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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机制的构建
——基于494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23-02-24石雅琪庄佩茹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2期
关键词:异议使用费使用者

石雅琪 庄佩茹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1 问题的提出

2019年3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以下简称“八家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纠纷八案。原告八家公司称其向被告音集协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请求时,被告的代理机构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向原告提出不合理的附加义务等作为签约条件。原告多次与音集协协商未果而提起反垄断诉讼,认为被告以收取签约费以及补交以往年度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作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前提,属于捆绑交易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被告构成了在音像制品或作品许可使用的相关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事实上确实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但被告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被告并非垄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议被告在发挥高效管理的优势的同时,积极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作品许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在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引导、促进经营KTV业务的企业依法依规运行。

事实上,这并不是音集协第一次被诉垄断。截至2022年1月8日,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垄断”为关键词检索判决书,一共搜索出494份裁判结果,排除与“音集协被诉垄断”这一主题无关的判决书后,剩余有效判决书90份。从年代分布来看,裁判年份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至2020年该类型案件判决数量达到顶峰;从区域分布来看,湖南省作出21份有效判决书,广东省作出15份判决书。对这90份判决书进行分析,以区域法院判决书为依据,总结音集协被诉垄断的原因,如表1所示。

表1 90份音集协被诉垄断案例判决书分析结果

音集协被诉垄断的主要原因有其性质决定、音集协具有垄断性、垄断定价、价格歧视、限制竞争、拒绝交易、捆绑交易等。在各区域法院判决书中,垄断性定价,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这一项关于许可使用收费标准的事由占比较高,达到46.43%。

2010年1月26日,来源于《京华时报》的一篇题为《音集协3年收卡拉OK版权费1.7亿 一半被消耗》的报道称:“从2007年到现在,音集协已在26个省份启动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正式分配方案确定,“在总数中扣除营业及附加税、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时任音集协常务副理事长、总干事王化鹏对上述报道予以了确认。这篇新闻对于音集协本身具有一定的负面性,设想:近一半的许可费用被用于支付成本费用,一旦音集协提供的服务出现差错,就会引发付费者的不满,这是音集协被诉垄断的重要原因,也是音集协为维权而提起诉讼却被反诉垄断的一大原因。

针对因用户质疑收费标准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尤其是音集协)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一现象,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异议机制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

2 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垄断的可能路径探索

反垄断是一种预防和制止市场主体限制、排除竞争的思路。反垄断的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干预市场结构,二是干预涉嫌垄断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垄断,一是可增加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费用收费标准;二是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异议机制,使得有关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到许可收费标准的制定中去。

2.1 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费用收费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所谓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费用收费标准,指的是允许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形成各类作品的著作权许可费用标准。著作权作为民法规定的财产权,是私权。著作权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理论上讲,允许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客体方面不存在障碍。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我国立法上不倾向于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1.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与发展现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为五家协会,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摄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影著协”)。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类别下的社团法人,是为维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而依法设立,根据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而对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中管理;在著作权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组织。

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目前拥有376名会员,管理的范围包括录音、录像以及视听作品,2019年该协会许可收入大约为27 600万元,2020年许可性收入约为23 800万元;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目前拥有会员数达10 633名,主管范围为音乐作品,2019年年报显示其许可性收入为40 400万元,2020年则为40 800万元;文著协成立于2008年,拥有10 200名会员,主管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2019年许可性收入达1 931万元,2020年增至2 244万元;摄著协成立于2008年,拥有21 000名会员,2019年著作权许可性收入仅为500万元;影著协前身是2005年8月成立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2009年10月经民政部审批,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目前拥有87名单位会员,1名个人会员。

2.1.2 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设立条件上的限制。设立主体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人数量上,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业务范围上,新设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交叉、重合;在代表权限上,新设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设立形式上,要有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如无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形,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缺一不可。由于业务范围上的限制,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设立,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五大协会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国内外作品的著作权许可。

(2)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处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明确了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法律的惩罚性、强制性制止了行为人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

(3)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从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的内容来看,国家版权局倾向于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无法代表所有著作权权利人行使其无法行使的著作权的问题[1]。

(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垄断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刘平通过把集体管理组织与商业性版权公司进行对比,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商业主体,不从事任何营利性业务,没有市场定价权以及拒绝交易权,其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许可性收入、分配信息、总体运营情况均被要求强制性地向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从而指出集体管理组织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主体,即其并非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进而否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2]。

综上所述,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收费标准异议而被控垄断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仍并不倾向于设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来解决著作权许可费标准异议的问题。因此,在现行著作权法法律框架下,解决当前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作品许可费用收费标准方面的异议问题,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机制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2.2 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机制的措施

收费标准异议机制主要包括异议预防处理机制以及异议解决处理机制。前者具有事前防范性,可以达到预防纠纷,回避风险的目的;后者具有事后挽救性,可以起到妥善处理纷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作用。权利人通过信托[]的方式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许可潜在使用者利用其作品,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等行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看作连接权利人与使用者的中间媒介,当异议发生在这个媒介身上时,我们既要从权利人的角度思考,也要站在使用者的立场进行思考。

2.2.1 异议预防处理机制

在我国尚未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著作权权利人通过自主授权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把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交给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并且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权利人方面对授权许可使用之费用的议价能力相对于使用者更强,即权利人拥有较强的定价能力,他们在收费标准上的异议相对较少。对于使用者而言,一旦权利人将其著作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欲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否则就构成侵害著作权而面临侵权之诉。因此,使用者对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议价能力十分薄弱。然而,即使允许使用者向权利人取得授权许可,面对海量待许可的需求作品以及待许可需求作品的权利人,其获取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远比向集体管理组织直接获取授权高得多。这就决定了使用者对许可使用费用标准方面的异议更多。

从上文提及的五家协会的章程来看,五家协会均没有在章程或者其他实施细则中对以下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所依据的因素是否科学可行?许可使用费标准制定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听取了使用者的意见?许可使用费标准的确定是否征求了相关人员(权利人、使用者、行业从业人员甚至是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许可使用费标准是否已经经由所有利益相关者表决通过,其中权利人与使用者的表决权比例如何分配?就五家协会章程上对于会员的准入条件看,会员的构成大多限于权利人,并没有把使用者纳入会员的范畴,而会员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综上所述,完善异议预防处理机制的前提措施是把使用者纳入会员的范畴。若使用者能在会员大会中参与制定和修改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可以减少因许可使用费标准引起的反垄断诉讼。同时,在制定或者修改许可使用费标准时应当邀请消费者代表、行业从业代表参与其中,这样的话,许可使用费标准将更具科学性。最后,邀请著作权管理行政机关人员列席许可使用费标准制定、修改会议,将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使得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制定、修改更具规范性、权威性。

除了音集协于2016年3月1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关于2016年度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的公告》,详细地说明了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具体分配计算公式之外,其他四家协会均没有文件详细列举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分配计算方式。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异议预防处理机制的措施是五家协会应当在确定的分配周期内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分配情况。没有制定分配计算标准的,应当尽快制定,这样才能为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者修改使用费标准时,提供基础的参考数据。

从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章程来看,无法确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以及决议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权利人以及使用者。从理论上讲,协会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代表权利人利益以及使用者利益的人员参与日常管理活动。这样的话,在制定、修改许可使用费用标准时,多方进行协商时会更加顺畅高效。这也是完善异议预防处理机制的一大重要措施。

2.2.2 异议解决处理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定许可使用费标准,不仅需要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大量的调研,确定应当由哪些因素决定许可使用费标准,还要与权利人、使用人等各方进行谈判,既要平衡权利人、使用人利益,也要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面对如此复杂的标准制定过程,本文认为,当发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纠纷,协商达不到化解矛盾的效果时,最理想的手段应当是先行调解,即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常设一个调解机构[4],由第三方例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仲裁员、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等人员组成调解机构的调解员,这些调解员的管理参照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进行。调解结果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若调解不成的,再借助外部力量解决纠纷会更加节约成本,防止矛盾激化。

现代民事纠纷一般以法院判决为终局解决途径。当发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纠纷时,如果纠纷数额较小,可以考虑引进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即允许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种纠纷数额较小的案件[5]。“纠纷数额较小”的划定,应当综合实践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考量。

3 结语

在民商事领域中,几乎所有纠纷都经历过协商解决的阶段,大多数纠纷往往可以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解决。娱乐行业较普遍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民商事法律关系。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日渐广泛地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娱乐行业选择ADR解决纠纷。协商的优势在于使得涉事各方的关系得以平衡,当事人不用担心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或额外负担。《2021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更多的音乐人倾向于选择放弃维权,根本原因在于通过诉讼维权的投入产出比过低。音乐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去维权,但收到的回报却微乎其微,大大打击了音乐人维权的信心与积极性。只有尽可能降低音乐人的维权成本,简化维权程序,让音乐人看到维权所带来的成果与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机制作为一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具备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的同时,还可以有效解决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垄断的困境,更能起到预防纠纷发生,降低著作权人维权成本的作用。此外,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异议机制也是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与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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