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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代墓志书写中的权葬与迁葬

2023-02-25刘琴丽

关键词:墓志书写

刘琴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古代史研究所/敦煌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101)

有关唐代权葬、迁葬的研究,成果众多,大体探讨了以下问题:权葬原因(在外不能返葬故乡、未遇吉时、家贫无法归葬等)、权葬寺庙、权葬后不再迁葬、迁葬原因(夫妻合葬、回归祖茔等)、迁葬经费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1)参见:中砂明德.唐代の墓葬と墓志[M]//砺波护.中国中世の文物.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371-384;西胁常记.唐代の思想と文化[D].日本京都:京都大学,1999:167-174;张正田.由墓志铭看唐代河北“邢洺区”家族迁葬状况[J].东华人文学报,2007(11):59-84;刘礼堂,万军杰.唐代的寡妇葬夫与迁葬夫族[J].江汉论坛,2011(7):85-89;张慧霞.唐代的权葬及迁葬研究:以墓志铭为中心[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蒋爱花.唐代幽州墓志铭中的迁葬现象[J].西北民族论丛,2017(1):50-61;仇鹿鸣.墓有重开之日:从萧遇墓志看唐代士人的权厝与迁葬[J].中华文史论丛,2019(4):179-214.。然而上述文章大体都把与“权葬”概念相近的“权殡”“权厝”等同于初次安葬,“迁葬”以及与之概念相近的“迁祔”“迁厝”等同于二次安葬。吴为民《六朝碑刻丧葬词语研究》对“迁葬”一词有过新解,认为六朝碑刻中“迁葬”很少表示改葬之义,其所收26例迁葬碑刻,“仅发现2例表示改葬义,其余24例都是表示初葬义”,《汉语大词典》对“迁葬”词条的解释有误,真正表示“第二次埋葬”义的词是“改葬、改窆、改窀”等[1]45。遗憾的是吴氏没有对“权葬”“权殡”等词语做出新解。尽管吴氏所论是六朝情况,但唐代墓志书写中的“迁葬”“迁窆”有些也同样表示初葬,如张方君妻吕氏,“以显庆元年(656)十二月三日终于立行里之私第,春秋八十有二。以其月十二日,迁窆邙山之阳”[2]90-91。卒、葬相隔仅九天,地理空间都在洛阳。李彦崇“开成元年(836)五月十日卧疾,终于扬州江阳县布政坊私第,即以其年六月卅日迁葬于江阳县仁善乡弦歌坊千秋里蜀岗之侧修茔”[3]2170。卒、葬相隔约五十天,地点均在江阳县。唐代宦官李令崇,“光化元年(898)十二月廿七日,薨于永兴私第,春秋四十有四。来年(次年,899)正月二十日,迁葬于长安县龙首原”[3]2536-2537。卒、葬相隔二十余天,卒、葬地点都在长安。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再赘述。上述墓主从去世至安葬,从相隔几天至五十余天不等,卒、葬地点都没有遥远的空间距离,墓志也未曾提到“权葬”等相关字眼,也不存在上述文章提到的迁葬原因,但墓志书写却用“迁葬”“迁窆”等词语。

如何来解释大量唐代墓志中略去“权葬”“权窆”“权殡”等字眼,却依然用“迁葬”“迁窆”之类词语的现象?“权殡”“权窆”等词语除临时安葬(初次葬)外,还有何含义?唐代墓志中存在的权殡、权窆私宅书写(2)如麟德元年(664)《史索岩妻安娘墓志》载:安氏龙朔元年(661)正月十二日“遘疾终于原州平高县招远里,春秋七十有二,时以卜远未从,权殡于私第”。(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七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272.)湖州刺史封泰,“咸亨二年(671)九月十三日,船次汴部,薨于旅馆,春秋七十有六。……嗣子中牟令玄朗、次子玄景、玄震、玄节、玄庆等……奉灵归洛,权窆章善之里第焉”。(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五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159.)中书主书段万顷,“以开元十四年(726)岁在景寅十二月朔廿三日,寝疾而终,权窆于敦厚里舍”。(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325.)这样的例子较多,不再赘述。,这些现象背后又涉及怎样的丧葬礼仪?词语含义变迁的背后反映了中古时期丧礼的何种变化?这是文章欲探讨的主要问题。由于罕见有学者专门涉及此,故试而论之,不当之处,敬请学贤指正。

一、唐代丧礼中的殡与葬

所谓“殡”,除了有大敛义,“还有安葬义……《汉语大词典》未收该义”[1]41。查阅《汉语大词典》,“殡”的本义是“死者入殓后停柩以待葬”[4]179,与“厝”的本义“停柩待葬”大体相当,但其没有收录“厝”的安葬之义[5]926。《汉语大词典》对“权厝”的注释为“临时置棺待葬”,然缺乏“权葬”“权殡”词条[6]1363。要弄清唐代墓志书写中的各种权葬、迁葬含义,首先必须厘清古代丧礼的相关规定。《礼记·王制》载:“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郑玄注云:“尊者舒,卑者速。《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7]164-165郑玄所注内容表明,从周代至春秋战国,大夫和士的殡期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原本相同的殡期变为前者三月,后者逾月,庶人的殡期则被省略。《通典》转引《春秋传》的丧制云:“‘王者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经时而葬;士则逾月而已。’此则贵贱不同,礼亦异数。欲使同盟同轨,赴吊有期,量事制宜,遂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违之。故先期而葬,谓之不怀;后期而不葬,讥之殆礼。”[8]2751《通典》将《春秋传》中的“大夫三月而葬”改为“经时而葬”,余则相同,并认为如果提前安葬,表明后人不思念亡者;延后安葬,则是怠慢礼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违礼。《旧唐书》则将前述“士则逾月而已”,改为“士及庶人逾月而已”[9]2724,又增加了庶人的殡期。可见,古礼对于殡期的时间长短规定因身份相异、时代不同而呈现出些许变化。据杨树达先生研究,西汉时古代丧礼并未得到遵从,时人卒后有短至七日而葬,又有迟至四百三十三日始葬者,“大抵西汉末年以后,颇有停丧不葬之风”[10]108-118。唐人也没有完全遵从古代丧礼,以唐代皇帝为例,他们身份地位相同,但殡期却长短不一。如:

唐高祖贞观九年(635)五月六日,“崩于大安宫,殡于前殿之西阶。粤十月甲子朔二十七日庚寅,将迁座于献陵”[11]4406,殡期为五个多月。

唐太宗贞观二十三年(649)五月己巳(二十六日),“上崩于含风殿……六月甲戌朔(初一),殡于太极殿”,八月“庚寅,葬昭陵”[9]62,殡期两个多月。

唐肃宗宝应元年(762)四月十八日“崩于长生殿,旋殡于两仪殿之西阶。粤二年(763)三月二十七日庚午将迁座于建陵”[11]4412,殡期将近一年。

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79)五月二十二日“崩于大明宫蓬莱殿,迁座于大内。二十六日丙寅殡于太极殿之西阶……其年十月丁酉朔四日庚子,将迁幸于元陵”[11]4413,殡期四个多月。

唐顺宗元和元年(806)正月十九日“崩于兴庆宫之咸宁殿,旋殡于大内太极殿之西阶,粤以其年七月壬申朔十一日壬午将迁座于丰陵”[11]4414,殡期将近半年。

可见,唐朝中央尚且不遵从古礼的天子殡“七月”,官僚百姓就更自不待言。

古代丧礼中的殡地是在家,原则上殡于堂。《大唐开元礼》“凶礼”部分记载官员的“庐次”时提到“殡堂”:“将成服掌事者预为庐于殡堂东廊下。”[12]658,681《通典·礼典·开元礼纂类》“凶礼五”的“奠”条载:“掘殡埳于西阶之上。丧从外来者,殡于两楹之间,乃敛。”[8]3515殡地在堂的西阶或两楹之间。《汉书·谷永传》载:“昔史鱼既没,余忠未讫,委柩后寝,以尸达诚。”注引如淳之语曰:“礼,大夫殡于正室,士于适室。”[13]3466“适室”即“正室”,也就是“堂”,只是大夫和士家对“堂”的称呼不一样。郑玄注云:“适室,正寝之室也。”唐人贾公彦对此疏曰:“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适室,亦谓之适寝,故下记云‘士处适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14]2443就唐代皇帝的殡地来看,他们“去世后皆殡于太极宫”[15]27。唐代官员甚至一般的百姓,卒后一般也是殡于堂(亦叫“正寝”),如“(温)彦博家无正寝,及卒之日,殡于别室,太宗命有司为造堂焉”[9]2362。肃宗第十二子兴王李佋,上元元年(760)六月二十六日“薨于中京内邸,殡于寝之西阶”[9]3389。唐有汴州孝女李氏,“年八岁,父卒,柩殡在堂十余载,每日哭临无限”[9]4804。成书于晚唐五代的《中国印度见闻录》,其对唐代的丧葬习俗有形象记述:“中国死了人,要到第二年忌日才安葬:人们把死者装入棺材,安放在家中,尸体上面堆生石灰,以吸收尸内水分,如此保存一年。如果是国王,则尸体放入沉香液和樟脑里。”[16]15-16《中国印度见闻录》所载殡期“一年”未必完全准确,但其却反映了一个现象,即唐人去世后有相当一部分是不会立即安葬的,其棺柩在家有一个停殡期,时间长短不一,或数天,或一年半载,甚至数年。这一现象在今人看来相当隔膜,但对唐人而言却是常识,这一常识也贯穿在唐代墓志的书写中。

二、唐代墓志书写中不同权葬概念的混用

如前所述,“殡”“厝”的本义是停柩待葬,但也有埋葬之意。张慧霞对于“权葬”“权厝”的定义是“权且埋葬在祖茔之外的地方”;“迁厝”“迁祔”是指“在权且埋葬之后,又迁回祖茔归葬”;“唐代墓志中对权葬的记载一般称为权厝、权殡、权窆等词汇”。但其在《唐代权葬情况统计表》《唐代权厝之后又迁葬情况统计表》中,并未对不同含义的权葬墓志进行区分,如其后表编号中的13史泰及妻、41高钦德及妻、61苏咸及妻韦氏、78房有非及妻、89张惟及妻王氏、91张宁及妻、121康叔卿及妻等诸方墓志所云的“权窆里第”“权厝私第”“权殡于堂”“权厝在堂”[17]摘要,4,8-34,恐怕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权且埋葬在祖茔之外的地方”,因为其实则是对丧礼中殡期的描述。韩愈在《改葬服议》一文中云:“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18]486-487然唐人在运用“殡”“葬”概念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其不同含义,因为停柩待葬的“殡”(古礼)和安葬的“殡”(变礼)在唐代墓志书写中经常混用。如柳宗元撰《万年县丞柳君墓志》载:柳元方卒于贞元十二年(796)三月日,“奉夫人洎仲父之命,考时定制,动合古道,三日而殡,三月而葬。粤五月十九日甲子,克开长安县高阳原,祔于先茔,礼也”[19]1389。柳元方的丧礼遵从“古道”,即古礼,停殡三个月后才正式安葬(实则不到三月)。柳宗元所撰《志从父弟宗直殡》载:元和十年(815)七月,“(宗直)南来从余。道加疟寒,数日良已。又从谒雨雷塘神所,还戏灵泉上,洋洋而归,卧至旦,呼之无闻,就视,形神离矣。……是月二十四日,出殡城西北若干尺,死七日矣。俟吾归,与之俱,志其殡”[19]323。柳宗直卒后七日瘗于野(异地),墓志也称其为“殡”。甚至在同一方墓志书写中,瘗于野和殡于家有时都统称“权殡”,如上护军孙文汪,“卒于故里,权殡于鸣条之野。夫人南阳白水人……卒于登封县之私第,权殡于堂。以圣历元年(698)腊月十日合葬于嵩高山南五里小山之足,礼也”[2]361。处士房有非,“天宝十载(751)七月十二日,卒于仁里,春秋五十有五,权殡于邙山之原。夫人尚氏……上元年(760—762)三月廿八日,卒于家第,春秋五十有以(一)。其时日月虽明,道路犹梗,在堂权殡,二纪于兹”[3]1826。由上可知,在唐代墓志书写中,古礼的停殡于家和变礼的殡于野(安葬)是同时存在的。

前述吴为民考证“殡”在六朝时期已经具有安葬之义,其所列举《封昕墓志》《李彰墓志》中的墓主封昕、李彰等均殡于野外[1]41。六朝时期,埋葬于家乡的野外也有称为“权殡”者,如杨顺妻吕法胜,正光四年(523)九月廿二日“寝疾,终于家,时春秋六十有一。廿六日己酉,权殡于本邑华阴之潼乡习仙里家宅之西庚地”[20]222-223。韩宝晖,以武平七年(576)二月十一日“薨于邺第。粤以其月廿四日癸酉,权殡于邺城西十里武城西南五百步”[21]87-88。吕法胜、韩宝晖卒后或四天或十余日就瘗于野,且都是本地安葬,墓志却称“权殡”。故吴为民对“权殡”的释义就是“权葬”[1]41。“殡”的词义变化背后实则是古代丧礼的变化,这可能肇端于魏晋时期的丧礼改革。据梁满仓等考证,“三国时期,由于三方势力并存,政治军事上的对峙,各个政权对于三年之丧制度或明确革除,或对其实行权变。首先明确革除三年之丧制度的是曹魏政权”:曹操、魏文帝曹丕、魏明帝自殡及葬,都只有二十几天,且葬毕即除服;蜀汉先主刘备去世后,也没有实行三年之礼;十六国、北朝时期,又有大量少数民族南下,入居中原,他们对于汉人的丧礼并不熟悉[22]302-308。加之“自晋氏丧乱,礼乐崩亡,孝文虽釐革制度,变更风俗,其间朴略,未能淳也”[23]1540。即便南朝,部分百姓也不完全遵从古代丧礼,“时人间丧事,多不遵礼,朝终夕殡,相尚以速”[24]378。吴丽娱指出,“东晋南朝人已经将古礼的居丧之节简化”[15]22。可能正是由于部分朝廷,甚至民间社会主动改革丧礼,加之社会动荡导致的礼制崩坏以及民族交融的大背景,让汉人原本停柩待葬于家中的“殡”字含义发生了变化,逐渐衍生出埋葬于野外亦称“殡”的新义。但古代殡礼也得到了部分传承和延续,故古礼的殡(停柩待葬)和变礼的殡(安葬)在唐代墓志书写中同时并存,研究时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定其确切含义。

三、墓志书写中停柩待葬作为权葬、正式葬作为迁葬的原因

如前所述,六朝碑刻和唐代墓志书写中的“迁祔”“迁葬”有些表示初次安葬,而非二次安葬。实际上,停柩待葬(殡)作为“权葬”的隐形概念在北朝墓志书写中已有出现,如《高道悦夫人李氏墓志》载:李氏“以神龟元年(518)岁次戊戌夏□月十八日癸卯薨于信都城之武邑里,殡于西阶,粤(二年,519)二月辛亥朔廿日庚午迁葬于□县之崇仁乡孝义里”[25]16-17。“殡”之后为“迁葬”,则“殡”相当于权葬。在唐代墓志中,将停柩待葬书写为“权殡”者并不少见,如:开福府旅帅仵钦,“以总章元年(668)五月卅日终于家,权殡于私寝。……粤以咸亨元年(670)太岁庚午十一月戊子朔三日壬寅,迁柩于城东北五里之平原也”[3]526。上柱国徐买,“以证圣元年(695)柒月贰拾肆日卒于私第。以为时年未便,权殡于外寝(即正寝)。……以万岁通天元年(696)岁次景申伍月辛丑朔贰拾日庚申,迁葬于统万城东贰拾伍里”[26]209-210。将作监丞张宁,“其年夏六月,夫人赵氏先遘厥疾,奄然从逝于寿春子□坊之私第。……顷以时月未便,权殡于堂。宅兆既卜,龟筮叶从。于是元和二年(807)二月一日,迁祔于寿春崇义原,礼也”[27]76-77。处士康叔卿夫人傅氏,“以大中元年(847)六月一日遘疾弥流,遂终焉,权殡于堂。以大中十年(856)十一月二十五日遂迁祔于茔兆”[3]2347。

可见,原本是大敛之后停殡于家的殡礼阶段,部分墓志书写为“权殡”,正式安葬则书写为“迁柩”“迁葬”“迁祔”,后一组概念很容易让人误解为二次安葬。唐人为何要将殡期默认为权葬呢?这可能与丧葬仪式有关。如前所述,唐代丧礼中停殡于家有一个时间段,时间长短不一,这期间丧家要为亡者卜筮墓地和选择葬日,待所有事宜备办妥当,才会正式安葬。《大唐开元礼·凶礼》在“六品以下丧”中,对这一过程记载极为详细:大敛之后则是“庐次”,即“将成服掌事者预为倚庐于殡堂东墉下”;然后“成服”(丧家穿丧服),停殡期间家人要在殡所“朝夕哭奠”,迎接“宾吊”“亲故哭”“州县吊”“州县使吊”,其间还要“筮宅兆”(卜筮墓地位置)、“筮葬日”(选择安葬日期);之后则是“启殡”,将灵柩从家宅移出正式安葬[12]703-707。三品以上、四品五品官员之丧,在大敛之后的程序和六品以下官员大体差不多,只是吊问官员的品级和使者不同,“筮宅兆”称为“卜宅兆”,“筮葬日”称为“卜葬日”,在“启殡”后,还有“赠谥”环节[12]654-663,677-686。《通典》对于殡礼的细节记载更为详细,其载:“周制,殡于西阶之上。……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杜佑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大夫之殡,废輴,置棺西墙下,就墙欑其三面,涂之。不及棺者,言欑中狭小,才取容棺。然则天子诸侯差宽大矣。士不欑,掘地下棺,见棺盖合缝小要耳。帷之,鬼神尚幽闇。士达于天子皆然。”[8]2306即停殡期间,身份地位高的“大夫”其棺材置于“堂”的西墙下,然后用木材丛聚于棺材之外,用泥涂抹;身份地位较低的“士”则直接在堂的西阶掘地下棺,涂泥后“帷之”。前述《通典》所记载的“掘殡埳于西阶之上”[8]3515,亦即在堂屋的西阶掘地下棺,停柩待葬。

由此推之,大部分士人的棺材在停柩待葬期间是直接在堂(正室)的西阶掘地下棺,涂泥后“帷之”,这可能是唐人将殡期视为权葬的根源。故有些唐代墓志将殡于家直接书写为“窀”“权窀”,即埋葬之义。如吴国公府记室参军刘粲,“以贞观元年(626)六月十六日痼疾而终,窀于私馆,春秋七十有三。其年丁亥七月丁亥朔二十二日壬申合葬于河南县清风乡”[3]10-11。刘粲卒日与葬日相隔不到四十天,其“窀于私馆”实则是殡期,“窀”之义为墓穴、埋葬。处士王府君,“享年八十有一,私室权穸累岁,再启攒涂。……夫人魏氏,望孤茔而抚忆,罄竭家财,将充殡礼,于中和二年(882)二月廿四日就相州东北三里古北王村先茔,礼也”[3]2507。王府君的“殡礼”是“私室权穸累岁”,即权葬于家。在正式安葬之前,丧礼中有一个“启殡”仪式,需要“彻殡涂”[12]662,即将涂抹在棺材外面的泥去掉,然后将棺材从殡地送至墓地下葬。部分墓志对这一仪式也有清晰描述,如前云处士王府君的正式安葬有“再启攒涂”一语。又建中四年(783)骠骑大将军刘海宾卒后,夫人田氏卒于贞元七(一作六)年(791或790)六月四日,“十月己巳,启太夫人之殡。壬申,迁而合祔焉”[11]4991-4992。荣州长史薛府君夫人柳氏,“开元六年(718)四月廿三日终于洛阳县尊贤里之私第。……乃遗命凿龛龙门而葬,从释教也。……以其年八月廿九日自殡迁葬于龙门西山之岩龛,顺亲命,礼也”[3]1204-1205。这两方墓志都有启殡或从殡地迁葬的记述。

可能正是由于大部分士民的棺材在停殡期间,在屋宅之堂的西阶有一个简单的掘地下棺仪式,即便高官停殡期间丛聚于棺材外面的木材上也要涂泥,故部分墓志便将此类殡期默认为权葬,或直接书写为“权殡”“权厝”“权窀”;正式安葬则称为“迁葬”“迁祔”等。如此,也就可以明白为何唐代墓志书写中有的缺乏权葬环节描述,却径直书写为“迁葬”“迁祔”的原因。在《大唐开元礼》中二次安葬被称为“改葬”,对此日本学者江川式部有相关研究[28]69-108,可资参考。

四、结论

墓志是研究唐代丧葬制度的基础材料之一,其为我们了解隋唐时期的丧礼提供了诸多细节,让我们对唐代丧葬实践的重构从平面走向立体。然而唐代墓志书写成文距今已千有余年,不仅一些与丧葬有关的概念之内涵、外延发生了变化,社会风俗也随时代演进而不断演化,因此,在现实语境下来理解唐人的墓志文无疑会有些许隔阂,甚至误解词语。如何尽量减少概念的理解偏差和语境差异?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面对这一窘境,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首先必须对古代丧礼以及相关的丧葬令有一定了解,在此基础上,把抽象的丧礼制度“还原”到墓志书写的丧葬场景中。由此,我们或许就可以“借助文本通向历史现场”[29]44,就能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墓志书写的丧葬内容。其次,还可以将唐人丧礼规定的各个环节、丧葬令等相关内容与墓志进行对照研究,考察唐代丧礼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实践过程,了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如此既能看到制度的执行,又能看到制度的变形走样,从而走向邓小南先生所云“活的制度史”研究(3)邓小南先生认为,“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和基本规范,是制约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的行为框架”,“制度本身的恒常,它所追求的‘可预期’,跟它需要应对的现实情况的复杂起伏,本身就构成一对矛盾,或者说构成有张力的两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折中的方式,出现非正式的制度运作。所谓‘非正式’,就是不见于书面规定,‘令式之外’但经常为人们行用的一些做法。一方面可能是无奈情况下的灵活处置,或是应对制度‘形式目标’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制度的规定与初衷势必带来某些调适甚或扭曲。”(邓小南:再谈走向活的制度史[J].史学月刊,2022(1):105.)邓小南先生首次提出走向“活的制度史”是在2001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参见: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J].浙江学刊,2003(3):102.。这方面,吴丽娱先生的丧葬制度研究已经给我们做出了榜样,(4)吴丽娱先生利用丧葬令和墓志材料来研究唐代丧礼中的官员赙赠、诏葬等问题。参见:吴丽娱.终极之典:中古丧葬制度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12:572-651.但我们还需要在她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再者,我们不能以先入为主的今人概念去理解古人文字,否则就容易产生概念偏差,进而可能对墓志内容产生误解、曲解,从而影响墓志的相关研究。

总之,通过对唐代墓志中相关权葬、迁葬概念的梳理,我们认识到权殡、权厝、权窆等,并不一定都指初次下葬,迁葬、迁祔也不一定是二次安葬,有相当一部分权葬、迁葬墓志是对殡期或正式安葬的描述。不同类型、不同含义的权葬墓志书写反映了旧传统的延续依然存在,但新变化也随处可见。我们只有弄清墓志词汇的真切含义,才能探寻出词语变化背后的深意,厘清旧传统与新变化之间的发展脉络,从而对唐代墓志有一个精准解读。另外,《通典》对于凶礼殡期的描述在现实中很多唐人并不严格执行,多数情况则是唐人根据现实需要进行的权宜处置,故该书所载相关方面只是理想的制度设计和士民的一种生活参照,并不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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