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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5W1H 分析法的概念教学解析
——以保险合同“受益人”概念教学为例

2023-02-14张旭升曾理斌季叶青

高教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保险金保险人投保人

张旭升,蒋 菲,曾理斌,季叶青

(广东医科大学 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形成了反映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这就是概念。概念教学是其他知识元教学的基础,对概念的理解程度,深刻影响着学生对其他知识元的认识,所以概念教学在日常教学中至关重要。本文以保险学教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受益人”为例,详细介绍了5W1H 分析法在概念教学中的使用方法。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保险公司必须迅速作出两个重要的决定:一是保险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赔付;二是如果需要赔付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保险合同规定的哪位主体。而正确认识保险合同“受益人”概念对于辨识保险金的支付对象起着重要作用。

1999 年发生的一起看似普通的保险事故,就给当时的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带来了巨大的困惑。某投保人甲为自已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甲不幸去世。然而在赔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却陷入了迷茫中。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仅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受益人的所有信息都没有注明。而投保人投保时其法定妻子为乙某,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甲在与乙某离婚后又与丙某结婚,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法定妻子为丙某。因此,乙某和丙某都认为自己是投保单上指定的“妻子”,都有权领取该保单应该赔付的保险金[1]。那么,该保单的保险金到底该归属其投保时的妻子乙某还是他死亡时的妻子丙某呢?这就涉及到对于保险法上关于“受益人”概念的正确理解。类似关于受益人不清晰的案例在实践中还有很多,本文使用5W1H 分析法对受益人的概念进行教学剖析,既有助于教师在教学中掌握关键概念的一种剖析方法——5W1H 分析法,也有助于保险合同主体辨识受益人的概念,正确支付保险金予受益人。

一、受益人概念的5W1H 分析法解析

对于概念的教学,主要是对概念进行剖析。任何一个概念都由中心词与限定部分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这个概念的中心词是“人”,限定部分有4 个: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我们可以用5W1H 分析法对这4个限定部分和中心词进行解析。如图1 所示。

图1 受益人概念5W1H 分析法解析示意图

(一)Where——限定了受益人使用的“范围”:人身保险合同中

这一规定说明一般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概念为什么要限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财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得到损失补偿的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发生财险事故时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人身也会遭受事故伤害,即发生财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般还活着,所以不需要另外指定受益人;而人险事故发生后,人险事故的保险金不属于损失补偿,属于按照约定进行给付,而人险事故发生时人身必定受到伤害,给付时被保险人可能已经死亡,也就是被保险人可能已不在人世,而保险金属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财产,应该遵从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处分,被保险人有权在活着时处理自己未来的财产,因此可以事先指定受益人。如果人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则成为享有这一权利的人。

财险合同中有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会出现。如在贷款保证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抵押或质押给贷款人,那么为保障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利益,可以将所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损失保险中的受益人指定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但在这时有很大可能出现两个保险金请求权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人该支持哪个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呢?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判决。一是支持该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受益人可以直接行使请求权;二是支持被保险人为唯一的保险金请求权人,但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指定受益人可以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权利,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否定财险合同中可以指定受益人。

而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难以出现类似财产保险合同中同时有两个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情况。因为如前所述,人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很可能不在世,即使发生人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仍在世,被保险人有权作出修改受益人而不会面临向受益人赔偿的决定,因此一般不会出现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同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情况。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那么该由谁指定呢?

(二)Who——限定了受益人的产生“方式”: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这一规定说明,受益人只能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如,某未成年人甲所在的学校为所有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团体平安险,班级主管老师为学生代为填写投保单。甲某的班主任老师乙某在询问甲某后,在投保单上指定了甲某的继父丙某为甲某平安险保单的受益人。该受益人的指定有效吗?我们知道甲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受益人的指定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来行使,而甲某的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老师虽然在甲某在校期间负有监护职责,但并不能代其进行民事活动,所以该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是无效的,该合同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在受益人产生方式的限定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一个“或”字连接,好像两者在指定受益人时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其实不是。保险法在同一条款中紧接着就有一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真正保障的对象,保险金本来就属于被保险人的射幸财产或遗产。

那么,是否只要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可以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呢?也不一定。保险法在该条款下还有一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2]。如,某公司为防范自身风险而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与员工约定,该意外险的受益人指定为公司,今后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可以用该保险金对员工进行赔偿。这种约定具备法律效应吗?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为规避自己的意外风险,只能通过购买场所责任险等财产保险来实施风险管控,而不适合购买人身意外险这类人险。

(三)When——限定了受益人的行权“时间”: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这一限定,容易产生纠纷的一是“发生后”的时间问题,二是“保险事故”这一归因认定。

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什么时限内,必须向保险人行权,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往往不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权时限包括两种,一是保险事故的通知时限,二是保险金的索赔时限。

对于保险事故的通知时限,并不是刚性规定。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报案人应在相应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出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出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号、险种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就诊医院及报案人姓名与出险人关系、联系地址及电话等重要信息及时通知保险人[3],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因被保险人报案不及时或提供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因此,在实践中保险人虽然对于各类保险都有规定的报案时限,如48小时内或3~5 日内等,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有违反此类投案时限规定,而保险人想以此条款作为拒赔理由的,需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法院难以支持保险人的主张。

关于索赔时限,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寿险和非寿险的诉讼时效分别为五年和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对于保险金索赔时效的规定是刚性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丧失保险金的索赔权。

对于保险事故的归因认定,容易产生纠纷之处常常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认为某一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却并不认定为保险事故。

如,被保险人甲某购买了某人寿的重大疾病险,保险期间被查出患了胃癌早期,治疗费用花去了十多万。甲某去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拒赔。原来“癌症”虽然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合同中约定的“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须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而甲某所患的原位癌指癌细胞只出现在上皮层内,不扩散、不转移。因此,根据定义它并不是真正的“癌症”[4]。但是在普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眼里,只要是被医院确诊为癌症,就应该属于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即使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癌症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往往既不重视阅读也因缺乏专业知识而不理解。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专业疾病知识。所以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营销人员在介绍保险合同条款时理应对这一条款进行提醒并就相关疾病专业知识进行介绍。

(四)How——限定受益人的“行为”: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这一规定要求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想获得保险金必须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也就是向保险人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金的获得权和请求权是两种不同但又相联系的权利。受益人必须首先拥有保险金的获得权,才能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受益人又必须首先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然后才能行使保险金的获得权。受益人如果不在索赔时效内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他将丧失保险金的获得权。

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权是受益人的单向权利而不附带缴费义务。

(五)What——限定了受益人的“资格”:人

这一规定说明受益人必须具有人的属性。通常意义上人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一种是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但是由于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一单向权利而不附带缴费义务,所以对于受益人资格的属性要求并不是严格刚性的,那些不具有自然人或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等依然可以作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那么本文首个案例中,“妻子”是否具有人的资格属性,能否作为指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呢?答案是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妻子”在法律意义是指一种特定关系,这种关系联系限定的是某个人或数个人。如果与“妻子”这种关系限定的是某一个人,那么指定“妻子”为受益人,这种指定当然是有效的,因为它实质上是指定某一特定的人为受益人;如果如起首那个案例中那样,与“妻子”这种关系限定的并非某一个人而是几个人,那么指定“妻子”为受益人,这种指定是有“指”而没有“定”,属于指定不明确。这种指定不明确,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有鉴于此,2015 年《保险法》修订时,其第四十二条特意规定“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2]。

(六)Why——概念延伸:为什么要指定受益人

我们知道,一般人都有自己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中还要指定受益人呢?这绝非多此一举,指定受益人会给被保险人带来很多好处。

一是指定受益人能够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分配意愿,保证被保险人想将保险金分配给谁就给谁。如果不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会交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配。而法定继承人可能有多个,其中可能存在被保险人不想分配给予的人。

二是指定受益人可以达到买保险所谓的“避税避债”的目的。当被保险人将保险金指定由某人领取时,即使被保险人身负债务,受益人仍然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不必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并且不必缴纳遗产税。如果不指定受益人,而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时,倘若被保险人身负债务,那么保险金必须首先偿付债务,然后才能分配保险金,而且还必须缴交遗产税。

三是指定受益人后,保险金的领取会更加方便。因为保单中指定了受益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如果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由于法定继承人可能不只一个,所以领取人不但要证明自己的身份,还要证明所有的继承人均已参与分配,也就是说既需要证明继承人数量,还要证明每个继承人的身份。

二、教学方法论总结

本次概念教学中虽然主要是5W1H 分析法,但是在教学中仍然贯穿有多种教学方法的同时使用。这些方法各有所长,并在该概念的教学中相得益彰。

(一)问题导向——最适宜的引入内容的方法

通过设置问题,引导学生进入下一内容的学习一直是最适宜的引导新内容学习的方法,因为人们对于有疑问的事物总是心存“想知道”“搞清楚”的浓厚兴趣。本概念教学方法中,虽然5W1H 分析法是核心,但在教学中设置有多个学生感兴趣的问题,诸如“受益人的概念为什么要限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财险合同中有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呢?”“保险人该支持哪个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呢?”“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那么该由谁指定呢?”“是否只要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呢”等,并分别使用“为什么”“哪个”“有没有”“能否”和“是否”等不同的词来引导新内容的教学和深入,这既使得教学内容的过渡衔接比较自然,也对提高学生兴趣起到重要作用。

(二)案例分析——最重要的理解内容的方法

通过案例讲解,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安排在概念内容的学习中,可以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帮助他们正确理解概念的内涵。本概念教学中一共安排了“两位妻子谁是受益人案”“老师代为指定受益人案”“意外险误当作责任险案”和“此癌非彼癌案”4 个内容贴切的案例分析。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受益人的概念。

(三)5W1H 分析法——最彻底的解剖内容的方法

5W 分析法是美国政治学家拉斯维尔于1932 年提出并经人们不断运用和总结出的一套比较成熟的解剖内容的方法。现今的5W 分析法已发展为5W1H 分析法,即原因(why)、对象(what)、地点(where)、时间(when)、人员(who)和方法(how)[5]。本概念教学中涉及到其中的每个方面,通过5W1H 分析法,较为彻底地剖析了受益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产生的原因。当然,我们在概念教学中,有些概念下定义时内容可能比较简单,不一定都表达了5W1H 分析法的每个层面。此时,我们可以按照5W1H 分析法的6 个方面挖掘其内涵,扩展其外延,对于其中缺少的方面,我们还可以探讨该概念下定义时缺少某方面的原因。这既可以丰富我们的教学内容,也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该概念。

(四)前后呼应——最好的结束内容的方法

前后呼应能使教学内容在结构上更加完整和严谨,使含义更加深刻,使主题更加突出、强烈,从而加深学生对内容的印象,引发学生对学习的共鸣。本概念教学通过在开头引入“两位妻子谁是受益人”的案例,并在课程教学的结尾对这一案例问题进行解答,从而使前后内容互相呼应,不但使教学内容浑然一体,更使得概念的内涵更加清晰。

使用前后呼应的方法时,要注意的是,前呼所使用的案例等材料,必须能够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好奇心,使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保持着急切想知道答案的冲动,否则前后呼应的方法就会失去其魅力。所以前呼所选择的材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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