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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管业”与“遵额纳粮”: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官民互动

2023-02-27吴晓亮段艳萍

思想战线 2023年5期
关键词:管业业户云南

吴晓亮,段艳萍

管业执照是清至民国政府颁发给业户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凭证,它对理解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和乡村社会秩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学界已开展了有关南京、贵州清水江、浙江龙泉、新疆吐鲁番等地区管业执照的研究,(1)代表性学术成果主要有:曹伊清:《法制现代化视野中的清末房地产契证制度——以南京地区房地产契证为范本的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徐斌:《清水江文书中的“执照”研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杜正贞:《从“契照”到土地所有权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白京兰,赵宁:《清末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为中心》,《西域研究》2022年第2期。这些研究涉及管业执照的形制、内容、性质以及颁发程序、作用等,强调了管业执照所具有的产权凭证属性;另外,也有一些研究以土地“管业”“业”为切入点描述民法语境中的传统地权秩序。(2)参见[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历史研究》2005 年第 4 期;邹亚莎,李亚《从“因遭火灾矜准存案”看明清时代土地“管业”案件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法律适用》2020年第18期。但管业执照不仅仅是产权市场发展和地权秩序变迁的产物,它也深受国家经济统制和行政治理的影响,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却较为欠缺。清代云南管业执照承载着业户“以期管业”与国家令民“遵额纳粮”的双重需求,形象而鲜明地呈现了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过程中国家与地方互动融合、官民合作追求共同利益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为了解清代中央王朝对云南社会经济的管控以及边疆社会经济变迁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素材。本文拟以这些管业执照为基础史料,探寻民间土地产权证明诉求和国家赋役征收愿望所折射的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以及边疆治理过程中复杂而珍贵的历史画面。

一、“恳恩给照”:管业执照在云南的实践

管业执照是土地产权确认规范化、专业化的标志之一。历史时期,我国“田土诉讼中的证据主要以契约和赋税登记文书为主”。(3)杜正贞:《从“契照”到土地所有权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直到清代,土地契约文书依然是产权确认的重要证据。但中央政府更为推崇的是经官方登记或认可的“印契”、执照等具有国家法律权威的所有权凭证。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清律曾明确规定:“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4)刘统勋等纂,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10页。王朝国家制度设计的理想是增加赋税收入,是否完纳赋税钱粮成为国家层面判断土地产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以赋役文书确定土地产权的方式却遭到了挑战。赋役制度能否适应日益繁荣的地权市场,民间土地交易的官方登记是否及时、主动,官方赋役册籍是否完整、有效,无不影响国家赋役征收与土地产权确认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地方政府对赋役制度的调整,不能不与新的土地市场秩序相适应,(5)赵思渊:《土地市场与赋役制度的协同演化:清初江南均田均役再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2期。也不能不与乡村社会土地产权保护需求相适应。由官府颁发兼具专业性与权威性的土地产权凭证遂成为乡村完纳赋税与国家产权保护的交换,管业执照应运而生。

目前刊布的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主要来自大理(其中乾隆年间1件、同治年间3件、光绪年间7件)、丽江(光绪年间1件)、红河(道光年间1件)三地,共计13件。本文首先选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光绪二十年(1894年)大理太和县正堂颁发给刘自逢的管业执照进行了解。

执照

钦加同知衔奉命、署大理府太和县后补用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六次记大功二十五次阮,为给照管业事。

太和自遭兵燹,业户逃避,册契两失,田园荒芜,承平日久,业主归回,陆续开垦成熟。本县到任履勘明确。兹据赵州绅管保长刘玉兴、杜联庚等联名呈请所失田,坐落东甸,东至刘姓田,西至沟,南至沟,北至刘姓田,纳粮四升五合,共一亩,计一坵。恳恩给照、以期管业、遵额纳粮等情,并具甘结。据此当即批示,禀明各宪立案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刘自逢,遵照管业纳粮。该业户保长玉兴等,不得朦混侵占他人田园产业。至干未便,切切执照为据。

右照给业户刘自逢。准此!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给。

县行。(6)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3~54页。

这份执照反映了“咸同兵燹”后云南地方社会秩序的重构过程以及中央王朝如何重申执照颁发依据、如何明确地籍信息和各方权利义务的历史事实。该执照并非由业户本人提请颁发,而是由刘玉兴、杜联庚等联名呈请。照内上方的“执照”二字和下方“钦加同知衔奉命、署大理府太和县后补用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六次记大功二十五次阮”由政府统一印制。照内右起写有执照颁发的缘由、呈请颁发执照的绅管保长姓名、田产四至、纳粮数额、业户和绅管保长权利义务等信息。

管业执照在云南的运用与实践过程,呈现了其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在清代中后期尤为明显。一是,从总体上看,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与目前所见贵州清水江、南京、浙江龙泉司、新疆吐鲁番地区的管业执照在基本格式、要素内容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和共通性。比如抬头、颁发缘由或法律依据、执照主客体、田产四至、发证机关、州县印等要素必定会包括其中,印制或书写格式也基本趋同。二是,从功能上看,逐渐由兼具纠纷处理性质的具结文书向专门的、针对性更强的土地产权文书过渡,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尹健为“杜后患”、(7)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06页。道光十年(1830年)土民播竜为“杜争端”(8)详见吴晓亮,徐政芸主编《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86页。而请颁执照,其余清代中后期的执照乃业户为明确土地产权而请求颁发。三是,从形制上看,由手写向统一印制的规范化发展。在13件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中,仅有光绪十七年(1891年)永宁府正堂颁发给大坡阿拉仓的执照、道光十年(1830年)临安府世袭土司颁发给土民播竜的执照为手写,其余11件的抬头、颁发主体均由政府部门统一印制。

清代云南管业执照规范化、专业化的过程也深藏了中央政府制度设计与地方现实相结合的边疆治理策略,“恳恩给照”具体实践的背后,贯穿了清王朝“因俗而治”的基本原则,云南管业执照因此而颇具地方特色。具体而言:

第一,因事而颁。清代云南的管业执照与其他地区类似,一般用“为……事”表明中央政府颁发执照的缘由,但实际上各执照颁发的具体缘由却又有差异。如上述刘自逢管业执照为因战乱后业主复垦土地而颁发,临安府土民播竜为“杜争端”、大理尹健为“杜后患”而请颁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云南13件管业执照中,从时间上看,有10件集中于“咸同兵燹”后的同治、光绪年间;从地域上看,有11件集中于大理地区。“兵燹”导致大理地区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屋舍田庐概被鹤、丽、剑、邓、浪等地各军官占据,城内汉族之屋产被波及者尤多”,(9)民国《大理县志稿》卷三《建设部·户籍》,《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二二五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200页。可谓“民不聊生,居无定所,备极痛苦,惨不可言”。(10)民国《大理县志稿》卷三《建设部·户籍》,《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二二五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200页。光绪之后,大理经济又逐渐恢复,据民国《大理县志稿》载,光绪九年(1883年),大理府本籍、兵籍、孤寡、客籍人口总数共计34 812人,其中本籍21 781人,客籍7 083人,客民占比约为20.3%。(11)民国《大理县志稿》卷三《建设部·户籍》,《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二二五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201页此时,大理“承平日久,业主归回”,土地市场混乱、地册契约遗失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大理地区的管业执照就专门记录战乱平息后,清政府如何确定新旧业主地权归属,如何通过掌握地籍信息、确定税赋征收标准、规定纳税人权利和义务而重新在深受战乱影响的大理地区建立起赋税征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突出体现了清代云南管业执照“因事而颁”的特征。

第二,因俗而颁。地方精英在乡村秩序运行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清代云南管业执照的申领人,甚至是颁发主体都可能是当地的精英人士,体现了清政府认可和尊重地方精英协助治理乡村社会的习俗和惯例。清代云南管业执照既可以由业主本人申领,也可以由地方精英代为申领。在目前刊布的13件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中,有8件为业户本人申领,其余5件由“绅管保长”或“乡保族邻”等地方精英联名呈请颁发。如在同治十二年(1873年)蒙化直隶府正堂颁发给熊国大的执照中,“今据蒙城乡甲民呈报开地契业产,由乡保族邻具结请照前来”,(12)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28页。表明这份执照由“乡保族邻”等地方精英联名呈请而颁。在上引刘自逢管业执照中,“兹据赵州绅管保长刘玉兴、杜联庚等联名呈请所失田……为此照仰刘自逢,遵照管业纳粮。该业户保长玉兴等,不得朦混侵占他人田园产业”,说明该执照由“绅管保长”刘玉兴、杜联庚等联名呈请颁发,而产业所有权人和执照所有者却是刘自逢,申领人和执照所有者并不统一。“绅管保长”或“乡保族邻”等地方精英代为申领管业执照,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核准田产信息、监督管业权限,从而提高执照申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因众多业户单独申请而增加业户时间成本和地方政府行政负担,执照申领、颁发更加方便快捷。

管业执照颁发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但云南土司首领也拥有颁发执照的权力。在道光十年(1830年)云南临安府世袭思陀土司颁发给土民的执照中,颁发主体为“临安府世袭思陀司李”,并加盖“云南临安府世袭思陀司土舍钤印”。照内记载思陀土司因“奉府差提理应解案”,但“念二比兄息合”,加之事主李阿四情愿将先前争议房产退还给播竜,故土司颁发执照给土民播竜,明确土民播竜拥有土地产权;执照中还专门加了诫语“后比(彼)此不得复争,永敦和好,亦不得挟嫌兹事”。(13)吴晓亮,徐政芸主编:《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86页。这件执照反映出即便改土归流实行多年,土司首领依然是清政府所仰仗调解、裁定土民纠纷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而管业执照也是土司地区各少数民族群体认可并用于平息土地产权纠纷、调整土地产权关系的凭证。

管业执照在云南的实践,为研究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家与地方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刊布的清代云南管业执照虽然数量不多,但却承载了清代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历程和乡村社会秩序变迁的重要信息。“恳恩给照”的过程实际上包括了业户“以期管业”与政府令民“遵额纳粮”两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管业执照因此而兼具业户土地确权需求和国家赋税征管的双重属性,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云南乡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发展以及国家与地方的融合、互动。

二、“以期管业”:民间对土地权属证明的诉求

“以期管业”是“业户”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土地权益诉求。我们这里所说的“业户”是占有一定土地财富、渴望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的有产之人。在清代,“业”是用来表达财产权利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被用来指称地权、田骨权、田皮权、永佃权、典权、股权、井权等一系列财产性权利,具有较大的包容性。(14)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清代土地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使得地权不断发生分化并以不同形态进入市场,地权因之被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田面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不同层次、不同内涵的权利,与之相伴的土地收益可以有地租、押金、土地收获物、贷款或利息等不同形式。业户可以通过订立地权流转契约文书获取并保护这些收益,这就是为何我们“在地权流转契约文书的记载中,每每可以看到‘管业’的记载”的原因。(15)张可辉:《明清地权契约中“业”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除了订立地权流转契约文书,“业户”还会主动向政府申请颁发管业执照而实现“以期管业”目的。对业户而言,管业执照是能够直接证明其土地管业资格和土地使用权的官方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官方权威性的土地产权证明。

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中的“以期管业”四字既形象地表达了民间对土地权属证明的诉求,也深刻反映了清代云南土地产权关系的变迁和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以期管业”表明业户申领管业执照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权益。清代云南商品经济的活跃和移民群体的不断涌入加速了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私有化,土地交易更加频繁、细碎,土地权属关系更加复杂、多样,也同样出现了时人所谓“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的现象。(16)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载《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政五》,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42页。土地市场之繁荣和地权变动之频繁激发了业户地权保护的愿望和需求,清代云南买卖、典当、租佃、借贷、分家、加找、赠送、对换、收付、退还、领賩、归并、领田、填补等多样化、层次化的土地交易,凸显了土地产权的模糊、重叠以及人地关系的复杂、松散,极易导致各权利主体间的纠纷和冲突。而“白纸黑字”的文本化契据自然成为土地产权交易最经济实惠的证明材料,这也是清代云南土地文书惯用“恐后无凭,立约存照”的根本原因。即使没有发生市场化的土地交易,也要写立能够证明业户“管业”权利的契据。如在光绪九年(1883年)红河地区的“本司李老祖太、族舍李王氏、李李氏”所立“合同凭据”中,“李老祖太、族舍”给辖域内的“王氏”“李氏”发放“沙埋银”“过田”作为养老之资,该“合同凭据”具有证明王氏、李氏可以通过享有“沙埋银”“过田”的部分“管业”权利而换得养老之资。(17)详见吴晓亮,徐政芸主编《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76页。在寺田浩明看来,业户享有“管业”地位的依据是“来历”,“来历”可以“通过前一管业者交付的契据以及正当地取得该地位的前后经过”来向社会表明。(18)[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8页。也就是说,除了与前管业者签订的契据外,业户还能以其他“正当地取得”管业地位的凭证作为管业依据,由政府颁发的管业执照自然也能成为证明其管业地位的重要凭证。业户获颁管业执照不仅意味着发生于乡村社会的土地交易得到了国家律法保护,还表明交易双方土地权属的变更和确立也有了法律保障。但相比于重在为业户确认土地所有权的管业执照,清政府更关心旨在获得稳定税赋的红契和赋役执照的推行情况,而不会主动地、积极地颁发管业执照。往往是民间提出请求时,政府才被动地颁发。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中频繁出现“恳恩给照”“恳恩发给执照”“扣恩赏给执照”“请给发执照”等请示性用语,生动地反映出业户“以期管业”的急切心情,民间请求颁发管业执照的意愿明显强于政府。这也许也是目前所见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与红契、赋役执照相比,数量不多、格式不统一、编号不统一的一大原因。

管业执照除了可以明晰产权、保障土地权益,还是业户履行纳粮缴税义务和解决产权纠纷的关键凭据。对业户而言,履行过割推收、纳粮缴税义务的前提是土地权益得到保障。中央政府则以征税作为对民间产权保护的交换,换言之,“在土地的所有权属与纳税的记载一致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利益的维护因国家利益的维护而间接实现”。(19)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9页。民间土地交易必须履行税粮过割推收手续,若不按时“执契投税”,将面临倍价税粮的处罚。《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曾规定:“民间置买田房,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倘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20)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户部·田房税契》,《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98页。手执经官钤印的契约文书,便成为民间纳税完粮的权威凭证,理应在交易纠纷、产权纠纷中得到官方层面的认可和保护,正所谓“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信钤盖契纸,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21)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卷九十二,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223页。在时人的观念和实践中,经由政府颁发、加盖官府印章的管业执照,自然也是其履行“遵额纳粮”义务、确定产权归属、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凭证。

另一方面,“以期管业”顺应了清代云南“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发展趋向。

国家权威以管业执照等官颁文书为载体进一步深入云南,人们更加意识到国家才是土地权属关系确立的最终决策者,国家在宏观层面决定了土地产权的属性并通过法律手段制定和调整产权制度,云南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经由官方承认和保护的管业执照才是土地权属关系最具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凭据。特别是在大理地区,“咸同兵燹”导致册籍遗失、业户逃亡,承平后中央政府的国家权威和国家形象逐步得以重建,战乱逃亡的原业主想要恢复田产所有权也不得不仰赖王朝国家的证明。如刘自逢管业执照所述,“太和自遭兵燹,业户逃避,册契两失,田园荒芜,承平日久,业主归回,陆续开垦成熟”。(24)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3页。可见,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在重整地籍、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契合与共识,颁发管业执照成为双方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共同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业户与国家的关系也变得更加紧密。政府颁发给业户管业执照,是官方权威对业户身份和财产权益的认可,意味着业户土地产权确认和土地权益维护的诉求得到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的保护。因之,清代云南乡村社会逐渐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遵循执契投税的程序和原则,手执官府管业执照自然也成为业户实现“以期管业”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对增强边疆云南对王朝国家的向心力和认同感自是不言而喻的。

三、“遵额纳粮”:国家对赋役征收的控制

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不只是民间土地权属证明的凭证,它同时也记录着强制性、规范化、一体化的国家赋役制度在云南的推行和完善过程。“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25)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2页。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赋税和徭役合称赋役,赋役征收依靠国家强制力与合法性予以保障,“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并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26)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2318页。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中频繁出现的“遵额纳粮”既是对业户“以期管业”诉求的交换,也表明中央王朝对云南赋役征收与控制的强化和深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赋役征收范围广、种类繁多。清代云南赋役制度基本沿袭明代,将“昔日之租额,改为正供之粮额”。(27)鄂尔泰等修,李洵,赵德贵等点校:《八旗通志》卷一百九十六,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4590页。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亩”正式在云南推广开来,“通省丁银请于通省成熟田地内,按亩摊征”。(28)《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丁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38页。到乾隆元年(1736年),中央政府开始对夷户所种的夷地征粮,覆准“云南夷户,除垦耕官屯、民田仍按亩起科外,其所种夷地,皆计户纳粮,免其查丈”。(29)王崧,李诚等纂,康春华等点校:道光《云南通志稿》卷五十八《食货志二之二·田赋》,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21年,第75页。云南的夷户、夷地主要在土司辖地和沿边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中央政府规定夷民所种夷地“计户纳粮”,说明王朝国家的赋役制度已经推行到云南的少数民族聚集区。除了征税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中央政府还在云南设置了繁杂的赋税种类。云南地方社会不仅需要缴纳条丁和秋粮,还要承担各类附加杂税、租课。《新纂云南通志》曾列举清末云南地丁、秋税米和租课所包含的“项”和“目”,地丁有正赋、耗羡、杂赋三项,税秋米包括正赋、耗羡两项,租课包括官租、学租、杂租、杂课、土司租折四项,共十余个条目。(30)周钟岳等纂,李春龙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卷一百五十《财政考一·岁入一》,第7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65~267页。目前刊布的赋役文书也印证了清代云南征税对象的扩大和赋税种类的繁杂,原本身份和地位不一的云南各族人民被纳入一体化的国家税赋管理体系中,比如新平的“戛纳户”或“洒纳户”(31)傣语戛为“街子”,洒为“沙滩”,详见朱惠荣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04页。完缴条公银或秋改米,红河思陀乡土司贵族“土舍”(32)土舍之原始含义,系指土司子弟及族人。至明清时期,土舍为介于土官、土吏与土民之间的中间势力,既非官非吏非民又亦官亦吏亦民,为土民升格及土官降级的交会处。详见成臻铭《论明清时期的土舍》,《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应袭”(33)“应袭”一般是指符合袭职条件,可以继承土司职权的人员。康熙年间,云贵总督蔡毓荣曾在《筹滇十疏》中提出“土官以世系承袭,不由选举……土官应袭者,年十三以上,令赴儒学习礼,即由儒学起送承袭”,详见蔡毓荣《筹滇十疏·第二疏·制土人》,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26~427页。至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政府明确规定:“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详见《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六,顺治十六年五月壬午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78页。完纳差发银或秋粮米。赋役征收范围和对象的扩大以及赋役种类的增多,意味着中央王朝对云南赋税征收和经济社会控制的细化和深入,清代云南管业执照的推行特别是其一再强调的“遵额纳粮”正是这一历史实态下的必然现象。

二是赋役征收政策与法规更加完备。目前刊布的清代云南管业执照均用不同篇幅或隐或显地重申颁发缘由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在大理“熊国大”执照中,(34)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28页。颁发管业执照的缘由和法律依据占用了大量篇幅,曾详述道:“署理云南蒙化直隶府正堂崇,为给照管业完赋事。查大清律例内,开典卖田宅,应投税领尾过户拨粮,违者治罪。又典契产业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卖绝字样,不准找赎;又换冒侵占他人田宅,及移蚯改叚挪上中为下则、欺隐额粮诡寄户口者,按数治罪;又兵荒避之,民有司招抚复业,将田地税粮查给户,由执照完赋当差各等语。”这表明清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也共同遵守中央政府有关典卖田宅投税领尾、过户拨粮的法律规定,中央政府通过管业执照进一步明确田宅典卖回赎的时限以及侵占田宅、欺隐田粮、偷逃税赋、未按律缴纳田粮税赋者将面临的处罚。另外,该执照还强调:“蒙化为‘回逆’占踞多年,屡经兵燹,士民逃亡者,产业抛荒。兹已收复,凡汉夷田地房基,有卖契未税与领贼伪尾者,应投换司颁契尾,拨粮过户。”这说明那些因战乱未执契投税或领取了“叛贼”所颁发的“伪契尾”的业户,必须向清中央政府所辖的布政司等地方政权机构重新申领颁发、更换新的执照。中央政府通过废止“叛贼”政权颁发的执照、敕令业户重新申领执照等措施,重建其在曾受战乱影响的边疆民族地区的合法性、正统性和权威性统治地位。

三是赋役征收依据更加明确。清代云南管业执照虽没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但田产信息却是必书内容,目的就在于通过核查田产信息进一步明确赋役征收依据,从而督促业户“遵额纳粮”。政府在颁发执照前,需要勘核田产坐落、四至(即从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描述田产边界)、该纳银粮数额、价银等信息,并对有错漏的信息进行补充、更正,以便在执照中准确界定和描述田产信息。清代云南土地计量单位并未完全统一,人们习惯用“一坵”“一块”“一分”“一叚”加四至描述的方式计量土地面积,特别是在地广人稀、山地和丘陵沟壑众多,缺少大片、平整、规则土地的边疆民族地区,土地计量单位更加抽象。清代云南临安府就多以“分”作为土地计量单位,《蒙自县志》曾记载:“田以分计,一分者犹言一区,不论多寡。”(35)乾隆《蒙自县志》卷二《风俗》,载《故宫珍本丛刊》第229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413页。清代云南土地资源分布零散而复杂,土地计量单位的模糊和多样不可避免地妨碍了土地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加之土地交易和地权变动频繁引发土地易主、册契失实,清丈土地、重整地籍势在必行。

对官府而言,有效征收赋役的前提是掌握确切的土地数目,但实际上民间地权变动、土地抛荒复业后的权属信息并没有及时到官府登记造册,清政府的土地信息登记制度带有严重滞后性。就目前刊布的云南契约文书来看,官府专门钤印的文书有红契、纳税执照(包括“差发银执照”“秋粮执照”和“完票”)、管业执照三大类,其中红契旨在征收契税,纳税执照旨在征收税银和秋粮,只有管业执照专门涉及土地坐落、大小、等级、价银、税粮数额和业主等信息。管业执照虽然并非政府主动颁发给民的产权凭证,但政府却因此而掌握了基层土地产权变化和赋役征收依据变化的情况。例如在同治十二年(1873年)蒙化直隶府正堂颁发给熊国大的执照中,详细记录着业户的田产信息:“熊国大粮户坐落熊家营,则山地一片,□亩□分,东至赵州山岭,西至杜家坟地,南至毕姓地古路,北至左姓房后山岭。”(36)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28页。光绪十七年(1891年)宁蒗永宁府正堂颁发给大坡阿拉仓的执照中,“计开四至:东至湾双生石单阁止,南至阿不山大江止,西至吉早罗止,北至高鲁告大路止”。(37)吴晓亮,徐政芸主编:《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64页。前述大理太和县刘自逢管业执照中,同样明确业户田产“坐落东甸,东至刘姓田,西至沟,南至沟,北至刘姓田”。除此之外,还会强调条公银和税粮数额,如熊国大执照中“应完条公银九钱五分一厘,税粮一石一斗九升五合”;大坡阿拉仓的执照中“递年完纳条编银二钱”;刘自逢执照中“纳粮四升五合,共一亩,计一坵”。显然,管业执照为政府掌握地籍信息和赋役征收依据提供了重要凭证,清政府通过清查、核实田产信息和纳粮数额掌握了更为准确的赋役征收数据,保障了“遵额纳粮”的要求和规定更加规范、有效地推进和落实。

工程制图课程是一门工程性、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纯粹以教师授课为主导的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阻挠了教师和学生对新事物的接纳和知识的更新。同时,课程与实际应用脱节,没有和现代应用技术联系起来,没有同一性,不仅使学生对本课程没有统一认识,且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工科专业学生应姓“工”—面向工程、生产、工业化。没有工程背景,学生没有认知,没有积极性,实践教学已成为影响教学质量的瓶颈。因此,我们应面向工程,创建实验基地,创设工程背景及实践环境。

四是催征职役化。包伟民等学者曾指出,“催征赋税实为基层管理的首要任务”,(38)包伟民:《近古乡村基层催税单位演变的历史逻辑》,《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官府和乡村都极为重视和关切。但面对融合了土司社会、民族社会和边疆社会特性的云南,清政府不得不寻找熟悉乡村事务的地方精英协助施政。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也透露出“乡保族邻”“绅管保长”等地方精英承担了核查田产信息和税粮数额的基础工作,熊国大执照中就明确写道:“条粮必经乡保族邻查无侵冒欺隐诡寄情事。”(39)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28页。清代云南的职役执照也显示,里长、粮长、舍长等承担了掌核户籍、催征赋役的职责,如在张希元承充里长执照中,“照给张希元遵照,准即承充里长之役,务须协同总约、乡保办理地方公事,小心催办钱粮,毋得怠惰偷安,及藉照滋事”。(40)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21页。这与《大明律》所规定里长甲首“催办钱粮,勾摄公事”(41)薛允生:《唐明律合编》卷十二《户婚·禁革主保里长》,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287页。的基本职责大致相同。由于赋役征收需要丈量田地、清查户籍、编纂赋役册籍等专业性知识,地方官不得不仰赖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的基层书役,以致赋役征收人员出现职业化、制度化与世袭化的趋势。(42)杨国安:《账簿与权力:清代实征册与乡村基层赋税征收》,《光明日报》2018年12月3日;《书差、税收与秩序:明清两湖乡村赋役征收群体考察》,《河北学刊》2022年第3期。在云南,清政府专门为承担催征任务的人员颁发职役执照,其中有1件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蒙化直隶厅正堂颁发给熊正先的催粮执照,曾详细记载道:“本府诚恐,发交头人转发,不无侵欺短交情弊……户首充当已(以)杜弊混。但该户首接办两会钱粮,未免劳苦,应示体恤,合行给照……此三年内优免充当钱粮,以户首均劳逸……尔亦毋得借照包底(庇)族户,致干重究,遵之毋违。”(43)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44页。该执照对选拔催粮职役的原因、方式以及催征职役的权责均做了明确记载,足见政府对赋役征管的重视以及催征职役的专门化和制度化,同时也预示着清代云南赋役征收已经被纳入一体化的国家官制体系中。

四、官民互动: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的制度与现实

清代云南管业执照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过程深藏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和边疆社会秩序构建中官民互动协作的现实选择。本文的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系统在运行变化过程中,各种构成要素在结构和功能上处于相对平衡、稳定和协调状态”。(44)吴鹏森:《传统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特点》,《安徽师大学报》1993年第3期。官民合作“给照管业”满足了国家“遵额纳粮”与业户“以期管业”的双重需求,是国家力量与乡村社会力量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结果,呈现了清中央王朝政治制度及其边疆治理政策在云南地方社会调和、适应的样态。

首先,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深受中央王朝边疆与内地一体化制度的影响。亨廷顿曾说:“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其政治制度和构成这种政治制度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族、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45)[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页。可以说,清代云南管业执照就反映了亨廷顿所谓“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管业执照中田产信息的核查和确定需要在地籍管理、户籍管理、税收征管以及基层保甲等机构和系统的协同合作下,需要在土地政策、赋役政策、契税政策乃至基层管理政策的支持下完成。它向我们展示了清代云南已经形成一个中央与地方纵向联结的、由土地延伸到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横向的管理体系,中央政府可以借助这一管理体系及其相关制度对云南地方经济和社会进行调控,这为我们了解清代边疆社会秩序建构过程中的官民互动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新视角。

中央王朝能否成功经略边疆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是否在边疆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并推动边疆治理政策和法律制度有效执行与落实。“在简单的社会里,即便没有政治,或至少没有高度分权化的政治机构,共同体也照样可以生存。而在复杂的社会里,只有政治行为才能造就共同体,也只有政治机构才能维系它。”(46)[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页。应该说,清政府对边疆云南的治理也是造就并维系清王朝这一“共同体”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清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是按同样的原则组成的。所有行政单位,从省到州县,都是由中央政府设计和创建的。中央政府供给经费、任命官员、指导和监督其活动。”(4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页。由业户主动申领,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核定颁发的清代云南管业执照,是中央政府对云南地方政府行政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体现,同时表明由中央政府设计和创建的土地产权制度和赋役政策法规在云南得以执行与落实,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趋于完善与强化。

管业执照是中央王朝国家治理深入边疆地区的重要载体。清代云南管业执照的申领程序、基本内容和格式,与内地相比并无差异。这些承载着中央王朝意志的强制性、规范化的管业执照在云南推行和运用,足见王朝国家为强化边疆控制、树立国家权威所做的努力,与此同时,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制度也在更为广泛的领域更加深入地推进。“在中国古代,纳税应役和司法诉讼是普通民众感知国家存在、官府存在的最主要方式,其中赋役是联结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最主要的纽带。”(48)陈明光:《新资料与新思维:近20年来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重大进展与启示》,《史学月刊》2022年第11期。清政府通过颁发管业执照,利用管业执照这一载体和符号构建、输出国家意识形态,并将国家权力下沉、渗透至云南乡村社会,普通民众也在请颁管业执照、“遵额纳粮”的过程中深刻感知“国家存在、官府存在”,这必定会触动和影响云南乡村社会秩序。云南乡村社会逐渐认同并遵循着类似内地的产权保障机制和赋役制度,云南乡村社会秩序被进一步纳入国家“官治”体系中。

其次,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是制度设计与地方需求调和、适应的结果。边疆与内地一体化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建立并形成边疆与中央王朝一体化的国家体制、政治制度和文化经济制度,它是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而云南乡村社会秩序运行的样态则是一体化制度在边疆推行与演变的重要内容和现实表现。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和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清代云南管业执照透露出国家制度的推行并非单向地、强硬地一以贯之,管业执照中田产信息的核查需要业户呈请“乡保族邻”“绅管保长”清丈核实、“本县到任履勘明确”,它是地方社会与基层政府协作共治的结果,其土地坐落、四至、面积大小、纳粮数额构成了“管业”与“纳粮”的依据。

因此,管业执照不仅仅利于政府掌握征税信息,对乡村社会土地产权确认和产权保护也至关重要,它间接实现了土地权利保障机制和国家赋役制度、民间诉求与国家治理的有效契合,这种契合同时也呈现出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现实需求与国家治理制度设计调适、共存的情形。乡村土地权利保障和赋税缴纳需要建立在稳定而均衡的乡村社会秩序基础上,而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和运行又深受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等国家治理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国家和地方都需要把乡村社会秩序维持在一定限度内。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和有效运行是国家与地方社会调和、适应的结果,国家力量下沉与地方社会自身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聚焦到清代云南管业执照,为“以杜后患”而颁发的管业执照更加清晰地呈现了云南乡村社会秩序运行中国家制度设计与地方需求调和、适应的状态以及国家与地方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路径选择。下面以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大理弥渡府颁发给尹健的管业执照为例进行了解。

执照

署大理分防弥渡府候补州正堂军功加二级纪录十七次叶,为给照事。

兹据尹健禀称,叩恩赏给执照,以杜后患。事缘李起湘弟兄抢田抢谷反行揑控,词称小的虐寡夺田,幸蒙青天做主执法公断,令小的照合同管业。岂料伊弟兄躲避不前,内藏翻案后讼之计。今时至秋收,诚恐伊母段氏复行抢割抢收,负恩非浅,伏叩仁天赏给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尹健遵照。嗣后,仍照合同管业,毋得彼此相浸。李起湘弟兄不得仍蹈前辙,如有前项抢夺,许尔执照喊禀究处。尹健亦不得借照兹事,如违重惩不贷。须至执照者,照!

右照给尹健,准此!

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初一日,礼房承。

府行!定限□□□日缴。(49)赵敏,王伟主编:《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06页。

这份管业执照对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的结合做出了较为形象的诠释,也是清代云南政治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秩序运行情况的具体反映。该执照表明,因李起湘弟兄抢夺尹健田谷,反告尹健“虐寡夺田”,地方政府已就此“执法公断”,令执照当事人尹健“照合同管业”。但因尹健“诚恐伊(李起湘弟兄)母段氏复行抢割抢收”,特向地方政府申请颁发管业执照。有鉴于此,政府专门在执照中具体、明确地规定土地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李起湘弟兄不得再抢夺尹健田谷,否则将按执照规定究处。尹健也不得借照兹事,若有违反则重惩不贷。

这件为处理土地纠纷而颁发的管业执照不仅折射出清代云南土地市场发展的实态,同时也透露了土地秩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一旦原有的“照合同管业”的民间交易习惯或契据无法处理纠纷、无法维系土地秩序时,业户更加倾向于仰赖更具强制性、权威性的国家法律和国家制度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土地产权。此时,国家法律和国家制度便以更为直接、更为明确的方式介入到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持过程中。但国家法律和国家制度对土地纠纷和乡村社会秩序具有最终裁决权和影响力的先决条件是乡村社会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和依赖,这种认同和依赖需要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的规范性和乡村社会现实需求的有效性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因过于强调制度规范性而脱离清代云南复杂、多元的社会现实,也避免因过于强调地方需求而导致国家治理政策“大变样”。

清代云南管业执照是国家赋税征收愿望与民间土地权属确立需求互动、融合的产物,是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与乡村社会现实需求平衡以及云南乡村与国家政权组织互动协作的典型。上述尹健管业执照乃是地方政府通过调处土地纠纷而确定尹健的土地管业权利,这是否背离了王朝国家令民“遵额纳粮”赋役制度设计的初衷?也许,国家的赋税征收愿望已经内化到其所享有的对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的最终裁定权中,同时也融合到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保障过程中。这种官民互动合作的协商机制保障了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也进一步诠释了清代云南乡村社会秩序乃是国家制度设计与地方需求调和、适应的结果。因为,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关系、为有管业需求的业户颁发管业执照,是中央王朝向云南乡村社会宣示其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的重要契机。清政府借此契机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云南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相结合,推动中央王朝与云南地方社会良性互动,清代云南政治、经济及地方法制秩序的一体化进程由此也可见一斑。

五、结 语

管业执照在云南的运用与实践,是中央王朝国家治理深入边疆地区的重要标志。清代云南管业执照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意味着云南社会逐渐形成一种经由官方承认和保护的契券凭证是土地权属关系最具权威性与合法性证明的共识,国家权威以管业执照等官颁文书为载体进一步深入云南,云南乡村社会认同并遵循着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产权保障机制和赋役制度。

管业执照为研究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家与地方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清代云南管业执照兼具土地产权保护和国家赋税征管的双重属性,“以期管业”体现了民间对土地产权的重视和对国家权威的认同与仰赖,“遵额纳粮”则突出了国家赋役征收的强制性和边疆治理的一体化,是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和边疆社会秩序构建中官民互动协作的产物,反映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云南乡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发展以及国家与地方的融合、互动。云南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与清王朝的边疆治理也在这种联结与互动中共塑“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基本格局,这为当前边疆开发过程中充分尊重边疆历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国家与地方关系,并将国家赋税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具体需求有机结合提供历史性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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