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过程中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03-08聂鑫
聂 鑫
(沈阳化工大学,辽宁 沈阳 110142)
0 引言
地方高校不像教育部直属高校那样,在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等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地方高校受教育部、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多重约束,在很多方面都少有自主权。而且地方高校科研成果权属改革是一个整体的系统性改革,从研发到中试,最后到落地,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体制机制的改革[1]。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存在的风险,这是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状态进行分析,科技成果转化虽然呈现了井喷的现象,但其中涉及很多敏感的问题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尽可能地赋予成果发明人或科研团队更多的自主权,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工作的风险。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主体从国家下放到科研院所或高校,再逐渐扩大至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产权归属政策来强化科研人员的权益,增强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2]。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抓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3]。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通过科技成果所有权前置股权分配来增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试点方案》实施两年多以来,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因此,分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试点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并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有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提升政策落地效果[4]。
1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的常见问题
实现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转化的整体质量需要将原本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由原本的纯国有逐步转化成为国家与发明人共同所有,实现部分产权的个人化变革。原本是先转化后奖励的状态,而现在要变为先实现权属分配后转化,这种方式能够提高应用的整体质量,打破传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工作问题,提高转化的整体效益,并且确保核心聚焦过程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其中涉及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通过对目前我国的职务科技研究成果状态进行分析,发现在当下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导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过程中存在了各式各样不同的风险。
1.1 科研人员缺乏积极主动性
目前,很多高等院校以及科研人员缺乏积极性。这是因为这些科技成果多是为了评职、评奖等,对这些科技成果能否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提高社会生产力毫不关心,这种发展方式就会导致引发纯纸面科研,并不利于我国整体基础领域研究的发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目的就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一旦提高了成果发明人或科研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势必会提高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积极性。人的积极性是促进科技成果最终能否实现转化的关键因素。有积极性,在面对困难时,往往会主动想办法、尽力寻求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多种方式;而一旦失去积极性,通常很简单的事情也会不了了之,无疾而终。因此,要想推动科技创新,积极性是基础,必须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使其在权属改革、成果转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1.2 科研团队及管理机构内制约因素
目前大多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属于行政管理人员,多数不具有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及项目管理类的教育背景,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科研管理岗位。再加上对科研管理岗位的工作重视不够,不进行岗位的专业培训,这就会造成科研管理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够准确,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对全国600多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其中83.25%设立了内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44.4%聘用了校外专职人员,但仍有13.8%的高校没有专职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此外,科研团队内部也会出现各式各样不同的利益分歧,或是由于市场技术、市场环境等导致在整个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利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大家普遍对科技成果转化热情不高,使得大部分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受国有资产处置制度的限制,不仅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推动成果转化因担责风险而动力不足,很多高校科研人员更是不愿、不敢转化科技成果[6]。科技成果转化不是简单的商品买卖,科技成果最终要让企业接得住、市场消费得起,必须遵循商品供需理论,在此过程中涉及各方密切联系、协同作战。而大多数企业重视眼前利益,缺乏中长期发展规划,不愿冒高风险参与进来[7]。作为市场的主体,一旦企业有了这种思维,势必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科学研究的发展模式,就会形成各自为战的态势。
1.3 各级激励政策难以推进
为了实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地方政府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这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如何能够落实、落细,仍然在一步一步摸索中。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虽然已经下放给各高等院校,但三权如何合法分配,如何协调三权之间的相关关系,都需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管理、组织和协调。高等院校考核评估机制也不完善,当前考核机制还是存在“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的“五唯”现象,对成果的可转化性和实用性很少关注[8]。
1.4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难以兑现
由于地方高校在人员工资总额和工资基数的基础上核算,受现行劳资、财政、科研等各种政策的交叉管理,与其他科技经费相比,绝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存在数额小和程序复杂的制约,因此导致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难以名正言顺地兑现。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存在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直以来被纳入高等学校“横向经费”管理体系中,在横向经费无“减半征税”依据和原有横向经费政策可以计提绩效的固有理念下,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会认为没有必要按照成果转化提取现金收益[9]。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兑现。
2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常见问题的对策
2.1 扭转以“转化”为唯一目的的权属改革
通过对目前成果权属的内容进行分析,能发现在目前我国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过程中,如果完全以纯商业导向作为科研机构研发以及转化的方向,其并不利于我国基础研究能力的提升,甚至会导致我国权属改革的质量不断下降。为此,在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研究与参与转化的过程中,并不能够以纯商业导向作为唯一的方式与目的。
2.1.1 减少一刀切的问题出现。应考虑到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以原创性、科学成果的方式形成,科研机构也应该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进行改变,防止原本的一刀切现象再一次出现。需要采取的应该是分割比例、累进制的方式,要求所有的科研人员围绕着自己所熟悉的领域、自己的相关专业开展基础专利的发展,做到纵深化、可持续性研究的突破,其最终的目的是帮助所有的科研人员在整个研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是专利化的体系,并且按照原本的比例逐一地一点点递增,避免研究范围没有办法聚焦这一问题。通过产权分割能够鼓励其在转化时的转化积极性,同时也确保所有的科研人员能够基于一种良好的心态进一步深入改革进行创新,提高改革的整体质量。
2.1.2 鼓励开展各种研究活动。目前我国所有的科研机构都应该本着鼓励而不强制,让所有的科研人员自愿选择相关的原则,引导差异化学术开展科研活动。在进行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做好基础研究型的活动,也需要做好商业转化型的活动,两者活动共同发展,设置相应的科研活动奖励指标以及方案,其最终的目的是让所有的科研者都能够得到政府的鼓励,并且根据自己的专业、自己的实际状态提高科研的整体效果。针对一些本身居于前沿研究并且没有转化意愿的研究者而言,需要采取的是常规激励,是为了让这些研究者能够研究更多的基础内容,并且能够为国家、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整个科研研究的过程中,其所有的产权成果是归国家所有,并且需要加大对这些科研人员的奖励制度,针对已有的专利成果进行转化,研究者需要制定相应的转化可行性报告,针对其成果的产业进步进行预期分析,了解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怎样的,确保其在基础之上做好分割比例的申请,并且签订责任转化,按照已经制定的期限报告等进行转化,提高整体效果。
2.1.3 甄别权属制度。高等院校需要在操作层面上甄别和分类,目前科研人员所选择的权属制度是什么。无论是高等院校的领导班子或者是校内外的专家、专业人士,都需要明确权属混改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并且通过会议研究、认证等内部的科研人员可以提交相关的专利,并且做好分割申请进行逐一鉴别。需要根据其实际状况做好不同产权的分割比例确定以提高产权的应用,使得整体应用效果质量提升。我国有相关学者曾经指出,如果一味地把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断降低,并且将其归结为科研评价制度,知识产权这一种方式其本身的应用效果相对较差,并且这种产权成果设计之初就存在着一定的方向性错误,导致职务科技成果在产出时无论是产出的区域、产业,或者是市场的切合度都相对较低,转化质量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然而目前只有从源头上改变成果在转化时的转化强度等问题才能够确保其科研成果的可转化性与成熟度,并且让更多的科研人员能够了解到自己的成果是相对容易转化的。
2.1.4 做好平台共享共建。我国国家、省级以及市级的科研产业部门,需要形成合力,做好信息平台的共享共建,明确各地区的产业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促使其变得更加简单。在成果转化后,应该以更加缜密的技术分析后期的活动内容。而不同的产业也需要考虑其对民生技术的技术清单以及相应的需求,例如国家与省级的自然科学基金、参考清单等一些内容,则需要及时地向相关的申请人群进行公开。要求这一清单中所有的技术预期成果都具有社会需求以及可转化的潜力,只有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意并且获得资助后,才能够与相应的单位协商产权的分割,并且明确产权分割中分割比例形成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我国地方政府更需要积极地推进科研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效果与建设质量,应明确科研机构中工程化平台的建设质量以及建设方式,促使科研成果转化拥有现实的载体。
2.2 改变科研人员不愿意进行成果转化的现状
现阶段有些科研人员不愿意将成果转化,这是由于科研人员认为自己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进行产权转化后,其转化的效果并没有给自身带来非常大的效益,虽然本质上存在着利己主义、缺乏社会责任感等问题,但是这一问题也直接阐述了我国现阶段科研人员的激励制度不足。需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同时增强科研人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所有的科学家社会责任感都是其生活发展的必然,如果缺乏社会责任感,就会导致科学伦理、教育质量不断下降,甚至无法以学术自律,应明确需要对所有的科研人员进行思想上的引导,其中包括了三个不同的方面。
2.2.1 增强科研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在选题与研究方面需要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并且以这些关键问题为己任,解决身边所有不同的事情。与此同时,也需要以一种绝对负责任的态度明确科研活动存在的重要性,并且将科研活动作为改造世界、让人们能够享受更高福祉的手段之一。在当下需要了解到这是科研工作者在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自己所需要承担的伟大使命,可以定期要求所有的科研人员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了解社会发展现状以及自身所承担的责任。
2.2.2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工作。科研人员需要了解到,产权人格化的条件本身是成果转化中的一个过程,而作为所有的科研人员,由于其自身的收益与公共收益本身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科研人员一定要本着不回避、不隐瞒,并且敢于自我揭露的态度,针对技术成绩方面向公众去披露一个全新的技术,了解到该技术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以及负面效应。科研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绝对不可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科研发展的最根本目的,应该考虑到任何一种技术应用在社会中所存在的潜在的负面效应以及危害,并且对可能存在的负面问题进行管理,防止科研人员出现隐瞒信息等一系列的情况。成果转化后的阶段科研人员则需要对自己的产权负责到底,一旦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地针对问题进行解决,做到所有的成果都可以实现可持续性的修正与改善,其最终的目的仍旧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科研过程中所存在的负面效应,并且要求企业与消费者了解到整个科研过程中所需要消耗的使用成本。在适当的情况下,作为科研人员可以无偿让渡部分产权的收益来防止由于整个科研成果完全在自己手中而导致的其他主体受影响,需要定期进行一定的补偿,才能够确保职务科技成果在权属混改过程中的整体质量。
2.3 从规章制度上赋予人员产权/中介机构激励
无论是在研制阶段或者是在其他阶段,科研团队都能够获取实验室或者是高等院校在场地、资金以及其他形式上的支持,这是因为科研人员做出的是智力贡献,而作为非科研团队的人员,需要在成果转化以及其他阶段展现出其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比如说风险投资机构、中试基地、企业都可以体现出成果转化的整体效益,而成果转化的成功与失败也受到了非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应该了解到,现阶段我国在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单位与完成人之间的分割,并且对所有的产权内容进行修正,确保其产权的应用效果得到改善。而其使用的结果也需要经过所有工作人员的认可与评定,确保该职务科技成果能够为企业发展产生积极的效益,同时为科研人员、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该成果一定要帮助二级单位以及完成人共同享受产权比例,校外关联机构也可以在成果产权转化之后,依据本校的科研成果,依据本校的实际发展状态提出产权分割申请,其目的是兼顾更多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也是对现阶段所有完成人产权利益的拓展,更是注重研发和转化规律的应用实现多主体利益平衡的重要方式。
2.4 高校要建立科研团队产权分配公示
目前高等院校所处在行政背景下,其也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利益者,但是高等院校以及科研团队本身有一定的行政职位、头衔以及团队的负责人。为此,作为团队的负责人一定要明确自身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整个科研团队在经营管理以及发展过程中的稳定。应明确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以及收益常常是一个科研团队出现内部利益冲突的最大原因之一。需要营造的氛围是公平、公正的,能够让整个团队健全向前发展,需要从机构层面上出台相应的分配标准,确保团队中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够感受到团队所带来的积极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是新出现的矛盾,以现有的法律政策对此定义属于国有无形资产范畴,但企事业单位可以占有、使用。利用财政资金产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国有资产,承担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仅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权。所以地方高校所对其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获得所有权,并拥有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由于职务科技成果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地方高校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权利、责任和收益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导致地方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不积极、不主动;加上国有资产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红线,约束着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尤其采用作价入股投资时的程序更加麻烦,极大地影响了这类成果转化的效率,也抑制了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如何找准改革的途径,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改革主要是一种探索和试验,其初衷是通过共同申请方式事先确定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占比,将科技成果变为集体和个人共有,个人占绝大比例,尽可能地避开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大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后,最终目的就激发更多的人在科研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新时代下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因此,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宣传、推广,并且在签订合同、执行等流程中,强化推广的整体效果,拓展成果权属改革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