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语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2023-03-09马光泽刘萌萌
马光泽 刘萌萌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2017 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经过60 多年的演进,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等新理论、新技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烈需求的共同驱动下,人工智能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1]。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增长引擎[2]。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
当下,人工智能已逐渐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劳动领域也不例外,许多企业纷纷选择借助人工智能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创新能力。例如,2022 年11 月,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 上线,随后,百度推出大模型“文心一言”、阿里云推出大模型“通义千问”,三者均面向企业提供服务。2023年3 月16 日,微软公司在“工作的AI 未来”发布会上宣布推出Microsoft 365 Copilot,将ChatGPT-4 技术引入Office,此举大大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3]。2023 年4 月11 日,钉钉接入阿里通义千问,用户只需输入一个符号“/”就可以调动十余种高能AI 功能,包括自动生成群聊要点、辅助内容创作、总结会议纪要、排版等[4]。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在劳动领域的应用也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困境。如何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为当下需要关注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对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市场的变化进行观察,继而对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的困境进行分析,最后针对这些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人工智能语境下劳动市场的新景象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对劳动市场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首先,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下,传统的劳动方式受到冲击,劳动用工形式逐渐趋于灵活化。其次,基于生产效率的考虑,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应用于各个行业,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人机协作呈现普遍化态势。最后,技术进步引发劳动力的替代效应[5],一些传统的劳动岗位可能会被人工智能取代。
(一)用工形式的灵活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办公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远程办公和云办公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用工形式的灵活化提供了基础。其一,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向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转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临时性、短期性或项目性劳动关系的情况逐渐增加。此种劳动关系更强调工作任务的完成而非固定的职位安排,基于此,企业可以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弹性地选择人才和用工时间,并且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这种方式在注重工作结果交付质量的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很容易被企业接受。其二,灵活的就业方式使得更多的工作者可以在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下工作,而越来越多的求职者也乐意选择灵活的工作方式,即为了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他们更愿意凭借自己的技能,在某个特定的项目或任务中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转而去从事其他的工作。
2020 年7 月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强调,要鼓励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6]。2021 年12 月29 日,人力资源解决方案提供商人瑞人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 年,我国有61.14%的企业采用了灵活用工方式,企业更倾向于扩大而非缩减灵活用工的规模[7]。2023 年第一季度,美世(Mercer)咨询公司收集了各个行业共220 家企业的相关数据,整理发布了《2023 年中国灵活用工政策与实践报告》,据该报告显示,在服务业和制造业中,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积极推行或计划尝试灵活用工方式,93%的服务业和81%的制造业企业都认为,灵活用工引发了企业关于用工关系的思考,为未来劳动市场的优化提供了机遇[8]。这些调查数据表明,灵活就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化发展,以线上市场为主的灵活就业方式将逐渐成为主流。
(二)人机协作的普遍化
智能机器人在搜索、推理、存储、学习等方面拥有人类无法匹及的优势[9],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人机协作的趋势。例如,智能机器人被用来帮助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快速分析和处理大量数据,提供相关专业建议,辅助专业人员做出判断;此外,在制造业、物流业等行业中,智能机器人被用来完成许多繁重和危险的工作,不但降低了人工成本而且减少了人员事故风险。然而,人工智能只是改变了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方式和类型,并不可能完全替代劳动者,两者之间更多是协同融合、优势互补的关系。即使在强人工智能阶段,也需要大量的劳动者参与人工智能的开发、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人机协作的紧密程度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协助、合作、协同3 种类型。在弱人工智能阶段,机器的工具性较强,主要发挥协调辅助的功能,帮助人类更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属于协助类型;在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可以更大程度地替代人类的部分工作,其类人性更强,更具合作属性[10];在超人工智能阶段,相关技术高度发达,工作中机器人和劳动者基本不存在主、次地位差异,机器人因具备高度智能而可以形成相应的决策。未来人工智能和人工的协作将会越来越普遍,伴随着技术的成熟化,人机关系的紧密程度将达到协同阶段,呈现人机融合、人机共生的和谐一体化状态[9]。
(三)劳动力的替代转移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对劳动市场产生了双重影响,在促进新型就业的同时,也引发了失业风险。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一些新型就业机会不断涌现。据普华永道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预计未来20 年内,人工智能将为中国就业带来12%的净增长,相当于创造额外9 000 万个就业岗位[11]。这些岗位更具专业性,需要如人工智能开发、数据科学、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专业技能和高端技术的劳动力将更受重视,劳动者应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滋生了失业风险。2022 年6 月20 日,我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发布的《全球发展报告》指出,自动化生产线和智能化的机器人将大量代替从事重复性、机械性工作的劳动者;据估计,到2025 年,全球会有8 500 万个工作岗位被机器取代[12]。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推动下,机器替代人工已成为制造业发展的显见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代替一些简单、重复性的工作,如数据输入、文档处理、客服、生产线上的操作等,从而减少对人工劳动力的需求,由此导致一些岗位的减少或者人员调整。伴随着应用能力的提升,人工智能甚至也可能会导致某些行业面临整体性的失业风险,例如,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导致市场对驾驶员需求的大幅减少。
二、人工智能语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分析
尽管人工智能对劳动市场的介入大大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导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面临诸多困境,即各种新型用工方式给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带来难题,劳动者职业技能差异加剧贫富差距以及社会保障制度面临新的挑战等。
(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滞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视为劳动关系建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
在人工智能应用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将面临一定困难,这主要源于以下3 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主体要素发生变化。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只对应单一的用人单位,而在人工智能应用背景下,劳动者因为用工形式的灵活性,可以对应多个用人单位,由此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复杂性。二是劳动者的从属性趋于弱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更多的工作可以在移动设备和互联网上进行,自由职业者和远程工作者的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主体通常在工作时间和内容上拥有更高程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人格上与用人单位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三是劳动者与单位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灵活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建立长期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相比于传统模式也更为松散。简言之,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已经脱离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的“打卡坐班”模式,他们对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的自主选择权变大。
(二)劳动技能差异加剧贫富差距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尽管其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具有重要影响,但不可能惠及所有部门、要素和群体。换言之,在人工智能尚未促进社会物质走向极大丰富的情境下,其带来的红利在不同对象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劳动技能的差异,可能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剧,进而引发社会正义失衡的问题。首先,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部分传统工作岗位逐渐被机器和自动化取代,而劳动市场对算法、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具有这些人工智能技术背景的人才在市场上更具优势,相应的薪酬也更高,甚至“有可能成为该领域的垄断者,也相应地成为社会财富的垄断者”[13],而缺乏这些技能的人,则面临失业和薪资降低的风险。其次,人工智能的发展导致劳动分工两极分化,即部分高技能行业的劳动者工作和收入较为稳定,而低端行业(如部分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则呈现出非标准就业形态,工作和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14]。此外,灵活用工方式的流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冲击了劳动者工作和收入的稳定性。在传统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往往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稳定长久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为其支付相应的工资,劳动者的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在新型劳动模式下,劳动者往往采用零工、兼职、自由职业等形式,由此导致其可能随时被解雇或失去工作机会,收入也随之处于不稳定状态。特别是低技能的劳动者,因其自身教育水平和能力有限等问题很难找到长期适合的工作,极可能面临失去稳定工作的风险,不得不继续被迫选择灵活用工方式,如此形成工作和收入欠稳定的恶性循环。
(三)社会保障制度面临挑战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保障是国家以再分配的手段,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15]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贫困、维护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该制度的实行可以帮助人们在面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情况时获得一定支持,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传统的劳动市场背景下,全职工作、长期就业是常态,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关注的也是这些全职和长期就业的劳动者,而与传统全职、长期就业劳动者相对应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则通常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16]。然而,随着现代经济形式多元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劳动市场的风险保障目标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其一,在人工智能时代,自动化生产可能导致大量人员失业,许多劳动者需要一定期限的经济援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支持,失业保险和兜底性收入支持可能成为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其二,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逐渐成为常态,一个劳动者可能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并且没有固定的劳动合同。当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直接挂钩,而灵活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通常无法像正式全职员工那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一旦发生意外或失业,他们就可能面临经济上的困境。因此,如何将这些灵活就业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人工智能语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的出路
人工智能发展引发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具有多面性,在解决这些困境时,需要结合不同面向的困境痛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因应之策。
(一)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从属理论发端于工业革命时期,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依据,以劳动时间、是否提供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劳动报酬等为主要衡量要素[17]。该理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具言之,用人单位因拥有对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控制权以及对用工关系的决定权而处于主导地位,其可以选择是否雇佣某个劳动者以及如何安排工作和给予劳动者报酬,但相对而言,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则处于从属地位,其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劳动从属观念面临调整和变革的现实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工作可以通过远程办公、自由职业、协同劳动等方式进行。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成为一种重要的劳动方式,由此降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和管理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随之不再如从前那样紧密。
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用工方式逐渐趋于灵活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在此背景下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用工关系进行甄别,其核心要点在于,需要考虑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的实质地位。其一,在人工智能背景下,部分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对用人单位仍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具言之,在新型用工关系中,表面上一些劳动者拥有一定的选择工作地点和时间的自由权利,但实际上,其仍然存在较强的隶属性,即用人单位对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等关键事项仍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而且日常的工作管理也较为严格,只不过在形式上“人对人的直接管理升级为电脑程序对于劳动者的管理”[18]。针对此类劳动者,需要为其提供完全的劳动法保护,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二,人工智能时代用工方式逐渐趋于灵活化,部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隶属性显著减弱。例如,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部分劳动者仅以工作任务完成交付为主,在日常监督、管理上呈现极度自由的状态。此种情况下,不宜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将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当扩张,继而引发权利义务配置失当的后果,但这并非意味着此类主体的权益不受保护,只不过需要建立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如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等。
(二)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培训
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离不开个人素质的提升,有必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并加强职业培训,以促使其适应人工智能背景下新的社会职业需求。
一是加强教育支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的就业市场将需要更高水平的技能和知识[19]。政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积极为劳动者技能的提升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一方面,鼓励和推动终身学习,促使劳动者意识到学习和进修的重要性,如可以通过构建奖励机制和实行激励措施等方式,合理引导劳动者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技能;另一方面,构建灵活、多元的学习途径以方便劳动者学习,如可以搭建在线学习平台、提供远程培训课程和自主学习资源等,使失业者能够根据自身时间和需求进行学习。此外,政府还应把握发展方向,及时根据现实发展需要调整教育方针,鼓励交叉学科教育和研究,以培养具备人工智能专业知识和其他领域专长的复合型人才,从而促使劳动者能够胜任更复杂的工作。例如,鼓励和推动对人工智能与医学、环境科学、城市规划等领域的交叉研究。
二是加强职业培训。政府应通过加强职业培训,为劳动者提供更多职业发展机会,以帮助其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就业市场需求[20]。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针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展开培训时,不仅需要为其提供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学习机会,帮助其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而且需要为其提供其他领域所需技能的学习机会,避免其通过学习仍无法掌握人工智能技术而再次面临失业的风险。同时,政府还可从以下4 个方面加强职业培训。其一,建立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其二,通过与培训机构合作、提供补贴和奖励等方式为失业者提供学习机会,促使其掌握人工智能相关的技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其三,提供个性化的转岗辅导和职业咨询,帮助失业者了解自身的技能、兴趣和潜力。其四,提供相关的职业选择和发展建议以及最新的就业市场信息,帮助失业者了解人工智能领域的就业趋势和发展方向。
(三)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仅需要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者个人素质提升入手,而且需要着力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为劳动者提供兜底性的支持,防止失业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构成威胁与冲击。从具体措施来看,在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同时,还需要注重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
第一,完善社会救济制度。人工智能的替代效应会导致市场对劳动者的需求量减少,造成部分人员失业,继而导致生活困难人员数量增加。针对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向其提供社会救济至关重要。从既有的制度经验来看,直接救济占据主流,即通过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类似的直接救济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降低失业者再就业的欲望,并滋生心理惰性。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在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同时,有必要从制度准入、救助期限、个人情况、追踪和退出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的设计和管理[13]。其一,在提供直接救济之前,应确保救济的对象符合一定的准入标准,具体包括失业者注册、证明失业原因和就业能力评估等,以确保救济的公平性和针对性。其二,直接救济应被明确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要设定一定的救助期限,从而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提升自身能力,避免其产生长期依赖和惰性。其三,针对不同的失业者个体,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救济安排,具体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创业支持等,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其四,建立失业者的追踪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状况变化,以便调整救助措施;同时,应构建和完善退出机制,当失业者恢复就业或具备自主创业能力时,应逐步减少或停止救助。
第二,创新社会保险制度。人工智能时代各类新型用工方式的出现,使得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满足不同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的需求,从而确保尽可能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其一,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新型劳动形态的工作者纳入进来,如自由职业者、平台工作者和短期合同工等,并确保这些工作者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其二,考虑到人工智能时代新型劳动者灵活就业的特点,可以探索引入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弹性的缴费方式和福利选项,使新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灵活的社保缴纳和福利选择,以满足其特定需求[21];此外,还可以提供灵活的医疗保险方案,以适应新型劳动者不稳定的工作状态。其三,支持新型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险。考虑到新型劳动者可能面临的职业风险,可以建立相应的职业风险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等,为新型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福利,确保其在职业风险发生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救助。其四,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在新型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具言之,政府、企业、劳工组织和保险机构可以共同合作,分享有关的数据和经验,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和有效的保险政策和制度。
四、结语
倡导人工智能发展是推动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和提高生产力之所需,但在此背景下,需要深刻认识到的是,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优化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提升劳动效率的同时,也会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一系列困境,包括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滞后、劳动技能差异加剧贫富差距以及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等。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基本准则,落实到具体层面,即需要通过对实质地位的强调与考量来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同时,政府应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培训,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培训资源,帮助其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工作需求。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应对困境的重要举措,在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可能会受到挑战,因此需要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 条。
(2)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