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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论文的行文特点与写作要求

2023-03-04杨云天

新疆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政治学社会学法学

杨云天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长宁 200063)

一、法学论文的总体特征与主流趋势

当前,学界关于法学论文的文本研究较少,难以凸显法学论文乃至法学学科的文本特色,难以助力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法学论文在文本层面相较于其它学科论文的特别之处。在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传播学等社会科学诸学科中,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的内在联系最密切,三者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手段、论证结构最相似。但是,在实质与形式上,法学论文仍有众多特点,并呈现一定的变化趋势。

社会学论文以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作为研究内容,以社会阶级、社会流动、社会变迁等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其中的社会法律、越轨行为、犯罪行为等与法学研究对象存在交叉,研究手段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来对某类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并已大规模采用数学统计方法来辅助研究,当下兼采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政治学论文以政治行为和政治体制作为研究内容,以国家权力、国家制度、政党关系等政治活动为研究对象,其中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宪政制度等与法学研究对象存在交叉,研究手段常采用定性的方法来对某类政治活动进行分析,当下以思辨研究为主。而法学作为一门古老而常青的学科,法学学科论文拥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此是其魅力与价值之处。

研究内容和对象上,社会学、政治学论文以抽象的活动或现象为主,法学论文则以具体的法律文本和司法案例为主,表现在行文中即频繁引用各类法律规范或政策性法律文件条文,以及各级各地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并通过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将之解构分析,法学学科内部称此为提炼规则和抽象教义的“法教义学”。

研究手段上,法学论文仍以传统的法律文本思辨研究为主,但已出现一定规模的实证研究和跨学科研究。并且,由于近年来“法社会学”的崛起,部分法学论文已开始借鉴社会学研究范式,即以法律实践现状及规律作为研究目标,利用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验研究法等经典社会学方法来观察变量、总结经验。而区别于主要以文本规范与案例法律结构作为研究客体的“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研究客体更倾向于裁判规范与案件社会结构[1]。同时,由于近年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加深,以及“实证社会学”的大行其道,部分“法社会学”论文更跳脱出经典社会学方法,尝试运用概率论、博弈论、统计学、运筹学等数学方法,利用SPSS、SAS等专业统计软件来辅助分析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征和趋势,并产生了所谓的“计量法学”。因此,此类“法社会学”论文的表述往往具有强烈的社会学色彩,定性、定量方法交织,思辨、实证研究交融,兼具法学的法条分析与社会学的数据解构等行文特点。此外,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愈加完备与法学研究的愈加深入,众多法学论文的境界已从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升至法律精神的探讨,“法哲学”因之兴起。又因为政治学与哲学的内在一致性最为鲜明,且法律为国家制度的重要构成,“法哲学”往往体现为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即以法律精神与法律本质作为研究目标,利用卢梭、洛克、黑格尔等先贤的思想言论来从宏观上阐释当代法律的理论构造或发展进路。而区别于主要以形式上的法条、案例的逻辑分析和体系分析作为论证支撑的“法教义学”,“法哲学”的论证支撑主要为先贤思想和大家言论所抽象出的真理,“法哲学”论文因之常见《社会契约论》《政府论》《法哲学原理》等哲学、政治学经典的引用,法条、案例的引述则较少。因此,此类“法哲学”论文的表述往往具有强烈的政治学色彩,思辨研究的特点明显,却又不似哲学论文般晦涩。

二、法学论文的创作意识与实质要求

(一)开拓的创新意识

论文作为学科领域最新成果的体现,创新性是其最重要的性质。相比于根基深厚的社会学、政治学,由于传统律学与现代法学的脱轨,以及苏联法学的负面影响,中国法学学科尚未足够成熟[2]。因此,法学论文应追求知识根基的扩大化、科学化,以彰显创新意识,具体如下。

首先,全新的研究材料。相较于社会学、政治学,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法律在中国的实践时间较短,导致现有的法律研究素材不够丰富。而各国的法律各有优点、特色,且部分国家社会情况与中国相似,或民众生活习惯与中国相近,其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宗旨、实践问题等都可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也可为深入研究该国法律提供参考[3]。法学论文因之可关注并利用国外的法治资源,进行比较法视阈下的研究。

其次,簇新的研究视角。在学科特性上,政治学由于意识形态色彩浓厚,部分观点需保持高度一致,法学则鼓励观点争锋。此外,中国法律制度趋近完备,对已有问题的深入研究,也需从簇新的研究视角来发掘。簇新的研究视角又可分为新鲜的研究方法、迥异的学术观点,前者指用其他部门法甚至其他学科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来对已有法律问题进行本部门法、本学科角度的重新分析,后者指对已达成一定共识的学术观点进行批判。法学论文因之需尝试用新的研究方法、观点来剖析问题,或对既有的法律认知进行再批判。

(二)坚定的中国意识

自中国进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起,中国法律即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的影响。如今亦是此般,过多的“外国法律制度的中国启示”式文章出现。法学论文应彰显主体性“中国”意识,具体如下。

首先,明确政治站位。相较于社会学等客观描述现象的学科,由于法律需作为社会治理手段来服务于政治,则法学研究应体现政治色彩,明确政治站位。而论文目的既是学术观点博弈,也是意识形态争锋。所以,法学论文写作时,不能用“学术”“问题”消解“主义”,应立足制度实践,在法益价值比较、程序优先性比较等法律问题中坚守政治立场。

其次,考虑民族习惯。相较于社会学、政治学等外来学科,中国自古即有“律学”,中华法系思想至今仍影响当代法律,习近平也要求“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4]。因此,论文写作时,需意识到中国法律具有中国特色,而这些特色往往都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社会习惯、传统认知等法治背景,例如刑法设立中国特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等。同时,为加快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可利用其它国家法律的借鉴价值,对其进行扬弃、辩证的学习。法学研究因之可参考其它国家的法治经验,但仍需坚持在中国的法治背景下充分吸收法治的本土资源,给出适合当代中国的法律答案,杜绝“国外经验的信手拈来+中国问题的浮光掠影”式写作[6]。

再次,立足现实国情。相较于理论色彩突出的社会学、政治学,法学更具应用性,更注重现实问题的解决,则法学论文应切实关注现实中国国情的“真问题”。所以,中国法律的规范宗旨、设立目的势必不同于其他国家,不能片面地使用其它国家的法学研究方法对中国现实问题进行空中楼阁式的探讨。因此,法学论文写作时,需深刻了解现实国情,以国情为基础来对现有法律进行辩证批判,所提出的结论和建议也应考虑实际国情,避免论文成为超越现实的空谈。

(三)敏锐的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是敏锐学术感知的鲜明体现,更是判断论文优质与否的重要因素。相较于强调观察和描述的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的问题意识更为强烈,需从社会变迁中发现新的法律现象及问题,并提出具有应用价值的法律对策,具体如下。

首先,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发现问题。法学应体现应用色彩,关注实践问题,为现实法律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出现不少问题,并由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推进,更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制定、实践提出更高要求。此外,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新的法律问题也频繁涌现。上述情势对法学研究既是严峻挑战,更是愈加丰富的研究资源。法学论文因之需着力解决本土法律问题,以使法学研究更加切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性和实践性[7]。

其次,在中国的法律案例中找寻问题。相较于关注抽象现象的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着眼具体事件,有大量真实的法律案例可作为研究基础,并使之彰显现实意义。近年,越来越多的重大法律案件被社会公众所关注,并对中国社会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此类案例是法律实践的具象体现,而案例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法学论文因之需利用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网站,着重关注大案、要案、首案,反思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类似案例进行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衬助,增强法律研究的现实性、客观性。

再次,在法律交叉学科中探索问题。如今,法律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组成部分而变得晦涩难解,法学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又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当下与未来的社会问题。同时,随着知识系统科际整合的展开,其他学科愈加频繁地对曾为法学所独属的思想、问题进行本学科角度的分析,并对法学所作出的认知、解答提出众多质疑。所以,仅凭法学的单向度视阈难以剖析并解决繁复的当代法律问题,法学研究边际因之迅速扩展,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等边缘法学愈加昌茂,法律与文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也日益繁盛,皆期冀以法学为基础、多学科综合视阈来探索法律问题。法学论文因之需通过对相关学科进行研究,并给出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从而更深入地探究法律问题,使法学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界中更具科学性。

复次,在部门法交叉领域中发掘问题。相较于学科内部整合程度较高的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仍具有显著的部门性特色,亟待使之整合以完善法律制度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当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案件正呈现跨部门法化,而传统的法学研究者往往只专攻于某一部门法,所给出的法律解决方案也只是该部门法的解答,常忽视案件所牵涉的其它部门法,其间却有着众多极富研究价值的命题。法学论文因之需不拘泥于传统研究范畴,并通过发掘部门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给出跨部门法的法律解答,从而为法学研究增添合理性。

三、法学论文的外在特点与形式要求

(一)题目严谨而传统

首先,题目的风格不同。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往往以具象的社会现实作为研究对象,行文论述因之较显生活色彩,学科论文的题目并不鲜见蕴藏文学意味、富有生活情趣的表达。而法学学科以抽象的法条文字作为研究对象,行文论述凸显严肃,学科论文的题目鲜见文学色彩浓重的表述,更多是核心论点的总结凝练。

其次,题目的构造不同。现今,为发挥题目的“门面”作用,众多社会学、政治学论文题目形式多样,其中最新奇的即为“文字+符号”的题目构造,例如用双引号直接勾勒或间接影射创作态度、用冒号或问号突出核心论点,甚至用数学符号来表达文章主旨。而法学论文的题目构造往往严格遵循既定范式,表达顺序、体现形式等构成要件都近乎“XX法律问题研究”的翻版,鲜见各类奇特的新样式题目。

(二)摘要客观而简洁

首先,摘要的风格不同。摘要是读者对论文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的最优先部分,既可包括论文核心观点的客观陈述,也可包括作者写作态度的主观表达。而以社会现实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论文,行文往往更富生活色彩,其摘要亦彰显作者的主观态度,似乎在与抒发作者情绪的结语或余论遥相呼应。法学论文摘要则普遍刻板,即为论文脉络的平铺直叙,其中难觅主观性的语句或符号,鲜见作者的情感表达。

其次,摘要的构造不同。社会学、政治学的论文摘要大多是观点的表达,且会有意识地突出论文核心论点,而摘要诸句的内容多少、表述顺序却不一定与正文相对应。法学论文摘要则往往是更为简练的叙述顺序的呈现,甚至几乎是各级标题或各个论点的集合,而摘要诸句的长短与其对应之正文内容的多寡成正比。

(三)框架科学而抽象

首先,框架的构造不同。社会学、政治学论文的表达方式以现象描述或规律总结为主,主要采用“现状描述-规律总结”的框架。法学作为较富应用性的学科,问题意识更为强烈,则主要采用“现状描述-问题分析-对策厘定”的框架。

其次,框架的重点不同。社会学论文的框架重点为具象现实与抽象理论,力求论述的事理交融,追求具象现实通过经验总结与概念凝练而升华为抽象理论。而法学论文的框架重点为抽象理论,追求抽象理论对具象现实的科学引导,论文中虽也常见实际案例等具象现实,但往往仅用作抽象理论的辅助阐释。

(四)注释严格而专业

首先,注释的方式不同。大部分专业社会学期刊刊载的社会学论文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又以文末的参考文献来替代引用注释,参考文献不一定与正文所引用或解释内容的顺序相对应。而大部分专业法学期刊刊载的法学论文的说明注释和引用注释都采用脚注,并严格与正文所引用或解释内容的顺序相对应。

其次,注释的规则不同。国内论文具有相对统一的注释规则,例如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7714-2015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但是,各学科的专业期刊往往不采用统一的注释规则,且各有学科特色,例如对期刊文献的引用,社会学期刊多采用“作者/出版年/文献名/期刊名/出版期”的方式,法学期刊多采用“作者/文献名/期刊名/出版年期”的方式。此外,国内的法学学科还出现了专用的注释规则,即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法学论文的《法学引注手册》,此规则在法学学科内部的适用面远大于“国标”注释规则。

结语

法学论文写作是法学研究者学问的主要体现,而“如何写好法学论文”讨论的大多是技巧,真正的法学学术应是对法律真理的融会贯通。因此,经过漫长而刻苦的研究学习,在对法律规范有足够认知、对法律精神有足够感悟的基础上,搭配适当的写作技巧,即能写出优秀的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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