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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负”资

2023-02-15赵聪

检察风云 2023年1期
关键词:诈骗罪金属资金

文/赵聪

招商竟惹祸上身

江苏省昆山市某企业主在没有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与苏北某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采取虚假投资、变换设备品牌等手段,骗取政策扶持金9564万元,最终东窗事发,获刑12年7个月。

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发达,近年来一直稳居全国GDP十强县榜首,也一度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的首选目的地。对于昆山的企业主而言,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到全国各地投资发展,原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既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又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然而2017年上半年,苏北某县开发区管委会(简称“某管委会”)在昆山的一次招商引资行为,非但未能带来财政收入,反而倒赔了近1亿元的政策扶持资金。

指鹿为马

企业对外投资兴建项目自然需要投入资金,自身必须具有雄厚的实力。某管委会招商的对象是昆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金属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吴庆红。吴庆红大专毕业走上社会之后就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2010年前后,吴庆红与他人联合成立了金属公司,当起了老板。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金属公司虽历经多年发展,但经营每况愈下,根本不具备对外投资兴业的实力,然而为了从某管委会手中获取巨额的政策扶持资金,吴庆红也顾不得许多,与他人联手,使尽浑身解数在企业财务及所购设备上造假,骗取某管委会工作人员的信任,成功骗取巨额政策扶持金。

2017年上半年,吴庆红听人说江苏省徐州市招商环境比较好,有非常优惠的招商政策,就决定与自己的生意伙伴安爱武(另案处理)等人到当地去看看。几个人一起来到了徐州某县开发区。一听说是来自昆山的客商,某管委会接待人员非常高兴,谈判进行得很顺利,吴庆红当场以金属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了《意向投资协议书》。当时谈好由吴庆红在某县投资办企业,某管委会提供装修款和30%的设备扶持金。

《意向投资协议书》签订后,吴庆红迅速行动,将安爱武及另外两个朋友李某、何某叫到徐州,入住当地某酒店,商谈合伙推进投资事宜。按照惯例,投资协议签订后,政府部门会到投资企业进行考察。吴庆红非常清楚,作为投资人,自己的金属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根本没有经济实力进行这么大的投资。

吴庆红供述称,因为当时没有这么多钱用于投资,于是他决定挂羊头卖狗肉,找个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冒充金属公司,制造“不差钱”的假象,从而给考察人员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2017年6月,吴庆红等人在当地成立徐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电子公司”),并找了一个叫宋某的人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接着,吴庆红以新成立的电子公司名义与某管委会签订了正式的投资协议,双方遂正式开展投资合作。

张冠李戴

按照吴庆红与政府商谈的方案,当时某管委会给出的政策是先拨付1364万元用于厂房装修和办公用房建造,然后按每百台设备分批到场,由金属公司提供设备合同和设备评估,政府按照设备评估价值的30%拨付政策扶持资金。

吴庆红这次投资办厂需要兴建办公用房、装修厂房和购买设备,自然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吴庆红非常清楚,金属公司当时根本拿不出这笔钱。由于政府拨付的政策扶持资金额度的基数是设备评估价值,评估价值越高,政策引导资金就会相应地水涨船高,于是吴庆红经与安爱武等人商量后,决定先在设备评估价值上做手脚。

为了应对考察,确保政府扶持资金顺利到账,吴庆红等人通过购买廉价的国产设备冒充进口设备的方法,人为抬高设备评估价值,以争取更多的政策扶持资金。几人商定,由安爱武负责电子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及与某管委会对接,由吴庆红和何某负责购买廉价的国产设备,由李某找人签订假的进口设备购买合同、进行设备评估、炮制银行流水等。

后电子公司陆续从昆山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机电公司”)等多家企业大批量购买国产的单轴精雕机等设备。由于当时购买的设备实际每台只有24.5万元,如果提供真实的设备合同,获得的政策扶持资金就很少。因此为了掩人耳目,提升政府投资的额度,同时让考察人员相信企业的实力,吴庆红等人商量后决定虚报设备的价格,将这些国产设备说成是进口的。

为了达到冒名顶替的目的,吴庆红特意找人修改交易流水,把这批国产设备、改成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经销的日本原装的“发那科”设备,并安排工作人员将原来贴在国产设备上的标牌撕掉,重新贴上“发那科”的标牌,从而实现了用每台24.5万元进价的国产设备冒充每台价值120万元的进口设备的目的。

同时吴庆红还向某管委会提供了虚假的评估报告,以应付查验。

就这样,根据吴庆红等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最终某管委会按照每台设备120万元的评估价值计算,给每台设备支付了36万元的政府扶持资金。金属公司从政府处多拿到了每台十余万元的扶持资金,相当于用政府的钱买了设备还有剩余。

电子公司通过考察并开始经营后,某管委会便陆续拨款。相关证据显示,某管委会给电子公司拨款9564万元。其中364万元用于厂房改造办公用房,1000万元用于车间改造、装修;第二次拨款2600万元系设备扶持金;第三次、第四次分别拨款3600万元和20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以上拨款都由电子公司提供了依据,然而事实证明,吴庆红等人提供的购销记录、收款证明、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大部分是假的。

东窗事发

被告人吴庆红于2020年12月29日被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于2021年1月13日被拘留,2月10日被逮捕。

2021年5月7日,吴庆红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犯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简称“丰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庆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吴庆红提出“其申请的政府扶持资金都用于企业经营,没有占为己有,也没有诈骗的意愿,政府扶持资金是借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吴庆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采用的是民事欺诈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庆红伙同安爱武等人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经事先商议,冒用金属公司名义和被害单位签订投资意向,为规避风险用他人名义注册电子公司签订合同,为取得被害单位信任,采取签订虚假购买设备合同、虚报设备价格、虚构提供设备的公司经营场所等一系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多笔拨款。吴庆红虽辩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和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不符,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非民事欺诈,故对吴庆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6月6日,丰县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庆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责令被告人吴庆红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吴庆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吴庆红、安爱武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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