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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理论溯源

2023-02-27王国清

财政监督 2023年24期

●王国清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理论溯源,至少涉及“源头在哪里”和“源头是什么”两个维度,这一课题既是探源性研究,又是回顾性研究。本文拟追溯财政学教科书的基础核心元素——“凭什么征管”,来探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理论的根源,又从马克思的两种权力理论及中国化实践指引进行回顾研究,借以从总体上把握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理论之溯源。

说到理论溯源,就是国有金融资产或资本是归因于财政学性质的,它贯穿于财政学科体系的诸范畴之中,凝练于财政概念的表述之中,因为概念是对事物之高度概括的反映,是财政本质和源泉的逻辑表述。客观世界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对客观事物的概念以及逻辑表述也随之不断变化。

一、 传统财政概念下的国有资本

财政概念中涉及的国家权力,是至关重要的核心要素。笔者认为,“零权力说”是指“在论及财政预算诸问题时,对财政预算所依据的国家权力采取避而不谈或存而不论的学术态度”。所以,“无论从本质上还是现象上来看,在财政概念或财政特征等财政预算的诸问题分析中,不涉及国家权力的这一‘零权力说’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单元权力说”是指在论及财政概念及财政预算诸问题时,认为财政预算所依据的国家权力仅包括政治权力。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国家的政治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就是税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国家,国有资产(资本)的收益也是财政的重要收入形式,但在财政概念这一高度凝练的本质之逻辑表述中,财产权力这一国家权力明显缺位,而我国改革实践及其理论探索迫切要求改变这一现状。

在以上两类财政概念缺失财产权力的前提下,国有资产(资本)含国有金融资产(资本)的相关叙述主要在财政学教科书关于“财政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财政收入形式的类别”的论述中有所涉及:

(一)财政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

在相关财政学的专章中,讲述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着力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阐发社会主义企业利润的性质,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水平的途径,利润考核的主要指标;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的分配,讲述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着力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必要性,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内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资本)是以参与分配的结果——利润或税收的形式存在,国有金融资本当然也包括在内。

(二)财政收入形式的类别

在相关的财政教科书中,按财政收入形式分类,分为税收收入、上缴利润、规费收入和债务收入。其中,上缴利润也叫产权收益。有的教科书认为,“财政收入形式,指的是国家利用什么名称,采取什么方法取得财政收入”。与此相适应,财政为什么有这样的收入,它收支的征收和支取的依据是什么则存而不论,国有资产(资本)尤其是国有金融资产(资本)的内容仅包含在相应的上缴利润中。有的教科书要么在社会主义财政的作用中,将其表述为“运用国家的政治权力和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的支配权力,利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要么表述为“国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从国有企业直接取得的利润收入”。当然,国有金融资产(资本)的收益也包括在内。但是取得收益的身份可以说是明确的,即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但国家在这个场合凭借的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呢?实践和理论均呼唤科学的界定,并作相应的逻辑表述。

二、财政金融改革呼唤科学的理论指引

(一)财政收入的分类管理

包含国有资产收益在内的税、利、费、债四大形式,在传统的财政预算体制下,均作为正常的财政收入,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为正是结余,为负是赤字。但这种赤字是硬赤字,不可弥补的赤字,因为税、利、费、债已经作为正常的财政收入使用了。而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际规范。所以,实行分类管理是必然的,这也呼唤着理论的指引。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配的改革,首先是“利改税”,也叫“以税代利”,就是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革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当时援引马克思的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理论,但强调“权力统治着财产”,政治权力宣布对财产征税,但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实践中也导致财政收入连续下滑,从而导致利润承包制以及“税利分流”改革兴起。如果说“利改税”强调了国家的政治权力,承包制强调了国家的财产权力,“税利分流”则强调了国家的两种权力——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税利分流”是国家以主权所有者或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向国有企业征税,同时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公共出资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从而分别体现不同的分配关系。由于这种改革最先也是局限于国有企业这一“所有制约束”,而后突破“所有制约束”,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制度,统一的所得税后利润由国家凭借财产权力,依国有企业具体的不同经营形式而直接上缴利润、或上缴股息红利、或承包费、或租赁费等。

当然,有学者认为,“税利分流”改革是援引马克思两种权力,从而使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参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这种分析仅限于“财政资金集中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关系”的描述,应该可在更高更深层次上探寻财产权力作为“凭什么征管”的核心元素,在本质和源泉上也作出相应的逻辑表述。

(三)金融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蓬勃发展,其中的国有金融资本及其收益发展壮大,数量和质量愈益突显,强化分类管理也理所当然。

(四)理论研究的学术探讨

在对这些改革的理论研究中,针对传统的“国家分配论”中拘泥于国家政治权力界定财政及财政预算诸范畴的观点,郭复初教授从学术的角度认为,既然政治权力的分配是财政,那么财产权力的分配不是财政又是什么呢?他认为,“国家以所有者身份进行的资金收支活动是国有经营资本的投入和产出活动,性质上不属于财政活动”“应当改变统管国有经营资本与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体制,分别建立国家财务体系和国家财政管理体系”。郭复初教授以一系列论文和专著,构建国家财务、部门财务和企业财务三个层次的体系,是从学术上对传统“国家分配论”的一种发展。但基于学术讨论,亦应明确回答,以国家为主体凭借财产权力属性的财政分配,也是属于财政活动的结论。

总而言之,从理论探讨和财政金融改革层面不仅需要整个财政体系健全包括国有资产(资本),尤其是国有金融资产(资本)的相关内容,而且需要从财政的本质和源泉来概括财政的依据这一核心元素。

三、准确理解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

我们曾针对“利改税”和“税利分流”改革的理论依据出现的偏差,力图全面、系统、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关于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

马克思于1847 年10 月底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这篇著名文献中提出了两种权力的学说。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关系如何?马克思特别提醒说,对两种权力不能“在看出有差别的地方就看不见统一”,不能“在看见有统一的地方就看不出差别”。在一定条件下,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可以“相互作用,直到两者联合起来”。

如何理解两种权力的“差别”呢?其条件又是什么呢?马克思借用海因岑的“权力也统治着财产”来阐明两种权力的“差别”。马克思阐释道,“这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马克思在阐释两种权力的“差别”即“权力也统治着财产时”,明确指出其条件是“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还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国家的权力还没有变成它自己的权力”。笔者的理解是,两种权力的主体不同一时,政治权力可以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宣布对财产征税。

又如何理解两种权力的“统一”呢?其条件又是什么呢?马克思通过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的分析,指出两种权力的“联合”就是两种权力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在资产阶级已经夺得政治权力的国家里,政治统治已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而不是个别资产者对自己的工人的统治”时,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之间就具有“统一”性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研究地租问题,也具体运用和阐发了两种权力学说。他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又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既是土地所有权(财产权力)的主体,又是国家主权(政治权力)的主体时,由于主体的同一,导致两种权力“统一”,因而其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同一,即两种权力“统一”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就是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在这种场合,地租和赋税在量上也是别无二致的。总之,笔者的理解是,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主体同一,两种权力就可能“统一”,其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也就可能合为一体。

重温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研究和把握各项政治、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运用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差别”或“统一”,确定国家参与包括国营企业在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具体分配形式,以及在财政本质和源泉上凝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财政概念,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四、财政概念及其两种属性的财政分配

前已述及,突破“所有制约束”,不局限于“财政作用”“财政收入形式”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涉及相应的财产权力,在财政本质和源泉的逻辑表述进行高度凝练并作相应的推演,笔者于1995 年版的《财政学》中第一次把国家的财产权力纳入与国家政治权力并列的表述。笔者认为,财政是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政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而且和同处于分配环节的信贷分配、工资分配、价格分配、企业财务分配相比,有其特殊性,不是一般的社会产品分配。那么,什么是财政呢?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及财产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简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政治权力为国家所独有,其主体就是国家,马克思说,“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又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所以,政治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就是税收。财产权力就是所有者的权力,所有者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含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包括劳动力所有者,所以,财产权力即所有者的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进一步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借贷利息、地租以及工资等。

以上仅是两种权力的主体不同一的前提下,它们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问题在于,两种权力的主体同一,即两种权力的主体都是国家,国家既是财产权力的主体,又是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此相联系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就是这里所讲的财政。

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新型国家,它具有国家的一般性——作为主权者或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资本形式的收入分配,并作相应的再分配;它又具有国家的特殊性——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投资者,凭借财产权力,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参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及相关的资本形式的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再分配。在这两种分配的场合,国家都是分配的主体,有所不同的是国家具有双重身份,使之具有两种权力,因而财政分配包括政治权力属性的分配和财产权力属性的分配。这两种属性的分配有其相对独立的收支体系,应分类管理,并编制相应的预算组织形式,是势所必然的。

关于这一财政概念,笔者在之后出版的《财政学》中定义为“财政概念的一般表述”或“财政的一般概念”,因为国家凭借的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是国家的一般权力,国家的行政权力和信用权力是国家的特殊权力。

总之,国有金融资本作为国有资产(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贯穿于财政职能与作用、财政收入形式、复式财政预算和财政监督管理诸财政环节之中,其理论本源应在财政概念这一财政本质和源泉的逻辑表述之中。财产权力与政治权力一样,作为“凭什么征管”的核心元素,所以是归因于财政学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