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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与博弈: 明代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

2023-02-11颜丙震崔晓莉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土官土司共治

颜丙震 崔晓莉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明代统治者为强化对土司区的统治,除广建卫所对土司进行弹压外, 亦通过土流共治将诸土司纳入王朝统治阶层。 土流共治实乃与都司、布政司分管军政、 民政的军民二元管理体制并行于土司区的一种土流二元管理体制。 有的学者称之为土流参治、土流并治或土流兼治。 它基于土司、布政司府州县和都司卫所构建, 土司为土官政治的基础, 布政司府州县与都司卫所构成流官政治的基石,三大系统经纬共存。 目前学界对明代土流共治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土流权力格局视角。 如吴永章的观点是土流共治多以土官为正,流官为佐贰[1]。 武沐、贾陈亮以甘、青地区为例,认为土流参治是土官治土民、流官管土官[2]。史继忠则提出土流并治是流官治编户, 土官治土民[3]。 二是区域治理视角。 如张维光强调土流参治顺应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愿望和心理, 保证了青海各民族与明王朝的统属关系[4]。 唐立以滇西蒙化府为例, 认为土流共治是因流官施政能力有限,必须依赖土官势力方能维持统治[5]。 学界对明代土流共治做出了诸多有益的探讨,但对土流共治内涵的理解意见纷呈,对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的概括并不全面,且个别观点值得商榷。 实际上,明代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土司间的土流政区互辖关系;二是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土司衙门内部的土流官员并设关系;三是土司身兼土官职衔和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职衔的土流兼职关系。 在这一管理体制下,土流关系呈现出既相互协作又彼此博弈的特点。 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明代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作全面系统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土流共治下的土流政区互辖关系

明代土司区诸布政司府州县、 都司卫所通常辖有数量不等、大小不同的土司,亦存在个别土司辖有流官州县的情形。 这种土流政区互辖是明代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在这种关系下,虽然存在土司辖领流官州县的情形,但因有悖于中央王朝流官主导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土辖流”通常不为各级流官所容,因此该情形表现出数量少且存在时间短的特点。

(一)布政司府州县与土司政区互辖

土司区诸布政司及府州县虽多辖有土司,但存在明显的差别。 布政司所直辖土司多为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土府、土州一类大土司,府(州)所辖则主要为长官司或蛮夷长官司一类小土司,州(县)所辖土司则主要为更小的土巡检司、土驿等。“土辖流”则仅见土府(州)辖领流官州(县)的个别事例。

1.布政司、府州县辖领土司

首先是布政司直辖土司。 明代西南诸布政司除湖广外, 其他布政司均直辖数量不等的土司。此据《明史》记载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诸布政司所辖土司情况见表1。

表1 明代云南、贵州、四川、广西诸布政司直辖土司情况表

需要强调的是, 上述诸布政司辖领土司情况是不断变化的。 有的土司终明一代屡经设废升降,隶属关系随之几度变更, 如广西田州, 元为田州路, 洪武二年 (1369年) 七月改为府。 嘉靖七年(1528年)六月降为州,徙治八甲,而置田宁府于府城。 八年十月,府废,州复还故治,直隶布政司。[6]

其次是府(州)辖领土司。 明代地方行政区划称“州”者有两级,一是承宣布政司下之直隶州,与府平级;二是府之属州,与县平级。 诸流官府(州)亦辖领数量不等的土司。 表2 为万历《贵州通志》所载贵州布政司各流官府州所领土司情况。

表2 明万历年间贵州布政司各流官府(州)所领土司情况表

再次是州县辖领土司。 明代流官府所辖诸州县通常领有土驿站、土巡检司、长官司一类基层土司,少数领有安抚司。 表3 据天启《滇志》所载云南大理府诸流官州县所辖土司情况所列, 从中可见一斑。

表3 天启《滇志》记载云南大理府诸流官州县所辖土司情况表[7]

2.土司辖领流官衙门

流官衙门辖领土司司空见惯, 但土司辖领流官衙门则少见。 据笔者视野所及,明代有三例。 云南丽江府辖通安州和巨津州, 知府为土, 知州为流;广西泗城州辖程县,知州为土,知县为流;广西思明府辖上石西州,知府为土,知州为流。 其中丽江土府辖领通安、 巨津二州的状况自明初一直延续至明末。 广西泗城州程县,因正德年间“土知州岑豹亡状,逼逐流官知县,而自领其事,朝廷遂不除吏。”[8]该土知州辖流知县状况终结。广西思明土府辖上石西州的状况则自成化十五年(1479年)正月延续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 洪武初,改元之思明路为府,土官黄氏;上石西州属之,土官赵氏。后赵氏绝,思明府土舍黄瑢摄州,死亦无嗣,遂于成化十五年正月“选除流官知州彭侃”[9],遂形成思明府辖领上石西州的土流共治, 但因部分官员的反对,上石西州于万历三十八年改隶太平府。

(二)都司卫所辖领土司、土卫所

都司卫所除辖领有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或土府一类土司外, 尚领有众多由土司土兵改编而成的土指挥使司、土千户所、土百户所等。

1.都司卫所辖领土司

首先是都司直辖土司。 直辖于都指挥使司的土司较少,据《明史·兵志二》载,四川都司直领天全六番招讨使司;又据《明史·土司列传》载,四川都司亦领有黎州安抚司,“洪武八年省汉源县,置黎州长官司,以芍德为长官……十一年升为黎州安抚司……弘治十四年命黎州安抚隶四川都司。”[10]贵州都司“旧有平伐长官司,后隶贵阳府。 旧有平浪、九名九姓独山州二长官司,后隶都匀府”[11];湖广都司直领永顺、保靖二宣慰司。

云南都司直辖土司数量相对较多, 共七个:孟艮府,“永乐三年来归,设孟艮府,隶云南都司,以土酋刀哀为知府”[12];干崖长官司,“永乐元年设干崖长官司……宣德六年改隶云南都司。”[13]但该司于正统三年(1438年)改隶金齿军民指挥使司;里麻长官司,“永乐六年设,隶云南都司”[14];促瓦、散金二长官司,“皆永乐五年设,隶云南都司。 ”[15]瓦甸长官司,“初隶金齿,永乐九年改隶云南都司。 ”[16]者乐甸长官司,“永乐元年设者乐甸长官司,改隶云南都司。 ”[17]

其次是卫所辖领土司。 明代土司区卫所辖领土司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并非所有卫所辖有土司。现据《明史·兵志二》所载对西南诸卫所辖领土司的情况见表4。

表4 《明史·兵志二》所载西南诸卫所辖领土司情况表

诸卫所辖领土司情况随着卫所、 土司的置废以及政区的不断调整而屡有变化。 如湖广施南、散毛二宣抚司经多次改隶后终属施州卫。 施南宣抚司,“元施南道宣慰司。 洪武四年十二月因之,后废。 十六年十一月复置,属施州卫。 二十七年后复废。 永乐二年五月改置长官司, 属大田军民千户所。 四年三月升宣抚司,仍属卫。 ”[18]散毛宣抚司,元为散毛誓厓等处军民宣慰司, 明夏改散毛宣慰使司都元帅,“洪武七年五月改散毛沿边宣慰司,属四川重庆卫。二十三年废。永乐二年五月置散毛长官司,属大田军民千户所。 四年三月升宣抚司,属施州卫。 ”[19]

2.都司卫所辖领土卫所

明王朝在平定西南的过程中, 对于归附之土司土兵除因其旧复设或新设土司外, 部分土司土兵则被编为军,或立卫、或设所以安置,这部分土司土兵遂演变为明王朝都司系统中的土官和土兵。如洪武六年(1373年),四川叙州府筠连州滕大寨蛮编张等叛,朝命成都卫指挥袁洪讨之,明太祖敕谕洪曰:“南蛮叛服不常,不足罪。 既获其俘,宜编为军。 且驻境上,必以兵震之,使詟天威,无遗后患。 ”[20]朱元璋对土司土兵“宜编为军”的敕谕不仅在明初统一西南的过程中得以贯彻, 即使在一统时期亦有土司土兵或因归附、 或因有功被编入都司卫所。 此为明代都司卫所系统中土流共治又一重要表现形式。

首先是土指挥使司。 明代所设土指挥使司比较少见,最典型者当为建昌军民指挥使司。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改元之建昌路为建昌军民指挥使司,“安氏世袭指挥使,不给印”[21]。 实际上,建昌卫原土指挥使为率众归附之元平章月鲁帖木儿,但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反叛,“合德昌、会川、迷易、柏兴、邛部并西番土军万余人,杀官军男妇二百余口。”[22]因建昌土官安配积极率部平乱,明廷遂在平叛后以安氏世袭指挥使。

其次是土千户所、土百户所等。 明代土指挥使司所辖千户所、百户所多为原土官土目所统。 直接以土司土兵置千百户所的情形比较常见。 《明实录》中此类记载颇多,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太祖谕示西平侯沐春:“大理、剑川、鹤庆土军各随其地置千户所,悉隶大理卫。 以洱海、蒙化土军增置中左千户所,各隶原卫,官员就彼迁调。 ”[23]于是次年置洱海卫中左千户所。[24]其他如云南中卫土千户、腾冲守御千户所土千户、楚雄卫千户所土官等均有土官千户领土军的现象。

可见,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政区互辖关系不仅存在于布政司府州县与土司之间, 亦存在于都司卫所与土司土兵间。 但土流政区互辖主要是流官衙门辖领土司衙门, 或都司卫所辖领土司和土官卫所,实为一种流主土从的关系。

二、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官员并设关系

明代在土司区流官府州县衙门内多设有职级不等的土官,《明史》称云南“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25]《蛮司合志》称贵州“布政司官属俱用流官,独府官以下参用土官十五人。 ”[26]在土司衙门内同样设有职级不等的流官,正如《明史·职官志五》所载:“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 ”[27]这种土流官员并设是明代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

(一)府州县衙内的土流官员并设

府州县衙门内除知府、知州、知县等正职为流官外,其他诸如同知、通判、推官、知事、照磨等,甚至不入流的典史、吏目等职,均可以土官充任。

1.府(州)衙中的土官佐贰

明代流官府(州)衙门中土官担任的佐贰之职有土同知、土通判、土判官、土推官、土经历、土知事、土照磨等。 如云南广南府土官侬氏,洪武十五年(1382年)归附,以侬郎金为同知,后都指挥同知王俊率军至广南筑城建卫,“郎金父贞佑不自安,结众据山寨拒守……贞佑穷促就擒,械送京师。 降郎金为府通判。 ”[28]贵州镇远府土官杨氏,初为镇远州土判官,“正统三年,改州为府,十年六世孙惠奏授镇远府推官。 ”[29]后世代沿袭土推官。土经历如云南大理府土官董氏。“元时顺宁司经历,以象马来降,授大理经历,沿至董禄降土巡检。 ”[30]土知事如云南景东府土官姜氏。 “姜固宗镇南川人, 先以把事随阿哀辈赉金牌印信降,寻以象马入贡,以从马都督攻(石咢)嘉功,得冠带,卒,子姜嵩宣德中降猛缅正长官,复改本府知事,遂世其官。 ”[31]土照磨如云南广西府照磨所照磨一员,土官为阙氏世袭。[32]

2.州衙中的土官佐贰

州衙中土官担任的佐贰之职主要有土同知、土判官、土吏目等。 土同知如贵州都匀府麻哈州宋氏,初为麻哈长官司长官,弘治七年(1494年),置麻哈州,“六世孙钺改授麻哈州土同知。 ”[33]土判官如云南楚雄府镇南州土官陈氏,“元末陈均祥为威楚路土官,明初效顺宣力,授土州判。 ”[34]土吏目如广西桂林府永安州土官李氏, 成化初年,广西马平、阳朔、苍梧诸县瑶僮归附,荔波瑶首李公主亦遣子纳款。 朝议置“永安州处之,俾其子孙世吏目”[35]。 李氏遂世为永安州土吏目。

3.县衙中的土官佐贰

县衙中土官担任的佐贰之职包括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吏目等。 土县丞、土主簿如贵州贵阳府新贵县,“知县一员,土县丞一员,土主簿二员,典史一员。 ”[36]新贵县设立于明万历十四年(1586年),改贵竹长官司置,治所为贵阳府治。 据贵州提学徐秉正《建新贵县记》载:“请于城之东南建县治,设县令尉各一员,以二司人民土地隶之,而土司宋显印等改土丞、簿,俾世袭。 疏上诏许之,与名新贵。 ”[37]可见,新贵县土县丞、土主簿乃土司改流后原土官所任。 此类由改流形成的土流共治情形较多。如正统九年(1444年),“置施秉县于前江,改前江长官司为土县丞,世袭,副之。 ”[38]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平播州之乱后,以原草塘安抚司、瓮水长官司设瓮安县,“隶府,改二司为土县丞。 ”[39]

因县衙中的典史、 吏目之职为未入流的低级官员,史籍中少有记载,土典史、土吏目一类土官更是少见。 如云南大理府浪穹县土典史,“洪武中开滇,土官王药师以刍粟饷大军,授邓川州吏目,后以征普颜笃功改浪穹典史, 每有征调皆以兵从。 ”[40]此为土官因功而由州土吏目升任县土典史的事例。

(二)土司衙门内的土流官员并设

明代土司衙门中通常采取土官正职与流官佐贰共治的管理模式,对此,时人多有论及,如成化初年,两广有战事,丘濬在上书中称:“(广西)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 ”[41]

1.土司衙门中设流官佐贰

土知府中的流官佐贰主要为同知。 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乌撒土知府陇旧奏称该府流官同知“刚正抚字有方,蛮民信服,今九年秩满,乞再任三年,以慰群望。 ”[42]道光《贵阳府志》中亦载有一入乡贤祠祀者为乌撒府同知李之仕。[43]土府中设流官通判者,如云南元江府设土知府一员,流官通判一员[44];设流经历者如云南永宁府,知府为土官世袭,流官除设有掌印同知一员外,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员。[45]土知州中的流官佐贰主要为同知、判官。如云南广南府富州,知州为土官世袭,另设有流官同知一员,流官吏目一员,流官同知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裁撤。[46]土知州设流判官者如贵州广顺州,该州原为金筑安抚司。 万历间,明廷应安抚使金大章之请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州,“改州判为流官。 授大章土知州,予四品服色,不许管事。 ”[47]

土官县衙中的流官佐贰多为典史。 典史为县衙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属于“未入流”,即无品阶。 广西比较典型,如太平府所属罗阳县、凭祥县、上林县、陀陵县,知县均为土官,另均设有流官典史一员。[48]

此外,土司衙门中常设有流官吏目。 明统治者在土司归附或新设土司之时通常设流官吏目佐之。 他们广泛存在于长官司、土州等基层土司衙门中,职数通常为一员,其职责是传达皇帝诏谕和进行礼义教化。 如广西基层土司多为土州,其衙门中便多设有流官吏目。《明史》在记载广西诸州土官于明初归附之史事时, 均有一句统一表述:“授世袭知州,设流官吏目佐之”。 如南宁府果化州,“洪武二年,土官赵荣归附,授世袭知州,以流官吏目佐之。 ”[49]太平府镇远州,“洪武初,土官赵胜昌归附,授世袭知州,设流官吏目佐之”[50]等等。

2.土流正职共治

土司衙门中还存在土流二正职官员并设的情形,但比较少见。 如广西田州府上隆州。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田州府知府岑坚病故,上隆州知州岑永通作为长男袭土知府, 嫡长男岑祥亦在府理事。 次男岑琼遂授上隆州土知州,但因年幼由房叔岑贵抚育,并“在州协同流官办纳税粮等项事务。”[51]再如广西忻城县,洪武初设流官知县,土官莫氏遂徙居忻城界,“宣正以后,猺獞屡乱,知县苏宽不事事,而獞老韦公泰等举莫保之玄孙敬诚为土官,苏宽为申,监司具奏,授敬诚世袭知县。 时一邑二令,权不相统,流官徒拥虚名耳。 ”[52]可见,土流二正职并治乃特殊情况下出现的职官安排。

从土流共治下众多土流官员并设的事例看,土流关系的情形既有流主土从,又有土主流从。 在流官正职与土官佐贰并设的情形下通常为流主土从的关系, 土官正职与流官佐贰并设的情形下通常为土主流从的关系。

三、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兼职关系

在明王朝建立之前, 身为吴王的朱元璋为获取土司支持曾授土司以流官职衔。 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二月,容美洞宣抚使田光宝以元所授敕印来归附。 朱元璋“以光宝为四川行省参政,兼容美洞等处军民宣抚使。 ”[53]后此制在明代广为推行。 对于有功土司,明统治者通常会为其加授中央或地方、民政或军政各级衙门流官职衔,该职衔仅及土司本身,非世袭,且通常土司不会到任署事。但这种土流兼职关系体现出土官和流官在明代职官系统中的统一性, 因此土流兼职关系亦成为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土司兼任中央、布政司、按察司流官职衔

明代土司获授地方布政司系统职衔者较多,诸如右布政使、参政、参议、知府、府同知等职。 获授中央诸衙门职衔者凤毛麟角, 盖因此等官员供职于京城,地位尊崇,无论秩品大小均不会轻授。

1.中央流官职衔

经搜检明史典籍,明代土官被授予中央流官职衔者仅见二例。一为云南丽江府土知府木增晋太仆寺卿。 据《滇系》载,木增“天启二年,陈言十事,下部议可,嘉其忠诚,加参政,晋太仆卿,赐玺书荣其先世。 ”[54]太仆寺卿是明中央“五寺”之一太仆寺的长官,从三品,主要职能是管理全国马政。无论从秩品看,还是从职能看,该职位均比较重要。二为云南景东府知事杨大用相继除授通政司知事、经历、户部郞中等职。 据《土官底簿》载:“杨大用先任景东府知事, 改除通政司知事、经历,系是流官,后任户部郎中,转升云南参议,系出特恩,况方面大臣别无世袭事例。 ”[55]从该记载可知,杨大用当为实际到任理事。

2.布政司流官职衔

首先,明代土司所授布政司流官职衔包括右布政使、参政、参议等。 土司所授此类职衔多为虚衔,但土司却因此“跻藩臣极品”,为“纲纪重臣”[56]。

布政使为各省承宣布政使司衙门最高官职,虽分左右,但均为从二品。 明代土司加授布政使职衔者仅可能为品秩最高的从三品宣慰使。 如湖广永顺宣慰使彭翼南。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以献大木功论赏,“掌宣慰司事右参政彭翼南为右布政使,赐飞鱼服,仍赐敕奖励。 ”[57]从《历代稽勋录》“加升公云南右布政使,赐大红飞鱼服三袭”[58]的记载可知,彭翼南所授为云南右布政使。

明代土司累功加授左、右参政的事例较多。 如湖广行省加授参政衔者有三人, 其中两人为保靖宣慰使彭九霄、彭荩臣。嘉靖六年(1527年),“以擒岑猛功进九霄湖广参政,赐银币。”[59]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彭荩臣率部赴苏、松征倭,与永顺兵大破倭寇于王江泾, 后再应总督胡宗宪之调率兵从征,遂“加荩臣右参政,管宣慰司事,仍赏银币。 ”[60]其三为永顺宣慰使彭翼南, 亦因王江泾大捷,“升右参政管宣慰事”[61]。 此外,丽江府土知府木增、贵州宣慰使安贵荣、 思恩府土知府岑瑛等均曾因功获授参政之职。

其次,明代府衙流官职衔授予土司的有知府、府同知二职。 一是云南北胜州土知州高氏,“元末,高斌祥为北胜土知府,累官云南行省左丞。 明洪武中改府为州,二十二年斌祥子高泽以军功授知州,泽孙昶以征麓川功加府同知,仍管州事。”[62]二是云南蒙化州土知州左氏。 正统年间,左伽“征麓川有功,升从四品,又有功,升知府,又有功升从三品散官亚中大夫,仍升知府,掌州事。 ”[63]

3.按察司流官职衔

明代土司加授按察司流官职衔者仅见播州宣慰使杨斌一例。 据《明史·四川土司列传二》记载,正德二年(1507年),明廷因杨斌有平定普安等战功而授其四川按察使一职。 但由“仍理宣慰事”知该职衔亦为虚衔。 该籍亦载,四川按察使职衔乃杨斌重赂太监刘瑾而得, 故不久便被巡按御史俞缁劾奏裁夺。

(二)土司加授都督府、都司、卫所职衔

明代有功土司除获授中央、 布政司府州县各级各类流官职衔外, 亦有大量因功加授都司卫所系统各级职衔者。

1.都督府职衔

明代都司卫所系统的中央领导机构为五军都督府。 经搜检明史典籍,有明一代获授五军都督府职衔的土司有四人。 一是永顺宣慰使彭元锦。 万历间,因辽东战事危急,彭元锦多次应调援辽,遂有“四十八年进元锦都督佥事”[64]之荣升。 二是保靖宣慰使彭象乾。 天启元年(1621年),彭象乾因“遣其子侄率亲兵出关,战于浑河,全军皆殁”[65],于次年进都督佥事职衔。 三是永顺宣慰司南渭州土知州彭正,“万历二十七年,与保靖司彭象乾征播州。四十八年,率妻蓬氏勤王辽东。前后十余年间,有功于朝廷不少。 天启二年,授右都督府职。 ”[66]四是保靖宣慰使彭朝柱。 崇祯十六年(1643年),张献忠攻长沙、益阳一带,彭朝柱发兵弛援,大胜之,“特赐蟒玉正一品服色,左军都督府都督。 ”[67]

2.都司职衔

明代土司所授都司职衔主要是都指挥使和都指挥佥事。 土司加授都指挥使者多为宣慰使。其中湖广永顺宣慰使最多,共有三人。 一是正德十年(1518年),彭世麒因献大楠本四百七十,“升都指挥使,赏蟒衣三袭,仍致仕。 ”[68]二是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彭明辅“以献大木功再论赏,加明辅都指挥使,赐蟒衣。 ”[69]三是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彭元锦因应调援辽加授都指挥衔。 获授都指挥佥事职衔者有广西两例, 一是嘉靖初,思恩府那马土巡检黄旸“以征南赣功,升指挥佥事。 ”[70]二是万历间,泗城州土知州岑云汉因嫡庶争袭而被削衔、戴罪管事。 天启二年(1622年),“巡抚何士晋请复云汉知州职,量加都司职衔,令率土兵援黔。 从之。 ”[71]

3.卫所职衔

卫所职衔被授予土司者主要为指挥同知。 如湖广龙潭安抚使黄俊之子黄中。 嘉靖间,“时龙潭安抚黄俊素贪暴,据支罗洞寨,以睚爔杀人,系狱。会白草番反,俊子中请立功为父贳罪,已又自求为副指挥,贿当事者许之。 ”[72]“副指挥”即“指挥同知”。 黄中所授指挥同知乃通过行贿的不当途径所得。 再如,嘉靖间,广西田州府土知府岑猛因罪先降授福建平海卫左千户所千户, 后因重贿刘瑾而以同知摄府事,正德七年(1512年)参与平定华林起义,“论功, 迁指挥同知”[73]。 此例中岑猛曾被授千户职衔,但作为一种惩处措施,与上述荣誉性职衔的性质截然不同。

可见,土流共治下的土司所兼流官职衔多为荣誉性的虚衔,但这种土流兼职关系反映出土官与流官均为明王朝职官体系的组成部分,他们共同维护着明王朝在土司区的统治,土司土兵与卫所士兵亦共同作为明王朝维护统治的军事力量而存在。

四、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的特点

对于土流共治,明统治者内部意见纷呈,支持者认为土流共治利于维护地方统治。 如弘治初年,都匀苗乜富架、 长脚等作乱, 贵州巡抚邓廷瓒奏称:“都匀、清平旧设二卫、九长官司,其人皆世禄,自用其法,恣虐,激变苗民,乱四十余年。 今元凶就除,非大更张不可。 请改为府县,设流官与土官兼治,庶可久安。 ”[74]反对者认为流官佐贰徒拥虚位,土官佐贰贪虐无厌,均无益统治。 如广西右布政使谢肇淛认为土司衙门中虽有流官,“但寄空名,随牒听委,不得有为于其国。 ”[75]上述认识均有失偏颇,并未对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做出客观评价。实际上,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呈现出既相互协作又彼此博弈的特点。

(一)各司其职,协作施政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主从之别实为二者职责分工的差别,二者在土流共治下各司其职,处于协作施政的合作状态。 在流主土从关系下,二者职责分工通常为流官实掌署事,土司负责协理地方事务。如遇有战事,土司常应所属各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官员征调率所部土兵参与平乱。 在各自辖域内土司则负有管束夷民、巡捕盗贼之责,如云南蒙自县,“弘治六年四月,文选司报,蒙自县添设流官知县掌印,土官知县专一管束夷民、巡捕盗贼。 ”[76]在土主流从关系下, 二者职责分工通常为土官实掌署事,流官协助理事,这主要体现在土流官员并设关系下。 如广西左右江土官“自唐以来有之,有侬氏四道,黄氏四道,武侯延众等四镇,大者为州,小者为县, 又小者为洞……国朝仍其旧土稍加易置,世官之下铨一二流官佐之”[77]。 众多土官佐贰实掌而流官正职遥领的事例亦属此类。 如云南广南府知府廖铉“避瘴临安”[78],遂以府印予土同知侬仕英之子添寿护之。 因此,土流共治下土流的主从关系依职责分工而定。

无论何种形式的土流关系, 土流协作施政对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和土司区社会稳定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即使在流官为佐贰或仅拥虚位的情形下,仍然对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 云南永宁府土官请设流官佐贰便是一典型事例。 永乐年间,永宁府“为四川盐井土官剌马非所侵”,土官各吉八合及其子卜撒俱被杀。 至正统年间,盐井诸土官再侵其疆土,永宁府土官无力制之,“乃请设流官同知、经历各一, 治署于澜沧卫, 握郡符遥制之。 ”[79]可见, 永宁府土司请设流官佐贰起因于无力抵御相邻土官的侵占,意欲借助朝廷威权恫吓之。 而所设流官同知、经历“遥制”属于典型的虚职。 但即便如此,因永宁府有了流官的参与和支持,盐井诸酋慑于朝廷威严自此不敢肆意侵掠。

(二)土流纷争,权利博弈

土流不同的职官制度及治理方式决定了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 土流共治得以顺利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明王朝在土司区强大的军事存在和政治影响力。 因此,除协作施政外,土流共治下必然存在土流间的纷争和博弈。

1.土司衙门内土官对流官的排挤

如云南宁州,“旧设流官,正德初,土官禄俸阴贿刘瑾罢之。 遂交通弥勒州十八寨强贼为乱,为官军捕诛, 其子禄世爵复以罪论死。 抚按请仍设流官,从之。”[80]再如广西忻城县土流二知县并存的状况,到弘治间,“总督邓廷瓒奏革流官,土人韦保为内官,阴主之,始独任土官。 ”[81]可见,土司总是想方设法排挤流官而实现权利独揽。

2.土目土民对流官统治的畏惧

如明末平定水西安邦彦叛乱中, 天启三年(1623年),贵州巡抚王三善率军进占大方后,便议水西土司改流,结果导致“诸苗及土目咸惴恐,益合于邦彦, 故邦彦势复振”[82], 致使王三善兵败身殁。 作为上千年土司统治的既得利益者,水西诸土目自然不愿改流。 即使普通土民亦不乐接受流官统治,史称“苗人呼汉官为流官,甚畏惧之。 ”[83]有的为阻止流官进入甚至起而为乱,杀官夺印。 如广西上石西州,“更土官赵氏、何氏、黄氏,凡三姓皆绝,始改流,然自知州殷兴为土人毒死,其后升授来者概不敢入,多寄孥于太平以承使令之乏。 ”[84]

3.土司土兵不服卫所钤制事例常见

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平越卫所辖堡寨土兵为乱,杀卫所百户及兵士十余人,后由唐胜宗统领贵州等卫士兵讨平。洪武三十年(1397年),普定卫西堡长官司土官阿傍作乱, 后由贵州都司发兵平定。

4.土流疆土纷争常发

土流共治下,因流官衙门与土司辖域错落而处,土流官民常在疆土方面存在纷争。 如黔、楚、蜀交界地区处于诸彝族土司管领之下,明廷亦在此设有流官府州县与卫所,故该地土流官民疆土纷争常发。 万历间,永宁宣抚司土司土民将永宁卫白撒千户所田地“公然占据改为私庄”“复占近城桃园堡、白蜡园等处田地。 ”[85]隆庆和万历初年的广西古田之役、广东罗旁之征亦是由流官与当地土司土民间的疆土纷争引发。

因此, 协作施政和纷争博弈才是对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特点的准确全面的概括, 而并非单纯的流官治编户、土官治土民,或者土官治土民、流官管土官。

结语

土流共治是王朝统治者基于土司区土司林立和汉土杂居的复杂状况做出的制度安排。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并非简单的表现为土流官员的并存, 而是更深层次表现为土司与流官政区上的互辖关系、 同一衙门内部土流官员的并设关系以及土官身兼土流职衔的兼任关系三种形式。 在不同的土流关系中,土流二者地位有所不同,主要有流主土从和土主流从两类。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呈现出既协作施政又相互博弈的特点。 一方面,土流共治下土流虽因职责不同而有主从之分,但二者处于协作施政的合作状态,这是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最主要的特点。 此种协作施政实为一种相互借重的关系。明王朝需要借助土司势力实现对土司区的统治,即“以夷治夷”,土司亦乐于借助王朝权威强化在辖域内的统治,正如唐顺之所言:“夫土官之能用其众者,倚国家之力也,不然肘腋姻党皆劲敌矣。国家之力足以制土官,土官之力足以制猺獞。 ”[86]另一方面,土流共治为流官进入土司区参与土司事务提供了便利,体现了王朝势力向土司区的渗透,自然易于引起土司的警觉和抵制。 土司贿赂权要裁撤流官、不服流官钤制、土司土兵不服征调等现象的存在体现出土流共治下土流关系相互博弈的特点。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虽有纷争和博弈,但并非历史主流。 土流官员和汉土官兵在土流共治管理体制下协作施政, 共同维护着明王朝地方统治。 因此,土流共治在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区域经济、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了重要历史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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