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天津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现状及研究方向

2023-03-07靳玉丹牛福新李玉杰薛佩麟

天津科技 2023年11期
关键词:天津市立体海域

靳玉丹,牛福新,王 彬,李玉杰,薛佩麟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天津 300450)

0 引 言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推进海洋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培育智能光伏示范企业,采取了优先发放补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措施,为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海上光伏发电行业在新能源行业推进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在当下落实“双碳”战略的大背景下,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尤为重要。国家层面的海上光伏行业政策以鼓励类为主,其他沿海省市根据自身特点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山东、浙江、福建等地政策较为成熟[1]。

天津市作为渤海经济区的重要城市,对海上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视,针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也出台了部分政策,但是与快速发展的行业实际不匹配,还不足以满足海上光伏发电用海落地的要求,亟需丰富完善。借鉴其他沿海省份的经验,同时,根据天津市实际情况研究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时存在的困难与矛盾点对其进行系统性、科学性研究,为天津市海上光伏项目规范、合理用海提供保障。

1 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相关政策现状

截至2023 年1 月,天津市关于海上光伏发电行业相关的政策有2 项,分别为2021 年12 月发布的《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 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22 年8 月发布的《关于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知》是天津市为助力早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而出台的文件,为光伏发电产业提出了明确的规划和保障。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天津市没有光伏发电涉海管理的相关政策,因此,该文件的出台为天津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提供了指引,明确指出了“禁止、准入、程序、监管”等各项内容,其中第二部分的“严格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准入”[1]更是对光伏发电项目占海的管控要求和管理程序进行了清晰的阐述。《方案》中提到“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研究推进利用已建围堤形成的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探索海上风电发展路径”。[2]

天津市出台的政策与日渐发展的海上光伏发电用海产业已不能匹配,因此,需要针对天津实际情况,结合国内沿海各省的实践经验,出台更加成熟的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

在at所有的语义范畴内,原型语义是指在物理空间概念范围内的某一点,如at the corner/crossing。这是因为空间关系(spatial relations)是人们在体验客观世界过程中最先形成的、最基本的范畴,是具体、可体验和赖以生存的。其他语义范畴成员是围绕这个原型语义构建起来,并与之有着不同程度的相似性,如表示时间概念中的一点at seven,或事件过程中的一点 at one’s best,at most,他们都具有“过程中的某一点”这个共同属性。

2 国家层面及其他沿海省市海洋光伏发电用海相关政策情况

3.2.2 明确海上光伏发电用海布局及范围

部分沿海省份如山东、浙江、广东等地,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用海管理政策,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用海选址、用海控制指标、用海审批及立体分层设权下的确权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1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选址政策研究

贯彻集约用海原则,明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用海指标,助力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整体合理布局。具体用海控制指标建议以浙江省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为参考依据,考虑天津用海情况及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特点,综合分析后得出适合天津海域的海上光伏项目的用海控制指标。

为了更加明确海上光伏发电用海选址的要求,有的政策给出了规范用海选址的条款。如山东省规定“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牡蛎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5];福建省规定“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6]。

中国的陶瓷纹饰发展到宋元时期已经较为成熟,这一时期的各地的窑都有不少精品。以刻花为主的耀州窑所产的青瓷作品纹饰图案立体感强,线条流畅,刚劲有力,可见陶工们高超的雕刻技艺。由于烧制的瓷器主要为普通百姓使用,所以绘制的图案常常更趋向于生活性和民间性。当时皇朝为宋瓷还特别留有一间可以用来存放艺术珍品的房间,由此可见宋代纹饰的成就让人不可小觑。

越秀瞧在眼里,急在心里,恨不能自己也下水,把他们两人分隔开来,可她知道自己不能,那么冷的水,她站都站不住。

为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国家针对海上风电的建设做出了“双十”标准的规定,即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km、滩涂宽度超过10 km和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m的海域布局。但是对于海上光伏发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海上光伏发电还是可以对近海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有的沿海省市可能已经意识到了近海资源的短缺和近海开发的限制,开始推动海上光伏发电逐步走向远海,如浙江省提出“在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7]。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特点明显,目前主流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为桩基式,占用海域面积较大。因此,很多沿海省市为提高海洋资源利用、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推出了海域立体设权,为海洋空间的利用打开了新思路。如浙江省提出“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7]。山东省“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5]。辽宁省提出“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用海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8]。广东省也对立体分层设权征求意见“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水面建筑物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9]。

2.2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控制指标政策研究

国家为提高海域开发利用效率、实现海域空间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海域海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定了总体用海控制指标。有的沿海省市贯彻国家用海控制指标的原则,专门针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制定了相应的用海控制指标,为其他省市提供了借鉴。如浙江省明确了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的用海控制指标,包括光伏阵列离岸距离、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3 项控制指标,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的高度,以及光伏桩基南北向、东西向间距2 项建议性指标[7]。山东省提出了不同情况下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范围的边界界定方法和参数[5]。

2.3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审批政策研究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用海同样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尤其是涉及立体综合利用时,不同的沿海省份根据各自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针对立体综合利用的项目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分别征收海域使用金。

各年级学生退位减法和不退位减法在口算速度上的平均用时和标准差如表4所示,其中“1-1不退位”表示“一位数减一位数不退位减法”,“2-1不退位”表示“两位数减一位数的不退位减法”,“2-1退位”表示“两位数减一位数的退位减法”.

在用海审批的大背景下,专门针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审批也该遵循相应的原则。沿海省市出台的海上光伏发电用海审批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用海审批的大条款下进行的相应细化。首先是要进行充分的海域使用论证,突出论证重点,涉及立体确权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要明确,论证要点在山东省和浙江省的相关政策中已经明确[5-7]。另外,山东省针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整体论证。浙江省明确“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应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相应的落实情况在海域使用论证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上述半定规划将求解从低维空间转化到了高维空间,ADM算法获得的解与真实值之间仍然存在相当的误差[13,15]。为了获得更好的位置估计,有必要引入更为精细的寻优算法。倘若在以ADM算法所获估计值为圆心,半径不超过节点通信半径的圆形区域内进一步搜索寻优,有可能获得误差更小的位置估计。相比其他搜索寻优算法,粒子群算法PSO(Particle Swarm Algorithm)在具有较强的搜索能力的前提下,涉及参数较少且实现简单[16],适宜用于本文所述情形。

有的省份针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方式的界定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山东省明确“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海上光伏发电的另一种形式为漂浮式,由于建设难度大、成本高,目前处于正在发展的阶段,所以针对漂浮式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的政策也在探索阶段。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2002 年全国人大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细化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施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涉及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用海项目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山东省要求“备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关情况”,广东省“采用三维登记模式,确认不同海域空间范围的权利主体、使用面积等信息”。广东省和浙江省均做出要求,“注明光伏用海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具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徐复观以思想史研究所构建的解释学,对传统的义理与考据两种阐释方式采取了兼取而用之的态度,对现代以西释中与科学考据的实证方法采取了双重批判的立场。而对此立场的理解,尤需放置于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危机的文化背景里来理解。徐复观的解释学立场带有显著的比较视野,落实于如何恰当地对中国思想进行现代阐释。

2.4 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监管政策研究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 号)要求,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要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合规用海。从用海审批、项目建设、竣工监督检查、问题限期整改再到生态建设方案的落实,都需要进行监管。浙江省对海上光伏发电用海项目的监管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基本涵盖了自然资源部项目用海监管的内容。山东省更加关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改变海域用途、未批先建的情况。

3 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研究

3.1 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目标研究

天津市目前针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用海政策几乎为零,通过对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时困难与矛盾点的研究,找准政策制定的关键点,同时借鉴国家层面和其他沿海省份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政策的经验,梳理和研究天津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明确政策具体内容,优化和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天津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合理用海。

3.2 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内容研究

3.2.1 制定海上光伏发电用海基本原则

天津市海上光伏用海项目的政策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然后制定总体原则。根据现有的及未来的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综合考虑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可能引起的海上灾害隐患等,做好整体把控。

岩溶地区桩基施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桩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环境比较复杂,针对不同状况的溶洞处理方式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如何选择即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对于桩基施工的成败至关重要。本文介绍了溶洞的几种常规处理方法及各方法的操作要点和适用情况,对岩溶地区桩基础施工的常见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有效保证在溶洞范围内成桩的具体措施,可供今后其他岩溶地质条件下桩基础施工参考。本工程岩溶区域内所有桩基均已施工完毕,桩基施工质量均满足要求。

我国的海上光伏发电起步较晚,国家层面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的正式政策性文件。2023 年6 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从国家层面首次对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的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3]此外,立体确权涉及利益相关者协调、立体确权登记等用海管理问题,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还应该进一步细化。

根据天津市海域目前的资源利用情况及现有的海上光伏项目情况,对海上光伏发电用海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充分考虑海洋功能区的基本功能及海上国防、交通等的安全,尤其要明确养殖区域等的立体用海、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用海等关键热点区域的选址问题,同时,明确用海范围的界线,以便后期用海审批面积的界定。

我国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目前有2 种方式:一种是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取海域使用权证,另一种是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10]。有的沿海省份明确规定了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如浙江省规定“海上光伏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7];山东省、广东省可以通过依法审批获得海域使用权。针对使用未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立体审批,山东省主张“统一设计、整体论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广东省则是“项目用海审批层级不同的,按审批层级先高后低的顺序办理用海报批手续;项目用海申请单位不同的,按照协商明确的用海空间范围,分别办理用海报批手续”。针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立体审批,重点强调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是否一致,山东省规定“应征求原审批部门的意见”,广东省要求“用海审批前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的变更登记”。

3.2.3 合理界定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控制指标

若问题为效益型时,用若问题为成本型,用求得对应于各决策对象i(i=1,2,…,n)的最优目标权重向量为: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要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项目的选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管控要求[4],划定“三区三线”的地区要严格遵守用途管制制度规定。

3.2.4 规范海上光伏发电用海项目的审批

尤其是对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用海项目的审批,明确审批流程,强调海域使用论证,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做好不动产登记。其中相关方的利益协调结果应该是审批过程中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探讨了级联型电力电子变压器输入端当考虑功率的单向流动时,采用不控整流环节进行整流的仿真效果,通过加装APFC实现了网端近似单位功率因数运行,相较于全控型器件的脉宽调制整流可以节约成本,控制简单,容易实现。

3.2.5 加强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监管

根据自然资源部项目用海监管的最新要求,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海上光伏发电用海合法合规。

3.3 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体系构建

天津市目前专门针对海上光伏发电的用海政策几乎空白,因此,应该科学合理地构建好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体系,为天津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用海提供保障。

首先,应该做好天津市5 年内甚至更长时间的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规划引领,做好合理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立足现有资源,科学有序推进海上光伏可持续发展。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科学可靠的资源评估和海域使用论证,兼顾生态用海的原则。创新驱动,做好政策协同。充分发挥科学创新在海上光伏产业中的作用,同时,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出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其次,应该做好天津市海域立体设权的相关政策。2023 年6 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推进已经开始着手。海上光伏用海作为海域立体设权的热门用海之一,天津市推动地方海域立体设权的工作也应提上日程。按照自然资源部推动立体海域设权的总体要求,明确立体设权用海类型,论证评审、规范审批、做好登记、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及规范用海监管,同时根据天津本地实际细化每项内容,规范具体流程,使政策落到实地。

最后,应该做好天津市海上光伏的用海管理相关政策。以海上光伏总体布局、立体分层设权的相关政策为依据,专门针对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管理出台相关政策。细化明确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的具体流程、相关指标及审批要点等相关内容。

从海上光伏整体布局、实施立体分层设权再到海上光伏用海管理,建立完整的海上光伏发电用海政策体系,既为天津市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为天津市海域资源利用效能的提高做出了贡献。

20世纪以后,虽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但法国的成人教育持续发展。1971年颁布的德洛尔法案(LoiDelorsjuillet,1971)是法国成人教育的一个里程碑。该法案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永久教育的范围。该法案规定:接受成人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所有劳动者都应均等地享有成人教育的机会。其目的是使劳动者适应技术和工作条件的变化,保证他们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贡献[3]。

4 结 语

政策的制定要与项目发展相匹配,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政策的研究涉及面广,内容多,在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需要认识到其具有复杂性与艰巨性。本文围绕天津实际情况,提出了天津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的政策体系框架,立足天津市实际情况,为天津市行政部门审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了依据,为促进天津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合理用海提供了思路导向。■

猜你喜欢

天津市立体海域
遗落海域
有趣的云
埕岛海域海上独立桩拆除方案探讨
念个立体咒
如果画笔会说话?
天津市第三届“未来之星”初中数学邀请赛
立体登陆
广东省海域使用统计分析
炫酷立体卡
海域评估技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