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历史之债”:论债责伦理与社会记忆再生产
2023-02-27丁华东
丁华东,张 燕
人是善于记忆的动物。作为个体,如果没有记忆,人便无法认识和思维;作为群体,如果没有记忆,社会也无法进步和发展。自哈布瓦赫提出并探讨“集体记忆”以来,社会记忆已进入多学科视域,人们充分认识到一个没有记忆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前途的民族,一个没有记忆的国家是一个没有希望的国家;充分认识到记忆不但关系到人类生存的维系、知识的积淀、文明的延续,更关系到人类尊严的维护和社会正义的捍卫。牢记历史,勿忘过去,不仅仅在于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从历史中汲取思想动力、行动智慧和经验教训,还在于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在《记忆的伦理》中,玛格利特将“义务”概念引入记忆问题,讨论“我们有义务记住过去的人和事物吗?”“如果有的话,该义务的性质是什么?”“谁是那个有记住义务的‘我们’?”等问题。虽然玛格利特认为“绝对的恶和反人类罪,如奴役、驱逐平民和集体灭绝等”是全人类都应该或有义务记住的事情,但笔者认为人类“有义务记住的事情”绝不仅限于此,它应该渗透在更为普遍的社会记忆行为中。在人类的记忆事业中存在着什么样的道德责任,它对社会记忆再生产又有何影响,玛格利特开辟的研究道路似乎还可接续前行,一方面深化对“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为社会记忆再生产实践提供道德规范和思想动力。
一、债责伦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伦理
(一)“清偿债务”:债与债责
在法律上,“债”是指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的行为义务,而债务人则必须依法对债权人承担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责,简单说即偿还债务的责任,既是法律上规定的债务人需承担的义务,也是道德上要求的债务人需承担的义务。“债”在文字学意义上是“从人从责”,在古汉语中,债与责皆发古音“债”(zhai),音近义通,后来音义虽然都发生变化,但反倒强化了“债”与“责”的关联,意即清偿债务是负债人的基本责任。
在债与责的关系上,民法学界存在一种“债责不分学说”,即“债”与“责任”是不可截然分离。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债务必以责任为前提,亦惟有如是,债权始得有其法律上之力量”;“责任乃债权关系为法的认定之基础”,“债之本质在于责任,债与责任截然不可分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无债务之责任系一种空洞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1)王艳霞:《论民法上的债责关系》,《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也指出,中国古代“责任与债务是联系在一起的”,“责任(实质意义上)是不履行债务的后果”。(2)魏振瀛:《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法学家》2013年第1期。
正是基于债务与责任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债责已成为社会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项基本伦理准则——债责伦理。仅从经济角度看,债务人“欠债还钱”、清偿债务是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公理,也是维系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道德力量。费孝通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熟人社群,在乡土社会中不需要文字,人们之间日常的借贷行为也不需要“立字为据”,完全是靠着传统的礼法和信念来确保债务的兑现。(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冤有头,债有主”,这些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流行语,反映出债责作为一种基本观念和道德准则,已根深蒂固地生存于社会机体之中。
(二)从经济伦理到社会伦理:债责伦理的普遍性
魏振瀛教授指出:根据历史资料,民法上的债最早起源于古代西亚地区文明中基于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的欠物或者欠钱;中国法上的债起源于基于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的欠钱或者欠物;罗马法上的债起源于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4)魏振瀛:《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法学家》2013年第1期。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断定债的起源、债责观念及其伦理规范最初都源于经济领域,属于某种经济伦理范畴。但在社会的发展演化中,“债”的对象(标的)逐渐超越“钱物”,涵括更为丰富的权利、情感、恩惠、人伦、历史等等,债责关系由此突破经济领域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步演变为更具有广泛意义的家庭伦理、社会伦理或历史伦理。
在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中,债责与对父母、先辈的亏欠、感恩、孝敬等相关联。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本元素,包括敬养父母、生育后代、推恩及人、忠孝两全、缅怀先祖等等,子女对父母、先辈孝敬(顺)的前提和内在根基就在于子女从来到人世就欠下父母的一份感情债,一种“原债”,即“生命之债”——“生养之恩大过天”,行孝(孝敬)是对父母亏欠、恩惠的偿还方式或行为。刘亚秋在《记忆伦理与延迟的弥补》一文中指出:在“生者”(现在)与“死者”(过去)的记忆交流中,普遍存在着生者对死者进行各种悼念的代际记忆传承现象。对于逝去的父辈,无论子辈生前孝与不孝,都在内心存在对父辈的亏欠,并通过祭奠仪式做出“延迟的弥补”。尽管弥补有所延迟,但一种亏欠的感觉激发起个体“向未来世代缴纳它已经无法向过去世代所缴纳的债务”。(5)刘亚秋:《记忆伦理与延迟的弥补——论记忆中的生和死》,《江海学刊》2018年第3期。不仅如此,传统社会中,儒家还历来把孝与感恩视为“人伦之公理”,将其作为维护社会伦理关系和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并且把孝、感恩与“忠君”“爱国”相联系,以“孝”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出发点,使孝与感恩这种调节亲子关系的家庭伦理规范扩展为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行为准则。
费孝通先生曾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页。在债责的“差序格局”中,可以看到债责主体即债权与债务关系已由同时代的、单纯一对一的个体或群体,推展至不同时代(世代)、不同范畴的个体或群体,如子女与父母、后代与前辈、臣民与君主、个人与国家等等;偿债的方式也由偿还钱物推展至感情、态度、行为、行动,如尊敬、恭顺、谦卑、效忠、报恩等等。
在不同时代(世代)债责伦理关系中,后代(后辈)对前代(前辈)所欠债务的偿付,除了孝顺、报恩、追思、缅怀之外,还涉及对前辈遗产的态度。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在《记忆,历史,遗忘》中,首次将“债责”引入到记忆伦理探讨中来,他指出:“债责和遗产息息相关。我们对那些和我们同属的、先我们离世的人是负债的。记忆的责任,不仅是保存已经过去的事实的物质、书写或其他形式的痕迹,而且保持对这些我们下文会说不再存在,但已经存在过的他者的负有债务感。我们会说,偿还债务,以及清点遗产。”(7)[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芩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2~113页。保罗·利科不仅强调“我们”对“我们的前辈”是负有债务(感)的,而且将其作为记忆的责任加以考量,相关共同体成员会不自觉“卷入一种文化连带责任中”,“这种文化连带责任具有一种不同于政治连带责任的力量”(8)[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芩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41页。,它“意味着存在一种共同体维度的‘道德记忆’”,是“历史身份”的根源。(9)[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芩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41页注释。利科的论述为我们将债责伦理引入社会记忆再生产打开了“天窗”和“接口”。
(三)债责伦理作为社会普遍伦理的特质
债责伦理作为一种普遍的、潜在的伦理道德规制,深藏在社会行为和社会运行之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与其他伦理的关系看,债责伦理具有以下特质。
1.债责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
债责伦理首先与责任相关联,“债的本质特征就是责任”。康德曾说:“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泉源……在责任面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对人来说责任具有一种必要性,也可叫做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所以在伦理学上,责任和义务两者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都是一个人必须去做的事情。”(10)[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6页。“责任伦理”这一概念首度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并与“信念伦理”相比照。20世纪中叶以来,经由诸多学者的研究探索,“责任伦理”得以不断延展问题域,呈现出多维视野,包括企业责任伦理、行政责任伦理、学术责任伦理、环境责任伦理、社会责任伦理以至全球责任伦理等。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多元价值冲突与自我价值境遇困惑,责任伦理作为“一种与现代人所面临的特定价值处境相适应的价值立场”(11)贺来:《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的自觉》,《江海学刊》2004年第4期。,愈加引人关注。特别是它作为“一种超越时空界限的伦理”(12)贾志雄,宫玉宽:《责任伦理:变革时代的伦理探索》,《理论导刊》2017年第1期。,将传统伦理的道德对象从着眼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放大至不同代际、群体和地域。从这一意义上,债责伦理可归为责任伦理的一个内在维度,具有同一的本质规定性,同时又因以“偿债”为内核而具有特殊的伦理意蕴。
2.债责伦理是一种历史伦理
在充分肯定债责作为责任伦理的前设下,尚可进一步说,这种责任理论更是一种历史伦理。人都是历史的产物,人的一切社会活动在本质上都是在历史的时空中进行的,如果说人与人的伦理规范即为传统伦理,人与自然的伦理即为环境伦理,那么人与历史本身之间的关心即为历史伦理,它是“人对历史事实所应采取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要求,它反映了人与历史的价值关系,以及通过这种价值关系所反映的现实中人的伦理关系”。历史伦理反映并强化我们对历史、对过去的认知、观念、态度和责任,人类是需要在“历史为我们已经建构成的伦理网格中存在、生活的,并得以反思过去、创造历史、开拓未来。”(13)王建光:《人对历史的伦理:不可忽视的大学生品德养成教育》,《高等农业教育》2009年第12期。正是在历史的连续性和责任的历史性中,债责伦理不断提出人类应当担负历史责任的伦理义务。
3.债责伦理是一种记忆伦理
在《记忆中的历史》中,阿莱达·阿斯曼引用托马斯·尼培尔代的话说:“人类与动物的区别之处就在于,他知道自己的祖父是谁。”(14)[德]阿莱达·阿斯曼:《记忆中的历史:从个人经历到公共演示》,袁斯乔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1页。作为一种历史伦理,债责所关心和处理的不仅是同代人或当代人的关系问题,更涉及子女与父母(父辈)、后代与前代、当代与历史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不是现实的“债务”,而是历史的债务,是“记住”的责任与义务。历史已经过去,需要人们记住;历史也有过错、罪恶,需要公正评价,吸取教训。记住历史,善待历史,维护历史真实,是记忆的基本责任。利科指出:“债责的概念,重要的是不能将其局限在罪责的概念上”(15)[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2页。,“债责标志着,就遗产来说,我们对过去的依赖。”(16)[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93页。“记忆的责任就是通过记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异于自身的他者的责任。”(17)[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2页。
4.债责伦理是一种情感伦理
张爱玲在经过李鸿章故居时,曾说过这么一句话:“我没有赶上看见他们,所以跟他们的关系只属于彼此,一种沉默的无条件的支持,看似无用、无效,却是我最需要的。他们静静地躺在我的血液里,等我死去时再死一次。我爱他们。”
情感或感情既是债责伦理的一种类型(感情债),也是产生债责的根本来源。一方面,债责来源于经济上、利益上、感情上的借贷、帮助、亏欠、馈赠、关照。中国是人情味极重的国家,“人情债”花样繁多,也是“世上最难还的债”,俗话说“人情大于债,头顶锅儿卖”。另一方面,债责也来源于生命上、历史上的恩惠、馈赠和遗产。作为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人类,我们不断地从历史那里接受经验、智慧,乃至生活环境、社会财富,才得以不断进步,过上美好生活。如夏甄陶先生所言:“人类是以社会遗传的方式,即以社会文化的超个体的体外遗传来积累自己的社会进步。”(18)夏甄陶:《认识发生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99页。人类在享受前人“历史财富”“历史恩赐”的同时,对前人、对历史也就具有了亏欠感、债务感,产生出历史情感。我们知道,革命先烈是“为我们而流血牺牲的”,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而献身的”,我们需要“感恩”,需要“铭记”。因此,债责伦理往往同“感恩”“良心”“良知”“正义”等相关联。“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答报”,亏欠像枷锁一样让人备受折磨,感恩就是补偿内心愧疚,让自己得以解脱的一种方式;反之,“谁种下仇恨,他自己遭殃”。
5.债责伦理是一种发展伦理
债责伦理既具有过去的指向性,更具有未来的指向性,不仅是偿还过去的债、历史的债,还要偿还未来的债,或者说面向未来偿还无法向过去偿付之债。在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中,既强调对父母的敬养、对祖先的缅怀,也强调个人的“立身”和对后代的培养。孔子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立身”就是“安身行道,扬名于世”,成就一番事业,让父母感到高兴,让家族感到荣光,这是“孝之终也”(《孝经》),即对父母最好的报答。后代是前代生命的延伸,养育后代,就是生命的接续,所以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些都是面向未来对生命中“原债”的偿还。
继承和发扬先辈遗志,推动历史发展,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也是个人或人类应该偿付的债责。“我们将那些从之前世代获得的,更加丰富地传递给我们之后的世代,以此偿付对之前世代欠下的人情债”。(19)刘亚秋:《记忆伦理与延迟的弥补——论记忆中的生和死》,《江海学刊》2018年第3期。债责伦理的偿付对象,不是过去(前人),而是未来(后代),即把亏欠前人的债务通过偿付给后人的方式,实现前人的遗愿,继承前人的事业。对于子孙后代而言,“这种延迟的弥补传递出一种延时的公正观,以及人类作为一个物种能够延续下去的动力和希望所在”。(20)刘亚秋:《记忆伦理与延迟的弥补——论记忆中的生和死》,《江海学刊》2018年第3期。
二、债责伦理作为社会记忆再生产道德准则的意义
社会记忆再生产是“社会记忆”生产与再生产不断重复更新、循环往复的过程和结果,既包括生成性再生产(原生记忆或本源记忆的不断产生与累积),也包括加工性再生产(对原初记忆的反复加工、转化、重组、复活、重构和再现,不断生成次生记忆的过程),两者彼此交织。作为一种极其广泛、几乎触目皆是的社会现象,“凡涉及社会记忆延续、传承、建构、重塑、复活、再现、控制、利用等行为都可视为社会记忆再生产活动”,如史书编纂、文艺作品、历史教育、仪式重演、节日庆典、神话传说、口头传诵、传统延续、文化传播,乃至我们的知识学习等等。(21)丁华东:《档案与社会记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21页。在社会运行中,记忆再生产既是“自在”现象,也是人类“自觉”行为,社会文明程度越高,这种自觉意识越强。
法国历史学家雅克·勒高夫说:“记忆力图捍卫过去以便为现在、将来服务。我们这样做是为了集体记忆能解放人类,而非是奴役人类。”(22)[法]雅克·勒高夫著:《历史与记忆》,方仁杰,倪复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3页。作为联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自觉行动,社会记忆再生产如何面对先辈、历史的“债责”,清偿债务,更加人道地实现社会记忆的功能和价值,以“解放人类”,尚需做深入探索。将债责伦理引入社会记忆再生产分析,如哲学家伊曼努尔·列维纳斯所言:(我的)任务不是要建构伦理学,只是想努力发现这种伦理的意义。(23)E.Levinas,Ethics and Infinity,translated by Richard A Cohen,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85,p.86,p.90.
(一)坚定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对待历史的立场
毛泽东曾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遗产。”(24)《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年,第499页。历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身份之根、记忆之源、文化之魂,事关国家、民族的存亡、尊严与未来。清代思想家龚自珍说:“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隳人之枋,败人之纲纪,必先去其史;绝人之材,湮塞人之教,必先去其史;夷人之祖宗,必先去其史。”(25)《龚自珍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2页。保罗·康纳顿也指出:“谁控制过去,就控制未来”,极权统治对历史的重构和对被征服者记忆的剥夺,“可怕的不仅在于侵犯人的尊严,而且还在于这样的恐惧:可能再也不会有人真实地见证过去”。(26)[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页。
在社会记忆再生产中,存在着某些否定历史客观性、连续性的观点或现象。如哈布瓦赫所强调的社会记忆建构“现在中心观”,认为“过去是一种社会建构,这种社会建构,如果不是全部,那么也是主要由现在的关注所形塑的”,即“由现在的信仰、兴趣、愿望形塑的”。(27)[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页。这种观点越出一步即会导致历史建构论或历史虚无主义。再如我国学者葛兆光教授提出的历史记忆中存在的某种“挖根”现象,即“以发掘历史记忆的方式反省自身传统的来源,并把这种连累自己的根挖出来并彻底斩断”,“这种试图割断历史的取向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他们唤醒历史记忆是为了消灭历史记忆,他们把传统放置在批评位置是为了给新知腾出空间来”。(28)葛兆光:《历史记忆、思想资源与重新诠释——关于思想史写法的思考之一》,《中国哲学史》2001年第1期。这两种观点或现象其实质都一样,都是为了现实的需要而忘记对过去的责任。
记忆的事业不是“虚空的虚空”。债责伦理的核心就是人们(当代人)必须担负起对历史的亏欠,有义务和责任偿付“历史之债”。因此,在社会记忆再生产中,我们有理由也必须坚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确的历史观,既承认历史的客观性、连续性,同时也保持对历史的批判,以负责任的态度记住并传承历史。“保证将来性和过去性之间的联系的,是一个起桥接作用的概念,即‘有债责存在’的概念。”(29)[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93页。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最好的教科书,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
(二)在偿债中增强个体身份意识和群体认同
费孝通指出:伦理道德是“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在合于规定的形式下行事。”(3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1页。作为“历史性形成的传统”(31)[美]汉娜·阿伦特、杰罗姆·科恩:《政治的应许》,张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6~78页。,伦理观念在向共同体成员提出规范性要求的同时也塑造着伦理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让他们按照“普遍规律和原则”规定自己的行为,并自觉作为一个“整体的个体”而行动。(32)窦立春:《身份的伦理认同》,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4~15页。
“债责伦理”要求伦理共同体中的个体具有义务和责任感,这种义务和责任感不仅在于作为共同体成员(集体)身份的个体必然承担集体的义务和责任,更在于使“生者”(后人)与“死者”(前人)之间构成一种历史性“债务关系”,让“生者”与“死者”在债务偿还中确认和固化身份的统一性。“无论是席勒的积极锁链,还是尼采的消极锁链,个体都是通过偿债的方式将‘现在捆绑于过去之上’,重新定位他在家庭和历史中的地位,既完成对先辈认同,也进一步确认自己的身份。“人们往往通过仪式去祭奠先父,事实上也是一种追寻自我身份的过程”。(33)刘亚秋:《记忆伦理与延迟的弥补——论记忆中的生和死》,《江海学刊》2018年第3期。
在身份意识和群体认同方面,债责伦理具有双重功能:一是“约束”和“解除约束”的功能。“就是在债责中,一项解约束和约束的微妙工作也要继续下去:一方面,解过错的约束,另一方面,约束永远无法偿还的负债人。”(34)[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73页。二是强化记忆主体之间的身份互渗互认功能。法国社会人类学家列维-布留尔说,“对原始思维来说,人尽管死了,也以某种方式活着。死人与活人的生命互渗,同时又是死人群中的一员。更确切地说,一个人是死是活,得看他是否存在这种那种互渗”。(35)[法]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丁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98页。在社会记忆再生产中,记忆对象主体(历史主体)与再生产主体(现实主体)之间通过负债和偿债,实现着生命的延续、融通与互渗,使历史主体成为现实主体的一部分,也使现实主体成为历史主体生命的延续,形成一种“超越个体”的生命锁链和思想锁链,使“前人”得以永生。缺少债责这一伦理纽带或情感机制,生者与死者的身份统一性也会“在时间的迷雾中慢慢消散”。
(三)为社会记忆再生产行动逻辑提供合理解释
行动逻辑(或行动的内在逻辑)是对行动主体实际行为或实践活动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追问、探索、分析与揭示,不仅涉及行动背后的动机、意图与目的,更涉及影响和制约行动的各种社会因素、内在运行机制与演化脉络。探索和分析社会记忆再生产的行动逻辑,是深刻认识、理解和把握社会记忆再生产主体性行动内在本质、行为根源、社会动力、发展脉络、发展方向的基本学术问题。
行动逻辑是行动背后潜藏的、不易察觉的某种内在规定性,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析面向。法国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曾通过研究原始社会交换形式“库拉”“夸富宴”等,说明“礼物不是赠与,是一种交往的媒介,是遵循互惠原则的,也只有通过互惠才能使交往得以延续下去”。(36)刘拥华:《礼物交换:“崇高主题”还是“支配策略”》,《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只要社会、社会中的次级群体及至社会中的个体,能够使他们的关系稳定下来,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社会就能进步。”(37)[法]马塞尔·莫斯:《礼物》,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9页。莫斯的论述为社会记忆再生产行动逻辑的探究提供了一个视角或参照案例。
在社会记忆再生产中,贯穿着“债责”或“偿债”的内在逻辑,它既是记忆再生产的目的、动机,也是其内在动力或情感机制。“债”是矛盾对立统一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义务、伦理道德关系,不同性质的“债”反映出不同的人际关系和伦理规范,正是在债的偿付中过去才被反复“记住”,记忆才得以永存。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子女对父母有亏欠与债务感,需要通过对父母生前的孝顺和死后的祭祀、追思加以偿还;在社会关系中,“人情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折射出社会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福祸共担的道德关爱,必须通过回礼、记恩等加以偿还,否则会背负“忘恩负义”的骂名。在阶级关系中,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和平安宁都是革命先烈、时代英雄、劳动人民用鲜血、生命和汗水换来的、创造的,所以我们要加强红色记忆再生产,“赓续红色基因”。2021年9月30日,在第八个烈士日,新华网、《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央视新闻、共青团中央、《求是》、中华网、中国网、新浪新闻等主流媒体共同发布了一条纪念推文,题目是《请记住,他们都是为我们而死!》,文中写道:“岁月可以抹去伤痕,却永远挡不住情感的共鸣”,“千万不要忘记”“革命先烈点亮了民族复兴之光”,“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无数的先烈鲜血染红了我们的旗帜,我们不建设好他们所盼望向往,为之奋斗、为之牺牲的共和国是绝对不行的”。(38)《请记住,他们都是为我们而死!两千万英魂,越是高兴的日子,越是想念啊……》,人民号:https://rmh.pdnews.cn/Pc/ArtInfoApi/article?id=23794878,2021年9月30日。在人为造成的历史灾难中,“受害者给施害者的是宽恕,而不是遗忘。施害者向受害者请求的也应该只是宽恕,而不是遗忘”;“施害者有承认过错和表示忏悔的责任。记住自己的过错,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责任”。(39)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6页。在债责清偿中,通过“延迟的弥补”,社会记忆得以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将束缚人们的锁链转化成另一条锁链,沿着它那些生命攸关的能量能够从过去畅通无阻地通向未来”。(40)[德]阿莱达·阿斯曼:《记忆中的历史:从个人经历到公共演示》,袁斯乔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0页。
(四)深化对文化遗产保护历史责任的认知
文化与记忆具有互释性。近年来,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乃至文献遗产等视为社会记忆的观点越来越普遍。文化部原副部长王文章研究员曾指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人类其他历史遗迹、遗址及人文景观一样,都是人类伟大文明的结晶。作为现有文化的记忆,无形文化遗产与物质形式的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包含了更多随时代变迁而曾经被人们忽视或忘却了的文化记忆,我们只有在保护和重新唤起这些‘记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懂得人类文化整体的内涵与意义。”(4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第8页。冯骥才先生更是直截了当地说:“遗产就是‘记忆’。”从社会记忆角度看,文化遗产保护也是社会记忆再生产的一个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既涉及到原生记忆的保护传承,也涉及到次生记忆的加工和物态化。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各个国家和民族、各种社会组织都在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责任,习近平在给2021年7月福建福州召开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演进的重要成果,也是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这些宝贵财富,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是人类文明赓续和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42)《习近平向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致贺信》,《人民日报》2021年7月17日第1版。早在2002年,他在为《福州古厝》一书作序时就写道:“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文物,保护好名城,同样也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二者同等重要”。(43)习近平:《〈福建古厝〉序》,载曾意丹《福州古厝》,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页。
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责任,可以从它的现在和未来的价值得到功能解释,也可以从债责伦理上得到伦理学解释,因为欠着前世之债,我们有责任保存保护好先人的遗产,让它们延传下去。在保罗·利科看来,债责与遗产“息息相关”,它不同于罪责,是对遗留下来的记忆遗产公正处理、清偿的责任。玛格丽特则从记忆伦理角度对“遗产”作了解释:包括“抽象的遗产形式如观念和信念等”,也包括“具体的遗产形式如建筑物和纪念品等”,而“共享的记忆可以借助于遗产的概念加以表达”。(44)[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5页。虽然两位学者的意思不完全一致,但从债责伦理角度看,可以深化我们对“记忆遗产”保护责任的认知和理解,表明当代人不仅有责任继承和保护好过去遗产,还要向未来提供更丰富的内涵,“它把受过去影响的存在和转向未来的能够存在联系起来”。(45)[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18页。
(五)提高社会记忆意义再生产的自觉意识
法国历史学家狄尔泰指出:“无论当代哪一位重要的哲学家或者思想家,几乎无一不把与‘意义’相关的问题,当作其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来加以对待和研究”。(46)[德]威廉·狄尔泰:《历史中的意义》,艾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年,“译者序言”第17页。在社会记忆及其再生产研究中,人们对记忆的意义也极为重视,弗朗西斯科·德利奇说:“在记忆中,意义被赋予了高于事实的重要性,因为这些事实是在其意义的基础上被建构出来的。”(47)[阿根廷]弗朗西斯科·德利奇:《记忆与遗忘的社会建构》,陈源译,《第欧根尼》2006年第2期。哈布瓦赫也曾写道:“尽管我们相信自己的记忆是精确无误的,但社会却不时要求人们不能只是在思想中再现他们生活中以前的事件,而且还要润饰它们,削减它们,或者完善它们,乃至我们赋予了它们一种现实都不曾拥有的魅力。”(48)[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1页。
社会记忆(历史记忆、文化记忆)的意义既是在历史、现实和未来中对前人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知、理解和阐释,也是人们对历史问题或历史遗产债责甚至罪责的追问与处理。利科指出:“即便说事实的确是不可磨灭的,即便说做过的事就不再能当做没做过,发生的事就不是没发生过,但是,发生过的事的意义却不是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的;除了能别样地讲述和诠释过去的事件外,还能加重,或者减轻与对过去的债责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道德负担。”
社会记忆意义再生产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关系到道德、良知、正义、权力、利益、情感、历史评价和历史连续性等等。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在分析哈布瓦赫社会记忆“现在中心观”时曾批评指出:“在根据现在对过去所做的新的解读之外,也至少显示出部分的连续性。一个社会当前所感知的需要,可能会驱使它将过去翻新,但是,即使是处于当代的改造之中,通过一套共有的符码和一套共有的象征规则,各个前后相继的时代也会保持生命力。”(49)[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6~47页。
从债责伦理角度看,社会记忆意义再生产一方面需要将先圣先贤、革命先辈的精神发掘、提炼,使先辈灵魂永驻,英名不朽,“构筑伟大的建党精神和精神谱系”;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为尊者讳”“为前人讳”,淡化、减轻、遗忘甚至否认前人的历史过错或历史罪责,那也是一种“历史之债”。“一切屠杀与迫害的受害者与施害者的区别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无论到什么时候,人们都不能把死于屠刀下的南京平民或奥斯维辛的牺牲者说成是加害者,就像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白说成黑”。(50)张汝伦:《记忆的权力与正当性》,《读书》2001年第2期。
三、践行社会记忆再生产中债责伦理的当代思考
债责伦理内在于社会记忆再生产中,既是社会记忆再生产的行动逻辑和道德规范,也是社会记忆再生产的价值导向与目标追求。面对当代社会的现实与变革,社会记忆再生产中如何担起偿付“历史之债”的重任,把前辈的遗产、精神传给后代,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需要更多的努力和付出。
(一)自觉担负前辈未曾偿付的债责
利科在探讨债责时,多采取道德中立的立场,将债责中的有罪性暂时撇开,让债责指向“正是传承且接受下来的遗产”;但他同时也提醒人们,“这并不拒绝任何批判性检查”,“对他人犯了错的概念,于是就保存债责的伦理维度、它的有罪维度”。(51)[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94页。
在清偿“历史之债”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先辈留下的债务”,或者确切地说先辈犯下错误、造成恶果,即先辈的“罪责”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应当为了宽恕的目的而忘却吗?”显然不能。玛格利特认为对于那些侵害人类的凶恶罪行,每个人都负有记住这些罪行的道德责任。(52)Avishai Margalit,The Ethics of Memor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9.
刘亚秋认为,“反思罪责问题,不能在时间上缺少过去和未来的维度,尤其不能缺少幸存者作为责任主体这一内容。”(53)刘亚秋:《记忆伦理与延迟的弥补——论记忆中的生和死》,《江海学刊》2018年第3期。谁应该来担当这一罪责主体,玛格利特指出:柏林纪念碑应当由德国人民自己重建,使之成为具有痛苦的分享记忆的伦理共同体的一个方面,这种通过重建他们作为记忆共同体的方法将他们的残忍(这是他们与犹太人绑定在一起的一个因素)转化为忏悔。排除固有的差异,同样的问题也可以处理日本共同体面对韩国慰安妇的问题。针对这些妇女,日本人的共享记忆是通过承认她们的苦难而使其重生,这应是日本人悔罪的第一步。(54)[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2页。
2005年4月11日,是德国布痕瓦尔德集中营解放60周年的日子,德国首次举行战后全国性的集中纪念纳粹集中营获得解放的仪式,德国时任总理施罗德再次强调:“对纳粹主义和其发动的战争、种族屠杀及其他暴行的记忆,已经成为我们民族自身认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我们的一种道义责任。”“过去的历史我们已无法挽回,但我们能够从那段历史中,从我们国家刻骨铭心的那段耻辱中吸取教训。德国决不向试图忘却或不承认那段历史的任何企图让步。”(55)《战后首次举行全国性的集中纪念纳粹集中营获得解放的仪式》,大洋网:http://news.sina.com.cn/o/2005-04-12/11425627871s.shtml,2005年4月12日。
“父债子还”,作为施害者的后代,应当承担起前辈犯下的罪过和表示忏悔的责任,走出历史灾难的阴影,解除历史的约束,求得社会的宽恕与和解,开启新的生活。“记住过去的灾难和创伤不是要算账还债,更不是以牙还牙,而是为了厘清历史的是非对错,实施和解与和谐,帮助建立正义的新社会关系。”(56)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1页。
(二)以记忆管理方式推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
玛格利特说:“我所强调的是,记忆义务的资源一方面来自与破坏道德根基的绝对的恶的斗争,另一方面,除了其他必备的条件,则源于对过去的重新认识以及对集体记忆的管理。”(57)[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3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急剧变革和转型的时代,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从乡村社会转向城镇社会,人们在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红利的同时,也失去了许多传统宝贵的东西。“老房子拆了,胡同没有了,传家宝当破烂贱卖了,手艺失传了,知情人带着秘密走了”,濒临绝迹的东西消失得越来越快,社会记忆正面临越来越多流失和缺失。(58)邓小军:《守护记忆》,《中国档案》2004年第2期,“卷首语”。
中国传统文化遗产是祖先创造并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馈赠。阿莱达·阿斯曼说文化遗产“是个人不可选择或支配而且无法单方面丢弃或拒绝的陪赠”,它借助个人故事进行传承,协助个人在与自身相关的历史中找到定位,从而提供素材去说明“我”是谁,以及“我们”、“他们”是谁。在这层意义上,对祖先遗产保护传承,留存并交给后人,也是我们应该担负的“债责”。传统文化遗产的流失与缺失,不仅意味着我们债责的加深,甚至还意味着我们多了一份“罪责”。“我们保管不好,就是罪人,就会愧对后人。”(59)中央党校采访实录编辑室:《习近平在正定》,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9年,第247页。
利科说对债责的偿付一是“清点遗产”,二是“偿还债务”,虽然他的意思是指对历史问题的反思和批判,以分清历史责任,维护社会正义,但也启示人们对祖先遗产以记忆管理方式进行清点、抢救、保护的一般性意义。北京大学陈平原教授说:“保不住城墙,保不住四合院,那就保住关于这座城市的历史记忆,这也是一种功德……那就是用文字构建的、带有想像成分的北京。”(60)陈平原:《想象北京城的前世与今生》,《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4期。现实的、物质的遗产虽然不再存在,但记忆遗产仍能够满足我们心灵、精神、情感上的某些抚慰,“即使过去是一去不复返的、已然不存在的,即使过去充满了苦难,但隔着无法消弭的时空距离遥望过去,过去仍然散发着不可思议的魅力”。(61)赵静蓉:《怀旧文化事件的社会学分析》,《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对于逝者而言,“留下遗迹或许不能满足对死后再生的渴望,也不能带来死后荣耀,但这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希望的东西:被那些与我们保持浓厚关系的人记住”(62)[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译文见陶东风《记忆的伦理:一部被严重误译的学术名著》,《文艺研究》2018年第7期。,这也是一种慰藉,一种“延迟的弥补”。
2022年7月6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馆开馆之际,习近平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特别是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63)《国家档案局印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https://www.saac.gov.cn/daj/yaow/202107/4447a48629a74bfba6ae8585fc133162.shtml,2021年7月29日。总书记的批示从债责伦理的意义上讲,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指导意义。
(三)促进记忆资源的开发、传播与共享
玛格利特在《记忆的伦理》中分析了共享记忆与记忆共同体形成的关系,他指出,与共同记忆的记忆者必须亲身经历且缺乏交流不同,共享记忆的记忆者可以不必在场,他们通过交流,形成对某件事的共同看法,一种记忆的版本,即“一种共享记忆整合着记住事件的人的不同视角——比如,对这个事件,他们是个体性地加以经验的,参加事件的人只是从自己独特的角度体验了事件的一个片段——并将这些片段标准化为一个版本”。通过共享记忆,可以形成某种记忆共同体,“记忆共同体的每一个人都负有竭力分享和保存记忆的义务,但不是说每一个人都有牢记一切的义务,毋庸置疑,这种义务的继续有效有赖于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所承担的最低责任”。(64)[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2页。
玛格利特认为,“共享的记忆建立在记忆的劳动分工基础上”。(65)[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7页。这种分工既包括同时代人之间的交流分享(共时性),也包括不同时代的人之间,即隔代的记忆交流分享(历时性)。通过分工,当时不在场者通过描述而非直接经验分享了亲历者的记忆。“更为重要的是,分享的记忆不仅依赖于承担记忆的劳动分工的人和组织的关系网络,也依赖于记住从属于该协调网络的每一个具体事物。它对源自不同历史的、孤立和未联系的事和人发生记忆。”(66)[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1页。
玛格利特的论述强调了记忆主体间可以通过交流分享形成共享记忆和记忆共同体,但未涉及记忆如何到达共享,及其记忆事项/资源开发、传播所产生的影响。
社会记忆再生产包括社会记忆(事项/资源)的生成、加工、传播和消费(分享)等诸环节,加工过程既是对社会记忆存储、累积并形成记忆资源的过程,也是将记忆资源加以重新提取、组织,以主题化、专题化叙事方式向社会传递传播,促进社会记忆共享的过程。社会记忆加工开发力度越大,传播分享越广泛越充分,记忆共同体的规模就会越大,其社会基础就越稳固,同时记忆事项的影响力也会越大。谁能声名远播,谁最终将默默无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能否将记忆重新现实化,决定于社会“协调网络”中对记忆的分享。
从债责伦理角度看,通过对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记忆资源的开发,可以使先辈的事迹和精神发扬光大,代代传承,这是对祖先的最好回报。康纳顿说:“历史重构的实践可以在主要方面从社会群体的记忆获得指导性动力,也可以显著地塑造他们的记忆。”(67)[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页。从社会实践看,人们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遗”保护工程,实施国家记忆、城乡记忆工程项目,开辟电视“记忆”“档案”专题栏目,制作历史文献纪录片,建立档案文献数字记忆资源库等等,都是在促进记忆资源的开发与传播,盘点我们文化遗产的同时,共享祖先的记忆与荣光。
(四)在记忆传承中培育红色记忆的开创者
保罗·利科说:“我们创造历史,我们制造历史。”(68)[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14页。“创造历史”即是人们的历史(社会)实践、历史(社会)活动,而“制造历史”则是对历史的重新回忆、重新建构与书写。
社会记忆再生产包括本源记忆或原生记忆的生成,也包括次生记忆或回溯记忆的加工。“相对于过去的这种源始非现在,在记忆的非现在内部,新的一种极性被提了出来:原生回忆和次生回忆、滞留和再造的极性。”(69)[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4页。原生记忆是作为“创始事件”或“创始行动”,初次在记忆中所形成的印象滞留,是记忆事项的新的生成、创造;而次生记忆则是对“创始事件”或“创始行动”在事后的回忆或再生产。玛格利特说:“作为某个记忆共同体的成员,我的记忆与上一代的记忆具有关联性,前代人的记忆又依次与其前代人的记忆有关联,依次类推上溯到我们与其分享同一事件记忆的那一代人,这条线止于源于真实事件的首次记忆。”(70)[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3页。
从认识论层面看,社会记忆是人类主体能力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结果的凝结、积累和破译、复活的双向活动,也是人作为实践主体对历史形成和发展的主体能力和本质力量进行确证、保存、占有和延续的内在机制。作为人的主体能力的外化、对象化、物化的外在表现和历史产物,社会记忆总是伴随着人们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而不断地生成、创造、积累。社会永不停息地向前运动,社会记忆也就无时无刻地随之生产,这是社会记忆再生产的特征和必然。
人是记忆的存在物,一方面需要学习、分享和运用前人创造的记忆,作为行动的依据、规范、动力和导向;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记忆的生成者和创造者,不断地将人的主体能力和本质力量从体内转移到体外,从活动的直接形式转化为静止的间接形式,从个体的能力和水平转化为类的能力和水平,“这就是社会记忆历史的和现实的发生过程”。(71)孙德忠:《社会记忆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1页。
在家庭伦理中,个体的“立身”和代的接续是家庭兴盛的希望,“生命不是过日子,人的一项任务就是指定一个继承人”,以此“产生传承上的联系,这是谱系的工作,它让我们把握生命线”。(72)[法]保罗·利科:《记忆,历史,遗忘》,李彦岑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15页。在国家和社会对“历史之债”的偿付过程中,不单是对过去既有遗产的记住和传承,也需要在记忆共同体内部确立并培育新的继承人,通过继承人的付出与贡献,创造新的记忆,为社会记忆增添新内容、输入新能量。“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儒学发展是如此,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红色记忆再生产的实践更是如此。建党一百年的革命实践,正是无数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一脉相承的红色基因灌注到干事创业的行动之中,把革命先烈开创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书写了新时代的红色记忆,也是对革命先烈最好的回报。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记忆,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更能理解“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五)审慎检视数字记忆转型带来的殖民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化、数字化给社会记忆再生产注入了活力和生命,也推动着人类记忆的数字化转型。人们越来越多地用“数字(化)记忆”“数码记忆”“电子记忆”“媒介记忆”等概念来表达正在大量出现的新记忆形态。邵鹏指出:“记忆的数字化进程俨然已经成了一种不可逆的大势所趋,我们正在迫切将所有的信息数字化,那些属于我们过去的历史、文化;那些我们当下生活的林林总总;甚至我们内心情绪的细微波动,都被数字化成为一种长期保留的记忆。数字化俨然已经成了当下人类记忆的归宿。”(73)邵鹏:《媒介作为人类记忆的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74页。
“我们正在共同迈入一个潜力巨大的新时代。”人类记忆的“数字化野火”在带给人类超强的记忆能力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遗忘风险。美国学者维克托·舍恩伯格认为:“对于人类而言,遗忘一直是常态,然而,由于数字技术与全球网络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被打破了。如今,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遗忘已经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为常态。”(74)[英]维克托·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页。戈登·贝尔等也指出:“生物记忆会褪色、消失、合并,或随着时间的消逝而变得面目全非,但你的数字记忆却会永恒不变。而且数字记忆包罗万象,它能够包含每一个细节,这是前所未有的情况。”(75)[美]戈登·贝尔等:《全面回忆:改变未来的个人大数据》,漆犇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0页。但是,面对数字时代日渐增强的记忆能力,也有学者认为多变的信息空间正在反常地制造一个崩溃的集体记忆,一方面,“如果缺乏有效的保存措施,很可能造成资源的永久消失、民族记忆的湮灭和文化传承链条的断裂”(76)马费成:《数字时代不能没有“中国记忆”》,《信息资源管理学报》2014年第2期。;另一方面,“剧增的海量信息正在把人类传统的记忆体系击碎淹没”,让人产生“巨大的遗忘感、失忆感,以致对个体和集体记忆的蚕食与解构”。(77)冯惠玲:《数字记忆:文化记忆的数字宫殿》,《中国图书馆学报》2020年第3期。
在记忆与遗忘传统命题下,记忆共享中的数字记忆冲突与斗争值得高度警惕。记忆数字化“使一个更大、更为全球化的共享记忆成为可能。社会记忆不仅在规模上增加了,而且还成为了全球的共享记忆”(78)[英]维克托·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2页。;但也在导致新的记忆殖民问题。“数据殖民主义是殖民主义的最新阶段”(79)常江、田浩:《尼克·库尔德利:数据殖民主义是殖民主义的最新阶段——马克思主义与数字文化批判》,《新闻界》2020年第2期。,从现在美国及一些西方国家媒体对历史事件的选择性、歪曲性、恶意中伤式、碾压式报道,即可看出当代记忆殖民问题的严峻性和斗争形势的残酷复杂性。有学者指出,人类在受惠数字时代文明进步的同时,资本逻辑宰制下的文化帝国主义以更具隐蔽性和破坏性的数字殖民和数字垄断方式,意图掀起新一轮的殖民危机。“在重构性、失真性、碎片化的数字帝国中,数字寡头凭仗对数字超级权力的宰制,极有可能肢解主权国家确定性的文化根基。”通过建构“虚假的数字共同体”,“赋权这一虚假的数字共同体以新的完整的历史叙事、情感记忆、身份认同,将成为泯灭其他文明的重要门径”。(80)李明哲,高福进:《文化帝国主义数字殖民的危机表征及应对路径》,《马克思主义文化研究》2023年第1期。数字记忆指向的不仅是共享记忆,更是真实的数字共同体和记忆共同体。如何以数字记忆再生产转型为突破口,消解数字殖民威胁,捍卫守护共同体记忆,成为数字时代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所在。
当代社会转型仍在加速,社会记忆再生产面临着时代进步所带来的记忆繁荣,但也存在诸多风险挑战,如何创造一幅美好的人类记忆图景,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作为我们人类的“后人”对“前人”需要担负的共同债责。这不仅关涉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守护和强固,也关涉数字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筑与安危,体现出全球记忆伦理中的债责延伸与发展要求。
债责伦理关乎人的生命和存在意义,关乎人类的命运和价值复归,题旨宏大,意涵深邃。习近平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8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0页。在社会记忆再生产中,我们不仅有义务记住过去,偿付“历史之债”,更需要面向未来,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