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治村的生成逻辑、实践基础与路径重构*
2023-03-01崔惜舜唐惠敏
汪 振 ,崔惜舜,唐惠敏
(安徽大学 a.社会与政治学院; b.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39)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1]31。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随着农村地区人居环境的改善、发展机会的增多,回乡创新创业的能人、贤人成为乡村振兴重要的人才基础。近年来,党和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农村新兴返乡、入乡群体的重要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组织在村农民和在外老乡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治理有效”是驱动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返乡、入乡的新兴农村群体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通过参与乡村治理,逐渐成为推动农村德治、法治、自治的新乡贤。着眼乡村治理现代化,学术界对能人、贤人回乡参与乡村治理的新乡贤治村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概括与路径思考,逐渐形成了以下两种研究进路:一是依据乡村治理的文化视角,将新乡贤视为传统乡贤的现代回归, 认为它的兴起是杜赞奇意义上“经纪体制”的复苏,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治理转型的勾连与对接[2];二是从乡村治理的组织化视角出发,把新乡贤看作是一种新的组织现象,认为它的出现是制度环境演进下中国基层组织的修复与再生,重塑了乡村精英结构,形成了新的政治影响力[3]。这些研究着重强调新乡贤治村的作用机理,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但鲜有学者对新乡贤治村现象背后所存在的深层逻辑原因进行研究,因此也就难以把握新乡贤治村的历史延续性和新时代所具有的新特点、新趋势。鉴于此,对“新乡贤治村”的生成逻辑、实践基础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助于找到推动其更好发展的实践路径。
一、新乡贤治村的生成逻辑
近年来,安徽、江苏、福建、广东等多个省份展开了新乡贤治村的生动实践。这些地区通过修建乡贤馆、弘扬新乡贤文化、组建乡贤理事会等方式,使村庄凝聚力与村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新乡贤治村成为乡村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之一[4]。从历史变迁、村治效益和城乡融合三个角度剖析新乡贤治村的可能性,有助于我们更深入了解新乡贤治村的内在机理。
(一) 从历史变迁维度认识新乡贤治村的实践价值
20世纪60年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已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典范。“枫桥经验”对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在于走群众路线,依托群众力量实现地方自治,进而推进与德治、法治相融的“三治合一”[5]。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从未放弃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探索,不断发掘基层社会蕴藏的治理资源,在国家政权建设未能彻底整合乡土秩序时,便以党的组织力量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各个层面,用以弥补国家权力真空可能带来的治理缺位。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与城市化等现代化浪潮的席卷,乡村社会的治理环境与治理结构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农业税费制改革以后,农民与村社集体在计划经济时期结成的“对下负责(提供公共物品)、对上缴费(缴纳农业税)”双向互惠关系趋于瓦解,家户与村社组织的互利共生关系宣告破裂,村民“心向集体”的公共观念受到个体化意识冲击,村民对村庄的集体活动、公共事物“不上心”“搭便车”,乡村社会陷入悬浮化治理、空心化治理状态。党的十九大以后,面对乡村治理出现的种种难题,习近平指出,“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6]。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新乡贤作为新兴主体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当中。在“皇权不下县”的古代中国,传统乡贤作为士绅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乡约作用、形成礼治秩序的关键力量。新乡贤脱胎于传统乡贤,借鉴和引入传统乡贤在维系乡土秩序和“县下皆自治”的实践经验,必然有助于乡村自治文化在当代的培育,进而鼓励更多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为新农村建立简约高效的“协同共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二) 从村治效益向度理解新乡贤治村的时代内涵
乡村治理创新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区域内,有着不尽相同的实践内容。从社会治理效率视角出发,可以发现,我国历次社会治理创新,不论是治理方式升级还是治理方法优化,都是为了控制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果,从而以“最小成本达到既定目标或以既定成本实现最大产出”[7]。现阶段,新乡贤治村之所以能成为乡村治理创新新举措,就在于其包含了适应时代发展的内容,能够最大限度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增进村治效益。首先,新乡贤治村确保了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效率。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效率是村治效益的集中体现。例如,新乡贤治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乡村治理目标完成的速度和质量。这是因为,乡村治理目标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治理任务与治理指标,这些任务、指标的顺利完成既依赖科层体系内部各部门的统合推进,也有赖于科层体系外部力量的协调配合。作为中介力量,新乡贤可发挥“榜样”和“桥梁”的作用,他们往往带头执行政策、任务,能及时反馈政策、任务中过于超前或过于理想化的部分,避免政策偏离实际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了政策、任务的执行效率。其次,新乡贤治村满足了地方差异化治理的需求。当前,乡村治理内容已由过去的以“政务”为主转为以“村务”为主,大多数“政务”,如文明创建、发展集体经济、扶贫工作等都服务于村庄的发展。“政务”的减少也意味着各地“村务”有了更多的自主发展空间。新乡贤是对“村务”相对熟悉的乡村精英,深知本村“村务”处理的关键所在,参与村庄治理可因地制宜地提供帮助,贡献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最后,新乡贤治村压缩了乡村治理的行政成本。成本控制是提升村治效益的重要措施,新乡贤凭借自身影响力在争取外来资源与引领村庄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减少了政策推进的阻力,节约了行政成本。
(三) 从城乡融合视角明确新乡贤治村的必然趋势
城乡关系是理解我国乡村治理变迁的特有视角。在中国特有制度安排下,我国城乡关系先后经历了城乡分离、城乡失衡与城乡融合三个历史阶段,乡村治理也相应地从“城乡分治”转为“乡村政治”,继而向新时期的乡村治理创新迈进[8]。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城市与乡村是互为依存的统一体,乡村治理创新唯有舍弃“就乡村论乡村”的片面思维,把城市与乡村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有效治理。过去的乡村治理探索,乡镇与村级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始终存有行政化逻辑,压力型体制特征明显。城乡融合视野下,乡村治理的支配逻辑已然改变,不仅要实现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的流动与融通,打破城乡壁垒,更强调“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9]。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和资本下乡项目的运作,乡村公共服务建设大有起色,但内生性不足的缺陷仍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不仅不利于乡村自我服务能力的提升,还妨碍了外部辅助力量的介入。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强化国家政策、企业资本等外部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嵌入[10],还需要在村庄内部建立起资本、政策与农村资源、环境的勾连机制[11]。提升乡村内源治理能力,新乡贤治村是可行途径之一。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使命,就在于引导村庄内部秩序的回归,培育由内而外、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12]。一方面,新乡贤多产生于乡村社会内部,在村民之间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本身就是村庄秩序的维护者,他们与政府、企业等的合作,能打消村民的疑虑,从而缓解村庄对外部资源的“排斥性”;另一方面,新乡贤一般由经济实力雄厚、与政府和企业联系较为紧密的村民构成,通常可借助自身优势主动争取公共投资项目,从而有效缓解村庄的公共服务压力,促成多元共治局面的形成。
二、新乡贤治村的实践基础
新乡贤治村虽是乡村治理创新的新举措,却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些实践基础主要表现为乡村善治的制度需求、乡村自治的资源供给以及乡村德治的情感加持。
(一) 政策基础:乡村善治的制度需求
新乡贤治村的兴起可看作是乡村社会积极寻求良性治理秩序的实践表达。然而,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都面临着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问题[13],新乡贤治村也不例外。其中,治理有效性是新乡贤治村的实践目标和理想结果,治理的合法性则是新乡贤治村的行动基础与组织前提。一般而言,具有治理有效性的乡村治理形式也具有治理的合法性。倘若新乡贤治村缺乏治理的合法性,那么新乡贤只能是缺乏国家与乡民认同基础的“伪乡贤”,不仅无法嵌入乡村社会网络,介入乡村公共事务,还可能会为祸乡里,成为破坏乡土团结的新因素[14]。从各地新乡贤治村的现实推进情况来看,各级政府与基层群众对其均持开放、积极的态度,这体现出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这些制度优势在治理领域转换为能够推动政策落实的治理势能[15]。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项政策成为引领发展、促成共识的权威性文件,并在各级党组织的宣传、沟通、整合下与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营造出有助于政策落实的治理环境。当下,新乡贤治村的快速兴起,主要归功于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自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以来,此后历次中央“一号文件”都有类似论述,此外,党和政府涉及到乡村振兴、乡村治理领域的政策文件也多有提及。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2019年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传统文化的滋养作用,发挥身边榜样的示范作用,发挥乡贤能人的带动作用”。应当说,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不仅是“一乡之望”,更是在各项政策推动之下,激活乡村治理创新活力,承继和发扬我国制度优势的“红天鹅”[16]14-16。
(二) 经济基础:乡村自治的资源供给
作为乡村治理的新实践,新乡贤治村顺应了村治权力结构变迁的新趋势。分税制以后,国家实施“项目治国”,通过项目制运作促成基层社会治理的技术治理转向,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村庄并没有足够话语权,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皆托管于县乡政府,村庄只作为项目的实施场域[17]。此外,“村财乡管”的村级财务管理方式也使村级组织在村庄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出现了名实分离的局面,沦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替乡镇政府宣传政策、采集数据。简言之,治理资源分配与获取能力的缺失致使村干部“代理人”角色不断被强化,“当家人”角色逐渐被削弱,村庄自主治理能力随之退化,而新乡贤治村正好缓解了此类因传统治理资源不足而导致的村治困境。为了打通与村级社会的沟通渠道,整合村庄资源改善民生,提升治理水平,基层政府通常采取监督、考核、激励等手段进行“行政吸纳”,引导村干部与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18]。可以发现,近年来退休老干部、返乡创业者以及村企经营者参与村庄治理活动,甚至成为村两委成员都已是常有现象。这些被吸纳为新兴村治主体的村庄精英递补了村级组织遗失的村治能力,他们通过参与村庄治理活动,提供治理资源,帮助村级组织完成乡镇政府的指标考核,让村庄在“政绩锦标赛”中获得优势,为项目争取与村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村民也可以从村庄治理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与村庄和村级组织的关系也更加紧密,村庄的内生性权威由此产生,个体化、原子化的村民也拥有了重新被组织动员的基础,村庄的治理环境与治理氛围随之改善。
(三) 社会基础:乡村德治的情感加持
乡村社会的熟人社会关系让人们自发的产生信任、认可,并按照熟人社会的社会规则行章办事。也正因为此,基层干部通常会采取“策略主义”,利用人情、面子、关系等非正式治理资源促成治理目标的达成和治理政策的落地,释放基层社会的活力[19]30-32。新乡贤治村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产物,契合当前的乡村治理情境,自然受到熟人社会各种利好因素的增值。尤其是转型期,伴随乡村建设运动的兴起,乡村治理面对的问题日益复杂,由征地拆迁、田亩流转等问题引发的利益性纠纷事件逐渐增多,此类事件的处理若单以科层化的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不仅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荷,还可能因介入不当引发干群关系紧张,无法取得理想治理效果。对此,部分地区采取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等方式让新乡贤参与治理实践,无疑是善治之举。新乡贤生活在村庄之中,与村民有亲缘、地缘的日常交集,彼此之间既相互熟悉又互相信任,对于村庄事件的处理也更多地考虑情理因素,这显然符合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软治理”需求,能让基层社会治理更富有弹性和活力。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之下,长期存在的村治权力虚化问题也有望得以缓解。一直以来,村民的“弱参与”或“无实质参与”常常使村庄治理陷入“悬浮化”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作为国家权力的治理活动并不能像光一样直射基层群众的社会生活,而是需要在具体场景中权力关系的复杂运作下,在经历冲突与妥协后,才能以曲折的方式触及群众的社会生活[20]。新乡贤治村的有效实践,能够以政治性嵌入的方式,借助熟人社会的力量,以情感治理深入到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从而成为国家与民众相遇并产生互动的新舞台。
三、新乡贤治村的路径重构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各地都积极引导返乡的能人、贤人参与乡村治理,以推进新乡贤治村。然而,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不是简单地“找回”传统乡贤,若不能把新乡贤作为村治主体融入乡村治理体系与乡村治理目标,那么,新乡贤治村只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21]。推动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体系和乡村治理目标,就是要明确其理想的治理样态,明晰新乡贤需在乡村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以何种组织形式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在明确其理想的治理样态后,找出可能影响这一样态实现的因素,加以应对即可实现新乡贤治村的路径重构。
(一) 新乡贤治村的理想类型
“理想类型”是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用来研究社会学问题的概念工具,主要功能是对经验事实进行分类比较[22]。借助“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我们能对新乡贤治村的本质特征和功能类型进行类型化,以辨明其需达到的理想样态。回顾我国乡村治理变迁,伴随乡村自治政策的创新与升级,始终都在为建构一种契合乡村治理状况的共同体而努力[23]。新中国成立前,乡村是在“差序格局”基础上以私人关系与血缘关系为纽带自发形成的封闭性、单向性的共同体;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在村民自治体制各项政策的调控下被塑造为“生产—行政”共同体;进入21世纪,乡村在持续深化的农村社区政策指引下,越发趋向于“社会生活共同体”。现阶段,新乡贤治村应乡村振兴的政策需求而产生,自然承载着丰富的实践意涵,从其在农村生活、生产与组织方面的积极作用来看,新乡贤治村在乡村促成了生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的构建。
第一,生活共同体。村庄生活的问题化取向开启了乡村治理的生活共同体建构之路。在生产为本位的乡村社会中,家庭生计限定了农民的生活需求与生活内容,同时,熟人社会的内生秩序机制也客观上规避了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24]。即便是为了降低农民日常生活风险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政策的工具理性安排下,也对正常家庭进行了政策排斥,仅有少部分问题家庭能够进入国家视野[25]。随着现代性力量的侵入,市场化和城市化对村庄的再造让农民的生活实践突破了生产逻辑的限定,越来越多的生活问题涌入乡村治理领域。此时,“国家与社会”的理论视角显然无法完全再囊括乡村社会的运作逻辑,“制度与生活”成为助力乡村治理的替代性视角[26]。然而,国家虽应农民美好生活需要尽力以制度化举措帮助村庄经营公共生活、稳定乡村秩序,但以农村的广袤范围而言是远远不足的,且过分依赖资源配置的策略性技术也容易产生“扶贫未扶智”的“懒汉”现象,反而让老实人吃亏,导致村庄日常生活秩序失衡。新乡贤治村的成长发育增强了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仅满足了普通村民提升生活质量的愿望,还能对村庄中的弱势群体予以照顾,进一步加强村民的幸福感与归属感,在重构村庄集体记忆的同时,也促成了新型村庄生活共同体的形成。
第二,利益共同体。农村集体经济的兴起催生了村庄利益共同体。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化生产模式让农民与村集体经济产生了紧密联系,尽管当时“一大二公”的生产管理方式造成不少社员在集体行动中出现“搭便车”现象,但因公社经济的好坏直接关涉社员切身利益,公社与社员自然地形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之后,由于分田到户政策的施行,家庭取代公社成为基本生产单元,农民与村集体的经济联系就此被打散,村庄内部的联结关系被重新定义,原本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也失去了利益基础,村民之间成为互不关联的生产者。近年来,随着村企关系的演变,村企合作逐渐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方式。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让村级经济组织有机会以公司化的方式运营和管理,并在村庄发展过程中日益趋于主导地位,在一些资源丰富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公司型村庄”[27],村庄治理也因此被融入了许多“公司”元素。农民通过入股或分红的方式参与村企经营,分享村企发展获得的收益,与村企结成了荣损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即便是在那些村企力量较为薄弱的村庄,村民也能获得“社会性合约”所带来的企业福利。在产权逻辑支配之下,经营者除履行支付土地租金等的正式法律义务之外,还需承担某种程度的隐性社会合约,适当为当地村民创造公益性福利[28]。因此,推动新乡贤治村,让以企业主为代表的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激活“能人政治”活力的实践需要,也符合当前村民的利益期待。
第三,组织共同体。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级组织是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但在具体的治理实践当中却承接了大量超出法理属性之外的行政事务。为了抵御科层压力,完成治理任务,村级组织不得不采取“差序应对”的行动策略[29],“共谋”“权宜性执行”“选择性应付”等都成为过去一段时间内基层干部普遍运用的工作手段。种种“策略”性应对让村级组织在与上级政府的对话中争取到一定的自主性,但由于上下级话语权的非对称性,显然无法将其作为常规措施长期使用。而且,随着基层社会治理中目标责任管理的精细化、监督考核的技术化以及村民权力意识的提升,村级组织能够灵活运用的自主空间正不断被压缩。因此,村级组织只能尽己所能地提升组织动员能力,整合村庄力量,从而寻求一个压力共存、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组织共同体[30]。然而,在老龄化、空心化成为常态的当下乡村,村庄公共事务常常陷入无人参与的境地,公共性趋于消解,村级组织难以对村民进行有效动员。新乡贤治村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通过村民理事会、乡贤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议事,鼓励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活动。尤其是在涉及村庄公共事务时,积极有为的新乡贤作为“中坚”村民,本身就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在人情、利益、面子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原子化的村民也能够被重新组织起来,村庄公共性困境随之消失,并形成新的村庄公共性。
(二) 新乡贤治村的潜在难题
理想中的新乡贤治村,是未来乡村治理创新要实现的目标。然而,从新乡贤治村的现实推进情况来看,不少地区在付出诸多努力后却收效甚微,基层政府的积极布局换来的只有少数人回应甚至是应付。此类困局的出现表明,各地对新乡贤治村的培育虽然尽心尽力,但仍存在一定的难题。
第一,“返乡”乡贤文化的流失。乡村精英的“返乡”文化构成乡贤治村的重要文化基础。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中,“衣锦还乡”“告老还乡”是功成名就后人生的最好归宿,因而古人在退休或取得功名后会以回到家乡、参与家乡建设为荣。“返乡”文化为传统乡村治理贡献了大量优质人才,但却没能得到完美传承。对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策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唐宋时期,官员退休返乡已渐成规矩,至明清形成了专门制度,这些政策优势是现在的乡村所不具备的[31]。此外,我国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也赋予了城乡差别以生产、生活以外的含义,农民通过个人或家庭的努力离开乡村被认为是阶层逆旅的体现[32]104-106。然而,当入城成为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时,乡村精英不返乡也就理所当然了。
第二,经纪人理性化色彩的凸显。乡贤最初由士绅和宗族构成,黄宗智认为他们的存在形成了区别于国家与社会的“第三领域”,在传统的乡村治理中起到了保护乡村内生秩序的“经纪人”角色[33]41-42。事实上,保护型经纪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以传统文化与伦理资源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网络”。通过运作自己所处的“社会文化网络”机制,传统乡绅织造出社会网络与地方规则,维系了乡村治理中国家与社会的平衡,规避了外部力量进入乡村后对乡村社会结构的破坏[34]。新乡贤与传统乡贤所扮演的“经纪人”角色并不完全一致。为了强化“社会文化网络”中道德、伦理和情感的治理作用,传统乡贤一般从当地乡民中产生,对村庄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对其进行推举与选拔的主要依据是功名与品德,是否为乡里作贡献则是重要的评判标准,因而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谋利性较弱。新乡贤则不一定是从当地村民中产生的,对其考察也更倾向于他们的能力以及能否在村庄治理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中,由村庄外产生的新乡贤通常是为了投资办厂而来,与村庄的感情基础并不深厚,参与村庄治理多是为了发展自己的事业,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村庄内产生的新乡贤,即便与村庄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但作为企业家、个体户,为了在市场中求得生存,仍不得不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问题。因此,新乡贤虽以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为名,但实质仍不可避免地存有借助乡村振兴发展自身的目的,理性化色彩较为浓厚。
(三) 新乡贤治村的发展进路
“返乡”乡贤文化的流失和经纪人理性化色彩的凸显,表明要实现新乡贤治村,需要对返乡的能人、贤人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培育,以适应乡村治理创新的实践需求。
第一,以培育新乡贤文化为契机,重塑村庄情感纽带。夯实新乡贤对村庄的情感基础是构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在欧美等国,社区建设极为重视社区“圈内文化”的培育,此举能够让社区成员在情感、精神和心理上建立“共同联系”,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克服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不足问题[35]19-20。借此经验,新乡贤文化培育应从文化心理层面入手,找寻新乡贤与乡村的情感纽带,塑造新乡贤对乡村认同的情感基础。对于从乡村走出来的能人而言,过往的生活片段让他们本身就与村庄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以乡情、乡愁为主题的新乡贤文化更容易引起他们的情感共鸣,激发他们的爱乡、返乡之情。对于进入乡村的外来企业家和致富人员而言,他们为村庄带来的积极变化是值得铭记一生的,如将这些元素融入当地新乡贤文化加以宣传,可提升他们对村庄的亲切感与认同感,使他们乐意为村庄作出更多贡献。具体而言,首先,应建立村庄档案,收集保存有关村庄的文献、照片、口述历史等资料,挖掘村庄历史和传统文化。其次,定期举行文化节庆典,吸引村民和新乡贤积极参与,增进彼此联系。最后,建立村庄数字化文化平台,展示村庄历史,通过在社交媒体上的互动和宣传,吸引更多人关注。
第二,以基层荣誉体系建设为依托,释放乡村社会活力。从原理上看,新乡贤治村本质上是以荣誉激励为手段,把乡村治理打造为“道德锦标赛”的实践场域,从而激发乡村精英的参与热情,释放基层治理的社会活力[36]。从功能上看,推进基层荣誉体系建设,有利于激励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1) 基层荣誉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作为国家制度设计的一部分,基层荣誉体系建设的内容包含国家的价值取向与审美偏好,对基层治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劝善惩恶”奖罚措施的设置,可将新乡贤引入正轨,避免其脱离组织,误入歧途。(2) 基层荣誉体系建设的关键是探索和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践形式。村民自治需要在赋予村民以自治权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的实践选择,对作出贡献的新乡贤予以表彰。如“乡贤榜”“好人榜”的宣传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进而实现新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的深度融合。(3) 基层荣誉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推动乡贤理事会等新型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育。农村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为政府、企业和农民提供了有效联结,是国家与社会衔接的纽带,完善的基层荣誉体系能够加速农村社会组织建设。
第三,以筑牢利益联结机制为方法,凝聚多元主体目标共识。新乡贤入场,不同治理主体有着差异化的利益考量,而如何围绕治理目标完成利益整合、促进共识达成,是推动新乡贤治村的内在要求。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借助利益联结,基层政府、农民群众、工商企业和地方精英都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参与治理行动,展开优势互补、分工合理、互利共赢的合作[37]。因此,新乡贤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合作式治理,推动形成利益共享、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有效途径。利益共享突出新乡贤治村的互惠性,尊重对方追求合理利益诉求的意愿和权利,保障互利互补合作关系的生成。利益协调强调新乡贤治村的整体性,要求各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是一个统筹兼顾的过程,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利益补偿意在增添新乡贤治村的稳定性,要求各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始终处于均衡可控的环境当中,采取措施对利益分配过低的治理主体进行利益找补和利益兜底,避免其与团队生隙,维持合作的长效性。而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共享、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的利益联结机制,应做到以下几点。(1) 吸引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组织农民在乡建设,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倡导新乡贤回乡建设,发挥村民主体性,学习各类人才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与多元主体共商共建,共同参与乡村建设。(2) 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组织各个主体的代表参与,讨论和协调不同利益的冲突,保障多元利益主体形成共识。(3) 创新合作模式,鼓励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确保项目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在持续的合作过程中不断塑造具有向心力的团队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