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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构建:反思与出路

2023-03-22彭宗峰

北京社会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乡贤重塑领域

彭宗峰 许 江

一、引言

构建什么样的理解模式才能科学准确地把握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是在新乡贤治村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塑型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国内学界需要自觉加以深入反思的问题。这个反思性问题缘起于国内关于新乡贤治村的理论阐释差异及新乡贤治村的实践困境。从理论阐释方面看,虽然新乡贤治村已成为当前乡村振兴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国内学界对如何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问题却存在着理论阐释上的差异。比如,有学者把新乡贤治村理解为核心行动者通过构建行动网络来促进乡村共同体振兴的过程;[1]有学者把新乡贤治村解读为返乡精英引领乡村再组织化的过程;[2]有学者把新乡贤治村解释为作为代理人的新经纪治理村庄的过程;[3]有学者则把新乡贤治村概括为新乡贤通过发挥自身社会资本作用来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4]这些理论阐释上的差异反映出国内学界还没有在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问题上达成共识,而是处于一种理论竞争与话语分歧当中。与此同时,新乡贤治村的实践也呈现出了特定的困境。相关研究发现,返乡精英“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乡村治理出现‘寡头化’和‘精英俘获’现象”[5],而新乡贤一旦“丧失了理想与信念,失去了对于自我的约束,就可能蜕变为‘无公德的个人’乃至‘村霸’”[6]。此外,自上而下的新乡贤治村动员式建构也存在着标签化、形式化等弊端。[7]这些困境反映出,新乡贤治村的实践塑型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可以发现,这些理论阐释差异及实践困境共同指向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及其构建问题,一个如何在实践的基础上来科学把握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问题。解答这个问题既需要深入省思已有理论阐释及其内含的理解模式,也需要通过构建一种新的理解模式来破解新乡贤治村的实践困境。鉴于此,本文尝试在深入反思既有新乡贤治村理论阐释进路及其内含的理解模式基础上,构建一种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理解模式,以期能够为深入推进新乡贤治村及乡村振兴提供一种有益参考。

二、新乡贤治村理论阐释中的四种典型理解模式及其反思

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不同于新乡贤治村的理论阐释,而是内嵌于新乡贤治村理论阐释之中的核心理解框架,制约着新乡贤治村理论阐释的方向、范围与深度。要准确把握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需要在梳理新乡贤治村理论阐释进路的基础上,进行深一层的逻辑透视。

(一)新乡贤治村理论阐释的简要述评

学者们对新乡贤治村进行了差异化的理论阐释,形成了多元化的阐释进路,主要包括以下三条阐释进路。

一是文化阐释进路,也就是从文化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价值与意义。这条文化阐释进路主要包含着三个向度:其一是反向追问向度,即通过对传统乡贤文化失落的追问来反观传统乡贤文化在当下乡村治理中的弱化现象,以吁求乡贤文化的回归;[8]其二是当代阐释向度,即通过传承、反思与重新诠释传统乡贤文化来激活传统乡贤文化在当下乡村治理中的当代价值,以促进乡村实现有效治理;[9]其三是文化自觉向度,即通过强化文化自觉意识来推动新乡贤文化的建构及其社会认同,以实现新乡贤治村的文化自觉与理念创新。[10]这三个向度分别阐释了新乡贤治村所依赖的文化渊源、文化重塑与文化创新三要素,为准确把握新乡贤治村的价值与意义提供了一种立体化、动态化的文化坐标系。

二是关系阐释进路,也就是从政府、新乡贤与村庄关系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这条关系阐释进路表现为不同的关系类型。从政府与新乡贤关系角度看,存在着任务型关系和经纪代理关系两种典型的阐释进路。任务型关系阐释进路把新乡贤理解为政府任务的执行主体,并通过新乡贤执行政府任务来推动乡村治理;[11]经纪代理关系阐释进路把新乡贤当作政府的经纪人、代理人,并通过新乡贤的经纪代理行为来促进乡村治理。[12]从新乡贤与村庄关系角度看,存在着嵌入型关系与重塑型关系两种典型的阐释进路。嵌入型关系阐释进路把新乡贤作为场外因素加以引入,通过把作为精英的新乡贤嵌入到乡村治理结构之中来推动乡村振兴;[13]重塑型关系阐释进路从新乡贤与村庄关系重构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既重塑新乡贤[14],也重塑村庄及二者关系[15]。而就政府、新乡贤与村庄三者的关系而言,则存在着动员[16]、回归[17]、嵌入与重构[18]的复杂关系阐释进路。综合来看,关系阐释进路为理解新乡贤治村提供了一种复合的关系网络视角。

三是功能阐释进路,也就是从新乡贤的功能作用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这条功能阐释进路包含着不同的维度。比如,从新乡贤的政治功能角度来探讨新乡贤促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作用、机制,[19]探讨新乡贤与村民自治的走向,[20]以及探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逻辑[21]及其影响力[22]。再如,从新乡贤促进城乡融合的功能角度来探讨以乡贤回归为表征的逆城镇化对乡村振兴的作用,[23]以及探讨以乡贤返乡为代表的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24]。还如,从新乡贤的社会功能角度来探讨新乡贤的道德价值[25]与社会资本实质[4],探讨新乡贤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26]以及探讨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事务治理的方式[27]。这些功能阐释进路为理解新乡贤治村提供了一种事务性结构视域。

把文化阐释进路、关系阐释进路及功能阐释进路综合起来可以发现,国内学界其实已经为理解新乡贤治村提供了一个由文化坐标、关系网络与事务结构组成的复杂阐释体系。虽然这个阐释体系有其特定价值,但也存在着分散化、表层化的问题。要克服这些问题,则需要对这个复杂阐释体系背后的理解模式进行深入反思。

(二)四种典型理解模式及其局限

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深深地嵌在新乡贤治村的阐释体系之中。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理论阐释进路都能发展成为一种理解模式。就当前新乡贤治村的实践进度及理论深度而言,国内学界正尝试构建四种典型理解模式来把握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这四种典型理解模式的构建路径依据新乡贤的角色定位,以及新乡贤治理乡村方式的二维指标可以被分别概括为:精英主导理解模式、社会资本理解模式、经纪代理理解模式及行动网络理解模式。这四种典型理解模式有其特定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精英主导理解模式及其局限

精英主导理解模式认为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是,作为精英的新乡贤嵌入并主导乡村治理的过程。从新乡贤的角色定位角度看,精英主导理解模式把新乡贤定位成社会精英。由于新乡贤生长于乡村、发迹于城市,然后再返回乡村,相较留守在乡村的人口而言具有资金、人力、技术、文化或市场等方面的优势,[5]因而,新乡贤是兼具城乡双重属性的精英,其在乡村阶层结构中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而从新乡贤治村方式角度看,精英主导理解模式认为新乡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嵌入并主导乡村治理。一种是新乡贤基于情感驱动或道德驱动的社会心态[28],并凭借自身经济实力和治理能力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之中;另一种则是政府通过政策动员、项目引导等方式吸纳新乡贤回归乡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29]通过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嵌入,作为精英的新乡贤能够促进并主导乡村再组织化,进而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及优化乡村政治。

虽然精英主导理解模式有其特定的价值,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精英主导理解模式不能有效区分“能人治村”“富人治村”等精英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与“新乡贤治村”的差别。尤其是在“经济优势有逐渐代替政治与道德优势,成为建构‘乡贤’身份首要条件的趋势”[30]下,“新乡贤治村”有可能重新落入“能人治村”“富人治村”的罅隙之中。其次,精英主导理解模式是一种精英主义,在新乡贤还没有获得村民广泛认同的情况下,这种精英主导型治理可能会重新陷入少数人治理的困境之中,无法真正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最后,精英主导的新乡贤治村有可能导致乡村社会内部产生进一步分化,形成乡村私利性内卷,[31]进而影响乡村治理的公共性与治理效能。

2.社会资本理解模式及其局限

社会资本理解模式认为,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是,新乡贤发挥其社会资本的作用来构建乡村信任与合作网络的治理过程。从新乡贤的角色定位角度看,社会资本理解模式把新乡贤看作社会资本的具身化。换言之,作为“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32],新乡贤其实是乡村社会关系的具身化体现,尤其是社会道德、社会信任等社会资本的具体承担者。从新乡贤治村方式的角度看,社会资本理解模式认为,作为社会资本具身化的新乡贤是通过社会价值嵌入到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之中的,也就是通过构建“社会规范、信任、道德、价值观以及社会网络”,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和社会整合程度”。[4]总而言之,作为社会资本具身化承担者的新乡贤,通过发挥其道德、信任等社会资本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成本,促进乡村社会秩序和谐。

社会资本理解模式虽然有其特定价值,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资本理解模式没能有效区分好的社会资本与坏的社会资本。好的社会资本能够促进乡村的社会信任与社会和谐,坏的社会资本则会导致乡村治理重新陷入非公正的困境中。特别是在一些家族势力或其他非法社会势力掌控村庄治理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有可能发挥着负面作用。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并不是万能的,其也有限度。不能把乡村治理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社会资本身上,还应当发挥好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多元资本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3.经纪代理理解模式及其局限

经纪代理理解模式认为,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是,新乡贤通过发挥其国家与社会双重代理人作用来促进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治实现有机统一的过程。从新乡贤的角色定位角度看,经纪代理理解模式把新乡贤塑造成为双重代理人。一方面,新乡贤是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可以帮助国家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另一方面,新乡贤也是村庄在国家层面的代理人,可以帮助村庄争取和实现各种利益。从新乡贤治村方式的角度看,经纪代理理解模式认为,新乡贤是通过畅通双轨治理通道来推动乡村治理的。也就是说,新乡贤通过补齐自下而上的治理轨道,并与自上而下的治理轨道相融合,以形成一种双轨治理通道来化解行政与自治的冲突,提升乡村治理效能。[33]总而言之,新乡贤通过发挥双重代理人的作用,能够促进国家资源在乡村社会的有效配置,同时也能促进乡村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的发展。

经纪代理理解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作为经纪代理的新乡贤并不必然是一个道德人,其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并不总是能够始终如一地履行好自身的道德义务。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作为双重代理人的新乡贤有可能蜕变为谋求私利的“经济人”,进而导致乡村治理如乡村产业振兴出现多重堕距。[34]其次,作为双重代理人的新乡贤有可能为了争取到国家投入乡村的资源,而相对忽视其乡村代理人的角色,导致其促进行政与自治相协调的作用出现偏差。最后,作为双重代理人的新乡贤可能存在着现代化转型不彻底的问题,比如,法治意识不强、现代性治理能力不足等,[30]因而,其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作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4.行动网络理解模式及其局限

行动网络理解模式认为,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是,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新乡贤通过构建行动网络来推动乡村治理的过程。从新乡贤的角色定位角度看,行动网络理解模式把新乡贤看作核心行动者,其在资源、技术、信息、权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成为乡村社会结构中的核心主体,并能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从新乡贤治村方式的角度看,行动网络理解模式认为,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新乡贤可以通过情感治理、资源整合及文化培育等方式来有效设置乡村治理议程,促进乡村共同体振兴。[1]总而言之,新乡贤通过发挥其核心行动者的作用,能够有效调节国家、市场与乡村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化与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网络。

虽然行动网络理解模式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新乡贤作为核心行动者来驱动乡村治理网络构建,相对忽视了乡村社会原有结构的黏性和新乡贤自身的非完满性。一方面,乡村社会原有结构黏性的打破不能仅靠新乡贤,还需要多元主体的通力合作;另一方面,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新乡贤也有其自身局限,需要在与乡村社会多元主体的互动中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及角色认知。也就是说,新乡贤需要在嵌入乡村治理网络的过程中,重新找准和确认自身的位置与功能,而不是简单地把自身定位成“核心行动者”。

(三)四种典型理解模式的深层反思与理解方式转换

上述四种典型的理解模式是否能够科学准确地把握住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从新乡贤治村理解模式构建的方法论层面看,这四种典型的理解模式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理想吸纳现实问题。上述四种典型的理解模式大都通过援引某种外在的理论框架来对新乡贤治村的现实进行概念抽取与逻辑诠释,以形成一种理想化的理解模式。但是,这种理想化的理解模式很容易陷入一种形式化的解释之中,并形成对新乡贤治村现实的扭曲。二是结构替代历史问题。上述四种典型的理解模式大都采用一种形式结构的逻辑解释来替代一种历史性分析,即相对忽视了对新乡贤治村之前的治村模式及治村模式转换过程的历时性分析。这容易形成一种理论上的短视,无法对新乡贤治村进行科学的历史定位。三是局部遮蔽全局问题。上述四种典型的理解模式大都把分析的焦点放在某个局部之上,以为通过对局部的分析就能够达到对全局的掌握,反而遮蔽了对全局情况的真实理解。比如,有的从社会层面来理解新乡贤治村,有的则从政治层面来理解新乡贤治村,其恰恰忽视了新乡贤治村其实是乡村治理整体模式变迁的一种特定表现。四是现成优于生成问题。上述四种典型的理解模式大都把新乡贤当作一个既定的事实来加以理解,往往忽视了新乡贤的复杂生成过程。特别是相对忽视了新乡贤在与乡村治理多元主体互动中的自我重塑与角色再定位问题,以致于陷入把新乡贤治村理解为已经在外部塑造完成的新乡贤嵌入并改造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认识误区,而无法真正认识到新乡贤治村其实是新乡贤和其他多元乡村治理主体的相互塑造与再结构化过程。

鉴于此,要构建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需要实现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转换,即从一种理想解释转向一种现实解释,从一种结构解释转向一种历史解释,从一种局部解释转向一种全局解释,从一种现成解释转向一种生成解释。也就是说,需要从乡村治理整体模式转换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生成的社会历史实质及其意义。因此,本文尝试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角度来构建一种新的关于新乡贤治村的理解模式。需要说明的是,公共领域概念借鉴自哈贝马斯,[35]他把公共领域界定为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领域。不过,与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概念的理解不同,本文立足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实际来认识和重塑公共领域概念的社会历史内涵,并在一种合作主义的视域下来理解乡村公共领域及其重塑。在这种意义上,新乡贤治村其实是在城乡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转型的背景下,新乡贤参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过程,即新乡贤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过程中,通过实现角色转换与耦合来促进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并推动乡村治理模式趋于完善。

三、构建一种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理解模式

当然,在扬弃四种典型理解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关于新乡贤治村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理解模式并非易事。这既需要通过现象分析来把握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原因及新乡贤治村生成的复杂样态,也需要在规避各种理解误区中把握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进程中新乡贤治村的基本原则,同时还需要澄清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视域中新乡贤治村的总体理解逻辑。

(一)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与新乡贤治村生成

1.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原因

城市化、市场化及农村税费改革削弱了乡村公共领域的传统基础,并引发了乡村公共领域的重塑进程。首先,城市化深入推进所产生的人口虹吸效应,削弱了乡村公共领域的传统人口结构基础。那些有一定知识、能力或财富的人口逐渐脱离乡村、走进城市,乡村社会变得空心化、空巢化、老龄化。[18]这使乡村公共领域运转所依赖的传统中坚力量被弱化甚至出现缺位情况,导致乡村公共领域的功能失灵,进而无法有效为乡村公共事务治理提供源于人口结构的主体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基础条件。其次,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削弱了乡村公共领域的传统认知逻辑与行动逻辑。随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以个体为本位、以私利为主导的理性经济人逻辑成了乡村社会流行的认知逻辑与行动逻辑。这种认知逻辑与行动逻辑以私人利益扭曲了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公共利益生成机制,进而无法为乡村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一种有效的公私利益协调转换机制。最后,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了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资源配置结构。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与项目输入,一方面存在着与广大村民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被乡村分利秩序[36]扭曲的风险。二者共同削弱了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价值,使乡村公共事务治理陷入了形式化、非公共性的困境。总而言之,以城市化、市场化为代表的私人领域转型及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代表的公共权力领域转型,共同削弱了乡村公共领域的传统基础,使乡村公共领域不得不进行自我重塑。

2.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中新乡贤治村的生成样态

不过,随着城乡关系及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一些原来生长于乡村并在城市中获得一定财富、知识、技术等优势的人,因情感、道德或经济动机重新返回乡村,嵌入到乡村公共领域之中,并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这群“走出—返回”的人,被冠以“新乡贤”的称号,而他们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式则被概括为新乡贤治村。当然,由于新乡贤群体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方式的多样性,他们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中的作用也有所差别。比如,有的新乡贤是抱着带领村民致富及自我价值实现的动机参与到乡村经济发展之中,通过带头干、帮着干等方式发展乡村产业,并通过重塑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来推动乡村公共经济事务治理;有的新乡贤是抱着回馈乡里的道德和情感动机参与到乡村社会公益事业之中,通过出钱、出物、出智等方式发展乡村慈善事业和公共文化事业,并通过重塑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价值与文化机制来推动乡村社会性公共事务治理;有的新乡贤则是抱着为公为民的动机参与到乡村政治事务之中,通过优化和完善乡村公共治理体制机制来促进乡村政治发展,并通过重塑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公共权威与社会权威协调机制来推动乡村政治性公共事务治理。这三类新乡贤及其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式构成了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中新乡贤治村的复杂生成样态。

(二)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进程中新乡贤治村的理解误区与基本原则

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并不是一个已经完成的事业,而是一个进展中的行动,其间难免会遭遇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着力避免陷入一些理解误区,明确并坚持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进程中新乡贤治村的基本原则。

1.避免陷入经济衡量误区,坚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虽然坚实的经济基础是重塑乡村公共领域、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但是过于追求新乡贤治村的经济效果,不免会陷入经济衡量误区。在新乡贤治村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重视“富乡贤”,忽视“文乡贤”“德乡贤”的现象,[37]这容易导致以畸形的经济标准来衡量新乡贤的作用,重新把新乡贤理解为富人或能人,把新乡贤治村重新理解为富人治村或能人治村。由于富人或能人并不必然就是贤人,他们有可能蜕变成以私人经济利益来侵蚀乡村公共利益的人,并形成一种由富人或能人支配的分利秩序,进而阻碍乡村公共领域公私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塑。因此,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就需要跳出畸形的经济衡量误区,特别是跳出私利化误区,始终坚持乡村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有机统一。换言之,衡量新乡贤及其治理村庄的经济标准,不仅是新乡贤是否是富人或能人,也不只是新乡贤是否能够回乡创业,同时还应包括新乡贤是否能够带动村民共同富裕,是否能够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新乡贤治村需要通过重塑乡村公共领域中的公私利益协调机制来保障新乡贤和村民私人利益与乡村公共利益的和谐共生。

2.避免陷入行政化误区,坚持公共权威与社会权威的有机统一

虽然通过政策制定及项目规划等行政手段可以赋予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合法性,但是,如果过于倚重自上而下的新乡贤嵌入治理路径,不免会使新乡贤治村重新陷入“上动下不动”的困境。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由行政化手段所推动的新乡贤组织建设出现了形式化的问题。比如,有的乡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往往会拉个条幅,找几个人开个会、拍个照,然后上传材料了事,[38]根本就没有建立起结构合理、制度健全、运作高效的新乡贤组织,更谈不上新乡贤有效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解决乡村公共事务。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新乡贤及其组织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中的公共权威与社会权威关系问题。因此,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就需要跳出行政化误区,始终坚持公共权威与社会权威的有机统一。既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赋予新乡贤治村以政治合法性和制度合法性,也需要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权威建构来赋予新乡贤治村以社会合法性,并实现公共权威与社会权威的有机融合。

3.避免陷入拔高化误区,坚持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有机统一

虽然新乡贤治村被赋予了高度的道德期待,但是绝不能对新乡贤治村采取一种过度拔高的态度。在新乡贤治村实践中不难发现一些过度拔高的现象,尤其是在新乡贤文化的表达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从道德的角度过度拔高新乡贤治村不免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让村民对新乡贤治村形成一种过高的道德期待,会导致如果新乡贤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其价值承诺时会被村民进行负面道德评价,进而使新乡贤因面临着道德上的“不能承受之重”而退出乡村建设。再如,新乡贤在乡村建设实践中会面临着各种诱惑,如果他们坚守不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就可能转变为德行有亏之人。人们同样也会对新乡贤产生信任危机与道德危机。之所以会出现过度拔高现象,是因为没有协调好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中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之间的关系。因此,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还需要跳出过度拔高误区,坚持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有机统一。既需要构建基于公共道德的乡村社会信任与合作网络,也需要通过一种养成路径来涵养新乡贤与村民的私人道德,并实现两种道德的有机融合。

(三)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视域中新乡贤治村的总体理解逻辑

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角度来把握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还需要构建一种总体理解逻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逻辑质点。

1.领域转型互塑的整体情境

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并不只是简单地以乡村公共领域为焦点,而是需要把新乡贤治村置于城乡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及公共权力领域转型互塑的整体情境之中。一方面,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转型消解了乡村公共领域的传统基础;另一方面,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也需要扭转私人领域过度私利化的倾向及公共权力领域过度形式化的倾向。换言之,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是一个整体化的过程,是在旧的乡村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及私人领域的整体性关系解体后,通过反思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在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困境,重新以乡村公共领域为中介构建三种领域之间的新型整体关系的过程。一方面,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需要从私人领域获得新的个体基础,从公共权力领域获得新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还要为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协调转化机制。

2.新乡贤角色生成的复合过程

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还需要重视新乡贤角色生成的转化、复合过程。从乡村公共领域的个体基础角度看,新乡贤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角色生成、转化与复合过程。具体说来,新乡贤需要经历私人领域的历练,从一般的村民转化为具有一定资财、知识、技术与德性的贤能人。这是成为新乡贤的一个前期条件。当新乡贤以贤能人形态参与到乡村公共领域之中后,还需要从贤能人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公共人。即新乡贤不仅需要具有资财、知识、技术、德性等,同时还需要具有社会公共意识和能力,并成为乡村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公共行动者。此外,作为乡村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公共行动者还需要来自公共权力领域的政治合法性认同,因而新乡贤还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政治公共人。总而言之,新乡贤的角色需要经历一个乡村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及公共权力领域的复合重构过程。

3.价值—行动规范的体系化重构

从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还需要注重乡村治理价值—行动规范的体系化重构。一方面,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需要建立在私人领域价值—行动规范重构的基础上,即需要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价值—行动规范的基础之上,然后再对其进行转化和扬弃,以形成一种社会公共价值—行动规范。另一方面,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也需要建立在新的公共权力价值—行动规范的基础上,即建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行动规范的基础之上,然后再对其进行转化和扬弃,以形成一种获得公共权力认可的社会公共价值—行动规范。与此同时,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还需要对公共领域自身的价值—行动规范进行重构。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新乡贤个体层面,即重构新乡贤角色的价值—行动规范;二是新乡贤组织层面,即重构新乡贤组织的价值—行动规范;三是新乡贤治村层面,即重构新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价值—行动规范。

四、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的主要举措

(一)树立整体性观念

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需要扬弃那种理想的、局部的及现成的分析观念,形成一种整体的、现实的及生成的理解观念,进而从乡村公共领域整体重塑与系统生成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这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新乡贤的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新乡贤在私人领域以贤能人形象显现,在公共领域以社会人形象显现,在公共权力领域则以政治人形象显现。这三者虽然是新乡贤的形象显现,但却不是整体意义上的新乡贤。新乡贤是三者的整体复合重构与系统生成。第二个层面是新乡贤组织的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新乡贤组织是新乡贤群体间的分工—合作体系,其组建也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过程。尤其需要把自下而上的新乡贤组织构建过程与自上而下的新乡贤组织构建过程有机整合起来,进而实现新乡贤组织的社会认同与政治认同。第三个层面是新乡贤治村层面的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这个层面的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需要以上述两个层面为基础,并推动乡村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形成良性互动局面,进而使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获得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

(二)拓宽新乡贤及其组织的养成路径

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需要以新乡贤及其组织的生成为前提。但是,对于新乡贤及其组织的生成,不能简单地采取一种外部塑造的方式,而是需要采用一种养成路径。这种新乡贤及其组织的养成路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要激发人们想成为新乡贤的内在主动性,引导想成为新乡贤的人从自身实际出发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其次,新乡贤及其组织的养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间需要经历各种困难与挑战,因此需要有耐心和韧性。就拿新乡贤的养成而言,他们需要在私人领域中累积一定的财富、知识、能力等来成长为富人或能人。但是,富人或能人并不是新乡贤,他们还需要经受来自利益、道德及权力等方面的考验。因此,要想成为新乡贤就需要时刻保持警醒,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最后,新乡贤及其组织的养成还需要适应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着力扬弃那种传统的家族式或宗族式治理方式,从乡村现代社会组织构建规律出发,采取一种更具现代性的新乡贤及其组织养成路径。

(三)完善新乡贤治村的运行方式

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需要完善新乡贤治村的运行方式。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第一,需要避免公共权力领域及私人领域的运行方式对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过度影响。一方面,需要避免私人领域的经济理性及个人主义的运行方式侵蚀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进程,以免出现集体行动困境;另一方面,也需要避免公共权力领域的科层化及官僚主义的运行方式侵蚀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构进程,以免出现形式主义困境。第二,需要构建民主化、法治化的新乡贤治村运行方式。民主化是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的核心运行方式。没有民主化,新乡贤治村就会落入精英主义的窠臼。而协商民主就是新乡贤治村的最基本的方式。只有把协商民主贯彻到新乡贤治村的全过程,才能有效地激活与重塑乡村公共领域。法治化是新乡贤治村运行的根本保障。因此,需要健全完善新乡贤治村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规则体系来促进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第三,需要完善新乡贤治村中乡村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及公共权力领域的协调机制。通过完善相关协调机制,一方面保证新乡贤治村能够从公共权力领域获得政治合法性,从私利领域获得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另一方面,保证新乡贤治村能够获得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的相对自主权。

(四)强化新乡贤治村的合作体系

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需要构建一种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合作互动体系。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好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新乡贤治村的根基与力量来源。构建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首要的是坚持人民立场,汇聚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磅礴伟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新乡贤治村重新演变为富人治村、能人治村,有效化解乡村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第二,坚持多元共治,走好协商路线。新乡贤治村并不是只依靠新乡贤治理乡村,而是有多种力量共同支撑着新乡贤治理乡村。与其说新乡贤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不如说其是整个社会关系及其期待的具身化。因此,新乡贤治村离不开各种力量的支持。这就需要新乡贤以协商的姿态与多元主体共襄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第三,坚持领域互动,走好融合路线。新乡贤治村其实是在乡村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及私人领域互动中生成的。因此,构建以新乡贤治村为表征的乡村公共领域需要协调好这三大领域的关系,促进它们彼此之间的融合共生,着力避免出现对立与区隔,以免新乡贤治村产生资源危机、人才危机以及合法性危机。

(五)优化新乡贤治村的事务治理结构

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关键在于形成一种合理的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要优化乡村公共经济事务治理结构,坚持共同富裕,发展集体经济。新乡贤治村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最根本的是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如果不能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而是使乡村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那么,新乡贤治村就会蜕变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进而导致乡村经济不公平。其次,需要优化乡村社会公共治理结构,坚持惠民利民,发展公益事业。新乡贤治村在推动乡村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发展乡村公益事业上。扶危救困、救死扶伤、关爱弱势群体、发展乡村文化等是新乡贤治村责无旁贷的责任。新乡贤可以通过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或者聚集社会各方面资源来推动乡村公益事业发展,以保障乡村社会民生、彰显社会公德。最后,需要优化乡村政治公共事务治理结构,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乡村政治现代化。新乡贤治村应着力避免落入村霸治村、家族治村等窠臼,通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乡村政治民主化及推动乡村自治。总而言之,新乡贤治村需要在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推动乡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优化乡村政治结构,进而实现乡村振兴与乡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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