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意蕴和出场逻辑
2023-02-07牛子谦钟俊平
牛子谦,钟俊平
(1.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综合处,北京 100846;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9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精华相结合,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深入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多重意蕴、出场逻辑和经验启示,对于在新时代坚持和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走好新时代的赶考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多重意蕴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1]面对新时代法治实践提出的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强调在法治实践中彰显人民至上理念,不断将人民因素、人民理念、人民力量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丰富意蕴。
(一)根本意蕴:生动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身宗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立场和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意大利众议长菲科的会谈中指出:“我将无我,不负人民。”[2]短短八个字深刻表明了习近平总书记坚守人民本位和“以人民中心”的政治立场,体现了人民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始终将人民性作为其理论创新和实践行动的核心主线,依据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将人民群众放到最为关键的位置上,凡事都主动站到人民群众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判断,这样才能确保法治建设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基于法治建设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在推动法治建设的工作中必须俯下身子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主动站到人民群众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这样才能让法治建设更加接地气,这对法治建设经受住历史与实践检验都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时代所需,关注人民所求,通过立法和司法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安定平稳的生活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彰显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目标意蕴: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
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价值判断。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果只能交由人民进行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重要评判者和最终验收者。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是造福人民、服务人民,因此法治建设的效果如何最终由人民评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我们一定要继续考出好成绩,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3]当前国际形势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科技竞争日益激烈。在国内,党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同时,依旧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如东西部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差距大、人民内部矛盾多、贪污腐败等问题。“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党始终坚持的立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主动下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了解人民的法治诉求,努力构建顺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法治社会;运用法治武器从严惩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腐败行为,坚持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利益纠纷,尊重与敬畏人民的阅卷权,深刻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三)主体意蕴: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力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4]该制度充分彰显出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党中央出台各种政策鼓励群众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福利等问题提出意见,并充分发挥监督权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也是承认和维护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的题中之义。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出场逻辑
一种伟大思想的形成必定有其深厚的出场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
(一)历史逻辑: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百年探索过程中,始终高举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应对和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的过程中,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继承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几代领导人法治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指引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对法治道路的探索主要体现在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人民立宪”的思想上。20世纪20年代,毛泽东首次提出“人民来制定宪法”的思想,之后的1931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纲领赋予工农等劳苦人民广泛的权利,并依据宪法大纲成立了“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使立法权和执法权牢牢掌握在人民群众的手中。这部宪法是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对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正式到来。我国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主要机构,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权,也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民主的、最能反映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政权。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在领导制定1954 宪法时继续发扬了其人民立宪的思想,不仅赋予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还赋予人民参与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的权利。董必武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出发,对人民性做了进一步的诠释,认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法律的创造者也是法律的实施者,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为人民服务。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探索中,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内核更加凸显了人民立场。在邓小平法治理论构建过程中,尤为重视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1986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保障。在邓小平法治理论的基础上,江泽民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伟大构想,充分论证了法治和德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充分体现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原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以民为本的法治理念,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中国的新发展。
(二)理论逻辑: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底色,更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哲学观最大的区别所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充分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为历史发展进步、社会生产力变革源于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6]深刻阐释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指出现实的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主体力量,是历史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为无产阶级立志改变命运、推翻资本主义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精神动力。
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马克思始终将国家与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对国家和法律来说,人民是真正具有决定性的主体,国家的组成和法律的制定都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完成的,只有不断保证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手中的权力,才能构建起合理的国家制度,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规条文,保证国家和社会有效运行。旧时代国家制度背离了人民至上这一根本立场,服务于少数群体和特权阶层,不断丧失了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社会主义新型国家制度的建立以人民意志为根基,将国家一切权力赋予人民,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了国家工具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人民性,丰富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尤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7]该论述充分彰显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和主要方法。承认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体现了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民主体地位,决定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
(三)现实逻辑:破解新时代法治建设难题和顺应人民对法治工作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8]质朴的话语生动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关心人民、热爱人民、奉献人民的情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法治是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用法治建设筑牢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根基。从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到制定《中医药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始终围绕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全方位回应民生关切。同时,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立法执法工作不断深化,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不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继承创新,是对中国共产党人优良传统的接续发展。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人民,其成效必须由人民来评判。只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不会偏离正确方向。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便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只有落实于实践,才能取得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成效。
(一)实践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这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
其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全面总结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指导意义的十条历史经验,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居于首位,深刻体现了党对于中国革命和各项事业引领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决定性意义。”[9]党的一切主张皆以人民意志为依据,并经由相关制度使其转化为国家意志。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我国将依法治国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只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一定会推动我国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其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党的百年奋斗已经证明,只有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思想,人民才会更加支持和拥护党的领导,自发在党的领导下将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凝聚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磅礴伟力。
其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3]一方面,依法治国为维护党的领导提供了强大的法治力量,一切阻碍、抑制、干扰党的领导的因素在强大的法制执行力和完备的法规法条面前都会被清除,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坚实保障。另一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法治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够实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二)实践机制:加快推进良法善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以人民为中心”是实施良法善治的前提。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内涵,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良法”指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成熟定型的法律制度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社会善治的前提,让公平正义贯穿到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让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是提升立法质量与效率的必然选择。要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力度与温度并行,在保证法律的威慑力同时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使命。要公正司法,良法如何实现善治,不能仅仅将法律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断增强责任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要全民守法,通过各种渠道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进而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推崇者、遵循者和守卫者。只有实现了良法善治,才能发挥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才能真正把我们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三)实践保障: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抓好“关键少数”
“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接近目标,任务就越难完成。”[10]法治中国的建设除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推进良法善治外,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也尤为重要。不管是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队伍,都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其一,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创建要始终牢记“四个忠于”的总目标,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管理监督制度建设及职业激励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持续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始终保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其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全民依法治国的成效。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树立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不断提高法治能力。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正确的自我认知与自我定位,始终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当好新时代人民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