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治理主体的利益协同机制探究
2023-02-26□高邓
□高 邓
(重庆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216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加强农业生态治理,事关绿色发展的大局。随着农业生态治理的深入发展,出现了各治理主体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厘清各治理主体在农业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关系的基础上,构建经济利益的协同机制,提升各主体间的协同程度,对于促进农业生态治理意义重大。
1 农业生态治理主体经济利益的分析
实现各治理主体经济利益协同是完成农业生态治理过程的关键。
1.1 主导农业生态治理的政府要推动经济发展
农业生态系统和环境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当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态资源短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解决生态安全形势严峻及城乡发展失衡的问题。政府开展农业生态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业发展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政府是农业生态环境直接管理者,也是农业生态治理的主导者。
政府主导农业生态治理,主要基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对保障粮食安全、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价值。“公共产品的实质是防范化解公共风险的个体和集体行为规则和制度安排”[2]。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供应,可保证其品质。政府部门还需要考虑经济利益,即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农业生态治理可以带动农业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居民就业,提高农户收入。可见,农业生态治理能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主导生态治理的行为也会受到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
1.2 协同农业生态治理的涉农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
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决定了其拥有独立的经济效益,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涉农企业在农业生态治理中发挥的作用逐渐显现。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生态治理,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社会形象和品牌知名度,另一方面也能使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因此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涉农企业在政府的主导下,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开展生态治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其对农业的期望,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基本生存需要,而是期望能从农产品的消费中得到健康。因此,消费者对生态农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作为协同农业生态治理的涉农企业,能够依靠生态农业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主要原因在于涉农企业无论是生产农业生态产品还是提供环境服务都能满足消费者绿色、健康的消费理念,有利于赢得消费者对涉农企业的认可和尊重。
1.3 参与农业生态治理的农民要追求经济利益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生态资源与环境的消费者与受益者,是农业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农民既包括一般小规模分散生产与经营的农户,也包括通过流转土地实施一定规模化生产与经营的农户。农民生产经营主要是出于生存导向和经济利益导向。在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民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通过农药、化肥获得短期利益。当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时,生存导向就会居于经济利益导向之后,农民会出于改善家庭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而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农民参与农业生态治理,满足了其对于追求经济利益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生态治理中产生的绿色农业、创意农业、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将形成可持续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参与农业生态治理的过程满足了农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2 治理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分析
农业生态治理中,各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厘清治理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正确认识主体间的共同利益以及影响协同治理的障碍因素,并据此构建协同机制,推动农业生态治理长效发展。
2.1 政府与涉农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分析
与市场联系密切的涉农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农业生态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经济利益冲突的一面,也存在合作共赢的一面。
当涉农企业为污染型企业时,其生产过程通常是消耗农业生态资源、生产需要的农产品,并伴随着废弃物排放的过程,而政府必然会依法对涉农企业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涉农企业进行污染治理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流程、更新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效率、减少污染排放,需要较大的投资。当处罚成本超过企业治理污染成本时,涉农企业会主动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力度,减少企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当涉农企业为生态型企业时,其将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涉农企业的生态治理行为,不仅能够产生大量的就业岗位,还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生态型涉农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政府需对生态型的涉农企业提供必要的补贴与基础设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生态治理是希望搭上政府支持农业生态产业的“便车”;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相较于收益率较低的农业,政府部门更倾向于支持平均收益率更高的行业。打破这一僵局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大生态环境的绩效考核力度、畅通农民维权渠道,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政府部门支持涉农企业。政府的农业生态基础设施投资、基础性技术研发的投入、公共服务等的投入,降低了涉农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成本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自然风险,政府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二者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2.2 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分析
相比于农民参与生态治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生态治理的影响,政府部门主导的生态治理对农民参与生态治理的影响更为显著。农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又具有弱质性,农民自愿主动参与生态治理的前提是满足其基本生存需求。而政府部门主导的农业生态治理,是基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的治理行为直接影响农民。
农民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强烈的需求,由于每个成员单独参与生态治理的成本太大,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其治理意愿,主要取决于政府补贴力度、相关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农民会根据自身掌握的生产要素,选择更符合自身经济利益的治理行为。政府为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通常以各种农资补贴和粮食补贴的形式,提高农民收益预期,从而提高农民即期投入的积极性。政府补贴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实现了农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为了追求高效增产,在本已负荷过重的土地上不断地施药施肥,长此以往土壤板结硬化、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愈加严重,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3]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农业稳定、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2.3 涉农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分析
涉农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既有矛盾冲突,也有利益交集。涉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并将本该由企业承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由生产生活在周边的农民承担。由于不能及时发现污染,并且不能掌握具体污染和破坏的情况,农民在受污染的环境里从事农业生产和生活,不仅会危害自身的健康,还将造成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下降,市场价格下跌,最终导致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同样,农民的生态治理行为以及维权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涉农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农民发现污染,所采取的维权行为,将影响涉农企业的口碑和形象,造成企业经济效益受损。农民为涉农企业生产提供所需生产要素,这些要素条件也直接影响着涉农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农企业与农民之间会因合作关系的确立而产生利益共享。
涉农企业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具有开拓市场的能力,在农业生态治理中,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降低了农民在农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涉农企业向农民提供农技指导服务,也能降低生产的自然风险,使农民持续增收。可见,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生态治理,会使其产品获得市场青睐,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时,也带动农户收入的增加。
3 构建治理主体的经济利益协同机制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协同治理成为回应复杂社会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4]各农业生态治理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既有各治理主体偏好和选择差异所引发的利益矛盾,又有因合作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利益协同机制也成为了解决矛盾、实现各治理主体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有效举措。
3.1 构建经济利益制约机制
建立严格的农药、化肥以及燃烧秸秆等污染农业环境行为的监管制度,约束农民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行为。通过建立严格的排污收费制度,将污染的外部成本内化,约束企业的生产行为,迫使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方式。可以考虑建立严格的生态资源使用付费制度,将生态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纳入使用成本,以减少环境污染。
建立关于农业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信息公开平台。强制企业公布污染数据、信息及资源使用的范围和强度;设立举报窗口,公布政府行政执法的进度和结果。通过信息公开,一方面缓解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不对称,增进各方互信;另一方面,能有效畅通维权渠道,降低农民维权成本,有助于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降低利益合谋的风险。
提高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关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指标比重。在摸清农业生态资源与环境存量的基础上,将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约束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迫使其改进决策机制。
3.2 构建激励相容机制
建立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以基本农田、水源地、湿地和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开展对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民和集体进行经济补偿。保证农民在放弃原有生产方式后,收入保持平稳。建立上级财政对承担重要生态功能而限制或禁止开发的农村地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机制,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压力。调整农业补贴重点和结构,将农业补贴重点调整到有利于生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农业产业经营主体上来。
对于研发和推广农业生态技术的涉农企业,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和补偿政策,降低新技术研发成本和风险。比如,建立健全农业生态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识监管力度,改革现有监管体系,规范生态农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规范生态农产品市场秩序。
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明确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实现权责对等。制定涉农企业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用电、用地等优惠扶持政策,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
3.3 构建经济利益联结机制
政府部门和涉农企业合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一方面可以利用涉农企业强大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涉农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提高运营效率。政府财政应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预期收益提供保证,降低股东投资风险。项目运营的收费应由各股东协商一致后实施,但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
农村环境公共服务项目,主要采取农村集体购买、农民缴费、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既有效调动了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又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同时保障了涉农企业的合理收益。
政府要通过生态补偿、农业补贴等措施,保证农业生态产品的供给。涉农企业的经济效益好,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带动其他资金流入,增强农业的综合竞争力,带动农业生态产业的繁荣和生态环境改善,最终实现政府、农民和涉农企业共赢。
4 结束语
党的二十大指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农业生态治理是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农业生态治理有效,就需要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一方面,由于治理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不同,任何一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影响各治理主体主导或参与农业生态治理的意愿和成效。另一方面,要推进农业生态治理有效,也必须依靠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介入。而既需要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又需要治理主体之间利益不受损害,必然要求着眼于经济利益,并正确协调好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农业生态治理主体的经济利益协同,不仅符合我国农业生态治理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农业的绿色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更进一步,还能为世界农业生态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