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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本翻译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完善路径研究*

2023-03-10李沐子

关键词:外语一带一带一路

李沐子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带一路”建设是国家主席习近平着眼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大势,以大历史观对世界面临的时代之问作出的科学回答。习近平主席高度重视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全面落实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法治的保障。中国愿意与各国一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国际经贸往来的规则体系,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惠及沿线各国人民[1]。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要求,就是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贯彻法治理念所蕴含的原理和原则,在法治的框架内夯实各国互联互通的合作基础,在法治的基础上拓展各国国际合作的新空间,在推动全球治理、促进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中国加强与共建国家的法律交流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涵,而实现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畅通的法律交流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充分了解沿线各国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情况。这首先需要扫除“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语言障碍。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系统开展“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立法文本翻译为汉语。这能够满足我国在推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中,掌握相关参与国家法律文本的需求,并且有助于我国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环境,为我国对共建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打好文献基础[2]。因此,开展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共建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对于推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区域互联互通至关重要,应被视为一种法治话语的实践和传播加以考察[3]。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应积极完善“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切实服务于我国与共建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沟通与交流。

一、立法文本翻译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主要特点与基本现状

(一)立法文本翻译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基本特点

立法文本的翻译相较于“一带一路”法律对话交流的其他途径而言有着突出的特点。首先,法律翻译本身作为实用翻译的一个特殊分支,就是一种跨专业和跨文化的交流活动。立法文本的翻译与其他实用文体的翻译有着更大的区别,涉及法律体系、法律语言文化、法律术语等多方面的内容[4]。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立法文本的翻译更加突出地体现出文化性、专业性和工具性三方面的特点。

1.立法文本翻译的文化性

立法文本翻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其文化性。一方面,就文本翻译本身而言,文化因素就是重要的影响和制约因素。王佐良先生曾经明确指出文化在翻译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片文化。”[5]史基夫曼提出,语言文化是“一系列与语言密切相关的行为、认识、文化形式、固有看法、民间信仰体系、态度、刻板印象和思维方式,以及与特定语言相关的宗教历史语境等”,文本的翻译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语言文化的转化[6]。另一方面,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总是植根、受制并服务于某一地域的特定文化环境中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不同国家的法律必然体现出其独有的文化特质,这种文化特质促进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形成。不同的文化会催生出各有差异的立法文本。因此,在立法文本的翻译中应该特别关注法律语言所承载的法律文化知识体系。为了准确地传递法律中所包含的文化信息,立法文本的翻译应该被置于各国法律文化的视域之下,这也是立法文本翻译的难点所在。译者必须要跨越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了解不同语言环境中的文化传统和法律知识,才能准确有效地进行立法文本中法律语言的转化。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复杂多元的文化背景,共建国家有着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因此,对共建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更加需要关注和处理对异质文化的理解和交流,从而实现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文化互动、互通与互鉴,提升我国对于目标语言国的文化传统、法律思想观念等方面更加深层次的认知和了解。

2.立法文本翻译的专业性

立法文本的翻译不同于普通文学文本的翻译,它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的特点。立法文本不像普通的文学文本那样需要丰富的修辞手法进行点缀,也不是由华丽的辞藻构成,而是由专业性极强、学科特点突出的法律语言所构成。立法文本中的法律语言是专属于法律学科的、实现特殊功能并且应用于特定场合的语言,它体现的是国家机构的意志,并且需要充分和准确地表达出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和强制实施的特点[4]。在措辞方面,专业术语在立法文本中的使用频率极高;在句法结构和篇章结构方面,立法文本的严谨、规范和正式程度也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立法文本的翻译是在普通的文本翻译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法律”这一要素,除普通文本翻译所涉及的学科知识以外,还涉及大量法律和法学知识,强调对于学科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忠实呈现,对于法律语言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准确传达。因此,立法文本的翻译对于译员的要求,除了具备较高水平的外语专业素养以外,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对特定领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有充分的掌握。

3.立法文本翻译的工具性

语言作为一套系统的用于沟通交流的媒介符号,是人们信息传播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是人类最基本和重要的交流认知工具,其本身就有工具性的特点[7]。随着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对于跨文化发展的需求变得更加突出,立法文本的翻译扮演着在法律沟通与交流方面传递多元文化的媒介的角色,其工具性属性变得更加突出。立法文本作为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与共建国家进行法律交流对话的重要载体,是将经译者加工后的法律语言和法律知识进行传递,其工具性和实用性的特征尤其显著。

(二)立法文本翻译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基本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明显滞后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步伐,也落后于我国与共建国家开展经贸交往的进程。立法文本的翻译成果尚单薄,翻译工作所涉及的国家较少,且一些与我国有密切商贸往来的国家重点法律领域立法文本的翻译成果特别缺乏。

长期以来,在外国立法文本的翻译方面,我国普遍关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较为欠缺。“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许多国家的法律建设还很落后,法治体制不够完善,一些国家还曾经是殖民地,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可以说既复杂又混乱,我国对于这些国家的立法的了解和研究非常有限[15]。具体而言,从目前我国对于外国立法文本的翻译成果来看,在公法文本方面,我国以往主要关注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的译介较少;在私法文本方面,我国较多地关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虽然也对新加坡、缅甸等一部分“一带一路”国家有一定了解,但其中主要涉及投资贸易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领域;在社会法文本方面,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译介较少,且涉及的领域极少,例如对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几乎找不到任何汉译成果,并且相关汉译成果并未独立汇编成册,而是通常散见于译介私法类的法律文本的汇编中[2]。

此外,目前承担“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汉译任务的,主要还是我国一些民间的翻译机构和少数政法类院校,在地区和国家层面,暂时没有设立专门部门牵头规划和部署“一带一路”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提出明确和统一的指导原则并对翻译文本进行验收和审核评估,这会导致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缺乏系统布局和整体安排,也难以有效保证译本的质量,影响译本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二、完善法治“一带一路”中立法文本翻译的必要性

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共建国家立法文本进行翻译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它是我国国家外语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我国政府和企业对外投资风险评估和防控的重要前提,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查明的重要保障。

(一)是国家外语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家外语能力”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所提出的,被定义为:“国家对特定语言需求的应对能力”,它的主要衡量标准是一国使用外语资源的种类与质量的能力[8]。我国学者李宇明也提出,国家外语能力是指一国处理各类海内外事务所需要的语言能力;各国外语建设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升国家的外语能力[9]。还有学者认为,国家外语能力是指一国开发、掌握、建设和应用各个种类的外语资源,以应对和处理各类海内外外语事务,服务于国家发展和国家战略的能力[10]。总而言之,从以语言作为媒介的一国对外交往的角度看,国家外语能力建设主要是以统筹、规划与建设一国的各类外语资源为途径,服务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它应被视为一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8]。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的外语能力建设应是一国在深入考虑本国与他国、本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之后,所实施的提升外语能力的规划,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是一国经济、文化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国家外语能力建设的内涵和目标来看,“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无疑是我国国家外语能力建设的题中之义。在全球治理的新格局中,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更加需要国家外语能力提供支撑。

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和接触愈发频繁和深入,然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从民间交往的层面来看,我国都缺乏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储备。因此,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系统地了解“一带一路”国家的立法情况,是我国外语能力建设的新内涵和新任务。面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语言文化高度混杂的复杂状况,对共建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直接服务于法治“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扫除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经贸往来和法律交流的语言障碍,是我国了解共建国家立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手段,这无疑是在推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家外语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是对外投资风险评估和防控的重要前提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为了持续深入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和经贸往来,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中国政府也日益扩大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规模。然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法治环境相当复杂,沿线60多个国家,除了隶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外,还有国家隶属伊斯兰法系。从历史上来看,沿线各国的法治文化和价值观念就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加上各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参差不齐,各国法治发达与健全程度、国内法律与政策环境也不尽相同,不少国家还在不断进行着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这也包括贸易投资领域。“一带一路”国家法治环境的复杂性,可能会给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带来涉及安全审查、市场准入、间接征收、知识产权保护、劳工问题等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并可能引发跨国的民商事纠纷,这些都为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带来挑战。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投资和与各国贸易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是法治“一带一路”建设必须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当面对“一带一路”各国复杂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我国企业首先应该增强风险评估和防控意识,在制定对外投资的决策时,首先对投资目的国的投资法律环境进行系统全面的风险评估,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对投资目的国的相关立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提高对投资目的国法律环境的适应能力,并及时制定应急和纠纷解决的方案。同时,系统了解“一带一路”国家的相关立法,也有利于我国政府和企业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因为只有做到严格遵守投资目的国当地的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经营,才能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树立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政府和企业普遍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的相关立法了解不够,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语言障碍。这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预判和评估法律风险造成了阻碍,同时也导致我国政府和企业在遇到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即使想要运用法律化解纠纷,所采取的只能是应急性和临时性的措施,无法做到提前准备、系统安排和长远的谋划。

因此,有效扫除“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语言障碍,将“一带一路”国家的立法文本翻译成汉语,帮助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研究相关国家立法,可以极大地方便我国政府和企业在投资和贸易的决策制定中预判与评估投资目的国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环境[3]。这一方面有助于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遵守投资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在面临投资目的国的不公正待遇时,积极用尽当地救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1]。

(三)是外国法查明的重要保障

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涉外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途径。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外国法查明是其中独特且关键的环节。简单来说,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某一项外国的法律,对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以及确定该外国法所调整的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具体查明责任的分配、外国法的认定与适用等难题的处理,将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也关乎到一国的国际司法形象。

目前,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地位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普遍肯定,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涉及“一带一路”国家的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立法技术的不足,形成了一种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查明主体、责任分配、查明途径等方面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相关立法解释欠缺,难以为涉及“一带一路”国家的外国法查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12]。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语言障碍所带来的外国法查明的障碍。因此,开展“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扫除语言障碍并进一步建立起“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汉译文本数据库,是保障“一带一路”国家外国法查明的重要途径。

三、完善立法文本翻译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具体路径

为了更好地开展“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首先在翻译的技术层面需要有明确的指导原则,这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译本的准确性[3]。其次,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量较多,在短时间内全面研究和翻译各国的立法文本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应该妥善规划对于立法文本的选择。具体而言,应优先并重点翻译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和我国商贸往来更加密切的重点国家的重点领域的立法文本。再次,应该关注“一带一路”立法文本翻译的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为“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做好力量储备。

(一)遵循立法文本翻译的基本原则

立法文本的翻译,其根本目的是为立法文本的强制执行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另一语种文本的借鉴和依据[13]。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立法文本的翻译应更加力求精准,因此需要在技术层面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具体而言,应遵循效力一致原则、对等原则和专业原则。

1.效力一致原则

效力一致原则可以说是立法文本翻译最核心的原则,其核心要旨在于保证译本具有与原语种的立法文本一致的法律效力。因为归根结底,是法律效力使法律文本具有特殊性,所以实现法律效力的一致应该是立法文本翻译最核心的关切。

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说:“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14]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立法文本依托语言的形式而存在。然而在翻译中,语言转换和表述的灵活性与不确定性同立法文本的规范性与确定性之间通常存在着矛盾。因此对立法文本的翻译要做到准确和严谨,最应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在转换了语种表述法律法规之后,保证文本的原来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译本所传达出的法律效力与原语种的文本相一致。换言之,立法文本的译本与原语种的文本在司法实践中所能够产生的法律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一国的立法者意图通过某一项立法所达到的目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目的的实现,在译本中也应得到同样的体现。如果译文所表达的内容和意图与原语种文本相背离,那么对于立法文本的翻译就失真了。

2.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在立法文本的翻译中,用最恰当和准确的语言从词汇、语义、句法到文体来忠实复述原文本所意欲传达的信息,以保持文本类型、语义和形式等方面的对等,以及法律概念、法律效力与法律后果等因素的对等[14]。对等原则是遵循法律翻译的“功能对等理论”衍生出来的。1964年,西方翻译理论学派的代表尤金·奈达首次提出了翻译中的“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两个概念,并着重强调翻译对于“动态对等”的实现,即“译入语读者对译文做出的反应应当与源语读者对原文所做出的反应保持基本一致,或者说,保持动态上的一致。”[15]1993年,沃尔德和奈达在“动态对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功能对等”的理论,从内容、措辞、形式和读者反应等方面丰富了“对等”的内涵。“功能对等”理论在翻译中的应用非常灵活。根据这一理论,译者可以对原文的内容、句子结构等进行重新组合,以确保译文能够发挥与原文同样的功能。“功能对等”理论对于专业和复杂的立法文本翻译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从文本类型来讲,对等原则要求保证立法文本的规范性文本的属性。相较于合同类文本、条约类文本、法学著述类文本等其他法律文本,立法文本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规范功能。翻译立法文本,就是要保证译本仍是规范性文本,进一步而言,禁止性或强制性的规范文本不会变成解释性或任意性的规范文本[3]。

从语义方面来讲,对等原则要求保证词汇类别和语言表述方式的对等。从词汇来看,立法语言中既有大量高度规范和专业的术语,也有通俗词汇;从表述方式来看,既有含义准确也有含义模糊的表述,因为法律语言很难完全实现精确性,而立法者无法对还未出现的情况进行准确和全面的预测,所以需要在文字表述上留下一定空间,以适应未知与不确定性。[16]因此具体而言,语义方面的对等就要求译文尽量做到用术语对应术语,通俗词汇对应通俗词汇,准确表述对应准确表述,模糊表述对应模糊表述[3]。

从形式方面来讲,对等原则要求译文与原文在句子结构、段落、篇章结构等方面形式上的对应。立法文本中,往往有大量格式鲜明的短语、句子、段落甚至篇章,以及一些释义条款。在翻译中就需要尽量保持上述内容在格式和形式上的呼应,尽量做到以短句对短句,长句对长句,遵循段落及篇章结构的划分,保持释义条款的对应。

3.专业原则

立法文本的翻译因为涉及法律与法学学科,因此可以说是一项既专门又特殊的翻译活动。它是在普通的“翻译”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学”的要素,因此除了涉及翻译所涵盖的学科外,还广泛涉及专业法学和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语言等学科因素。此外在实践中,立法文本的翻译主要是在法律和法学领域中的一种知识的交流,立法者以及绝大部分立法文本的译本的阅读者和使用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也决定了立法文本翻译的极强的学科专业性与特殊性。[17]

从本质上讲,专业原则主要是由立法文本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于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言表述也主要是为实现上述这一功能而服务的。立法文本属于特殊用途语言类别下的独立的一类文本,是法律文本的一种,由具有专业性和区别性特征的法律语言构成,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的功能,对一国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于立法文本语言的翻译,其最大的难点就在于频繁出现的复杂的法律术语以及具有突出特点的句法结构[14]。专业原则关键在于强调对法律术语的表达规则的了解和掌握,以及对法律术语的转换使用,以确保译文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严谨规范、准确具体[14]。除了法律词汇以外,专业原则还应体现在对立法文本中常用的基本句型和句法的翻译技巧[14]。所以,为了达到翻译的精准无误,译者往往需要进行大量专业知识的检索,甚至是在某些领域展开专业的法学学习和研究[3]。

(二)统筹规划需翻译的立法文本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全面研究和翻译各国的立法文本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因此,应该对于共建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进行统筹安排,优先翻译某些国家在某些领域的立法文本。具体而言,可以从服务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对外贸易和法律交往的视角着眼,选择与我国有密切经贸往来的重点国家,翻译这些国家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重点部门法。

首先应考虑对国家的选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语情多样、法律环境复杂,大致分属九大语系和三大法系。由于各国法治发展程度存在差异,法治建设步伐参差不齐,加之不少国家还在不断对其本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改立工作,因此全面完成“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部的立法文本翻译工作,可以说是一个规模巨大的工程。因此,我国宜将翻译工作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分批次完成共建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具体而言,可以将我国政府和企业的重点投资目的国和与我国有着最密切经贸往来的国家列入首批译介行列,优先进行研究和翻译,满足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经贸往来发展的切实需求。

其次是考虑相关立法所涉及的具体领域。“一带一路”建设的初衷之一就是促进区域发展,维护区域自由贸易和开放型的经济交往,有效促进贸易畅通。因此,对翻译工作所涉领域的选择,要围绕服务于“一带一路”各国的贸易往来展开,以更好地了解各国的营商法律环境。具体而言,应以直接服务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走出去”为目标,重点译介投资、贸易、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点合作项目所涉及领域的相关立法文本。

(三)积极开展立法文本翻译的力量储备

目前,我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法律翻译人才储备不足,人才培养、机构设置和主要语种建设工作较为滞后。长期以来,我国非通用语种人才稀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非通用语种的外语教育工作尚待完善。从当前我国的外语语言教育所开设的非通用语种的门类来看,外语教育资源的储备不足。目前所开设的大部分非通用语种所在的国家主要为欧洲国家,而“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中亚、南亚和非洲地区的语种很少[18]。大部分掌握“一带一路”国家非通用语种的外语人才缺乏法律和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胜任“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

在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加强“一带一路”法律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无疑具有战略意义,也早已成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对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强调应加快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立法文本的翻译是“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内涵,专业的法律翻译人才应属于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水平的法律翻译人才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力量。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翻译的专业人才,只单纯注重外语能力的提高远远不够,应关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对于非通用语种法律翻译人才的独特需求,围绕“专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思路,要求法律翻译人才至少同时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某一种或几种非通用语种的知识,培育一批精通共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深入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和语言文化,甚至专精于某一特定领域的高水平法律翻译专家。

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我国应在地方和国家的层面设立“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翻译的牵头部门,从宏观上规划和部署“一带一路”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提出明确和统一的指导原则,并主要以政法类高校和具备一定资质的民间翻译机构为依托,聘请法律翻译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对译本进行验收和质量审核评估。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译本的质量,提高译本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四、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创新合作平台和公共产品,旨在实现区域的和平发展、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促进区域的经贸往来和经济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着包容均衡的方向发展。法治“一带一路”建设是“一带一路”整体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全球治理观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在对外开放的新阶段提出新理念、构建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构建有效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保障“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体系,是中国为构建全球治理新格局所提供的崭新的智慧方案。

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中开展共建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其核心目标是减少我国与共建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交流桎梏,清除语言障碍,加深我国与共建国家之间在法律环境方面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巩固彼此之间的纽带,更好地消除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隔阂与矛盾冲突,为法治“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知识供给,更好地实现区域的和平与和谐发展。这是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软联通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开展得越好,我国与共建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方面互联互通的水平就越高,相互的合作与联通就越紧密顺畅,对于法治“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完善我国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无疑将更好地助力法治“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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