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与清华学术期刊中的宪法学传统
2023-03-09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法学》 虽创办于2007 年,但继承了清华学术期刊百年的学术脉络,形成了独具清华特色的办刊理念与风格。它对于引领中国宪法学思潮,推动宪法学繁荣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已成为宪法学共同体集体记忆与信赖的学术家园。如今,《清华法学》 迎来办刊第100 期,值得我们共同庆贺。作为忠实的读者和作者,笔者在这篇小文中以民国时期清华学术刊物中的宪法学论文为例,拟探析《清华法学》 的学术源流,并表达对未来发展的期希。
我们知道,早在民国时期,清华大学就已形成了良好的宪法学研究传统。这些传统不仅体现在钱端升、楼邦彦、程树德等一大批由清华培养的著名宪法学者及其所取得的学术成就之上,同时也反映在清华创办的各类学术期刊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的宪法学论文之中。尽管受到法律学系迟迟未能成立的影响,〔1〕1928 年国立清华大学成立,并于1929 年设立法学院。根据当时的《大学规程》,法学院下应设法律、政治和经济三学系,但受到学校经费不充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清华大学法学院建院伊始便申请暂缓设立法律学系。后又因为国家教育政策、抗日战争等原因,法律学系始终难以设立。详细经过参见陈新宇:《事不过三——清华法律学系的三次筹建始末》,载《清华法学》 2021 年第2 期,第190-208 页。民国时期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并未像同时期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季刊》、中央大学法学院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季刊》 那样创办专门的法学期刊,但依托于《清华学报》〔2〕《清华学报》 创刊于1915 年,是中国最早、最具代表性的综合性高校学报之一,具有极高的学术地位与学术声誉。《政治学报》〔3〕《政治学报》 创刊于1931 年,由清华大学政治学会出版发行,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的重要刊物。与《社会科学》〔4〕《社会科学》 创刊于1935 年,由清华大学社会科学编辑部出版发行。该刊坚持学术为本、问题导向,发表了众多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等清华创办的其他综合性、关联性学术刊物,学界同仁们在清华的法学论文发表并未受到太大影响。这些刊物虽不是专门的法学期刊,但都有着较高的学术品质与影响力。它们所刊发的法学论文共同塑造了清华学术期刊的学术传统。本文将其提炼为:“培植本土意识、鼓励原创研究”“立足基本原理、强调历史方法”以及“引介前沿成果、推动国际交流”。
一、培植本土意识、鼓励原创研究
宪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只有依托本国的宪法文本,确立宪法的本土文化自觉,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功能。若缺乏学术的自我意识与自我立场,单纯依靠移植西方的学说、理论、制度,则宪法学研究只能是一幅“次殖民地的风景图”,难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形成中国宪法学自主的学科体系。民国时期,清华的学术期刊的编辑们已经认识到当时学术研究过分依赖西方而产生的一些弊端,并力图改变这一现状,鼓励学者围绕中国问题展开原创性研究。在《政治学报》 1932 年第2 期的卷首语中,胡愚一就已指出,“本刊的重要使命,是以努力创作的精神打破今日国内学术界的沉寂”,进而扭转学界“一意依赖外人的恶习”。〔5〕胡愚一:《卷首语》,载《政治学报》 1932 年第2 期,第3 页。为此,本土的问题意识成为当时清华学术期刊选稿的重要原则之一,并相继刊出一系列紧密结合中国文化传统与宪法实践的宪法学研究成果。例如,嵇文甫所撰写的《吊民伐罪与民权思想》 一文。该文比较了中国传统的吊民伐罪思想与现代的民权思想,并指出两者并非一物。在作者看来,吊民伐罪思想源自孟子,建立在“君子”与“野人”、“劳心者”与“劳力者”界限森严的等级制之上。虽然,孟子要求保障劳力者的利益,但从不相信作为劳力者的民众具有参与政权的能力。为此,作者强调,孟子学说里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权、民主思想,不宜强作比附。〔6〕参见嵇文甫:《吊民伐罪与民权思想》,载《政治学报》 1931 年第1 期,第62-67 页。再如,陈之迈的《监察院与监察权》 基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论,从监察院的成立经过、规范依据、宪法地位,监察权的适用范围,弹劾案的实证运作等方面展开学术分析,从而对五权体制下的监察制度进行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建构。〔7〕参见陈之迈:《监察院与监察权》,载《社会科学》 1935 年第1 期,第99-149 页。此外,沈乃正在《中国地方政府之特质与中央政府之控制权》 一文中探讨了在当时的宪法体制下中国的央地关系,并从法人资格、自治权等角度阐明中国为单一制国家,地方并无自治权,中央得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监察与考铨等五权的行使,落实对地方的控制权。〔8〕参见沈乃正:《中国地方政府之特质与中央政府之控制权》,载《社会科学》 1936 年第2 期,第303-352 页。这类作品集中体现了民国学者的中国问题意识与本土意识,为构建符合中华民族文化心理与基本国情的宪法学说与宪法体系作出了贡献。
二、立足基本原理、强调历史方法
宪法学研究的核心任务在于厘清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理,以建构中国宪法学的自主学术体系。清华的学术期刊普遍以学术性作为选载作品的根本标准,并不看重作者身份,亦不追求热点,十分注重基础性、原理性研究。《清华学报》 即以“诚实”的求学态度作为刊物宗旨,要求发表的文章符合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9〕参见《清华学报》 编辑部:《引言》,载《清华学报》 1924 年第1 期,第1 页。《政治学报》 更是站在学术立场,自陈本刊“不具有某种想象的目标,更不敢预计负有何等时代的使命”。〔10〕徐雄飞:《创刊词》,载《政治学报》 1931 年第1 期,第1 页。正因如此,不少探究宪法惯例、国民主权、共和原理、国家机构等关涉宪法学重大基础理论命题的作品纷纷被刊载于清华的学术期刊。例如,楼邦彦的《宪法及宪法惯例》、〔11〕参见楼邦彦:《宪法及宪法惯例》,载《社会科学》 1947 年第1 期,第23-44 页。赵奉生的《狄骥反对国家底理论》、〔12〕参见赵奉生:《狄骥反对国家底理论》,载《政治学报》 1932 年第2 期,第149-167 页。李榦的《共和广论》〔13〕参见李榦:《共和广论》,载《清华学报》 1919 年第2 期,第1-5 页;李榦:《共和广论》,载《清华学报》 1919 年第4 期,第21-23 页。以及钱端升的《英国之员吏制度》〔14〕参见钱端升讲授:《英国之员吏制度》,潘如澍记录,载《政治学报》 1931 年第1 期,第17-24 页。《德意志的国会及国会议员》,〔15〕参见钱端升:《德意志的国会及国会议员》,载《清华学报》 1933 年第2 期,第1-35 页。等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论作莫过于楼邦彦的《宪法及宪法惯例》。在该文中,楼氏旗帜鲜明地强调了正确使用概念语词对于宪法研究的重要性。他指出,“对于名词的正确用法,以及概念的透彻了解,恐为剖析和解答问题时的必不可少的条件”。〔16〕同前注〔11〕,楼邦彦文,第23 页。在此基础上,作者以宪法惯例为研究对象,从发生学的角度探究它的形成与变更,进而探讨其拘束力与效用,以期证立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渊源的重要地位。在作者看来,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关于国家基本组织的法则,而宪法惯例乃宪法的多种渊源中的一种。它为本国政治制度运行中缺乏成文法则根据的情形提供了宪法基础,具有重要的宪法价值。如果宪法学者不论及宪法惯例与历史,则探究宪法学的任务永远无法完成。〔17〕参见同上注,第23-44 页。
在研究方法上,民国时期的清华学术期刊所选择的宪法学作品,不仅重视规范的研究方法,同时也强调了历史主义的重要性,青睐从历史变迁的视角审视具体宪法制度的宪法学论文。例如,《清华学报》 早在1918 年就刊载了麦克罗(Robert M.McElroy) 讲授、孟宪承译述的《代议主义发达史》。该文以美国制宪史为线索,详细分析了代议主义在英国、美国革命时期与美国制宪时期的历史变迁,提示中国学者“美国宪法并非构造之一物,乃因其民族政治之遗传,使适合于国家之政象,以极明了简短之文辞包举代议主义之实质而已”,进而指出“中国所需者非美国之宪法,亦非英法德之宪法,但当以现世法律之文辞表示人民政治之能力,完成其历史上最粹美之精神,而适用其友邦最良之思想,造成强大之政府而不牺牲个人之自由,如是而已”。〔18〕[美] 麦克罗讲授:《代议主义发达史》,孟宪承译述,载《清华学报》 1918 年第2 期,第40 页。再如,沈乃正在其《清末之督抚集权,中央集权,与“同署办公”》 一文中详细梳理了清末地方督抚权力集中的基本情形,并基于单一制的立场,阐明清末民初中国国家结构体制所存在的弊病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19〕参见沈乃正:《清末之督抚集权,中央集权,与“同署办公”》,载《社会科学》 1937 年第2 期,第311-342 页。
综上,基础原理与历史主义奠定了民国时期清华学术期刊的基本风格,并为清华后续的办刊思路产生了深远影响。时至今日,包括《清华法学》 在内的诸多清华学术期刊仍然将其视为选文的学术标准,保持了浓郁的历史主义的宪法学传统。
三、引介前沿成果、推动国际交流
基于学术的使命与功能,宪法学研究还具有开放性,应当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持续推动中外宪法学的国际交流,以提升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对话能力,形成中国宪法学的自主话语体系。围绕这一方面的学术使命,民国时期的清华学术期刊常通过书评的方式向国内学界引介国内外宪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以期传播学术、促进交流。在清华,书评栏目普遍出现在各类学术期刊中,构成了清华学术期刊的重要传统与特色。如《清华学报》 《政治学报》 及《社会科学》等刊物,通常设专题性栏目,由清华的权威学者主笔,择取学界最新的专著进行介绍或批评,以期帮助读者找到阅读的切入口,更好地理解艰涩难懂的学术作品。书评所介绍的著作,既有国内学者的最新成果,如钱端升的《德国的政府》 与《法国的政府》、邱昌渭的《议会制度》、杨幼炯的《近代中国立法史》 等;〔20〕参见孙国华:《德国的政府》,载《清华学报》 1934 年第4 期,第1014-1024 页;陈之迈:《法国的政府〈议会制度〉》,载《社会科学》 1936 年第4 期,第1145-1151 页;陈之迈:《近代中国立法史》,载《社会科学》 1937 年第3 期,第595-598 页。也有国外学者的前沿佳作,如拉斯基(H.J.Laski) 的《近代国家内的自由》 (Liberty in the Modern State)、特纳(Edward Raymond Turner) 的《十七和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内阁会议:1622-1784》 (The Cabinet Council of England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1622-1784)、明蒂(Leonard Le Marchant Minty) 的《不列颠帝国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s of the British Empire)、基思 (Edward Wavell Ridges) 的 《英格兰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of England) 等,〔21〕参见吴之椿:《近代国家内的自由》,载《政治学报》 1931 年第1 期,第142-143 页;钱端升:《The Cabinet Council of England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1622-1784》,载《政治学报》 1931 年第1期,149-150 页;钱端升:《Constitutional Laws of the British Empire》,载《政治学报》 1931 年第1 期,第151-152 页;《Constitutional Law of England》,载《清华学报》 1935 年第4 期,第972-980 页。为推动中外宪法学交流创造了积极良好的学术氛围。
除此之外,在当时,还有一类著作的学术书评值得特别关注,即中国学者以外文在国外出版,并产生较高国际影响力的作品。彼时,受到语言与书籍不易获得等方面的限制,此类代表中国最高学术水准的作品虽在国际上深受好评,却始终未能在国内得到良好传播,亟待国内学界积极引介。其中,尤以徐道邻的《宪法变迁》 (Die Verfassungswandlung) 为典型。〔22〕Vgl.HsüDau-Lin,Die Verfassurgswandlung,1932.徐道邻系我国著名法学家,1928 至1932 年间留学柏林大学,师从魏玛时期德国著名宪法学家斯门德,并曾在《政治杂志》 《公法档案》 等德国著名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他的博士论文《宪法变迁》在德国著名的德古意特(De Gruyter) 出版社出版,受到了德语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在国内声名不显。为此,时任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的钱端升专门在《清华学报》 撰文予以推介。〔23〕参见钱端升:《Die Verfassungswandlung》,载《清华学报》 1937 年第3 期,第649-651 页。在《宪法变迁》 的书评中,钱端升指出,该书是十余年来为数不多的国人以外文所作公法博士论文之佳作。徐氏并未按照惯例选择中国题材作为博士论文选题,而是选择了一个纯理论命题——“宪法变迁”展开研究,足以显示他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宏大的理论雄心。根据作者的观点,宪法变迁是指宪法修改以外的一切变动。它系规范与事实不一致的结果,并可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①有事实而无规范,即宪法所未禁止的实施;②有规范而无事实,即条文法不能实行;③事实与规范相抵触,即违宪的实施;④事实给规范以新的解释,即因解释而生的变动。在此,作者发展了斯门德关于宪法变迁的三分法,创造性地将宪法变迁定位为“表现国家实在生命的权利规则”,从而进一步推进了宪法变迁概念的研究。不过,钱端升也从学术批评的角度提出了该书的缺陷。一方面,“著者所引之例,多半限于德意志(及其各邦) 各时的宪法,未能尽量运用其他各国更为明显的变动事例”;另一方面,本书关于宪法变迁所指涉的“宪法”究竟为狭义的成文宪法抑或是广义的宪法,存在前后矛盾之处。〔24〕参见同上注。通过对全书写作思路、基本内容与存在问题的介绍,国内学界得以较为清晰、全面地了解徐道邻的德语力作,并推动了宪法变迁概念的引入与发展。殊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徐道邻的《宪法变迁》 仍未被译成中文并引进国内。
一份学术刊物的价值主要在于学术共同体的信赖,并体现在它所秉持的学术理想、学术自由与学术使命。在百年清华学术期刊传统与学术脉络的影响下,《清华法学》 展现了其对于学术使命的坚守以及独特的学术追求。作为清华法学院百年历史上创办的第一份法学学术期刊,《清华法学》 受到了学术共同体的尊重和认可。鉴古知今、继往开来,希望《清华法学》 在百期之际,能继续坚守清华学术的良好传统,勇于承担法学学术期刊的时代使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为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树立宪法权威,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更大贡献。祝福《清华法学》 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