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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现象的调查研究及改进建议

2023-03-07李朝霞

人人健康 2023年1期
关键词:药店依法零售

李朝霞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山西太原 030031)

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依法”“合规”日益成为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药品零售企业不规范经营,不仅会扰乱医药市场秩序,更有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营造规范化、法治化的医药市场经营秩序,已迫在眉睫。

1.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性

1.1 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我党的重大任务之一。作为我国医药卫生健康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药品零售企业,其在保障和促进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法治思维,强制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无论是助力“健康中国”建设,还是助推“法治中国”建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2 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有助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随着人口老龄化、药店集中度提升、药店经营品种齐全化、人民对健康的关注度及自我诊疗能力的增强,“小病进药店”已是当今社会人们的一种习惯性消费行为。药品与人民生命健康紧密相连,但绝大多数人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合理用药缺乏科学常识,因此,依法合规经营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就显得更为重要。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可能减少对缺乏安全用药知识的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的侵害,从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2.药品零售企业常见违法行为

通过实际走访与调查,发现受经济利益驱动、法律和规范意识不强、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不强、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药品零售行业目前仍存在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2.1 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此类违法行为是药品零售企业所有违法行为中表现最多,也最为突出的。具体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2.1.1 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如有的药店未经批准却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有的药店经营范围不包含生物制品,但却购进并销售生物制品。

2.1.2 不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

例如,经营者通过刷医保卡从其他药店或医院购进药品后再出售给消费者;经营者回收消费者没有用完的药品后,又出售给其他消费者。基于以上原因,监管人员进行飞检时,对于现场抽查的药品,当事人经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或凭证,或只能提供虚假的进货清单。

2.1.3 销售过期药品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

为减少损失,在销售过程中掺杂假药、劣药者也是存在的。另外,也有存放于中药斗内的中药饮片因养护不到位已经发生霉变,但仍在销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1.4 对药品销售的管理不规范。

例如,执业药师不在岗位时,为追求业绩或利润,依然会卖给消费者处方药;处方登记信息不全,或执业药师履职不到位等。

2.1.5 药品陈列与储存不规范。

为方便消费者查看药品,将部分处方药放在开放式货架上,与非处方药混放在一起;或将药品与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混放在一起;阴凉品种未进阴凉柜储存等。

2.2 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价格法》的主要行为为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药店将N95 口罩、酒精、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等大众急需的物品以进价3~10 倍的价格进行出售,这就属于典型的“哄抬物价”,在疫情防控这个非同寻常的时期,不仅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也侵害了进店消费的顾客的利益。

2.3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常见的违法行为为搭售商品。即药品零售企业通过捆绑销售、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初期,由于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紧缺,许多药店将药品与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捆绑起来进行销售,消费者不买药品不能单买口罩或消毒液等。药店设定有失公平性、欠缺合理性的交易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仅破坏了医药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4 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2.4.1 发布虚假广告。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初期,有些药店在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某些药品或保健药品具有预防新冠肺炎病毒功效的前提下,在其营业场所张贴、悬挂类似于“每天服用2 支XX 口服液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口罩+消毒液+维生素C”等内容的宣传条幅或POP 广告,欺骗、误导或诱导缺少医疗知识又怀有恐惧心理的进店消费者,其行为与我国《广告法》严重相悖。

2.4.2 发布处方药广告。

药店开展促销活动时,为吸引更多的顾客或扩大影响力,经常会在包括营业场所在内的多处区域自行张贴打折销售的宣传画报,或发放药品打折销售的宣传单、宣传页,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会涉及多种处方药,违反了处方药只能在指定的医药学类专业刊物上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3.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的措施

3.1 多措并举,提升医药人的人生格局

不同的意识会导致不同的行为,不同的行为又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要使药品零售企业做到依法经营,首先要培养医药人的社会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大爱情怀、仁爱之心。一是让一线的医药人对顾客有关爱之情,树立敬畏生命、真心实意为顾客排忧解难的意识;二是让一线医药人对职业有热爱之心,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神圣的,事关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要厚朴守正,严守药规,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利欲熏心;三是让药品零售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医药事业有忠爱之义,站在“生命健康至上”的高度,怀着“医者仁心”的本心,跳出“自我”的小圈子,主动摈弃短期利益,追求长远利益,在实现自我价值的道路上给社会及大众带来更多的利益。

3.2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2.1 实施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应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下功夫,借力“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及“药品监管云”、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药品品种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实时动态监管,提升监管便捷性和精细化,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能的提升,努力实现“严管+智管”的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其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重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为“大系统、大数据、大平台”的运用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药品安全管控的全程化和精细化、开创药品产业安全管控新模式和新路径提供坚实保障。

3.2.2 认真履职尽责,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注重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自己对问题的预见性和研判能力,力求把事后监管变为事前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假药、劣药进入医药市场流通领域,避免假药劣药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危害[1]。

3.2.3 强化交流研讨,促进监管方式多样化。

处在不同地域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在其药品监管的工作实践中,会形成自身独有的药监经验,在勤于、善于总结的基础上,借助总结会、交流会或药品监督管理平台,将一些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进行交流、复制与推广,会在促进药品监管方式多样化的基础上更加促进药品监管的有效性。

3.3 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必须严惩重罚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不仅要加大惩处的力度,更要提高罚款的额度,并确保“处罚到人”的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通过严惩重罚,切实实现打击一批、规范一批、震慑一批的监管效果,逐步实现经营者由“不敢违法”到“不愿违法、不想违法”。

3.4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实现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人多才能踩出阳关道,众人添柴火焰才会高。有效的监管要依靠人民[2]。首先,应有效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各门店附近的居民或其会员在消费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检举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弥补专门监督机构及人员因精力不够而导致的力度不够的不足。其次,可以从医药企业、中高等学校、退休人员中寻找有相关专业知识,且热衷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兼职检查员队伍,适时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再次,应发挥各地医药行业协会的功能与作用,引导、教育、帮助其会员和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整个医药行业守法、自律。

3.5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促进医药企业依法经营

新闻媒介具有信息传递迅速、影响力大、威望高等特点,任何企业、任何事件,一旦受到新闻界的关注,就会成为各种媒体争相报道的重点和热点,也会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和关注的焦点,从而使企业获取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反之亦然,企业出现过错或过失时,如果媒介加以揭示或披露,企业的形象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因此,着力发挥“媒体喉舌”的作用,加大对医药企业违法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必然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药品监管领域可利用微信、微博、抖音、公众号等实施监督,势必会促进医药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4 小结

药品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零售企业经营管理责任重大,不能出一点纰漏和问题。一个优秀的企业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强化监督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还是看企业自身,目光要长远,切忌只图眼前的微薄利益,一定要将人民群众合理安全用药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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