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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2023-02-26陈心意

上海商业 2023年11期
关键词:声线人工智能创作

陈心意

一、AI翻唱面临版权纠纷

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 GPT就以其强大的算力,超规模的数据训练,拟人的对话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这个由Open AI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横空出世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讨论AICG的热潮。一边美国科罗拉州博览会上AI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夺得一等奖、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东京》为基础创作的小说之遣词造句令人叹服。而另一边美国漫画家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三家AICG公司的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构成侵权。人们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创作,已然跨越科学领域,浸染文化领域,继而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这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时代,利益与隐患并存,让各行各业不得不开始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潜在风险。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图片的领域,AIGC也开始逐步波及到音乐行业。从拟人化的虚拟歌手、到根据数据推算个人歌单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辅助性的音乐创作软件,人工智能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入。近期,出现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将歌手的声线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创作趋势,这类利用AI翻唱歌曲的现象被《纽约时报》的记者Joe Coscarelli誉为“无害的百灵鸟”。听众可以享受音乐,发布者则以低门槛的创作水平获得流量,可谓两全其美。直到一首名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爆红,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方被打破。这首走红网络的视频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克隆了两位歌手的声音,演奏了一首不属于他们的歌曲。该歌曲从发布到被下架,在TikTok上被观看超过1500万次。随后该歌曲的唱片公司——环球音乐集团以版权侵犯为由,致信spotify和apple music等流媒体音乐平台,要求切断AI公司对其内部音乐的访问权限,防止开发人员利用其版权音乐训练AI模型,并将此视为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在国内同样出现很多由AI克隆现实中的歌手音色进行的翻唱。例如有创作者利用AI生成孙燕姿的声线来演唱《水星记》和《稻香》等歌曲。这类翻唱视频虽然会在发布时附上免责声明,但无论是高观看量和高评论数带来的的流量密码还是制作过程本身都存在着诸多侵权的风险。针对AI翻唱,有人认为这是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革新,不仅可以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追求更高质量的作品,进一步降低创作门槛从而催生出更多潜在的创作者,还可以放大明星价值,推动音乐行业发展,只不过需要解决横亘在其间的版权公司。但更多人则认为,翻唱AI软件模仿的素材其实来源于海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这一行为既没有征求原作者的许可,也可没有向他们提供补偿。除此之外,低门槛仿作的泛滥会稀释市场,使得真正的原创作品要脱颖而出难上加难,也侵犯了艺术家获得补偿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飞跃式发展的背后是相对滞后的法律和伦理秩序,要正确处理上述现象中的AICG的泛化问题、确立合理使用的边界,首要厘清对AI翻唱的法律定性。

二、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分析

1.AI翻唱的原理

尽管市面上的AI音乐软件种类繁多,但基本都可以总结为输入、分析和输出三个环节。在输入环节中,创作者向软件中投入大量目标歌手的视频或音频。在分析阶段,人工智能剥离人声和伴奏并对被投入的声音数据中的歌手声线、音色、气口、咬字、唱腔等全盘数字化分析,并在海量的样本中反复比较和优化,通过不断重复生产和测试生成目标音符。在最终的输出阶段,目标音符与目标歌曲的伴奏结合并输出。虽然AI翻唱已经达到人耳难以鉴别是否是真实演唱者的水平——音乐人陈珊妮在专辑发行9天后,因本人主动揭露才让大众知晓该专辑从封面到歌曲都出自AI模型之手。但是通过上述对AI翻唱软件运作原理的分析,可知现阶段的AI翻唱仍为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是应用某种算法、规则和模块的结果,且需要人类输入数据,进行启动。因此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人工智能通常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2.理论与实践的争议

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尚有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本质是算法运行的结果;另部分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作品在形式上已无较大差异,若区别对待会造成混乱,因此主张将其纳入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畴。这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应到实践中就是有关于AIGC著作权的两个经典案例——2018年的“菲林诉百度案”和2019年的“腾讯诉盈讯案”。前一案判决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出过程不能体现没有传递创作主体有关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没能体现人类的智慧,不构成著作法意义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后一案判决则认为人工智能结合人的文本输入属于人机融合的行为,其中用户通过数据的输入以及触发条件的设定等动作可以构成创作行为,属于个性化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两案判决结论相反,但法院判断作品可版性的因素都是围绕着“人类+独创性”的标准展开的。在这一层面上,对本文中的AI翻唱的定性并无可争议点,下文将就此展开详细论述。

3.AI翻唱可版权之要件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若要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四个要件: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以一定形式表现;第四,属于智力成果。

具体对于本文中所涉及的AI翻唱作品而言,虽然满足属于文艺领域、一定表现形式和智力成果的要件,但难以满足独创性这一关键的构成要件。无论是站在哪一个学说观点的角度上,首先AI翻唱的拷贝目标歌曲的行为都非创作者独立创作,具有复制之嫌。其次AI翻唱也没有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无论是输入前还是输入后都无新的歌曲词谱产生,仅仅是对已有词谱和歌手声线的析出和再结合,营造出某一个歌手演唱了一首未曾被其演奏过的歌的效果,这样是没有独创性可言的。最后著作权法是关于人的法律,AI翻唱的智能软件尽管以其强大的技术可以以假乱真,但并不能推翻其作为工具的本质,需要执行人的投入和指令才能输出,并没有自主创作的能动性,AI本身并不能作为作品的创作主体。

三、AI翻唱作品的侵权风险

既然AI翻唱作品不属于可版权化的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定性已然明晰。进一步须探讨这种移花接木的过程是否存在其他侵权的风险。音乐作品有词谱作者和演唱者,整个环节包含创作、录制和宣发等多个环节,AI翻唱的输入的数据和输出的结果牵涉在涉及多方主体利益中,而技术的发展总是和风险相伴,AI翻唱显然存在着诸多侵权的可能性。

1.著作权侵权问题

首先,在输入阶段。AI翻唱的创作者需要大量声音数据来训练和调整人工智能软件。无论是合法下载使用还是依靠爬虫技术下载使用,只要未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某一歌手的作品即构成侵权。更具体地而言,无论是将这些数据读入人工智能软件还是进行格式转换和数据分析,均涉及受版权人控制的复制行为。另外,生成式AI在原样复制被挖掘数据的同时,还需要对目标音视频文件数据进行识别和转码。转码行为是改变、编排目标对象的表达形式,从而形成新的研究样本,因此还可能涉及改编权侵权。

其次,在输出阶段。AI翻唱不仅会引发公众的混淆,人工智能营造出的人耳难以辨别的所谓的“伪真实性”,也可能使得被采用数据的歌手本人陷入非法翻唱他人歌曲的侵权风波。AI翻唱的创作人,被采取数据的歌手,被侵权的词谱作者,版权公司等多方主体交杂,这种复杂程度提高了实务中维权追责的难度。

最后,AI翻唱作品往往被其创作者投放于公共媒体平台。就以国内AI歌手孙燕姿的翻唱视频为例,虽然可能有“非为商用,仅供娱乐”的免责声明,但动辄几十万的播放量带来的流量收益无法忽略,难以凭借“个人学习、研究”的理由豁免。其完全模拟歌手声色和照搬谱曲的形式也无法达到“适当引用”的豁免标准。

2.人格权侵权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提取视频数据分析并模仿某一个歌手的声线、音色甚至是咬字发音已经不再是困难的事情。针对这种机器对真人惟妙惟肖的模拟,可能在两方面对表演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首先,声线和音色是歌手的个人特色,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歌手的事业生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擅自使用无疑是无形的商业化的财富的贬损。其次,AI翻唱作品一旦走红,公众难以区别作品的真实性,可能会有深度伪造的风险。若被他人恶意利用,可能会侵害对演唱者本人的名誉权。最后,如上文所论述的那样,因为AI翻唱的逼真性,被采用数据的歌手本人可能也会陷入非法翻唱他人歌曲的侵权风波之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明确了自然人的声音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且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模式也可以进行商业运用。从法律上确立了自然人声的商业价值,因此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条,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

四、关于AICG领域的立法现状

2022年11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合成形态的AICG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AI换脸、虚拟偶像、声音合成等。2023年4月11日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在之前的基础上,针对引起广泛关注的Chat GPT,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义,提出更为细致的合规性要求。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相比起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法律法规总是相对滞后的。对于超出立法者预期的问题,需要合理地对待,厘清其法律性质,寻找其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的合理定位。若现有法律体系难以衡量新的挑战则应该谨慎面对新领域带来的新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探寻科学、合理、务实的化解之道。

五、结语

现阶段的弱人工智能虽然也能催生出诸多复杂的新社会现象,如本文所论述的AI翻唱现象。但究其本质,AI翻唱软件仅仅是辅助性的工具,缺乏创造性,难以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造成颠覆性的冲击。但不可否认的是,超强人工智能时代已经距离我们越来越近,势必会对既有的立法规则发出挑战。在人机融合背景下,人的创作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创作,围绕这一标准的建立将会是知识产权法的一大议题。为避免我们在技术的指数型爆炸增长中迷失方向,法律法规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身的内容,以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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