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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影响
——基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调节效应分析

2023-02-22张永强董权瑶韩瑞玲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外商东道国新品种

张永强,董权瑶,韩瑞玲

(1.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2.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89)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首次将“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作为年度经济工作重点任务单独列出,明确提出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021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随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继续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种业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近年来,我国植物育种技术领域中70%的技术并跑或领跑于国际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植物育种领域综合水平仍比较低,与国际领先水平相差10.3年左右,其中植物生物技术育种的创新能力不足是产生差距的主要原因[1]。因此,在种业科技竞争愈演愈烈的国际形势下,如何有效提升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避免农作物育种技术受制于人,对实现种业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技术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来自发达国家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2],而外商直接投资作为获得发达国家技术溢出的重要途径,对我国的重要意义已经被普遍认同,虽然外资企业品种在我国种子市场的份额不到3%,但由外资企业进入带来的技术溢出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种子企业管理和生产升级[3],对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作用。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从2017版发展到2021版,其中种业的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部分从2017版中农作物均需由中方控股,到2018版中仅小麦、玉米需由中方控股,再到2020版中小麦新品种的外资股比不超过66%。外资股比的逐步放宽,极大地提高外商投资的动力,加快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新品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种子问题。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出现极大影响了全球投资环境,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显示:2020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流量骤降到9 988.9亿美元,较上一年下降34.72%,达到200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分地区看,发展中地区和发达地区的FDI流量较上一年分别下降了8.72%、58.72%。仅依据2020数据可初步认为此次疫情在短时间内对于发达地区的影响更为明显,但随着疫情的持续影响,可预计全球投资环境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会明显好转,同时,我国具有的成本优势也在逐渐降低,这极大增加了我国吸引外商投资难度。因此,在外商直接投资较难大幅度增加时,如何保证FDI技术溢出的正面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以此提升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能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伴随着我国技术的不断进步,既有文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育种创新及其影响因素,例如从外部环境视角,董银果等[4]、马春艳等[5]、李新伟等[6]、 张超等[7]、张建刚等[8]、 黎欣[9]的研究主要把育种创新归功于不断增大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支持、互联网发展、农业开放程度、金融业发展、产业专业化集聚等外部因素。再如从内部环境视角,唐力等[10]的研究通过细化我国六大育种地区公共科研部门研发投入的类型,肯定了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投入对育种创新的积极作用,但也提出基础研究投入存在比例失调这一问题,无法有效促进育种创新。

鉴于此,本文可能存在的研究贡献为:一是探讨了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而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技术创新,较少会聚焦于育种技术创新。二是在分析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时,进一步考察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调节效应,为提升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的提供贴近现实的政策启发。三是通过对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进行划分,深入揭示FDI技术溢出对不同育种创新实力地区的异质性影响。

1 研究机制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和国际技术溢出的重要载体,对东道国的技术创新既有正面效应,也存在着负面效应。本文在研究我国通过FDI渠道获得的技术溢出能否提升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一步考察了东道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在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传导机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更好地解释FDI技术溢出与农作物育种创新二者之间的作用机制。

1.1 FDI技术溢出对育种创新的影响

1.1.1 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正面效应

李娟等[11]、李政等[12]、 曹勇等[13]的研究在一定条件下肯定了外商投资渠道获得的技术溢出对东道国育种创新存在正向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外商对东道国进行投资后,外商企业在东道国采用的先进育种技术和研发知识,可能会给本土企业带来免费的示范效应,有助于本土企业学习和模仿外资企业先进育种技术,增加了本土企业育种研发的技术选择,降低了使用新技术的风险成本,通过实现“干中学”的技术进步来提升东道国的育种创新能力。此外,由于吸收、消化和模仿花费的成本和时间远小于发明创造,因此FDI的示范效应极大的节约了东道国大量的资源和时间,使得东道国可以利用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实现育种技术跨越式发展,发挥东道国的后发优势,提高育种研发创新活动效率,育种创新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二是FDI为东道国劳动力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就业学习机会,一方面,随着外资企业员工向本土企业进行流动时,流动人员会将在外资企业获得的先进技术、知识以及经营管理经验运用到本土企业,实现技术正向扩散;另一方面,外商企业的员工培训节约了再次雇用这些员工的本土企业的培训开支,使其有更充裕的资金投入到育种研发环节,有助于提升本土企业的育种创新能力。三是外资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给本土企业带来竞争压力,二者之间良性的市场竞争,促使本土企业更大程度利用资源提高育种创新效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本土企业改良创新落后育种研发技术,加大学习模仿及研发力度以便取得竞争优势。在对外资企业进行技术追赶的过程当中,本土企业获得了溢出效应[14],提升东道国育种创新能力。四是随着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发展,外资企业与东道国企业逐步建立起前后向关联关系,借助研发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等形式共同参与东道国的种子产业的生产分工和经营销售,使得育种研发技术扩散到本土企业,促进了东道国的育种创新能力。

1.1.2 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负面效应

FDI技术溢出对东道国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也存在负向的挤出效应。一是,当东道国与母国的育种技术水平相差过大时,东道国学习模仿母国的育种研发技术具有较高成本,使得本土企业不具备育种研发动机。再加上相比于本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更强的资本实力、更灵活的营销手段,能更快占有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胜出。此外,随着东道国与母国二者育种技术差距逐渐缩小,外商投资企业为了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会进一步从母国转移先进的育种技术,使得本土企业竞争压力增大,削弱本土企业进行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使得FDI技术溢出对东道国育种创新能力产生抑制作用。二是,东道国采用先进的育种技术会产生较高的前期固定成本,这种固定成本包括对学习新技术、购买种子等方面的投资,但若本土企业受到较高的财务约束时,新育种技术节省的成本难以抵消这些初始投资成本[15],会严重损害本土企业利益,使FDI技术溢出对东道国的育种创新呈现负面效应。三是,拥有较高资金实力的外商企业能够提供更高的薪酬吸引东道国育种研发人才,造成东道国的人才流失,获得负向的技术溢出[16]。同时,外商企业在东道国的研究成果仍属于外商企业,在育种研发成功后技术会扩散回FDI母国,不利于东道国育种创新能力的提升。

1.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调节作用

东道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作为母国评判是否对其投资的重要依据,当处于较强的水平时,可以有效的保障外商企业利益,吸引其进行外商投资,同时东道国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也是维护自身种业创新市场安全稳定、提升育种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探究FDI技术溢出对东道国育种创新的影响时,不能脱离东道国制度环境情况,应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这一外部环境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中。在国际环境复杂、我国吸引外资难度增大的情况下,保持适宜强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有助于更好地发挥FDI技术溢出在提升育种创新能力中的作用。

一方面,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能够强化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促进作用。其一,东道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增强,可以有效降低外商企业育种技术被东道国本土企业模仿、学习或逆向破解的风险[17],保障外商企业利益,有效促进外资流入,增加外资企业以合资或独资方式进入的倾向,鼓励其进一步向东道国转移生产[18],更多育种技术的进入,给东道国带来了先进经验,降低了育种研发成本,也节约了东道国的资源和时间,有助于将更多的资源放到自主研发创新中,提高东道国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东道国育种创新发展,进一步激发FDI对东道国技术扩散的正向作用。其二,植物新品种保护产生的垄断利润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主体进行研发投入和创新[19],且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会进一步提高新品种研发期望,激励育种主体持续进行更多的新品种研发活动,从而提高东道国的育种创新水平。

另一方面,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能够抑制东道国育种创新能力随着FDI增大而减弱的潜在风险。其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模仿将创新行为,致使其只能从改进现有产品转向开发新产品[20],激励本土企业立足本国国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突破性品种的研发,避免派生品种泛滥,提高东道国育种创新质量。其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明确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能有效限制本土企业的侵权行为,减少育种创新领域的不当竞争,维护了种业创新市场安全稳定,保障外商企业与本土企业之间良性的市场竞争,为本土企业的育种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有利于FDI增加以及改善国内吸收能力,促进FDI正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发挥,推动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21],进而有助于缓解随着FDI增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商企业抢占市场、本土企业利益受损等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FDI技术溢出对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影响具有正面、负面两种效应,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会增强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正向影响,且规避其负面效应,但具体效应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2 实证研究设计

2.1 模型构建

为考察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在上式的基础上,为考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调节作用,本文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及其与FDI技术溢出的交互项,构建如下模型:

(1)(2)式中,innovation为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FDIS为通过外商投资渠道获得的技术溢出,PNVP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X为控制变量,γ是年度虚拟变量,μ为各省份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固定效应,ε是随机扰动项,下标i和下标t分别指代省份和年份。

2.2 指标选取

2.2.1 被解释变量

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innovation)。采用植物新品种权来量化,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育种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授权数目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育种创新活动的真实水平。借鉴张超等[22]研究中对品种创新的衡量方法,采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数目的加权平均值来衡量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

2.2.2 核心解释变量

FDI技术溢出(FDIS),即外商直接投资渠道下的技术溢出。参照李娟等[11]研究的测算方法,具体过程如下:

其中FDI为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GDP为国内生产总值;S为R&D资本存量;下标i为我国省份,下标j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国家,下标t为年份。

关于各国t时期的资本存量计算如下:

其中RD为R&D实际支出;δ为资本折旧率,通常取5%;g为1999—2019年实际R&D支出的平均增长率;下标0代表基期1999年。

2.2.3 调节变量

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PNVP)。我国是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高度集中统一的法治化国家,各省份在施行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的时间、条文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区别主要在于执法力度不同,故为体现各省份之间执法水平的差异性,借鉴韩玉雄等[23]的研究,本文采用国家立法水平与各省份执法力度的乘积表示该省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国家立法水平方面,基于张琳琛等[24]构建的农产品知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聚焦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将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并且将各部分指标得分进行标准化处理,国家立法水平的得分为五部分得分的总和。各省执法力度方面,包括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完备程度、农业重要性程度以及国际监督4个指标(见表1),并将各部分指标得分进行标准化处理,各省份执法力度的得分为四个指标得分的总和。

表1 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评价指标构建

通过上述方法测算的我国历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见表2),整体呈上升趋势,且大部分年份的上升幅度都较为平稳。但在2000年出现骤降,主要原因是2000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地区总产值突破十万亿元,但农业总值却较上一年减少了1.65%,使2000年我国执法力度大幅度减弱。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快速上升这一现象与当年国内大范围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国际上正式加入WTO的事实是一致的。

表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2.2.4 控制变量

一是,研发投入,包括资金投入(funds)和人员投入(staff)。由于种业数据缺失,本文采用各省R&D 经费内部总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衡量资金投入,各省份R&D人员全时当量占其常住人口的比重来衡量人员投入。二是,植物新品种贸易开放程度,用相应商品的进出口值衡量,考虑到品种贸易数据的缺失,本文依据徐志刚等[19]学者研究,采用农业贸易开放度作为植物新品种贸易的代理变量,即农产品出口依存度(export)和农产品进口依存度(import)来表示。品种出口贸易的进行给本土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利润,提高了国内育种研发主体研发动机,但随着品种的出口,也存在国内种质资源及育种技术的流失等情况,从而影响国内育种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品种进口贸易的进行有助于我国引进国外优质种质资源以及先进育种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但同时随着优质种子的进口,会大大挤占国内种业市场、挤压国内种子生存空间,从而削弱国内育种主体创新积极性。三是,教育支出(education)。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重衡量,该指标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一个省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为育种创新活动奠定人才基础。四是,人均播种面积(seeded)。采用各省农作物播种面积与其常住人口数的比值,可以衡量农业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性,同时该比值的大小能一定程度上体现该区域对农作物新品种市场需求的大小,从而激励本土企业进行农作物育种创新行为。

2.3 数据来源

我国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并颁布具体保护名录,至此,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正式予以保护,各省份也开始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但西藏和青海1997年至2019年间的申请数目分别仅有9个、6个,授权数目也仅有5个、3个,样本数量过于少,易导致实证结果出现误差,同时基于样本的可获取性,本文最终选取我国除西藏、青海、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29个省份的1999—2019年数据来实证探讨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影响。此外依据2019年我国农作物种子的进口额排序,选取前十大进口国,包括美国、日本、丹麦、智利、泰国、德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韩国,其中智利研发投入数据大量缺失,本文最终选取除智利的九个国家作为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进行测算FDI技术溢出。

被解释变量的相关数据来自我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核心解释变量的相关数据来自各省份历年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世界银行数据库,其中GDP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均以2010年不变价美元计价。调节变量和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律师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业年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月度统计报告(12月)》《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在回归分析前,将FDI技术溢出数据取对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3。

表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相关性分析

在基准回归之前,为确保回归结果的准确性与稳定性,计算了变量间Pearson相关系数,结果显示(见表4)大部分变量都两两相关且显著,其中FDI技术溢出与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相关系数为0.443,且在1%的显著水平下正相关,初步表明FDI技术溢出能够促进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提升;另外,方差膨胀因子平均值为3.96,小于5,说明各变量间相互独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变量选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表4 变量间Pearson相关系数

3.2 基准回归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调节效应分析

3.2.1 基准回归

本文基于1999—2019年我国29个省(区、市)的面板数据,使用Stata15软件进行初步混合回归,结果显示存在个体效应,排除混合回归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拒绝原假设,即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同时检验了所有年度虚拟变量的联合显著性,显示存在时间效应,故本文最终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

表5模型1为仅引入单一变量FDI技术溢出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模型2进一步引入调节变量验证了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影响,FDI技术溢出的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通过FDI渠道获得的技术溢出显著促进了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的提升。结合前文分析可知,可能的解释在于:外商投资给我国带来了先进育种技术、培养了优秀育种人才、节约了大量研发资源、提高了研发主体育种积极性,极大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使FDI技术溢出对育种创新影响的正向效应大于负向效应,即FDI技术溢出正向提升了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

表5 基准回归与调节效应回归结果

关于各控制变量,资金投入(funds)、人员投入(staff)、农产品进口依存度(import)、人均播种面积(seeded)均显著为正,且研发投入部分系数相对较大,由此可知,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农产品进口贸易和维持一定比例的人均播种面积等举措,有利于提升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且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大。农产品出口依存度(export)显著且系数为负,可能原因在于农产品进行出口贸易造成的本土种质资源流失、育种技术外溢等现象,对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产生了负面影响。而教育支出(education)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因种业相关数据的缺失本文选取教育总支出进行测算,未能直接反应政府对育种技术人才教育的重视程度,使教育支出未对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产生显著影响。

3.2.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调节效应分析

本文进一步在模型中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及其与FDI技术溢出的交互项,以考察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对FDI技术溢出影响农作物育种创新的调节效应,结果如表5模型3和4所示,模型3为验证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模型4为验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对FDI技术溢出和农作物育种创新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可以正向调节FDI技术溢出效应与农作物育种创新之间的关系,即植物新品种保护处于更高水平时,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正向效应更显著。这一结果与前文分析一致,即维持一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能够提高引外商投资动机,有利于提升FDI技术溢出的正向效应,通过保障良好的种业市场竞争环境提升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

3.3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3.3.1 内生性检验

为避免由反向因果关系和遗漏变量等原因导致的内生性问题,进一步采用工具变量(Ⅳ)法进行检验上述结论是否依然成立。考虑到我国从外商直接投资渠道获得的技术溢出在相邻地区具有一定的溢出效应,借鉴谢莉娟等[24]研究,本文选用与该地区相邻省份FDI技术溢出的均值及其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结果如表6中模型1和2所示,模型1为引入工具变量验证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模型2为引入工具变量验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对FDI技术溢出和农作物育种创新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主要变量显著且方向未发生改变。

表6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结果

3.3.2 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前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文章进行以下两个稳健性检验:第一,借鉴李娟等[11]的研究,将式(4)中的GDP替换成固定资本形成总额,重新计算各省FDI技术溢出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二,将式(5)和式(6)中资本折旧率δ取10%计算各国研发资本存量用于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6。其中,模型3和模型5为验证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模型4和模型6为验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对FDI技术溢出和农作物育种创新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总体来看,回归结果与上文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证实了结果是相对稳健的。

3.4 进一步分析

3.4.1 不同地区的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划分

由于区位、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各地的FDI技术溢出、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更准确地考查二者之间的联系,本文依据1999—2019年间各地区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借鉴王鹏等[25]的研究,采用K-means聚类分析方法分为三类,且通过对轮廓系数进行遍历,发现分三类的轮廓系数为0.633,处于第三水平,证明具有较好的聚类效果。具体结果如表7。

表7 样本省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划分

3.4.2 分地区回归

按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进行分组回归,由于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高水平地区样本量过少,且经检验严重多重共线,故为确保实证结果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本文将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高、中等水平地区划分为一组进行回归,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低水平地区划分为一组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8,模型1和模型4为验证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的影响,模型2和模型5为引入调节变量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模型3和模型6为验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对FDI技术溢出和农作物育种创新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在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较高的地区,FDI技术溢出及交互项均显著且系数为正;而在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低水平地区,FDI技术溢出为负但不显著,交互项显著且系数为正,即FDI技术溢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互补关系,其中一个的边际效应会随着另一变量的增加而递增。以上说明,在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高、中等水平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提升能够增强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低水平地区,FDI技术溢出对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未产生显著影响,但FDI技术溢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二者共同作用时可以有效提高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水平。这与朱东平[26]的研究结果类似,对于第一产业的FDI,虽然引进外资会在某些条件下损害东道国利益,但若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持在某种适宜水平,那么FDI的流入就可以改善社会福利。

表8 分地区回归结果

表8(续)

结合现实也不难发现:虽然外商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了先进的育种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育种技术创新提升,但当东道国的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处于水平较低时,与发达国家的育种技术水平差距过大,学习模仿发达国家技术需要较高成本;而且相较于本国,发达国家先进的品种能够快速抢占市场,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大本土企业竞争压力,从而削弱育种主体研发动机;同时外商企业提供的更高薪资也会吸引本土育种研发人才,造成我国育种人才流失,使FDI技术溢出对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产生负向效应,因而整体未表现出对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显著影响。此外,当FDI技术溢出效应过大时也会削弱外商企业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动机,因此为了把溢出效应控制在适宜的强度上,就有必要维持一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来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以便持续地发挥外商直接投资渠道下的正向技术溢出效应,形成良性循环,实现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提升。

另外,在低水平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即在低水平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提升对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存在不利影响,对此本文认为该现象的可能原因在于:当育种创新水平较低时,育种技术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模仿,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知识流动和技术学习,不利于本土企业进行模仿创新,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变化所产生的抑制效应大于其所带来的激励效应,呈现出植物新品种保护负向影响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中育种创新指标由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数量为基础测算的,故回归结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植物新品种保护显著抑制了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的数量,鉴于黎文靖等[27]学者曾提出知识产权法院对创新呈现显著抑制效应,但该抑制效应主要作用于公司低质量专利的申请,类似地,本文实证结果中呈现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育种创新抑制作用的原因也可能在于减少了低质量的品种申请数量,且依据本文选取的变量分析不能排除这一原因。综上,仅基于本文研究结果分析,不能过于肯定地得出在低育种创新水平地区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是弊大于利这一结论,未来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申请授权品种的质量、应用价值、市场价值等方面的影响。

4 结论与启示

4.1 研究结论

本文从外商投资视角出发,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基于我国1999—2019年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检验了FDI技术溢出对我国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的影响,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调节效应,并对我国29个省份的育种创新水平进行划分,进一步分析了处于不同育种创新水平地区二者之间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1)FDI技术溢出对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影响整体呈现促进作用,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提高能增强这种促进作用,研发投入、进口贸易、人均播种面积均有利于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且通过研发投入渠道提升育种创新的作用最强,而出口贸易会抑制育种创新。(2)采用K-means聚类分析方法将我国29个省份的农作物育种创新水平分为3类发现,北京、山东、河南三地的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处于高水平,12个地区处于中等水平,14个地区处于较低水平。(3)分地区看,农作物育种创新高、中等水平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够增强FDI技术溢出对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的促进作用;农作物育种创新低水平地区的FDI技术溢出对农作物育种创新影响不显著,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提升不利于农作物育种创新,但二者共同作用时却能有效提升农作物区域育种创新,即其中一方的提升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另一方对育种创新的负面作用。

4.2 政策启示

上述实证结论对于我国提升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打赢“种业翻身仗”具有重要启示。基于此,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启示:(1)坚持自主创新,加强研发投入。加大建设种质资源库等公益性投入,做好种质资源的保护和保存工作,开展种质资源库共享服务,推动种质资源向企业和科研院所全面开放利用,提升种质资源利用效率,为新品种研发工作提供充足的保障。同时出台诸如研发费用税收抵扣、降低研发融资成本、提供免费技术交流培训等相关优惠政策,降低育种研发主体的综合成本,增加育种创新主体研发的动力,提升整个区域的育种创新能力,避免出现因过度依赖发达国家技术而陷入被动的情况,实现从低技术的模仿改良向为高技术的自主创新转变。(2)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优化市场环境。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在人员思想方面,强化对区域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定期对育种创新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政策制定方面,不断完备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将育种技术、育种成果等环节纳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建设全方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适当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尽可能地增加保护种类的数目。此外,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加快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设,出台相关配套规范和标准,提高制度实施效率;在政策执行方面,积极宣传植物品种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查严办缺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避免自留种、仿制品在市场上流动,大力打击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发挥政府监督管理职能,保障良好的育种创新环境。(3)坚持因地制宜的改革原则,切实调整外资引入政策。一方面,在育种创新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国内企业寻求育种技术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定更多相关优惠政策来提高农业开放水平,如在农业新品种选育与种子生产等领域放宽中方最低控股比例,适当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鼓励外商在国内开设科研机构。另一方面,在育种创新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度控制外商投资规模。适时提高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商投资向较高水平地区转移,同时重视人才在提高育种创新水平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区内教育经费投入占比,培养本土育种创新人才,并制定有利于本土企业吸引高端人才的优惠政策,逐步提升育种创新高技术人才的福利待遇,促进外资企业育种人才向本土企业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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