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的解读、初衷和实效
2023-03-09苏亦工
苏亦工
一、小引
《大明律》 是继《唐律》 之后我国历朝法典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一部。日本学者桑原藏曾说:“中国古代法典中,最值注意者,当推《唐律》 与《明律》 ……至于明律,乃为中国第二之古代法典。此间虽仍有宋律或元律存在,然早已湮没不传,故中国第二古代法典,当推明律。且也明律与唐律迥异,自有其特色,别具风格。明律受唐律之影响,然其形式与内容则与唐律悬殊,独立而另树一旗。”〔1〕[日] 桑原藏:《唐明律比较论》,何铁山译,载《警声》 1944 年第11 期(第5 卷),第12 页。
桑原氏的概括很恰当,本文将要讨论的《户律·蒙古色目人婚姻》 就是《明律》 中“自有其特色,别具风格”的一条。该律条于明初洪武朝创制入律,实际上也仅存于有明一代。清初《顺治律》 虽保留了该律条的文字,但却将其名目更改为“外藩色目人婚姻”,律文内的“蒙古”亦由“外藩”二字取代。迨至雍正初年修律时便将该律条全盘删除了。〔2〕参见清朝官修:雍正《大清会典》 卷157,此律条下加按语云:“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今无此禁例,律文删。”(台湾地区) 文海出版社1994 年影印版,第10139 (20a) 页。于是该律条就成为《明律》 中个别未被《清律》 继承下来的律条之一。
清末律学巨擘薛允升称《明律》 虽“仍照《唐律》 者固多,而增减者亦复不少,且有删改失当者”。〔3〕(清)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序》,怀效峰、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 页。那么,《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条之不得其传是否也属于“删改失当”呢? 薛氏未有明言,然考其书之主旨,当不在其列。
晚近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深入,该律条遭到的批评日渐增多,乃至成为了《大明律》 460条律文中最受诟病的一条。吊诡的是,批评者们对于该律条的确切含义和实际施行效果如何,却似乎并不在意,甚至完全置之不顾。本文试以学者们的相关批评为线索,探讨该律条的真确含义;如有可能,亦将尝试推测该律条之实际施行效果,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批判指正。
二、《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条的入律时间
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定本《大明律·户律》 内有一条《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全文如下: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4〕怀效峰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各本《大明律》 此条同。
由于洪武七年律久轶,该律条何时写入《大明律》 暂难确定。《皇明诏令》 收有一道洪武五年五月发布的《正礼仪风俗诏》,其第8 条规定:
今后蒙古、色目人民既居我土,许(于)〔与〕中国人结为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两家俱没入为官奴婢。若中国人不愿与之结婚姻者,听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娶,不在禁限。〔5〕(明) 佚名辑:《皇明诏令》 卷2,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 史部第58 册,齐鲁书社1997 年影印嘉靖十八年刻本,第34-36 页。杨一凡等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乙编第3 册亦收入据嘉靖二十七年刻本点校的《皇明诏令》,但标题作“劝兴礼俗诏”,个别文字亦有出入,如“听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娶”作“听其色目、钦察自相嫁娶”,或因所据之底本不同所致。
有的明代律注即将此令附于律文之后。〔6〕(明) 佚名撰:《大明律疏附例》 卷6,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 第5 辑第4 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年影印隆庆二年河南府重刻本,第35 页。邱树森先生等说:“洪武六年闰十一月颁定《大明律》 时,将此诏收入其中,强制推行。”〔7〕邱树森主编:《中国回族史》 (修订本·第2 版),宁夏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309 页。
明初太祖一朝曾经有过多次修律,《明史·刑法志》 提到了吴元年、洪武五年、六至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三十年共7 次。《明史·艺文志》 提到了其中的3 次,但只介绍了两种版本,一为“ 《大明律》 三十卷”,小字注文说:“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篇目皆准唐律,合六百有六条。九年复厘正十有三条,余仍故。”另一为“ 《更定大明律》 三十卷”,小字注云:“洪武二十八年,命词臣同刑官参考比年律条,以类编附,凡四百六十条。”〔8〕(清) 张廷玉等撰:《明史》 卷97,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2398 页。此外,著名明史学家黄彰健先生还特别提到了洪武十八九年所“行用”的律典。〔9〕参见黄彰健:《〈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 及〈明律集解附例〉 三书所载明律之比较》,载黄彰健:《明清史研究丛稿》,(台湾地区) 商务印书馆1977 年版,第236 页。
今存本《大明律》 卷首载有洪武三十年的《御制序》 和由宋濂起草、刘惟谦领衔、洪武七年奏上的《进大明律表》,学界认定为洪武三十年的定本大明律。其余各次修律的成果均未能清晰、完整地保留下来,其实际面貌如何无从确知,甚至各次修律是否皆有相应的律书颁布也难以确定。
若依前引邱氏等言,则该律条在洪武七年律中即已存在了,惜乎其未曾说明依据何在,而洪武七年律原本又未能流传下来。今存有关该律最直接的史料应该就是前述《进大明律表》,但其中并未提及《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查阅《太祖实录》 《刑法志》 等相关史料,亦无相应的记载,故邱氏等说目前仍只能存疑。据《进大明律表》 称:
臣惟谦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曰《名例》……。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10〕(明) 刘惟谦:《进大明律表》,载前注〔4〕,《大明律》,第3 页。又,(明) 宋濂:《文宪集》 卷1亦收入此表,文字小有出入,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3 册,(台湾地区) 商务印书馆1986 年影印版,第237(3a) 页。
据此《律表》,《大明律》 是在洪武六年十一月正式受诏编纂,次年二月成书,并非“洪武六年闰十一月颁定”。
比较律条与诏书,文意相同,显示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关联。诏书发布于洪武五年五月,七年律的编修始于洪武六年十一月,完成于次年二月。邱氏等可能就是据此推定“颁定《大明律》 时,将此诏收入其中”的。尽管其所说的颁定年月有误,但至少从时间上看,将诏书做技术处理后纳入律书应该还是来得及的。因此,《蒙古色目人婚姻》 条于洪武六至七年写入律典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可能收录有早于定本《大明律》 内容的三部文献,一为附有洪武二十八年(1395) 跋文的《大明律直解》、〔11〕[韩] 郑玉子等发行:《大明律直解》 卷6,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奎章阁2001 年影印版,第217-218 页。一为刊年未详的《大明律讲解》、一为附有洪武十九年(1386) 序文的《律解辩疑》。黄彰健先生认为今传本《律解辩疑》 反映了洪武十八至十九年律,《大明律直解》 反映了洪武二十二年律。〔12〕参见同前注〔9〕,黄彰健文。但韩国学者张景俊先生的更新研究则认为今传本《直解》 保留了大量的洪武二十二年律或之前律文,而今传本《讲解》 与《辩疑》 则大体反映了洪武二十二年所改订的律文。〔13〕参见[韩] 张景俊:《试论洪武律与〈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讲解〉 〈律解辩疑〉 律文的关系》,钱念纯译,载《域外汉籍研究集刊》 第16 辑,2017 年版,第319-341 页。
查阅上述这三种文献,均有《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据此可以断言,该律条至迟在洪武二十二年修律时已经进入律典。
三、解读
初读《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觉其前后乖违,近乎自相矛盾;再读《正礼仪风俗诏》 之第八条亦然,语义很不顺畅。有此同感的盖非笔者一人,亦非自笔者始。清雍正朝修律时在《外番色目人婚姻》 律条下加具按语云:
此律前言“不许本类自相嫁娶”,后又云“不愿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原文殊不画一,今又无此禁例,此律拟删。〔14〕(清) 吴坤修等编撰:《大清律例根源》 卷30,郭成伟等点校,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年版,第476 页。
有学者说:
这则诏令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蒙古色目人与汉族通婚,禁止本族内部自相婚嫁,但细究起来则不无疑问。诏令的前半部分明显带有强制性,但后半又网开一面,提出如果“中国人”不愿与之联姻,可听从“色目、钦察”自相嫁娶。在元代,“色目”是对除蒙古以外的中原外来诸族的统称,其中包含了众多民族;而原本居于乌拉尔河与伏尔加河之间的钦察人,仅是色目人中的一个族群,诏令中为何要将其单独与“色目”并列? 为何“色目、钦察人”自相通婚可以获得许可,而蒙古人不在其内? 这些问题都较难解释。〔15〕张佳:《新天下之化:明初礼俗改革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30 页。
万历《明会典·户部七》 也有关于此诏令的记载:
洪武“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16〕(明) 申时行等修、(明) 赵用修等纂:《明会典》 卷20,《续修四库全书》 第789 册第346 页。笔者按:马先生引作卷22,当为李东阳重修本正德《明会典》,载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地区) 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版,第617 册,第260 页。
《会典》 的文字与诏令和律文大同小异,读之困惑依然。马明达先生说:
这一条颇费解,而《明会典》 的前后两种说法又不统一。第一种说法是:“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好像是专对“色目钦察”而言的。第二种是“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又好像是回回、钦察找不到愿意与之通婚的汉人时,允许本族嫁娶。这里的“色目钦察”的含义不明确,是指色目人中的钦察人,还是特指某个族群? 暂难遽断,允当后考。〔17〕马明达:《朱元璋歧视色目人》,载《回族研究》 2006 年第1 期,第99 页。
他说的“第二种”即《明会典》 收录的明律本条律文。〔18〕参见同前注〔16〕,(明) 赵用修等纂书,卷163,《刑部五》,第11 页。马先生所引《正德会典》卷141,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 册,第415-416 页。将律文与诏令加以比较,不难看出,律文除增加了“杖八十”的罚则并将末尾的“色目、钦察”改成了“回回、钦察”外,其余无异。
清末律学大家沈家本曾经指出:此条法律乃“明承元后,蒙古、色目人之杂居中土者尚多,不许本类自相嫁娶,意在变其风俗,亦明代特设之律也”。〔19〕(清)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明律目箋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1839 页。
仔细玩味律文,大意尚可获解,只是有点费解。第一句的意思正如前面那位学者说的,是“要求”或允许蒙古、色目人与中原本地人通婚,但要两厢情愿,不得强迫。第二句是禁止前述两类人与本族人通婚,违者受罚。马明达先生强调这是“洪武初年对蒙古、色目人的歧视和强制同化”,因而批评说:
不允许蒙古、色目同类自相嫁娶,以尽快减少其人口,“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处罚不谓不朘刻,严令之下,蒙古、色目只能与汉人通婚,这就大大加快了同化速度。附加上“务要两厢情愿”一条,表面上是尊重双方的自愿,实际上是专制者的巧伪,是拙劣的障眼法。〔20〕同前注〔17〕,马明达文,第99 页。
马先生的批评当然不纯出于揣测,明代各家律注也都明言该律条的立法目的是“用夏变夷”“寓羁縻之意”。〔21〕同前注〔6〕,《大明律疏附例》 卷6,第35 页。但明人律注皆认为,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的规定仅针对蒙古和色目人,不适用于回回人和钦察。律文强调“两厢情愿”的用意,不仅是为了回汉两便,“各得其所”;从文意看,明显也包括不强求汉人与蒙古人婚嫁之意。
《大明律疏附例》 说:
凡蒙古及色目人归处华夏,服为臣虏,听于中国之人结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永以为好。不许其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并抄没入官为奴。其中国之人有不愿与回回人及钦察为婚姻者,听从回回与钦察本类自相嫁娶,不在所禁之限。〔22〕同上注。
《明律纂注》 谓:
此言胡元入主中国,其种类散处天下者难以遽绝,故凡蒙古及色目人听与中国之人相嫁娶为婚姻,又务要两相情愿,使之各得其所可也。不许蒙古、色目人之本类自相嫁娶,如本类中违律自相嫁娶者,两家主婚杖八十,所嫁娶之男女俱入官,男为奴,女为婢。〔23〕(清) 修订法律馆编纂:《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光緒戊申重刊本,第36b 页。
《大明律释义》 言:
律许中国人与蒙古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用夏变夷之意也。回回、钦察则听其本类自相嫁娶,不欲绝其后也。〔24〕(明) 应檟撰:《大明律释义》 卷6,载杨一凡等编:《中国律学文献》 第2 辑第1 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年影印嘉靖二十八年济南知府李迁重刻本,第475 页;《续修四库全书》 第863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影印版,第67 页) 亦收入广东布政使司嘉靖三十一年重刊本。
《大明律集说附例》 云:
凡蒙古及色目流入中国者,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永以为好;不许其本类自相嫁娶,若有违此而本类成婚者,两家主婚人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婢。其中国人有不愿与回回及钦察为婚姻者,听从二国本类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许自相嫁娶之禁。此条见我朝用夏变夷之意……始而色目人既同蒙古,不许自相为婚,皆以潜消其夷性,既而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则亦听其自便。惟蒙古虽中国人不愿,亦不许其自婚,以其世为中国患,不比诸夷故也。〔25〕(明) 冯孜撰、刘大文辑、赵寿祖阅、王得光校:《大明律集说附例》 卷3,博州刘氏万历十九年刊板,日本京东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第4 本下,第70a-70b 页。
张楷《律条疏议》 称:
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者,以元主中国,其类散处天下。太祖高皇帝命其遗虏随处寓贯,习中华礼仪者久,欲其深习华风,故许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用夏变夷也。若有违此而娶本类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至若回回、钦察本许与中国人为偶。但其貌殊形丑,中国人或有不愿为婚者,听其本类自相嫁娶,亦顺其常性而已。〔26〕(明) 张楷:《律条疏议》 卷6,明嘉靖二十三年黄岩符验重刊本,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1 辑第2 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年影印版,第458 页。
《大明律讲解》:
〔讲曰〕若蒙古与色目人,亦听互相嫁娶。〔27〕[韩] 郑玉子发行:《大明律讲解》 卷6,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奎章阁2001 年影印版,第183 页。
从上述诸家律解来看,明祖之待回回人,是令而不严,律而不齐。对蒙古人语气上虽严厉了一些,但重在“变其风俗”,“更多的是带有一种引导性,很难理解成冷酷的规定”,〔28〕彭勇:《明代“达官”在内地卫所的分布及其社会生活》,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3 年第1 期,第18 页。远未如马先生的言辞那般苛薄,既谈不上“专制者的巧伪”,更不是什么“拙劣的障眼法”。
接下来第三句即如前引马先生所言“回回、钦察找不到愿意与之通婚的汉人时,允许本族嫁娶”。若按《大明律讲解》 的说法,蒙古与色目人之间也是允许互相嫁娶的。至于他提出的疑问:“这里的‘色目钦察’ 的含义不明确,是指色目人中的钦察人,还是特指某个族群?”考诸多家明律注,说法也都有点儿模糊,大致似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色目就是指的回回,而钦察是回回中的一个特定种类。
《大明律疏附例》:
蒙古人即达子也,色目人即回子也,钦察又色目之别种回子也。〔29〕同前注〔6〕,《大明律疏附例》 卷6,第35 页。
《大明律集说附例》:
蒙古本元旧称,即达子也;色目即回回也,钦察又回回之别种,俱归处中国者。〔30〕同前注〔25〕,《大明律集说附例》 卷3,第70a-70b 页。
《大明律直引》:
色目,回子也;钦察,即回子之異名也。〔31〕(明) 佚名撰:《大明律直引》,嘉靖五年刻本,载杨一凡等编:《中国律学文献》 第3 辑第1 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年影印版,第195 页。
《明律纂注》:
蒙古即达子,色目即回回,钦察又回回中之别种。〔32〕同前注〔23〕,《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第36b 页。
另一种观点似乎认为回回和钦察并不代表色目人全体,只是色目人中的两个种族。
《大明律释义》:
蒙古、色目人,胡元之种类,回回、钦察,又其別种,其貌最丑。〔33〕同前注〔24〕,杨一凡等编,《中国律学文献》 第2 辑第1 册,第475 页;《续修四库全书》 第863 册第67 页。
张楷《律条疏议》 言:
蒙古、色目人者,胡元之种类,回回拳发大鼻,钦察黄发青眼,其形状丑异者也……详味“不愿”与“听从”二字,则知回回、钦察之在中国日久,与华人染习成俗。故中国之人或亦有愿为婚姻者,则听其为婚姻。如中国之人恶其丑陋,不愿为婚姻,若不许其本类嫁娶,是斩其后也。况本类嫁娶乃其恒俗,非强与之立制,故不与蒙古、色目人同此禁限也。〔34〕同前注〔26〕,《律条疏议》 卷6,第458 页。
据元人陶宗仪《南村辍耕录》 记载,色目人包含31 种。〔35〕(元)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 卷1,《氏族》,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13 页。关于此数字,历来多有争论,今人研究认为,“元代色目人实际不过二十种左右”,其中“人数较多,地位较重要,所起所用较突出的是回回、畏兀儿与唐兀(或河西) 三种。元代官方文件中常见以这三种人并称来代替整个色目”。〔36〕罗贤佑:《元代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6 页。如果按太祖诏令的字面意思解读,所有色目人都不在强制同化的范围内。如果按律文理解,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读,前者是以回回代指色目,则与诏令的解读相同;后者即指狭义的回回,其他种类的色目人则不受优待。
但无论是说色目即指回回,还是认为回回只代表色目人中的某个或某些特定种类,前述各家明人律注均认为回回人和钦察人不在“不许自相嫁娶之禁限”却是一致的。故不必继续纠缠于此。
接下来的问题是:明廷对回回、钦察网开一面的缘故何在呢? 众说纷纭,至少有三种解释。
其一,据称是洪武朝人何广撰写的《律解辩疑》 说: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者,盖种派无姓,是为同类,故禁之也。同姓为婚,尚亦受刑,何况本类乎? 如许本类,既入中国,使荡八方,咸被王化,仍不禁,使中国反习胡元之风,故“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若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其回回、钦察盖有姓氏,所以律〔开听〕□〔其〕条也”。〔37〕(明) 何广撰:《律解辩疑》 卷6,载杨一凡、苏盛儒、田禾、吴艳红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4 册,第105 页;又见《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 第450 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 年影印版) 所收洪武刻本,第32 页。笔者按:关于此书的版本,争议很大,参见张伯元:《〈律解辩疑〉 版刻考》,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5 期。晚近韩国学者张景俊撰文指出《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收录的《辩疑》,律文与注释有许多谬误,希望学者参考时予以留意”;“采录今传本《辩疑》 内容的科学出版社印本的律文(笔者按:指杨一凡、曲英杰、宋国范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乙编第1 册,科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77-395 页所收《〈律解辩疑〉 所载律文》) 与参考《讲解》 等书而校勘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印本的律文(按:即此处所引《律解辩疑》 点校本) 存在不少出入,而校勘记中却并无针对这些出入的说明。且将有出入的部分与原本微型胶卷对照,发现一部分与科学出版社印本的律文一致,而一部分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印本的律文一致。因此,科学出版社印本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印本皆不足以引以为据。”然此处所引《律解辩疑》 内容,究为明人律解,无涉版本争议问题。
依此解释,禁止蒙古、色目人自相嫁娶是因为其“种派无姓”,如许其自相嫁娶,势必违反“同姓为婚”的律禁,进而还可能诱使中原民众沾染“胡元”风习。允许回回、钦察自相婚嫁,乃因此两种人均有姓氏。〔38〕参见同前注〔15〕,张佳书,第131 页。但据笔者所知,蒙古人并非没有姓氏,只是译成汉音过长,习惯中很少使用罢了。
属于我国少数民族中的满族和蒙族,各有自己民族的姓氏。由于这些姓氏是满、蒙语的译音,往往长达好几个字,称呼上很不方便,所以在习俗中就出现了旗人以名为姓的情况,而其本来的姓氏除了在填写履历的时候注明外,反而不为人所称道了。〔39〕石继昌:《漫谈旗人姓名》,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学林漫录》 初集,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190页。另可参见乌瑞阳海·赵·阿拉坦格日乐编:《蒙古族姓氏录》,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年版。
经请教蒙族学者,亦言蒙古人多以部落名为姓氏。可见此种律解,有可能是出自律注作者的臆测或想当然。不过,该律注作者强调该律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不“使中国反习胡元之风”,倒的确与明初朱元璋大力矫治蒙元胡俗的理念相符。朱元璋在《大诰·胡元制治第三》 中说:
胡元入主中国,非我族类,风俗且异,语意不通,遍任九域之中,尽皆掌判……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胡元之治,天下风移俗变,九十三年矣。无志之徒,窃效而为之,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终岁不能化矣。呜呼艰哉!
《大诰·婚姻第二十二》 又言:
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朕平定之后,除元氏已成婚者勿论。自朕统一,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致使数十年婚姻,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异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胡人之俗,岂止如此而已。兄收弟妇,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妇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妇无别,纲常大坏,与我中国圣人之教何如哉。设理旧事,难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为此也。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40〕杨一凡:《明大诰研究·附录明大诰点校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205 页、第215 页。
从《大诰》 的这两条看,朱元璋制定《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令的目的,主要还在于恢复中华传统的礼教人伦,没有马明达先生所说的“尽快减少其人口”的用意。
第二种观点为多数律学家的说法:由于回回人和钦察人面貌丑异,前者“拳发大鼻”,后者“黄发青眼”,故中原本地人如有不愿与之通婚者,不许强迫,必须两相情愿方可结婚;而后者亦可以此为理由与本族人自相嫁娶。但蒙古人和其他色目人种则不享有同样的优待。譬如《纂注》 说:
回回拳发大鼻,钦察黄发青眼,其形状丑异,故有不愿为婚姻者……然回回、钦察在色目人中为最丑陋,中国人有不愿与之为婚姻者,则听其本类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许自相嫁娶之禁限。夫本类嫁娶有禁者,恐其种类日滋也。〔41〕同前注〔23〕,《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第36b-37a 页。
朝鲜版《大明律集解附例》 则作:“回回拳发大鼻,钦察黄发青眼,蒙古、色目中最陋者。”〔42〕[韩] 郑玉子发行:《大明律附例》 卷6,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奎章阁2001 年影印版,第387 页。与其他各注小异。
人类的审美标准与时俱进,昔视为美,今以为丑;旧时所憎,今朝所尚。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Edgar Snow) 记述他1936 年在陕北某农村采访时,由于当地百姓大多没见过外国人,争相前来观看:“他们现在都怯生生地来偷偷看一眼。一个小孩看到这(笔者按:指其自己) 副奇怪的容貌吓得哇的大哭起来。”〔43〕[美] 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 年版,第215 页。如此说来,此种解释虽然听起来有点儿荒诞不经,但也并非毫无可能。
第三种观点,即晚明王樵、王肯堂父子的观点:
蒙古是元人种类,色目是回回种类,二种人散在中国年久,难以区别,故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愿者不强。不许二种人本类自相嫁娶,盖用夏变夷之意也。“违者杖八十”,指本类自相嫁娶而言。钦察,回回别种。回回散处两京各地方甚多,饮食起居尚仍本俗,至今不变,其婚嫁亦绝异,故中国人容有不愿与为婚姻者。律解以形状丑异为言,非是。〔44〕(明) 王樵私箋,王肯堂集释:《大明律附例》 卷6,万历四十年序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第15b-16a 页。
显然,在王氏父子看来,以往诸家律解的说法不确。不强迫中原本地人与回回、钦察通婚的缘故不是因为其面貌丑异,而是因为他们“饮食起居尚仍本俗,至今不变,其婚嫁亦绝异”,前引张楷的《疏议》 也提到了“本类嫁娶乃其恒俗”。这里所谓的“本俗”和“恒俗”,都是指遵奉回教教法而形成的生活习俗。清初顺治律《外番色目人婚姻》 律小注亦云:“饮食居处,各有本俗,不能相同,故婚姻止听其自便”,〔45〕同前注〔2〕,雍正《大清会典》 卷157,第20a 页。也是强调“本俗”。
传说朱元璋“臣属中多回民”,〔46〕薛文波:《明代与回民之关系上》,载《回教文化》 1941 年第1 期,第32 页。想必他和当时主持修律的朝臣都很了解回回人的宗教戒律,因而在诏令和《律典》 中便展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以照顾回回人的生活方式。
中国文化最忌绝人子嗣,推己及人,故明廷立法亦特为回回、钦察人网开一面。此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
有学者说:《大明律》 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法规一样,在制定宗旨和具体条文两个方面均“体现出浓厚的人情思想”,《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应该就是这种“人情味儿”的充分显现吧。〔47〕参见李天元:《探议〈大明律〉 立法的人情思想》,载《兰台世界》 2017 年第9 期,第119 页、第120 页。此点《明律纂注》 说得最为透彻:
听其本类为婚者,又悯其种类灭绝也。立法严而用心恕,所以羁縻异类者至矣。回回、钦察曰不愿与为婚姻,则愿者固不禁也。〔48〕同前注〔23〕,《大明律集解附例》 卷6,第36b-37b 页。
如此看来,“回族的民间传说中对朱元璋多有好评”,不少人“认为明初许多功臣是回回人”〔49〕同前注〔17〕,马明达文,第98 页。“朱元璋尊重伊斯兰教,受其影响,其后诸帝也较优待伊斯兰教”〔50〕金前文:《试论朱元璋对伊斯兰教的态度及其政治影响》,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1 期。之类传言绝非空穴来风、无稽之谈。无论是诏令和律文都强调不得强加于人,而又暗含尊重回回人宗教戒律和生活习俗之意,其中或许就有体恤明初众多回回功臣情感之意吧?! 若然,则马明达先生一再强调朱元璋“民族政策有歧视回回的倾向”不仅违背史实,还有恶意猜度古人之嫌。
比较上述诸家律注的观点,笔者以为第三种解读最为合理,也最能反映朱元璋制定该令律的初衷本意。
四、立法初衷
朱明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国本,转移世风,推行了若干所谓“用夏变夷”的礼俗改革政策,包括改汉姓、说汉语、着汉装、鼓励族群间通婚等。这一系列措施,势必会对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种族和宗教等不同群体的生活方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作为曾经的统治者阶层——蒙古、色目人,尤其是其中信奉一神教的回回人群体,所受的冲击可能更为剧烈一些。
与蒙元相比,明代回回人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公认的事实;但是围绕这一变化的过程、实质及其后果等许多细节,学界还是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多数学者认为:“明朝统治者对回族总体上以安抚怀柔为主,但同时,明朝出于政治安全考虑又对回族实行防范、同化等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西北回族社会的发展。”〔51〕马晓龙:《试论明朝时期的民族政策对西北回族的影响》,载《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2 期。著名民族学家翁独健先生说:
明朝建立后,明政府利用回族中的有才之士为明朝的政治、军事服务,在京师南京敕建清真寺,太祖御书《百字赞》 准许信仰伊斯兰教,故深得回族拥护。同时又对回族采取了民族同化政策。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下诏:“蒙古、色目人现居中国,许与中国入结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又以“赐姓”等方式,让他们改用汉姓。明朝的目的是为了削弱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势力,强制使内地蒙古人和色目人同化在汉族中。但是这种强制同化的民族压迫政策,不仅没有削弱回族,反而促使回族大大发展了。〔52〕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660 页。
不少学者强调明廷同化回族的政策和过程带有强制性,认为明太祖朱元璋的“起义纯基于种族革命”,其种族观念之深、“汉族思想之尖锐化”,〔53〕同前注〔46〕,薛文波文,第31 页、第32 页。导致了明初蒙古、色目等种族遭受歧视、压制和强迫同化。薛文波先生说:
明初,感于元代异族之压迫,故唯恐异族昌炽,不特严分种族畛域,而使已定居之外族,不能伸张其势力,外族内徙者,亦受限制……明初,种族界限綦严,唯恐淆乱,其意在以汉族为中心,外族居于内地者,实等于编氓。顾各族风习如故,与汉族隔绝,因利害之关系,转而自成势力,久之,反为明政府统治之累,乃取同化主义。〔54〕同上注,第32 页。
薛先生这里所说的“编氓”,意指明廷将徙居内地的蒙古、色目人等编入当地户籍与中原居民同为平民,这是符合史实的。但既与中原民众同为“编氓”则恰恰是打破了“种族界限綦严”的政策,赋予回回人与汉民同等的“编氓”地位,这不是将回回人与汉人一视同仁的政策吗?又何有种族隔离和歧视可言呢?
也有学者对中国历史上是否真正存在民族融合表示怀疑。在彼看来,中国历史上发生过的所谓“民族融合”现象,实际上都应当称作是“民族同化”,包括“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55〕马平:《“融合”或“同化”:对中国民族关系问题的一点认识——兼论回族的形成途径问题》,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4 期,第6 页。
极端的观点甚至认为:“朱元璋不仅没有过任何特意扶持回回人的政策”,而是“防范和歧视”包括回回人在内的色目人。〔56〕同前注〔17〕,马明达文,第98 页。也有学者认为:“明代色目人受压制的社会地位,对回回人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57〕同前注〔7〕,邱树森主编书,第249 页。
比较上述各种观点,不难看出,各方所依据的史料无大差异,主观上的评价却大不相同。但无论是温和还是极端的观点,都认定明初实施了强制同化的民族政策。明初推行的一系列礼俗改革措施,成了明廷歧视“少数民族”、推行强制同化的铁证,其中的《蒙古色目人婚姻》律,则尤为众矢之的。
须知历史上每逢改朝换代之际,“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58〕(汉) 司马迁:《史记》 卷84,《屈原贾生列传》,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492 页。之类举措,本属惯例,人们久经习以为常,视为当然,不以为异。孙诒让说:
古王者建国,必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以变民视。故宾祭、师田、修礼、敷政,咸以旗章为尤重,肇自虞夏,爰迄有周,三统循环,五德更王。于是有五旗,以上法天,下应方色,章物灿然,义咸有所取,非苟为别异也。〔59〕(清) 孙诒让:《九旗古谊述叙》,载雪克点校:《大戴礼记斠补·附九旗古誼述》,齐鲁书社1988 年版,第263 页。
然而到了西元20 世纪之初,西方民族学理论、阶级和斗争理论勃兴并输入到了中国,上述措施顿时便成为了民族歧视、宗教迫害、阶级剥削的口实。
那么,真实发生的历史果真如理论假设和逻辑推演的那般尖锐激烈吗? 未必然也! 诚如孙毓棠先生所言:“明太祖的倒元不完全是一个民族革命,更重要的还是由于元末社会经济的不安所促成。”〔60〕孙毓棠:《中华民族的发展》,载《当代评论》 1944 年第9 期(第4 卷),第8 页。吴晗也认为:“蒙古人在中国失去政权,被逐回到蒙古去,与其说是被汉族用武力所推翻,不如说是元帝国的自然崩溃。”〔61〕吴晗:《元帝国之崩溃与明之建国》,载《吴晗史学论著选集》 (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83 页。美国学者塞瑞斯(Henry Serruys) 也指出:
出现在元末的一个有趣现象,即除了以汉人为主体的反元力量外,很多蒙古人也参与到了以推翻元朝统治建立新王朝为目的的起义中。另外一个有趣现象是,元末很多汉人仍然坚持效忠于蒙古人,并跟随蒙古皇帝一同撤回到了蒙古地区。〔62〕[美] 亨利·塞瑞斯:《洪武时期在中国的蒙古人》,王苗苗节译,载《中国边疆民族研究》 第三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359 页。
在西方人眼里,这两种现象很“有趣”,很“特殊”;但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却很平常。当西方思想,尤其是一神教文化支配中国之前,无论是中原的还是边疆的中国人都没有如今这般鲜明的种族意识和阶级观念,也没有太多的仇恨心理和斗争欲望。今人受西来斗争学说浸润过深,阶级对立、民族矛盾的弦儿绷得太紧,动辄以今度古,以西律中,非无中生有即捕风捉影,多属神经过敏。
日人箭内亘尝研究元代种族等级制度,他认为:
汉人自古素言夷夏之别,恶用夷变夏,而喜用夏变夷。若夷人长居中国,遵从华俗,汉人视之,则与汉人无异。故汉人所谓夷夏之别,非种族之别,实文物风俗之别也。苟同化于汉人之文物风俗,无论如何种族之民,亦无何等差别之待遇。此种对夷思想乃五胡、后魏、五代、辽金等时代或与北方民族接触,或属其治下,次第变化而来者。夷狄之君若尊重汉人文化,不但不受排斥,且视为优于施暴虐之汉天子……自宋以来,始则契丹,次则女真,最后则蒙古,三百年间之交涉,已渐能瞭解北方民族之真相,而自悟昔日犬豕视之之固陋矣。要之南北汉人对外人之观念虽有浓淡厚薄之差,大体上已不置重所谓汉夷之别矣。〔63〕[日] 箭内亘:《元代蒙汉色目待遇考》,陈捷、陈清泉译,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一年版,第94-95 页。
箭内亘所言大抵属实,中国学者亦多有类似的研究结论。〔64〕参见同前注〔15〕,张佳书,第43-51 页。盖中国古来最善言华夷之防者,莫过于《春秋公羊传》。“《公羊传》 提倡‘夷夏之辨’,惟其‘辨’ 并非指种族上的固定差别,而是道德上褒和贬的代语。它只根据国君一时一事,看其合乎礼义与否,合则虽夷狄亦褒为诸夏,不合则虽诸夏亦贬为夷狄,甚至称之为‘新夷狄’。是‘夷’ 是‘夏’ 随事而定,并非一成不变。”〔65〕王焕镳:《春秋攘夷说》,载王焕镳:《因巢轩诗文录存》,上海古藉出版社2005 年版,第69 页。
中国北方许多地区,经历了唐末五代的战乱和辽、夏、金、蒙古等北族政权的长期统治,到了元初,中原士大夫群体的夷夏正统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元代著名儒家学者郝经与号称“元代思想上最著名之学者”〔66〕杨幼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海书店1984 年影印,商务印书馆1937 年版,第227 页。的许衡发挥朱熹的“道统所在为正统说”,提出了“能行中国之道,则中国主也”〔67〕(元) 郝经:《与宋国两淮制置使书》,载《陵川集》 卷37,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2 册,第432(13a) 页。的政治主张。这种极富包容性和变通精神的华夷观念,不仅“更能适应少数民族政权频繁入主中原甚至混一南北的新时势、新情况”,也“帮助汉族士大夫解决了仕蒙的思想障碍,建构起蒙汉联合的政治文化体制。”〔68〕李治安:《元代华北地区研究——兼论汉人的华夷观念》,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284-288 页。
撒海涛先生曾对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做过简要的归纳:
凡王朝代兴,礼乐更张几乎是必经程序,明初的礼俗改革,实质上面临着如何处理蒙元帝国遗产的时代任务,具有更为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在后人看来具有伟大民族革命意义的元明鼎革,实质上面临着合法性的构建困境,即“对于元朝违背了君臣之义的非正义性”,因此士人中普遍存在遗民情绪和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冷漠态度……萧启庆先生进一步指出,元明易代之际,决定士人政治抉择的主要因素是“君臣大义”而非“夷夏之辨”。为面对这种合法性危机,赢得士人的支持,朱元璋不得不以“用夏变夷”“复中国之旧”为号召,以此在儒学“夷夏”理论当中寻得元明易代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塑造政权正统形象。〔69〕撒海涛:《重审明初礼俗改革对回回人的影响》,载《中国穆斯林》 2020 年第6 期,第28 页。
显然,明初摆在朱元璋面前的首要任务,不是歧视和压迫昔日的边疆族统治者或“革除”回回人的一神教信仰,而是尽快摆脱北族政权长期统治的阴影,加强新政权的凝聚力和合法性,重建世人对中原文化的心理认同。《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该律条的行文之所以显得不大顺畅,正反映了朱元璋彼时的矛盾心态:他既想用霹雳手段迅速消除北族统治遗留的强大影响力,恢复中华文化的正统性和国家认同;又担心严刑峻法可能会丧失人心,适得其反。也许还有一种可能:明祖是故意模棱两端,以便相机行事,灵活执行律令。
五、施行效果
马明达先生说:“我们相信,在朱元璋的严刑酷法之下,洪武元年(1368 年) 的禁令产生了广泛效应。”〔70〕同前注〔17〕,马明达文,第99 页。刘祥学先生亦言:
不论明朝统治者如何宣称“心恕”,都掩盖不了其歧视少数民族的心理。由于这一法律的严厉规定,一些在内地的蒙古人和色目人被迫融入到汉族当中。但在明朝统治力量未达到的,蒙古、色目人聚居的蒙古草原与西北地区,这一违背少数民族意愿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得到执行。〔71〕刘祥学:《明朝民族政策演变史》,民族出版社2006 年版,第37 页。
薛文波先生则说:“惟至今日(笔者按:当在1940 年底或1941 年初),回民在原则上仍以本族相嫁娶,国家已无禁令。乃不知明律之严格限制,何时解禁? 抑行之者中途弛缓其力量乎。”〔72〕同前注〔46〕,薛文波文,第33 页。
显然,这几位学者都不相信律文中“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的明文,认定禁止本类自相嫁娶的规定适用于回回人。马、刘两位之不信,可能在于他们对朱元璋的鄙视;而薛先生之不信,可能是由于律文或律注的文字太过迂曲含糊使他未能理解律文的本意。所以他又说:
按回教制,回民不能与拜偶像之人相嫁娶,但变更信仰而为回教信仰者除外,然在此严格之下,回民与非回民通婚姻已不成问题,然回男所娶之汉女,回女所嫁之汉男,必变更其固有之信仰而为回教之信仰,如此不但不能同化之,回民转为扩大其力量也。〔73〕同上注,第32-33 页。
还有一些学者与薛先生观点相近,要么是没看懂,要么也是不相信“不在禁限”4 个字。譬如丁明俊先生先认定该律条为明廷对“一些少数民族采取强迫汉化政策”的罪证。在他看来,这条律文“清楚说明,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回人只能与汉人结婚,不能在回回内部通婚”。不知他说的“清楚”是依据的什么? 不过他又认为:“虽然明朝统治者不许回回人‘本类自相嫁娶’,但实际上未必能达到”;原因是:“回族最初是以穆斯林身份来中国定居,从回回民族自身的心理性格来看,无论外部环境发生任何改变,他们却宁肯失去一切,却不能失去伊斯兰教信仰。”〔74〕丁明俊:《明前期伊斯兰教政策简论》,载《宁夏社会科学》 1993 年第4 期,第24 页。再如郎维伟、马俊峰的说法:这条律文影响到的蒙古人,有些融入到汉人之中,更多的可能退回到北方草原以躲避律令的约束。而回回人虽受律令约束,但“受回回信仰和生活习俗的影响,与回族通婚的其他民族成员多被融入回族之中……明代对回回强制同化的政策,其最终结果是统治者始料不及的,回回没有被汉族所融”。看来,不是明朝的律令强制同化了回回,反而是回回通过异类通婚强行同化了很多当地中国民族,乃至形成了“多重认同下的融而未合”。〔75〕郎维伟、马俊峰:《明代对回政策与回族民族特征的形成》,载《贵州民族研究》 2008 年第6 期,第163 页。
邱氏等的说法与上述诸说又不同,他认为:朱元璋等人虽然试图采用严厉的法律手段革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但是遭到了“回回人的强烈抵制和反抗”,未能得逞:
朱元璋因此无可奈何地说,回回人“往往群其族类,崇其俗尚,祖其教习,确然不入吾中国之化,其所羁縻仅及其身而已”。如禁婚令执行不下去以后,又加上“务要两相情愿”,“其色目、奇彻(即钦察) 自相婚姻,不在此限”的字样,对法律进行了修改。这样,色目人既可以“自相嫁娶”,也可以与其他民族如汉族人相嫁娶。回回人是虔诚的穆斯林,他们“祖其教习”“皆守教不替”,即使是与非穆斯林结了婚,也没有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反之,还使得对方也改奉了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出现“只输入,不输出”的状况。因此,与朱元璋为首的明朝统治者愿望相反,回回人非但没被同化,通过他们的斗争,反而壮大了。〔76〕同前注〔7〕,邱树森主编书,第309-310 页。
这段引文引号内的话确可见于陈全之的《蓬窗日录》,原文如下:
近世回夷达虏杂处中国,繁华之地如两京、河间、真、保、临清等处皆是,往往群其族类,崇其俗尚,祖其教习,确然不入吾中国之化,其所羁縻仅及其身而已。方承平全盛之时尚梗然如此,一旦风尘之起,当若何耶?!〔77〕(明) 陈全之:《蓬窗日录》 卷3,《世务一·武备》,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110 册,第377 (21a) 页。
从前后文看,此言应出自作者陈全之,不知邱氏等何以归之于朱元璋? 再者,“禁婚令执行不下去以后……对法律进行了修改”是依据的什么史料? 作者也未交待。对比洪武五年五月颁布的《正礼仪风俗诏》 第八条与后来不知何时入律的《蒙古色目人婚姻》 条,二者内容完全一致,似乎并不存在因“禁婚令”执行不下去而对法律进行修改之事。这难道是凭空想象的无稽之谈吗? 真令人不可思议,姑且聊备一说罢!
不过,尽管上述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似乎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都更相信回教信仰的同化效力而不是《明律》 的施行效力。根据何在呢? 除了回教自身的特点外,想必应是历史演变的后果了:回回人非但未因明廷的同化政策而被消融或同化掉,反而逐渐壮大为一个强大的新生“民族”。邱氏等说:
在整个明代,统治阶级总是想把回回等少数民族同化掉,因此使得回回人内心十分疑虑……同族人的关怀,增强了回回人的民族感情,所以有“回回见面三分亲”之谓,这种民族感情往往是只可神会不用言传,久而久之,便生化为回回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由此可见,对伊斯兰教的虔诚信仰和明代色目人受压制的社会地位,对回回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8〕同前注〔7〕,邱树森主编书,第249-250 页。
这种说法,想象和推理的成分居多。而撒海涛先生则认为:
可见明初回回官员并未遵守《大明律》 之规定。到明中叶以后,这一禁令的强制意义便不复存在,回回人内部通婚事例也见于史料所载。〔79〕同前注〔69〕,撒海涛文,第29 页。
此说同样也是出于作者的臆断。并不是“明初回回官员并未遵守《大明律》 之规定”,而是自该律条被纳入《大明律》 伊始,明廷就从未强令禁止过回回人的内部通婚;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到明中叶以后,这一禁令的强制意义便不复存在”的问题。
奇怪的是,这些作者既然都很擅长由果推因,何以不曾由明代回回人继续大量从西域移居中土之“果”推导出明廷从未强制同化回回人之“因”呢? 有学者研究指出:“明初继续鼓励和扩大与西域的交往,使穆斯林又一次较大规模的入附中原,成为回族人口进一步增加的又一因素。”〔80〕同前注〔75〕,郎维伟、马俊峰文,第164 页。有学者“在整理明代回回史料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关西域回回入附内徙中原的记载数量最大,始自明太祖洪武中,迄至明神宗万历初,历时二百年,年年有之,月月不乏,可谓是继元代以后中国历史上西域回回入附中原的又一次高潮”。〔81〕和龑:《明代西域入附回回人口及其分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文史哲版)》 1990 年第2 期,第65 页。甚至邱氏等也承认:
明朝历代帝王较为开明的西域及域外政策,不仅促使明代东西方往来十分频繁,而且也吸引了大量的“西域回回”入居中国内地。从洪武朝开始,就有“西域回回”不断内迁,后经永乐、洪熙、宣德朝,至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年间,“西城回回”内迁逐渐达到高潮,而嘉靖以后,“西域回回”内迁虽已渐趋平静,但仍未停止。〔82〕同前注〔7〕,邱树森主编书,第242 页。
显然,正是由于明廷对西域和域外采取了相当开明和优惠的政策,因而才吸引了大量的西域回回人来华定居。即令对朱元璋种族政策持严厉批评态度的薛文波先生亦承认:“明太祖虽排斥外族,回民于明代于种族与宗教当有保障也。”〔83〕同前注〔46〕,薛文波文,第32 页。
反过来说,设若朱元璋对回回人采取了歧视、压迫乃至强制同化的政策,彼等怎会背井离乡,不远万里,自中亚、西亚徙居东土、投奔大明,永不思归呢? 大家只要联想一个简单的事例即不难明了。
据《元史·世祖纪》 记载,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帝曰:‘彼吾奴也,饮食敢不随我朝乎?’ 诏禁之。”〔84〕(明) 宋濂等撰:《元史》 卷10,中华书局1976 年版,第217-218 页。《元典章·刑部》 载有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世祖忽必烈诏旨的原文,〔85〕参见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刑部》 卷19,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1893-1894 页。由于篇幅较长,且为硬译公牍文体,恕不援引。波斯人拉施特的名著《史集》 对此事的来龙去脉记载比较详细,〔86〕[波斯] 拉施特:《史集》 (第2 卷),余大钧、周建奇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346-347 页。大致的情形是:这一年有一些从豁里、八里灰(八儿忽) 和吉利吉思等地来京的木速蛮(穆斯林),献给元世祖两只鹰隼。世祖赐食,后者以不依回回教法宰杀者“不洁”为由拒食。元帝大怒,下令木速蛮人等要按蒙古人的习俗剖胸杀羊,不许按回回教规用断喉法杀羊,违者处死,没其妻子,财产给予告发者。此后木速蛮多年不能按教规行事,被迫逃离。后来木速蛮达官贵人重赂丞相桑哥,奏称实行禁令后木速蛮商人大多离开并且不再来华,造成税收不足,这才获准解除了禁令。〔87〕陈得芝:《蒙元史研究丛稿》,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458-459 页;王东平:《元代的回回、回回法和回回哈的司》,载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编:《民族史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 年版,第275-276 页。
朱元璋果若马明达先生所言,欲“尽快减少其人口”,只消下令禁止回回人抹杀牛羊便可立竿见影,何须强制回汉通婚,多此一举,岂非庸人自扰乎哉?!
周松先生曾对同名昌英,但分属回回人和蒙古人的两个不同的家族在明朝的发展演变经历做了对比性研究,他发现:
回回人昌氏自始至终一直保持了回回人的文化特质……而这一民族特征的基础又以伊斯兰教影响的生活习惯、社会风俗等外在形式充分表现出来,遂成为明代回族的民族外观。昌氏家族作为色目人后裔,保持了原有的民族特色……反观蒙古人昌氏则明显缺乏回回人昌氏的民族文化特征,他们身上更主要的显现出不由自主地走向汉化的趋势。〔88〕周松:《明代达官民族身份的保持与变异——以武职回回人昌英与武职蒙古人昌英两家族为例》,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3 期,第67 页。
显然,没有回教做屏障的蒙古人,经过入明后百余年的自然演化,逐渐消失了原有的草原民族特征。其实不独蒙古人,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自夏商以讫明清的三四千年里,有无数边疆游牧渔猎族群陆陆续续进入中原。先秦的不必说了,秦汉以后的诸如匈奴、鲜卑、突厥、契丹、女真、满洲等,经过长期的自然演化,只要未经政治的干预或一神教的阻隔以及晚近西方民族学输入后的所谓“民族识别”,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消失了其原有的“民族文化特征”,与先期入居中原的人群紧密地融为了一体,难分彼我,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汉人或汉族。
有学者研究指出,元朝统治崩溃以后,在内地和南方各省尚有约四十万蒙古驻军,其中“陆续拼杀着逃脱出来的,是四十万蒙古人中的六万人,(其余) 三十四万人被截留(在了汉地) ”。〔89〕(清) 萨冈彻辰:《蒙古源流》 卷5,乌兰译注,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76 页。明初进入内地的蒙古人也有数十万。明廷对散居内地的蒙古人施行怀柔安抚和瓦解同化并用的策略。通过“ 《大明律》 中规定,‘不许本类自相嫁娶’,并令他们改取汉姓汉名,改变服饰。由于长期杂居、同化的结果,内地蒙古族基本上融合到汉族和其他民族中。在云南、四川、河南的个别地区,其后人至今还保留着蒙古族的特点或传统。如云南通海县现在还聚居着四千多蒙古族。”〔90〕杨绍猷、莫俊卿:《明代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 年版,第17-21 页。
留居中原的蒙古人与汉人最终融为一体是否是由于《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的作用? 笔者颇觉可疑。
有学者专门考察明初卫所达官的婚姻关系,指出“前期达官婚姻主要局限在卫所和民族之内”,亦即主要在本民族内部通婚。这位学者还特别提到:“明初以法律的形式禁绝他们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但事实却与之大相径庭……我们认为,明代前期包括蒙古人、色目人在内的达官婚姻自相嫁娶现象突出,也是民族文化使然,即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和语言差异,甚至民族情感等都可能妨碍联姻。”〔91〕“达官是指元亡之后,归附明朝内迁的故元官员,及永乐之后自愿内迁的蒙古、女真等部落首领,被安置于卫所,任职或带俸优养的武官。”参见奇文瑛:《碑铭所见明代达官婚姻关系》,载《中国史研究》 2011年第3 期,第167 页;另见奇文瑛:《明代卫所归附人研究——以辽东和京畿地区卫所达官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201-202 页。
又据马长寿先生1957 年的调查,明初曾有一批蒙古人自河北涿州迁至陕西大荔,到清朝咸同年间已经完全汉化了。〔92〕马长寿主编:《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记录》,载《马长寿民族史研究著作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261 页。
当地的拜家、铁家、达家、沙家,原来都是元代蒙古人的后裔。附近汉人们常说:“不是回回,是奥台”。此“奥台”即指蒙古人而言……管子池村有姓达的,帖家有姓帖的,原来都是蒙古人,现在语言、衣饰、习俗与汉人完全一致。
综合这些史料看,这一带的拜、铁、达等姓的确是蒙古人,他们的祖先是在明代初年从河北涿州迁到这里的。居住在拜家村的蒙古人约二百七十户,住在帖家村的蒙古人约二百户,住在官子池的蒙古人,只有十多户。此外,他们同姓同族人散在大荔陈村和大壕营、渭南小寨、商州会遇村、山西运城县、河南洛阳的各有若干户。达姓的蒙古人,据说原来姓哈。《拜氏家谱·世由篇》 说,拜氏是元代初年木华黎的后人。……据本村拜家后人拜锡麟谈:“拜家与达家世通婚姻。后来亦和阳村汉人通婚。”〔93〕同上注,第253 页、第257 页、第260-261 页。
从上述史料看,明初迁居关中的蒙古人拜家与达家早在与汉人通婚之前便“世通婚姻”了。可知这一支蒙古人也未认真遵行《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是以笔者以为,蒙古人之与中原民族融为一体,未必是由于《大明律》 的作用。
至于许多回回人之未曾融入中原民族,是否真如邱氏等说的那样是由于“回回人的强烈抵制和反抗”?〔94〕同前注〔7〕,邱树森主编书,第309 页。笔者亦表怀疑。
《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后半节的“不在禁限”4 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显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条款。何以前述各位学者或视而不见,或故意误读错解,是真的不识汉字,看不懂律意吗? 原因不揭自明。朱元璋和明廷是所谓的“汉族统治者”,因而他们对待“少数民族”就必然也必须采取歧视、强制同化等压迫措施,这是无须论证,早已先验既定了的结论。笔者对于此类说辞早已见怪不怪! 随着西方思想理论,特别是民族学说和阶级学说的传入,中国学界整体上养成了迷信理论而罔顾事实,抑或以理论为终极判准,雕琢事实、别择是非的惯习。
六、结论
《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系明廷为配合洪武五年发布的《正礼仪风俗诏》,扭转明初社会风气,恢复世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而制定的,它与当时面临的特定社会背景有着密切关联。一方面,朱元璋对前朝统治者——蒙古、色目人的余孽遍布中原各地深感忧虑,因而试图通过限制其本族人内部通婚以防止其种族过度繁衍,再成中国之患。是以该律条的前半节语气比较严厉。另一方面,朱元璋也企望利用回回人中的才干之士“为明朝的政治、军事服务”,因而又试图通过鼓励蒙古、色目人与本地人通婚,实现“用夏变夷”“潜消其夷性”的社会整合目的。是以该律条后半节的语气比较和缓,表达了明廷对回回人的优待和善意。包括回回人在内的色目人虽曾在蒙元之世高踞于中原本地人之上,成为协助蒙古统治者压迫、剥削中原本地人的帮凶和打手,但毕竟不是首恶,故明廷采取了与蒙古人区别对待的态度,不施行强制同化的政策,以换取后者对新政权的支持和效忠。即便马明达先生也承认:“总之,我们将它理解为网开一面,是一个大政策里的宽松部分,料大致不差。”〔95〕同前注〔17〕,马明达文,第99 页。
至于该律条前半节针对蒙古人的刚性部分施行效果如何? 由于资料不足,尚待进一步的研究。从已见零星史料看,似乎也未获得认真遵行。原因何在? 是因为同一律条,前后表达落差过大,甚至在语气上还显得有点儿自相矛盾,因而施行力度大打折扣呢? 抑由于明初为汲引蒙古英才而采取的“不分等类,验才委任”的宽松民族政策使然?〔96〕同前注〔90〕,杨绍猷、莫俊卿书,第19 页。总体推断,《蒙古色目人婚姻》 律在明初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像是一条指导性政策而非强制性律令。迨至明中叶以后,该律条实已近乎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