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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难点与政策建议

2023-02-09刘昕昊

吉林金融研究 2023年9期
关键词:居留权中国籍申请人

刘昕昊 徐 越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分行,吉林通化 134001)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于资本项下的资产转移,除对外财产转移外,境内个人不得随意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并且个人财产来源的形式也由早期的车辆、房产变现演变成薪酬所得,企业经营收入、股票期货变现等多样形式,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也将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本文结合日常工作情况,梳理了当前外汇审批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目前,个人财产转移分为两类,即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其中,“移民财产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为规范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对外转移,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需求不断增长,相关政策也随之不断优化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从审核原则、办理流程以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对个人财产转移业务进行规范,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审批提供便利和良好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同时申请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所属外汇局分属两地,为申请人办理业务带来不便

移民财产转移需要申请人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继承财产转移需要申请人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办理,若同时申请办理分属两地外汇局的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由于相隔较远,申请人为顺利完成财产转移,只能多次往返于两地之间,无疑增加申请人的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

案例:申请人A为美国公民,现回国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A移民前户籍所在地为上海,A的父亲生前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因此A需前往上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需前往长春办理继承财产转移,A为尽快完成财产转移后回美国工作,只能往返于两地,耗费大量成本。

(二)申请人获得境内资产时间点界定相对模糊

对于移民财产转移业务,申请人仅能对外转移移民前所拥有的合法资产,对于继承财产转移业务,申请人仅能对外转移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依法继承的财产,但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由于对申请人获得境内资产时间点的判定依据相对模糊,导致某些申请人取得境外身份时间和拥有境内资产时间的先后顺序界定相对困难,无法确定是否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

案例:申请人A于2010年签订购房合同,2012年取得美国公民身份,2013年获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从购房时身份和出资情况出发,申请人A符合移民财产转移条件,但从物权交割时间点出发,视为申请人A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拥有的境内资产,需要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商品房所设结购汇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

(三)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次数受限

某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因工作需要,仅希望将境内部分资产变现用于境外生活,将剩余房产、车产留存境内供日后回国使用,待成为外国公民再将其变现转移出境。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六条“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要求,申请人只能一次性转移境内资产,对于一些有回国生活居住意愿的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

案例:申请人A为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在境内拥有两套房产,A因陪同子女在加拿大工作生活需要,申请将其中一套房产变现汇出境外,另一套房产供将来回国使用,日后成为加拿大公民将剩余资产变现再次汇出境外,根据现行法规要求,申请人不可分次申请移民财产转移,因此申请人A只能一次性将境内全部资产变现汇出境外。

三、政策建议

(一)增加网上业务办理功能,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同时申请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的情况,建议增加相应业务网上办理的功能,申请人无需亲临现场,通过业务网上办理的方式便可上传相关审核材料,外汇局审批后将核准件一并上传供申请人打印留存,大幅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节省申请人不必要的开销。

(二)统一申请人获得境内资产时间节点,明确业务范畴

受理个人财产转移业务过程中,大多申请人拟转资产来源为境内合法资本变现所得,且对于获得此类资产时间点的界定争议性也相对较强,建议对相关判定标准进行统一,如将申请人取得境外身份前出资购买房产、金融和资本项目类收益保险等资产的时间点作为申请人拥有境内合法资产时间点,可参照移民财产转移业务相关要求办理。

(三)增加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次数

申请人若为外国公民身份,无论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或是继承财产转移业务,均按照“一次性申请,一次或分次汇出”原则执行。申请人若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建议将申请次数增加至两次,即在办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前,预先告知申请人可转移境内部分资产,待成为外国公民后再申请一次性将剩余资产变现进行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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