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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

2023-03-06法人王英光

法人 2023年1期
关键词:业务管理过渡期个人信息

《法人》特约撰稿 王英光

新 闻

为满足新时代征信行业规范发展要求,有效解决金融行业业务需求与信息滥用、侵犯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解 读

办法的出台对征信行业意义深远,其主要从三方面明确了对此行业的监管要求。首先,明确了征信业务的监管边界,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规定为信用信息,并以列举的方式将“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类征信业务,纳入征信业务管理范围;其次,确定了“断直连”的监管要求,即从事上述数据处理和类征信业务的企业均须持牌经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依法办理备案;最后,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相衔接,着重强调了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以及异议投诉权的保护。

办法对从事金融助贷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影响巨大,所涉企业需按照办法规定调整自身的业务模式,加强自身业务的合规措施,部分企业可能因无法适应监管要求而不得不停止从事此项业务。

与此同时,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行业和从事此项业务企业的保护。近年来,因从事类征信业务被处罚的企业不胜枚举,部分企业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触碰刑法红线,致使企业和企业高管面临刑事处罚。

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推动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随着办法出台后监管要求的明确,从事征信业务企业的法律风险也将会有所降低。

办法实施一年以来,还未出现过多因违反监管规定而遭受处罚的案例,原因在于办法制定时,便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 年6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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