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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中知识产权问题及完善路径

2023-02-23杨思乐韩红磊

河南科技 2023年1期
关键词:档案馆知识产权数字化

杨思乐 韩红磊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0 引言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不断进步,推动着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发展。从本质上讲,数字社会最突出特征是在数字化前提下,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云储存等信息技术,智能化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建构起安全、稳定、高效的社会场域和工作平台。可以说,在全球发展的整体格局当中,建设这种基于万物互联、数据共享和高效协作基础上的公共服务应用,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1 科技档案与知识产权

本研究所说的科技档案,是区别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在自然科学研究、工业生产、基建气象等人类活动中形成的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实验数据、图表、文件、审批材料、计算资料等。科技档案作为档案的一个重要门类,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凝聚了科研工作者的心血,为科研工作者的科学创新和技术改革提供原始记录依据和重要数据参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科研档案数字化[1]。”科技档案数字化的核心是利用当前最新的计算机、OCR识别、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把各种载体的科技档案转化为数字化的信息,并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在互联网状态下进行连接、以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平台进行管理、资源共享的档案数据库。科技档案数字化看似简单,但是影响深远,它不仅能更好地保护科技档案原件,避免科研数据丢失和篡改,而且适应时代需求,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使科技档案的查询利用变得简单方便;同时还能促进精细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是大势所趋,在数字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对科技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和提供利用,是档案工作适应社会发展、提升社会治理和效能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保护的对象内容广泛,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其中,专利权、商标权两项权利需要经过申请、经政府部门批准才产生的权利,也叫工业产权,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后两项权利即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是特殊权利,公民在创作活动开始时,这两项权利就根据相关法律自动产生。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在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以其法律法规的约束性保护着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说科技档案是科研工作者智慧的结晶,是形成知识产权的基石,那么档案利用和转化就是科研工作者能力和价值最好的体现,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通道。因此,在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中,既做到储存好、保护好档案,同时在管理中又运用好、转化好科技档案,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科技档案泄密,真正保护好科研工作者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这是档案管理者的使命,更是义务。

2 科技档案数字化的法律审视

2.1 档案馆是否有权开展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

很多档案馆都对自己是否有权利对归档的科技档案开展数字化工作,以及开展这项工作是否要得到科研工作者的许可存有疑问。由上面的研究可以明确,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只是借助信息技术将科研档案的自然语言或者图表、符号等转化成计算机语言,转化后的数据必须通过计算机才能识别使用,如果档案馆能严格控制数字化流程,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并不会对科研工作者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档案馆开展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并不会对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产生侵权。

2.2 科技档案和知识产权是否有关系

从工作对象和内容来看,两者有很多交叉和重合的地方。很多科技档案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应该也必须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日常档案工作中,档案馆经常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政治、经济、科技、声像等方方面面的档案资料,这些要提供资料的范围和《著作权法》《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范围是一致的,同时,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尤其是数字档案的开放和利用,表面上看是一个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查询档案资料,事实上这是一种智力成果和知识信息向社会扩散的过程,涉及对档案知识产权人的尊重和保护。因此,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公共服务必须遵循知识产权法律,确保不侵犯科研工作者及其单位的知识产权。然而,在科技档案数字化的实际工作中,又涉及一系列问题。

一是从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环节来看。科技档案数字化的基本流程如下:从档案实体库房拿到科技案卷后进行拆卷、校对案卷页数、确认扫描所用的仪器,数字化数据采集,对采集后的图像进行处理,把档案原件和数字化图片核对,确认无误开展案卷装订还原,最后对数字化后的数据归档保存。这些归档保存的数字化成果即为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数据信息。数字化工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档案管理部门自行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另一种是档案馆委托数字化公司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不管是哪种形式,以档案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的科技信息、实验数据、图表等文件资料,由于其真实有效地记载了研究者的研究过程和实验成败,这些科技档案不仅受《档案法》的保护,科技档案中例如发明专利、产品配方、实验数据、软件、电路设计图等同样是《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保护的对象[2],即便依据《档案法》有关条款科技档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数字化,但是在数字化过程中仍然要严格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除了一些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料,大部分科技档案要严防在数字化过程中数据被传播、利用。事实上,科技档案进行数字化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更好地保护档案原件,二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3]。如果档案馆对归档的科技档案进行数字化仅仅是为了更好地保存保管,而不对社会提供利用,没有泄露科研工作者科技档案信息,那么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这类的数字化是不侵犯知识产权的。另外,档案馆在委托数字化公司时,必须要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开展科技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明确数字化后科技档案图片、数据的版权、产权归属和使用要求,避免数字化公司在开展工作时侵犯知识产权。

二是从档案数字化后的数据保管来看。众所周知,数字档案存储介质是磁盘、光盘等,这类介质受光照、温度、湿度等因素影响较不稳定,要保证数字化档案的长期可读性,档案馆必须进行定期的迁移(指将数字化后的数据资源从一代软件或者硬件中转移到另一代的软件或者硬件中)[4]和模仿(指用最新的计算机系统模仿过时的计算机系统)。在此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软件、硬盘损坏的情况,进而影响科技档案的完整性,尤其是受版权保护的科技著作或计算机软件等,还会导致版权人也就是科研工作者的权益受到侵犯。

三是从档案馆编制的科技档案数据库和编研成果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档案汇编、编研资料之所以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因为编研和汇编资料是一个区别于原始档案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内的科技档案由档案工作者根据自己的智力劳动,通过对档案材料的选择、加工采用不同的编辑方式构成的,汇编以不同于科技档案原始的结构和新的排列方式构成了新的集合体的内容,因此,这种汇编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档案馆在提供利用时就不考虑科技档案原有权利人的权益,毕竟在科学研究中,一组实验数据、一个图表抑或一个研究想法的泄露就可能使权利人失去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同样,档案馆科技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档案数据库,是把数据按照特定的模型和组织规则在计算机中存储使用并有序关联的数据,其核心仍然是在科技档案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明确署名即合理使用范围,严格遵循知识产权规定。

四是从科技档案数字化管理、服务环节来看。《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布档案,必须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专利和科研著作为例,《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如果将科技著作的作品数字化后在档案管理系统或者线上提供使用时,必须实现经得科技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科技档案中关键的实验数据、图表和软件代码等,档案馆在提供利用时更须谨慎,在未征得科研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

在提供利用时,数字化后的科技档案存放于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专网实现公共服务的远程浏览和查阅功能,最终实现社会公众“一次也不跑”即可线上查询档案信息的目的,实现传统档案管理和服务的“革命性”转变。然而,科技档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提供利用的特殊性,尤其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科技档案在使用时必须经过权利人也就是科学研究者的许可,抑或根据法律规定使用[5]。

3 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档案馆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档案馆将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保存保管的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讲,档案保存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馆藏科技档案数字化最终还是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法治社会,档案馆必须从法律角度保证科技档案数字化、存储和利用过程的合规合法,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3.1 完善法律法规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我国的时间不太长,而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停留在粗浅阶段。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程度远远小于对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这种不均衡的现象不仅不健康,而且从长远来看将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如果要实现快速、健康的经济发展秩序,未来必须要加强立法,借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熟案例,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具体的发展态势,细化和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以档案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应从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角度,在立法中确认档案馆对数字化档案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依据,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规定,对档案馆经常出现并且社会公共比较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细化,如版权许可、网络传输、镜像保存等一系列情况,使档案工作在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真正“挺起腰杆”,做到放心、热心、真心为社会公共服务。同时,在针对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应积极听取档案界专家和基层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使关于档案的立法真正能造福档案工作,做到既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又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和法治环境。

3.2 赋能技术强化保护

对现代社会来说,经济发展的动能之一是高新技术,那么如何保证高新技术的良性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不仅是高新技术的服务对象,而且为高新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每时每刻我国都会有大量高新技术被研究开发直至社会应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权益人被侵权、维权、保护等方面。在档案工作的数字化公共服务中,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与保护手段、数字化后档案数据的存储、线上服务方式方法等问题,都需要高新技术的加持,利用技术弥补档案馆在数字网络社会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实现档案数字化后数据的安全使用。

在令人眼花缭乱的高新技术里,比较有代表性的技术是“加密”“区块链”和“水印”,通过这几种技术,档案馆可以实现除了查看外,利用者无法随意下载复制和改动;同时档案馆也可以通过建立版权系统的方法,在系统里设置防修改、篡改的限制,明确档案资料的原作者信息、版权人信息、档案馆服务信息、使用人信息和使用方式等,以明确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对使用某一件档案资料的合理途径。对于不按照知识产权要求非法使用的,档案馆有权代表版权人进行追责。

3.3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既被现实社会所塑造,又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实现自身发展。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人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在科技档案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里,社会的保护意识极为重要。这里的社会保护意识,不仅仅指档案工作人员的保护意识,也包括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一是熟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国与国之间签订的知识产权有关条约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档案馆的责权利一清二楚,哪些情况下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享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等。二是开展档案数据资源的伦理知识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对档案数据资源使用的自律能力,培养社会一致认同的档案资源利用标准。

4 各地档案馆数字化工作对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很多影响极大的档案数字化项目,如中央档案馆完成了馆藏高龄中央档案(1949—1966年)近四千万画幅的档案数字化工作,国家电网公司档案馆的数字化项目、各地市档案馆的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等,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这些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服务利用,为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是档案数字化准备工作。前面提到档案馆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一种是档案管理部门自行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另一种是档案馆委托数字化公司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就第一种途径来说,档案馆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要事先做好数字化工作预案、准备好数字化设备和存储设备、安全防护方案和系统对接方案、保密工作方案等。就第二种途径来说,科技档案数字化通过招标的方式外包委托给数字化公司进行,鉴于当前很多档案馆在数字化设备和技术上的缺乏,技术合作和外包方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数字化方式,前提是双方必须要签订完善的技术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这些协议内容包括数字化技术方式、技术设备、技术标准、工作人员资质、数字化和保密内容等,通过法律协议规范约束数字化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要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保护意识。科技档案数字化工作涉及版权保护和保密工作,因此工作开展必须要在弄清楚科技档案数字化后的知识产权权属后才可以进行,以保证科技档案数字化后的存储和公共利用工作合理合法地开展,这样不仅是对档案馆的法律权益保护,对归档单位、归档人(科研工作者)相关法律权益的维护,更是对使用者陷入法律纠纷的提前预警,确定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安全使用。

三是要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教育。数字化外包工作的开展,毕竟只能是对现有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从长期、健康、可持续的角度来说,增量档案(电子档案除外)必须要靠档案馆自己开展数字化工作。因此,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数字化专业知识和版权保护专业知识,培养自己的数字化专业工作队伍和计算机专业人才,开展未来的增量档案数字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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