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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视域下推进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与实践方略

2023-02-08任雪园闫广芬

职教论坛 2023年12期
关键词:权利现代化主体

□任雪园 闫广芬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开启了 “中国之治”,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明确方向,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牢固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 年要 “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推进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成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变迁的过程,重点在于适应并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观念、制度、机制的创新不断提高治理质量;目标在于实现人的现代化,通过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性与互动性推动治理效能的提升。当然,依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话语以及高校自身的现实基础,也可将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理解为 “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来看,“治理体系” 是利益相关主体经过理性认识和制度设计而有机运行的系统,这一动态、协调的制度运行系统跟随人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受到主体行为的根本性影响。“治理能力” 是治理体系中各个要素得以有效运行、公共利益得以表达的结果[1],这一能力表现受到治理主体思维和行为的深刻影响,离不开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现代化” 可从两条路径来理解,一是注重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偏重结构和功能;二是关注现代化的个体承担,强调人的素养和能力,最终结构和功能的问题也要落实到人的行动[2]。可见,高职院校治理的现代化体现为高职院校卓越的治理成效以及人权的最大发展和人的最大解放,高职院校治理的转型应在政府统筹管理、学校制度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中以“人” 的现代化为核心,通过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协同推动高职院校共治格局的形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在推进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仍然存在治理理念淡漠、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学校自主办学能力不强、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治理动机不足的现实问题,政府、学校、市场与社会之间模糊的权利边界和校内外治理主体间的知识互动壁垒使得协调高效的长效治理机制难以建构。从理论层面来看,现有研究既从宏观层面明确了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内涵[3]和体系要素[4],又从中观层面探索了多重视角下高职院校治理的实践困境[5]和转型路径[6],却对微观层面的治理主体缺乏必要观照,对利益主体行动的忽视也意味着对主体性权利的淡漠,权利的缺失难以激发多元主体的治理动机,无法保障高职院校治理的高效运行。在此形势下,2022 年《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职教法”)的修订实施,为高职院校的治理改革提供了新的理念基础和发展契机。职教法在明晰政府、学校、企业、社会、教师、学生等不同主体的责、权、利基础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这种赋予并保障主体权利的理念将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展开治理的能力,高职院校治理理应抓住职教法实施的契机,以权利本位为理念推进高职院校治理的现代化。

二、权利本位:职教法赋能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基础

高职院校治理迈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既有量变也有质变的理性化过程,需要通过多元利益主体明确的权责划分打通优势资源,需要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积极性。在权利本位概念解读与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挖掘职教法中的权利本位理念,发现职教法赋能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高职院校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等全方位的变革。

(一)权利本位的概念解读与价值分析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法学界一场关于权利与义务何者为 “本位” 的法哲学研究范式论争,使得“权利本位” 范式获得优势地位。“权利本位” 主要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中,公民权利是根本性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法律权利是主导性的[7]。权利本位具有保护一切正当权利的平等观念,它在社会结构上摧毁了封建等级制度,使人们摆脱了人身依附状态,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在经济上焕发了长期压抑的利益动机和效益观念,使人们能在平等机会下创造财富;在政治上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培育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8]83。作为一个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 的涵义十分丰富。其一,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倡导民主意识、尊重合法权利的价值主张,认为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且权利主体的资格不会因性别、种族等原因而被剥夺,权利行使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一主体性思维逻辑唤醒了群众理解权利、维护权利的社会认同,塑造了人们信仰法律、保障民主的精神取向。其二,权利本位揭示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同本质,认为义务是以制裁为基点,迫使社会成员被动接受既定成规,而权利是以激励为目的,鼓励成员以积极的公民意识理智参与社会事务[8]81,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其三,权利本位肯定了主体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认为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统一的基础上,应通过约束自上而下的恣意权力来维护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消解权力本位的特权支配。

在此概念基础上,权利本位理念突显出的人本化、人文化、人权化的意蕴至少具有三个功能。一是权利制约功能。过分集中的权力容易导致专制和压迫,应当用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分解为更多的权利,以实现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二是权利让渡功能。法律允许权利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动,权利的自由流通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因为效率优先和合作自由都以平等和秩序为前提,只有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和资格,才能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保障资源的高效利用。三是权利维稳功能。权利本位理念倡导人文精神的回归,强调弘扬人的主体性并尊重多元主体的平等权利,权利机制的运用能够在权利与义务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增强个体在集体中的归属感,进而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二)职教法中的权利本位理念

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面临着环境的深刻变化,公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要素日益关注,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现代社会的良法应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以人为本。在此背景下,2022 年职教法的修订构建起了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的职业教育法治格局[9],从立法程序到法律内容都展现了对公众权利诉求的尊重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其一,在立法程序方面,将民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2008 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职业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中,漫长的修法之路就此开启[10]。本次修法从2018 年正式启动,四年修法过程中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民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既保持了立法的开放性,也反映了国情特色和惠民导向,有助于在拓宽民主参与途径的基础上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其二,在职责明确方面,职教法进一步强化政府作为管理者、举办者和保障者的责任。一是在国务院层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教育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国务院规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二是加强地方政府指导和推动区域内职业教育办学、改革及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服务和保障体系。法律条款中多次出现的 “服务” 和 “保障” 等语词是对政府职责的明确和强化,是对国家公权的规范和制约,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职业教育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其三,在权利保障方面,与1996 年颁布的职教法较为原则性的权益支持条款相比,2022 年修订的职教法针对社会、企业、学校、教师、学生等多元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和日常活动展开立法保障。一是明确了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聚焦企业参与办学的薄弱环节,通过重点扶持、经费补助、政策奖励、税收优惠等具体条款支持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平等、深度参与职业学校办学和治理的全过程。二是保护了职业学校依据学校章程自主规划和管理的权利,通过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选用教材、选聘教师、设置学习制度等条款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三是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通过资金资助、实习保障、证书获取、破除社会歧视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这种从社会到组织再到个体层面的权利保护,充分展现了职教法坚持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

其四,在法律惩戒方面,职教法增设 “法律责任”专章对职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和惩罚,在明确办学主体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违法行为、处置部门、惩处方式展开详细规定。这一权利与职责相互配套、奖励与惩处恩威并施的法律框架,一方面为政府、企业、学校、师生撑起了权利保障的防护伞,另一方面对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助于帮助多元利益主体了解权利、获得权利、维护权利,最终通过主体权利的实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质言之,职教法的修订旨在构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生命全过程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基础上保障主体权利,在坚持分权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有效监督,无论是修法过程还是条款内容,都以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为起点,以服务社会的利益为归宿,充分体现了 “权利本位” 的理念,反映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这一高举呼唤权利、确立权利、保障权利大旗,旨在解决权利意识缺失、权利制度缺位以及权利保障乏力等实践难题的理念[11],在高职院校治理迈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权利不足: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职教法为高职院校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其中蕴含的权利本位理念为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维护多元主体的权利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高职院校发展的重要目标。从权利本位的视角进行审视,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权利意识和权利能力不足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使得高职院校治理的转型过程既面临传统权力管理逻辑的路径依赖产生的强大惯性,也面临高职院校传统管理到现代治理必然出现的思维、主体、制度、方式发生转变等问题,还面临数字化时代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给高职院校治理带来的全新挑战。

(一)行政管制思维亟待转变

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吸引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并调动教师、学生等民主力量参与学校治理,在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格局的基础上产生共生共荣的协同效应,更好实现高职院校的育人使命。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我国政府对高职院校的管理存在集权状况,高校领域的 “放管服” 改革在 “文件治教” 与 “项目治教” 两种控制权形式的混合影响下面临新旧矛盾的叠加[12],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双重限制。例如,高职院校在 “示范校”“骨干校”“优质校”“双高计划” 等一系列 “项目” 申报中展开办学,深受教育行政部门成果导向评价模式的影响,很难形成自身特色。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机构的权责边界不清,二级学院以及教师和学生组织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落实,淡化了决策的专业性和民主性。

究其原因,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政府、学校与市场之间关系的非法治化状态,更在于当前的治理理念虽然逐步由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但是支撑多元主体将现有理念付诸行动的治理思维仍受到国家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行政管制思维和惯习下的高职院校治理尚未获得基于法治框架和治理文化层面的自主权利。政府习惯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思维进行分权,放权内容较少涉及高职院校核心的决策事项,而学校和社会主体也习惯依赖政府来抵御治理风险,自主治理的权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可见,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需要在权利本位理念的引导下转变治理思维,摆脱行政管制思维模式的强大惯性。

(二)多元治理模式亟待优化

“多元治理” 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本质内涵,治理的 “多中心” 和 “民主化” 属性使得高职院校开始强调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师生群体等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但是 “多元治理” 的简单化描述容易忽视不同主体治理能力的差异性和利益诉求的多样性,过于理想化的多中心共治实则隐含治理的低效和无序,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13]。

从实际治理过程来看,多元治理模式亟待优化。一方面,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异质性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博弈存在失衡现象。主体权利和权力界定不清导致权力强大的利益主体能够凭借优势资源和信息占据治理主导地位,通过制定博弈规则、挤占群体利益等方式最大程度地满足自身利益需求,而弱势主体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弱势主体实质性话语权的缺失难以发挥协同治理的实效性。另一方面,多元主体之间的治理优势和能力存在差异。具体而言,政府能够通过系统规划、监督评估等方式对高职院校进行宏观调控,其强大的统筹协调和社会动员能力有助于平衡学校间的资源配置并维护教育公平。社会力量能够为高职院校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和追求,行业企业丰富的市场信息和经验以及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有助于推动学校管理决策的科学化。高职院校能够通过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办学自主权的合理运用保障教师、学生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师生群体决策参与的探索精神和主动意志有助于提升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同度并实现组织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发展。但是,当前高职院校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未能通过深度合作和利益整合进行优势互补,未能将不同治理职能分配给具有不同治理优势的最优可能行动主体,权利划分和权力配置的科学性有待提升。

(三)规章制度优势亟待转化

有效的制度供给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基础,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加快制度创新,进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前高职院校普遍意识到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试图以制度建构的方式推动学校治理效率的提高。这种方式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高职院校的制度体系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并非于短时间内主观建构而成;二是高职院校的制度体系是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下不断优化[14],治理实践中不仅应关注正式制度的支撑和约束作用,更要重视人际关系、文化传统、领导力等非正式制度的治理价值,强调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协作与沟通。

但是高职院校实际治理情况显示,一方面,传统权力逻辑的潜在作用使得高职院校管理者习惯运用愈发细致的硬性规章推动学校治理,但治校规则数量的增长与治理水平的提升并不成正比。近年来高职院校的章程建设和部门条例形式上日益规范,却引发了师生群体的不满。例如,有些学校规定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备案,参会后还要进行公开内容宣讲。这些规章条例的制定并未以教师发展和学术自由为价值标准,对权利欠缺尊重的规章制度难以提高学校治理效率。另一方面,正式制度与规则的过度强调使得高职院校以表面上的制度合理限制了运行过程中 “人” 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对人际、信任、领导力等非正式制度的忽视无益于治理有效性的提升。例如,高职院校通过行政权力对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过程、科研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但行政化色彩明显的管理手段在弱化学术权力的同时难免会危害师生的合法权利,使得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人际互动面临挑战,制度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冲突将直接影响学校的制度绩效和治理效能。

(四)技术治理方式亟待创新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治理成为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新技术的应用能够通过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有效协同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与效率性[15],通过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化解来提高多元主体的互动性与积极性,这一定意义上使得技术成为保障民主权利的工具。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开始通过数字化赋能行动设计职业教育课程新模式、开发职业教育数字化教学新资源和教材新产品,建设职业教育智慧教育新平台,完善职业教育质量监控新体系,进而形成技术与教育双向融合的新生态[16]。

然而,当前治理过程中的技术优势与传统治理理念并不契合,致使技术治理的限度和短板逐步显现。一方面,技术治理是通过数字、指标等简单符号对办学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转化和指代,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同时所产生的信息缺失、扭曲等现象,也会引发新的问题。例如,某些高职院校依据大数据统计出的国内紧缺专业来进行专业设置,却忽略了区域产业特点和学校自身资源是否适合开办此类专业,使得毕业生就业困难重重。另一方面,技术所仰赖的数据和信息本身并没有意识和立场,但技术治理的实践中往往渗透着权力主体的意志,一旦权力分配不平衡或监督不到位,多元治理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将会受到损害。例如,政府职能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权责边界的模糊等问题都可能引发技术与权力的共谋,从而破坏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和民主治理。此外,新兴技术与高职院校治理融合的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问题。例如,技术专家不足,治理主体的数据思维和技术应用能力有待提升,传统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与技术的开放性、透明性存在隔阂等等。可见,技术与治理融合在推动高职院校治理效能提升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单纯的技术引入无法解决结构和制度性问题,难以弥补行政体制的固有短板,高职院校治理应在认清技术治理限度的基础上树立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强调技术治理的人文关怀。

四、权利保障:推进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方略

职教法实施背景下,权利本位理念在高职院校治理迈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本化、人文化、人权化等核心意蕴以及权利制约、权利让渡、权利维稳等重要功能的凸显,使得“民主平等”“协调合作”“公平正义”“以人为本” 等价值目标与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目标相互匹配。面对治理转型过程中多元主体权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的难题,高职院校急需在权利本位理念的引领下,通过奉行权利本位文化、遵循功能适当原则、发挥良法善治作用以及防范数据潜在风险等方式,突破权力逻辑的制约,建构权利逻辑的合法性,于治理逻辑转型过程中推动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奉行权利本位文化,治理思维由行政管制转向协同创新

从管理理念到治理理念的转变不能止于价值追求的理念层面,必须深入能够推动治理主体付诸行动的思维层面。治理思维是人内在的思维和习惯的体现,一定时期的社会现实和文化规范会在一个群体的思想观念层面得到反映和沉淀,形成相对固化的认知与思维过程[17]。当前高职院校治理仍延续了权力本位理念下的行政管制思维,以制约和支配为主的管理心态抑制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奉行权利本位文化,将这一文化中所展现出的权利神圣和主体平等精神注入多元利益主体的思维结构中,在平等开放、协同发展的思维模式中推动行政管制思维的转变。高职院校治理应遵循顶层 “设计” 和基层 “内生”双向互动的逻辑,发挥权利制约功能,尊重各个层面权利主体的创新与智慧。

首先,政府应通过放权赋能的方式推动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放权” 的核心在于改变权力行使的单向性和支配性,政府要从高职院校治理的具体事务中抽离,在减少行政审批、推动管办评分离的基础上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优势。“赋能” 的核心在于赋予多元主体办学和治理领域的决策权,保障学校具有充分的自主办学空间,完善社会主体参与办学的鼓励措施和退出机制,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为多元主体提供更多具有针对性的政府服务。

其次,培育权利本位理念引导下的治理思维,激发多元主体治理的能动性与创造性。高职院校应当以包容性思维推动多元利益主体的平等沟通,通过党委会、理事会、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大会等各种治理机构的健全,将各类主体有效参与学校的决策与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以协同性思维激励治理主体互动合作,通过整合学校、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资源与信息,增强内外协同的决策合力;以发展性思维实现多元主体的权利共享。例如,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之间可通过契约形式进行权利让渡,企业在获得学校部分治理权的同时也要共享技术权,使得双方能在权利共享、义务共担的前提下实现高职院校的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功能适当原则,治理主体由多元治理转向优势共治

权利本位理念下的高职院校治理应摒弃单方面的下命令模式,以多元互动、多层协商的方式实现多元主体平等协作的共治愿景。但是多元治理并不代表多元主体的无差异负责和无差别共治,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应当遵循功能适当原则,由多元治理转向优势共治。多元主体 “优势共治” 的核心在于强调不同主体合作共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共治” 是为了激发不同主体的参与活力,“优势” 的精髓是实现权力配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分权不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也为了推动权力的高效运作。所以,高职院校治理应当强调权力行使的 “正确” 和 “高效”,在功能适当理论的指导下,客观比较各个机构和主体在结构、程序、设备、信息、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不同治理权力和职责分配给可能做出最优行动的主体[18]。通过权利制约功能的发挥科学划分权责,在角色明晰、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增强规则和法治意识。

首先,从外部治理来看,国家层面可通过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及 “负面清单” 的制定来划定边界,明确多元主体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义务,化解多元权力博弈失衡的难题。政府应承担系统调节和社会规制的职责,通过标准设置、项目评估、质量监督等权责突出其作为引导者、统筹者和服务者的职能。社会力量应发挥其技术先进性、经验丰富性、评价中立性的优势,其中,行业企业主要承担技术支持、资源供给、前沿咨询的职责,社会组织主要承担资质认证、第三方评估等职责。

其次,从内部治理来看,高职院校应通过在学校和二级学院层面构建民主决策咨询机制、听证机制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监控问责机制等充分保障学校党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的有效性,提升教学科研、人事薪酬、技术转化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应重塑现代大学制度德性,激活全体师生员工的进取心[19],合理对待教师、学生等利益群体的意见,在推进信息公开和透明的前提下通过双向沟通的方式充分征询民意,师生群体应通过切身感受和集思广益为学校管理提供基层建议和集体智慧。

(三)发挥良法善治作用,治理制度由硬性规则转向良性互动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高职院校治理的 “多元共治” 最终将落脚在 “法律之治”。当前社会存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主流的法治观,对于高职院校治理而言,前者看重治校规则的形式要件,突出依法而治,注重治校秩序;后者强调治校规则的实质价值,奉行良法善治,重视权益保障[20]。在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导下,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正由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面对规章制度执行度和有效性亟待提升的现状,高职院校急需发挥良法善治作用,由硬性规则转向良性互动,关注制度运行层面的法治落实,展现权利维稳功能所倡导的和谐善治,坚持以平等、公正为行动原则来凝聚权利主体的善治向心力,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在职教法立法精神的引领下,提升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立法质量。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完善要严守法律程序,组建专门的章程制定工作组来负责章程的研制、修订、宣传等系列工作,积极调动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章程内容应勇于创新,在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等顶层制度设计层面敢于突破传统管理模式。具体制度的供给应体现严谨性和人文性,依据学校日常管理需求和多元主体的制度反馈及时展开制度调整,将人权保障、平等法治等价值理性融入规则条例之中,以良法推动善治,使得党的领导得以坚持、多元权力得以规范、师生权利得以保障。

其次,通过强调人际互动的 “软治理” 来弥补沉浸于静态结构和制度的 “硬治理” 出现的弊端。高职院校治理过程中要妥善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增强行动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这就需要树立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重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建立信任和协商机制。学校应明确师生群体参与决策、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渠道,并通过完善行动者权利救济机制、建立法律援助部、设置法律顾问等方式来保障多元主体的合法权利。

(四)防范技术潜在风险,治理方式由技术引入转向技术嵌入

技术治理作为推动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先进技术的助力能延伸管理者的生理感官,助推管理的高效化和精准化,但是浅层次的技术引入难以解决高职院校治理的理念、结构、机制等根本性问题,甚至会因为技术本身的负面因素以及人们对技术治理幻象的盲目崇拜而导致治理实践中出现技术失灵或技术霸权等新的难题。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应当防范技术的潜在风险,发挥权利维稳功能,弘扬人的价值性和主体性,将治理方式由技术引入转向技术嵌入。

首先,融入以人为本理念,以 “技术嵌入” 促进治理效能提升。“技术嵌入” 旨在将技术嵌入治理体系内部,通过明确政府部门、学校主体与社会组织治理权限,完善治理主体决策行为,注重以技术发展的制度与伦理建设等方式化解技术治理风险[21]。为打破技术治理的浅表化发展现状,学校应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多元主体的权益,在增强技术应用监管力度的基础上培育多元治理主体的数据素养,提升技术专家的伦理素质,通过对权利本位理念中共参、共治精神的强调,引领公共利益的实现。

其次,完善技术治理规范,以技术优势优化协同治理模式。政府应建立健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的法律法规和问责机制,在明确界定智能技术运行规则和边界的基础上规避高职院校技术治理可能带来的权力垄断、信息壁垒等风险。高职院校应构建数据共享平台,破除传统科层管理模式下的数据壁垒,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明确多元治理主体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责、权、利,利用技术优势推动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平等互动,建构开放协同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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