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美育政策演进的话语制度分析
2023-03-09丁菡初
丁菡初,刘 振
美育承袭着人们审美与教化人心的功能。中华民族求美、尚美,经过人们历代的沿袭、浸润,逐渐形成了关于美育日趋成熟的思想论述以及丰富多彩的实践经验。自清政府规定中小学堂开设艺术课程的《奏定学堂章程》颁布至今,学校美育发展一直受着美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当代美育政策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而不断演进,而如何看待其动态发展,话语制度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方法论。对于制度的不同理解与界定是话语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石,并且其创新之处在于对制度的延续或变迁的解释能力[1]。话语制度分析不仅关注观念的实质内容,而且重视制度语境下话语的交互过程,它重新界定了制度、个体及其相互关系,克服了制度“静态化”的障碍。话语制度分析为我国当代美育政策的演进分析提供了新的制度视野、解释功能和方法论意蕴,从而有助于我们探求我国当代美育政策的社会成因、演进过程以及发展方向。
一、话语制度分析的内涵及其分析模型
1.话语制度分析的内涵
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维维恩·施密特(Vivien·A.Schmidt)在2008 年第一次提出话语制度分析这一理论。自此,关于非物质性因素对于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起学者们的注意,观念、话语等解释变量逐渐被引入制度研究,形成了包括历史制度分析、理性选择分析以及社会学制度分析在内的“三种制度”理论体系。
施密特认为,话语制度分析所理解的制度,并非遵守外部规则的结构,其对能动者来说兼具外在结构和内在建构的双重属性[2]。这一研究的基本逻辑是,制度既是由观念塑造的,也是既定结构中以观念传播方式塑造的[3]。也就是说,话语制度的基础建立在共享的交流与沟通之上,而并非传统的等级制或正式结构之上。
在话语制度分析的研究中,观念与话语无疑是被设定在制度语境之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在特定的意义语境之中,对于能动者“背景性观念能力”的强调,有助于有据阐释制度的创建与存续,而遵循交往逻辑的“前景性话语能力”则可以清晰地展示制度的维系与变革。
2.话语制度分析中的观念、话语与制度
话语制度分析将观念和话语在动态的变迁中相结合。尽管在制度分析中,“观念”和“话语”有着各种各样的定义和使用,但研究者都会将观念和话语置于“三种制度”分析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制度背景下。这样,观念、话语、制度三者相互渗透、由浅入深,既循环又融合,共同构成了话语制度分析的三维理论体系(见图1)。
图1 话语制度分析的三维理论体系
(1)不同的“观念”赋予行动者不一样的理性选择。当成员创建、阐释和论证那些将在决策中发挥核心功能的观念时,他们会共同协商。然后这些观念可能在制度成员之间广泛传播。但其并非只是被动接受,而是更为开放的互动。政策的制定者是政府。政府希望能够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根据自己的价值预设产生良好的政策效益。而政策的执行者,希望多选人才、选好人才,因此更为关心政策的效率,同时又希望通过舆论效应对政策产生影响。
(2)话语制度分析下的政策重塑:话语交流。同“观念”相比,“话语”这一概念的基础意义更为显著且内涵丰富。美育政策的建构有“协调性话语”和“交往性话语”两种发展路径。“协调性话语”由处于美育政策制定核心位置的个人与团体所叙述;“交往性话语”则产生在政治领域,主要由那些负责传达、审议和论证政策的个人与组织来叙述。协调性话语与交往性话语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后,又形成了第三种话语分析路径,即主流话语分析。观念的交流在制度内相对容易,而制度内外之间的交流则相对困难。这是因为制度外的社会大众或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规划目标以及成败不承担义务。所以,制度内外的话语交流涉及了政策重塑的问题。
(3)话语制度分析下的政策变迁:制度运行。话语制度分析理论认为,制度及其相关的一切都产生于成员间的互动过程,制度限制着行动者的行动、约束着行动者的思想。制度是变化的,它是行动者思想、语言互动产生的一个结果,这种互动从未停止。有思想有感知的行动者通过不断地影响自己以及身边其他人的思想与行动来不停地塑造着制度。因此制度变迁也就反映了话语的变化。在个体和制度的互动中,他们的价值观和制度的政策承诺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程度的互相影响,制度不再是静止的、单向的客观存在,而是不断变化的。
二、我国当代美育政策的演变历程
我国当代美育是指自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所实施的美育。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70 余年的发展进程,美育政策的演变历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49―1978 年的新启与徘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国家百废待兴,教育及其美育工作任重道远。1952 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提出要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1957 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书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分析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4]自此以后我国就把“德智体”作为教育方针的培养目标。尽管“三育”方针的提出其本意并非是想抹去美育,而是将其包含于德育之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美育的重要性自此逐渐减弱,直至被忽略,进入了发展停滞阶段。195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教育工作的启示》,该教育方针并未正式提出“美育”,加之“左倾”思潮涌动,美育被迫取消。
2.1978―1986 年的复苏与调整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尽管“三育”方针仍然施行,但美育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也逐渐吸引了各方注意。在美学家和美育工作者们的积极努力下,“美育”一词又出现在大众视野,各级各类学校以艺术教育为核心开始逐步恢复美育,美育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85 年5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被视为是素质教育的政策源头。自1986 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阶段,美育重新以“独立”的身份登上了我国当代教育的舞台。
3.1990 年至今的改革与发展
1993 年3 月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提高认识,发挥美育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5]1994 年8 月,“素质教育”第一次正式出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1999 年6 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尽快改变学校美育工作薄弱的状况,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6]2010 年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要求:“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7]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对美育工作直接提出了具体性的要求,即“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8]。
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对学校美育工作提出建设目标:“从2015 年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到2018 年,取得突破性进展,美育资源配置逐步优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到2020 年,初步形成大中小幼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美育体系。”[9]2019 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及2020 年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更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们都是全面加快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三、我国当代美育政策演进的观念分析
美育观念是美育政策形成和存续的关键。对美育政策进行观念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寻美育政策的内生动因和起点,进而确定美育政策的观念立场与选择。中国当代美育走过“平稳发展-薄弱低迷-蓬勃发展”的道路,体现了各级行动者之间“美育观念”的冲突和博弈。
中国当代美育观念经历了由“粗浅”到“精细”的演变。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学校美育事业处在摸索学习的阶段,大众美育观念出现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尤其是“德智体”的“三育”提法,客观上给我国的美育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更为严重的后果在20 世纪60 年代展露无疑。由于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和“美育”未能出现在国家教育方针中,美育从大众观念中逐渐被抹去。在社会层面,“美”被当成资产阶级的糟粕遭到打击批判,美育事业举步维艰,成为当时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1976 年粉碎“四人帮”后,大众美育观念开始复苏,“美育”二字重新出现在国家教育政策中。虽然学校艺术教育仍然被忽略和轻视,但是随着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以及“五讲四美三热爱”的徐徐春风,社会大众开启了思想解放的历史征程,我国美育事业开始逐渐复苏和发展。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国家颁布的重要文件中,“美育”二字开始重新出现。20 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上下涌现出一大批美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学者,他们发掘美育的特殊功能,秉持“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原则向大众普及美育观念,践行着美育由“对人外在约束发展”到“对人内在关怀”的使命与道路。
进入21 世纪,国家高度重视美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友好作用,围绕“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性问题,强调美育在健全人格修养、浸润精神家园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号召140 余家高校和美育相关机构于2015 年12 月3 日共同组建了全国美育联盟,旨在从艺术教育角度让美育形成规模,使其与中国当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文化相匹配。2020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足以看出国家对于学校美育工作的重视。
四、我国当代美育政策演进的话语分析
美育政策协调性话语分析的属性主要体现于它的存在方式,即以语言为载体并以话语的形式存在。从其静态构成来看,我国的美育政策往往是以“纲要”“决定”“办法”“通知”“计划”“意见”等“文本”形式存在的。
美育政策制定者提出一些美育观念或美育政策,然后通过程式化的阐述与政策的执行者互动,以此收集不同的美育观念并希冀达成共识,进而产生新的美育政策。美育政策的建设成果来自于美育倡导者和中介者,他们拥有改革美育的重要能力,可以详尽描述话语性共同体的美育观念内容。依据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了主管普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美育理论研究室。各省区市教育厅也都设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美育工作。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中华美学学会等民间社团组织也纷纷成立了众多的分专业委员会。
然而,美育政策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需要面向美育实践或者说需要解决美育的实际问题。为了避免美育政策议题脱离大众视线,美育政策不能仅仅停留在协调性话语分析的阶段,还必须进入交往性话语的互动阶段。美育政策的行动者与决策者、社会大众共同对美育政策进行研究讨论,以最终让合法化的美育观念取得大部分公众的认可。1985 年9 月,贺绿汀、李焕之等中国音协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加强学校音乐教育的建议书》。在当时中国音乐教育极其薄弱的背景下,他们列举了我国音乐教育中呈现出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重点关注美育、加强学校音乐教育等十项建议。此时恰逢国家“七五”计划制定的关键时刻,他们的建议很快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美育问题的广泛关注。
话语性互动通常是自上而下的,表现为美育政策制定者产生观念,通过协调性话语形成美育政策传达给政策参与者。而我国美育政策制定的主流性话语性互动既有自下而上的,也有仅发生在公民层面的。民众通过美育政策实践活动,进行美育知识的再生产,从而产生新的美育话语,自下而上汇集成提案从而影响美育政策制定。2018 年9 月,教育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94 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认为“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中的艺术院系应该担起责任、建设一流艺术学科的建议”非常中肯。进而,教育部就将提升高校美育质量的相关内容纳入正在研制的《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中。
美育话语的可信度是由各个美育政策部门之间话语的连贯性与一致性决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模棱两可”的话语也是必要的。这是因为美育从来不是一个有着固定答案的领域,政策的制定需要给行动者提供一定范围的自由空间。
五、我国当代美育政策演进的制度分析
如前所述,在使用话语制度分析的实践中,制度不再是静止的框架。美育政策相关者的观念与话语是美育制度生成的来源,社会现实与美育价值之间的博弈决定了美育制度的设计。既然科学方法无法分析美育制度的存在价值,那么想要充分彰显各方的观念与意志取向,公共讨论就成为了最合适的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处于混乱、矛盾突出的境况,内忧外患、国力虚弱。此背景下的美育政策制定选择了事实与价值分开的策略,但随之而来的则是美育地位的逐渐衰弱直至停滞不前,进而导致社会人文艺术环境的破坏与公众审美思想的退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面物质生产体系的建立,政治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教育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政策制定者和分析者逐渐学会使用社会现实与美育价值统一的制度视角,在美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综合考量了思想性、艺术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等多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的选择与排列以顶层设计为主导,融合了理性和感性的,也更多地考量了公众的观念、话语与价值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育政策演变的过程中,基于各个行动者的观念冲突和资源不均,不同程度的“话语失衡”亦会产生。自2001 年素质教育全面展开之后,美育政策层层推进,新的美育制度应运而生,但美育的“城乡差异”“路径窄化”“方法僵硬”等深层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表明我国当代的美育政策的“对象”“程度”“评价体系”与“观念”之间还存在冲突,政策制定者的观念与行动者的观念缺乏有效的“协调”和“交往”。从长远来看,国家美育政策的制定应当更好地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单一努力,也必须依赖于学校、专家和社会公众力量的整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