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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2023-02-07顾华详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法治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3)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年来,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携手推动陆海丝绸之路全面复兴,取得了机制建设有序加强、经贸关系深入拓展、互联互通持续深化、能源合作不断扩大、绿色创新积极推进、发展能力稳步提升、文明对话深度加强、地区和平有力维护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巨大成效,各方共同倾力打造了面向未来的深度合作平台,“为世界文明交流交融、丰富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1]。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2],加强法治共建,这无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擘画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有利于积极维护多元稳定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的重要公共产品,维护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大局和国际法治的共同利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科学的理论体系揭示了法律的本质、阐明了法治的规律、追求着法学的真理,特别是以其原创性的法治理论贡献,在真理和正义的制高点上深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共建,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创新发展贡献了中国法治智慧,为国际社会治理与合作发展提供了中国法治方案。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是依法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的现实需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国际法治的时代旗帜和重要行动指南

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是引领与规范“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行为准则及制度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和善于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科学应对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坚持把法治作为开展合作与发展、进行国际斗争、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为共建“一带一路”、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密切国际事务协调、涉外法治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为“使共建‘一带一路’成为当今世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提供了法治思想和理论指导。尤其是我国坚定践行发展是人类社会这一永恒主题,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决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搞集团政治与阵营对抗,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3]的实际行动与卓越成效,更是有力引领了国际法治建设,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更大的贡献。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国涉外领域法治的科学完备,特别是促进经贸合作、社会治理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政策、标准、技术、制度的“引进来”和“走出去”,都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保障和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基础,也是应对复杂多变国际环境的风险挑战、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实现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措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世界与我国的关系也日趋广泛、深切和复杂,“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4]P117。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通过党际交往、国家间共商平台着力深化开放合作型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多边贸易体系、健全国际商贸物流体制,积极构建自贸区、合作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航空港、铁路口岸等“互联互通、开放合作”的发展新格局,填补了一系列沟通合作的政策和法律空白。习近平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来,我国已与151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的法律文件,[5]“一带一路”倡议及原则理念写入了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等重要国际机制的法律文件之中;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形成了562项具体的制度成果,[6]P243在国际合作范式创新和国际法治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国际环境变数不断新增、丛林法则和强权政治问题持续凸显,逆全球化加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困境加深,而美西方又加紧搞“小圈子”,大耍双重标准、单边制裁和例外主义等特权,世界面临着“法治匮乏”的严重风险,使得加强国际法治特别是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坚持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的现实意义日益凸显的困局下,我国积极团结国际社会共同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不动摇,带头在共建“一带一路”中践行国际法治、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坚持维护共同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不懈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有力巩固了国际法治这一联合国及其和平使命的根基、维护了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的基础,开拓了国际法治的新领域、拓展了国际合作发展的新天地。“一带一路”建设坚持推进各国发展战略和政策的有效对接、促进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持续深化经贸投资务实合作、架设不同文明间互学互鉴的友谊桥梁,不断取得了沿线国家人民充分认可的不凡成就,为波谲云诡、动荡不安的国际社会增加了更多的法治规范与合作发展的新契机。但美国坚持在现有国际法体系之外另搞一套法治标准,公然违反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原则和WTO多边贸易规则,肆意以莫须有的罪名实施“长臂管辖”,以本国法律打压他国企业,以国内法非法干扰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严重践踏了国际法治精神。而与之截然相反的是,历经10年不懈努力共建的“一带一路”,坚持以促进国际社会利益共同发展和维护国际法治秩序为中心,在打通“软联通”“硬联通”“心联通”,推进设施联通、政策沟通、法治共通、资金融通、贸易畅通、民心相通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重点区域已经进入了稳定的收获期。而随着共建项目和发展合作日益深入统筹于具体实践之中,使民生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合作项目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对接、法治共建、社会联治等,特别是为进一步广泛凝聚国际社会共识和全球经济合作发展、国际社会治理等领域所作出的贡献将是无可替代、不可限量的。沿线共建国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与我国的文明交流互鉴不断加强,民心友好相通的桥梁逐渐通畅,基础设施网络和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经贸格局广泛覆盖,一批标志性民生工程造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众,共建国家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极大提升。为此,叙利亚统一叙利亚共产党总书记纳吉姆丁·哈立图特地倡议:“各国应大力弘扬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摒弃‘小圈子’与零和博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7]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践行全球法治与安全、合作与发展倡议的光辉实践之一。我国处理国际事务和参与国际治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最具根本性的遵循,已加入600多项国际公约及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我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坚持推进世贸组织改革,敢于肩负起全球治理“领头雁”的重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健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推进国际法治。更为重要的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一带一路”建设成功实践的丰硕成果,坚持更多更好更公平地惠及各国人民,有力促进了世界各国的团结合作与互利共赢、有力增强了国际社会的政治互信、有力提振了应对全球治理挑战的信心,为世界经济复苏特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注入了包括国际法治在内的强劲动力。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球治理与建设和谐美好世界赋法治之能

思想是最根本最持久最深刻最无穷的力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应对动荡变革期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国际法治观,坚持以21世纪的法治思想引领全球共同治理,其核心理念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大国外交理论、现代国际法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包容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实现共赢的发展。[8]其实,国际法的基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是各国共同意志的具体体现,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法治文明的显著优势。在各历史阶段,我国国家利益和观念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发展机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和谐世界”、构建全球共同发展的平台、构建和平安全与公平公正的世界,共同携手创造人类美好未来等一系列重大倡议和重要理念,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作,均符合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带来了重要发展机遇,这无疑是对世界和平发展与国际法治作出的重要贡献,为世界各国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启示。

我国坚持推进和改善“一带一路”国家的法治共建、建立持续推进的亚投行体制、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在积极引领西方主导的国际法律制度重构、打破西方国家主创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加权表决制等陈规,特别是我国以发展促和平、发展和完善法治、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实践,激发全球多方面的合作发展信心与动力,缓和区域紧张局势等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大的现实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着眼历史之变、世界之变、时代之变,深刻把握世界发展的历史格局与现实需求,主张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强调继续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好,展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韧性、智慧、力量,打造世界的和平稳定锚、增长动力源、合作新高地,为团结国际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践行多边主义,深刻回答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全球发展、完善全球治理等时代课题提出了中国主张、发出中国倡议、提供中国方案。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持续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为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关系注入更多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举措指引了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百年辉煌再启程,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新征程上更加坚定践行世界和平建设者、全球发展贡献者、国际秩序维护者的初心使命,更加坚定“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9],更加坚定与各国共同营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秩序和经贸规则体系,依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造福“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乃至世界人民。特别是深化中国法治的国际合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积极促进各国相关法治建设,都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共建更好地得到法治的规范、保障与引领,都有利于确保“一带一路”共建的长久健康推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深化国际区域合作提供了法治理论指导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导致世界变革的动荡性显著上升,国际法治面临着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严峻挑战。在“全球治理暨法律多元主义体系下,国际秩序面临功能分化时代的治理规则再书写、国家主义单一视角不足、国际法遵守理论盲点及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如何整合等问题。”[10]习近平胸怀人类前途命运,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具体而深刻回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坚定弘扬《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广泛凝聚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挑战的法治共识,也向世界充分展现出了中国法治智慧,有力推动了全球治理与合作发展,对国际法尤其是“一带一路”共建创新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领域中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生动实践,为“一带一路”法治务实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明确了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主要是统筹涵盖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不同领域的涉外法治工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众多环节,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学理支撑。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涉外法治体系的理论研究,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研究,既聚焦重点又统揽全局,正确处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更好运用国内和国际两个规则体系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法利益。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应重视从理论上研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拓展问题,应针对国际法多以“领域法”及“行业法”形态存在的特点,积极推出更多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成果,应聚焦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与实践对国际法、国内法提出的新要求,深入研究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产生的多边合作法律机制问题。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还须研究我国法域外适用中所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措施,须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助力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坚持“用对话合作取代零和博弈,用开放包容取代封闭排他,用交流互鉴取代唯我独尊”的襟怀和气度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发展,促进国际社会共同走好合作共赢的发展之路。还须注重从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为完善国际规则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重构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提供了示范

积极构建包容互鉴的国际法体系。努力化解“一带一路”共建实践中的矛盾纠纷,是当今国际法治的一大难题。国际法历来深受西方影响,但当代国际经济法又面临体系性重构的境遇,而由西方主导的“规则制华”的影响却与日俱增。鉴于此,我国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注意关注‘一带一路’和WTO国际法治的重点问题”[12],促进自由贸易协定积极转向规则建构,以自身利益为内在基准进行议题盘点,突出自身的规则诉求;以制度扩散为外在目标,追求国内制度外溢与对外制度供给,并以“效率提升型”制度为供给特色,从而将本国自身利益与国际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合理利用区域机制,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规则再造,对‘一带一路’中小伙伴进行制度供给”[13],既促进全球化背景下的经贸合作利益,又保障新兴大国对内的公共政策自主权与对外的制度话语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坚持积极做好法治的前瞻性研究特别是事关国家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拓展法治中国的空间、提升国家制度张力,增强法治与政策配套和制度的衔接,努力在建设全球发展更紧密的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夯实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全球联动发展、筑牢亚太合作生命线,特别是在共同积极应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面临的新挑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命运与共、政策法治规则对接、开放包容、优势互补、高质量的联动发展,实现与蒙古国“草原之路”倡议、埃及“2030愿景”、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非洲联盟《2063年议程》、非洲各国发展战略等诸多国家发展规划紧密对接,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衔接,同东盟、欧盟、非盟、拉共体等区域组织发展规划协调对接,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与合作提质升级。为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地区互联互通新格局,深化中国同中亚国家全方位互利合作,2022年6月8日,我国和中亚五国共同通过了《关于深化“中国+中亚五国”互联互通合作的倡议》,坚持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金钥匙”破解世界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的难题,充分发挥跨境铁路多式联运优势,积极推进国际运输便利化,依托“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全面加强口岸通关能力建设,打造人畅其行的“快捷通道”、不断完善物畅其流的“绿色通道”、完善互联互通体制机制建设,有力促进和保障了中亚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带一路”共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规范

(一)坚持致力于推动世界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区域一体化的法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当代国际形势的实际出发,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在世界之变、历史之变、时代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之际,“一带一路”共建却在整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方面充分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被誉为“钢铁驼队”的中欧班列,真正担负起了贯通欧亚大陆国际贸易“大动脉”的职能,构筑起了联通世界的欧亚新大陆桥,特别是其以便利快捷、安全稳定、绿色经济的跨境物流服务,以持续强劲的发展势头拓展欧亚市场、不断新开路线。此外,中老铁路、雅万高铁、中吉乌铁路等一系列项目,共同搭建起了“一带一路”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四梁八柱,共同推动形成了“海陆互联、多向延伸、畅通高效”的国际经济发展新格局,推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投资、贸易与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各国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盘活了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有力助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贸结构持续优化、质量不断提高。我国主动担当起“完善全球发展模式和全球治理、推进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任,遵循中华民族一贯秉承的“天下大同、怀柔远人、和谐万邦”的优秀文化传统,“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14]P486-487,既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深化法治文化国际交流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项重大贡献。“中国将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拓展同各国友好合作,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15],将更加“注重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法治文化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组织机构,推动沿线国家、地区开展法治文化交流合作”[16]。习近平总书记以“大道不孤、天下一家”的豪迈自信向国际社会倡议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共产党从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持续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17],持续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关联互动,特别是在政党共商机制等渠道推动下,坚持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转化为国家意志,相关国家不断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政治引领和法治规范,已经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重要的法治实践平台。坚持从“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产业存在较强的共生关系”[18]的特点和现实需求出发,积极通过联合国和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平台与各国加强合作,深度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共建,让更多发展成果惠及全球,为各国共同发展提供更多助力。[19]特别是我国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并批准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为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注入了强劲的中国动力。RCEP是以零关税为基础和目标的国际协定,核心原则与WTO的宗旨目标高度契合,充分反映了当今国际经贸规则与高水平开放发展方向,有效跨越了“合成谬误”,有力推进了“10+6”制度体制迥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的亚太国家间的国际合作,为区域经济合作与繁荣共生提供了新的国际合作范式,有利于促进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多边贸易体系特别是“一带一路”法治共建建立起高水平的制度安排。

(二)坚定维护和完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体系,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2023年5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陕西省西安市主持首届中国—中亚峰会,习近平同中亚五国元首签署了《中国—中亚峰会西安宣言》,并通过《中国—中亚峰会成果清单》。与会各国共同确定要加快推进现有口岸设施现代化改造,完成中吉乌铁路科研工作并推进该铁路加快落地建设,建设中哈塔城—阿亚古兹铁路,实现中塔乌公路和“中国西部—欧洲西部”公路常态化运营,巩固欧亚大陆交通枢纽的重要地位;坚持推进商务旅行、人员往来、交通运输便利化,实现边境口岸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全覆盖,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通关便利化等合作交流,积极健全跨国物流网络……另外,推进RCEP与“一带一路”共建实现相互促进、取得相得益彰的发展成效,也都将有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的多边主义和经济全球化主张,有助于更多地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并积极取消针对服务贸易和投资的限制性措施,深化全球主要贸易国在服务和贸易更多领域的互联互通,凸显RCEP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特殊地位。RCEP成员中最大的经济体是我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坚持在稳健促进国际公平主义中坚定维护国际法和WTO规则,并坚持厚植鲜明的法治基因、延展深邃的人类法治文明史、升华中华法治文明的崇高品格。我国经济对外辐射能力最强,RCEP机制建设有了我国的积极参与,有助于积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特别是坚持“树立世界眼光,更好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一起来,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利益结合起来”[4]P118,进一步为坚定捍卫多边主义及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世界经济强劲复苏注入新动能、提供新规范。我国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反对单边主义,遏制霸凌行径,促进和加强国际法确定的多边体制进程,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联合国宪章》反映的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坚定支持并践行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际贸易体系,努力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完善作出重要贡献。

(三)坚持依法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促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平衡协调、包容开放、合作发展的必然选择。新时代新征程,要以“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为新起点,继续在合作方面走在前列,充分释放经贸、产能、能源、交通等传统合作潜力,打造金融、农业、减贫、绿色低碳、医疗卫生、数字创新等新增长点,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形成深度互补、高度共赢的合作新格局,携手建设一个合作共赢、相互成就的共同体。越是高质量发展,在法治和制度层面更要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践行可持续的安全观,确保不干涉别国内政。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严峻挑战,确保共建“一带一路”的稳健发展特别是法治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不移地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应更加注重运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方面提供的新思路、新方案,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完善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稳步提高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化水平,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法治工作。重视各国合理安全的关切。更加注重依法引领、保障和促进统筹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强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商业制度、模式和业态创新,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推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贸易与双向投资、贸易与产业协调发展。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应更加注重遵循市场规律、商业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国际国内贸易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有效地打通“连接性”这个全球化的核心及全球价值链的短板;更加注重对接国际标准,包括区域性战略规划,推动我国产品、服务、技术、品牌、标准等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接,有效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化水平。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更加注重推进法治和制度创新,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依法合规、平稳有序发展,提升“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水平与投资合作质量,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质量发展;更加注重依法预防风险,尤其是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的法治化,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国际法治的力量。

(四)坚定不移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双赢发展格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擘画全球未来、指明全球开放合作和世界经济复苏方向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引领“一带一路”建设基于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包容、非歧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并积极持续走深走实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内外贸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法治和加速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引领世界经济全球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法治,保证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环境更加公平、团结、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显著优化,产业链供应链融合程度显著提高,互联互通水平显著提高。10年来,我国坚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凝聚力量,共促开放合作,共享我国发展机遇,共建取得累累硕果。随着“一带一路”法治共建不断走深走实,世界经贸合作发展在危机中强劲推进,这既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磅礴伟力,也为全球经济发展擘画了更加清晰可预测的未来,更为全球开放合作和世界经济复苏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劲发展的新动能。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弘扬丝绸之路精神,为国际合作发展提供法治新动力

(一)坚持推进国际法治和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建设,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经验和智慧,彰显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擘画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我国坚持在相关法治中积极弘扬丝绸之路精神。“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我国坚持以史为鉴,弘扬法治精神,持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同世界经济对接合作,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共促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重视健全促进投资便利化、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加快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我国坚持在国际法的框架体系下,积极构建和完善国内法律域外适用体系,重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依法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并适度进行国内法域外适用,重视通过加强各国司法交流合作,既推进国内法治改革,也保障和引领我国积极履行大国责任和深度参与国际治理。我国重视借助RCEP机制从市场准入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WTO规则中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经济合作等内容,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共建,维护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与稳定发展持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重视积极探索“一带一路”共建的司法新模式,依法保障和引领相关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共建给人类文明进步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并积极有效地规避其相伴而来的风险挑战。我国实施的一系列法治措施,率先为破解当前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难题贡献了中国法治的经验和方案。

(二)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依法推进共建“一带一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一带一路”共建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和基础性的地位。“一带一路”倡议是党中央根据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法治力量。在遭遇国际政治格局动荡不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困难重重,经济全球化逆流盛行的严峻挑战下,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共建,更是坚持抓住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重点聚焦高质量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战略布局,扭住共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要目标任务,研究国内国际法治规则,更加精准地共同推进法治改革,及时共同解决影响国际政治格局面临的难题,积极探索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畅通国际国内商品和生产要素流动的有效路径。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以我国的新发展格局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新机遇,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共识,在全球治理的基本手段中,法治中国的经验、措施、方案已经登上了国际法治的舞台,特别是沿线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且各国司法机关总体上形成了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共识,普遍加强了交流互鉴,坚持“一带一路”法治共建的问题导向,形成了推进持续发展的重要法治动力,“一带一路”共建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的格局基本形成。当然,持续深化“一带一路”法治共建,还须沿线国家共同秉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国际法治领域广泛凝聚共识,坚持讲信修睦,深入探索案件审理机制和诉讼规则,共同提高国际司法能力,提升国际法治建设水平,确保合作不断取得共赢的成效。

(三)坚持依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别是数字经济方面发挥了核心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与沿线国家共同加强“一带一路”法治共建的顶层设计,促进一系列法律制度机制和发展战略的有效对接与落实。习近平在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呼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优先的理念,提出在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等八大重点领域加强合作的设想和方案。我国以全面系统的规划和行动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数字经济,从《金砖国家经济伙伴战略2025》到“中非数字创新伙伴计划”、《关于落实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2021—2025)》,再到《澜湄合作第七次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我国坚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谋合作发展,积极为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我国坚持将健全数字规则体系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共建良好数字生态的制度根基,努力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积极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和促进数字时代互联互通倡议,通过《“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等,我国和中亚五国倡议在坚持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基础上,各国共同防范全球信息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保障数据安全。“数字丝绸之路”正在成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数字经济合作新的动力,在全球、区域、次区域和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粮食安全、减贫、融资发展、气候变化等方面架起了新型全球化的数字桥梁,进一步提升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巨大合作潜力。我国积极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合作发展中重视抓住数字经济这一全球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将数字经济作为重点合作领域,积极消弭“数字鸿沟”,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融入到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促进经济增长动能挖潜,特别是重塑全球经济结构、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整全球竞争格局、重促世界经济复苏、共享数字时代红利、推动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挑战,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我国企业参与铺设的连接非洲和欧、亚、美洲大陆海底光纤电缆工程已累计超过20万公里,建设了非洲50%以上的高速移动宽带网络及无线站点,宽带上网的家庭达到了600万,帮助超过9亿之众的非洲民众享受到了高质量的数字服务。

(四)坚持以更大力度、更深层次推进“一带一路”共建高水平开放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深层次凝聚共识合力,推进丝路精神贯穿于“一带一路”共建的友好交往之中。坚持在政治互信、睦邻友好,交流互鉴、民心相通,共谋发展、合作共赢特别是强化安全合作、维护和平稳定、共促全球发展等方面,共同开辟了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典范,实现了高质量合作发展的最大公约数。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的新形势下,新型工业化和产能合作已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新方向,沿线国家更加注重数据安全的法治保护与政策沟通协调,智慧城市、数字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研发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前景更广阔。我国坚持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更加注重构建新发展格局,引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促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数字合作新格局更具国际竞争力。我国坚持推动更加绿色、健康、强劲的全球发展,作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遵循国际法治的表率,东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货物搭乘从霍尔果斯口岸通行的中欧班列数量、线路均持续呈现大幅增长态势,目前线路已达60条之多。我国与中欧国家间的企业充分利用中欧班列运输大动脉载体实现快速发展,不仅实现了“量”的增长,也实现了“质”的跨越,商品结构不断优化,高新技术等高附加值产品大幅增加。我国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一步开放汽车行业的政策,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等。受这一利好政策的促进,德国宝马集团将与我国的合资公司华晨宝马股权占比提升至75%,合资合同延长至2040年。自2017年6月推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后,我国连续5年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至31条。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增加29项民用商品,使清单商品税目覆盖数达到1476个。我国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改善政府服务,积极推动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带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连续两年营商环境改善幅度进入全球排名前十位。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各国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科学指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保障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一带一路”倡议这一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突破了传统的“中心—外围”格局,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治规则,规范打造了一个崭新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10年来一步步走深走实的共建实践,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际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而丰硕的成果,使其日益成为造福世界的“发展带”、惠及各国人民的“幸福路”,确保了“一带一路”倡议依法而行、行稳致远。

在“硬联通”方面,坚持创新和发展国际合作规则,促进国家间的发展战略与合作倡议对接,基本完成“六廊六路多国多港”架构,特别是坚持不断完善朝着立体化、多维度方向促进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冰上(北极航道)全方位、立体化的“五位一体”的互联互通布局,进一步发展了能源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绿色丝绸之路等,促进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更加完善,有力有效促进了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的产业融合与工业化进程,推动了沿线各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特别是有效提升了非洲国家的内生动力。

在“软联通”方面,积极利用国际经贸规则的融合趋势促进“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化,坚持聚焦既要重视近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具体举措,亦需着眼于制度供给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促进“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区域及多边投资框架体系的建立健全,特别是在私法层面上更加注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商事法律的协调,扩大“一带一路”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依法规范推进由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变为规则、制度型开放,尤其是更加重视加快构建中欧班列指数、关键项目投融资规则、丝路智库联盟等保障,促进“软联通”四梁八柱的构建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持续深化,为新型全球化提供了新理念,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新路径,为各国携手发展搭建了新平台,为解决全球治理赤字、和平赤字和发展赤字提供了新动力,积极激活各国市场需求、释放各国发展潜力、探寻产业发展新趋向,更加重视与多边开发银行、金融机构和各国财政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建设高标准的可持续投融资规则,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促进经验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特别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建的重点基础设施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项目采用了中国标准,核电、高铁、通信、汽车等领域的中国标准已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跨越,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技术支撑。

在“心联通”方面,坚持不断健全法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强化民商事权益的法律保护;积极以文传声、以文载道、以文化人,为各国增进互信架起了连心桥,为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新纽带;通过开展文化、体育、科学、教育、卫生、旅游等各领域人文合作与人才培养,特别是搭建起全球“数字高速公路”,促进跨境电商、远程医疗、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区块链、量子计算、物联网等新兴领域的合作持续密切,打造新型国际关系新范式;赋予共建“一带一路”新内涵,促进各国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形成多元互动的人文交流大格局;不断凝聚全球治理的国际共识,有效推进了世界文明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推动了人类文明体系实现更加均衡多元发展,持续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众的相知相交,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推动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品质发生了实实在在的改变,深度提升了沿线国家民众的幸福感。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明确了“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重点方向

坚持全球化视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特色。我国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主张并倡议全球安全,深入推进高质量的“一带一路”共建,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吸引力;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在激烈国际竞争中集聚强大的竞争力;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在全球资源配置中孕育起强大推动力;积极推进国际法治、维护世界和平安宁、强调人类是密不可分的命运共同体,同世界各国实现更高水平的互利共赢,使“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进一步成为深受当今世界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凝聚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合力应对逆全球化的严重威胁与挑战,我国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坚持把服务“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家关系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的任务与方向,在推进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社会主义大国的建设性作用。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的大局观念不断提升,坚持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积极深化国际法治合作,深化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际法治研究,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不断深入,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共建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和法治共建的顶层设计,服务国际法特别是区域国际法治领域深化改革、倡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和防范风险、构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一带一路”共建法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坚持打造“一带一路”的法治共建示范平台,优化国际法治共建主体扶持政策,提升国际法治共建的开放水平,深化国际法治共建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一带一路”法治共建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特别是根据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的新情况、新任务强化了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应坚持将国际法学设为一级学科,大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特别是坚持统筹推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教学与科研;重视强化国际法的研究运用,建立健全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坚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国际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大变局下世界共同发展进步的法治表达,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强大力量。

坚持战略谋划、加强顶层设计,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职责,要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从长期奋斗在法治一线的法学家中培养能担负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重任的战略型法学家,改革长期以来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所形成的滞后意识,强化法治的超前性意识和引领性功能。法治领域的高端法学家必须坚持在法治一线历练把握政治方向、战略思维、战略视野、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的能力,使其能够用政治指导法治、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精通法律和法治及法理要义,具备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的能力;建立青年法学家跨专业、跨领域、跨学科,挑大梁、当主角,在国际国内更大范围历练的平台机制,形成横向跨界融合的复合型高端法学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了国际社会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共识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坚持从人类发展的大历史、世界变革的大潮流、国际变化的大格局中,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积极践行全球治理观,做深化务实合作、共商共建共享的模范。坚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丝路精神,广泛凝聚国际社会共识,抵制零和博弈、促进互利共赢,普惠全球共同发展。大力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民心相通、文化交融互鉴,共同谱写“美美与共”的华彩乐章,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开放、公平、正义、美好的国际社会中作出了更大的贡献。“一带一路”法治共建是我国准确把握世界大势和科学回答时代之问,努力实现与世界共赢的伟大法治实践。实践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新的理论概括,也是国际法治实践经验和理论的最新探索。

自2013年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坚持从沿线各国实际发展需求出发,坚持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带动经济增长,通过“乘数效应”加速生产要素和其他部门经济活动的激发,如今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深受欢迎的国际合作、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规则缔结的平台。共建“一带一路”追求的是发展、崇尚的是共赢、传递的是希望、共同依赖的是法治。为营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积极克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横跨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差异大,特别是法治不健全、执法成本高、排斥外资等弊端,及时妥善解决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争端。2018年1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要求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依法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创新发展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要重视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法治力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中国方案,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受理“一带一路”建设主体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目前已建立起含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司法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请了22个国家的近50名国际法精英共建国际商事法庭,通过专家委员会发挥调解功能、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咨询意见等职能;坚持派员参与国际条约谈判和参加国际论坛,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加强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有效增进国际认同,不断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行稳致远提供权威、精准的法治保障,确保公正、高效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

习近平积极开展元首外交,为“一带一路”建设掌舵领航。努力把共建“一带一路”同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后疫情时期合作,重点培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新能源、低碳、数字经济、海上合作等新增长点;深化务实合作,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拓展经贸投资、医疗卫生、清洁能源、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合作;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战略互信,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法治,创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小微企业发展机会,使原来只能出口镍原矿的印尼,2021年不锈钢出口额达208亿美元。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再上新台阶,努力为“一带一路”沿线民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我国和白俄罗斯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稳步推进,双边贸易额在30年间增长50倍,中白工业园、中欧班列等一批大项目落地开花,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等领域交流更加深入,树立了国与国友好交往、互利合作的典范。历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考验,共建“一带一路”更显韧性与活力。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合作纽带,中欧班列在美国的胁迫与压力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实现逆势增长和安全稳定运行,现已通达欧洲25个国家和地区的216个城市及沿线11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城市,截至2023年上半年,已累计开行超过7.3万列,发送货物690万标准箱,有效带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贸迅速增长,充分彰显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强劲活力。穿梭于“一带一路”的中欧班列,横贯亚欧,融通贸易,网络不断延伸,构建起了畅通高效、多向延伸、海陆互联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运输能力和效率持续提升,助力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国际产业快速发展,开行的“量”与“质”实现了双齐升,成为便利快捷、安全稳定、绿色经济的新型国际运输组织方式,有效拓展了中欧班列的“商贸路”,催生了物流与商业衔接的新业态;在加强人文交流合作、促进世界文明多样性、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成就无数人的梦想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一带一路”共建已经逐步实现了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维护多边贸易规则体系、持续参与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改革、共同推进国际法治建设,努力与世界各国共同分享我国改革发展红利的宏伟目标,为促进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贡献了卓越的中国智慧、作出了巨大的中国贡献。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一带一路”成为造福各国、惠及世界的幸福之路

坚持共同建设开放包容的世界经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承和合共生、天下大同这一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美好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共建高质量发展,为造福各国、惠及世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坚持把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解决全球发展赤字、破解世界安全困境、加强各国文明互鉴、深化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作为时代课题,专门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安全倡议、文明倡议,特别是与沿线国家共同携手推进合作共赢、和合共生、文明共兴的现代化生动实践,赋予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强大生命力,取得了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历史伟绩。“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本质即意味着国家之间、法治之间、人与人之间能够更好地了解彼此,实现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截至2022年底,“一带一路”倡议吸引了全球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参与,已形成3000多个合作项目,投资规模近1万亿美元,为沿线国家创造了42万个工作岗位,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比雷埃夫斯港、中老铁路等一批标志性项目在沿线都具有开创性意义;此外,10年间,从亚洲到非洲,从太平洋岛国到加勒比海岸,中国还通过不断拓展减贫、教育、卫生等领域合作机制,参与建设6000多公里铁路、6000多公里公路、80多个大型电力设施,已有200多个合作项目开花结果。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多数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缓慢、令人担忧,全球发展事业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难以预料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共建仍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丰硕成果。

10年来,随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深入推进,由“一带一路”建设实践衍生而来的包容开放、平等合作等理念特别是丝绸之路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深刻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的非凡重要意义就在于它能够坚持以法治为前提,不但不附带任何条件地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为其建立起了全新的成功的发展与治理模式,还能够务实、高效、迅速地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信心,并助力其独立自主地走出了一条成功的发展之路。过去的10年中,“一带一路”共建坚持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支持并加强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充分发挥新开发银行的作用、推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深化同沿线国家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合作,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培育了更多经济合作、社会建设的增长点,确保了“一带一路”的惠民性、发展性、包容性和法治性,积极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力共赢发展的共识持续凝聚,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更加充分彰显了沿线各国人民对同舟共济精神的深刻传承,保证了“一带一路”共建给发展中国家甚至是全球经济带来的是和平发展、是看得见的实惠、是新的愿景与和谐稳定、是繁荣发展与美好未来的共识。“一带一路”倡议坚持以合作共赢为基石,以绿色创新为底色,经过10年的共建,这条“幸福之路”已是越走越宽、越来越美了,并当之无愧地成为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维护国际社会和谐稳定最重要的理念与行动指南。“一带一路”倡议虽源自于中国,但更属于全世界,其重要性在当今世界大格局中愈加凸显,国际社会期待在下一个10年乃至更久远的未来,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共建框架内的共赢合作与健康发展。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共建“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世界各国千差万别的利益和诉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全面加强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国内国际法治,有力有效地引领共建“一带一路”各方实现共商共享、合作共赢的目标,特别是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国际视野和天下情怀,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引领“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坚持同国际组织和机构共同开展对话协商、平等交流互鉴、协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与沿线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建更加美好世界、共享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奏响了国际社会建设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的主旋律、改善了全球经济的发展条件、提高了沿线国家的民生福祉,我国真正尽到了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职责。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直面国际治理的新战略任务、新战略要求、新战略机遇和新战略环境,坚持以全球视野、战略思维、法治方式深化“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实践,以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共创全球发展新时代的宏大气魄,深刻引领国际社会共同打造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并为加强国际治理体系的法理指导、实现国际经济的持续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的长治久安擘画了宏伟蓝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遵循,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高度激发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周边区域的互联互通效应,培养和优化了各国之间民间友好往来的社会氛围,夯实了民心相通的重要社会基础,顺利推进了中国与世界众多国家间的政治互信、经济合作、文化交流,为世界之治、国际法治的推进提供了信心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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