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案分析法为视角谈公民法治意识培育
2023-02-10夜晓语毕振昇
夜晓语 毕振昇
塔里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个案分析法也称为案例分析方法或典型分析方法,是对有代表性的事物(现象)深入进行周密而仔细的研究从而获得总体认识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从微观的视角,观测公民的法治意识现状。民事案件审判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件的办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客观事实需要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才会上升为法律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证据意识影响着公民的法治意识。法律人应该树立一种不弃微末的精神,重视法治的细节构建。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对法治的构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问题缘由
案件简述:被告付某与张某为合伙关系,2019年,两被告与原告罗某协商,由原告带其到团场农户家收购香梨,并按照每公斤0.2元的价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共计协助两被告收购香梨333558公斤,产生劳务费66711.6元,被告付某支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36711.6元由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1781号。。
经法庭查明,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两被告与原告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九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若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罗某主张两被告支付剩余报酬36711.6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罗某需要进行举证。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有:其自行书写的账单1份及2018年11月9日庭审笔录1份,申请证人夏某某、高某某、姚某某、何某某出庭作证,共同证明原告帮助两被告收购香梨,两被告承诺按照每公斤0.2元支付费用。两被告质证认为账单系原告自行书写被告并未经其签字确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是听原告或者他人陈述,并没有直接听两被告陈述,故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仅能证明原告介绍被告付某收购证人的香梨,且原告常年从事介绍他人收购香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工作,但是不能证明两被告与原告达成按每公斤0.2元支付费用的合意,且2018年11月9日庭审笔录是针对2018年收购香梨原告与被告付某就相关费用达成的合意,并不能类推至2019年,故本院对两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达成按照每公斤0.2元支付报酬的约定,但其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这一主张。原告主张其共计帮助两被告收购333558公斤香梨,但其并未出示证据证明,且与被告付某出示的收款收据中载明的收购的香梨公斤数亦不一致。综上,因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理由是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下面我们从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以及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分析该案,以该案谈谈如何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
二、从案例中,看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简言概之,运用法律治理国家。那什么是法律?传统的法学教材,定义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我们认为法治意识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思维。
(一)从案例中原告角度分析其法治意识
罗某、付某与张某发生经济往来,罗某认为大家都是熟人,没有注意固定证据,且双方关于中介费的约定,是采用口头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形式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且口头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比较,优势突出,如;简便、易行、迅速。然而,口头合同也有致命的缺点。如:取证困难、难以区分责任。该案中,罗某与两被告口头约定关于中介的相关报酬,这就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口头约定时,原告罗某定没有思考过,若两被告不按照口头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己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从这个方面深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该案中罗某并不具备法治意识。其实,大多数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罗某,因此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任重道远意义深刻。
案例中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罗某的诉求,主要原因在于无书面的证据证实双方有关于中介费用的约定,其他的证据又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诉讼活动中证据对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影响。民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一样的。客观事实需要演变为法律事实,其相应的主张才会被法院支持。客观事实需要相应的证据相佐证才能变成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的客观事实是罗某与两被告有关于中介费用的0.2元的约定,但是原告无法将客观事实演变为法律事实,因此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二)从案例中被告角度分析其法治意识
被告付某、张某违背契约必守的精神。契约这一概念源于西方,是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伦理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契约精神在西方社会中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规范着每个人的生活。在我国古代,契约的雏形始于西周,西周时期比较重要的买卖交易都要制定书面契约,将买卖契约统称质剂,借贷契约通称为“傅别”。契约源远流长,而契约必守精神是指,双方一旦有契约关系,无正当理由,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被告违背了契约必守的精神,法院应该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从案例中法院的角度来谈法治意识
本案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其实是运用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是对民事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可以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法院在认定的案件事实。原告介绍被告付某收购证人的香梨且原告常年从事介绍他人收购香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工作,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被告之间有中介合同关系,而中介合同关系是有偿合同,必然是会有报酬的,且被告在法庭上,已经认可给过原告30000元的报酬。据此法院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该认定原被告有关于报酬的约定。至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应该是每公斤的报酬应如何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付某与张某否认与原告罗某之间有关于报酬每公斤0.2元的约定,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就应该认定该原告所主张的关于报酬每公斤0.2元的约定成立。且在法庭上,被告无法说明为什么给付原告30000元、30000元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另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共计帮助两被告收购333558公斤香梨,但其并未出示证据证明,且与被告付某出示的收款收据中载明的收购的香梨公斤数亦不一致。原告主张其共计帮助两被告收购333558公斤香梨远比被告付某出示的收款收据中载明的收购的香梨公斤数少,应该认定原告主张的公斤数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证明之所以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之一就是民事纠纷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熟人社会里,当事人普遍没有证据意识。法院若对民事案件采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客观上减少了人民法院的风险、法官本人的风险,主观上却加重了原告举证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要不能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会被驳回。
三、从案例中,浅析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民法治意识及法治素养的培育对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是带动全民守法的题中要义,也是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内容。下文以上述案例为切入点,深刻剖析在民事诉讼中,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三方进行解读,如何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
(一)从当事人角度解读培育法治意识
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首先,公民应该全面理解法律。法律是什么?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在限度最大的广义上,法是来源于自然界客观事物之间性质的必然关系。”[2]从这种意义上说,一切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传统教科书上对法的概念界定为,法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不同学科不同维度,对什么是法律会有不同的界定。只有全面理解,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才能具备法治意识。因此,全面理解法律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前提条件。其次,公民应该树立证据意识。诉讼请求是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的。本案中,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实务中,大多数公民还没有完全树立证据意识,诉讼中全凭一张嘴在说,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最终导致案件败诉。最后,公民应该遵行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集体主义原则协调个人和社会利益关系上的具体化,而契约理念对待自我权利和他人权利关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培养起来的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到集体主义,因此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是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入口。
(二)从人民法院角度谈法治意识
行文至此,大概会有人认为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与人民法院无任何直接关系。为解释清楚该质疑,就应该明确何为公民。判断是否为某国的公民,需要观测其是否具有某国国籍。也就是,是否属于我国的公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具备我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关于国籍采用的是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至此,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为我国公民。案件的审判工作都是由具体的审判人员完成的,审判人员也属于我们的公民。客观原因,影响案件结果的直接原因是证据,主观原因是审判人员的法治素养,对法治的认知等。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不同的审判人员对同一个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我国不是判例国家,我国没有判例法,但我国也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下级人民法院是应该参照的。同案同判是司法审判实践的指导原则,同案不同判,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司法腐败也会影响着司法权威。司法腐败几乎都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关,都与受托请托相关,如果切实做到“有问必录”,就会管住大量可能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司法公信得到维护、监督办案公平公正,使我国法治权威得到有力维护和保障,切实营造河清海晏的司法环境。司法队伍是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的人才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国家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法律人的法治意识的高低对于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树立司法权威、杜绝司法腐败对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有积极的影响。那么,如何树立司法权威、杜绝司法腐败?首先,坚持同案同判。各级法院应该每年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培训研究,遇到类似案件应该坚持同案同判。其次,坚持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该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除法律有规定外,案件都应该上网公示。案件由谁来办、进展到什么程度,网上都能查到。最后,法学院校应该更加重视对法律人的培养,不仅应该注重理论教育,还应该注重实践的教育,让理论联系实践。
四、结语
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的法治历程,历尽艰辛却熠熠生辉。公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践行者,同时也是建设中国法治体系的受益者。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培养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深远的影响。近几年,卓有成效的普法活动及送法活动,使公民的法治意识较之从前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在祖国的边疆地方,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工作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