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优化的新构想
——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底层逻辑
2023-02-07麻爱琴
麻爱琴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46)
课程教学是大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理念、设计与实施,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教育效果。同理,良好的侦查学专业课程教学,是培养高质量侦查专业人才的保障。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伊始,我国侦查学专业的教育实现了从公安干校培训教育到专科教育再到本科教育的模式提升,侦查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历经多年发展已培养出大批优秀专业人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目前,我国公安院校开设的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通常包括侦查学导论、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措施、刑事案件侦查、侦查讯问、信息化侦查(智慧侦查)等。此外,侦查学专业通常还开设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犯罪心理学、证据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学等其他课程。这些课程对于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扎实、技术过硬的侦查专业人才意义重大。但是,近年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有日渐走向封闭状态的趋势,课程、学科之间的对话与相互启发不够充分,教学内容较为单一,其不利于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发展,并最终阻碍侦查专业人才的长足发展。为避免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展,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再优化迫在眉睫。
一、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优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侦查专业人才培养及职业发展现状
侦查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国家公安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专业课程的设置外,课程教学是培养侦查专业人才的另一重要路径。尤其是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具有显著的专业性、针对性、实操性。从人才培养的效果看,侦查专业的学生政治素质过硬、组织纪律性强、职业认同感高,就业后侦查破案工作上手快,实践能力强。
但不得不承认,“在发挥党建引领功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培养‘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侦查学高素质人才方面等还存在不足”。[1]101应当说,我国的侦查专业人才培养不应徘徊或止步于现有成绩,其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角度来看,存在教学内容单薄;教学对象知识结构不完整、欠缺理论深度且融会贯通能力不强,能力发展同质化严重,个性发展不足;教学与实践脱节,二者之间的交互与融合程度较浅等问题。这些不足在多方面均有呈现。例如,在侦查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学生反馈突出的写作困难之一便是,“网上没有相关论文,不知道怎么写”。换言之,丰硕的研究“成品”成为毕业论文写作的必要“素材”与前提,无直接一手的资料便无从下笔。毕业论文千篇一律、缺乏创造性与理论深度、多数无益于知识总量的增加是大多数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普遍情形。
司法实践中,部分毕业生在侦查工作中面临环境的改变,遇见新问题、新困境,不能进行及时地问题溯源、理清肯綮,因缺乏持续创新能力或不敢积极作为而无力突破僵局。[2]34总之,接受侦查实践的检验时,在校学习的专业知识总显左支右绌、应对乏力。尤其在老一代侦查人员中,有些只知办案规定,对刑事实体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刑事程序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等基础知识知之甚少,凭经验办案成为常态。侦查经验固然重要,但倘若缺少规范办案意识,侦查手段运用边界的恪守、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合法性就无法保证。一旦遭遇新问题、新现象,超出经验范畴与所掌握的碎片化知识时,或无所适从而无所作为,或罔顾法律、轻率冒进而违规办案。
应当说,教育教学及司法实践中的这些现象,与我国正努力构建法治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违背侦查专业人才培养的初衷,也是未来侦查专业人才培养中应竭力避免的结局。
(二)优化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必要性
出现侦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上述现象,主要源于创造力培养不够。创新能力与深入思考训练、素质培养紧密相关。因此,不难推演出,当前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效果的不尽如人意与长期以来理论摄入与训练不足的积弊难拓清关系。一方面,就业途径使得教育对象对系统知识的掌握缺乏外部动力;另一方面,教育对象自身个体惰性使其缺乏探索和创新的内驱力。除此之外,从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层面观察,还存在以下原因:
第一,学科性质与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局限。侦查学属于应用科学,与其他理论法学相比,带有先天的理论不足。侦查专业知识侧重于对操作性的讲解与规训,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中的实训课时占比较高。例如,现场分析、讯问、个案侦查等通常是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实训课程的主要内容,与刑法学惯用的模拟法庭或案件定性分析等实训课程涉及的理论思辨训练相比,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训课明显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训练目的,理论含量相对较低。除此之外,就公安院校而言,因院校性质的特殊性,较为注重学生纪律性和服从性的养成。学生追求独立、创新的空间,几乎全部折叠在纪律与服从中。而对服从性的要求,倘若把握不好力度,势必引发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萎缩,长此以往,影响对侦查专业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学科的人为划分造成知识的割裂性。一般认为,英国学者培根《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一文的发表,标志着教育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3]19自教育活动专业化以来,学科划分成为惯例。比较亚里士多德时代,彼时并不严格划分学科,因而也成就了许多不世出的大师。与此相对,当前因学科划分加深知识碎片化与专业壁垒的现象愈演愈烈。而近现代以来,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之争,某种程度上仍是学科划分优劣话题的延续。应当说,知识之间的关联性是天然的,辩证唯物主义观专门指出世界万物具有普遍联系性的要义。学科的人为划分在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知识之间的矛盾中,服从于人类分工的需要无疑意义重大,但带来“隔行如隔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副作用也相当明显。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话提醒后人应注意知识之间的关联性,应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与科学的思维方式:“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忽视相似或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绝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就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而言,正由于学科之间的相互割裂,致使培养的法治人才思维方式相对狭隘、实践能力相对较弱,人才培养水平不能适应社会变革与法治实践的需要。[4]8就侦查专业人才的培养效果而言,面对综合性、数字化的犯罪大环境,侦查人员仅局限于重点学习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或准确而言,囿限于侦查学学科知识结构的供给思维,是远远不够的,寻求其他学科的弥合与补足将是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新的生长源。
第三,侦查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整体观与方法论思维相对缺乏。对于侦查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研习如何迅速获得线索查明案情、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等问题意识固然重要,规训如何综合性、立体式地运用基础知识的体系思维同样不容偏废。从课程性质确定、课时分配、考试方式上不难看出,在侦查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存在重视专业核心课程,忽视专业基础课、公安基础课、拓展课等其他课程的普遍现象;彼此的具体教学中鲜少发生教学内容的有机联系与应有“对话”。这看似抓住了专业核心课程这一“主要矛盾”,实则违反了知识之间相互关联的整体性与知识自身“无中心”的本体性。与此对应,教育对象通常没有知识延伸的思维惯性,也很难形成新知识的生长点或实现知识的自我进化。而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从事侦查、调查、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也正是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此外,毫不夸张地说,方法论是问题研究中的“上乘功夫”,是获得纲举目张、庖丁解牛能力的重要理论。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的理解与适用在学界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法学方法理论,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德]卡尔·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吴从周:《民事法学与法学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 年版等。但侦查学专业尚无方法论作品出现,更无专门的课程设置。诚如学者当下对侦查学理论范式的梳理研究,[5]5侦查学方法论也终将成为侦查学理论研究自我演进的必然成果之一。关于侦查学的方法论需要对侦查理论及实践加以提升,这意味着对课程教学有更高的要求。侦查学方法论的缺乏,往往使学生对课程理论或操作要点只知其一、不及全面,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能有效提升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思想僵化、欠缺深入思考、日渐缺乏想象力也就毫不意外。
二、“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合理性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课程教学的基本意涵
在刑事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上,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德国学术大师李斯特(Franz von Liszt)提出了著名的“整体刑法学”观点。即对刑事法学的研究应包括犯罪及防治所涉及的整个生活领域,因而包含刑法、刑事法、犯罪学、刑事政策等等所有刑事科学,将实体法、程序法、犯罪学等内容一并进行总体的研究。[6]8无独有偶,我国学者甘雨沛教授在国内也率先提出了类似上述看法的“全体刑法学”观点。[7]3及至当前,储槐植教授在20 世纪80 年代末一脉相承地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理念。“刑事一体化”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此处的“关系”指内外关系与上下关系。即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8]80刘仁文研究员后来接续提倡的“立体刑法学”观点,[9]11-13本质上也是襄赞了类似见解。这说明,“基于犯罪而构建一体化的交叉渗透知识体系乃至学科,已成为中外大家的共识”。[10]106易言之,对刑法的理解与适用应转换为大刑法思维。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一体化”理念下,刑事法学的构成中除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规范性刑事法学外,还包括侦查学、犯罪学等非规范性刑事法学。[11]52申言之,刑事侦查活动是刑事法学当然的研究内容。在此前提下,以大刑法思维为前提,当置换刑事侦查为本位、以课程教学为视角,对“刑事一体化”理念的解读,就可以推演为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中的大侦查思维。详言之,就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来讲,大侦查思维之“大”,在于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为本位而展开,在教学中同时涉及与相关课程及学科的协调;使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得以充实与丰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教学就侦查论侦查的藩篱,降低人为划分学科的负面效应,在刑事法学科之间进行充分的一体化思考与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侦查学课程的一体化研究格局。其目的在于将侦查学专业知识讲透讲实,孵化创新思维。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成功的侦查专业人才培养并非是让学生成为侦查学具体专业知识和信息的记忆“硬盘”,而是在通晓侦查学基本原理与实操经验的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面对新的破案条件、环境具备举一反三的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总之,“刑事一体化”教学思维竭力避免的是专业学习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教学思维,而应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关联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与其他课程、学科之间的知识沟通与交流,使其与相关课程、学科之间的关系得以准确定位并发挥相互交叉渗透、协调的机能。
(二)“刑事一体化”理念在课程教学内容上的具体呈现
基于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存在的当前问题及引入“刑事一体化”理念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为中心的侦查学专业教学课程群既包括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群内部的相关课程及其知识的相互交叉与关联,也包括其外部相关课程及其知识的相互交叉与关联。
具体而言,从课程群内部的侧面看,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内部课程群通常包括侦查学导论、犯罪现场勘查、侦查讯问、刑事案件侦查、信息化侦查、犯罪心理学、心理检测技术等与刑事侦查存在直接联系的课程。这些课程之间的交叉是以侦查活动为核心形成的。其中,侦查学导论主要包括侦查学学科基本知识、侦查的重要问题、侦查运行的问题等;犯罪现场勘查、侦查讯问、信息化侦查、预审学、心理检测技术等课程主要展示了具体侦查措施、侦查线索、诉讼证据收集与保全规范开展的过程。这些课程内容本身与侦查活动具有天然紧密的联系,因此,通常被各公安院校纳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范畴。同时,这些课程内容之间也具有紧密的关联。例如,在刑事案件侦查课程学习中,若做到对刑事案件发案规律的掌握及对类案的有效犯罪预防,需要充分结合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内容。总之,内部课程群中的一些课程是侦查活动的细化与展开,一些是侦查活动的必要补充与延伸,共同形成对刑事侦查活动立体的诠释与解构。
从课程群外部的侧面看,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外部课程群还应当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宪法学等课程。这些课程看似与刑事侦查并无直接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学科内容都与侦查活动发生着重要关联并产生知识的交叉融合。以刑事侦查与刑法的关系为例,可以将这一联系观察得较为清晰。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诸多授课内容都关联到刑事实体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换言之,各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甚至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制作等,其目的通常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展开——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情形如何。例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书是杀人案件证据材料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的制作是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杀人案件中鉴定意见书的书写具有规范性。哪些案件细节需要详细记载,哪些地方并非诉讼材料的规范要素;如何做到言简意赅、要义不繁并非易事。在侦查教学中,单纯让学生比葫芦画瓢亦不得要领,深入讲解鉴定意见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效用后,学生面对各式各样的具体案件该如何下笔就迎刃而解了。以2015 年河南省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为例,①参见(许县)公(刑)鉴(尸检)字【2015】012 号证据材料卷二(案件编号:A4110237800002015110021)。在尸表检验部分记载:“右侧面部至耳廓处有一3.0×0.7厘米挫裂创,创缘不不整齐,右侧面部皮下出血,双眼、鼻腔未见损伤。下颌骨骨折。左侧耳廓未见损伤。颈项部:颈部右侧有一3 厘米创口,创缘整齐。胸腹部:胸部右侧有一3.5×1 厘米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胸腔。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在本案中,通过对尸表检验部分右侧面部至耳廓处挫裂创、颈部、胸部等创口大小的详细记载,可以在侦查阶段帮助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死者遭受的致命伤之处,确定作案人大致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等,进而服务于侦查范围的划定;在起诉与审判阶段,该鉴定意见书不仅能对其他客观证据予以核实,同时可以反映并印证被告人的作案行为先后顺序如何?是否为重复打击?作案工具与伤害部位的选择等反映其主观恶性如何?……这些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均具有相当的规范意义。
在反向解读教学要点时,完全可以充分运用刑事实体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证据法学中的证据力与证明力等予以筛选,哪些应当重点记录,哪些不必着墨,这就是必要的教学内容设计。当授课对象充分理解为何要记录以上内容而非案发现场的其他状况、分别有什么规范价值时,事实上就提升到了方法论层面的教学范式。显然,在此过程中,恰恰是这些看似不重要的侦查专业非核心课程,大大提升了侦查要义获得的张力。
三、“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可行性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在课程教学中的具体践行路径
1.树立大侦查思维,将“刑事一体化”理念贯穿于课堂教学。首先,摒弃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的主、次偏见,以课程之间的相互成就观念替代单方非理性的优越感。除在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中与刑事法学、证据法学、宪法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常态化交叉、碰撞外,还可以在部分教学内容上进行联合教学。比如,证据提取、现场勘查等教学内容,可以与刑事证据、刑事辩护等其他法学课程的教学联合授课,立体还原知识间的关联性,学以融会贯通。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当利用翻转课堂等教学手段由学生主导教学时,应重视提问环节,引导学生发问的深度与思辨性,培养其大胆质疑精神。改良传统教学中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再次,通才与专才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两个基本模式。尽管公安院校立足于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职业教育发展定位,但通才因适应性强等优势,通才教育的理念不应被搁置。为培养高素质的侦查专业人才,激活其创新思维,素质教育的科目不应被打入“冷宫”,而应得到足够重视。
2.拓展与警务实践部门的教学合作机制,将“刑事一体化”理念运用于教学实践。以刑事诉讼的流程为检验标准,侦查行为及侦查活动的适格性要接受来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流程中相关部门的检验;侦查行为及由此产生的证据资料是否规范、合格,最终要接受检察院、法院的监督与审核。因此,当前公安院校在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校局合作机制还远远不够。为深入推进侦查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深度融合,构建深层次、宽领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实现理论与实务的“双向奔赴”,夯实侦查专门人才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笔者建议:一是在校外合作机制中,应将合作单位在原有公安机关的基础上拓展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或机构;在教学合作机制的具体参与主体中,除选用公安部门的实战教官外,同时引入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课堂,作为常态化的客座教师,预留专门的授课课时。二是在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实训中,除将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写作以及犯罪现场勘查、信息侦查、预审与测试等常规的侦查实验、实训平台作为必修实训内容外,应增加专门的模拟法庭实训课堂,以真实案例为载体,由授课对象分别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情景演练,增强对侦查知识在司法过程中动态化的理解与掌握。三是适当减少以教师为主导的授课课时量,相应增加以讨论会、读书分享会等形式的课时量,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导性。其目的为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与自学能力提供空间,塑造其法律思维而不仅仅是具体知识、信息的获得。
3.开发一门新的课程——“侦查学方法论”的粗浅设想。此处的侦查学方法论立足于方法论的高度,侧重侦查学司法逻辑化的方法论。它应当是在以侦查活动为基础探求具体问题之规范性解析的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形式、路径及其体系化;致力于归纳、介绍掌握侦查理论及实践的思想路径,通过这些思想路径,使一项侦查理论或经验法则在理性的考量当中获得尽可能透彻的阐述与说理,同时确保侦查活动的实践理性的特征。譬如,它应当包括在“刑事一体化”理念之下对立案侦查条件、实施侦查措施条件、各类证据收集与保全要求等等“是什么”(本体论与认识论)、“为什么”(价值论)进行充分解构,增强侦查活动中各类具体命题的规范说理和论证过程。当授课对象掌握了侦查学方法论,有利于其在更高维度上获得运用系统知识的能力以及应变能力,使其向着成为高质量侦查专业人才的目标更近一步。事实上,侦查学方法论的研究将有助于提高侦查专业的学习效能,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同时丰富侦查学的理论。当然,可以想象,这一课程的开发将是筚路蓝缕的艰辛探索历程,而该课程诞生后的教学效果将直接取决于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
(二)“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课程教学的意义
将“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有何意义?在笔者看来,其突出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顺应知识相互关联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哲学已充分阐释了世界普遍联系的基本原理。相应的,人类知识之间也具有相互关联性,世界的普遍联系性是知识演进及相互融会贯通的基础,这自然无需赘述。“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遵循了普遍联系原理,将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课程群内部及外部相关课程及其知识相互交叉渗透融合,是普遍联系原理在课程教学活动中的具体化,对于教学效果的优化大有裨益。
二是丰富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内容。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侦查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侦查学也在关系中得到发展。强调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不能局限于侦查之中,还要在侦查之上、侦查之外学习侦查,这就拓宽了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视野。课程与学科之间的封闭性导致不同的课程、学科之间壁垒厚重,不能相互融合。拒绝融合与分享,必然造成课程或学科间的冲突。提倡在讲授与学习侦查问题的同时兼顾其他课程或学科的理论,相互借鉴、补充、关照、启迪,才能实现对侦查活动中侦查问题的全方位探究。
三是提升侦查专业人才创新能力,便于法律思维的养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决定了公安教育中培养的侦查专业人才应具备高尚的法律信仰、严谨的法律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这其中,法律思维的养成尤为重要。侦查学属于法学类专业,是法学门类下公安学的重要分支,对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律思维能力有当然的要求,侦查专业人才面对具体问题时具备分析、判断能力显然比掌握具体的知识点更务实。“刑事一体化”理念引入课程教学,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利于学生深入思考习惯的培养与对侦查专业知识的活化,最终服务于高素质侦查专业人才法律思维的养成。
四、结语
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优化升级是侦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一项全面、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在对这一命题进行理论创新时,终究绕不开对学科自身规律驱动与外部环境倒逼的解读。一方面,知识之间的普遍联系及侦查活动关联因素的多元性与复杂性,使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尽管能够保持学科发展的自主性,但无法成为自足性学科。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应尽力弱化学科之间人为划分的负面效应,以开放的姿态接纳关联学科的弥合与填补,强化学科之间的融贯与合作,而非割裂或加深学科之间的鸿沟或进行无益竞争;拓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场景与维度。在“跨界”知识的碰撞中,培养教学对象的深度思考习惯与想象力,掌握相应的方法论,提升教学效果的生产能力。换言之,由施教者在转变理念的基础上,主导在教学活动中完成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体系的塑造。另一方面,侦查专业人才培养面临新环境、新挑战。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12]6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飞速发展,未来世界充满技术挑战。可以想象,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并存的发展趋势,人类与人工智能的竞争与共存,势必引发犯罪形态的升级与侦查背景翻天覆地的变化。譬如,人工智能无论是作为侦查主体的辅助,还是新的犯罪主体类型,都将引发侦查模式的变革,这绝非天方夜谭。如何拥抱时代变化,恪守人类的主体性,与其说是侦查活动面临的难题,不如说是对侦查专业人才思考力与创新力的全面考验。因此,在注重人的胜出与控制力的前提下,在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中引入“刑事一体化”理念,未雨绸缪地培养“六边形战士”,让侦查专业人才勇于直面新时代的挑战,恐怕是侦查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即将面临的全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