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难点与对策研究
2023-02-22张静园
张 丁,张静园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北京 100081)
1 研究背景
国家探索产权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以下称“赋权改革”),并确定40家试点单位。希望通过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提高成果转化效率[1]。
赋权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法律角度分析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难点和解决途径。郝佳佳等[1]分析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的研究现状,总结了赋权改革的价值、发生逻辑等5个共识,以及目前还存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法性问题、职务科技成果国有属性的认知问题等5个争议。谢地等[2]认为赋权改革试点是解决目前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限制问题的路径,下一步应细化权属保留制度与工作协调机制。高艳琼等[3]认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困境在于法律依据、权利行使方式的不明确,而设计适宜方式、完善法律规定、规范权力行使、细化高校制度是解决困境的有效路径。陈思颖等[4]分析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合法性、行为定性、法律关系定性、风险分担等问题,形成建立“校方发布改革方案—完成人申请—学校审核-学校批准的确权”的确权模式等对策。
(2)从政策与制度角度分析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历程以及改进方向。章熙春等[5]指出现行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中实施产权激励政策存在不足,并提出无形资产的管理区别于有形资产、明确职务完成人作为出资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等对策建议。李金惠等[6]针对广东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成果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单位获得科技成果权属,拥有优先转化权利,收益60%奖励团队或个人等具体政策设计与制度建议。肖尤丹等[7]回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科技成果权属的制度变迁与改革历程,从法律关系上、权利内容上、权利主体上、权利归属上总结了制度发展的逻辑和路径。骆大进等[8]认为赋权改革关键在于制度体系建设,要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资产属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改革和成果定价机制、成果转化模式、机构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卢亚楠等[9]通过专利分析全国高校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践效果,提出建立专职机构、完善实施和激励机制等建议。马波[10]指出可以通过修订法律与政策、明确单位与科研人员的主体结构、构建共有权行使规则等方面完善单位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共有制度下法律关系的转变问题。
(3)从实践角度分析职务科技成果转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验。李强等[11]通过委托-代理模型的研究提出不同类型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分配建议。刘群彦等[12]针对赋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将衍生成果赋权给科研人员及其创业企业、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债务处理、协议定价和评估定价的关系处理等实操建议。吴寿仁[13]对赋权政策的演进、赋予职务科技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赋权政策的内涵进行解析,助于科研人员合理选择成果转化方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曾婷等[14]分析了四川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以来,带动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成效进展,并提出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机构、社会资本投入少等问题。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研究大多是从理论和法律的角度,对赋权的价值、发生逻辑和改革路径进行解析,给出制度体系建设等建议,以及实践过程中如何运用政策开展赋权。但是赋权改革的试点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难点和障碍,尚未形成完善成熟的赋权工作的机制与模式。本研究分析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践过程中的难点和障碍,通过梳理赋权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单位的经验,研究形成相应的对策与模式,为我国未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赋权改革工作提供借鉴。
2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难点与障碍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与传统的成果转化相比,在流程、管理、激励机制上更加复杂,也会遇到更多障碍,与此同时成果转化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赋权改革的方式予以完善。
2.1 赋权区别于传统成果转化
(1)赋权改革是一种产权的奖励。赋权改革实质上将对于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前置到成果转化完成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奖励给科研人员。因此被赋权的成果应该具有清晰的产权,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很多种[15],且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和规定,赋权过程中存在的所有权变更行为,操作不当会发生法律纠纷,因此需要更加专业的管理。
(2)赋权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赋权过程中需要关注成果应该满足权属清晰、应用场景明确、有承接对象、具有转化前景等条件,还要考虑是否会对国家产生不良影响等不适合赋权的因素,并且要注意国资管理、税收优惠等政策的适用条件,与传统的成果转化相比,不仅需要既有商业背景,又有学术背景的人才,还需要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知识的多层次专业化人才,要有专业的机构和人才来专门做赋权这件事情[16-17]。
(3)赋权涉及的关键环节更为繁琐。赋权的流程涉及到高校的科研管理、人事、财务、法务、国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多个部门,为畅通赋权的各个环节,高校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协同机制,形成完善的操作流程。
针对以上特点,高校要建立完善的赋权工作组织架构、建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来促进赋权和成果转化。
2.2 可赋权科技成果来源较少
赋权过程中科技成果最好已经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转化方案,但是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依旧偏低,技术转移机构的效能发挥不够,导致可赋权成果来源较少[18],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多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缺乏市场导向,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强但成熟度不高,且很多时候缺乏应用场景[19]。
(2)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缺失。高校的激励政策“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严重,多数科研人员的目标更多在于发论文而不是为了转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缺乏主体意识,参与程度和重视程度不高[20-21]。
(3)对于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不足。成果转化过程中从小试、中试到产品化、商品化等一些过程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资金不充足会影响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针对以上情况高校可以从赋权的角度,通过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并赋予科研人员深度参与成果转化的决策与流程的权利,从而增加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主体意识。另外,还可以通过将成果转化收益的一部分用作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商品化等过程,从而提升成果质量,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意愿。
2.3 国资管理导致高校不敢转
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后,由高校和科研人员共同所有,但是高校持有部分的所有权比例即使很小,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也需要按照高校院所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处置流程来审批,仍然会面临国资管理的问题,成为制约成果转化的因素。
(1)对于高校的负责人来说,为了规避风险,对于风险较大或者金额过高的成果不敢转化,将成果束之高阁,反而是一种另外意义上的“流失”[22]。
(2)对于企业或者投资人来说,如果高校想将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或者自主创办企业的话,因为职务科技成果具有国有资产属性,那么在后续企业发展和壮大过程中,很多流程和手续较为繁琐,从而影响市场化进程,导致企业的引进动力和投资人意愿不足。
针对该种情况,高校也可以通过探索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择机增资入股等方式降低风险,通过尽职免责机制明晰责任边界的方式降低科研人员和高校负责人员的顾虑。通过允许科研人员购买高校部分所有权的方式提升企业和投资人的意愿。
3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对策研究
针对赋权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与障碍,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国资管理3个方面形成模式与对策,希望能更好的应用赋权改革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1 组织架构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涉及的关键环节也更为繁琐,所以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构建权责清晰的高效组织体系。
3.1.1 建立院校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
赋权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有党政一把手作为领导小组的责任人,才能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协调各个部门的配合度。其次高校最好要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赋权的具体工作,并协调成果完成人和相关部门。另外领导小组还应该包括分管人事、财务、法务、国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的领导参与,负责研究确定单位赋权工作的目标和方案,审议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等,如图1所示。
3.1.2 形成多职能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
因为赋权涉及申请、审核、赋权、评估、转化等很多环节,技术转移机构要担起责任,如果赋权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审批或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转移机构也要做好协调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建立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设立技术转移序列的职称,并负责审核离岗、兼职创业等工作,从激励机制方面提高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转化意愿。财务部门负责对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转化过程中的账务处理等工作。法务部门负责赋权协议的审核,以及对于赋权和成果转化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咨询、纠纷的处理等。国资管理部门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复核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定价机制、评估报告合规等,创新体制机制,通过赋权的方式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赋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变更等工作。
3.1.3 实现初期决策、成果转化、后期监管多级管理流程
在初期决策环节,技术转移机构对赋权成果进行初核,并由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务或其他部门判断并决策成果的项目来源、形成成本、潜在风险等,为赋权的前期准备提供保障。在成果转化环节,由技术转移机构对赋权的方案进行决策,对于复杂项目,可以会同国资、法务、财务等部门做赋权项目的初审判断。在后期监管环节,加强国资、法务、财务的联合审核,保障赋权成果国资可控性、法律合规性、财务规范性。
3.1.4 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技术转移机构需要依托专业化的人才为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因此需要一批既有商业背景,又有学术背景,具备技术、市场、法律等方面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既能“内”又能“外”的多层次专业化人才,才能推动建立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可以采用将成果转化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设立成果转化职称等方法吸引高层次人才。
3.2 规章制度
3.2.1 权责对等机制
赋权改革赋予了科研人员很大的权利,从根源上厘清科技成果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得以通过所有权的形式提前得到确认,增加了科研人员“我的成果我做主”的主体意识,提升了科研人员的转化动力。但是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高校应该建立权责对等的赋权改革机制与模式。
(1)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支持的责任。成果转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很多时候高校的成果技术成熟度不是很高,所以需要后期的中间试验、商品化等活动。而科研人员对自己的成果最为熟知,这些过程离不开科研人员的技术支持。
(2)成果转化决策风险的责任。第一,可以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决策权,比如通过与单位法人签署委托授权书的方式,在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的同时,将一定时限内的成果转化签字权赋予给科研人员,缩短成果转化周期与流程,同时也提高了科研人员的主体意识。第二,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科研人员应该承担真实性和违规问题的责任,对于申请材料不真实、产权不清、利益纷争等违规行为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
(3)赋权过程中的费用承担。赋予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之后,成果完成团队应该按所有权比例归还学校前期支付职务科技成果的撰写、申请、登记、维持等已支付的费用,并且成果所有权在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变更所有权人的费用也应该由成果完成团队承担。
3.2.2 转化激励机制
(1)高校应该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对于科研人员可以选择“先转化后奖励”或者“先赋权后转化”。选择“先转化后奖励”的,合理规定科研人员所得的收益分配比例,选择“先赋权后转化”的,科研人员与高校称为共同所有权人,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收益分配的比例,成果转化完成后可直接获得收益。
(2)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开展不仅是成果完成人的功劳,还有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比如说赋权协议的签署、对接企业、寻找投资人、协助熟化、改良产品等,他们也是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为了激励这些成果转化人员,可以将成果转化收益的一部分激励给这些人员,从而增加成果转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目前高校对于院系、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以论文为主,很多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也是以发论文为目的,甚至为了发论文而发论文,而忽视了可应用性。高校可以增加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的以应用为目的做科研的意识。
3.2.3 成果转化基金
高校可以通过将成果转化收益的一部分成立学校自身的成果转化工作。可以用来对有潜力的成果进行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对于有应用前景的成果进行概念验证、技术熟化等,对于有市场需求的成果开展成果推介,以及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培养、成果转化绩效奖励等工作。
3.2.4 负面清单制度
在实际的赋权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成果均适合赋权,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或者容易产生纠纷的成果并不适用,因此要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权属不清、泄露技术秘密、不合规、可能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等四类成果不进行赋权,详细内容如表1所示。
表1(续)
3.3 国资管理
3.3.1 尽职免责机制
(1)在将高校共有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科研人员的时候应该科学确定成果的价格,防止后续出现纠纷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比如说可以采用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进行公示的多重风险控制的办法,或者采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机制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价格。
(2)按照成果转化金额实施不同程度的审批。将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拟转化的金额进行等级分类,不同等级的成果可采取不同的审核,比如对于拟转化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审核即可;对于拟转化金额在500~1 000万元之间的,需交由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对于拟转化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需要校长办公室统一审核决策,具体金额设置各学校可以按照情况自主决定。通过分级审批,一是可以减少拟转化金额较低的成果审批流程,提高转化效率,二是加强对风险较大、金额较高成果的监管,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高校应该对已经转化加强监管,对该成果的后续转化过程如中试熟化、技术开发、资金支持、创业辅导等科研人员等增加帮助与支持,加强服务。
3.3.2 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
针对这一问题,探索将科技成果在转化前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从而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考核范围。针对这一解决方案,四川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其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3.3.3 高校择机增资入股
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成果都很顺利,有些成果可能投入市场后效果并不是很好。对于赋权成果的作价投资转化,因仍有部分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如果转化后效益不明显,再进行国有资产清退等一系列操作会非常繁琐。所以可以采用转化前科研人员与高校签订协议,先将科研人员所有的部分产权入股进行转化,高校视转化情况进行择机增资入股、转让产权或者直接反发起入股,避免了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风险,科研人员也没有那么大的转化成功压力。但是该模式下高校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小,有可能会导致对于科研人员自主成果转化的支持和服务不够,试点单位需加强监管,并未科研人员提供支撑,做好服务。
3.3.4 先赋权后独享
先赋权后独享是一种处置高校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模式,具体含义为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后,科研人员可选择购买高校所有部分的成果所有权,这样科研人员可以获得完整的成果所有权,便于后续成果转化过程中操作。
该模式可以解决两点问题:一是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转化方式的选择、转化金额的评估时,遇到需要决策的时候,如果与学校共有成果所有权,会使得决策过程流程环节多、周期长,并且决策容易受学校制约的问题;二是因为赋权后所有权仍然由高校和科研人员共同持有,如果科研人员想将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的话,仍然会遇到国资管理的问题,企业或者投资人也会因为成果中含有国资属性而会购买或者投资中有顾虑。
这个模式需要在科技成果还没有开始转化或者转化初期并没有获得收益的阶段,科研人员购买高校共有的部分产权,可能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高校可以制定相关细则,与科研人员形成债权关系,科研人员可以在成果转化取得收益之后或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买金额[23]。
4 问题与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赋权改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障碍,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国资管理等3个方面提出对策,但是赋权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政策不完善、单位不熟悉和科研人员意愿不强等问题,对此提出以下4点建议:
(1)部分单位制定了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通过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成果权属、技术秘密、合规性、国家和社会安全方面不适合赋权的成果类型,在负面清单以外的成果均可以有权利被赋权,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主动权,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转化活力,但是目前还存在以下3个问题并提出建议:一是负面清单制度为大部分单位自己制定,缺乏统一的负面清单,建议国家能够在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制定更加完善、统一、可操作的负面清单。二是目前的负面清单制度大多遵循非禁即入的原则,且每一项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高。建议可以将负面清单按照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于禁止准入类成果则不予赋权;对于限制准入类成果,试点单位在做好尽职调查,没有问题的基础上再考虑赋权。三是目前的负面清单仅是针对科技成果的,建议制定针对成果完成人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科研伦理建设。
(2)研究生是高校科技创新的生力军,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创新性成果。鼓励高校研究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既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国家战略需求,又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和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对于研究生的考核也多以论文、专利、项目为主,很多高校对于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的毕业条件中,论文属于硬性指标,和科研人员相比更加缺乏市场化的意识[24-25]。高校可以尝试对于研究生的培养也可以将成果转化作为加分项,为研究生创建学校与企业的交流平台,有利于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而且能推动企业发现和解决技术难题,促进产学研合作,如果有合适的成果也可以探索赋权路径。
(3)一线科研人员对于赋权的意愿不足。一是科研人员习惯传统成果转化流程,更关注收益的分配而不是成果所有权;二是很多单位现有政策成果完成人在赋权前后的收益无明显差别,科研人员并不会特意选择赋权的转化方式;三是很多科研人员对于赋权的政策甚至是成果转化政策仍不熟悉,有成果转化的需求却不知道如何操作。因此高校应该细化赋权工作流程,加强宣传组织培训,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适宜进行赋权转化的成果特点,总结典型案例。
(4)在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中,尚存在政策不一致和不明确的情况。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同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其中包括采用“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科技成果的权利。但是2021年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文)规定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也就是说财资〔2021〕127号文将科技成果转让的决策权下放给单位,但是以作价投资开展转化,仍需要报各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不一致会给高校在成果赋权转化实施过程中造成顾虑,从而出现科技成果“不敢转”的情况。因此国家应该统一政策,明确政策的适用条件,并尽快建立细化的尽职免责制度,减少高校和科研人员顾虑,促进成果转化的顺利开展。
5 结论
通过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可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提高成果转化效率。但是我国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与传统成果转化存在区别、可赋权科技成果来源较少、国资管理导致高校不敢转的问题。本文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践为例,从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国资管理三方面提出赋权改革的相关模式与对策,并针对政策不完善、单位不熟悉和科研人员意愿不强以及国资管理障碍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希望可以完善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政策体系,更好地推动赋权改革试点的开展,从而促进我国的成果转化事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