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海关AEO制度实施成效提升路径研究

2023-03-12刘萃波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通关海关信用

刘萃波

一、文献综述

世界海关组织(WCO)侧重于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海关程序的标准化和简单化以提高海关管理效率,特别是引入了“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将其作为促进海关与商界合作、海关与海关合作、海关与政府机构间合作的重要制度,强调海关和企业在贸易供应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标准框架》对AEO的定义为: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的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了从生产商、进出口商、报关行、承运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供应链各环节参与者。简而言之,AEO制度就是一张由各国(地区)海关发放的促进贸易便利的通行证,覆盖了国际贸易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贸易相关方。申请认证的企业需要在守法、信用、安全方面符合相应的企业认证标准。申请企业一经获得认证,即享受通关便利,高效通关。截至2023年10月,中国海关已经与52个国家(地区)实现AEO互认,互认国家(地区)总数居世界第一位。

现有文献关于AEO制度实施成效的内容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于理论型研究,实证性研究较少。例如:江清云(2019)等研究了比较视野下中国AEO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将中国海关AEO制度与美国海关C-TPAT制度作出对比,得出我国AEO制度的改进措施。(1)江清云、鄢玲荣:《比较视野下中国AEO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海关法评论》2018年卷。马述忠(2018)等人基于AEO制度对跨境零售电商信用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研究,提出跨境零售电商信用管理新模式的应用前景。(2)马述忠、濮方清、潘钢健:《跨境零售电商信用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世界海关组织AEO制度的探索》,《财贸研究》2018年第1期。杜玉琼(2018)研究了AEO的理论内涵及制度价值、我国海关AEO制度设计及实施困境,认为通过完善AEO制度设计,转变政府职能,利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后续监管等路径解决我国AEO制度实施的困境。(3)杜玉琼:《我国海关AEO制度实施的困境与路径》,《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匡增杰(2017)等人分析AEO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实施现状,总结出加快实施我国AEO制度的路径。(4)匡增杰、孙浩:《贸易安全与便利视角下加快实施我国AEO制度的路径探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综上所述,当前AEO研究主要集中于从理论层面论述AEO制度,或是结合贸易便利化理论论述AEO制度发挥的作用,但实践层面研究较少。有鉴于AEO制度在中国属于海关行政管理的内容,属于实践性的制度,因此本文力求通过实证研究角度,从实践层面得出AEO对促进企业通关便利的初步结论。(5)本文将贸易便利化的范围进一步限缩,主要以通关便利角度研究AEO发挥的作用。

二、我国AEO制度的发展概述

为了进一步探索兼顾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的方案,世界海关组织于2005年在《标准框架》中倡导守法便利,并建立国际化的企业信用认证制度--“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6)曾文革、曾庆玲:《论AEO互认规则的新发展、影响及其实施》,《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年第6期。中国海关积极参与了《标准框架》的制定和磋商工作,并向世界海关组织递交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在随后3年多时间里,中国海关积极进行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初步建立起中国海关的AEO制度。自建立AEO制度起,我国在AEO制度发展不断提升步伐,至今已走在世界AEO认证和管理实践的前列。

(一)AEO国际互认在制度层面持续完善

AEO制度作为世界海关组织倡议下应运而生的制度,应当转化为我国立法才能产生国内法上的效力。我国海关在签署加入AEO计划后,以海关总署规章形式将AEO制度写入“国内法”。2008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首次明确海关企业分级分类措施,确定AA类与A类企业是我国的AEO企业。2014年12月,为了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海关总署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原有的立法目的“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修订为“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将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AEO制度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2018年,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以下简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再次明确AEO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2021年9月13日,我国海关AEO制度管理迎来标志性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信用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信用办法》的出台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改革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再次全面升级。

自2005年签订意向书以来,我国海关始终不断优化企业管理措施,以求更大程度改善营商环境,将AEO制度融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让企业享受更多红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文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从AA类企业的分级到海关信用管理地位的明确,再到《暂行办法》修订为《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AEO制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不断深入。从立法名称上来说,海关信用管理和AEO制度不断“提级管辖”,从信用管理的举措上,AEO制度的便利措施和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应用不断强化。从应用效果来看,AEO制度对企业的影响力逐年提升,企业不断通过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为自身通关便利化奠定了基础。在世界海关领域内,2017年10月26日,中国海关起草的《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实施指南》在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会议上通过,中国海关实现了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

(二)AEO国际互认助力贸易便利化成效显著

根据普遍共识,贸易便利化是指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为国际贸易交易创造一个可协调的和可预见的环境。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规定了贸易便利化措施,体现在“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而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则通过专门章节规定了AEO内容、标准及海关责任。

我国海关在建立AEO制度初期,就以《标准框架》中规定的贸易便利化内容为着眼点,先后通过建立分类企业标准,逐渐将信用管理理念纳入到海关AEO行政管理过程中。直到《信用办法》出台,海关AEO制度对于贸易便利化的推进进入新阶段,海关AEO制度的法治化、信用化实现了新突破。按照《信用办法》,从企业通关效率(抽象)和企业经济成本(具象)方面出发,本文研究范畴涵盖企业享受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影响通关便利化的因素。(7)此处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特指《信用办法》规定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根据制度设置初衷,AEO制度在降低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减少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等方面对贸易通关便利提升明显。同时,我国海关结合企业情况设置的AEO企业协调员制度加强了关企间的沟通,这一制度的设置基于《标准框架》下的“海关与企业”支柱要求,通过设置海关与企业沟通的渠道,企业的关务问题能够迅速得到专业答复。此外,企业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大大降低了通关经济成本,对于资金链安全有明显提升作用。海关大力推进AEO互认的同时,在AEO互认措施落实上持续创新,着眼引领企业合规经营、提升贸易便利化,并将AEO制度与企业信用管理相结合,有效促进了我国外贸发展。

(三)AEO国际互认实施不断释放红利

当前,我国AEO制度对促进企业跨境贸易通关便利发挥了显著作用。企业在AEO认证过程中逐渐形成合规体系,在进出口贸易领域实力提升明显,为我国贸易企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奠定基础。通过规定AEO企业享受的便利化措施,例如企业协调员制度,守信联合激励,互认国家(地区)间的贸易便利化措施,AEO制度让企业参与认证的意愿越来越强,为改善营商环境释放更多红利。通过AEO认证的企业,在通关手续简化、通关效率提升、危机情况下通关体验上都有明显优势。海关总署现行AEO认证标准保留了1个通用标准以及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10个单项标准。现行标准融入了“关企合作”,同时针对此前标准做了精简。现行标准与国际上通行的贸易合规相匹配,扩大了AEO企业标准范围,提升我国AEO企业国际竞争力,助力企业出海远航。

三、域外AEO制度比较分析

当前,世界已有97个国家(地区)建立了AEO制度,各国(地区)AEO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申请主体范围、AEO的管理以及AEO企业权益上。部分国家(地区)的AEO制度覆盖企业范围广,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以下列举四个国家(地区)的AEO制度进行说明。

(一)美国C-TPAT制度

美国海关(CBP)早在2002年4月便开始实施海关-商贸反恐怖联盟制度(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简称C-TPAT)。(8)详见美国海关网站https://www.cbp.gov/border-security/ports-entry/cargo-security/CTPAT,2023年2月28日访问。2001年美国发生恐怖袭击后,美国海关开始认识到反恐应当覆盖到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通过建立全链条监管,以防止各环节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的风险,保障供应链顺畅和安全。当企业表明加入C-TPAT的意愿时,视作与CBP达成共同保护供应链的契约。基于企业自愿加入,CBP实施的C-TPAT制度更加注重贸易安全以及关企合作间的协调关系,形成了行政机关与商界合作反恐的典范效应。在制度属性方面,相较于我国海关AEO制度的信用管理属性,C-TPAT更为注重防范化解供应链风险,特别是恐袭风险,对企业的合规义务引导作用并不明显。在关企合作方面,C-TPAT则着重强调企业自主意愿,即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海关在对企业进行认证后分级采取适当管理措施,巩固供应链安全,这与传统海关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和被管理地位有所不同。

(二)欧盟海关AEO制度

现行欧盟海关AEO制度定义体现在《欧盟海关法典》第二章第四节,此外《欧盟AEO指南》对AEO企业认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欧盟AEO企业资质包括三类:简化海关手续AEO认证企业(AEOC)、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的AEO认证企业(AEOC/AEOS)。申请AEOC资质的企业需要符合海关法和税收规定,包括没有与申请人经营活动有关的严重违反刑事法律的记录等;申请AEOS的企业需要符合的标准则主要体现在安全方面;申请AEOC/AEOS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AEOC和AEOS的标准,因此是最高等级的AEO企业。在权益享有上,以上三类企业享有的权益和所属的AEO制度类型相对应,分别为简化手续便利权益,安全便利权益及简化手续和安全的权益。欧盟海关AEO制度对于企业合规的关注度较高,企业标准也更简洁和完善,与我国海关AEO制度在企业类别、标准、管理宗旨上均有所不同。

(三)韩国海关AEO制度

韩国海关AEO制度依据《标准框架》而来,主要体现在韩国《关税法》第255条第2款及《关税法执行令》第259条第2款和第3款中,申请企业包括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货运人、承运人、仓储运营商。韩国AEO制度的特点是官方主导,非政府机构参与。具体为韩国关税厅负责AEO制度政策制订以及AEO企业的认证工作,AEO企业协调员制度实施等。参与韩国AEO制度实施的还有韩国AEO振兴协会,该协会为非政府机构,成为韩国关税厅与海关贸易企业沟通的桥梁,为关企合作开辟了特色通道。韩国AEO制度秉承“小而精”理念,不同于部分国家AEO企业类型主要为中大型企业,韩国在AEO管理中关注中小企业,不仅在信用培育中有所侧重,还推出了针对不同行业的个性化的贸易便利化举措。相较于我国AEO制度实施由海关官方主导,韩国海关AEO管理采取AEO振兴协会前期辅导+海关官方AEO认证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协会的商事作用。在认证实施方面,韩国海关也不断通过AEO贸易便利化措施减少企业认证和通关负担。(9)韩国关税厅简化“AEO企业”认证手续http://kr.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303/20230303399758.shtml,2023年3月28日访问。

(四)日本海关AEO制度

日本海关AEO制度又称特例通关制度,覆盖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等进出口全链条企业,主要体现在日本《关税法》中。(10)详见日本海关网站https://www.customs.go.jp/zeikan/seido/aeo/aeo_merit.htm#01,2023年2月28日访问。日本海关AEO资质依据企业类型细分为六项:特定出口申报资质(日本《关税法》第30条第1项第5号,第67条之三第1项)、特例进口申报资质(日本《关税法》第7条之二)、特定保税资质(日本《关税法》第50条、第61条之五)、经认证的报关资质(日本《关税法》第67条之三第1项及第67条之十九)、特例保税运输资质(日本《关税法》第63条之三第1项)、特例制造业资质(日本《关税法》第30条第1项第5号,第67条之三第1项)。日本海关AEO制度对关企合作理念尤为重视,根据认证结果确定合规性和安全性良好的企业有资格享有优惠的通关措施。同时,海关通过强化认证前的咨询和辅导,实现了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全面提升。和我国海关积极开展AEO认证宣传类似的方面是,日本海关亦重视AEO政策宣传。从AEO制度的层级来说,日本海关通过《关税法》层面保障AEO制度的实施效果,法律保障相较于我国海关而言更为全面。

除上述四国(地区)AEO制度外,从世界范围看,AEO制度的实施同一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经济实力高度相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网站数据,当前,AEO制度实施还存在短板,例如部分国家和地区AEO制度虽然建立,但仍需要依赖外在政策援助才能保障有效实施。

四、我国AEO制度促进通关便利化的提升空间

(一)AEO制度指引企业进出口合规建设有待提升

海关AEO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协调贸易安全与便利,将企业合规作为贸易竞争力的重要衡量标准。经过我国海关多年实践,海关AEO制度已经通过合规建设上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层面,将AEO合规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指标。

互认协定的实施带来了很多优势,因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更倾向于与其他经认证的经营者订立合同或进行贸易,从而使已经订立互认协定的国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收入增加,进而增加贸易量,推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11)御厨邦雄:《贸易便利化与海关角色》,《中国海关》2013年第1期。当前我国AEO申请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贸易规模普遍以中大型企业为主,随着贸易合规概念的引入,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规则意识越来越强,但在AEO管理中对贸易合规提及的较少,因此AEO对企业贸易合规引领理念上有待提升。

在信用建设的规定上,海关经历了诸多阶段,出台的信用管理措施也从《企业分类办法》到如今的《信用办法》,海关信用管理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距离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有一定差距。《信用办法》规定了失信企业的查验率高,结合其他部门信用监管情况,海关还应加大便利化和信用管理的综合举措输出。比如:在贯彻关企合作理念上,我国海关AEO制度对于关企合作理念体现得不明显。根据《标准框架》支柱二的内容“每个海关管理部门都将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以使其参与到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和保障全过程”。当前,我国海关不断改善营商环境,逐渐从管理型地位转变为服务型地位,但由于关企多数情况下在实际操作中还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落实《标准框架》的关企合作方面不明显。部分企业仍然认为海关在AEO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对AEO企业服务的力度不强,关企之间合作效应不明显等问题,需要持续改进。

(二)AEO国际互认的实施评价体系有待建立

AEO属于实践性强的贸易便利化制度,由于系统性评估或评价指标尚未建立,有时会出现对企业乃至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参与者的直接引领性不足。当前AEO实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企业通关效率高,通关成本逐渐降低,但想让更多企业对AEO制度产生更高热情,量化的指标如AEO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的通关查验率、通关时间数据、通关手续简化等关键数据,还需要持续建立数据型评价指标。同时由于实施成效需要量化体现,AEO国际互认实施的事前评估,事后评价需要设置专业化数据化的量化指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政府建设步入快车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探索数字政府的建设方式。(12)周迪、施新伟:《数字政府建设:数据共享与数字共治》,http://www.gov.cn/xinwen/2022-07/29/content_5703413.htm,2023年2月2日访问。结合现实情况,AEO为企业带来了便捷通关体验的同时,应通过数字化建设让关企之间的数据传输和数据呈现方面更为直观。然而,目前海关与企业之间数据联通的基础设施、数据公开等都需要提升。

在基础设施方面,数字基础设施是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新型基础建设。它顺应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社会发展趋势,为人类未来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平台和保障。(13)《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化生产生活新图景》,http://www.cac.gov.cn/2020-04/28/c_1589619537926557.htm,2023年7月27日访问。海关与企业AEO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则体现在AEO认证、通关数据共享内容。从管理角度上说AEO的跨境通关“名片效应”缺乏具体数据支撑,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除通过AEO证书识别身份外,无法更直观通过数据判定AEO企业的优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AEO互认的实施成效。当前,我国AEO企业名单主要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但企业详细信息并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企业在通关时还无法一站式查询互认国家贸易相关法律。同时,世界海关组织AEO专题网站已经运行,中国作为世界上签订AEO互认协议最多的国家,在AEO国际互认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上应进一步提升。

在数据公开方面,AEO的通关数据(通关查验、在境外享惠情况)公开内容不多。作为AEO认证的参与和享惠方,企业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通关数据为企业提供方向性指引的可行性,包括为合作伙伴提供AEO企业的合规状况,通关效率、合作优势对比等。海关作为政府机构,如果能够出具官方认可的数据信息,将能直接改善营商环境,这对于增加企业的订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数据是反映贸易“量”的最直观指标之一,AEO数字化建设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申请AEO认证的热情。此外,AEO在互认国家(地区)查验率、通关时间、通关成本、通关手续与相关国家(地区)的共享机制还有待完善。《“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强调,要深化海关大数据应用,形成海关大数据湖,为海关数据治理提供基础支撑。(14)详见《“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但由于部分通关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因此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还应不断探索通关数据互联互通,才能体现海关“智享联通”。

(三)AEO国际互认合作力度和法治化建设有待深化

随着中国加入RCEP协定,中国参与国际合作更深入,因此推进AEO国际互认的需求更加迫切。RCEP促进了东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带来了更多机遇,也需要AEO国际互认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我国作为签订互认协议最多的国家,还需持续推进AEO国际互认进程。虽然,我国海关在引领AEO国际规则制定上不断深化,然而AEO制度目前只停留在规章层面,还存在法律层级不高的问题。此外,企业反映AEO制度本身还需要更强有力的执行保障,而现有的规章层面显得力度不够,需要考虑将AEO制度的层级提升。

要提升AEO制度实现制度层级突破,为通关便利化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开展AEO国际互认理论的系统研究仍有提升空间。AEO作为实践型制度,海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往往更关注实践操作层面问题,弱化了理论研究,导致AEO制度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容易发生理论和实践脱钩的问题,易导致AEO国际互认实施中缺乏更加专业的论证,不利于深入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五、我国海关AEO制度促进通关便利化的提升路径

(一)从合规层面加强AEO建设,持续提升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协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当前,我国AEO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海关AEO制度作为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重要抓手,应在贸易安全与便利有机协调基础上强化贸易合规建设理念,首要就是通过关企合作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从进出口贸易合规角度上说,通过AEO认证就代表了资质持有人通过了贸易合规检验。在AEO建设中,关企合作加强合规建设是基础,对企业参与AEO认证及内部建设起着压舱石的作用。有关AEO制度及供应链安全的研究表明,在供应链出现中断或危机时,受益于AEO制度项下的快速通关便利,AEO企业仍能享受快速通关,但考虑到未来更多不确定的供应链危机影响,AEO管理理念应当始终坚持贸易安全与便利并重的有机协调。无论是美国C-TPAT、新加坡海关STP,阿联酋海关UAEO管理都对关企合作格外重视,这一理念使得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企业“被管理”的感受相对弱化,在海关事务中表现得更为积极,因此应不断深化关企合作理念,使企业加入海关AEO大家庭的意愿更高。

相比较而言,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基于管理角度开展贸易便利化,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更多从贸易合规性角度展开。但由于目前缺乏官方指引,AEO合规咨询和培训机构质量良莠不齐,对企业利益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还要对该领域的市场予以规范,适度考虑将AEO的合规性引领理念进一步明确,亦或是在适当时间通过官方培训(除《海关总署文告》以外的方式)规范AEO企业经营,引领企业在国际贸易合规方面持续提升竞争力,也能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的合规风险。

(二)建立以数字化为基础的AEO国际互认实施评价体系

AEO国际互认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推行的国际合作制度,通过各成员方之间的海关合作,信息交换达到促进贸易便利的效果。在数字经济浪潮下,各成员方只有不断提升数字化应用成效,才能使AEO制度更好推行。通过建立AEO国际互认实施的评价指标,基于数据共享、数字建设为基础的海关“三智”建设能有效推进海关执法管理的国际互联互通,对于解决海关信息不对称、全球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提供了有效路径。而对于评价指标的建立及完善,建议逐步设立AEO认证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仿照相关行政机关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建立海关国际互认AEO评价中心,全方位开展海关AEO国际互认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价,提升海关AEO国际互认的成效。通过建立AEO企业大数据库,将AEO企业名单、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企业通关便利化数据(包括查验率、通关时间、动态变化的信息等)及企业在海关登记的信用信息一体化融入AEO跨境贸易通关大数据库,便于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相关贸易伙伴进行一站式查询,提升海关AEO数据的互联互通。

此外,还应定期发布海关AEO跨境贸易通关便利化统计数据。建议推进各关区定期发布海关AEO企业的通关便利化实施情况,包括基础数据、通关效率、通关时间等,便于现有AEO企业有更直观认识,另一方面也能树立AEO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形象,激发更多潜在AEO企业申请加入AEO大家庭。

(三)继续深化AEO互认合作并加强AEO法治化建设

尽管我国现有的AEO互认国家(地区)已经覆盖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地区,但随着我国外贸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对扩大AEO互认国家的需求持续增加,因此应继续全方位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助力企业享有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方面,建议提升AEO制度法律层级。当前国际主要国家(地区)已有将AEO制度上升为法律层级的实践,例如:欧盟海关将AEO制度规定在海关法中,“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也有将AEO制度写入国内海关法的实践。若能将AEO制度通过《海关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系统规定,将会为AEO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还应强化对AEO国际互认及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作为实践性强的国际贸易和海关领域的国际规则,AEO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等都有着广泛联系,对于当前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促进海关执法协调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建议加强AEO国际互认及相关国际规则的系统性研究。

六、结语

我国海关AEO制度实施十余年来,企业对于AEO国际互认的认可度稳如预期,对AEO制度深入引领外贸规则制定,引导企业良性发展,助力企业走出去的期盼持续提升,海关AEO国际互认工作有待突破的内容还有很宽泛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海关应更加主动担当作为,高水平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提升贸易安全与通关便利,持续推动AEO企业在境外享受同等便利。

猜你喜欢

通关海关信用
开七窍的混沌大帝又活了:修辞通关①
通关英雄榜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清代海关银锭漫谈
一碗面的通关密码
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通关游戏
信用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