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重维度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3-02-12史云云
史云云
(中共晋城市委党校,山西 晋城 048000)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推进中国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智慧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化和总结,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深远的世界意义。
一、参与主体之维
民主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最终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选择何种政治制度最终是由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利益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巩固和维护其统治地位,将“民主属于谁”这一主权问题进行虚化、弱化,而将焦点仅仅聚焦到“民主如何实现”的治权层面来谈论。自从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把竞争性选举等同于民主实现,把“人民做决定”转换为“人民选出做决定的人”,西方民主理论便始终在这一范式下进行讨论。
但对于“谁的民主”这一主权问题终究需要做出回答。马克思主义指出在阶级社会中“人民”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揭开了民主制度的神秘面纱。西式民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无论其如何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国家权力主要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人民并不会成为民主的主体。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回避“谁的民主”这一主权问题。我国的民主制度体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宪法规定人民的具体范畴不分性别、民族、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保证人民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力求实现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内在统一,这奠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基础。
二、制度构建之维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基础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奋斗目标,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的使命。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更充分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党结合之前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探索。
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无序民主,也非权势集团通过竞选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资本民主。这些或可能导致社会混乱,或可能使民主走向反面。中国的民主是重新创造了新的政治结构,并非是在原有的政治结构上进行了简单的修复。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重新构建出一套人民民主的政治结构体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需要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政党领导人民来实现的。事实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过程正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因此,那种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强保障。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使“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行为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到新高度。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
要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确立完善的制度支撑体系。我国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根本制度
从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中,马克思总结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构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并且拥有可以随时撤换的罢免权,同时拥有行政和立法职能以及掌握社会日常事务的创议权。按照此原理,我国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
人民最终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分别行使各项权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区别于多元博弈、三权分立的西式民主。
2.基本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立在我们国家的土壤中,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同时又批判性反思了苏联一党制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着眼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协同引领多元主体制定、实施发展战略。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通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汇集民智等方式,在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
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来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之间是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区别于议会内博弈和周期性选举的竞争型政党制度。既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又避免了多党轮流坐庄等弊端。另一方面,我国的新型政党制度在保证运行规范、目标一致的前提下,积极协调、整合与满足各阶层、各群体利益,既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也形成了统一意志,防止出现国家治理碎片化等问题。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始终注重民族团结。这项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增强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以人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通过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监督等有效行为防止了表面上有权、而实际中无权的现象,有效地杜绝了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进入休眠期的情况。
这一系列制度体系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化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西方资本主义为了制约专制权力,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了彼此分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体系。西式民主总体上形成了权力制衡下多党轮流执政的运行体制。比如,行政权和立法权可能由不同党派来掌握或行政权和立法权由在竞争性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掌握等。
多党轮流执政和权力分立制衡的西式民主政治体制,曾经被一些人奉为“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西式民主圭臬。然而,这种争斗其实只是在野党与执政党之间的博弈游戏而已,它的竞争性体制并不反对资产阶级政权本身。事实上这是一种执政党与反对党共治的国家权力结构,各党通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来实现共同统治人民的目的。这种制约只是政党间的相互制约,人民并非拥有制约国家的权力。这一体制既维护垄断资本的共同利益,又实现各垄断资本间的利益制约与均衡,实属资本的民主,而非人民的真正民主。现代西方政治体制因党争博弈、金钱政治、内耗严重等问题,导致社会撕裂、政策连贯性差、秩序混乱、民族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民主被异化为选举民主、精英民主。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将选举民主称为单环节民主。
而我们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建党的组织制度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要将民主和集中结合起来,使民主和集中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基本准则。这一思想为民主集中制的确定和提出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列宁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这一建党思想,构建了完整的理论体系,确立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无产阶级政党根本组织原则,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既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实现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中国共产党也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原则。如果只有民主而无集中必然陷入社会无秩序状态,如果只有集中而无民主便会导致专制主义或寡头政治盛行。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它的独特优势体现在既可以通过自下而上广泛征集民意和吸纳合理意见,使民众的意见得到表达,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又可以通过自上而下集体讨论和统一意志,把民众的意见充分集中起来并切实贯彻下去,解决效率低下、久而不决、决而不行、相互倾轧等问题,并且可以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等。这正是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却能在现代化剧烈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根源所在。
三、实践路径之维
纵观世界民主的发展进程,我们发现,西方的代议民主制,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代为决策和执行。相较于封建专制政治来说,代议民主制的优势更着眼于每个人的选择权利,这无疑是人类历史和民主进程巨大的进步。但是,追其本源,代议民主的本质上则是在遵从于资本逻辑的基础上而构建的,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政治领域中的投射,代议民主的目的是想通过竞争性选举,最终为资产阶级选出利益代表。令人深思的是,在此期间,广大民众的政治参与仅仅被局限在选举过程中的单一环节,相较于精英集团对公共事务拥有的决定权,真正应该拥有民主权利的广大民众却在选举之后被排除在外,很难产生实质性影响。
任何集体意志的呈现,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将分散的人民意志汇集成一致的集体意志,并且使之能够按照人民的统一意志贯彻执行下去,而投票表决在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中,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要想实现真正的民主,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也需要全过程的参与实践。相较于西方的单一环节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则致力于参与的全过程。早在20世纪90年代,民政部就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概括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行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将民主协商与民主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一起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实践环节。由此可见,民主选举只是民主链条上的一个环节。
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全过程”理念,贯穿于政治、经济生活的各方面;贯穿于国家权力运行的各环节;贯穿于人民实践的各层面。我国的人民民主达到了参与主体伴随民主实践的全过程,这是我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表达人民意愿的一种方式,它理所应当属于民主范畴,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应将其纳入其中。但归根结底决定选举的性质和结果最终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在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资本主义民主选举最终选出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民主选举最终选出的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
首先,从民主选举的参与范围来看,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民主选举坚持普遍、平等的原则,主要采取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以及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其次,从民主选举的代表比例来看,通过不断修正和完善选举机构、程序、代表比例等,进一步扩大了基层选民的代表比例和规范了民主选举的实践路径。党的二十大代表中,代表比例稳定,保证在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党员代表比例。通过数据可以看到,处于一线的党员数量为771名,所占比率为33.6%;女党员代表有所增加,女党员数量619名,比十九大增加68名;少数民族党员代表比例保持稳定,少数民族党员264名,涵盖40个少数民族。代表分布广泛,当选代表来自各领域、各层级以及各个时期入党的都有代表。在改革开放之后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代表占比为96.9%,他们成为代表中的主体。代表结构合理,当选代表的平均年龄为52.2岁。进一步确保了民主选举的广泛性、平等性和有效性。
第三,从民主选举的覆盖层面来看,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国家层面是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五级人大代表,以及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社会层面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在实际生活中,基层民主选举同时还延伸到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
(二)民主协商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克服西式民主面临 “碎片化”“两极化”的挑战,西方部分学者提出了协商民主。但其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仍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无法在公共利益上达成统一认识,因此,西方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带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
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内生的,它携带着我们中华民族兼容并蓄、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的文明基因,为协商民主的形成奠定了文化基础。此外,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的丰富实践也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协商原则,我们在百年党史中形成了群众路线、统一战线、政治协商等宝贵的民主经验和实践形式。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既有中国历史的文化传统,同时又兼具新中国执政党的实践基础。
我国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协商体系,我国协商民主的特点也由此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具体体现在协商体系的全覆盖、协商方式的全覆盖和协商内容的全覆盖等。协商体系的全覆盖,逐步构建起了国家与社会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状协商构架,如政党协商、人大协商等、政府协商等协商方式。协商方式的全覆盖体现在除专门协商机构制度之外,还有恳谈会、电视问政、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民主形式。协商内容的全覆盖体现在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进行协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将顶层设计、问计于民二者相结合,使民主协商在国家立法、决策等过程中得以发挥重要作用。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共征集102余万条意见,最大化地凝聚了立法共识。在十四五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将征集意见的渠道扩展到网络,并对从网上征求的100多万条意见进行了逐条系统分析,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共整理出1000余条建议,对于这些建议,能吸收的都尽量吸收。这些都成为了中国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
相较民主选举,选民只是以投票的方式对候选人提出的政策做出被动选择。以商量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协商则是可以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开展广泛协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民主协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特有形式和独特方式。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可以理解为是对民主协商的进一步延伸,是体现并生成国家意志的重要方式。民主决策涉及民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是处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各个环节中最核心的一环。因为民主协商的结果一般表现在三个层面,即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凝聚形成切实体现民意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形成了真正符合公民个人利益的举措和制度等。民主决策强调要在决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中都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在民主决策的参与权方面,主要体现在参与群体多元和决策范围多面。参与群体多元,不同的地区、行业、阶层之间存在发展差异,人民群众内部,同样也存在差异化的需求和诉求。鉴于此,我们逐步构建完善了针对不同群体的可识别性的决策参与机制。参与决策范围多面,民主决策涵盖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民主决策。在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方面,我们对民主决策的程序、原则等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在规划、立法、项目、预算的决策阶段,主要以基层立法联系点、听证会等方式吸收群众意见。在社会层面构建起覆盖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空间单元和职业单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为保障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近年来,我们发现全国各地在涉及有关社会生产、生活和经济、文化事业方面的公共议题时,以及在重大项目、预算、立法的决策和编制过程中,都会通过意见征询会、民主恳谈会等形式的基层决策议事协商会议民主制度,这些都为人民群众的持续、广泛参与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民主参与途径。
在民主决策的表决权方面,施政的最终结果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与人民的评判。看其是否真正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看其是否解决人民真正想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差距,应根据人民的反馈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四)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指人民作为政治主体参加国家事务和企事业的管理,其更侧重人民在具体生活中的实践展开。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以及其他社会事务。参与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管理;参与村民自治和社区居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参与企业中的民主管理,实现协商共事、利益共享;以及还有其他一些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进行的自我管理等。
(五)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使人民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权力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就做出了答案,即“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依据不同监督主体可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划分为党内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何进一步监督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紧,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进一步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最终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格局。
综上所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推进过程中,我们致力于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和生动的全过程政治实践。构建了闭环式民主运行模式,保证人民在“全过程”民主实践中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体现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和务实创新的实践形态,开创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是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