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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普惠制度的信息激励政策导向研究

2023-03-14吕思宣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普惠制普惠信息

吕思宣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00)

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个人碳消耗量的不断提升使得家庭能源消费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费领域。[1]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增长,我国个人碳排放量仍将继续增加。对此,我国将“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列为“碳达峰十大行动”之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碳普惠顺应了公众减碳的需求,是个人层面减碳的重要制度。根据《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碳普惠制度具体是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所论及的碳普惠制度,主要指狭义的碳普惠,即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和赋予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减排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2]

碳普惠属于“个人碳交易”制度[3-4],只不过“碳普惠”一词是汉语专属表达。碳普惠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其本质上更接近于碳积分制度的概念,即通过互联网平台建立碳积分账户,将个人减碳量转换成为碳积分,并允许碳积分在平台内的特定商家享受消费折抵,以此激励公众参与碳减排活动。在韩国、日本也有类似的碳积分制度。[5]从研究内容上看,现有碳普惠制度研究集中在介绍碳普惠制度的可行性与项目的实施进展[6]、政策现状[7]以及提出框架式的制度构想[4,8]方面,尚未涉及碳普惠制度运行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立法建议。从法律实践来看,有关规范尚未上升至法律层面,虽然广东省与深圳市出台了相关的碳普惠管理条例,然而通过对碳普惠实践的考察可以得出相关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多的问题:缺乏对碳普惠的运行机制与运行现状的考察,忽略了数据与信息在碳普惠制度中的作用;相关规范存在主体的缺失,缺少对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即社会公众的关注;缺少对碳普惠平台与社会公众的激励机制,碳普惠活动缺乏广泛性与公益性,这些是本研究拟聚焦的问题。

1 我国碳普惠制度的信息困境:以“88 碳账户”为例

1.1 “88 碳账户”的典型性

2015 年来,广东省率先开展碳普惠试点工作,推动公民生活向绿色低碳生活转变。全国诸如北京、四川、青岛等省市也纷纷开展了构建碳普惠市场的有益尝试,制定并形成了碳普惠政策体系。除了地方主导发起的碳普惠项目,企业也自发推动碳普惠平台建设,推动低碳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可以依据碳积分消纳途径将现有碳普惠项目分为三种模式:碳抵消模式、权益兑换模式、碳交易模式。三种模式可以在同一碳普惠项目中并存。碳抵消模式主要指的是将碳积分用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事业之中,例如“蚂蚁森林”平台,该平台用户通过绿色出行、回收等低碳行动积攒绿色能量,并将累积的能量捐给环保基金会开展树木种植活动。碳抵消模式的推动力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用户经济获利有限,主要依托精神激励。而权益兑换模式主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将碳积分兑换成公交充值券)或互联网商家让利(例如提供产品优惠券)的方式实现,该种模式是在碳交易市场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形之下探索出来的可持续运作机制,目前比较普遍。而碳交易模式是碳普惠制度的终极目标,即将碳积分转化为可流通的金融类产品,打通碳交易市场实现用户之间的碳积分交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低碳行为。该模式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北京市交委联合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率先尝试了将绿色出行碳普惠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在北京碳市场进行交易。[9]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88 碳账户”是企业引导型碳普惠项目的典型代表,以权益兑换型模式为主导,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碳交易的可能性。“88 碳账户”小程序于2022 年8 月8 日正式推出,该小程序以淘宝平台为载体,消费者通过购买“低碳”或“零碳”商品、自行上报减碳行为等方式获得碳积分,所获积分可以用于换取现金红包,也可以在碳账户商城兑换专属服务。与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的碳普惠项目不同,“88 碳账户”依托于阿里巴巴集团的生态系统,平台优势明显,通过自身业务的运营即可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该账户在阿里巴巴集团的业务范围内实现碳积分的流转,已接入菜鸟、闲鱼、饿了么、天猫等手机应用软件,数据整合程度高,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低碳消费与生活情景,是国内第一个覆盖超10 亿消费者的碳普惠项目。不仅如此,“88 碳账户”还可以将用户减碳行为的碳积分与商户商品的碳足迹联系起来,形成自下而上的个人参与型碳交易模式,是目前备受关注的碳普惠项目。

1.2 个人通过“88 碳账户”参与碳普惠面临的主要信息难题

“88 碳账户”等碳普惠平台的出现推动了个人参与碳普惠,但当前通过平台进行碳交易仍面临诸多阻碍,其中以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交流、信息甄别方面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

1.2.1 信息提供:产品减碳量信息的可见性难题

在“88 碳账户”平台中,个人无法准确获取产品的低碳信息,也没有能力辨别低碳产品。部分被标记为碳中和产品的商品,商家并没有在详情栏内公示该商品的零碳标签认证。部分低碳产品的页面没有显示该商品的减碳量与个人购买后可能获得的碳积分,低碳消费行为与碳积分奖励之间存在信息脱节。

1.2.2 信息获取:减碳量与碳积分的核算难题

碳积分作为碳交易凭证,应该与个人实际减排量挂钩,即个人行为改变后与改变前相比所减少的碳排放量。然而,个人无法准确提供其减碳行为信息,更无法说明其行为确有产生环境效益,因此,“88 碳账户”平台只能简化碳积分的计算机制,象征性地赋予每个减碳行为固定的减碳量,而不是根据实际减碳量。

1.2.3 信息交流:碳普惠平台的互联互通难题

“88 碳账户”尚未实现与市政系统的互联互通,居民个人的节约用能、绿色出行等数据无法共享至平台并获得碳积分,个人在“88 碳账户”内的绿色消费也无法在政府官方碳普惠平台中记录。又因现有平台无法涵盖所有的生活情景,个人需要根据不同低碳场景在不同的碳普惠平台间跳转,碳积分不能在多个平台之间流通,便捷程度低。

1.2.4 信息甄别:碳积分兑换信息的真实性难题

信息交流不畅,“88 碳账户”平台不能获取其他平台的个人低碳数据,无法查验个人的减碳行为与减排量的真实性,个人必须在日常生活行为之外进行额外的兑换操作,例如上传相关的照片对减碳行为进行自证并通过审核,才能获得碳币或碳积分,就会产生同一用户在多个项目开发方的平台进行注册,就同一减碳行为多头申请碳排放量的问题。减碳行为的真实性与活动的公平性难以保障。

1.3 信息难题对公众参与的负面影响

上述信息难题对公民参与减碳行动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3.1 有效信息的获取不足

当前的碳普惠项目并没有为公民提供足够的行动信息,尤其是行动指引类的信息缺失。我国公众对低碳生活、低碳消费的认知不足,对气候变暖、自身的碳行动能力知之甚少,对碳排放的计算方式存在困惑,不知道为什么需要参加以及具体应该如何参加碳普惠活动。加之,目前的碳标识推广力度不够,标志不够醒目且缺少量化信息,根据《2021 中国可持续消费报告》,消费者不购买低碳产品多数是因为低碳产品难以辨别[10],消费者很难将产品服务中的环保信息与日常生活需求产生联系。

1.3.2 参与动机不足

由于缺乏对自身碳能力的感知与测算,公民无法知晓每个行为所带来的碳排放以及该数量的碳排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无法知晓每个减碳行为减排量占个人碳排放量的比例和自身碳减排能力,无法理解低碳行动的意义。与此同时,碳积分激励机制不健全。碳积分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将不可感知的碳减排量转化为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质奖励或可以用情绪感知的精神嘉奖。但当前碳减量与碳积分之间的转化机制不科学,个人无法预期可获得的碳积分和兑换的物质奖励,参与活动时无法对行为的效果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比如,与不论骑行公里数直接给予固定碳积分相比,根据自行车的骑行公里数核定获得碳积分数量会更为合适,可以推动个人更积极地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1.3.3 参与行为的可见度低

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对个人行为的碳排放测算系统,以及无法提供产品全面的环保信息,具体行为与碳排放量之间的联系不紧密。碳积分转换机制也尚未成熟,减碳行为与绿色消费的碳减排量无法量化为碳积分,缺乏衡量行为环境友好程度的标准,行动的可见度低。个人失去了向社会传达低碳行动信息的途径,而高碳行为也很难被其他社会成员所意识到,无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1.3.4 参与的便捷性低

碳普惠平台之间尚未实现数据互通,个人碳减排信息仍通过用户手动上传提供。各大碳普惠平台也未全面覆盖低碳场景,若用户想完整记录低碳生活需要在不同的平台之间跳转。并且个人缺少明确且简洁的行动指南,产品的环保信息不突出,信息搜集成本过高而可获得的碳积分数量少,兑换奖励的种类有限。

2 碳普惠的信息困境成因考察

碳普惠制度中激励机制的实现依靠的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层处理以及信息的传递。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通过核定碳配额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末端处置”不同,碳普惠市场属于从消费端进行“源头减量”,鼓励个人选择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因而,获取个人行动数据、计量并核算公众低碳行为的减碳量是碳普惠项目开展的前提。使民众知晓各行为带来的碳排放量、感知自身的碳减排能力是促进个人参与碳普惠活动的基础。碳普惠机制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大数据平台或者用户自行上传获取参与者的行为数据,大大降低了碳普惠制度的实施成本。与此同时,将环境效益转化为可流通的碳积分,不仅仅是激励手段,更是对个人行动的反馈评价机制。然而通过前文可知,“88 碳账户”平台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碳普惠内部的闭环,构建了“减碳行为—发放积分—兑换奖励”的激励体系,但目前碳普惠制度仍存在的信息难题影响着碳普惠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需要重点分析。

2.1 数据产生与获取:个人行为碳排放监测体系尚未建立

将个人低碳行动记录、存储为可分析可移动的行为数据,是碳普惠机制的第一步。但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科学的个人碳核算体系,我国的碳排放监管体系集中在工业部门、农业活动、土地利用等排放领域,对个人和家庭的碳排放问题缺乏关注。目前居民生活中的碳排放主要依据家庭单位直接能源消耗和间接能源消耗进行核算[11],从数据来源上看,既有的统计数据仅包含家庭烹饪、使用电器等形成的直接能源消耗的宏观经济数据,对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监测不够,存在家庭尺度的数据缺失。在数据类型上,中国能源平衡表属于行业能源消费统计,仍按照行业所属企业法人统计能源消费量,而非按照产业活动分类,缺少个人行为的能源消耗数据。例如,公路运输只统计交通部门运营车辆用油,未计其他部门和私人车辆用油,无法获取与家庭交通出行相关的能源统计数据。[12]并且与直接能量消费相比,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更难被直接观察和感受到,居民间接能源消费所带来的碳排放容易被忽略。

数据产生之后,碳普惠平台需要获取数据并进行分析整合。部分碳普惠企业如“88 碳账户”在已有业务范围为用户提供具有低碳性质的产品与服务,并利用自身的数据能力,帮助用户记录碳减排贡献。[13]而部分碳普惠平台在经用户同意后,收集参与者在其他应用程序内的活动数据,例如线上支付记录、线上行程轨迹等数据,作为碳普惠的原始数据,及时分析整合。但在实践中存在数据流通困难的情况,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数据流动性差。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政府通过腾讯乘车码平台记录每人每天的绿色出行公里数,并且利用电网系统计算每户能源消耗量。但是这两项居民低碳生活的数据仅与政府搭建的碳普惠平台绑定对接,与其他的平台尚未实现数据共享,并且政府部门之间数据流通也同样存在障碍。因低碳出行与低碳用电的碳普惠情景所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同,数据分别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内进行存储,尚未建立碳普惠通用平台。这导致碳普惠平台无法直接获取用户行动数据并对用户减碳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验,降低了个人参与碳交易的便捷性。

2.2 数据转化:碳普惠方法学标准尚未统一

个人行为被统计为数据后,需要通过科学计算量化为减排量。我国部分城市拟定了区域性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公众减碳行为的减排量,为碳市场交易提供标准。但是由于各个地区核算标准不一,减碳行为获取的碳积分数量也存在差异。

同一行为的定性不一。依据《北京市低碳出行方法学》将自行车、合乘行为纳入减碳行为的范畴,可以核算行为碳减排量,但《深圳市低碳公共出行碳普惠方法学》将绿色出行局限在采用纯电动公共汽车或地铁的出行方式,未将自行车以及共享汽车的情形包含在内。

同一低碳效果的减碳行为获取的碳积分不一致。各地市碳减排量的计算原理有所不同,深圳将公共汽车、地铁的平均碳排放水平纳入基准线情形,并通过核算深圳市主要道路交通工具的碳排放水平确定深圳市低碳公共出行(公交、地铁)的平均每人每公里减排水平,最后根据公众每次出行的距离计算出该次出行的减排量。而北京以及青岛的方法是将基准线情形定义为参与方采用高碳出行方式产生的排放,并没有将公交、地铁的碳排放水平纳入计算之中,通过核算采用高碳出行(私人小汽车、单位小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小汽车出行方式)的平均出行每公里碳排放量,来计算低碳出行方式的减排量。两种计算方法在结果上有着较大的差别,为进一步打通全国性碳普惠市场甚至碳交易市场制造了障碍。

2.3 有效信息的形成:缺乏行为与商品的减碳信息

数据是没有经过加工信息的事实记录,而信息是指数据经过处理后得到的有意义和价值的内容。[14]不论是收集的个人低碳行动数据还是对个人行为减碳量的监测数据,都仅是个人减排信息的载体。若要对碳普惠参与主体产生激励作用,还需要将数据转化为有效的行动信息。

2.3.1 个人碳积分制度设计尚未成熟

将碳减量折合为碳积分,并发放至参与主体碳积分账户的过程,是信息传递的过程。依靠碳积分将减碳行动与碳减量、预期可兑换物品之间建立具体的联系,使碳普惠参与者直观地感受低碳生活、绿色发展带来的福利。但是目前我国的碳积分与减碳量之间的衔接不到位,转化之间的标准尚未确定,碳积分只是抽象性符号象征,而非有着代表实际减碳量的含义。碳积分向行为人传递的信息内容有限,激励作用不明显。

2.3.2 产品的低碳标识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仅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提出了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未对碳标识制度进行强制性规定,缺乏基于产品碳标识的制度构建。现有碳标识相关政策法规多为宏观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例如,2016 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指出要大力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但当前仍未形成碳标识产品和服务目录。虽早在2013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但是低碳产品与碳标签产品的范围并不相同,不能够相互替代。[15]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碳标识进行规定,已有碳标识制度多在“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城市试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中被鼓励性倡导,但并未提供实质基础配套措施。[16]并且各地碳标签标识规定混乱、不统一,不能实现互通互认。而从现有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标识的内容上看,缺乏有关碳标识的标准、认证、标识等统一技术规范。目前出现的碳标识仅是碳中和标签,并非碳足迹标签,没有公布产品生产周期内的温室气体减排数据,缺少量化评价。在环保效益方面产品之间缺乏可比性,并且大部分生产企业未能将所显示的专业性环境信息进行合理化表达,环保标识内容未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发生实质性关联,个人无法将购买低碳产品与促进碳减排并参与碳交易联系起来。

2.4 信息传递:碳普惠平台互不联通,对用户行为指引效果不显著

碳账户企业之间信息流通存在障碍,不同企业之间的碳减排核算标准不同,企业甚至不愿公示核算标准,所覆盖的低碳场景和公众参与方式各异,平台之间很难联通。碳积分信息仅在单一平台或某一集团内部累计,无法实现跨平台交易。碳普惠市场机制有待完善,尚未形成低碳场景全覆盖、互联互通的碳交易市场。与此同时,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充分,平台在规则设定、低碳场景设置、互动交流方面没有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感受,信息的及时性反馈效果较差。在使用中存在不便利、获取低碳行动信息较为困难等问题。碳普惠市场机制对用户行为的引导作用不显著,目前的大部分碳普惠平台主要功能是记录与储存个人碳积分,以及个人碳积分兑换。社群功能不明显,缺少用户之间的互动,很难利用社会规范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并且因平台所给予用户的碳积分数量固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非与低碳行动的实际减碳信息产生关联。碳积分对个人低碳行动的激励性不足,对低碳生活、绿色消费的信息供给不足。

3 碳普惠信息激励的政策导向

碳普惠机制以数据与信息为实现激励目的的关键,但在实践中碳普惠制度中存在的信息困境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对此问题,以《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为代表的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尚未作出回应,而多从碳普惠平台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设计,所涉及的信息沟通只存在于碳普惠项目运营方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类信息,未涉及个人在参与碳普惠制度时所产生或需要的参与类信息,相关配套规范也很难适应碳普惠市场的发展。亟需在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等领域制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性法规文件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形成完整的对碳普惠企业以及个人参与碳普惠活动的激励机制。

3.1 构建碳普惠产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

碳普惠制度应该立足于低碳促进法的定位,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和行为规则。与管理型立法中政府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不同,促进法立法下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起到“促进”“推动”作用。[17]这是由碳普惠制度的实现手段决定的,碳普惠项目涉及对个人生活习惯与消费偏好的改变,强制性干预措施缺乏正当性,执行效率低,成本高。相比之下,采用指导性、自愿性规范为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实施减碳行为留下空间,具有极强的灵活性。主要通过教育、激励、指导等方式倡导特定的社会治理目标,以此促进个人道德规范与价值观念的养成,从而提高碳普惠制度的可接受度和个人参与意愿。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也是由公众的参与主体地位要求的。碳普惠制度要求社会公众不仅作为行政行为的监督者,而且要作为减碳活动的实质性参与主体,通过促进和鼓励公众与社会的参与并利用社会舆论和公众压力推动碳普惠政策的实施,作为碳普惠目标实现的根本途径。碳普惠起步晚,产业力量薄弱,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出台正面激励政策,制订发展规划与扶持方案,利用社会宣传教育机制为碳普惠的推广构筑社会条件,鼓励碳普惠项目的发展。

3.1.1 政企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丰富碳足迹记录

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企业的产业优势,并引入公益机构进行监管,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各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数据互认、机制互通。一方面,推动碳普惠平台与电子政务平台、第三方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拓宽低碳行为的计入渠道。政府拥有大量的公共服务数据,例如公共交通、电费、垃圾回收等信息,应向碳普惠运营平台提供接口。而碳普惠平台运营方也应该向管理方数据开放,以此实现各个碳账户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整合和业务协同。打破各碳账户孤立存在的局面,免去用户实施减碳行为后的自证与平台查验环节,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参与者的减碳行为,提升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推动政府服务数字化迁移方面的合作,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碳普惠相关配套软件的开发,创造更多的减碳场景,在生活的各方面各环节融入绿色低碳理念,鼓励发展网上交易、虚拟购物中心等新兴服务业态;用线上服务代替传统线下服务,通过简化服务过程、减少能源消耗的方式,增加减碳场景。

3.1.2 细化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要求,倡导企业数据合规

碳普惠依托对参与者日常生活数据的量化分析,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个人数据收集、分析和利用活动,触及用户的数据隐私问题与平台数据开放问题。我国出台了《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但在碳普惠制度中仍需对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应制定相关细则,并由相应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监督碳普惠平台的运营者做好数据处理工作,保障减碳行为数据信息安全。平台在抓取相关数据时应秉承最少够用原则,只抓取与收集能满足需要的最少信息,并且应以显著的形式确保用户知悉,例如在绿色出行场景下,被调取的数据要进行脱敏处理,用户只需提供搭乘频次、时间、行程数等数据,无须提供驾乘人员的信息、具体行程轨迹。而在碳普惠平台对其集团旗下平台或其他平台所掌握的用户数据进行碳减量统计分析时,属于数据的二次利用,这可能涉及数据使用目的的变更。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当数据控制者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与初始收集的目的不一致时,应当在此之前基于变更后的数据处理目的向数据主体进行告知。”因此需明确当碳普惠平台获取用户的网购、出行等数据时属于对原数据目的范围的扩大,应该重新征求用户的同意。

3.1.3 提升数据的规范性与市场认可度

碳普惠交易市场建立的前提是碳减排量的可溯源性以及相同碳减排量价值的统一。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与技术标准,统一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达到碳普惠项目全流程标准化,促进碳普惠交易市场的发展。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个人减碳量核算体系:(1)个人行为碳减排监测的标准化,碳减排监测是指采用一定的基准线和方法学进行事实记录与汇总。这要求在兼顾各地区特殊情况的同时,规范与统一各地方碳普惠方法学,制定标准化温室气体量化工具和方法。合理设定基准情形,结合地方实际,在确保科学测算的同时扩大低碳行为的认定范围,确保公众参与的积极性。(2)碳排放核算方法的标准化,在碳普惠项目中应该具体到低碳场景的标准化并且制定减碳行为清单。制定相应国家标准体系,明确碳减排核算的原则与流程,以及不同低碳场景下的碳减排核算边界、核算方法等,保障碳核算的公信力。处理好产业链上下游碳排放的归属问题以及多平台减碳量的核算问题,避免减排量的重复计算。(3)核证的规范化,指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进行评价与评估,需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对可用于交易、兑换商业优惠或获取政策指标的减碳量进行碳积分认证,最终实现减碳行动数据向碳积分信息的转化。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通过市场机制将个人碳减排融入碳交易体系之中,允许个人通过核定的减碳量参与碳市场交易并获取相应的收益。相关部门应加快碳普惠项目的审批、核证进程,缩短个人减排量进入碳交易市场的时间。

同时,推动建立产品低碳属性的评价标准和碳标识认证体系,加快推广统一的碳标识。碳足迹核算存在相当高的技术门槛,消费者不可能掌握产品在生产中的全部碳排放信息,碳标识实现了隐性社会成本或收益的显性化表达。[18]细化规定碳标识内容,对相关产品予以客观的环保等级评价并提供关于生产周期碳排放量的量化信息,提高产品之间的可对比性。目前,深圳市制定了《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对于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以及排放因子数据集和核算模型的建立做出总体性规划,但是具体的技术标准与认证规则尚未出台。

3.2 发挥平台对个人减碳行为的信息激励

互联网的规模效应以及对大数据资源的掌握与支配,赋予了平台企业强大的影响力,使得广泛的生活方式改变成为可能。互联网政府与平台之间授权、合作并通过科技赋能的方式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成为社会治理的全新范式。平台对于平台用户而言处于强势地位,平台规则的制定以及平台运行模式的设计都对用户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间接地对个人行为进行规制。而碳普惠制度天然地与数据平台有适配性,碳普惠制度交易流程长、场景分散,需要通过集约化平台将小场景价值化,最终实现碳交易的目的。并且平台企业作为社会供需互动的中心,既可以带动平台上的低碳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帮助客户等相关方避免或减少碳排放,又可以反向激励生产端,鼓励生产厂家充分认识其气候影响力、改进其产品与服务。因此,在碳普惠制度的运行中,应让企业承担更为明确的社会治理责任,这不仅是因为数字平台是数据应用的最大受益者,更是因为数字平台对数据的掌握以及运用能力。[19]

化解信息难题、促进个人参与碳普惠,需要碳普惠企业进一步了解信息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并基于此选择合适的信息对个人行为进行引导。在传统经济理论中,个人被认为是总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能够依靠信息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而行为经济学探索“真实的人”,对传统经济人假设提出怀疑,认为人类行为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有限自利的[20],种种的有限影响着个人生活的决策。基于此理论,公众普遍只具备有限的认知能力与自制能力,所做的决策受到所处情境与社会规范的影响。此理论不仅提供了个人实施利他行为的理论假设,也为促进公众参与碳普惠活动提供了可能的路径选择。碳普惠制度的推进,不仅需要解决“如何提供充足信息”的问题,更需要解决“提供何种信息”的问题。行为经济学下的“助推”理论为碳普惠的推进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思路,该理论以个人行为观察和预测为基础对规制手段进行设计,建立在认知偏差的矫正机理之上,是信息规制的更迭。[21]与强硬家长制式监管工具相比,“助推”属于温和自由式监管工具,不是以命令和服从的方式,而是通过教育、培训、激励、指导等方式,精心设计个人决策的“选择框架”,从而改变人们的选择或改变他们的经济动机。[22]利用“助推”理论能在确保公民个体的自主性与自主选择的同时,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非理性行为”提供干预,推动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的主动自觉选择。

3.2.1 提升公众对碳普惠平台的注意力

个人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体,其行为受到社会规范的引导和道德压力的约束,而不能简单归因于个体的理性选择结果。个人在追求经济性质目标的同时,也渴望行为得到社会认可与赞同。当社会注意力聚焦于碳普惠项目时,将有更多的个人乐于参与碳交易活动。碳普惠平台借助个体行动向社会传递环保信息,促使个体注意力上升为集体注意力。此时,个体行为信息不仅关乎个体,而且具有社会公共性,演变为社会治理的工具。[23]在具体操作中人为提升碳普惠项目的公众曝光度,借助舆论手段,引导更多公民参与低碳活动与碳交易实践。可以借助算法技术,使公众相对集中地浏览碳普惠以及减碳行动相关议题,可以通过向参与主体展示同一情景中其他人的做法,由此形成社会规范来促使公民调整自身行为。利用社交网络的带动作用,定期公布以个人与家庭为单位的行为对比,实时公开个人所在社群的环保信息。借助大数据技术,使公众了解自身绿色减碳行为所产生的改变以及特定区域内全体公民集体节能的效果,让公众了解共同行动产生的环境效益,增强其环保信心并形成确信,为公众养成长期习惯提供动力。制造集体化热点带动社会参与,塑造集体环保行动。

还可以通过社会正向倡导的方式,树立社会风向标,增强个人对减碳行为的价值认同。倡导环保教育,提升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个人的碳知识。积极组织开展环境标志相关主题的活动,引导消费者将产品碳标识、消费者自身带来的碳排放负担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意义联系起来,促进消费者主动转向可持续消费。

3.2.2 开发并宣传个人碳足迹形成场景,促成情景决策

推动公众参与碳普惠项目,为高频率减碳行为设定特定的碳足迹行程场景,为公众提供方便易得的线上线下参与途径,降低参与门槛。通过大数据将碳普惠场景与不同的生活情景相联系,当参与主体进入情景时,及时推送相关的环保信息,以供个人进行环保决策。根据低碳场景、碳减排量信息的来源实行类型化管理,同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减碳场景推行更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发放不同类别的奖励。具体将碳足迹场景分为以下四类:(1)低碳用能。涉及家庭取暖、交通出行、烹饪等直接能源消耗。在该场景下的碳减排信息收集较为简单,精确程度高。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计与数据收集,以所在社区或更大的区域为范围对碳排放总量进行公布,并以此数据为基准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计算每户的碳排放情况,制定合理的用能建议。(2)低碳出行。此类场景下包含汽车同乘、公共交通工具、步行、骑自行车出行等,部分数据可以由市政公交公司的支付记录或是网约车平台的订单信息获得,其余信息可以从运动软件、穿戴式设备平台以及导航软件中获取。相关应用软件可以通过向个人提供减碳信息,优先推送绿色出行线路规划与减碳活动的方式,鼓励居民绿色出行推动减碳行为的日常化。(3)低碳消费。依托网络购物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绿色低碳信息,并根据消费者需要优先推送碳中和商品,而商家可以主动提示低碳产品及其低碳效能,或者通过提供可重复利用的购物袋、可回收包装,开展以旧换新等活动促进个人积极参与。(4)回收利用。随着垃圾分类政策的不断推行,碳普惠项目可以依托现有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更加系统化地记录家庭回收信息,并给予精确化的物质与精神激励。

3.2.3 提高信息的可见性与易得性

环境治理行动中个体收益与成本的分布不均衡,低碳行为人付出行动成本,收益却归属全体社会公民。加之减碳行为所产生的环保效益无法被他人感知,行为之间难以进行比较与评价;而集体行动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也无法直接与特定个人的行为产生联系,在环境集体行动中“搭便车”现象普遍,并且很难被集体察觉。需要提升碳普惠制度中信息的可见性,使个人行为与可观察、可对比的信息联系起来,提高低碳行为环境效益的可见性,碳普惠平台通过记录个人减碳行为与低碳消费、进行碳减排量核算并基于减碳量发放碳积分的方式,将减碳行为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具象化为可计算、可统计、具有流通性的碳积分,引导个体正确认识自身的节能减排行动能力。通过信息传递提升个人行为环境负担的可见性,制定个人行动碳排放清单,列举常见的个人行为所带来的碳排放量。结合社会实际,建立个人行为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对常见行为进行评价,并通过现实案例引导人们主动选择绿色生活模式。

通过信息传达,明确地告知公众选择低碳模式的原因,低碳行为的具体类型,选择何种生活方式既能够满足基本生活和未来发展需求,还能够实现减碳效益。提升个人行为中隐含的社会成本信息的可见性,促进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理解,从而推动碳普惠的发展。在对社会公众进行行为引导时,应注意避免概括且抽象的陈述。例如笼统地表述为“绿色生活”,应该为个人提供简单明确、可实施的具体行动步骤,提高信息的易得性。鼓励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低碳环保信息,帮助消费者区分低碳产品与其他产品。注意信息传递的形式与内容,注重视觉冲击,使用简单的、直接的、突出的语言文字。

3.2.4 加强反馈机制,促进减碳信息交流

鼓励相关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支持碳普惠平台在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对个人的绿色行为进行追踪,为公众提供评价反馈与短期激励。将碳积分发放量与个人的行为参与度、实际碳减量挂钩,通过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为参与个体营造切实的参与感。丰富碳积分可兑换的物质奖励范围,提升兑换奖励的品质与价值,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可以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通过文字、图像等其他形式向用户提供每日碳减排信息,并对个人绿色行为提供指引,帮助个人找出减碳的障碍。碳普惠平台可以依据减碳数据提供除碳积分之外的虚拟奖励,例如将参与主体为环境作出的贡献转化为可视化的勋章、证书等,保持用户的参与性和使用系统的积极性。[24]在获得个人授权的前提下,引导更多人借助碳普惠平台或者可穿戴设施,通过量化手段观察与控制自身的日常行为。碳普惠平台还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用户的生活方式与消费习惯定制信息服务,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碳交易信息。

4 结语

全球约三分之二的碳排放量与个人消费有关[25],在实现双碳目标的愿景之下,促进公众转变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碳普惠活动是必要且可行的。鉴于现有的碳普惠实践活动缺乏有效的信息工具与规范的激励政策,本研究通过对碳普惠制度实践困境、运行机制的梳理与分析,提出了我国碳普惠制度发展应该定位于低碳促进法,从政府与碳普惠平台两类参与主体着手促进碳普惠制度的发展建议,以发挥政府在数据支持、合规倡导、制度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借助碳普惠平台的社会治理能力,通过加强碳排放信息的可感知度提高公众对碳普惠活动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软规制”助推公众选择低碳行动,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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