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之(五)动态更替法
2023-03-05杨建强杨林杨浩孙也尊陈俩兴
■杨建强 杨林 杨浩 孙也尊 陈俩兴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装备建设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装备采购合同的权威性、规范性、约束性日益凸显,合同订立履行和监管水平直接影响我军装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提高装备采购效益,目前装备采购领域绝大部分采取的都是竞争性采购方式,对于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具备开展竞争性采购条件时,也需开展竞争性采购。目前合同监管运行机制下,如何对竞争性采购合同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军事代表工作实践中需要探索的课题。
1 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简介
针对当前军事代表在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经过调研、分析、总结和比较借鉴,课题组紧贴任务实际创造性的提出了15种单项监管方法(追溯历史法、状态核查法、能力评估法、焦点附加法、动态更替法、多项选择法、节点激励法、联合监管法、负面清单法、告知承诺法、随机抽查法、三方审计法、用户告知法、分步结算法、交叉评价法)和5种系统监管方法(分级监管法、分类监管法、分阶段监管法、分层次监管法、分模式监管法)构建的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确保了以质量为核心的合同监管工作的创新开展。本文介绍单项监管方法之动态更替法。
2 动态更替法的提出背景
GJB 3889A-2006规定对于大型复杂装备通常建立军事代表质量监督体系,合同监管运行机制建立后,对于重要型号装备需要建立合同监管体系。为确保项目合同监管体系有效运转,应当编制下发组建方案等体系文件,建立计划管理、工作协调、工作报告、信息管理以及工作会议等制度机制。组建方案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即列出型号装备的所有配套关系和成员单位,即配套产品名称、配套单位和监管军代室、相应的联络人和联络方式等。承担总体监管任务军事代表室所属军事代表局负责承办项目合同监管体系运行管理工作,相关军事代表局(室)根据承担的合同监管任务参与项目合同监管体系相应工作。体系的建立利于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协调各有关军事代表室的合同监管工作,推进型号系统整体研制生产进度和质量保证工作开展。
重要型号装备往往组成较为复杂,分系统或配套产品众多,目前的竞争性采购机制要求需在系统各个层次开展竞争。由于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竞标进度不一,特别是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军民通用性强、技术门槛较低、涉密程度不高、附加值较高的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参与竞标单位居多,各方关注度较高。从招标发布、规则制定、比测试验、质疑处置、开标评标到中标报批一套流程走下来周期较长,从目前实践上看,所需周期一年半载都不鲜见,往往在型号总体已立项批复进入工程研制阶段后,相关配套产品竞标还未结束,相应产品的承研单位和监管军代室迟迟无法确定,造成型号装备整体进度严重拖延,配套关系已明确的合同监管体系也无法及时建立,影响了合同监管体系作用的发挥。
3 动态更替法的设计思路
基于以上考虑,为推动合同监管体系工作顺利开展,有必要在主要体系成员单位已确定的情况下先行建立监管体系,用于解决因竞标进度滞后导致部分配套单位未确定但需组建监管体系的问题。
方法内容:对于需组建合同监管体系的重要装备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整体最新进展,将已确定的配套关系及中标单位列入体系成员正式名单,未最终确定的配套关系及竞标单位列入体系成员暂定名单,一并纳入体系组建方案文件中,工作开展时实行监管体系成员单位动态更替,最终迭代成为配套关系明确的监管体系。
开展方式:对体系相关文件进行版本管理,通过动态更替体系文件版本并经过体系工作会的确认,逐步明确体系成员中的竞争性采购中标单位及监管军代室。
开展时机:组建合同监管体系时。
4 动态更替法的实施流程
可分为梳理全系统配套关系、确认中/竞标单位、上报组建方案(草案)、监管体系版本更替、开展监管体系工作五个步骤。
梳理全系统配套关系:依据研制任务书、研制总要求、直签合同的配套明细表等,梳理出重要装备建设项目全系统的配套产品和相应承制单位及监管军代室。
确认中/竞标单位:对于需要履行竞争性采购程序确定的配套单位,根据目前进展,区分哪些已经完成了竞标,哪些还在进行,确认已中标单位和正在竞标单位。
上报组建方案(草案):根据目前已确认中标单位和正在竞标单位清单,编制体系组建方案(草案)等监管体系文件,上报至合同监管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发。同时制定计划管理、沟通协调、工作会议、信息管理等相关体系工作制度。已确定配套关系的,总体监管军代局(室)及时明确和委托配套监管任务,并及时签订配套监管协议。
监管体系版本更替:根据项目最新进展,及时确认最新状态的已中标单位和正在竞标单位清单,对监管体系方案等监管体系文件进行版本动态更替,经体系工作会确认后,按原审批渠道上报批准。
开展监管体系工作:根据现行有效版本的监管体系方案,合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军兵种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合同监管体系,承担总体监管任务的军事代表局(室)承办监管体系运行管理工作。
5 需要注意的问题
此方法主要适用于部分配套单位竞标结果未定但总体单位确定的情形,由总体监管军代室按程序要求向合同监管主管部门提出组建合同监管体系需求和体系组建方案建议。可参照软件工程化管理的思想,对监管体系按照1.0、2.0、3.0等实施版本管理,监管体系换版时应召开相应的合同监管体系工作会进行确认。需要纳入配套监管范围的产品,原则上仅限于单独鉴定定型的产品、关键和重要分系统、具有独立功能的单机设备或软件,以及经主管机关审核发布后列入超范围监管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以上产品及承制单位纳入全系统配套关系进行管理。监管体系工作开展时,对于已明确配套单位和已中标单位及监管军代室,进行合同监管完整信息的传递和联络;对于列入体系成员暂行名单中正在竞标单位及监管军代室,只进行合同监管一般信息的传递和联络。
6 结论
作为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的第五种单项监管特性方法,动态更替法适用于合同监管体系组建工作。此方法的运用可以在型号系统大部分成员单位已确定的情况下就建立合同监管体系,以推动体系监管工作尽早开展,从而提高合同监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