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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两制”文中的民本思想与政治追求

2023-02-11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苏轼

梁 晖

(扬州大学文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两制”即“内制”与“外制”。在宋代时,其内涵大体有二:一指“翰林学士院中的翰林学士、承旨、直院、直学士和舍人院(中书后省)的中书舍人、直舍人院等,以及元丰改制前加有‘知制诰’头衔的诸官”[1],是替帝王撰写文书的高级文官,通常由中书舍人负责起草外制文书,翰林学士职掌内制文书,因此,二者在习惯上被称作“两制词臣”;二指由前述的“两制”词臣任职期间奉命所撰写的“两制”文本。苏轼在元祐年间曾(1086—1094)一度担任“两制”词臣,在此期间创作了数量可观的“两制”文本。作为一种代王言体,“两制文”一方面能体现出最高决策者的意志以及政府的大政方针与政策走向,另一方面,能力较强的执笔词臣往往能在这有限的表达空间中传达自己的政治理念,体现出撰词者敏捷的才思和高度的文学素养。苏轼作为宋代文坛巨擘,他创作的“两制”文就是戴着镣铐仍然能翩跹起舞的典范,蕴藏了以民本思想为核心的政治理想。

一、苏轼两制文中的民本思想

中华民族的民本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先秦时期就已有萌芽。《尚书·周书·无逸》言:“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2]《吕氏春秋》载:“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3]这段故事中的汤所展现出来的对万夫的拳拳之情,固不用论,就连所谓的“上帝”也是在“民乃甚说”之后方才降下大雨。可见在先秦人的治国理念中,爱民保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施政纲领,并且被后世历代明君贤臣奉为圭臬。

民本是苏轼一生奉行的政治原则,是其思想的重要内核。早在煕宁二年(1069),苏轼就曾因神宗欲低价购买四千余盏浙灯一事上书谏止,他说:

然大孝在乎养志。百姓不可户晓,皆谓陛下以耳目不急之玩,而夺其口体必用之资。卖灯之民,例非豪户,举债出息,畜之弥年。衣食之计,望此旬日。陛下为民父母,惟可添价贵买,岂可减价贱酬?此事至小,体则甚大。凡陛下所以减价者,非欲以与此小民争此毫末,岂以其无用而厚费也?如知其无用,何必更索?恶其厚费,则如勿买。[4]2862

向神宗指明了减价购灯对卖灯之民的巨大伤害,以及买灯行为的不必要性,从情理两个方面说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成功打消了神宗减价添购浙灯的念头。苏轼此举既让灯户们免于一次剥削,保障了他们的生计,又为朝廷节约了一笔开销。可以说,谏买浙灯一事,体现了苏轼作为朝廷官员的政治远见及爱民之心。

苏轼反对变法的立场之一便是人民的利益。例如争议最大的青苗法,苏轼就曾从百姓的角度出发指出其不合理之处:

《春秋》书‘作丘甲’、‘用田赋’,皆重其始为民患也。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欤?异日天下恨之,国史记之,曰青苗钱自陛下始,岂不惜哉?……纵使此令决行,果不抑配,记其间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若自有余,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已急,则继之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邻保。势有必至,理有固然。[4]2878

苏轼这段议论,先援引《春秋》以春秋笔法讥讽重敛之事,“丘”为先秦时基层组织单位,四丘为一“甸”,鲁成公时,曾让一丘出一甸的赋税[5]683。丘赋之法,每户人统计家财与田产,田财共赋一税,鲁哀公时,为了加大税收,将田财合赋分为田财各赋一税,“田赋”由此产生[5]1663。《春秋》书此二事,意在讥讽。以《春秋》之典起兴后,苏轼以貌似站在神宗皇帝立场上的姿态,对青苗法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申发,所谓“数世之后,暴君污吏”实为委婉的说法,暴君虽不常有,污吏却世代不乏,彼时神宗虽非暴君,但污吏是肯定存在的,因此苏轼所言之情形,无须等数世,当下就会发生。随后,苏轼以百姓的角度,阐述青苗法施行将会导致的弊端:有钱之户自不必借贷青苗钱,贫穷之户借了青苗钱则极有可能还不上,还不上钱则官府进逼之,鞭挞之,如此则必会导致借贷之户逃亡,逃亡之后,其所欠之钱,将分摊于邻保,邻保所欠之钱与日俱增,又会引发新的逃亡,进入恶性循环。最后,苏轼以“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八字作总结。整段议论说之以利害,晓之以情理,抽丝剥茧,层层递进,可谓做到了“悬而至,顺而刻”[6]。

苏轼历典八州,在地方官任上为百姓所谋之福祉,举不胜举,兹不赘述。苏轼任职中书舍人期间,撰写了大量官员迁秩的制敕,其中涉及任命地方官的比重甚大。在这类“两制”文中,苏轼的民本思想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知楚州田待问可淮南转运判官》:

敕具官田待问。朝廷取材,必始于治民。异时吏或不更郡县而任刺举,刚柔失中,民以告病。以尔端静敏恪,悃愊无华;试于剧郡,吏民宜之。[4]3719

这篇制敕明确指出“治民”是朝廷官员的第一要义,转运使有检举之责,官吏若无治民之经验与才干,其行政手段便无法在刚柔之间取得平衡,以至于百姓告病,不堪其扰。又如《谢卿材陕西转运使》,更是直接提出了“以民为本”的口号:

敕具官谢卿材。治边者不计财,惟边之所用;治财者不恤民,惟财之为富。此古今之通患也。朕知汝才知可倚,忠厚可信。故以西方之政,责成于汝。往与帅守者谋之,惟适厥中,以民为本。可。[4]3929

苏轼在这篇制敕中代表朝廷对谢卿材的才能表示赞赏,并寄予厚望,以“以民为本”嘱托之。文中“治边者”二句,针对的是许多地方官不善治理财政,无法在收支中取得平衡,更有甚者则依靠盘剥百姓来充实府库。《礼记·王制》曰:“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7]作为大儒的苏轼自然熟知《礼记》的这段话,受限于文体的体量,苏轼只能指出问题所在,而不能提供自己的解决方案,结合苏轼一贯的节用观念(详下文),这里或许暗用《礼记》此典故。此外,“治财者不恤民,惟财之为富”一句当有一层影射王安石新法之意。再如《范子渊知峡州》:

敕具官范子渊。汝以有限之财,兴必不可成之役;驱无辜之民,置之必死之地。横费之财,犹可以力补;而既死之民,不可以复生。此议者所以不汝置,而朕亦不得以赦原也。夷陵虽小,尚有民社。朕有愧于民,而于汝则厚矣。可。[4]3758

全文用词质朴,感情真挚,可以看出在苏轼的价值体系中,工程之失败,钱财之损失,都是可以接受的损失,而平白死去的百姓,才是最令人扼腕痛惜的。其文虽短,哀悯之情却长。此外,末尾二句,既敲打了范子渊,又为哲宗立住了宽政爱民的形象,其对文字的掌控能力可见一斑。

北宋时期的蜀地相对其他地区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乾德二年(964),宋太祖以王全斌为主将,崔彦进、王仁赡、刘光义等为副,“北宋第一良将”曹彬为都监,攻伐后蜀[8]134。起初战况进展十分顺利,于乾德三年(965)正月就攻下了蜀地,从出兵至蜀主孟昶投降,耗时仅66 天。然而王全斌等得胜后没有及时班师,而是“日夜饮宴,不恤军务,纵部下掠子女,夺财货,蜀人苦之。曹彬屡请旋师,全斌等不听”[8]147。王全斌等人完全承袭了五代以来骄兵悍将的作风,在蜀地胡作非为,最终激起蜀人的反抗。蜀兵在绵州反叛,推蜀将全师雄为主,蜀地全境再度陷入战乱,宋廷直到乾德四年(966)才全面平定,历时一年有余。叛乱被镇压,蜀地军民迫于宋朝军事实力不得不归顺,但这种归附十分勉强,蜀人对北宋中央政府的向心力很低。平蜀后,大部分蜀地长官“竞喜功利,于常赋外更置博买务,禁商贾不得私市布帛。蜀地狭民稠,耕稼不足以给,由是小民贫困,兼并者益籴贱贩贵以规利”[9]。地方官员对蜀人的持续剥削,激起了蜀地的反抗,淳化四年(993),蜀地“永康军青城县民王小波聚徒为寇”[10],王小波声称“吾疾贫富不均,今为尔均之”[9],贫民争相归附。淳化四年(993)十二月,王小波与宋军交战,身中流矢而死,余众推王小波妻弟李顺为统领,继续与宋军作战。直到淳化五年(994)八月,此次起义才彻底被讨平,同年九月,宋太宗下罪己诏,反省因在巴蜀地方官宋廷的任命上所任非当,用人失察而造成的恶劣影响[11]。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因不满于益州钤辖符昭寿的骄横管理,蜀地发生战乱,益州戍卒袭杀符昭寿,推王均为首,王均在成都称帝,立国号“大蜀”[8]983。十月,雷有终收复益州,王均伏诛,乱平[8]1027。

北宋自建隆元年(960)立国到咸平三年(1000),前后40年,蜀地大型战乱竟多达3次。连年战争对蜀地的经济、农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军队大多骄横不法,对蜀中百姓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苏轼生长在蜀中,对蜀地脆弱的社会现状是了然于心的,因此每逢所草诏对象的职务涉及蜀地时,苏轼对人民的爱惜往往流露得更为明显,如《赐新除宝文阁直学士李之纯辞免恩命不允诏》:

敕之纯。祖宗之文章与典谟训诰,并宝于世。典领其事,非有德君子,虽积劳久次,不以轻授。蜀远而人懦,穷困抑塞,至无所诉。朕专欲以德安之。故内阁之命,非独以宠卿,抑将使蜀人知朕用卿,盖以德选也。其深识此意,勿复固辞别。[4]4126

苏轼指出蜀人穷困抑塞的生存环境,以及由于地处偏远,申诉无门的现状。一旦遇到不法的地方官,恐怕宋初的叛乱又将重演。因此苏轼认为,治理蜀地最为重要的便是以德安之,同时也点明了朝廷加封李之纯宝文阁直学士的尊衔以显示对蜀地之重视的用意。

二、苏轼“两制”文中的治理之术

民本思想作为苏轼贯彻一生的核心理念之一,对其行政理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在苏轼仕途较为通达的时期,他不断地想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将这一理念在行政中加以传播和落实。

苏轼对北宋官员为政的要求在官员任免的制敕中多有提及,如《赵偁可淮南转运副使》:

敕具官赵偁。汝昔为文登守,而海隅之民,至今称之。推文登之政,达之齐鲁。刑平赋简,所部以安。今淮南之人,困于征役,而重以饥馑。汝往按视,如京东之政,以宽吾忧。可。[4]3733

可以看出,苏轼对北宋王朝各地的情况都有所了解,赵偁将赴淮南,苏轼便在制文中指出了淮南地区当下的困境所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推文登之政,达之齐鲁”,全文短短65 字,言简意赅,一语中的。文中“刑平赋简,所部以安”8个字可视为苏轼对北宋官员行政要求的总结,即“刑平”“赋简”“民安”,也即赏刑观、理财观和治理观三个方面。而苏轼任职地方时,同样在这三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其中“刑平”与“赋简”涉及的是具体的治理之术,“民安”则是通过治理之术所欲达到的理想的社会状态。下文首先就“治术”方面展开论述。

(一)赏刑方面:刑平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苏轼通晓儒学,他的刑罚观也刻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认为“有道之士,必以无讼为功。”[4]3903苏轼任职地方时努力减轻刑狱,力求空圄。熙宁五年(1072),苏轼通判杭州,除夕夜时在都厅值班,此时杭州狱中“囚系皆满”,苏轼深感惭愧,题诗一首于壁。元祐五年(1090),苏轼知杭州,再临都厅,此时“三圄皆空”,苏轼大感欣慰,自和前诗,前诗云:

除日当早归,官事乃见留。执笔对之泣,哀此系中囚。小人营糇粮,堕网不知羞。我亦恋薄禄,因循失归休。不须论贤愚,均是为食谋。谁能暂纵遣。闵默愧前修。

和诗云:

山川不改旧,岁月逝肯留。百年一俯仰,五胜更王囚。同僚比岑范,德业前人羞。坐令老钝守,啸诺获少休。却思二十年,出处非人谋。齿发付天公,缺坏不可修。[13]

这两首诗充分展现出苏轼慎刑恤民的主张。这一主张在苏轼的所撰写的外任官员的制敕中十分常见,尤其是所授的官职与刑罚有关时,如《陈次升淮南提刑》:

敕具官陈次升。《春秋》书无麦禾,盖病之也。今吾淮甸之民,夏旱秋水,望熟于来岁。譬如负重涉远,未知所舍。朕甚忧之。如自百里长,以才能选为朕耳目,其往按视。省刑狱,均力役,督盗贼,去奸吏。使民忘其灾,以称朕意。可。[4]3988

明确提出主管地方司法的官员“省刑狱”。又如《邵刚通判泗州》:

敕具官邵刚。《诗》云:“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狱讼之事,固儒者之所学也。汝官于上庠,既习其说矣,其往试之。可。[4]3737

本篇中苏轼引用了《诗经·鲁颂·泮水》,全诗歌颂鲁僖公攻伐淮夷得胜而归,而苏轼此处“断章取义”,既致敬了春秋时微言相感的赋诗传统,同时也表达了自己慎刑简刑的主张。“淑问”意为“善于审问”,皋陶是舜时掌管刑狱的大臣,以善断狱案闻名。苏轼在此是想强调狱讼之事,非同小可,必须任用善断如皋陶一般的贤臣方可。苏轼认为:“天下不诉而无冤,不谒而得其所欲。此尧舜之盛也。”[4]817他在文章中时常提及尧、舜、皋陶等先贤,都旨在阐明其对法律与法治的看法。如其名篇《刑赏忠厚之至论》中的一段论述:

《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四岳曰“鲧可用。”尧曰“不可,鲧方命圮族。”既而曰:“试之。”何尧之不听皋陶之杀人,而从四岳之用鲧也?然则圣人之意,盖亦可见矣。《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4]156

苏轼用了一个“想当然”的典故,阐述了“赏疑从与”“罚疑从去”的赏罚观。在这段虚构的对话中,皋陶执法之严明固然值得肯定,但尧慎刑乐赏的态度更为苏轼所赞许。苏轼对刑赏的进一步论述见于其《策别课百官一·厉法禁》:

昔者圣人制为刑赏,知天下之乐乎赏而畏乎刑也,是故施其所乐者,自下而上。民有一介之善,不终朝而赏随之,是以下之为善者,足以知其无有不赏也。施其所畏者,自上而下。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不终朝而罚随之,是以上之为不善者,亦足以知其无有不罚也。……舜诛四凶而天下服,何也?此四族者,天下之大族也。夫惟圣人为能击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法至于措而不用。[4]806-807

苏轼认为,行赏应自下而上,小民有行善而值得奖励者,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卑微,为政都该不吝赏之;而论罚则自上而下,公卿大夫有犯罪而所当罚者,无论其身世家族如何显赫,朝廷都该依法而决。小民为善皆有赏,何况士大夫?士大夫犯法皆严惩,小民又何敢犯法?这样便能引导出一种积极从善,敬畏法律的社会风俗,如此则可如尧舜之世一般天下大治,这也许就是杜诗所咏的“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14]之义。

在苏轼看来,人民若非走投无路,是不至于“自弃”而触犯法律的,《策别课百官六·无沮善》曰:“昔者先王之为天下,必使天下欣欣然常有无穷之心,力行不倦,而无自弃之意。夫惟自弃之人,则其为恶也,甚毒而不可解。”所谓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人一旦“自弃”,便无所畏惧,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民不畏威,则大威至”[15]179,社会的稳定将会受到威胁。苏轼认为使民“自弃”,其责任应当在官,如《狄咨刘定各降一官》:

敕具官某等。奉使一路,以恤民奉法为先。今乃不然。烦酷之声,溢于朕听。公肆其下,曲法受赇,收聚毫末,与农圃争利,使民无所致其忿,至欲贼杀官吏。朕以更赦,置之闲局,而公议未厌。其削一官。往思厥愆,服我宽政。可。[4]3756-3757

狄咨、刘定在提举河北保甲时贪赃枉法,夺民之利,以至于百姓生计受到侵害,走投无路,几欲戕杀政府官员。狄刘二人旋即遭御史王岩叟弹劾,被调离河北,改派了宫观使的闲差,如此处置招致朝臣不满,御史中丞刘挚再度弹劾,遂有此敕。苏轼在文中指出,百姓“欲贼杀官吏”是因为受到腐败官员的压迫,既申冤无门,又无处泄愤,遂至于此。在官民冲突中,苏轼对官吏严格要求,对百姓则以宽大为怀,是其民本思想在具体法治事件中的体现。

此外,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苏轼也有论述,如其《策别课百官三·决壅蔽》言:

今也不然。天下有不幸而诉其冤,如诉之于天;有不得已而谒其所欲,如谒之于鬼神。公卿大夫不能究其详悉,而付之于胥吏。……昔者汉唐之弊,患法不明,而用之不密,使吏得以空虚无据之法而绳天下,故小人以无法为奸。今也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所欲排者,有小不如法,而可指以为瑕;所欲与者,虽有所乖戾,而可借法以为解。故小人以法为奸。今天下所为多事者,岂事之诚多邪?吏欲有所鬻而未得,则新故相仍,纷然而不决。此王化之所以壅遏而不行也。……事繁而官不勤,故权在胥吏。欲去其弊也,莫如省事而厉精。省事莫如任人,厉精莫如自上率之。[4]817-818

苏轼认为,当时的社会已不像尧舜之时,百姓“诉而必见察”“谒而必见省”,而公卿大夫往往不能详究吏事,于是一些具体的事务便落在了胥吏身上,胥吏往往是世守其职,对于某一事务熟谙于心。但胥吏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其思想觉悟也必不可能比得上士大夫,因此往往会被眼前的利益所驱使,甚至法律也会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无论用意多么美好的法律,最终都需要人来施行,“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4]814。因此苏轼十分强调人治的作用。苏轼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纷繁的事务统归于中书省及三司使,在地方上,有司和转运司严格执行自身职能,并向中书和三司负责。这一解决方法与苏轼“人法并用,以人驭法”的理念十分吻合,但或许有些趋于理想化,个中得失不在本文所论之列,姑不置论。

这种理念在苏轼的制敕中也颇为常见,兹举一例,《鲍耆年京东运判张峋京西运判》:

敕具官某等。朕惟百姓之命,寄于郡县,而守令之贤,不能人知其实,独赖部使者为朕耳目而已。尔长一郡,以才良闻。进之漕属,以究其用。其使上无惰吏,下无冤民,以称朕意。可。[4]3761-3762

转运判官隶属转运司,其地位略低于转运副使。转运司正是地方事务之所寄。转运司应恪尽职守,做好监督工作,若“郡县御胥吏不严,而监司察郡县不谨,则南亩之民,不困于县官,而困于吏”[4]3877-3878。由此观之,转运司实为苏轼“省事任人”观念付诸实践之关键,因此苏轼在制书中对二人投以“上无惰吏,下无冤民”的期许。

(二)财政方面:赋简

前文已述及,苏轼所秉承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的理财观,他反对与民争利,主张减省赋税。理财一事是王安石变法的核心内容,荆公新法主要的目的便是充盈国库,改善自仁宗朝以来入不敷出的境况。王安石主张设置并推行青苗法、免疫法、均输法等一系列扩大税收的政策,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是“开源”,核心目的是直接富国。而苏轼则极力反对各种巧立名目而实为剥削百姓的手段,主张薄赋税,认为“毒莫深于夺民利”[4]437其缓解财政压力的主要方式则是“节流”,通过富民间接达到富国的目的。可以说,理财之事是苏王二人主要分歧之所在,他们都曾在文章中对自己的观点有过直接表述,先看王安石的观点,其《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言:

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今天下不见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乐业,人致己力,以生天下之财。然而公私常以困穷为患者,殆以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16]760

《与马运判书》言:

尝以谓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盖为家者,不为其子生财,有父之严而子富焉,则何求而不得?今阖门而与其子市,则门之外莫入焉,虽尽得子之财,犹不富也。盖近世之言利虽善矣,皆有国者资天下之术耳,直相市于门内而已,此其所以困与?[16]1343-1344

再看苏轼的观点,他在《策别厚货财一·省费用》说:

夫天下未尝无财也。昔周之兴,文王、武王国不过百里。当其受命,四方之君长交至于其廷,军旅四出,以征伐不义之诸侯,而未尝患无财。方此之时,关市无征,山泽不尽,取于民者不过什一,而财有余。及其衰也,内食千里之租,外取千八百国之贡,而不足于用。由此观之,夫财岂有多少哉?

人君之于天下,附己以就人,则易为功;仰人以援己,则难为力。是故广取以给用,不如节用以廉取之为易也。……不知罪其用之不节,而以为求之未至也。是以富而愈贪,求愈多而财愈不供。[4]860-861

其《策别安万民一·敦教化》言:

古之设官者,求以裕民;今之设官者,求以胜民。……天地之间,苟可以取者,莫不有禁。求利太广,而用法太密,故民日趋于贪。臣愚以为难行之言,当有所必行;而可取之利,当有所不取。以教民信,而示之义。[4]835-836

王安石屡次强调理财要得其道,“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即为开源之要义,先将人民现有的生产力激发到最大,以广大人民的生产力支撑宋王朝的运转。但王安石的主张并不是一味地向人民进行索取,对于富民与富国的关系,他有着辩证的认识。一方面,王安石力图调动天下的生产力来创造财富,以供王朝财政运转;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一个家庭的财富要取之于国,一个国家的财富则需要取之于天下,要调动全天下的财富则必须广取于天地之间。所以,王安石的理财思路实际上是:首先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激发人民的生产力,通过民众的劳动开发天地间的财富资源,以达到“生天下之财”的目的,天下之财既生,则国资之而富,国既富,则民依国而康。

苏轼则反对过度开发财富资源,他认为国家的兴衰并不系于财富之多少,国家兴盛时,取民什一而用之不尽,国家衰败时,即使所贡千万,亦不能止其颓。“广取以给用,不如节用以廉取之为易也”实为节流之要义,国家应以民力为度,量入以为出,合理规划财政用度,而不是以政府用度为准,倒过来索利于民,如此则铺张腐败不可禁止,百姓受到的剥削层层加深,绝非长远之计。苏轼主张在上者要以身作则,“昔武王既克商,散财发粟,使天下知其不贪;礼下贤俊,使天下知其不骄;封先圣之后,使天下知其仁;诛飞廉、恶来,使天下知其义”[4]834。使天下知在上者之德行,天下人才会以此为榜样,受礼乐教化,则风俗淳、国家盛。这正贯彻了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的理念。而“求利太广,而用法太密,故民日趋于贪”不正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12]的申发吗?因此苏轼强调要“有所必行”“有所不取”,以向人民展示政府之信义。荆公新法在苏轼眼里正是“用法太密”“广取以给用”,尽管出发点都是为国为民,但理念上背道而驰,故而难以并立于朝堂。

苏轼、王安石二人都担任过“两制”词臣,二人理财观的分歧从他们的“两制”文中亦可见端倪。兹举数例,如王安石《兵部郎中沈立可依前官充三司户部判官制》《金部郎中朱寿隆三司盐铁判官制》:

敕某:擅一道之财,而开阖敛散之,以给县官之费,而又察举吏士之贤不肖,问民之疾苦,与夫入佐三司,而四方之言利者必稽焉,其职事之责等尔。汝以才能屡试,而行义加修,使于东南,岁月久矣。还裨掌计之治,所以慰将命之劳。惟尔博学多闻,固常知夫百姓与足之义。[16]910

敕某:取于山海之无穷,以助县官之不给,所以开阖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非夫廉辨敏明之吏,孰能任此者乎?尔纯行美材,久于烦使,往共厥服,维是勉哉!可。[16]911

苏轼《太常少卿赵瞻可户部侍郎》《张汝贤可直龙图阁发运副使》《吕大忠发运副使》:

敕。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先王之论理财也,必继之以正辞。名正而言顺,则财可得而理,民可得而正。自顷功利之臣,言政而不及化,言利而不及义。中外纷然,朕益厌之。[4]3715

敕具官张汝贤。朝廷于南方复置都漕者,所以均节诸路之有无,使岁课时入而已,非以求赢也。至俗吏为之,则多收羡财以幸恩宠,而民受其病。以尔昔为御史,号称敢言;奉使江表,罪人斯得。庶几知义利之分者。是以命尔,宠之新职。往惟钦哉![4]3755

敕具官吕大忠。发运使按置六路,所部几万里。持节出使,未有若此其重者也。以尔更练世故,果于从政。屡试剧部,厥声蔼然。是以命尔均南北之有无,权货币之轻重。使农末俱利,公私宜之,以称朕意。可。[4]3926

“擅一道之财,而开阖敛散之,以给县官之费”“取于山海之无穷,以助县官之不给,所以开阖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两句正是荆公新法理财富国的要义,完全可以将这两句看作王安石理财观的精简版表达。需要注意的是,王安石在向所敕对象申明其理财主张的同时,还强调了户部官员应选择知“百姓与足之义”者,管理国家财政的官员应是“行义加修”“廉办敏明”的才能品行俱佳之人。王安石对财政官员品质的这种期望很显然是想防止贪污腐败的事情发生,他并无牺牲百姓安定的生活来换取财富之意,这反映出王安石绝非横征暴敛的奸恶之徒。

苏轼所提到的“政”与“化”,“利”与“义”,“名正”与“民正”的关系,正是前引《策别安万民一》的核心论点。《张汝贤可直龙图阁发运副使》所言“使岁课时入而已,非以求赢也”乃是针对“今之设官者,求以胜民”而发。元丰年间(1078—1085),北宋朝廷曾颁布一项奖励规定,卖盐及赋税监官年终计算全年利润的增加额,监官及其副手可获得其总额的半成作为奖赏;酒务盐官年终可从利税增加额中获得两成,酒务专匠获一成[4]3503-3505。这项名目称为“赋税赏格钱”。地方上的监官一年所收上来的税钱,与其年终绩效直接挂钩,且是正相关,如此一来势必会导致这些官员千方百计地盘剥百姓,这便是“至俗吏为之,则多收羡财以幸恩宠”之所由来。这一奖赏制度若持续施行,势必激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故而苏轼一直力主将其罢免。《吕大忠发运副使》中提到的“农末俱利”是苏轼财政主张的一大特点。北宋时,商船不论是否载货,都按载重量收税,称之为“力胜钱”,若贩运的货物是粮食,则不收税。神宗时,各州军为提高收入,对贩运粮食的商船也征收力胜钱,称之为“五谷力胜钱”,朝廷屡禁不止。苏轼意识到此法大坏,多次上疏希望朝廷能将禁令贯彻下去。他认为,不收此税时,商贾往往会大量从丰熟之乡,低价买米,到灾伤之地贩卖,这样则丰收之地不至于因米卖不出导致米价过于低贱,受灾的州军也不至于因买不到粮而米价飙升。商人运粮到灾伤之地卖出后,返程时货船无粮,无论是否载货,都会被收力胜钱,故而商人返程时定会携带上货物,如此往来流通,则商业兴旺,商税自然也多。而收取“五谷力胜税”会让商贾运粮的积极性降低,米价平衡遭到破坏,如此既害农又害商,商业受到打击则国家收到的商税也会降低,实为三输之弊法[4]3522-3524。

三、苏轼“两制”文中的社会理想:民安

“刑平”和“赋简”两个方面涉及的是具体的“治术”,它们最终的导向都是为了使人民安定。也可以说,苏轼各方面的政治理念都是其民本思想在政治思想上的投射,而最为直接的一面就是“民安”,其他各方面的举措都服务于这一最终目标。苏轼在制文中用哲宗的口吻说出了他对朝廷官员的根本要求,如《李琮知吉州》:

敕李琮。汝以久远无根之赋,使畏威怀赏之吏,均之于无辜之民。民以病告,闻之惕然。使吏覆视,皆如所闻。既正其事矣,而汝犹自言,若无罪然。朕惟更赦,不汝深咎。迁于一州,往深念之。庐陵之富,甲于江外。使民安汝,朕则汝安。可。[4]3790

《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时任监察御史孙升言:

臣伏见梓州路转运副使李琮,昨于江南、两浙、淮南以根究逃绝为名,于常赋之外,增添贯石万数不少,三路之民实被其患。盖当时各于逐县委官以贯石万数等第立赏,所委之官意在幸赏,或因缘为奸。[8]9157

李琮为了提升政绩以希求进用,在多地根究多年以前的积欠,为提高收税效率,还设下奖赏以激发各地基层执行官吏的积极性,执行官吏意在奖赏,于是因缘为奸,加大剥削力度,三路百姓苦不堪言。苏轼显然对此相当愤慨,他在制文中用了“惕然”来形容朝廷对其作为的反应,末尾还用颇具“威胁”的语气警告李琮,在吉州不要胡作非为,若民不安,则李琮也难得安生。

长久以来,许多人对苏轼思想“三教合一”的理解都停留在一个比较机械的层面——仕途通达时以儒家思想为主,偃蹇时则佛老抬头。这种理解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人的思想是复杂的,尤其是政治人物,其思想中往往有多重元素互相交织纠葛,因此这种理解必然失之于片面。仅就苏轼的“两制”文来说,就有多处体现出道家黄老思想对其行政理念的影响。黄老思想的核心是“无为”,《道德经》说:“为无为,则无不治”[15]8,“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15]184。无为即“不妄为”,上述李琮的作为就属于典型的“妄为”。

苏轼在行政上向来主张无为而治,与民生息,如果用“宽”来概括前述的慎刑恤民,那么无为则体现为“安”和“静”,其《沈叔通知海州》《新淮南转运判官蔡朦可两浙运判》曰:

敕。朕嗣位以来,通商惠农,施舍己责。有不顺成,荒政毕举。而海滨之民,群聚剽掠。此吏不称职,备灾无素之过也。今选命汝,惟往安之,非胜之也。民苟有以生矣,其肯自弃于恶?可。[4]3784

敕具官蔡朦。吴越之人,凋敝久矣。朕方蠲理烦碎,以安养其众。非得循吏察视郡县,均通有无,则民何赖焉?以尔名臣之子,进以儒术;历佐漕府,治办有成。东南富庶,比于西蜀,而机巧过之。惟宽且静,则民不媮。可。[4]3724

要达到“安”和“静”,必须做到“不妄为”,但作为一方行政,父母之官,不可能完全不作为,那么如何把握“为”的尺度就成了问题的关键。一方面,面对已经有所失控的百姓,地方官员应以安抚(安之)为主,而不是用暴力手段镇压(胜之)。如“刑平”一节所述,苏轼认为民自弃于恶,其责任主要在官,百姓只要生计无忧,是不会平白无故铤而走险去犯法的,若以暴制暴,即使短时间内将其镇压,时间一长势必反复,宋初蜀地反复叛乱即如此,前鉴未远,当引以为戒。另一方面,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民风民俗,地方官应据实际情况,因俗治民。如上述引文中“东南富庶,比于西蜀,而机巧过之”,就点出了当时东南一带比较精明的民风特点。苏轼在煕宁四年(1071)至煕宁七年(1074)通判杭州,常因公差在杭州周边的地区来回奔波,后又于元丰二年(1079)短暂地知湖州,因此对于东南地区的风土人情相当熟悉。苏轼此处的语气,仿佛一个前任地方官在交接时对继任者的谆谆教诲。苏轼曾知密州、徐州,后又短暂地知登州,且其自身素晓儒学,因此对齐鲁大地的文化与民风也颇有了解,其《李承之知青州》言:

敕。朕东望齐鲁之国,河岱之间,沃野千里,生齿亿万;商农阜通,儒侠杂居。可以大度长者胜,难以细谨法吏治也。具官李承之,……尹兹东土。昔曹参为齐,问治于其师盖公。公曰:“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汝师其言,则于汝嘉。可。[4]3808-3809

苏轼在这篇制文中给了李承之两点建议。首先,苏轼从齐鲁之地的儒家传统出发,结合其儒侠杂居的特征,道出了治理该地区要以仁厚大度的德行为本,如此则民服。其次,要以曹参问治的典故说明“治道贵清静”。曹参是西汉初人,彼时正是以黄老思想为核心治国理念的时期,苏轼此处用典,合于事,合于地,也合于其想表达的思想,可谓妥帖精妙。

结语

调和儒释道,援释道入儒以补充儒家在本体论等方面的不足,是宋代知识分子的共识。但具体到政治实践方面时,主要是靠援道入儒,释家则较少被应用,甚至是被排斥。究其原因,释道虽然都强调无为,但道家与政治的关系显然更“亲近”,道家的黄老一派,本身就是一种应用于政治的、现实性很强的思想,《庄子》中也有不少涉及政治的内容。释家主要作用于学术思想、文学创作等层面。相比于释家,将道家的无为调和入儒家的系统中在政治层面上的操作空间要大得多,因此在政治实践中被应用和强调得更多。

综上,在宋代儒释道结合的文化大背景之下,苏轼元祐时期(1086—1094)的政治理念中,既有重视仁义教化、薄赋慎刑的儒家思想,也有主张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黄老思想;而释家思想相对于儒道两家,与政治的距离更远,因而较少出现。总而言之,无论儒家还是道家,苏轼所主张的都是“以民为本”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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