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一体”协同:嵌入合作社的农村社会治理
2023-03-04李明辉高静雅秦桂芬
□文/李明辉 高静雅 秦桂芬
(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云南·昆明)
[提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回应了农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产品的缺失,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契合并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高度耦合,形成嵌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基层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税取消以来,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级党组织财政“悬浮”,基层组织集体经济缺失,陷入“无钱办事”的困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缺乏。加之受市场经济和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广大农村文化发展滞后,优秀传统道德观念丧失。片面追求GDP 的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人民生产、生活环境日益恶化,对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提出重大挑战。党的十九大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多元主体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农村基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以经济为切入点,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二、研究回顾
查阅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有关文献,相关研究更多是在税费改革后,特别是近十年来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兴趣和关注,可以梳理为如下三个方面的研究路径:
(一)农民的组织化重塑乡村治理主体。税费改革导致乡村两级组织财政萎缩,治理无力,单个农户无力发展“大生产”、应对“大市场”。曹锦清认为,传统农民只有与周围集市相交换的经验,从来没有与国内大市场相交换的经验,由于农民交换经验规模过于狭小,能向市场提供的商品量很少,进入国内市场的成本过于高昂,因而各分散经营、独立决策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大市场相衔接。美国学者埃弗里特·M·罗吉斯在谈到农民的组织问题时说:“当农业的性质由维持生计转移到商品生产时,就要看到农民运动与农民组织的重要性。”我国农村弱质性的社会基础及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应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在这个意义上,农民组织化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二)农民组织的创新发展嵌入乡村社会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并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之中,形成了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阎占定称该模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结合的产物,内容包括经济参与、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在实践中产生了促进农民增收、政治民主、社会和谐等效果。其职能逐步向多个领域扩展,有利于弥补政府纵向治理能力不足和村民横向自治能力的缺失,把中国的制度优势和传统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应了新形势对社会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要求。然而,行为选择往往不是单方面的,作为以经济行为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如村委会有关产业发展需要吸纳合作社的参与,或借助合作社来开展农业推广训练、村社环境改善等业务,合作社也积极参与村两委主导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嵌入农村社会治理的农民组织与村两委组织的博弈。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乡村治理之后,与原先存在的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即村两委组织,如何实现共同治理呢?作为传统的治理主体组织,村两委在村组织活动的组织发起上的作用不可或缺,应处理好新型农民组织与村两委及上级组织的关系。合作社是权利拓展型参与者,村两委为权利垄断型参与者,合作社要拓展权利空间,而村两委能够合理让渡权利,构建一个有机的民主协商机制。以上研究重在定位村两委和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明确了农民合作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改进了基层民主治理主体组织的结构,符合乡村社会的实际和发展趋势,为多元主体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逻辑选择。
以上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极具指导性。但笔者在此进路的指引下调研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仅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而且在生态方面也有延展,且其参与具有高度的协同性。在新时代,集山区、贫困、民族于一体的云南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与基层社会治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协同,对决胜脱贫攻坚、与全国一道建成小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鉴于此,本文选取云南省(西南边境多民族地区)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荣鑫生态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个案进行分析,试图验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五位一体”协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创新实践及效果——以荣鑫生态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21 世纪初,取消农业税和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至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受到更多学者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完善也呈现出诸多的创新实践。笔者以云南的个案阐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创新实践。
(一)协同治理的背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聚焦了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我们处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机,既要在国家战略层面对农村基层进行宏观把控,给予大量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又要对广大农村基层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自由探索充分赋权。一方面鼓励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进行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激发基层发展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要尊重、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发展方式,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二)协同治理的实践。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顺濞镇哈腊左村荣鑫生态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由哈腊左村两委领办,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罗光荣担任理事长。漾濞县是“中国核桃之乡”,漾濞核桃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多项荣誉,哈腊左村村民有种植核桃的传统,罗光荣2008 年开始种植核桃。多年来,每逢核桃采收的季节,域内外大小商贩云集收购核桃,由于市场信息、周转资金等方面的原因,村民与商贩在交易中处于劣势,优质核桃常常以低廉价格被收购,农民增产不增收,经济效益低下,广大村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2011 年罗光荣作为村组干部外出参加培训,听有关专家讲授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及运作课程,结合对家乡实际的思考,回乡着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 年荣鑫生态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注册成立。合作社成立初期,发动群众参与极为困难,除了村委会几名干部之外,找其他人参加都是“求爷爷告奶奶”。成立之后,合作社着眼长远,立足产业走生态化的道路,并加强对社员技术方面的培训,随着效益显现,村民逐步打消顾虑参加合作社,仅在当年,村民的人均收入就从加入合作社之前的4,200 元提高到7,000 元。村民的收入提高了,村集体经济有了着落,哈腊左村的面貌也焕然一新。该合作社是典型的村两委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领办形式主要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就云南而言,村两委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不在少数,2016 年全省44,386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村组干部牵头成立的就有5,434个,超过总数的1/10。
(三)协同治理的效果。从该合作社案例可以看出,合作社益贫的功能展现无遗,而解决了集体经济空壳的问题则是对乡村治理最大的贡献。村集体有了钱,乡村社会事业的建设才有依托,房屋建设、修建道路、产业升级、改善村组干部待遇等成为可能,而为老人缴纳“新农合”、给孩子上学奖励也让村民有了集体的归属感。同时,依托合作社,罗光荣把村里森林的防护、道路的清扫、自来水的管理都置于合作社组织化的运作当中。此后,他一方面将核桃申请有机认证,设计包装盒进行精细化销售,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另一方面他始终秉承一句话“农民有钱了,事情就少了”,希望各村组自己组建合作社,村组也发展自己的集体经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会治理“五位一体”协同探讨
上文对个案背景、实践和效果的分析,实现村两委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等多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共赢”,产业培育了,经济发展了,社会事业建设了,文化素质提高了,收入增加了。这既是我们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会治理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五个方面的协同,本节从“五位一体”的视角进行探讨。
(一)经济协同。近年来,我国制定系列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比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也投入大量的资金在支持,但如果像以前一样“撒胡椒面”,则收效甚微。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经济主体组织,既能承接国家自上而下的政策、资金等扶持,也能组织群众自下而上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村两委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先天的体制内组织优势和与上级党委、政府的便捷联系,能够及时捕捉政策资源,把上面的政策和资金“请进来”,但在使用上,则可以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市场信息的灵敏和对市场资源的把控,把政策和资金项目落地,达到“用得好”目的。在此基础上,以产业特别是农业产业为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更多政策、资金等资源的扶持,产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村两委以资金、土地、资产等入股参与合作社的运作,实现盈利分红,可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再者,村民加入合作社成为农民组织化的重要切入点,构建了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增加收入,更重要的是,使农民在除了村两委组织之外增加了新的“利益代言人”,激发了参与的动力。
(二)政治协同。通过村两委领办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唤醒农民的民主意识,激发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动力,构建了新型的基层民主协商自治机制,改变过去农民游离在基层治理主体之外的状况,进而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以经济参与为切入点,村两委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既能够保障粮食、作物的安全,又能大量吸引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解决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就地就近就业也能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兼顾家庭,照顾好老人、小孩和妇女等家庭成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社会严重分层下的绝大多数小农,通过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实现有利可图,能够提高组织化程度,在政府与农民不能直接开展对话的情况下,搭建了沟通的平台和衔接的载体,由上往下的政策执行多了一层组织保障,自下而上利益诉求甚至是压力传导也多了一层缓冲。农民在参与合作社从事产业经营甚至是社会公益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部分诉求,培养了现代公民意识。尽管通过这一渠道来实现基层民主政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始终是一种由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产生的创举,其示范性和实践性不可估量。因为在既有的基层民主政治进程中,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除了在民主选举有相对的明晰要求和执行程序尚且存在诸多比如贿选、胁选等问题外,在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基层自治民主的实践还是很薄弱的。在农民加入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中,鼓励农民在组织中进行全方位的尝试和实践,相信总会形成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
(三)社会协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既要靠政府的投入,更要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提供。在合作社负责人的带领下,加入合作社的参与过程,通过将手中的资源(土地或者有限的资金)甚至是义务、公益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获得了收益和荣誉、价值,或者是存在感,使村民对民主和参与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理解。在新时代,通过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使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诸多惠农惠民政策的实施,让广大农民重新看到希望,收获了人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村庄治理中能够发挥组织优势,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业建设,诸如修路、引水、环境卫生、护林防火、化解矛盾纠纷、资助奖励办学等,促进基层社会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增加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四)文化协同。阎占定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参与是当前一种普遍性、经常性、简易性的参与行为和参与方式。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对乡村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的捐助捐建;二是积极举办和参与乡村文化体育活动;三是开展对社员及带动农户的文化知识、农业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云南为代表的西南广大民族地区,不仅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还有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就笔者调研的情况看,除了以上观点,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民族地区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和少数民族群众能歌善舞的特点,组织经常性的文艺活动,促进群众的文化交流,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同时,能够有效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对农村的袭扰,甚至能够抵消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响,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
(五)生态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云南生物多样性的优势,发展生态优质的农业产业,提供绿色有机农产品,不断擦亮云南“绿色食品牌”。本文案例中的荣鑫生态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把握住了“中国核桃之乡”的品牌优势,走生态发展道路,产品得到消费者认可,生态效益成功地转化为经济效益。云南等边疆民族地区生态良好,森林覆盖高,护林防火成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合作社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投入到森林防火当中,减轻了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负担,提升了基层生态治理的效能。同时,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生态宜居的要求打造美丽乡村,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出建设美丽云南的号召,合作社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主动融入到村庄道路卫生、人居环境整治当中,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在群众精神上也得到愉悦,有效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五、结论与讨论
农业税取消以来,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与无限膨胀的大市场完全断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组织,其组织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组织化的农民打破了过去以家庭或乡邻为核心狭小的空间,拓展了人际关系的空间和范围,增加了新的社会交往和方式。但在组织过程中,内部(农民)的不合作和外部(市场)的不合作,导致合作成本都由发起人或领办人承担。高昂的农民组织成本和村两委先天的组织优势不谋而合,村两委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基层社会的协同创新,为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实践借鉴。从所选择的案例来看,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多角度的参与治理对乡村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重新进行了配置,使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达到一定程度的优化,农民的组织化也较为直接地影响着农民的民主参与程度和参与效率,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乡村的治理结构。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高度契合和深度协同,鉴于新的组织形态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不同层面认知、个人知识素养、不同利益表达等因素的场阈中,并不见得为各类治理主体所认同和接受,需要处理好如下关系来提升治理效能:要突出村两委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重视村两委领办合作社中的机制困境,比如村两委干部和合作社负责人“一肩挑”或者交叉任职等问题;引导和规范合作社发展,防治合作社异化和空壳;强化乡村干部素质和培养乡土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