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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内外兼修

2023-03-09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清华法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自主性法学话语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 主编)

《清华法学》 创刊第100 期之际,主编黎宏教授邀约参与一个主题笔谈,探讨新时代法学研究及法学期刊的使命。说实话,对这个主题,我虽然也一直在努力思考,但并没有什么自己满意的心得体会。但《清华法学》 出刊第100 期,这是一个重要的时刻和机缘。自2007 年5 月创刊以来,《清华法学》 已成长为我国法学领域最为重要的学术期刊之一。对《清华法学》 的学术品味、品格、品质,我和法学界众多同仁一样,怀有崇高的敬意,故勉力而为小文,借此机会谈谈当下法学界热议的如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问题。

2022 年4 月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载《人民日报》 2022 年4 月26 日,第1 版。在构建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大背景下,2023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提出,要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2〕参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载《人民日报》 2023 年2 月27 日,第1 版。“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已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话语和热点话题。

不过,“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应流于口号。在这一时空中,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既是法学知识的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当然需要认真对待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时代命题。但坦率地讲,中国的法学界是否真正厘清了什么是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的哲学和社会科学“自主的知识体系”,是从政治家的宏观高度提出的命题。将这一命题适用到法学理论研究这一微观、具体领域,虽然是一种逻辑延伸,但也必须考虑法学理论研究这一具体领域的特殊性和规律性要求。

换言之,对于什么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能仅仅套用宏观上的政治话语,而需要从法学理论研究和知识生产的规律出发,对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之本质和内涵进行具体化的界定。否则,概念不清晰,一方面可能导致“口号化”和形式主义,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法学理论研究者无所适从,反过来阻碍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因此,什么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这本身就应成为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对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中国的法学家已开始认真思考。例如,张文显教授撰文认为:进入新时代,我国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自主性的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我们开始拥有足够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法律的制度自信和法学的理论自信;法学家的学术自主意识、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建构体系的能力显著提升,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客观条件均已具备。〔3〕参见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载《法学家》 2023 年第2 期,第12 页。在这里,张文显教授用“自主性”“自信”两个关键要素来界定“自主的法学研究”。“自主性”包括两个维度:第一是“本土”与“外来”对应意义上的国家主体性,也就是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和话语。在此意义上,“自主性”其实是指“中国的法学知识独立性”;第二是从“自我”与“他人”对应意义上的个人主体性,也就是法学家进行法学研究的学术自主意识、自主创新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的“自主性”所指的应当是“作为研究者的独立性”。应该说,从法学研究者的主体性和独立性等因素来理解法学研究的自主性,这一解析非常深刻。

但是,我们仍需追问的是:法学知识的国家自主性与研究者个体自主性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 例如,是否可以顺着这个思路追问:如果法学家的学术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则这种主体性的增强也必然意味着学者独立思考的欲望和能力的不断增强,那么这些具有学术自主性的法学家是否可以跳出“本土”与“外来”的二元对立范式来进行法学理论的研究? 至于从“自信”这一要素来理解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也可以再进一步探讨。自信是指主体的一种心理和精神状态。我们对制度和道路可以自信,但法学理论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果所有的法学家都对自己的学术研究高度自信,法学研究都要对现实存在高度自信,那如何进行实事求是的学术研究? 如何进行学术的交流、讨论和批评呢?

因此,主体性、自主性、本土性这些关系到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问题,还有待法学界进一步的讨论和对话。我个人认为,如果从正面对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进行界定还需要一个深入的探索过程,那么在我国当下的法学理论研究中,从反面对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是什么”进行探讨,有很大的必要性。“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一个“负面清单”。

首先,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不能变成“自说自话”。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两类问题,即“看不到中国”和“只看到中国”的两极化问题。正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所指出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既重视解决中国问题、贡献中国方案,也重视以中国为方法的研究,并将其纳入世界性的研究传统中,使其成为世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4〕参见《第六届法学前沿论坛在复旦大学举行》,载中国社会科学网2023 年10 月14 日,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310/t20231014_5690454.shtml。

那种只强调“本土自主性”,从“本土”与“外来”的对立视角来理解法学研究的自主性,其实是对自主性的曲解。在这一视角中,自主性似乎等同于本土性。依照这一逻辑,法学知识的自主化实际上是要将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知识体系“自我地方化”。“自我地方化”可能诱发“自我边缘化”风险。随着国际形势日趋复杂,通过完善国际法治以增进人类福祉,相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和重要。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学更加应当实现自主性与国际性的高度融合。例如,不依赖西方外来的理论、观念和话语,固然可以思考中国自己的问题,研究中国的法治实践;但中国的问题和法治实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并不都是独一无二的。清末开始,我们“睁眼看世界”,提出“洋为中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推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借鉴外国经验,当然不是要简单照搬外国法学理论和制度,更不是用外国道理解决中国问题。法学理论研究,当然应立足本土,“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5〕《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载《人民日报》 2023 年6 月3 日,第1 版。但“中国道理”不能变成“独家之言”或“一家之言”,否则就很难跟别人讲清楚道理。说到底,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并不能等同于法学知识体系的“独特性”,更不意味着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法学知识体系格格不入,否则,我们的法学知识如何与世界对话? 如何向世界介绍和推介法治问题“中国方案”? 如何有效地参与以法治为框架的国际合作和竞争?

其次,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不能变成“自吹自擂”,法学研究不能成为对传统和当下法律制度歌功颂德的旁白。当前,一些法学研究者感受到,对本土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的成果,往往很难发表,怕涉及研究立场等问题,甚至被贴上“递刀子”标签。自主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应鼓励和允许对中国法律制度传统以及当下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反思和检讨?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从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和规律看,没有反思和批评,何来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为何?何来法学知识的有效增量?

其实,对传统和现实问题进行反思性研究,这正是主体性要求,也是内在自信心的体现。学术批评不仅指学者之间所进行的批评和争鸣,也包括学术研究主体对研究对象的反思、检讨和批判。例如,近年来关于“中华法系的复兴”渐成热点话题,一个重要的缘由便是试图通过回溯法治的传统资源而建构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这无可厚非。通过向传统寻求法治资源的做法,符合传统和当代的时空延续性。但什么是中华法系?“法系”(legaljurisdiction) 概念是在西方历史上出现的罗马帝国、英帝国领土扩张背景中法律制度扩张的产物,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类似的帝国扩张,我们是否有必要照搬“中华法系”这一本身也是由外国人最早提出的概念? 又如,传统法律文化及制度所包含的糟粕,在法律史教科书中早已被反复检讨。这一点,就连其他学科的学者也能一眼看出。复旦大学政治系教授包刚升指出,传统法家所倡导的工具主义法制,不仅无视人的主体性价值,也很难塑造一个在经济上有活力和竞争的社会。〔6〕参见《包刚升:现代政治议题中的儒法道》,载搜狐网2023 年10 月10 日,https://cul.sohu.com/a/727144865_121722308。因此,向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寻求思想和理论资源,不能变成对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迷信。这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 年10 月16 日)》,人民出版社2022 年版,第42 页。这一表述以“优秀”这一定语对“传统法律文化”加以限定,这非常深刻和精准。

再次,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不能变成“自娱自乐”。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8〕参见同前注〔5〕。这一命题为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如何提炼和概括“中国道理”? 道,是一种价值体系集合,例如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道”的表达;理,是事物变化和发展的逻辑、运动的规律性。无论是价值还是逻辑,中国道理都需要既体现中国的特殊性,也需要探究事物的普遍性。中国道理,应当具有人类的共情功能,应当具有人的同理心。这样的中国道理才能总结好中国经验,才能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在这个意义上讲,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当然需要根据中国传统和当下的经验,提出中国原创性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不断充实和发展“中国道理”并用之总结好中国经验。但在这个背景下展开的“中国制造”不能变成“为赋新词强说愁”,而应当从学术研究的客观性和严谨性出发,摆事实、讲道理。如果我们所原创的概念、原理、理论、方法在强调“自主研发”的同时失去了与世界进行有效对话的功能,那么这样的“自主研发”就可能成为理论研究的自娱自乐。

话语和理论的竞争是当代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场域。当前,关于市场、民主、人权、环境等重大问题的话语竞争是国家竞争和国际治理的重大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积累了大量经验,这需要我们踏实研究、总结经验、提炼道理,这一过程也就是知识创新的过程。把中国经验总结归纳好了,也就成了中国道理。这样的中国道理不仅是中国的,也具有世界意义,可以为世界提供中国经验,也可以与世界展开对话、进行话语竞争。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同时,提高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当前中国法学界的共同愿景。如何在“中国”与“世界”的二元结构下重塑自身定位,如何实现自主性与世界性的深度融合,如何在提高话语生产力的同时提高话语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传播力,这是中国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肩负的重大使命和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当面向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提出中国理论,但不能陷入知识生产的“自我边缘化”;应当尊重和发掘传统法治资源,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但不能失去对历史和传统进行反思的能力;应当加强基于中国问题和中国特色的经验提炼,进行原创性的法学理论研究,但也需避免法学知识生产“中国制造”的片面化。

对这些问题,中国的法学界已有清醒认知。例如,张文显教授指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当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总体思路进行推进;〔9〕参见张文显:《中国法学70 年的回顾与前瞻》,载党建网2019 年10 月10 日,http://www.dangjian.cn/djw2016sy/sxzg/201910/t20191010_5277624.shtml。黄文艺教授提出,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等原则;〔10〕参见黄文艺:《迈向法学的中国时代——中国法学70 年回顾与前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年第6 期,第15 页。蔡立东教授认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彰显人类观照,既要强调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原创性,也不排斥域外的法学研究成果,而是要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11〕蔡立东:《以主体性原创性研究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载《光明日报》 2023 年3 月31 日,第11 版。我们既要“向内”为中国法学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探索新理论、新范式,又要“对外”为中国法学理论走向国际话语和知识竞争的舞台中央开辟新路径、新方向,从而在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进程中推动中国法学“内外兼修”,实现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与世界性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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