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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背景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问题与完善

2024-01-12商凤廷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行刑案件数字

陈 涛,商凤廷

(1.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石家庄 05006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即“行刑衔接”或称“两法衔接”,是我国为了依法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做的重要制度设计。自2001 年国务院提出并进行制度构建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委、司法机关等不断出台专门性文件对行刑衔接机制予以规制完善,对推动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共享作为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着行刑衔接的实现状况,并成为制约“行刑衔接”发展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虽然在各方努力下信息共享工作得到较大提升,但始终未从根本上打破信息共享的壁垒,行刑衔接中的“信息孤岛”等现象普遍存在。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加持下,我国数字政府的建设进入快车道,全面推动数字政府的建设发展,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迭代发展提供了前沿的技术支撑和更权威的平台,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中各类壁垒的消融提供了新思路和途径,并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规划了顶层设计。在此,对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展开深入研究,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新发展和应用升级提供新的思路与路径。

一、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发展

所谓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是指为推动行刑衔接之顺畅,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制度机制建构来推动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以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之法律责任。在执法司法实践中,信息共享既包括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也包括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机制相当于平台运行的软件,平台则相当于机制所依托的硬件,二者是信息共享的一体两面,不可分割。

行刑衔接问题最早出现在经济生活领域,并于本世纪初提出了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概念。自提出以来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先后经历了人工纸质抄送的“1.0”时代,信息共享平台与机制建设的“2.0”时代,目前以数据信息共享模式为特征的“3.0”时代已然萌芽。从纸质人工传递,到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平台建设为依托的信息共享机制,再到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平面化的数据信息共享时代,反映出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信息的纸质抄送阶段(2001 年—2005 年)

2001 年4 月27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刑衔接,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825.htm,2022 年9 月25 日访问。,从而拉开行刑衔接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的大幕;2001 年7 月9 日,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刑衔接的目的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行刑衔接应当接受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 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972.htm,2022 年9 月25 日访问。;2001 年12 月3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行刑衔接案件进行立案监督③参见法律服务信息网:《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废止),http://0543168.com/xsss/594.html,2022 年9 月25 日访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初步搭建了行刑衔接机制的雏形,但上述文件中都没有提及信息共享问题。

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此时期的“信息共享”只是行政执法机关将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抄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监督。此阶段可称之为信息共享的1.0 时代,如图1。

图1 案件信息抄送与监督

但鉴于该时期公安机关“金盾工程”刚启动建设不久,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化建设则更为滞后,各行刑衔接主体之间的案件流转靠人工移送,部门间的信息主要靠纸质的人工抄送传递,所传递的信息内容较少,效率极低,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作用极为有限[1]。

(二)信息共享平台与机制建设阶段(2005年—至今)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信息共享的价值不断凸显,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也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各层级的行刑衔接主体开始重视并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拟在行刑衔接的制度下,通过网络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数据的收集、录入、分析研判、运用反馈和监督的网络平台,在各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共享,为行刑衔接提供信息共享支撑平台。2005 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2],要求各衔接主体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移送案件、办理移送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随后,全国掀起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高潮,但各省市差别较大,如广东省“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于2013 年12 月正式启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平台运行。④参见人民网:《广东省“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正式启动》,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224/c1001-23933380.html,2022 年9 月21 日访问。而2021 年6 月15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https://www.spp.gov.cn/tt/202108/t20210802_525619.shtml,2022 年9 月25 日访问。

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推进的同时,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也在同步进行。2006 年3 月2 日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等机制②参见重庆产权交易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https://www.cquae.com/CquaeNews/Content?id=7885,2022 年9 月25 日访问。;2009 年12 月29 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推动网上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③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高检发〔2009〕30 号)》。。

从全国来看,此阶段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信息共享平台与机制建设逐步在全国推开,力图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地整合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沟通和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桥梁”④参见正义网:《张平龙: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问题的思考》,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303/t20130320_1070904.html,2022 年9 月10 日访问。。虽然从行刑衔接机制构建之初就提出了案件的双向移送,但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来看,更多的强调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借助平台报送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检察机关通过电子阅卷的方式审查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后直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送电子文书,要求其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监控公安机关受案的进展,[1]如图2。

图2 信息共享平台运行

此阶段,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中规划了线索的发现与案件移送、案件受理与审查、立案与监督等流程模块,对案件移送与办理中的各环节、程序、步骤、内容、方式和时间期限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3]但鉴于信息共享的复杂性,共享主体缺乏积极主动性,各主体信息开放度不够;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不够完善,还无法实现信息的实时、全面上传;共享平台功能有限,无法实现信息的自动分析研判;平台建设与管理不能满足需求,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督考核机制;信息壁垒严重,形成一个个的“信息孤岛”等。此阶段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尽人意,还不能满足行刑衔接的现实需求。

(三)数据信息共享3.0 时代的萌芽

虽然目前我国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2.0 时代还处于发展阶段并没有完全成熟,但随着2017 年数字政府建设的起步,以数据信息共享为趋势的3.0时代已然萌发并成为未来信息共享发展的趋势。未来基于数字政府建设而构建的全新的数据信息共享系统将成为数字政府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将能实现对信息的自动化收集、汇总,智能分析,平面化共享,数据信息的智能化主动推送等功能。如在河北省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组织推进下,探索建设新的“两法衔接”暨法律监督平台将新区两级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涵盖在内,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接,初步实现对各相关部门信息的自动对接、抓取与筛选,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异常案件信息预警、降格处理案件筛查等。

二、现阶段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信息共享作为一个复杂的体系,既需要机制的保障,更需要平台的支撑。从机制构建来看包括了价值理念导向、法律制度体系等内涵建设。从平台支撑来看则更为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信息供给方面。应该包括信息供给的主体、共享的信息范畴、共享信息的标准、共享信息开放的程度等。二是平台的规划建设。包括建设的主体、建设的资金、数据信息处理技术研发等,尤其是技术的研发决定着平台应用的实效,技术应该能够满足对来自不同部门海量信息的智能化收集、整理、分析、发掘、解释、预警,以及数据信息脱密处理等功能的需求。三是平台的运行。包括平台的使用,平台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平台运行的监督与考核,平台运行的反馈与修正等。目前来看,雄安新区等虽在信息共享平台与机制建设方面的探索取得较好的实效,但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还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

(一)理念的滞后制约着信息共享的推进

理念是社会发展的指引,是不断创新的原始动力,社会的发展需要先进理念的引领,理念的滞后必然制约着应用领域的拓展、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社会的进步。“数据不会被它所激发的思想和创新消耗,相反,它可以为创新提供无穷的燃料”。[4]无论是纸质抄送时代,抑或信息化时代还是数字政府时代,如果不能突破陈规旧俗理念的拘囿,即使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现阶段一些行刑衔接主体或尚未认识到数据开放的价值,或缺乏数据决策和信息共享的思维,或害怕信息数据共享引发责任事件的发生等,如此故步自封,从内心排斥信息共享,以至于制约了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的构建和完善。

(二)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信息共享推行艰难

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和平台的搭建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特别是各信息共享主体所拥有的海量数据信息,不仅与案件有关,还可能关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部门利益,甚至关涉国家安全,而且各部门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运行程序等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信息共享的过程中,虽然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共享的各类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但是都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也缺乏国家顶层宏观设计。由于法律和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统一筹划的缺位,现有规定在信息共享的范围、工作人员的职责、信息移送应遵循的程序、组织架构、监督和问责机制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详尽规范,单靠局部共享、区域共享以及部分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方式来弥补信息共享的不足,显然不能满足行刑衔接的客观需要。[5]

(三)共享信息的获取渠道不顺畅

一是信息共享平台与各衔接主体的案件系统对接不畅。随着各执法、司法机关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各衔接主体均投入大量资源建设各自的办案系统和信息数据库。但信息共享平台与各衔接主体的办案系统和信息数据库既不兼容,也无法实现无缝衔接,导致需要将办案信息重复录入,也增加了各主体信息数据库内信息共享难度,既增加了工作量,也为平台作用的发挥带来各种阻障。[6]更有甚者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参与到行刑衔接工作中,更谈不上与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二是信息录入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要求。目前各层级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仅规定应将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移送功能设计则表现为过于重视行政处罚向刑事司法的单向移送,忽略了案件的反向移送,对诸如证据、线索、涉案物品检验检测等其他执法、司法信息的录入、流转则涉及较少。[6]由于缺乏对案件信息录入的具体标准的统一规范性要求,也没对行政处罚终结案件的录入作硬性要求,即使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的地区,案件信息录入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也较为普遍,或为规避风险而对案件信息选择性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输入量与实际处罚量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且输入时间延迟、输入信息不对等问题始终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共享平台的工作效能。[7]

(四)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信息共享的实现

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巨额经费投入与支持,需要增加人员编制来负责平台的管理运行,需要对信息共享最新技术的研发,尤其需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的开发运用。而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自然条件、财政状况和技术研发投入的力度都差异极大。尤其西部地区地广人稀、经济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落后、自然条件恶劣,严重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建设所需要的网络信息基础和通讯设施,且财政状况堪忧。鉴于缺少足够的经费、技术、人力资源等的支撑,无论本地区的信息共享还是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显然都无法实现。近年来,我国网络、计算机技术虽然发展迅速,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芯片、软件等关键技术领域还受制于西方,投入也明显不足。据巴西软件行业协会公布的2020 年统计数据显示,从软件及服务市场投资支出排名来看,2020 年美国软件及服务投资支出以6350 亿美元排名榜首,而中国仅仅是以530 亿美元位居美、日、英、德之后排名第五,投资支出不及美国的十分之一。①参见前瞻经济学人:《2022 年全球软件行业市场规模及区域竞争格局分析 全球软件市场规模超1.3 万亿美元》,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220/211213-ccee1216.html,2022 年9 月21 日访问。

三、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为推动信息共享带来的机遇

(一)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

“数字政府是指在现代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支撑下,政府机构日常办公、信息收集与发布、公共管理等事务在数字化、网络化的环境下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形式”[8]。随着信息化浪潮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及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数字政府已逐步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形态。[9]

建设数字政府是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主力引擎。[10]一般认为我国数字政府的建设起步于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数字中国”,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提出了“数字化”概念②祁志伟在其文章《中国数字政府建设历程、实践逻辑与历史经验》对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历程进行阶段划分中认为数字政府建设阶段始于2017 年。。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数据有序共享”。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明确“数字政府”建设要求。2022 年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③参见新华网:《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http://news.youth.cn/sz/202204/t20220419_13626373.htm,2022 年9 月21 日访问。。可以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借助各类先进技术的发展,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踏上快车道,并将极大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升级换代

数字政府建设要求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深化数据高效共享,整合构建结构合理、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随着我国数字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发展,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数字政府的建设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提供了新的理念指引,新的共享方式,新的技术保障。

数字政府时代信息共享的本质是数据的共享,信息共享的前提是信息开放,信息开放即意味着数据的开放。数字政府背景下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本质上是行刑衔接中数据的共享与开放。但是囿于现阶段数字政府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理念不洽,信息共享的技术有待突破,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力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数字政府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推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能力的进一步升级换代。

1.实现了价值导向的转变

“一方面价值取向是推动数字政府治理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价值取向对数字政府治理起着调整、规范、引导作用”[11]。数字政府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数字政府治理的政治价值取向。传统1.0 甚至2.0 时代,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是以检察监督为导向,借助监督推动、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来实现案件的双向移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3.0 时代则可以借助数字政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真正的共享之本质,将信息共享的价值转向于各参与主体间主动推动共享,并从共享中获益。

2.实现了治理理念的转变

在传统管理、惩罚等治理理念指导下,执法司法机关追求闭环式运行理念以实现对违法犯罪者的惩罚。在信息数据化时代,伴随着数字政府的建设以及人们对于信息公开的渴望,执法司法机关向现代化治理理念指导下的对抗式、开放式运行转变。

3.实现了功能的拓展

数字政府助力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在功能上不仅要考虑执法司法部门办案的需求,将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融入信息共享,将闭环运作向开放运行转变。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指导下从信息共享之功能设计上要为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借助信息共享来实现与执法司法的合法“博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信息数据支撑,同时也为社会监督提供支撑。

4.实现了效能的提升

借助数字政府建设可以大幅度提升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效能。传统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低效备受诟病。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实现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现代化,是提升衔接效能的新的发展方向,使得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更加高效、智能、精准。

四、完善数字政府背景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之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①参见中国青年网:《习近平: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https://qnzs.youth.cn/preview/qnzs/tsxq/201712/t20171210_11128349.htm,2022 年9 月21 日访问。”。伴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提速,“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②参见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http://gjzwfw.www.gov.cn/,2022 年9 月26 日访问。已经推出并试运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也在推进中,未来全国统一的基于云端数据共享大平台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将不再遥远,如图3。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完善。

图3 未来信息共享系统

(一)创新理念引领行刑衔接信息共享

随着数字政府的建设,“我国统一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经逐步建成。”[9]政务服务、政民互动与服务型政府构建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点,服务民生,提升行政效率等方面的数据开放和共享走在前列,而开放、统一的全国性刑衔接信息共享和平台建设呈现滞后状态。数字政府建设是一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革命,是我国从上到下主动实施的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举措,数字政府建设的一系列理念已经取得广泛共识,并已经充分认识到打破壁垒的全国一体化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战略价值。为破解全国一体化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中的部门壁垒和人为设置的信息障碍,应以开放、统一理念引领数字政府建设,积极协调行刑衔接各主体的衔接关系,以数据信息共享、开放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将不再遥不可及。

(二)完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法律制度建设

一方面,加快推进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立法工作。无论是数字政府建设还是信息共享的实现都需要法律的保障,“通过立法手段确立全国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共享机制的基本框架、共享的范围、程序、建设标准、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5],从而实现依法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做好信息共享的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制度建设明确了方向,即按照“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③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xxzx.mca.gov.cn/article/zcwj/201805/20180500009257.shtml,2022 年9 月21 日访问。为此应全面梳理、清理现有各层级各领域信息共享的制度规范,从国家层面统一做好信息共享的制度化建设工作,包括信息共享各主体的职责义务、信息共享范围、信息共享的标准,以及监督和问责机制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满足信息共享机制运行的需求。

(三)明确责任,打通共享信息的供给

我国在数字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应明确做好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建设的发展规划,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数据技术将全部行刑衔接主体都纳入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建设的范畴,强制推动各衔接主体之间实现案件线索、信息的有限度、无障碍的互联互通共享。有限度意味着只有对实现行刑衔接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才互联互通共享。为此应明确规范各衔接主体内部信息上传平台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各主体的哪些信息应该上传,哪些信息不需要上传平台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各主体严格遵守共享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防泄密和侵权事件的发生。无障碍则是指借助先进网络数据技术和法律制度的保障,突破信息共享的技术限制和人为瓶颈,充分借助技术化解共享障碍,实现行刑衔接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12]

(四)持续加大投入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数字政府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的投入,信息共享的实现同样需要大量资源的支撑。一是持续推动先进技术的创新性研究。通过将最新信息技术运用到信息共享中,实现信息数据的自动直接获取,推动信息数据的高效流转[6],以此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信息共享的瓶颈问题。为此需要持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通过不断突破技术瓶颈,实现以云端、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先进技术为支撑的数据信息共享技术体系。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对数据进行全要素分析研判后,分类贮存在云端,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不同需求自动推送各衔接主体服务器;整个流程借助元宇宙等技术在各衔接主体的信息中心实现智能展示。二是要保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的人才和资源需求。虽然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共享的自动化、智能化,但是依然需要一定的管理人员保障运行,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开拓新的技术,需要设备方面的不断更新,更需要大量资金的持续投入。

五、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刑罚的边界持续拓展,行刑衔接的内涵不断丰富,行刑衔接的主体范畴也不断扩容,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价值得到充分重视,未来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的深度、广度和效度也将会发生质的飞跃。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开展,将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嵌入数字政府建设中正当其时。在数字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中融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将实现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与数字政府建设一体化推进,一体化建成,一体化运行。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带有两面性,信息共享也不例外,在推动信息共享过程中应注意:一是信息共享的范畴。不是所有的案件信息都要共享,只有对可能引起行刑衔接的信息才需要共享。如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的个人信息不应共享,防止案件信息的泄露或者干扰案件的办理。而且共享信息也需要根据主体参与度的差别分层级共享。二是数据信息的安全问题。科技是把双刃剑,信息数据共享也逃不过双刃剑效应。行刑衔接平台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带来诸如信息泄露等巨大安全隐患。伴随着数据信息潜在的巨大价值被不断发掘提炼,在共享的数据信息背后,或可能泄露重大商业机密,或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共享平台的安全运行问题,严防安全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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