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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边界与治理

2023-03-14孙鸽平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12期
关键词:政府

孙鸽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也相继发布了多个关于国家政务公开、大数据发展、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划和纲要,为5G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保障。5G作为新时代最具代表的技术之一,它推动了人工智能、物联网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融合与发展。5G技术的大规模使用给现代政府治理、数据开放共享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在提供个性化服务、数据资源的同时,也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带来了很多问题。对此,政府要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从根本上保障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正常运行。

一、5G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边界问题

(一)提高个人隐私与信息泄露风险。一方面,个人隐私被暴露。5G时代,数据总量暴增、数据挖掘和更新力度快,让原本开放共享的数据处在容易识别的敏感地带,加剧了保密和普通、非个人和个人信息的变化进程。例如,人工识别能够识别个人,借助网络资料能够追踪到个人隐私。随着市场技术的全面升级,5G时代将衍生更多类似hiQlab的爬虫技术,通过大数据和5G技术赋能新的学习技术和数据攫取技术,从分散的、冗长的、毫无关联的数据中获得数据集的弱联系,让碎片化的单元数据借助时空整合,形成信息拼图和动态网状模块,公民生活轨迹很容易被追踪。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被网络攻击攫取。5G时代虽然解决了IMSI 信息盗取问题,但带来了IMSI-Gracking、Piercer以及Tropedo 等漏洞,这些漏洞允许攻击者追踪用户电话和位置。正是这类漏洞,让政府频繁遭到病毒感染和网络攻击,增加了政府数据开放的隐私和信息泄露风险[1]。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汇聚了各种管理、国民基础数据和经济信息,一旦黑客通过第三方接口闯入,公众隐私信息就会大规模暴露。

(二)增加社会分化与误用风险。一方面,5G时代会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生活当中,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以及信息资源间的差异,各阶层对政府开放数据的应用差距在5G 时代将更显著。受教育程度良好的群体,通过数据技术能快速攫取信息,借助公共政策、公共舆论、执行过程与话语过程对生活产生影响。而信息弱势群体因为受教水平低、经济压力大,工具应用不熟练,追寻个人利益的能力相对薄弱,当信息富有者和贫困中的经济情况与社会地位差距越来越显著时,两级分化就会加剧。另一方面,5G时代会加剧数据误读。在5G时代,可联网设备是4G时代单位面积的10倍或者以上,通过感知层,物联网将获得海量数据,以便驱动数据增长。随着大规模数据的发展,数据攫取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公众误读数据的概率上升。同时,5G时代各个终端带来的冗余数据和垃圾数据也会影响数据分辨难度,制约公众对数据的加工应用,使公众片面解读数据。一旦社会公众数据存在认知混乱,数据含义就会被曲解,甚至影响社会整体安全。

(三)加大市场垄断与财政压力。一方面,政府数据开放会加大市场垄断。5G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应用,数据挖掘和分析变成可能,数据分析开始具备通用性和普遍性。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从海量数据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如市场投资、产品行情、前景回报等相关的数据信息,在变动的数据中拉大企业差异。另一方面,政府数据开放会增加财政压力。随着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执行,政府在5G建设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成本,在多次成本累计中,后续设施维护给政府带来了严峻的财政压力。为满足海量链接、低时延、大带宽等业务要求,5G开始引入云化核心网和移动边缘计算等各种新兴技术,而海量新技术也给基础成本带来了挑战。为了让公民得到更充分的数据,政府将在数据采集、存储、整理以及开放等多个环节进行完善,而每个环节都需要海量的成本投入,给后续的政府运营带来了严峻的财政压力。

(四)加重政府监督与管理难度。一方面,加重政府舆情管理难度。5G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和传播资源暴增,但传播过程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主体多元、环境复杂等,在该状态下,若数据信息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海量传播,不实数据信息将面临全面蔓延的危险,容易衍生舆情危机和次生舆情,造成社会恐慌。从技术层面来看,政府数据平台在和5G技术融合,能够快速搜集公民需求,通过云计算给出决策。如果在舆情危机时,政府没有及时警告,就会产生严重的舆情危机。另一方面,加重政府对各环节数据链的监管难度。5G时代虽然带来了丰富的数据资源,但也增加了数据保护难度,数据搜索更多由政府操作完成,但完全依赖政府根本不能满足数据应用和开放要求,它需要社会、企业共同协作。如,当下的政府数据开放是借助政府统一数据开放平台,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并不利于公民操作和使用,政府公开栏和开放栏很容易交叉,从而影响用户体验。

二、国外政府开放共享的法律边界治理经验及启示

(一)丹麦。丹麦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坚定者之一,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促进公共数据免费开放协议》,宣称对外开放所有政府数据。该举动不仅推动了其他方面的数据共享,也带来了很多经济收益。随着丹麦数据开放规划、战略以及政策的执行,到现在丹麦了已经颁发了多种数据开放政策,其内容包含数据开放形式、范围、法律保障以及数据安全等众多方面。

其一,范围大、步骤明确。从基础数据一直到关键性数据,丹麦政府为保障相关数据有效应用,采用的是层层递进的战略。在阶段性推进中,政策数据的规划非常明确,每半年到一年就是一个小目标,每个目标都比上个目标的数据质量更高。其二,政策连贯。数字化机构作为丹麦政府实施数据开放政策的责任单位,在把控数字化机构发展方向与核心领导时,需要联合地方政府与其他国家共同开放数据。该机构的领导与监管让相关政策的执行更加连贯。比如,《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就是以《2011-2015年数字政府战略》为背景的延续。其三,重视数据的共享与高质。数据共享政策强调质量以及跨部门数据的共享性与协同性。在多项政策中,丹麦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开放数据质量,破除数据冗余,消灭隐蔽数据和误差,提高数据精确性。为改善数据质量,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数据共享,从内容、标准和格式上保障各个机构数据统一,最后形成跨部门的数据开放平台。其四,发掘数据的附加值。丹麦在开放政府数据时,会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出发,推动经济整体发展。通过发掘数据,为整个社会提供更高的服务质量。尤其是近几年,在数据开放政策的基础上,政府通过数据开放,为助推国家创新性发展贡献了很多力量。其五,巩固共享政策法规。考虑到公共政府行政机构文件、个人数据、信息再利用、2010版权法合并本,丹麦政府从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整体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阶段免费开放,统筹跨机构民生数据,做好关键数据开放,通过提高数据应用者的综合素养,拉动丹麦经济整体发展。

(二)美国。美国作为全球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践者之一,除了顶层设计技术,美国政府还致力于研发核心技术为政府数据提供支撑。2012 年,奥巴马政府推出“大数据研究与开发计划”,致力于核心技术和先进工具的应用,以提高海量数据与核心技术的科学性。美国政府建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数据开放,通过政策执行机制保障政府数据开放被应用到各处,在多样化的共享平台中也增加了政府数据的应用面,在全方位的合作与推广中,广大公民积极加入政府治理。

其一,通过立法保护并且应用数据。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中,从立法进行保障,结合数据形成方式,确立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开放责任、隐私保护义务和非法使用罚则,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构成不利影响和危害的行为明确处罚方式[2](P38-42)。其二,搭建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体系。统筹分析美国的监管、技术和人力方式,形成有效的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体系。在人力上,以政府数据共享为基础搭建顶层协调机制,负责各级政府与部门的线路协调与管理。在技术上,整合技术路线和数据共享平台,协助政府处理信息问题。在监管上,由特定部门指导各级政府,通过工作制度和机制,落实数据开放共享。其三,搭建区块链数据共享开放平台。通过区块链破除“数据孤岛”,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数据共享平台,在分级分层共享中,通过智能合约汇总、分发数据。在资源整合、政务平台中,通过政府设备,推动乡镇信息化建设进度,利用数字签名授权访问系统,优化数据共享的功能细节,形成集同态加密、零知识正面、智能合约为一体的隐私保护。其四,深化数据共享和培训宣传。定期邀请学者、专家授课,解决数据共享平台遇到的问题。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形成精通政务工作和互联网技能的专业队伍。在活动宣传中,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数据共享,利用知识竞赛和宣传周等活动,提高公众认知和政府数据价值。

三、5G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治理对策

(一)优化隐私保护体系。隐私权保护体系,应结合各种保护对象进行分类保护。整合隐私保护对象,可以将隐私保护机制分成商业、国家和个人隐私保护。其一,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虽然数据开放的目的是建成透明的法治政府,但关系国家秘密的数据需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形成对应的法律保护制度[3](P82-87)。其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一样,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保护,在商业秘密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共享。因而,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在分析、整理相关数据时必须以适度、合法、合理为原则征得采集者同意。其三,个人隐私的法律制度。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中,需清楚数据的脱敏处理,禁止个人医疗和私人生活信息开放。其四,隐私权被侵犯的法律制度。对于关系到隐私权的政府数据,必须通过法定的形式,对牵涉隐私的政府数据,通过类化管理的形式,区别无需保护、必需保护、需要清洗的政府数据,通过风险评估尽量争取被采集人员同意。

(二)完善安全保障举措。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作为应用公共数据资源的要求,它对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在5G 时代,政府要不断优化安全保障举措。其一,优化安全标准制度。站在国家战略的角度,创建全面的安全标准,比如说,从基础设备做好政府数据安全保护建设工作,站在监管和法规等角度搭建安全准则。其二,优化安全技术体系。站在技术的角度,形成数据安全屋与技术体系,即,借助审核流程、堡垒机和沙箱技术,确保数据安全。对于数据需求方而言,可以用数据但是不得带走,以此达到政府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效果。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的第32条明确规定,通过安全保护技术,减少数据毁损、篡改、泄露和丢失。在数据加工、清洗、采集、应用和交易当中,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做好安全保护,如果出现数据泄露的情况,立即报告给数据权利人和主管部门。在设定法律规则时,将数据泄露通知作为控制数据者的法律义务。其三,优化安全责任框架。通过交换、流通、复制安全责任,让政府数据的持有者、所有者、应用者和管理者承担起法律责任。

(三)创新数据防护技术。技术作为知识工具,也是对行为的边界约束。在5G时代,技术是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生力军,通信技术用史无前例的广度、深度和速度,影响着政府治理模式和宏观社会运作。因此,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时,要不断创新数据防护技术。其一,做好技术革新。针对“数据确权”“信息孤岛”等难题,充分利用“练上治理”“智能合约”“分布式存储”等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赋权,缓解市场垄断和财政压力,重塑社会边界、政府和市场运行机理。其二,统筹专业服务示范区和数据开放共享,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公共平台的技术研发水平,突出技术创新和研发示范,促使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时共建共享共同发展。其三,做好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规定,做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采集、传输、运用和开放等周期性管理工作,减小财政压力,保障数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数据提供部门要结合技术标准进行创新,结合脱敏、脱密等技术要求,落实数据清洗、格式转化和数据整理等预处理工作。这样数据提供部门就能够结合公共数据周期,确立数据更新频度。

(四)完善政府监管措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紧密相关,随着5G 技术的全面应用,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既是挑战,也是机会。因此,在把握机遇的同时,要不断完善政府监管措施,防范各种问题。其一,建造行政机构。利用法律法规监管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机构监管并领导数据开放共享的实际情况,管理信息事务办公室配合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事务。其二,设置平台机构。以国务院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为依据,激发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领导优势,建造统一、高效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同时将地方省市和中央部门的政府数据放到平台内,以达到统一开放数据的目的。其三,优化行业机构。结合美国公共部门、私人单位和公众参与部门互相协作的数据开放经验,以共享政务数据为基础,引导市场主体全面投入到数据开放和采集中,比如,行业协会、科研部门、法人组织等,所以社会主体和政府要形成紧密的数据采集方案,促使政府数据和其他数据形成开放共享的数据目录。另外,在设置统一的全国性开放平台时,让市场主体积极投入到政府数据开放中,这样政府数据才能形成市场化的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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