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学术同行评议反而不专业?
——“科学伪装”的制度逻辑
2023-03-12查自力樊秀娣朱晨光
查自力 ,樊秀娣 ,朱晨光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上海 201620;2.同济大学 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上海 200092;3.上海市教委 人才工作处,上海 200003)
一、问题的提出:学术同行评议中的“科学伪装”
同行评议(peer review)是国际上一项通用的学术评价制度。300多年来,虽历经起伏与波折,甚至在美国被人诟病为“神圣的科学世界里一直在进行的阴谋”,但仍然被学界视为“科学的一面镜子”[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高校曾在传统的同行评议与量化评价之间徘徊,以论文引用指数代替同行评价的举措引起了激烈的讨论。2009年,英国科教慈善信托机构“科学认知”(Sense about Science)发布《同行评议调查2009》),84%的人认为尽管同行评议存在问题,但没有同行评议学术秩序将失控[2]。2012 年美国“旧金山宣言”和2015年荷兰“莱顿宣言”更是主张量化评价只是同行评议的支撑而非取代。2018年9月10 日,科睿唯安(Clarivate Analytics)旗下学术同行评议平台Publons发布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同行评议现状报告》,认为同行评议是科学知识传播与发展的基石[3]。在此背景下,意大利取消了备受学界诟病的文献计量学方法;法国并未因工作量过大而放弃同行评价,而是通过改革建立了“独立、便于操作、程序简单并具有合理科学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德国科学委员会则以同行评议为主,依靠评议专家找出研究不足,文献计量数据只是提供给专家同行参考。
在中国,同行评议为大家所熟悉,但并不让人产生好感。20世纪80年代,我国逐渐恢复职称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设立科研项目,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的科技评价迅速兴起,但当时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相对较低,人情、行政等因素影响较大,同行评议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产生了一些失真失控的负面影响。90年代初,南京大学率先将科学引文索引(SCI)引入职称评审,科研量化评价指标逐渐向所有评价领域渗透。2022年4月,南京大学在“十四五”规划和“双一流”建设方案中,明确清理以论文数量的评价标准,回归基于代表作的同行评议。过度的量化评价违背学术研究特点与规律,阻碍原始创新,学界已形成共识。然而,同行评议也面临着“上热下冷”的尴尬和“有破无立”“不破不立”的僵局,尽管高校意识到破“五唯”、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的重要性,同行评议还被学界称为“内在行规”[4],但在学术评价实践中依然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和思维惯性。造成这种僵局的原因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评议“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在中国会陷入“权力支配、人情主导、标准缺失”的“囚徒困境”[5],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高校教师学术评价已经是同行评议,从而导致评价改革动力不足,目标不明。后一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没有认识到学术同行评议中的“科学伪装”现象,对同行评议的评议人体制属性存在误解。
二、学术同行评议“科学伪装”的三重表现
“科学伪装”(Science Charade)源于风险规制决策过程的研究。美国温蒂·瓦格纳法官发现在风险规制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借用客观中立的科学知识之名,行恣意和独断决策之实,于是将行政机构这种通过策略性地运用科学知识实现拥有更大裁量权的行为形象地称为“科学伪装”[6]。风险规制中的这种“科学伪装”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为外界所察觉。在高校教师学术评价中,同样存在以同行评议之名行量化评价之实的行为,而且这种量化评价背后所遵循的是行政逻辑,甚至导致了评议人、被评议人和评议组织者的“合谋”,本文将这种策略性地运用同行评议行为称为同行评议的“科学伪装”。它们只不过披上了“同行评议”科学的秀美外衣,可谓“仿真同行评议”,本质上是对同行评议的一种误用。根据同行评议中评议人、评议组织者和被评议人三类行动者的“策略行为”表现,同行评议的“科学伪装”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被动的“科学伪装”
所谓被动的“科学伪装”,是指不完善同行评议下的量化评价为主,本质上以同行评议之名行量化评价之实。从评议主体上看,目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基本都是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但事实上专家仍主要是以“刊”评文,以“引”评文,以项目等级定教师学术水平,看重研究成果发表的刊物特征,计量逻辑与学术逻辑纠缠,研究者的创新和学养问题未受到应有重视,造成研究成果的“悬置”和被评议人的“缺席”,学术评价的内在标准被边缘化,原始创新自然不足。无论从评议标准、评议内容还是评议价值来看,这种同行评议本质上还是量化评价。访谈中,一位专家直言,“这活儿用不着我们来干,找个会数数的小学生就够了”。这种评价还被学者批评为“傻子量度法”,“比农贸市场买萝卜白菜还容易量度。论文数篇数,科研项目数个数;至于质量考核就看发表刊物或课题来源的行政级别,发表在省部级刊物比地市级刊物质量好,发表在国家级刊物最好;科研项目的质量也是这么来衡量”[7]。
量化评价原本是20世纪70年代作为同行评议的辅助性方法而提出,现在反客为主,成为高校教师学术评价的主导方法。之所以在高校大行其道,有学者认为是因为量化评价规避了同行评议的主观性和人情关系的干预,是物质生产领域中的物化逻辑向调节大学教师行为的评价制度渗透,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8]。从表面上看,这种“外在法规”似乎打破了论资排辈、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的无序干扰,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事实证明,学术成果数量与质量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量多质高、量少质高、量多质低、量少质低诸多可能都存在[9]。量化评价这种“见物不见人”“见表不见人”的评价方式,非但没有戒绝传统上的人情与权力因素,相反,各种非学术因素因为有了明确具体的“指标”而变本加厉,为论文发表和项目获批,各种伪造数据、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断上演,在同行评议各个环节全面渗透,例如影响因子,施一公坦言其实很容易人为做上去。美国社会学家乔治·里茨尔称这种学术量化评价管理为“麦当劳化”[10],直接导致了教师学术活动的异化。唐纳德·肯尼迪则称其为“夸大其词的做法”,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与资源,还隐匿了真正重要的著作[11]。
(二)主动的“科学伪装”
主动的“科学伪装”是指同行评议由行政主导而非评议专家主导,实际上以同行评议之名行管理之便。高校普遍采用量化评价,源于新公共管理主导的绩效管理主义,量化的数字管理更为便捷高效,一目了然,表面上看起来更便于操作,也易凸显“政绩”。在此意义上,量化评价背后所遵循的是行政逻辑,实际是新公共管理主义主导的行政评价。在这种“科学伪装”中,评议专家、评议组织者和被评议人都面临着身份错位与角色迷失。对评议专家而言,很多时候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专业判断,而在同行评议这种“仪式化”过程中去扮演一种“司仪角色”[12]。对评议组织者而言,效率优先的行政逻辑取代了学术自由的学术逻辑,进而成为主导高校学术生产的根本原则。在评议组织部门这种定位中,评议组织者成了同行评议的主导群体,教师则成为被管控的对象群体,学术的自主性受到排挤和抑制。对被评议人而言,行政主导的同行评议所开出的政策工具往往与评价宗旨相背离,牵引教师参与行为偏离理想状态,造成同行评议的功能异化。这种异化不仅体现在合理的条件规定上,更表现在对量化和绩效的追求导致教师学术上的功利主义与短期行为。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一方面倡导学术质量,另一方面过于强化短期数量,处于悖论中的教师为了现实生存,结果必然是追求数量而舍弃质量[13]。正如许纪霖所言,量化的学术评价体制似乎使高校教师逃出了人格化行政意志的“虎口”,但仍然落入了整体行政意志的“狼窝”[14]。
主动的“科学伪装”直接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教师主体地位的遮蔽。行政主导的同行评议往往只强调教师的科研产出和声誉贡献,回避了高校对教师的承诺与责任,教师自身发展诉求得不到实质承认和认真对待,仅仅被视为实现高校某种发展目标的工具。二是评价目标的漂移与扭曲。一方面,在学术评价的目标设定、方案制定和实施执行中,评价者拥有与教师非平等的权力与权威,没有充分吸收教师群体参与,对教师自身的发展诉求缺乏关注和回应。另一方面,被评价者自身的价值需求和个人发展诉求被压抑,其后果是本应为大学精神承载者的教师对高校行政力量逐渐形成一种依附甚至是应付关系。行政主导地位的同行评议自然难以避免“行政为体、评议为用”的局面,导致同行评议沦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工具,发挥着混合的多重职能,既要为知识生产提供质量保证,也要被评议组织者有意无意地用来实现非学术性目标,例如,掺杂着人事政策的考量、院系的平衡、学科的发展,甚至部门的利益。
(三)预谋的“科学伪装”
预谋的“科学伪装”是指评议人、评议组织者或被评议人在评议前通过博弈或交易,形成“共谋”关系,以同行评议之名为个人目的“背书”。预谋的“科学伪装”类似于法院审判中的“未审先判”,评议专家、评议组织者和被评议人在评议中为确保达到自己特定评议目的而出现“合谋”行为并不鲜见,主要表现为“博弈性共谋”和“交易性共谋”。前者是指缺乏学术资本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被评人与政治场域、经济场域之间的“共谋”关系。这种有预谋的评议比较好理解,在评议实践中也最常见,比如,为通过职称评审托人情打招呼、找关系进行“感情投资”等,目的是通过非正当手段和途径博弈出位,获得自己理想的评议结果。后者是指处于学术场域支配地位的评议人与操作(利用)学术评价制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共谋”。这种“共谋”在同行评议中比较隐蔽,是一种更为可怕的潜规则,正如饶毅批判个别官员与少数强势科学家主宰项目申请指南制定时所言,“做好的研究不如与官员和他们赏识的专家拉关系重要,这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15]。在这种“共谋”关系中,学术界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圈子文化”。有学者指出,如果从利益和信仰两个维度简化分析中国目前学术界,发现更多的是基于个人利益的“学术圈子”,而非基于共同学术范式和旨趣的“学者群体”[16]。显然,这种“操纵”或“玩弄”学术评价制度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存在,不仅仅是与个别学术资本雄厚的学者个人做法有关,而且与背后的非学术性力量有关,这种力量就是强势学者利用学术场域中的社会结构优势与外部资源掌控者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性”行为导致学术评价系统内部充满“行业黑话”,有着等级森严的秩序和不平等的结构。
如果说评议规则是评议“纸面上的法”,那么预谋的“科学伪装”则是“行动中的法”,当然这里“行动中的法”并非拉蒙特所指的评议中的良好习惯,更不是罗尔斯所指的“无知之幕”,而是一种“消声之幕”,在它面前很多作为社会“良心”的学者失去了正义感,成为集体的失语者。这是对同行评议制度的僭越与破坏,无疑给学术评价带来巨大伤害,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评议的泛政治化。“交易”形成了学术共同体的“圈子”文化,使得评议专家在评议过程中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评议标准。二是评议的身份化。评议专家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和身份意识进入了评议过程,造成了学术场域的权力等级化和柔性父权式的人际结构,同行评议沦为“家长制”或“一言堂”。三是评议的礼仪化。同行评议的本意是学术批评和价值判断,但“交易”使得评议异化为专家之间的学术社交或学术捧场,评议意见沦为“学术创可贴”“学术口水”甚至学术表扬。
三、“科学伪装”发生的多重制度逻辑
“科学伪装”使同行评议沦为“专业黑箱”,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评议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导致真正的同行评议制度无法确立。我们不得不追问,类似挂着“专业旗号”的同行评议,为何未能有效支撑起学术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有学者归因为政府权威体制的大一统逻辑[17],有学者认为学术共同体缺乏学术道德自律[18],还有学者提出“政治逻辑论”[19]和“利益冲突论”的解释[20]。这些分析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并非专门聚焦评议的“科学伪装”现象,其基于单一化逻辑的分析也趋于片面,难以厘清同行评议复杂的现实与过程。同行评议是一种实质性判断,从评议主体来看,其关键是同行,由具有相同研究范式的学术共同体作出学术性评判,体现出专业性特点;从评议性质来看,这种评判是对被评议对象的价值判断,必须体现出公正性;从评议形式来看,是群体民主决策行为,体现出独立性特征。正是在此意义上说,同行评议是一种评议人体制[21]。评议主体、评议标准和评议规范构成了同行评议的三要素[22],科学回答谁来评、评什么、如何评是解决“科学伪装”的前提。主动的“科学伪装”反映出评议主体的异化和评价旨归的游离,被动的“科学伪装”说明评议标准以外显指标取代内在价值,预谋的“科学伪装”显示了评议程序的异化,这需要我们运用高校、学术共同体以及政府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从评议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和方式等方面进行剖析,探究评议科学性受阻的内在复杂逻辑。
(一)评议行动逻辑:评议的管理本位主义与评议专家的“司仪化”
在同行评议中,高校评议组织机构与评议专家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平稳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理的评议治理结构。主动的“科学伪装”源于管理本位主义,这种本位主义的出发点是管理之便,而非学术之术。事实上,在中国高校同行评议的现行境遇中,高校职能部门的管理除了本位主义之外,还与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具有同质性和同源性。高校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几乎与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同构,这决定了他们在管理性质上的同源性。教育行政部门既是高校办学的举办者,也是管理者与评价者,高校自主办学的空间和积极性受到排斥和挤压。同理,高校内部职能部门的地位、资源远远超过院系和基层学术组织,身处这个二元管理结构中的教师权益与意见几乎没有正当表达的途径与空间。如果说大学是具有外在社会性与内在学术性的学术组织,那么高校职能部门的管理同样应该具有外在工具性和内在价值性,前者表现就是管理本位主义,后者则表现在对教师学术职业特性的尊重和遵循。大学的两重性揭示了社会干预与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大学管理的两重性说明职能部门应在外在工具性和内在的价值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只有遵循大学的学术逻辑,尊重教师的学术职业特性,才能实现大学的社会性,职能部门管理的合法性才能找到依据。
然而,高校在制定学术评价规则时倾向于外在的显性工具价值,一味追求量化和行政等级评议标准,不愿意听取教师意见,方便和效率成为其管理的核心逻辑,这种逻辑已经成为知识生产的主要依据。管理的外在工具性与内在价值性的失衡,导致了学术同行评议的行政化倾向,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关键学术资源,过度主导甚至控制了学术事务,而评议专家只不过是评议组织诚实的“代理人”。在这种评议结构中,同行评议的普遍主义价值理性与评价政策工具的工具理性追求之间出现差异,当评议标准偏向于量化时,两种理性就难以达到平衡和统一,教师也就无法做到二者兼顾,于是出现了失衡和焦虑。如果越来越偏好工具性的效率,博弈性共谋和交易性共谋行为就会发生。“工具意义上的普遍主义评价取向,不仅不能实现学术认可的普遍主义,最终反而可能放大特殊主义取向的效果。”[23]在这种理性失衡的制度环境中,教师要么主动迎合效率取向的学术制度,争取占有优势资源,要么在被动中困守传统价值而处于尴尬境遇,要么彻底放弃自己,成为异化学术场域的“隐者”。
(二)学术职业逻辑:“自上而下”的安排与学术职业化的缺失
如果说评议的行政主导是“科学伪装”的外部原因,学术共同体缺乏学术道德自律则是“科学伪装”的内部原因。正如阎光才所言,同行评议许多问题都与缺乏自律的学术共同体有关,如果内部缺乏自律,就为外部力量的介入提供了条件和空间[24]。从职业逻辑与专业精神来看,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的重要基础就在于学术职业化。纵观中美两国学术职业与科学研究体制的发展史,美国自1636年哈佛学院成立到1900年大学教授学会(AAUP)诞生,历经200多年历史,西欧国家经历的时间更长。在美国,早期移民时期的学术职业受英式教育传统影响较深,后来由于适应新环境的挑战与多元文化的交流融合,教师的圣职特权转变为学院时代的雇员,出现了学者职业安全危机。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师开始成立专业自治组织,借此寻求学术职业的合法权利,这加速了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进程。董事会、以校长为代表的校内行政权力系统和以教师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构成了美国高校治理结构。在这种“共同治理”结构中,教师享有独立的学术研究资源与空间,也为美国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奠定了专业化基础。在中国,高等教育由世俗权威出资创办,学术研究体制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一开始就担负着救国图强的历史使命。教师是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准公务员”,这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学术职业的科层制特点。现代意义的科学研究以及以此为职业的学者大约在20世纪20年代才出现,至今不过100年历史。这期间学术职业还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与干扰,前有外敌入侵造成了长期动荡,后有新公共管理主义和绩效主义的冲击,这直接抑制了中国学术职业化的进程。霍华德·沃尔纳等学者提出,职业化的条件主要包括五个要素:一是系统的理论基础,二是委托人认可的权威,三是广泛认同的团体约束,四是规范职业内部成员关系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伦理标准,五是以专业学会为基础的职业文化[25]。依此标准反观我国学术职业,无论是学术职业的入门与培训的职业标准、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规范与伦理原则,还是职业学会的职业文化,都难以有力证明中国学术职业达到了一定成熟度。缺乏专业化过程,就难以涵养出专业精神和共享观念。
中国现有学术伦理更多的是学者内心的自律,学术规范也是学者经验的产物,并未获得制度的保证[26]。近年来,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分别制定了《高校学术科学技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规范指南》,一些具有正义感的学者痛感学术界的不良风气,大声疾呼加强学术伦理建设,重建学术规范,然而学风改善仍有待时日。专业的学术精神先天不足,再加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利益驱动,兼职评议专家取代了“职业化”专家,专家的“文化人”自由裁量取代了“专业化”的解释,再加上评议程式化手续代替了正当评议程序,细则化的评议规则代替了系统性规则,这自然挤压了同行评议的独立空间,学术自主也被人情、政治和利益等因素所侵蚀,最终使得同行评议沦为“行政评议”“人情评议”“利益评议”和“关系评议”。不仅如此,没有建立科学的学术研究基本规范,没有形成学术伦理和职业标准,没有创立现代学术研究制度,还会导致外部场域与学术共同体对评议宰制的“共谋”。事实上,很多时候外部场域对评议的宰制不是学术共同体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他们从“被动者”变为“主动者”后才实现的。可以说,正是学术共同体从“被动者”向“主动者”角色的转变,才导致了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运作逻辑在同行评议中大行其道,政治评议、利益评议、关系评议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再生产,最终使评议沦为经济、政治、社会等非学术因素的“跑马场”。非但如此,这种角色的转向,还很可能导致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的评议标准和评议体系在中国学术场域中得到未经批判的“复制”和“消费”[27]。由此可见,一个理想的学术共同体是改善同行评议制度的基本要件,而这要求共同体内部良性运行,鼓励以质取胜,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和学术伦理自律。
(三)政府权力逻辑:“有形之手”的惯习与学术专业空间的窄化
学术职业化的发育在中国社会发展中不仅先天不足,而且受制于权威体制的逻辑。周雪光认为,权威体制崇尚普遍统一的标准,而专业化逻辑强调各自领域的专业权威,这就产生了制度逻辑的不兼容性。“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权威体制的种种实践在削弱、阻碍专业化过程的展开。国家的一统观念制度实际上阻碍或‘否认’了各个专业领域中建立共享观念的独立过程;专业组织和活动常常被看作是对权威体制的威胁,从而受到极大限制……如此这般,专业化过程不断被打断,被虚化,成为象征性符号,而不是塑造专业化的基本价值和共享观念。”[28]中国的学术职业是在国家权力、社会需求与学术共同体三种主要力量共同作用下不断发展演变的。如果说学术共同体构成学术职业发展的内部力量,国家权力和社会需求则是其外部力量,二者构成了学术职业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29]。然而,从历史演化的轨迹来看,在这种“双重螺旋”结构中学术职业的发展会出现“张力失衡”。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轴心”,外部力量越来越不放心或不乐意由内部力量独立决定大学学术事务,它们要发挥对大学学术职业制度的影响,使其能体现它们的需求,为它们的利益服务,更何况中国高校具有行政主导的历史传统。
学术同行评议制度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特殊性:第一,持续强大的行政力量“一枝独秀”,对学术研究制度有着直接影响;第二,权威体制的大一统逻辑难以兼容专业化逻辑,学术共同体力量式微,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隐而不彰;第三,社会需求在缺乏内部力量制衡的情况下,呈现较强的市场化和功利化倾向,外部力量始终是学术职业与研究制度的重要构成主体[30]。正如阿特巴赫所言,对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学术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学术自由和专业主义的缺失[31]。教师学术自由空间的压缩和学术权威、学术标准的缺失要求同行评议改革基于学术本位立场,从学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出发,在制度上矫正不利于真正的学术发展和学术职业成长的因素。
四、学术同行评议协同治理的中国路径
学术评价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同行评议制度模式受到政府、高校和学术共同体之间博弈关系的影响,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特征。美国同行评议表现出专业模式,学术共同体起积极主导作用。法国表现出后社团主义模式,相较于美国,学术共同体在评价中的控制权较弱,但活跃的“公众观点市场”对评议起到一定弥补作用。英国则表现为管理模式,政府在学术评价中的话语权远胜于学术共同体[32]。鉴于中国学术同行评议的“科学伪装”,其科学性与公正性的提升需要构建同行评议的“协同治理”模式,建立高校、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相互分工、相互支持、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理顺高校牵头的评议组织者、评议人和被评议人的权利责任体系,积极形成政府主导、高校主体、学术共同体尽责、社会参与的“四位一体”现代学术同行评议制度。
(一)政府主导:在协同治理中转变职能
国家宏观高等教育制度与科研管理体制是高校教师学术同行评议的底色。自2003年颁布《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至今,几乎每年都有学术评价相关文件与政策出台,尤其以2020年出台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典型,“建立科学的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然而,目前政府在学术同行评议中同时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前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高校对教师进行量化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高压中,政府的设项目、评奖项等体制性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有教师自嘲为“项目经理”。二是政府依据自己主导的学校层次划分、高层次人才数量、学位点多寡等指标对高校岗位设置、薪资规定、经费预算进行资源配置。为有效应对政府问责,高校纷纷在教师学术评价制度上迎合政府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校学术评价制度趋同。后者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学术评价中的缺席。“当年看到的一些弊病今天仍旧存在,甚至更为严重,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中没有明确这归谁管……像评价这类受累不讨好的‘虚活儿’,没人爱管。”[33]如果说政府的体制性激励和指标考核僭越了高校前进的“拉力”,那么政府部门在学术评价中的缺席则使同行评议失去了“推力”,处于前后夹击困境中的学术同行评议自然难有科学性而言。
要提升其评议的科学性,政府职能转变要先行。第一,明确政府在学术评价中的角色与功能。教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面临依法治校和法人制度两个棘手问题,就前者来说,需要研究如何赋予大学章程合理的法律地位,督促高校真正按章程办学,反思高等教育治理的方式和路径;就后者来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公法人地位并未真正落实,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制度上仍然比较含糊,例如,什么是政府有效合理的管理权限? 高校的权利与责任该如何划分? 此外,政府在建立大学分类评价体系,引导大学合理定位负有重要责任。目前政府集高校评估制度制定者与评估者多重角色于一身,未能很好地依法对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引导高校根据自身传统与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导致高校教师学术评价制度趋同。第二,完善学术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高校实践来看,同行评议不是学术伦理道德的禁区,也非法外之地,科技评价行为规范不仅受制于各国科技文化和历史传统,同时也深植于立法之中。中国在科研评价和学风建设上也做出了不懈努力,2016年教育部颁发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终身追责制度。这些部门行政法规在法律上仍属于行政规制层面,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关于科研评价方面的规制相对来说处罚力度较小,评议恣意行为成本低。要保证评议质量,有效遏制评议潜规则,政府需要在同行评议中贯彻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应当保证同行评议的程序法制化,同时确立违法制裁原则和制度,至少需要完善两个层面的程序立法:一是行政规制立法体系。目前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工程院等分别针对本部门所辖领域制定了有关学术评价规章制度,但尚未形成统一格局,且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不高,一般只具有指导性作用,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协调沟通,调整规章制度的覆盖范围,认定同行评议的评价规则、评价活动中行为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评价不公正行为与责任的认定及惩处等方面问题。二是评议规范标准。针对评议专家遴选、投票决定、评议异议、监督与惩处等程序,拟定“学术宪章”,牵头制定学术共同体所公认的学术评价规范标准,为同行评议提供指导性法律依据。高校再根据政府制定的学术评价规范确定相应的学术评价内容范围、标准和方法,并接受立法机关的审核,也许是一条可行路径。
(二)高校主体:在协同治理中担负主体责任
高校往往基于一种简单技术统治论的观念,确立同行评议的技术治理模式,将复杂的学术评价还原为纯粹的科学计量,造成同行评议呈现“行政为体、量化为用”的特征,学术场域与评价政策弥漫着工具理性。这种模式很大程度上源于高校的管理本位主义。“政府包办又未必一定是学术自由的限制性条件,真正有可能让学术自由陷入危机的是高校内部强势的行政逻辑。”[34]基于管理本位的评价是行政评价,基于学术本位的评价才是同行评价,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运行逻辑,前者强调评价的规范、效率与指标的实现,后者重视科学精神与学术品质,鼓励创新而反对低水平重复性的泡沫学术。要实现同行评议理想图景,有赖于管理部门与评价主体深刻理解学术研究规律,秉持学术精神与品格,坚持科学的同行评议理念。
具体来说,评议组织机构亟须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重新定位在同行评议中的职能。充分认识科学评价与管理活动的本质区别,以分类评价为前提,协调高校内部行政与学术两种权力;服务于评议专家的评议,整理、统计、核验有关评议信息,提供充裕的评议时间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评议专家独立自主地开展评价。第二,更新评价理念。同行评议是以质量和贡献为尺度的,学术与创新活动本身的规律与逻辑是构建评价制度的前提[35]。这就要求我们在评议主体上强调同行主导而非行政或其他主体主导;在评议标准上强调内在价值而非外显指标;在评价旨归上突出激励创新而非管理之便。第三,健全程序制度。如果将同行评议划分为基础制度、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三种类型,在基础制度方面,高校需要加强专家遴选、利益冲突、评审指南、评审职责、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教师参与、公开反馈评议结果与意见等程序制度;在监督制度方面,需要完善举报申诉、专家评议元评估等程序制度;在奖惩制度方面,需要建立问责与奖励等程序制度。
(三)学术共同体尽责:在协同治理中建立内部规范
要提升同行评议的科学性,从近期看要完善有正当程序的评议制度,从长远来看,培育富有学术精神的学术共同体可能更为根本,正如阎光才所言,“正因为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制度化特征才塑就了它具有抵御外部不良干扰和抗衡行政权力过度介入,即以制度去应对制度,以权力去约束和制衡权力的力量和信心”[36]。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革新高校评价制度的同时,一个现实的选择就是同时构建和完善学术共同体的内部制度规范。“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公正性的学术自我管理体制,又如何能塑造出学者的真精神,如何唤起人们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更遑论以一种集体性的力量与行政权力相互制衡与合作。”[37]
有学者将学术制度分为外生制度与内生制度,前者是指学术共同体外部社会与政府主导的对学术评价活动具有干涉和约束作用的制度;后者是指学术共同体内部逐渐形成的学术规则与学术伦理[38]。目前在同行评议中外生制度过于强势,反衬出内生制度的悬置与虚弱。近年来不断爆出大量撤稿事件说明国内学术共同体发育远未成熟。先天发育不良,学术文化、学术精神、学术规范和学术惯习难以彰显,这又给外部权力介入学术评价打开了方便之门。当前我国学术共同体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没有形成学术职业者共同认可的学术职业标准;二是没有形成制约学者学术行为的学术伦理和行为准则;三是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术成果评价与认定的学术考核评价体系;四是没有崇高的学术信仰、学术精神和学术信念;五是没有形成完备的可持续的学术人才培养和发展模式。内生制度的式微不仅导致评议过程因缺乏学术道德约束而出现特殊主义,而且会造成教师正常合理的学术职业需要因无内生制度的保障而无从表达,这从根本上抑制了教师学术自觉,背离了学术的本质。突破现有学术共同体的利益性,增强学术共同体的独立性和开放性,明确其在同行评议中的权利责任,是培育大学学术共同体的方向。
(四)社会协同:在协同治理中增强参与程度和能力
同行评议关涉政府、高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里包含两个系统,一是政府与高校的评议系统,二是社会参与评议和监督的支持系统。在改革和完善同行评议制度中,若缺乏有效的社会参与治理要素,评议改革难以深化。2015年5 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构建“政府依法管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监督”的教育治理新格局。其实,社会参与治理的意义不仅在于第三方评议,还在于加强评价的社会监督。同行评议的社会参与,有利于打破学术评价封闭性的科层制结构,平衡行政权力,形成同行评议的开放性治理结构。
吸引社会力量有效参与评议治理,不仅是提高评议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普遍采用的惯例。美国各种基金会、教育专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组织在高校和政府的评估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期间,有50 多个专业评估组织得到了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认证。英国QAA 和澳大利亚AUQA 等独立运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保障本国高等教育质量方面同样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社会组织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主要特点就是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前者表现为其社会地位与政府的关系,后者表现为专业的管理者与研究人员,以及评估内容的个性化和指标的科学化。从参与方式来看,国外评估机构主要以市场式和专业化参与为主,中国则表现为补偿性参与和行政式参与的特点,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评议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成熟度都需要加强。在当下环境中,要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学术同行评议,只有循序渐进,培养专业中介组织,增强其参与评议的程度与能力,才能构建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五、结束语
同行评议体现了知识生产的精神活动特点,对学术研究具有规范、激励和导向作用,它不仅是国际通用的学术评价制度,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伯纳德·巴伯认为,只有通过赋予自主权才能建立起值得信任的专家系统。也就是说,同行评议体现了学术评价的制度信任价值,其理由就是“专家的事非常人能懂,所以免谈”[39]。正如约翰·布鲁贝克所言,在判断谁有资格成为教授的问题上,教师显然比旁人更清楚,这是由高深知识的复杂性决定的[40]。郑也夫认为巴伯的逻辑就是“外行不懂—赋权专家—令人信服”,这个逻辑并不全面,在政治和经济评价活动中,其成员地位的获得与成就的高下,并非依靠赋予系统自主权。学术评价活动由同行专家执行,更重要的是同行评议体现了可验证性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巴伯和郑也夫从合法性维度为同行评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解释,反映出同行评议的专业性与科学性。所以,孔宪铎强调,“要用什么程序和手续去审核鉴定呢? 在科研上,靠的是同行评议;在教学上,靠的是同行评议;在服务上,靠的是同行评议。舍此别无他途”[41]。楚宾也强调:“同行评议被如此深深地嵌入科学之墙基,以至于许多被拒绝审查和改进它,他们担心任何显著的变化都将削弱整个科学大厦。在一些人的观念里,质疑同行评议就是质疑科学本身。”[42]
目前包括本文在内有关同行评议的研究一般从理论、实践、政策不同视角,一个重要的分析路径是“模式”。模式有三个重要因素,价值主张、制度定位和各种中微观的实施机制。从高校目前同行评议改革实践来看,制度定位是瓶颈性问题,即同行评议到底由谁来评、评什么、如何评三个核心问题。只有科学回答了同行评议的制度定位,才能打通价值主张和创造性实践之间的良性循环的渠道。如果存在上位的制度定位约束,高校微观创新会遭遇天花板,价值主张再好也难成为广为接受的理念。所以,加强同行评议的制度定位研究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