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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绿化”的发展与完善路径*

2023-03-11许英达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消费税消费品税率

许英达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安排部署,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其中的绿色发展并非新概念,它的“前身”是可持续发展,即秉承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深刻阐明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必须“全面深化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完善绿色消费的制度设计,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然而,由于我国消费税制建立较晚,存在“绿化程度”较低、调节保护力度较弱、实际效果较差等问题。[1]为弥合我国现行消费税“绿化”功能发挥与实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目标相差甚远的问题,有必要重新梳理我国消费税“绿化”的法律现状,继而从法治高度提出完善建议。

一、消费税“绿化”的缘起与现状

随着世界格局发展和市场全球化的推进,全球各个国家更加在促进绿色环保、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形成基本共识。然而,要正确理解消费税“绿化”,需要对其基本内涵、历史演进和制度现状进行梳理。

(一)消费税“绿化”的基本内涵

绿色发展理念及其概念的界定源自机械化大工业生产时期,其提出背景与工业化带来的经济发展难以持续的危机密不可分。绿色发展概念的首次提出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约翰所著的《绿色消费者指南》,[2]该书将绿色消费定义为避免使用高污染、高浪费的几大类商品。消费税的“绿化”的实质是指国家本着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目的,通过消费税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整的过程,其实际效果的良好程度便是其“绿化”程度。为着力提高国家消费税的“绿化”程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手段实现消费税的“绿化”:其一,对生产或使用浪费自然资源、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征收绿色消费税;其二,剔除原消费税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抵牾的税收激励规定;其三,实施源头治理、多措并举地培养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与理念,避免经济资源的无序浪费。毋庸置疑,消费税的“绿化”的核心在于对绿色税收制度的规定与完善。尽管具有体系性和完备性的绿色税收制度概念与理论阐发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然而绿色税收这一思想却在庇古提出环境税之时便有了基本雏形。庇古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环境税意在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干预的方式突破负外部性所造成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之间发生的错配,使制造外部性却没有完全承担外部性的生产者为自己买单,进而公平公正地实现环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促进社会层面的污染把控、资源制约、生态良好。

(二)消费税“绿化”的演进历史

我国消费税制度设立于建国初期推出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最早提出加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并进行明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国家经济建设道路探索的深入,我国于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至此,消费税协同增值税、营业税构成我国的流转税体系,完整的消费税税制初步落成,为消费税“绿化”奠定了税制基础和基本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消费税“绿化”的逻辑起点和立足基点是1994年消费税制,但1994年消费税最初开征的目的并非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重点,其首要目的是扩大国家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缺口。[3]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经济状况尚处在发展起步阶段,汽车、汽油等商品并未普及,最初的消费税只有包括烟酒在内的11个税目,很多具有高污染性尚未普及的消费品并没有被囊括在里面,因此消费税的“绿色”功能并不是很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但环境污染、资源紧缺问题与日俱增,矛盾冲突也愈发积聚,消费税“绿化”进程也由此拉开帷幕。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国策,我国于1998年对含铅汽油进行消费税课税,开始慢慢赋予消费税更多的绿色职能。为减少原木材料的资源损耗,防止国内木材资源流失和浪费,我国于2006年增加消费税的征税类目,把木质一次性筷子添加到征税范围。2006年和2008年,我国还根据汽车不同排放量和是否含铅两大标准分别为不同排放量的汽车、不同品类的汽油设置了不同税率,更加注重促进税负的合理分配、公平负担。为应对人民日益增加的多元物质需求和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进一步降低我国电池和涂料资源使用过度释放的负外部性,我国于2015年将电池、涂料纳入征税范围。基于此,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理念完成了从“效率优先”到“质量保障”的转变,经济与生态协同发展观念愈发得到尊重与肯定,并作用在税法领域。

(三)消费税“绿化”的法律制度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以下简称《消费税法》)目前仍只是一部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尚未正式颁行出台。我国仍使用的是2008年修订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结合此暂行条例及我国2015年将电池、涂料纳入征税范围这一事实,现在我国税法的“绿化”,主要通过对部分过量消费会造成人体损害和人居环境产生破坏的消费品、奢侈品或生活非必需品、高档及高能量损耗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其他具有财政征收目的消费品进行征税来发挥功能的。

由于不同的消费品在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方面的方式和程度各有不同,因而法律规定的税率结构和计税方式亦有区别:其一,烟的税率结构。由于烟的燃烧会产生诸多对人体健康和人居环境有害的物质,加之我国烟民数量多、分布广、烟瘾黏性大,因而我国对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批发环节)、雪茄烟、烟丝施加高额的税率,烟类的平均税率显著高于其他消费品的税率[4];其二,酒的税率结构。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颁布后,酒的税目下目前仅存在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四个子目。其中,白酒兼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计税方式,黄酒和啤酒采取定额税率,其他酒则采取比例税率,税率整体偏高,仅次于烟的平均税率[5]。其三,鞭炮及焰火的税率结构。鞭炮及焰火的广泛使用容易释放空气污染物,损害人居环境和人体健康,因此有必要对其施加一定比例的税收,继而实现消费控制和矫正其负外部性。当下我国在鞭炮及焰火消费税征收方面税率稳定单一,统一截取销售额的15%。其四,成品油的税率结构。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目前对七个子目进行征税,不同子目的税率各有所不同。其五,摩托车、小汽车的税率结构。摩托车和小汽车皆是兼具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双重负外部性的消费品,因二者的排量与释放的污染物成正比,所以二者的计税标准和税率皆以排放量为分类依据。其六,其他消费品的税率结构。除去上述几类消费品外,剩下的还有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木地板、涂料、电池等类别的消费品。为了计费的便利,这些类别的消费品大多使用比例税率且种类内的计费税率较为单一固定。

二、消费税“绿化”的问题

揆诸当下,由于我国消费税制及其配套措施的建立较晚,所以目前我国消费税发挥的绿色作用相对有限,“绿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存在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一)消费税绿化范围过窄

我国消费税有15个类目,其中具有“绿化”的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如烟花爆竹等;第二类是生产制造乃至使用需要较为大量地消耗能源的消费品,如一次性木筷等;第三类是兼具上述两类特点的消费品,如摩托车等。但同域外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绿化范围过于狭窄,相应的绿色职能发挥也较为不足。如高能耗的消费品,严格来说当下我国该类目仅囊括成品油,但事实上我国仍存在诸如煤炭等高耗能的消费品。这些消费品不仅大多属于不可再生资源,而且它们的使用往往会带来大气、水源、土壤的污染,危及周遭住户的生命健康权益,对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不言而喻。[6]

鉴于此,有必要对这些尚未纳入绿色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进行征税,发挥消费税的绿色职能,确保我国碳达峰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从高污染类别的覆盖消费品种类来看,目前我国消费税在固形污染类别仅对一次性筷子进行征税。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市场的一次性消费品种类愈发增多,这些一次性固形消费品仍“逍遥法外”得不到有效的负外部性规制,它们因廉价便捷而备受瞩目、广泛运用,却因难以降解甚至是不可降解而危害环境、有害人体。除此之外,化学肥料、杀虫剂、含磷的洗涤用品、含氟产品等一系列容易造成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消费品亦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它们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损害具有高风险、强隐蔽、蛰伏性等特征,因而需要得到事先调整和规制。最后,大部分具有强负外部性的高奢服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整与规制。譬如马场、足球场、滑雪场等场地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场地的装潢极易影响当地的地表水,带来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从而造成社会绿化成本激增。基于此,有关部门亟需把此种消费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确保消费税绿色职能的发挥。

(二)绿色消费税率设置存在问题

税率是任何一个税种得以发挥调节作用的核心要素。在消费者可容忍的范围内,对承载着绿色目标的消费税来说,税率越高其绿色职能的发挥和消费调节作用就越明显;税率的分级结构越符合实际情况,越能有针对性地精准发挥消费税绿色职能。[7]自消费税推出以来,尽管我国对其进行过几番调整,但目前税率设置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以使其更好发挥出绿色职能。[8]目前,我国绿色消费税率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部分消费品的税率偏低。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尽管二者的税基很广泛,但5%的税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起到消费引导作用,无法真正戳中消费者的痛点,真正改变其消费倾向;电池和涂料是土壤和水资源的两大主要污染源,电池里含有的重金属物质和涂料含有的有毒挥发物极易泄露,从而对环境产生难以修复的损害[9],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很难有对电池和涂料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和能力,故电池和涂料仅设置5%的税率值得商榷。其次,税率等次划分标准不够科学。譬如,我国小汽车目前划分征税等次的标准是根据排量大小确定的,这种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随着小汽车节能减排技术的更新迭代,加载节能减排技术的高排气量汽车造成的污染可能比低排气量汽车程度低,在此种情境下显然不能“一刀切”地以汽车排放量大小机械地适用征税标准。显而易见,小汽车释放有害尾气的核心要因是技术落后的发动机致使的燃料不充分燃烧以及燃料品质低下、纯度不高。有鉴于此,简单地采取传统仅依靠排量来划分汽车的征税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不仅不能使排污者合理地承担自身的排污量,还可能导致生产厂商没有动力再去研发节能减排技术、消费者亦没有动力去选择绿色环保的大排量汽车。最后,部分类别的子项目税收设置不太合理。譬如,成品油消费税尽管税率历经几番调整,但各个子税目的税率依旧没有抓住本质、体现差异化,各子税目的税率呈现出僵化单一的态势,这将有碍国家产业战略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10]因为各类成品油的含硫量不同,且同一类别的成品油工业、商业、私人三种用途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亦不同,所以倘若无法把用途、含硫量等指标充分蕴含在税率设置之中,就不能设置层级分明、差异鲜明的税率体系,充分发挥消费税职能。

(三)消费税“绿色信号”传递受阻

目前,我国消费税所承载的“绿色信号”传递受阻,有多重原因导致。一方面是消费税实行价内税隐藏了诸多价格细节,降低“绿色信号”的传导效果。与国外大多数国家迥异,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实施价内税,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匿性、不直接性,继而影响消费税“绿色信号”的传递,从而降低消费税调节功能的效率;只有“有意识”的消费即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消费的意义和付费的具体事项才能被有效引导。在实施价内税的过程中,消费者即便可以得知自己的消费蕴含着消费税,也会因为这种征收具有间接性而没有直接标出相应税额那么敏感。基于此,消费税采取“价税一体”的征收方式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征收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但实际却抑制了消费税“绿色信号”的传导。

另一方面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抑制了消费税“绿色信号”的传导。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相对靠前,此种征收方式在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经验欠缺或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但同样会招致不少新问题。[11]其中,最为负面的影响即实施生产环节征税会造成税收征收细节的不透明化。厂商往往直接简单粗暴地将消费税移转摊算进成本转嫁至消费者,然而消费者们本身并没有足够的信息和动机去辨识商品成本与税负的具体数额,只是被动单纯地获悉和支付相应的对价。换言之,采取在生产环节征收绿色消费税的方式会显著地弱化国家向消费者释放的调节信号,从而制约消费税发挥绿色职能。值得警惕的是,简单机械地在生产环节征税存在诸多税收流失的隐患。如生产商和各级进货商或经销商很容易通过成立关联公司的方式,把应税消费品作价卖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可借由此以较低成本获得消费品并前往市场销售、回笼资金,继而实现税收规避,国家税收亦因此流失。

(四)消费税立法制度不完善

当前,消费税仅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加以规定,其立法位阶和级次相对其他税种较低。于实体法方面,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以1993年推出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为蓝本,此暂行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颁布,具体细则制定及修改工作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主导完成,最近一次修订在2008年。站在制定的层面来审视《消费税暂行条例》,其具体制定工作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完成,效力层级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尽管交给专业的部门颁布有利于发挥有关机关的专业优势,提高整体的制定与修订效率,使之更具灵活性,能面对变化着的实际,但由于制定位阶较低,文本内容规范性和自洽性较低,繁杂的部门规章和法规亦给《消费税暂行条例》带来诸多实施上的难处,容易存在与多变的消费税政策相互抵牾、杂糅、交叉等现象,使得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欠缺稳定性,法律实施实际效果亦存在折损。

于程序法方面,目前《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消费税征收的程序性规定亦存在诸多不足。譬如,税收征收主体的职权划分不清晰、征纳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这些问题暴露出当下消费税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欠缺的窘况,将极大程度地制约消费税进一步发挥绿色功能。目前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暂行条例颁布和修改,这可能与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法律保留事宜及其精神发生抵牾。毋庸置疑,消费税乃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其固有属性使其密切关联人民生活,因而其规定需要上升至法律层面,使其更加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消费税“绿化”的完善路径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健全绿色消费法律规范,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推进。针对消费税“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

(一)扩大消费税“绿化”范围

为规范和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消费习惯和行为,我国有必要针对以下几方面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其一,扩大第一类绿色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将更多的高污染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课税的范围内。随着互联网电商的蔚然成风,外卖和快递等行业快速发展,厂商和消费者对一次性用品的需求直线上升,这些一次性用品多为塑料袋、泡沫塑料填充包装和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固形物,其使用后的丢弃容易造成白色污染,阻碍绿色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一次性用品垃圾的处理,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往往简单地使用填满法进行处理,此做法尽管节约处理成本,但对土壤酸碱平衡的破坏作用巨大。我国早在2007年就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紧急出台了限塑令,但该项政策由于塑料制品的单价过低而无法真正命中消费者的痛点,继而收效甚微。同理,化肥、农药、含磷洗涤用品以及含损害臭氧物质的消费品与一次性用品在生活中同样具有使用广泛性、高频性、隐蔽污染性,亦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其二,扩大第二类绿色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将更多的高耗能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课税的范围内。时至今日,有关煤炭等不可再生或难以再生资源的枯竭问题的讨论不曾中止过。此类资源枯竭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和更为细化的解决方案虽难以出台,但将煤炭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之成为绿色消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众望所归。此外,很多与实木地板有着类似构成要素或功能用途的高档木质家居用品尚游离在消费税征收的“灰色地带”,实质上满足绿色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标准,应被列入征税税目。据此,为保护林木资源和节约资源,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具有奢侈品和高耗能产品双重属性的消费品,将其正式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

其三,扩大第三类绿色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将更多同时具有高耗能、高污染属性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课税的范围内。此类消费品主要包括一些能够进行海陆空运输的交通工具,如飞机、货车、商用客车、游艇等交通运输工具,它们不仅造价高昂,需要投入大量的制造资源和运营资源,还极易造成大量的大气、水、土地等类型的污染。其释放的尾气多为温室气体,抬升至高空不仅易降低人居环境的空气质量,还会积聚破坏地球臭氧层,对生态环境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绿色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合理设置绿色消费税的税率

目前,我国部分高污染、高耗能消费品的税率偏低,且税率结构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具体改进建议如下。首先,填补绿色消费税的洼地,对部分税率显著偏低的消费品进行调整。这部分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木制筷子、实木地板以及电池和涂料等。互联网电商及外卖行业的日益兴盛导致的一次性木制筷子的需求量逐年剧增,使得我国的林木资源和环境保护面临更大的压力,适当提高其税率有助于倒逼企业生产环保型一次性用品,敦促消费者不使用或选择更为环保的替代品,继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实木地板亦是高耗材、高污染的消费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的步伐加快,日益增进的商品房购买需求抬升了家庭装修行业的发展,实木地板作为重要的家装用材,其需求与日俱增,且实木地板具有一定的奢侈品性质。为鼓励公民自觉践行低碳生活,实现生态治理和碳达峰目标,有必要对税率过低的实木地板进行税率调整。除此之外,当下我国对电池和涂料仅征收4%的消费税且没有进行消费品的内部细分,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税率,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重新调整该消费品的税率。

其次,设定合理的税率等次划分标准。税务机关应建立更为合理的税率等次划分标准。以当下的小汽车为例,目前我国小汽车中的乘坐用车这一子税目是以汽车的气缸容量即排量作为划分税收等次的标准。毋庸置疑,汽车气缸容量(排量)仅仅是汽车的一个油耗指标,指的是汽车发动机在一次完整发动机循环中吸入的空气和燃气混合气的总体积。气缸容量大(排量大)的汽车相对气缸容量小(排量小)的汽车油耗量会更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污染量亦大。因为,污染物的成因复杂多样,其生成原因更主要在于发动机的汽油燃烧是否充分和汽车自身的尾气处理是否环保,而不与气缸容量这个单变量简单挂钩。目前英国机动车税便是以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这一标准征税的。鉴于此,为实现税负的公平负担,有必要转变过去单一以气缸容量为污染度量标准的方式,应将汽油燃烧率和尾气减排率一并纳入税率等次划分标准,以指标体系计算排污量而非单一指标。

最后,对部分类别的子项目税收设置进行针对性调整。譬如,目前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率虽历经几番调整,但各个子税目的税率依旧没有抓住本质、体现差异化,呈现出僵化单一的态势。因此,有必要对成分不同(主要是含硫量)的成品油设定差异化税率。概言之,即对成分越差、纯度越低、有害杂质越多的成品油应设定更高的税率,反之则税率越低。此举还能倒逼成品油制造单位提高技术,提炼出质量上乘、适销对路的成品油产品,继而实现绿色生产、绿色消费。

(三)疏导消费税“绿色信号”传递通道

如何疏导消费税“绿色信号”的传递通道,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整。一方面,尽可能使价内税向价外税靠拢,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给予鲜明的标识,提醒消费者此类商品是含税的。此举有利于尽可能实现“观念上”的价税分离,助力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让消费者较易直观地感受到消费品价格中所暗含的税收比重,培养消费者的环保观念与意识,进而起到传递“绿色信号”、传达国家政策导向和促进绿色消费的作用。让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从“价内税”到“价外税”进行转变需要一定过程和铺垫,急功近利或盲目地推进容易招致更多的副作用,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让厂商在产品外包装注明税额,通过阶段性实证分析比对标税后消费品销售情况来反映标税后的效果与公众接受度。如标税效果良好、公众接受度高,则可进一步着手实现整个国家的价外税改革。

另一方面,应根据消费品的商品性质、销售模式、税源分散状况和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等要素,量体裁衣地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作出改进,并针对每个税目的特点建立适配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整体相对前置,这意味着税收征管如有松懈,便极易发生诸多逃税行为,继而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据此,我们应尽可能后置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目前,除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这三种消费品因产品价值较低、监管门槛过高、后置会引发更高税收征管成本等原因暂时不具备征收环节后置的条件外,剩下的12类税目均具备征收环节后置的条件,可以将征收环节适当后置:交通工具类消费品由于购买消费本身需要注册登记,所以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便为其贡献征收环节后置的条件;烟、鞭炮焰火等国家专卖品,由于国家对此进行特别严格的管制,因此亦具有征收环节后置的条件;成品油和酒国家一般都为其配置精准的税控装置或产品出厂需要遵守检验记录制度而具有征收环节后置的条件;其他高奢消费品由于价格高昂、产品名贵,消费者大多会选择索取发票因而亦具有征收环节后置的条件。若能将上述可以后置征收环节的消费品进行后置,则消费者便愈发拥有足够的信息和动机去辨识商品成本与税负的具体数额,不再是被动单纯地获悉和支付相应的对价,对消费税“绿色信号”的感知亦会更加敏感,进而自觉使自己践行绿色消费。

(四)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消费税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位阶较低等问题,我国有必要量体裁衣地设计解决路径。其一,应尽可能迅速地促进《消费税法》的颁行,提高我国消费税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位阶,有序地对消费税的绿化职能、征税范围、征税环节、征税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进而构建起体系分明、机制完善、分工明确、突出绿色职能的法律体系。我国早在2019年就发布了《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这表明我国的消费税立法已经进入了讨论阶段,希望能够出台一部基本法并制定实施细则。只有在有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调整和优化特定要素,以适应现代经济制度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需明确消费税的立法原则,体现国家各项政策以及社会发展目标,要把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目标,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和与国际相适应的发展趋势,要尽可能地考虑消费税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与国际绿色消费税制度体系沟通与联系,促进绿色消费、绿色发展的国际合作。其二,应尽可能促进与《消费税法》所蕴含的绿色职能和绿色理念相配套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着力促进更加适配绿色消费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厘清征收、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填补征收管理的缺口与不足,确保征税效率与水平同步在线。除促进《消费税法》与配套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之外,还应该重视国民绿色消费、绿色生产等绿色环保意识与理念的宣传普及,落实生态文明保护建设教育,以便使消费税的绿色发展目标得到贯彻落实。其三,消费税相关的法律规范应更加凸显绿色职能,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贯穿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逻辑主线。由于我国尚未确立消费税法,仅在修订的基础上沿用过去的暂行条例,这显然难以满足当下人民与日俱增的物质文明需求,也不符合国民对生态良好的人居环境、自然与人类关系的期待。

五、结语

自迈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转变,人民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更宜居舒适的人居环境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此种内生的需求,引导国家更加深入地完善健全的绿色消费税制度,以使消费税的绿色职能更加充分地发挥。我国提出“双碳”目标就是对该需求的积极响应。完成“双碳”目标离不开绿色税收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赋能,所以我国应更好挖掘消费税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绿色生产、消费、生活的潜能,以健全完善的绿色消费税法律体系,筑牢绿色发展的堤坝和人民信仰之基,缓解自然与人类的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向更文明、更高维度、更绿色可持续的方向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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