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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办好清华法学 勇于担当学术责任
——写在《清华法学》 100 期之际

2023-12-01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原副主编

清华法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刊物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 原副主编)

《清华法学》 要出第100 期了,值得祝贺。我本人曾在2010 年5 月至2013 年12 月期间任《清华法学》 杂志副主编,自2010 年第4 期(总第20 期) 至2013 年第6 期(总第40 期),实际编刊21 期,相较于100 期而言,也算参与过五分之一的贡献。百期不易,刊物现主编黎宏教授代表编辑部邀我写点纪念文字,故基于个体经验,写点感想,并示祝贺!

一、个体经验

清华大学于1995 年复建法律学系,于1999 年复建法学院。有法学院便应有法学刊物,于是在1998 年由清华法学院教师编辑的《清华法律评论》 总第一辑出版,当时的编辑委员会表示“因清华园发出了一枝新芽而感到欣慰与畅快”,并期待着未来的累累硕果。〔1〕参见《清华法律评论》 编辑委员会:《前言》,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 第1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III 页。该编辑委员会成员包括:于安、马俊驹、江山、李旺、张明楷、施天涛(以姓氏笔画为序)。在这宝贵的第一辑中,收录了我的一篇小稿。〔2〕参见韩世远:《英美普通法上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方法》,载同上注,马俊驹主编书,第58 页以下。那个阶段我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但也以校外人士身份在清华兼职代课,能在此创刊号上发表文字,与有荣焉。时至今日,《清华法律评论》仍然存在,只不过自从有了《清华法学》 后,不再由法学院教师编辑,而是像美国法律期刊那样改由法学院的学生编辑了。〔3〕参见戴少刚、屠凯主编:《清华法律评论》 第1 卷第1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当然,自2008 年起清华法学院学生们还持续编辑了一份英文刊物《清华中国法律评论》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由美国著名法律评论出版公司乔—克里斯滕森公司(Joe Christensen Inc.) 出版。受学生之邀,我也曾为之贡献过一篇英文小稿,〔4〕See Shiyuan Han,Culpa in Contrahendo in Chinese Contract Law,6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157,157-170(2014).也算是另一种渊源吧。此外,自2000 年起,高鸿钧教授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 法学集刊创刊,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 年主编组织讨论“法学向何处去”,我也曾为此写过文字。〔5〕参见韩世远:《中国民法随想录》,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 第6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 页以下。该法学集刊持续编辑出版至今且已为核心集刊,规模蔚然。

《清华法学》 起初采取“以书代刊”的辑刊形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2003 年正式出版,每年出版一卷二期。我本人担任“民事法学”分科编委,〔6〕当时《清华法学》 辑刊由许章润主编,其他分科编委分别为许章润:法理学、比较法;江山:法律史学、书评;王振民:宪法学、行政法学;周光权:刑事法学;王亚新:诉讼法学;李旺:国际法学。组的稿子既有外国学者稿件的中译文,〔7〕比如[日] 冈孝:《标的物的瑕疵和出卖人的责任》,钱伟荣译,载《清华法学》 第1 卷第1 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75 页以下;[日] 新美育文:《日本医疗诉讼的现况》,夏芸译,载《清华法学》第3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375 页以下;[日] 下森定:《日本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钱伟荣译,载《清华法学》 第4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4 页以下;[日] 宫本健藏:《日本的安全照顾义务论的形成与展开》,金春龙译,载《清华法学》 第4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54 页以下;[日] 渡边达德:《日本民法中的合同解除法理——以因债的不履行而产生的法定解除为中心》,钱伟荣译,载《清华法学》 第4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72 页以下;[德] 罗尔夫·施蒂尔纳:《附随性与抽象性之间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及其在欧洲的未来》,王洪亮译,载《清华法学》 第8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2 页以下。也有国内学者有份量的稿件。〔8〕比如张谷:《论提存》,载《清华法学》 第2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84 页以下;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载《清华法学》 第6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40 页以下。《清华法学》 辑刊一直出版到2007 年4 月,总计十一辑,完成其历史使命。

2007 年5 月8 日,《清华法学》 双月刊2007 年第1 期(创刊号) 面世,主编为已故王保树先生,副主编为周光权教授。刊号的获得终结了“以书代刊”的阶段,并正式开启清华法学期刊的历程。自2009 年第1 期(总第11 期) 起,张卫平教授接替周光权担任副主编。2010 年第4期(总第20 期) 起,张卫平任主编,韩世远任副主编。自2011 年第6 期(总第28 期) 起,林来梵接替主编,副主编仍为韩世远。自2013 年第1 期(总第35 期) 起,增加何海波教授为第二副主编,直至2013 年第6 期(总第40 期)。自2014 年第1 期起,刊物封面上钱绍武先生(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著名雕塑家) 的题字更换为王国维先生书法集字。我因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为期一年的富布赖特访问学者,故主动请辞副主编职务,仅保留编委会委员。此后,鉴于刊物在意“自发率”问题,故以不在《清华法学》 上发文章自律,到如今已达10 年。10年间,杂志主编、副主编及编辑均有更替,已然又编了60 期。由于我与《清华法学》 的渊源主要集中在前40 期,故以下文字主要是基于自己这段的个体经验及感悟。

二、法学刊物的本土基础与国际化

法学刊物有不同类型,从大的方面说,有的偏重于学术,有的偏重于实务,还有的力求兼顾二者,更有的面向法学教育。《清华法学》 总体上是偏重于学术,追求高度的学术性。换言之,它属于以增进学术研究为志向,是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园地。一份刊物,如何定位,十分重要。当然,定位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提不同的标准。《清华法学》 扉页上显示,本刊“推崇选题意义重要、学术创新显著、文献综述完整、论证充分厚实、风格严谨精致的研究成果”,重视“三个重大”(选题、学术价值、学术影响),显示出办刊的导向,这些均值得肯定。引人注目的是,“推重问题意识与主题内容的中国化,提倡研究方法与形式规范的国际化”。这说明办刊者意识到了中国化与国际化的问题,本文不妨由此点切入,作些分析,或有助益。

《清华法学》 作为法律人的园地,是否仅限于中国? 中国的法学刊物,主要面向中国法律人,是中国法律人的园地,但是否仅限于中国的法律人。对此,我个人的认识是应保持开放的立场,不局限于中国法律人。一方面,我们的刊物在国外或者海外也有不少的读者,一些大学及研究机构均有订阅,比如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 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一直订阅着《清华法学》。另一方面,中国也需要对外交流,广泛了解和掌握外国法律动向。这一做法,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刊物历史,也可获得印证。在1954 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政法研究》 创刊号中,不仅有董必武、谢觉哉等中国法律人的文章,也有苏联维辛斯基《苏维埃法学中的几个问题》 一文的中译;此后的几期,也是每期都有苏联学者文章的中译。这当然有那个时代的需要,即我们要向苏联学习,甚至1956 年,更有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政法译丛》 创刊发行,专事外国法的译介及评论,成为了《政法研究》 的姊妹刊。《政法研究》 1957 年转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66 年停刊。1979 年《法学研究》 (双月刊)第1 期“发刊词”虽未提及《政法研究》,而是称“《法学研究》 是一块新开垦的园地”,但在创刊之初,主办方是有着“恢复《政法研究》 的出版”用意的;在其“征稿启事”中,明确写着欢迎“介绍或者批判外国法学和法律制度的文章”。同年,另一份杂志《法学译丛》 (其前身是1962 年的《法学研究资料》,1993 年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1 年更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实现了对《政法译丛》 的功能替代。与办两份杂志不同,在仅有一份杂志的前提下,恐怕还是应当中外兼顾。北京大学的法学刊物自1989 年定名为《中外法学》,“原道古今,无问西东”(王锡锌教授的“主编寄语”),道出了刊物名称的用意。就《清华法学》 而言,正是基于开放办刊的立场,刊发了不少外国学者文章的中译,就前40 期中特别是与民商法相关的略作整理如表1。

表1

就表1 所述国外学者的论稿,在《清华法学》 的刊发大多也与清华有一些关联,比如是作者受邀在清华做学术演讲,或者在清华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上作了口头发表。当然,这也需要杂志编辑部同仁事先发现有价值的稿件并积极约稿。清华大学作为国内一流大学,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国际上一流的学者到访颇多,相较于其他大学,确实有着自己的优势。编辑法学期刊,积极抓住这样的机会,无形当中便会使自己的刊物呈现更多自家的特色。

三、理性看待“自发率”问题

刊物的质量取决于其发表文章的质量,在刊物创办初期,除了少数特别约稿外,其他的悉从自然来稿中筛选;由于未进入所谓“核心”刊物之列,仅靠自然来稿有时也难免会出现“稿荒”的情况。那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每期正常出刊,让刊物看起来与同类刊物没有太大差距,至于如何办出自家特色,尚在其次。随着不断拓荒,特别是办出了名气、进入“核心”之列后,确实应该思考如何办出清华自家法学刊物的特色了。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自发率”概念,或者区分“内稿”“外稿”进而内外有别。据说某些期刊索引将“自发率”作为对刊物的评价要素之一,因此对办刊者产生心理影响。就我个人而言,过去10 年不在《清华法学》 上发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这方面的因素。不过,时至今日,应该反问一下:“自发率”真的重要吗? 《清华法学》 真的应该“随大流”吗?

如果将眼光移向域外,日本的法学刊物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启发。日本的法学刊物固然有学会所办的、带有全国性质的,比如《法学协会杂志》。也有出版机构主办的,比如有斐阁出版发行的《Jurist》 及其姊妹刊物《法学教室》,以及《民商法杂志》;日本评论社出版发行的《法律时报》。更多的则是各大学法学部自己的刊物,比如早稻田大学的《早稻田法学》、法政大学的《法学志林》、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的《法学研究》 等。与国内大学的法学刊物相比,日本的许多大学主办法学刊物系以刊发本大学教师论文为主,以下举例说明。比如日本民法学者渡边达德先生,最初在日本的小樽商科大学任教,他的论文《〈维也纳买卖条约〉 (CISG) 中契约违反的构造》 《〈维也纳买卖条约〉 (CISG) 中契约目的的实现与契约的脱离》 (1) (2) 便是发表在该大学的《商学讨究》 第41 卷第4 号、第42 卷第1 号和第43 卷第1、2 合并号中。由于教学及学术研究成果突出,渡边先生后来被日本中央大学法学部聘为教授,自此,他有一系列的学术论文是发表在中央大学的《法学新报》 上,包括《给付障碍基本构造之考察》 (1) (2) (《法学新报》 第96 卷5 号和第96 卷6 号)、《国际动产买卖法与契约责任的再构成》 (《法学新报》 第104 卷第6、7 号)、《履行迟延解除要件再构成之考察》 (《法学新报》 第105 卷第8、9 号)、《契约责任中“过失”功能的备忘录》 (《法学新报》 第105 卷第2、3 号)、《Hardship (情事变更原则) 的国际性潮流——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契约原则〉、〈欧洲契约法原则〉 为素材》 (《法学新报》 第105 卷第6、7 号)。此后,该教授又“转会”去了日本东北大学,并最终在该大学退休,当然后期的作品很多也是发表在该大学的法学刊物上。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在自家刊物上发表论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自家的刊物首先就是为自己大学的教师们服务的。“自发率”是个莫名其妙的概念,对于实质评价一份刊物的品质并不具有参考价值。一份刊物办得好与坏,关键应看其所发表的论文的质量及价值,这与作者是主办者校内抑或校外没有任何关系。而提出或者看重“自发率”的,恰恰是那些对于刊物无能力作实质评价的人。据我所知,在国外还从未见到哪里有以“自发率”为标准之一评价刊物的。如果前述判断正确,那么,“自发率”可真是独具“中国特色”了。若盲目遵从这一指挥棒而不作任何理性反思,则难免产生荒诞的结果。

从《清华法学》 办刊的经历来看,起初自然来稿有限,面对“稿荒”,法学院一度鼓励本院的老师将好的作品刊发在自家的刊物上。以民商法为例,试做统计如表2。

表2

由表2 统计可以看出,上述所谓“内稿”无论选题、写作还是立论观点,总体都不错,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艰难创业时期呼吁本院老师积极贡献稿件,通过这些努力进入所谓核心期刊后,反而又出现了所谓“自发率”的评价指标,此举纵非“过河拆桥”,亦属“自废武功”,此其一。其二,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普遍还是爱惜自己羽毛的,通过这种学术自律,本身也能发挥制约机制,所以,不必担心质量问题。其三,应该提倡开门办刊,不分内外,唯论品质,才可能确保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如果真的做到了不在意“自发率”,这本身在当下又何尝不是一种特色、不是一种理论自信的体现呢? 办刊物当然要向同行学习,在看准方向后,也应该勇于担当,引领方向,逐步消除学术评价系统中的不合理因素。

四、努力形成《清华法学》 的传统

所谓传统,是在特定人群中经久形成的信念、习惯或者做事的方式。百期回顾,也可以思考一下,如何形成《清华法学》 自己的传统。主编的接力棒不断传递,新主编“萧规曹随”便可以说是对某种传统的坚守,而这种坚守当然有着它内在的合理性。

对于一份刊物来说,首先是其外在的表征:杂志的开本、封面设计、字体字号以及版式等。查看一下国外有名的法学刊物,比如美国哈佛大学的《哈佛法律评论》 (Harvard Law Review)到2023 年已经是136 卷了,长期以来上述外在表征并无明显改变,这可以说是该刊物自己的传统。类似的现象也可以从德国或者日本发现,比如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编辑出版的 《拉贝尔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杂志》(Rabels Zeitschrift für auslä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总是柠檬黄的封面,而《民法实务档案》 (Archiv für die civilistische Praxis) 则总是打着Mohr Siebeck 出版社四脚兽标的铬黄色封面;日本的《法律时报》 封面上总要标记着末弘严太郎创刊,而《民商法杂志》 封面上则一直标记着竹田省、末川博创刊,而且它们各自的封面风格也都是几十年延续不变,识别度极高。

《清华法学》 自创刊以来,开本不变,比较难得。封面题字有两次变化,如今封面使用的是由王国维先生书法集字而来的“清华法学”(一度考虑过集梁启超先生字,个人以为,或许用梁字更佳,一是梁任公学术研究兼涉法学,算是法学家;〔9〕参见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 页。二是从书法角度论,梁任公当在王观堂先生之上),目录页标有清华校徽,封底影印清华园内王国维先生纪念碑“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拓片(林志钧先生〔10〕林志钧(1879—1961),字宰平,号北云,福建闽侯人。林志钧与沈钧儒同为癸卯科举人,辛亥前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曾任北洋政府司法部部长,后为清华研究院导师,著有《北云集》 (中华书局2016 年版)。作为梁启超挚友,受梁之托,在梁去世后,林花费数年时间为之整理编辑刊印了《饮冰室合集》。书丹),均可谓打上了鲜明的清华印记。

其次,与外在表征相比,传统的价值更体现于做事的方式(way of doing something)。就办刊的风格,作为学人刊物,主编、副主编及责任编辑悉以清华教师为主,这个团队自然形成《清华法学》 的风格。如何选稿、打磨编辑最后定稿,工作流程的科学化及合理化(投稿电子平台、匿名评审制度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坚持公心,处处用心,努力不懈,日后必定会形成清华自己的传统,对此,我深信不疑。期待《清华法学》 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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