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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群体法律援助的现实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

2023-02-10

法制博览 2023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群体

张 磊

山西省盂县法律援助中心,山西 阳泉 045100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援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作为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讲,紧张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且我国老年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上升。因此保障老年人的法律权益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如若能够有效解决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难题,那么将对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一、老年群体法律援助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法律援助经费和案件所需支出不对等

1.经费投入和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法律援助主要是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服务方式,有着很强的公益性质,所以法律援助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持。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援助的实际经费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不足以及渠道单一的问题。首先,在经费投入方面,法律援助的经费十分有限,和我国实际经济实力并不相匹配,而且与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比,则相差更多[1]。有数据统计显示,英国在2000年到2001年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为17亿英镑,占到了全国财政支出的1%。但是相比之下我国进入到2018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26.51亿元,在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费用中仅占据0.012%,占比非常低。其次,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单一。正如上述所言,我国法律援助有着很强的公益性质,所以其制度运行对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依赖性很大,但是国家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划拨到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就更加有限,难以保证法律援助的长远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案件数量却逐年上升,与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2.案件补贴和律师费用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律所大多是经营性质的企业,需要自负盈亏,所以需要通过比较高的收费来实现生存和发展。因此职业律师具备很强的逐利性,这跟法律援助事业的公益性质之间是对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费用虽然每年都在增加,但是相比较而言,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和律师实际收费标准有着巨大的差异。这就导致律师对于法律援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并且案件的实际质量无法得到保障[2]。对于老年群体尤为如此,由于年龄限制,老年群体在维权过程中沟通困难,而且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可以挖掘的潜在业务比较少,所以律师容易出现怠惰心理。案件补贴的标准更难以适应案件不断增加的需求,所以如果没有有效的物质支持,那么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承接律师而言,也很难做到将全部精力与时间都投入到案件的处理当中。而且在实际法律援助案件当中,因为收益微薄而不愿意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也是十分普遍的。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老年群体需求不符

1.援助申请标准和现实不符。从法律支持条款方面来讲,我国法律援助申请的标准是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了绝对贫困,在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方面,其申请的情况也发生了多种的变化。所以仍旧以经济困难作为衡量标准和当下时代的需求并不相符。针对这种情况,京津地区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北京留守老人一旦受到家暴、虐待、遗弃或者是主张其他权利而要求申请法律援助,那么将免除经济困难的审查。天津市对于70岁以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审查。虽然京津两地放宽了老年人经济审查的条款,但是却并没有写到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当中,仅仅作为意见出台,所以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并不能保证老年人都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而且由于老年群体行动不便且对网络使用困难,法律援助对于老年人来讲,仍旧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存在[3]。

2.法律援助服务和现实预期不符。对于老年人群体来讲,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十分单一,大多数会选择亲友或者自己所在村委会,而不是选择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首先,老年人从心理上更加信任熟悉的人,对于陌生的机构很难建立信任关系。其次,当下法律援助的服务并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比如老年人发生法律方面的纠纷,不但要做好法律权利的救济,同时也要兼顾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4]。我国已经有社区开始在老年人面对纠纷的时候,对其心理和身体进行疏导与帮助的情况,但是法律援助的机构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到位。最后,在疑难案件当中,法律纠纷的背后往往还连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受到遗弃的老人还需要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居所,对于患病、受伤的老人还需要及时得到救治。但是这些都很难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解决,还需要其他机构的配合与协作。但是我国当下各个公益部门之间的衔接还不是十分流畅,所以导致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得不到有效提高。

(三)办案人力资源和老年法律援助特点不相符

1.不重视老年法律援助案件复杂性。实际上很多律师对于老年法律援助案件的复杂性认识不到位,所以就会出现办案的律师专业素养不够,案件的性质和律师的擅长领域不符合的问题。对于法律援助中心来讲,仅仅负责案件的下发,对于律师的专长并不了解,而且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普遍存在“指派难”的问题,很多法律援助案件都交给入行不久且经验较少的律师来办理,对于了解案情、解决纠纷作用不大。而且老年群体的法律援助大多数是赡养和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如果律师资源十分紧张,那么并不容易匹配到对口的律师,甚至还会分配到刑事领域的律师办理,不能保证援助的实际效果。

2.不重视对老年群体身心的关怀。不同于青壮群体,老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有特殊的需求,但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点在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于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则并不重视。首先,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退化,所以行动不便或者是患有疾病,但是法律援助上门服务的情况很少,所以老年人和法律援助的律师没办法进行及时的沟通联系;其次,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一般都是赡养、财产、健康保险等等,通常和家庭情感有关,所以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导致老年人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最后,老年人的思维方式和观念、文化知识水平十分特殊,办案的律师很容易忽略这一点,所以造成沟通不畅,工作推进速度慢的问题[5]。

二、老年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多维度保障老年法律援助的经费

1.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渠道。要更好地解决老年群体法律援助的问题,那么就要加大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投入。要实现这一点,首先,要大力投入经费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同时在财政拨款的总量比较充足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老年群体的经费补贴进行提高,而且还可以将财政拨款与上级财政补贴相结合,构建复合型的财政资金模式,让国家的补贴更快地到位。其次,要能够挖掘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方式。比如说可以设立老年人群体的专项援助基金,基金运营所产生的收益都可以用作法律援助的资金。另外还可以建立法律援助保险制度,为法律援助提供保障,分担风险。而这类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似,老年人可以定期缴纳一定数额,缴纳的金额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政治、生活等实际水平制定,不能强制。

2.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要做好老年群体的法律援助,不能单靠财政拨款,还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合作。首先,可以让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和国际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相比较国外成熟制度来讲,我国法律援助还存在很多可以提升的地方,与国际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能够很好地借鉴其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同时寻求物质方面的帮助。其次,可以引导高校开展法律援助的实践课程,通过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方式,让高校学生通过具体案件进行实践,锻炼其理论知识和务实能力,缓解经费短缺的问题。

(二)多角度保障老年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1.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请标准。正如上述所言,过去的法律援助申请标准并不适用于当下,所以法律援助也不能单以经济困难为标准,应当和当地实际经济水平与法律援助资源、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差别化的设置。比如说,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是长期卧床失去劳动力的老人,对于长期独居且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对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而主张权利的老人,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赡养人的老人,因为意外事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且无力支付费用的老人,不必要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都可以免除经济审查。

2.做好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公益机构的连接。部分老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比较脆弱,如果采用快节奏的法律援助方式很容易造成老人的抵触情绪,进而放弃维权。首先,社区以及老年协会可以辅助收集老年人法律服务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备案,然后律师与心理咨询师和老人之间建立有效联系,降低老人心理负担;其次,社区与居委会要帮老年群体化解矛盾;再次,需要其他机构服务的老人,各个公益机构要进行合理衔接,对老人进行援助;最后,法律援助要与调解组织相配合,满足老人追求美满和谐晚年生活的需求[6]。

(三)多方面提升老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1.改进法律援助律师指派模式

我国司法部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当中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机构、事务所和基层律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数量、资质以及专业特长、办案情况、受援助人意愿等因素来指派相应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所以老年法律援助应当结合上述规定,指派合适的律师来进行法律援助。同时结合老年群体的身体和心理需求开展法律援助,在这个过程中多一些人文关怀,同时还要提升业务能力。

2.健全法律援助专项服务体系。首先,要加快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进而选出更擅长老年人案件、了解老年人心理、熟读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组成团队,针对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其次,在法律援助开展的过程中,其工作方式要有针对性的变化,用老年人能接受、容易弄懂的方式进行交流,同时给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尽快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项项目。

3.完善老年法律援助监管机制。当下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法律援助的监管主要是利用“卷宗抽查”的方式开展的,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病就是有明显的滞后性,是案件办结之后的监督审查,对于案件办理之前、办理当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不能及时反映案件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对接受援助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回访进行监管,这样能有效弥补卷宗抽查的问题。而且还需要针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构建评估体系。对于老年人案件的质量要定期进行评估,同时对于评估的结果进行通报。在律师的评先评优机制当中融入对案件的评估结果和对案件的指派等等,以便于律师更好地提高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强监督效果[7]。站在法律援助需求的角度,将接受援助的对象的案件反馈意见和案件质量评估相结合,比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援助对象进行反馈与评价的相关平台,通过网络、信件、电话、邮件等等多种方式,将受援助者的意见和评价都反馈到法律援助机构,监督部门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然后与律师的办案记录相结合,定期和律师进行沟通、谈话与分析,以便于找出其中的不足并进行调整和弥补,进而更好地做好老年群体法律援助服务。

三、结语

我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大量的案例也证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十分普遍。尤其是很多老年人法律观念淡薄,而且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很多老年人在实际咨询方面和维权资金等方面面临很多问题,所以亟需法律援助,而做好老年群体的法律援助有助于提高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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