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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规范性的建议
——基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2023-02-19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纳税人

张 宇

(辽宁衡业高科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 鞍山 114020)

一、引言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引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一项是“继续教育”。在“继续教育”中,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型里面包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种子类别。其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2017年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然而,2020年7月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1]即人社厅发〔2020〕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列出2020年9月30日之前第一批退出的14项职业资格,以及2020年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的清单。2021年11月,在80号文的基础上,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在公益指导他人(自然人)进行填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时,发现系统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种类型,能够选择的“证书名称”并没有考虑到80号文中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更没有更新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依然沿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年版)》的老版本。例如,人们较为熟知的“健康管理师”“育婴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书。根据80号文,有大量证书已于2020年12月份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且已经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之中,2021年已经成为行业协会或培训机构自行考核发证的证书。但是,在现实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过程中,还会有一些纳税人,将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证书作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选择事项,其理由是个税系统中可以选择这些证书。基于现实情况,应当及时调整个税系统中不符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证书。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抵扣规范

按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关于“继续教育填报提示”的弹窗提示内容可知:“1.实行定期年检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执业药师等)要求的继续教育费用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2.兴趣培训(如花艺)等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属于职业资格教育。”从而可以得知,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面的不属于职业资格教育,不能作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依据进行个税扣除。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现行“个税”系统中可抵扣的资格。在“个税”申报系统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下拉框中,共涉及85种证书,例如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等。

2.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所涉及的资格对比。按照80号文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可知,共有12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在2021年11月时,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之中。这12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别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兽医资格;乡村兽医;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注册测绘师;招标师(2019);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也就是说,这12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符合个税抵扣的要求,不能进行个税的抵扣,不应当出现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拉框之中显示。其他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拉框所显示的内容,均符合个税抵扣的要求,可以进行个税抵扣。

(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1)现行“个税”系统中可抵扣的资格。在“个税”申报系统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下拉框中,共涉及235种证书,例如消防设施操作员;焊工;家畜繁殖员;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2)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所涉及的资格对比。按照80号文可知,只有23种“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之中。依次为消防设施操作员;家畜繁殖员;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轨道列车司机;保安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民航安全检查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客运驾驶员;经营性货运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也就是说,除了这23种“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符合个税抵扣的要求,其他在“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下拉框所显示的内容,均不符合个税抵扣的要求,不能进行个税的抵扣,不应当出现在“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下拉框之中。

三、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抵扣的建议

(一)及时调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随着我国人力资源发展与人力资源供应需求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能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程度的变化,对不适应我国现阶段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取消考试;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能会随着我国的“简政放权”政策的不断深化,将考试资格下放到社会评价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动态变动,也会影响到个税申报系统中的“继续教育”专项扣除事项的变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合理分工,及时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和公告的发布情况,每年1月份要对上一年度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还要及时与“个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人员沟通,对上一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新增加的职业资格,要及时在本年度个税申报系统中增添。对上一年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减少的职业资格,要及时在本年度的个税申报系统中剔除。

(二)发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扣除规范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对80号文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所涉及的证书种类进行详细的介绍。以发布个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规范指引的形式,介绍哪些证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抵扣,哪些证书不能进行抵扣,让纳税人了解可以抵扣的证书。同时,通过让纳税人知晓哪些证书已经不能再抵扣,可以打通税务部门纳税宣传服务与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在个税宣传普及的过程中,对违规、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宣传,起到对纳税人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三)加强对个税扣除资格审核人员的培训

税务部门负责“个税专项扣除”的资格审核人员,应当在每年3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前进行统一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做到资格审核的“制度培训全国一致”“抽样标准全国一致”“审核口径全国一致”的“三个一致”原则。对所能应用到的证书查询网站、证书验证机构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印制抽样“审核操作手册”,对“审核操作手册”中所记载的信息与内容及时进行修改与更新。由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抵扣,包含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两种类型。证书种类繁多,很多税务工作者对此会存在相对陌生的现象。在调研L省税务局的过程中发现,个别负责抽查审核的省级税务工作人员,对证书查询网站并不了解,只知道“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证书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而不知道“中国人事考试网”的证书查询网站(http://www.cpta.com.cn/)。这必然会导致一些符合个税抵扣的资格证书,无法在抽查时验证其真伪性的现象。根据纳税人诚信申报原则,以及抽查工作量较大、抽查人员不足的情况,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没有对一些职称证书进行审核,视同纳税人诚信填报,给予其个税抵扣的情况。

(四)加大对专项扣除的证书进行“人工审核”力度

现阶段,个税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抵扣工作的审核工作,税务部门还是以抽调税务工作人员,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个人审核。由于样本容量较大,导致随机抽样的比例标准存在不一致性。加之一些人工审核的税务工作人员对种类繁多的资格证书并不是非常熟悉,导致在人工审核的过程中,存在审核的时间进度校对较慢,审核资格的验证不准确、审核的流程顺序也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统一的标准化的人工审核流程,来提高人工审核的准确性、时效性。严查一些纳税人在填写个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过程中,使用“无中生有”和“山寨版”证书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现象。

1.“无中生有”资格证书的分析。“无中生有”是指纳税人没有相关资格证书,却为了享受个税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抵扣资格,而在没有相关资格证书依据的情况下,利用主观意识自行编造相关信息,在个税申报系统中填写“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资料,骗取个税退税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与现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联系个税申报填写的纳税人,核实资格证书的真实情况。如果确实属于自行编造的行为,根据纳税人编造相关信息的次数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纳税人首次编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行为,税务部门应当给予口头警告的免责处理,严格审查本次所有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并对该纳税人未来五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专项人工审核,不列入随机抽查审核的样本之中。

2.“山寨版”资格证书的分析。“山寨版”资格证书是指纳税人参加了相关资格证书的考试,其资格名称也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种证书类型的要求。但是,其资格证书并不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证书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的证书查询网站(http://www.cpta.com.cn/)进行真伪查询。例如,2022年4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外发布《关于对“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声明》,明确“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所谓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3]对于这类证书,不排除一些纳税人存在不知晓其真实情况的现象,在2023年3月份进行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这类现象,则不能按照虚假填报一概而论。这需要税务部门在个税系统中的“继续教育填报提示”对话弹窗中,明确说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证书,必须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或“中国人事考试网”官方网站能查询到的资格证书,才符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并在每年年初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规范指引中,予以体现。这样不但可以让纳税人了解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项附加扣除,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务部门在人工审核过程中的工作量。

(五)继续招募个税志愿者加入到抵扣抽查审核之中

2020年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转发《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志愿者的通知》。在“量多人少抽样小”的客观现实下,可以在已经招募到的个税志愿者基础上,继续进行招募。并在这基础上,招募一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抵扣抽样审核的志愿者,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和签订保密协议之后,于2023年3月10日至7月10日期间,进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抽样审核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量的需要,适当延长抽样审核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至2023年7月30日。其最终的二次抽样审核,则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这样不但可以缓解“量多人少”的现象,还能增加抽样样本的数量,提升抽查比例,做到审核的细致和全面。

(六)全国范围内开展线上“练兵比武”活动

积极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国的税务机关的队伍建设中,推进我国“个税专项扣除”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扎实培养一支政策通、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税务技能人才团队。在每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前,开展一次全国网上税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让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纳税人积极参加,并将活动贯穿全年。通过线上技能“练兵比武”的知识答题情况,颁发“日日学之星”“周周比达人”和“月月比能手”等鼓励类电子证书。通过线下的活动,举行税务知识竞赛性的“趣味竞赛活动”,形成一系列的“线上+线下”彼此互动的税务知识继续教育机制,提升我国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水平。同时,以网上税务技能“练兵比武”为契机,不但让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而且还可以通过税务知识科普的角度,提升纳税人对税务知识的研究与学习,从而推动我国税法体系建设。

(七)国家审计机关增加“个税抵扣”专项审计事项

国家审计机关应通过专项审计的方式,对税务部门是否按照80号文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进行审计,审计抽查审核其申请退税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通过审计特殊的理财视角,履行审计当家人的监督职责,[4]查看税务局审核工作人员的审核工作质量情况。与此同时,要时刻保持敢于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专注审计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审计过程中的任何蛛丝马迹,时刻做到审计工作与审计结果的“精细化”和“卓越化”。[5]也可以尝试建立第三方审计机制,增设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提升内控机制,完善监管体系与法律制度的规范,打通社会审计专业人才参与审计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加监督的通道。最终实现组织自查、第三方审计、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社会专业人才审计、社会公众监督“审计五位一体”的审计模式。[6]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收入与财政资金收入,践行“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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