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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价值与实践: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三重论域

2023-02-07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诬告陷害举报人党员干部

奉 卓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四川 成都 610071)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都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这既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亦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但因举报人渔利自保心理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实践中对党员干部不实举报的事件层出叠见,不仅给党员干部个人带来一定影响,更严重破坏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这一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以《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等为代表的系列制度规范,明确要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

从《意见》《工作规则》与部分地方的澄清正名制度内容来看,对党员干部的不实举报包括诬告、错告两种类型。既往实践证明,相比错告,诬告具有更大危害性,其不仅具有主动捏造虚假事实的积极行为,更包含意图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往往会对被不实举报人与当地的政治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党中央持续聚焦诬告行为,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 年)》(以下简称《纲要》)中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充分利用“澄清正名影响力”不断缩减“诬告陷害负效应”,以期能够为被诬告干部的澄清正名工作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鉴于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剖析,从认识论域、价值论域和实践论域三个角度分别对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理论逻辑、实践意义与未来走向展开深入思考。

一、认识论域: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理论逻辑

基于认识论域,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包含多维理论特质,兼顾来自政理、法理和情理的内涵表达。从理论逻辑出发,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是对责任政治理论的拓展转化、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另类表达和对人文关怀理念的摄取阐释。

(一)政理逻辑:对责任政治理论的拓展转化

责任政治是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亦即参与政治生活的每个主体都要负责任地行动,进而构建一个责任网络①李璎珞.中国共产党建设的责任政治逻辑[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2).,是现代政治明的核心规范。从发生学维度看,责任政治滥觞于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属于舶来品②邹庆国.从不作为政治到责任政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一个分析维度[J].江汉论坛,2017(02).。基于政党属性的区分,不同属性政党存在“主义”的分野、意识形态的殊异与政治目标的迥别,进而对责任政治的理论认识与实践导向亦大相径庭,由此衍生出不同的责任向度,亦即政治主体如何认识责任直接影响到后续责任的履行效果。一般来说,现代政治文明下的责任政治与民主政治相勾连,其内含的责任导向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成立伊始就自觉担负起挽救国家民族于水火的重要责任,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赋予不同时代内涵的使命任务。无论不同时代的具体责任担当如何转变,始终都紧紧围绕“人民”这一党的核心政治话语来展开,深刻表征我党独有的责任政治价值理念。

从责任政治的逻辑缘起角度看,责任这一概念本身就具有涉他性,责任的获取往往是基于“彼—此”这一关系共同体中的身份取得③薛佳.伦理、契约与身份:西方责任政治分析的三重视角[J].云南社会科学,2021(03).。在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理念的镜像映射下,以党的角色站位为界分,我党具有对内与对外两重关系共同体,即“党—党员”与“党—人民”。正因如此,我党应具有对内与对外的双重政治责任,既要求政党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严格遵循权力运行规范,进而实现对人民负责,更应基于内部身份取得对忠于职守的党员干部负责④陈朋.容错机制何以发挥激励效能?——基于多政策文本及其实践应用的实证分析[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02).。但在过去,党更为关注由“党—人民”这一对外关系共同体而产生的外部政治责任,而鲜少留心基于“党—党员”这一对内关系共同体而推衍出的内部政治责任。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则超越了以往党员对党组织“自下而上”的单向度服从责任,通过组织积极作为,对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澄清正名,力争实现对党员干部个人声誉等予以保护。《意见》明确指出要压紧压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的澄清正名工作责任,把澄清工作作为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性地构建党组织与党员干部的双向责任对话机制,深刻凸显党组织为担当者担当的责任性特征,无疑是对责任政治理论在制度实践中的拓展转化。

(二)法理逻辑: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另类表达

消除影响请求权作为一种具象化的请求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制度中均有所体现①温世扬,刘昶.消除影响请求权的体系整合与制度构造[J].财经法学,2023(04).,其权利行使的制度功能在于消除他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其受侵害的权利恢复原貌,在实践中往往与恢复名誉一同出现。《民法典》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并列于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制度安排,也对此予以了有效印证。随着党内法规体系被正式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维,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二者之间的交映与联动也愈发明显,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消除影响请求权在澄清正名制度中的深刻体现就是有力证明。一方面,从以《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湖北工作办法》)为代表的各地方有关澄清正名制度中不予澄清适用情形的规定看,在未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即使是举报失实,一般也不予澄清,这就说明澄清正名制度的功能定位本身就聚焦在消除对被举报人的不良影响,与消除影响请求权的权利行使目标相契合。另一方面,从以《湖北工作办法》第八条为代表的各地方有关澄清正名制度中对澄清正名启动方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除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外,被举报人可以自行提出澄清正名申请,即通过被举报人行使申请权利,以启动澄清正名程序,进而消除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与消除影响请求权的申请性权利性质相类似。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消除影响请求权以原始权利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为权利义务主体,被侵害人消除影响请求权的行使应是直接针对权利侵害人所主张,遵循“被侵害人—请求权主张—权利侵害人”的权利行使关系范式。而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中被举报人消除影响请求权的行使与其略有区别,并未按照一般意义上的消除影响请求权行使逻辑,被举报人消除影响请求权的主张是向纪检监察机关这一并非侵犯其名誉权的第三方主体提出,突破了仅仅围绕被侵害人与权利侵害人的二维原始权利义务主体所展开的结构范式,形成“被侵害人(被举报人)—请求权主张—第三方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行使逻辑。从这个角度看,澄清正名制度也并非是消除影响请求权的纯粹移植,而应是其另类表达。

(三)情理逻辑:对人文关怀理念的摄取阐释

人文关怀理念既包含我国自古以来“人本主义”思想的本土积淀,又蕴含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外来经验,深深体现出对人的主体价值的充分肯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②周楚卿.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2023-01-09)[2023-09-04].新华网,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3-01/09/c_1129268488.htm.。充分用好严管与厚爱的“辩证法”,对党员干部不仅要予以高标准的严格管理,更应给予深层次的关心厚爱。这就意味着必须将人文关怀理念引进党内,通过更多的“党内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党员与党员干部的关爱,持续增强广大党员与党员干部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进而确保党的团结统一。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制度的指导性与约束性作用,强化“党内人文关怀”离不开制度的有效支撑,必须以制度创新推动党内人文关怀制度化,实现人文关怀与制度发展的有机统一。例如,2019 年2 月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帮扶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条就直接阐明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必须要坚持精神激励、人文关怀与物质帮扶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党内人文关怀”予以制度确认。同时,《帮扶办法》还在第八条对党组织应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澄清正名予以示明,将澄清正名纳入对党员政治思想和工作关怀的重要一环。随后,《意见》强调在澄清正名之后要持续做实“后半篇文章”,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暖心”回访,加强对澄清对象的心理疏导和谈心谈话,解开澄清对象内心的“疙瘩”与“郁结”,以期能够尽快帮助澄清对象卸下思想包袱,饱含着党组织高度厚爱干部的价值情怀,深深体现出对人文关怀理念的摄取阐释。

二、价值论域: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实践意义

基于价值论域,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整合了个人、组织和制度三个层面的价值表达,对有效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积极推进新时代党的形象建设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等大有裨益。

(一)个体层面:有效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的重要保障

政党往往通过系列政策理念助推自己政治目标的实现,而政策理念的落实往往需要依靠政党组织内的成员来实现。结合中国共产党的治理实践来看,党员干部这一重要群体是助推党的政策理念得以深入贯彻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实现党和国家伟大事业的中坚力量。走进改革攻坚的深水区,面对更为复杂的矛盾与艰难的处境,许多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难免会触碰到一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奶酪”,招致某些人基于挟私报复等心理进行的诬告陷害,如不加以澄清正名,必将严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作为的热情。现如今,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查清诬告陷害后,一手重点依托诬告陷害惩处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一手积极运用澄清正名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澄清正名,既可对诬告陷害者予以坚决回应,又可对被举报人进行积极保护,帮助其消除负面影响,真正破除“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后顾之忧,有效助推党和国家伟大事业向前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是帮助干部轻装上阵、不断提升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持续激发干事创业热情的重要保障。

(二)组织层面:积极推进新时代党的形象建设的现实诉求

作为政党的一种重要软实力,政党形象是一个党全部理论与实践的整体展示①刘冲.中国共产党政党形象建构的历史经验[J].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2(0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深刻认识到党的形象的极端重要性,把党的形象建设作为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提出来,明确新时代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形象建设②吴阳松,谭敏.习近平关于新时代党的形象建设重要论述释析[J].思想教育研究,2022(11).。从政治学研究视角看,政党形象的概念涵指与党内成员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密切相关,指政党成员及公众以政党属性、组织规范、政党领袖及其成员、政党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等客观表现为基础,形成的综合且相对稳定的主观评价③王可园,齐卫平.政党形象建设及其影响力[J].重庆社会科学,2014(02).。党的形象虽是一个整体,但整体亦由部分组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就是党的形象代言人与“党的形象大使”,新时代推进党的形象建设势必离不开党员干部的形象建设。对党组织来说,党员干部的形象建设关系着党的形象建设,我们既不能“遮丑蔽短”,隐瞒党员干部存在的真实问题,也不能“放任不管”,让污蔑党员干部的谣言遍生。澄清正名制度,以公开的方式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正名,可有效防止对党员干部的诬告陷害进一步发展为对党的形象进行诋毁攻击,既能实现对被诬告陷害干部形象的维护,亦可对党的光辉形象予以有效捍卫。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通过对党员干部这一重要群体的形象保护,进而实现对党的形象的有效维护,无疑是积极推进新时代党的形象建设的现实诉求。

(三)制度层面: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要求

中国共产党从事的是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既没有纵向的现成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横向的现成模板可以复制,任何一项使命与任务的完成都需要经历艰难曲折的探索道路,难免会出现失误甚至是错误①韩强.论中国共产党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的构建[J].理论探讨,2023(02).。与此同时,党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在危难困苦中绝处逢生,在万丈波涛中激流勇进,历经百余年仍基业长青、风华正茂,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自我革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一新的时代命题②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001).,并给出了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五个维度的推进路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去推动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深刻体现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独特价值。而坚持真理与修正错误又是辩证统一的,只有敢于坚持真理,方能不断修正错误,反之,也只有通过不断修正错误方能实现坚持真理③王雪凌.从认识论角度看坚持自我革命的内涵、价值和方法[J].党政研究,2022(01).。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通过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原则,不断修正诬告陷害与错误举报,有力实现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这正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的实践彰显。简言之,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深刻彰显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内涵,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根本目的高度适配,内在形成“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澄清正名制度”的逻辑链条,无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要求。

三、实践论域: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未来走向

基于实践论域,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应坚持确保澄清正名制度统一规范、完善澄清正名制度具体规范和提升澄清正名制度执行实效的未来走向。

(一)建章立制:确保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统一规范

从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规范脉络来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对党员干部诬告陷害的严重危害性,先后在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为代表的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条文中对澄清正名工作予以确认,要求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同时还于2020 年印发《意见》,从明确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具体方式、适用情形等维度对澄清正名工作作出专门性制度规范,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惩治诬告陷害、积极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提供重要制度遵循。随后,部分省市基于中央层面的澄清正名制度出台相应的地方工作规范。以《意见》为代表的中央层面的制度规范大多为原则性规定,而各地的澄清正名制度内容则更多是没有统一的细化标准,导致地方澄清正名制度内容“五花八门”。例如,《湖北工作办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书面、当面、会议、通报和媒体澄清五种澄清方式,且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却只规定了书面、会议和媒体澄清三种方式,相比而言,少了当面澄清和通报澄清两种方式,且条文中未明示是否可以合并使用。两地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这就意味着两地在具体澄清方式实践中的做法不可能一致。因此,建议继续以《意见》为制度蓝本,在深刻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使澄清正名的制度走向与实践工作紧密贴合,制定出台更为细化的有关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的专门党内法规①陈磊.澄清正名为受诬告领导干部撑腰[N].法治日报,2023-06-21(004).,统一澄清正名工作的程序等各项标准,不断提升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为实践工作开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内容调适: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具体规范

目前,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对澄清正名工作作出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为澄清正名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但从制度内容角度看,仍存在部分缺漏与不足。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澄清正名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切实发挥出制度功能。

1.构建澄清正名复审复核制度。复审系有关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因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再次审查的救济途径。复核则是被处理人不服复审决定而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再次核查的救济途径,是上级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作为权利的救济途径,复审与复核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工作错误的发生,对于建构多样化的救济途径有所助益,是现代法治国家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从国家法律角度审度,复审与复核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规范中已经十分常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就规定了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不服的复审与复核申请权②吴玉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2019 年8 月22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03).。基于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联动,党内法规也引入了与复审、复核制度相类似的权利救济制度。例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对人事岗位调整不服的干部申请复核与申诉权。但考察现行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可见,复审与复核制度并不在其中。如有权机关在依被举报人申请对澄清正名申请进行评估之后作出不予澄清的决定,而现有制度并未规定被举报人针对不予澄清这一处理意见不服的后续权利救济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对被举报人权利救济途径的另类限制。因此,建议进一步构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复审与复核制度,明确赋予被举报人对不予澄清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具体而言,可参照《政务处分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对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中的复审与复核制度展开构建。一方面,赋予被举报人申请复审的权利,在现有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中进一步规定,若被举报人对申请澄清正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被举报人可在收到不予澄清决定后30 日内向作出不予澄清的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另一方面,赋予被举报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在逾期15 日之后仍未作出复审结果或者对复审结果不服的,被举报人可在30 日内向负责作出复审结果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唯有如此,才能不断健全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从提出到救济的处置全链条,拓宽被举报人的救济途径,持续提升澄清正名制度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2.构筑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作为深深扎根于中国法治实践的一项特殊制度,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是法治与实践深度结合的重要产物。对于澄清正名工作而言,构筑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典型案例的定期发布,不仅可对部分怀有诬告陷害之心的人形成警示震慑作用,从源头上防止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也可让广大党员干部看到党组织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的决心,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还有助于将纪检监察机关的澄清正名工作公开化,进而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的监督,助力澄清正名工作规范运行。但从现有的中央与地方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规范内容来看,都鲜少提及典型案例定期发布的相关内容,即使有部分省、市已开展了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发布的实践工作,但其发布具有较强的随机性,仍未形成一套与具体的发布程序相关切的制度规范,不利于案例公布制度重要作用的长效化发挥。因此,建议在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中进一步建立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定期发布的制度规定,指明由各省或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地区澄清正名案例的定期发布工作,明确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发布的时间要求,并进一步要求在澄清正名典型案例中载明对诬告陷害者的处理情况。

(三)强化执行:提升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实效

制度的执行是实现从“文本之规”到“实践之规”飞跃的“桥梁”。在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未来走向中,应更加聚焦执行规范与执行落实双向发力,不断提升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实效。

1.紧盯执行规范,创新融入执纪执法指导案例。不同于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案例定期公布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标准化”参考,是规范制度执行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为制度执行主体精准把握执行标准提供一定的参照之规,更可通过其与生俱来的示范作用形成规则张力,使执行行为限定于法定程序和法治边界之中,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制度执行的失范情形①汪海燕,刘玲胜军.职务犯罪监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1).。从实践运行角度看,案例指导制度不仅在司法领域适用,在党的纪律执行方面亦占有一席之地。截至目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先后发布了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提供了一定之规。考虑到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已然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之各地澄清正名案例数量越来越多的实践现状,其“身影”理应出现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之中,但从已经发布的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来看,基本不涉及与澄清正名相关联的指导案例,无法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执行提供规范指导。因此,有必要在后续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类型中适当增加与澄清正名工作相关的指导案例,弥补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指导性案例的空白,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执行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提供参照指引。

2.着眼执行落实,强化澄清正名制度执行监督。制度执行监督的强化既是推动制度执行取得更高成效的关键因素,又是打通从“制度制定”到“制度执行”之间“现实梗阻”的重要途径②祝捷,陈文菊.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的理论探索与制度构造[J].社会科学,2022(05).。因此,强化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就必须狠抓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监督,以严密的执行监督机制有效确保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应更加秉承“钉钉子”的精神,持之以恒地着眼执行落实,多措并举强化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的考评机制,形成执行“推动力”。不仅要将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中,同时还要将其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进行融贯,明确给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考评结果,以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考评倒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认真履行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的问责工作,形成执行“震慑力”。以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考评结果为基础,形成“考评—问责”的制度执行监督链条,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不断将“软任务”变为“硬约束”,从而有效改进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执行状况,确保真正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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