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救火被认定见义勇为
2023-02-15春华
文/春华
在临时搭建的板房内,住户忘记关闭液化气阀门。邻居毅然翻窗入室救助,不幸因液化气爆炸起火致残。在这起事关补偿的诉讼中,法院最终判令获益的住户及街道方共同补偿见义勇为者。
破窗关气阀被烧伤,起诉获补偿
湖南省沅江市的何佩与邹权,均系某重点建设项目的征拆对象。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将安置房交付前的过渡期租房费用发放给各征拆户。另外,街道办为方便群众,在一间闲置的敬老院中搭建了10间临时板房,供征拆户居住。
何佩与邹权都居住在上述临时安置房内,成了“临时的邻居”。2020年6月11日早上7时许,何佩在途经临时安置房时,突然闻到邹权居住的房间传出液化气泄漏的气味。何佩立即找到邹权的母亲黄兰珍,让她尽快进入房间查看。黄兰珍当时没带房门钥匙,无法开门,加之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情急之下何佩出于好心,自告奋勇翻窗进入房间。
说时迟,那时快。就在何佩进入房间并关闭液化气阀门时,液化气突然爆炸起火,何佩被烧伤。
何佩的伤情经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因液化气爆炸烧伤面部、颈部、躯干、双上肢,右眼失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时间至定残前一天,需要后续治疗费6万元。
因商讨补偿费用未果,何佩于2021年9月1日以邹权、孙贞丽(邹权的妻子)、黄兰珍及街道办为共同被告,向沅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沅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75.14万余元,以及鉴定费1600元。后何佩变更诉讼请求,索偿金额为112.85万余元。
沅江法院经审理,认定何佩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遂酌情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邹权、孙贞丽共同补偿何佩30万元,街道办补偿何佩20万元,驳回何佩的其他诉讼请求。
街道办是否属于受益方
一审宣判后,何佩及街道办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街道办指出,敬老院内的临时连体板房共10间,总长约240米,造价共4.8万元,使用2—3年后基本无价值可言。即使该板房被损坏,其赔偿金额也不应超过4.8万元。从事故结果来看,仅邹权、孙贞丽的厨房屋顶损坏,损失不超过2000元。故从受益大小来看,一审判决街道办补偿的金额明显偏高。
街道办认为,案涉受损厨房系街道办免费提供给各征拆户使用的,其使用、修缮和保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实际居住人享有及承担。本案中邹权家的液化气阀门未关,导致泄漏。一审判决认定街道办没有保证房屋居住安全,是扩大了其职能和义务。
街道办强调,液化气泄漏发生火灾,因何佩的救助行为受益的是10户使用厨房的征拆户。如果液化气泄漏导致大爆炸,因何佩的救助行为受益的是居住在敬老院内的所有征拆户。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街道办不是本案的受益人。
何佩则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金额过低,要求改判街道办补偿37.62万元。
何佩的理由是: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受益人的补偿应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与经济状况、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综合确定。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居民区,若发生火灾,必造成巨大损失。自己因事故导致五级伤残,所受的损失远大于现在能计算出的损失;其次,自己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街道办有地方财政支持,应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且这有利于引导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终审认定见义勇为成立
液化气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实施时的状态具有紧急和危险性,“无因管理”则在平常状态下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基于正义实施行为,是一种高尚道德的体现,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无因管理”较之在道德感召力和影响力上相对较小,更多地在于维护他人利益免于受损。故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另外,见义勇为往往给行为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无因管理”一般不会造成人身损害。故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本案中,何佩在别人家的液化气泄漏,随时可能爆炸起火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毅然翻窗进屋关闭液化气阀门,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因液化气爆炸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其行为与“无因管理”具有明显区别。故本案属于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益阳中院指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何佩为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案涉连体板房为街道办所有,邹权、孙贞丽等征拆户系由街道办安排在事故发生地点居住。故何佩的行为除了避免街道办的财产损失外,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作为财产所有者,亦作为安全监督管理者,街道办均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无侵权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认定除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情况外,还应结合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来考虑。邹权、孙贞丽为板房的直接使用者,应承担较大的补偿责任。一审判决两人承担主要补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涉连体板房的价值不高、液化气起火实际未造成其他人受损的情况看,作为次要的补偿责任人,一审判决街道办承担20万元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益阳中院对何佩认为街道办承担的补偿金额过低,以及街道办认为其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2022年6月21日,益阳中院公布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及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损害,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见义勇为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结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何佩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更为准确。
正确认定受益人是审理本案的关键。邹权、孙贞丽系事故房屋的使用人,为直接受益人。黄兰珍并非房屋的使用人,未在何佩见义勇为的行为中受益,故无须承担责任。街道办系事故房屋的所有者和实际提供者。虽然其将房屋免费提供给征拆户使用,但仍须对房屋负有管理、修缮及保证安全居住的义务。若因火灾导致征拆户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失,街道办亦须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何佩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街道办的利益,法院判令街道办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