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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齐非齐”:论中国科举考试变革中的“至公”与“选人”得失

2023-02-06金滢坤

甘肃社会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科举考试进士科举

金滢坤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与历史文化研究院,北京 100875)

提要: 从隋朝初创科举至清末废科举的1300多年社会变迁的视角,宏观考察历代考试至公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分科取士与人才选拔的变革与教训、统一考试与社会公平兼顾的变革与启示。科举制度的创置改变了察举制“以德取人”的旧制,变为“以文取人”,打破了魏晋以来的门第限制,但仍存在考试与荐举相结合的局限。宋代为了追求考试至公,将明经诸科并入“进士”一科,一改隋唐科举科目设置多样性、开放性的初衷,开启了中国科举考试科目单一化趋势。元明清更是进士一科独大,造成了选人标准单一的局面。唐代科举考“十二经”“三史”及杂文等丰富内容,但随着宋代王安石颁布《三经新义》和程朱理学的兴起,在元明清时朱熹集注“四书”成了科举考试的最主要内容,明代进而将考试文体也统一为“八股文”,使科举考试在内容、思想等方面呈现更为简化、单一的趋势。宋以后科举考试改革呈现一味追求考试公平、“取人至公”的趋势,反而造成了明清科举考试科目单一化、内容简化、文体僵化,与选人“经世致用”的观念背道而驰,难以选拔济世之才,正应了“惟齐非齐”的古训。

科举制度是中国最伟大的制度创新,有“中国第五大发明”之美誉,自隋朝创建后,在中国实行了1300多年,对中国政治、文化和教育等领域都有革命性的影响,对后世的教育影响尤为深远。隋文帝建立大一统的中央政权后,便实行了“偃武修文”政策,废除重军功、轻文教的察举制,创立科举制,选拔大量职业化文官阶层来治理国家,从而解决了士族累世公卿、武断乡曲的严重社会问题,为唐代盛世出现打下坚实基础,也奠定了后世王朝选官的基本格局。隋文帝的政策在中国选举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也确立了“取士与养士”相结合即考试与教育相结合的传统。囿于笔墨限制,本文仅对历代科举制在考试至公的制度建设、考试公平与人才选拔、统一考试与区域公平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扼要概述,并从中学习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为今后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思路与启示。

一、考试至公的制度建设与改革

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抡才大典”,唐宋以来,历代在考试至公的制度建设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弥补其缺陷,在考试公平方面几乎做到了极致。

(一)分级考试制度的建立

隋唐科举制度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逐渐形成了地方和中央两级考试制度,将地方荐举变为资格考试,即所谓的取解、乡贡考试,使中央尚书省的公平考试成为选人的关键。考试的标准则从难以考评的“以德取人”转向可以考试的“以文取士”[1]。邓嗣禹认为分级考试是科举产生的重要标志[2],唐代府州乡贡考试与中央尚书省省试制度的确立,对科举考试的公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唐代初步形成府州乡贡考试、中央尚书省省试的两级考试制度,宋代又在此基础上创立殿试制度,元代将唐宋礼部省试改为会试,明清两代又在会试之下设立童生试。

宋代设置殿试的形式,与宋代鉴唐之弊收揽威权的政局有很大关系。宋太祖在收兵权之后,把科举取士的大权也收归皇帝亲自掌握,开宝六年(973)的省试复试,宋太祖虽有选任试官,但仍亲自在讲武殿主考。从此宋代在府州试、省试基础上增设殿试,后世视此为宋代殿试之始。及第进士遂成为天子门生,“取舍之柄,当由人主”[3],即《宋会要辑稿·选举六·贡举杂录》记载的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4]5296,使及第举人成为“天子门生”,从而加强了赵宋王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无形中也对礼部省试增加了一级监督,有效地防止了知贡举官与及第举人结党营私,进一步提升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殿试名义上是皇帝亲自主持的最高级考试,实际上多由皇帝最信任的、品级较高的翰林院硕学官员任考官,一般不黜落,只重新定进士名次。

“会试”之名在唐代就已出现,但与科举考试无关,宋代“会试”已有诸路会总考试之义,与后世“会试”含义不同。金朝地方府试和中央省试都可称为“会试”,“会试”逐渐发展成为府试之上一级考试,会试第一名称为“会元”。元代的科举制度基本沿袭宋制,行省一级的地方考试仍称为乡试,将京师的礼部省试称为会试。

明清尤重科举,正如《清史稿》卷108《选举志三》所记“不容倖获”[5],以致科举考试的层级制度走到了极致。明清时期由于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人数大增,各省参加乡试者少则数千人,多则上万人,导致乡试评阅不堪重负。为了保证乡试考试公平、公正,切实选拔贤才,又在乡试之下,设县试、府试、岁试、科试(院试),合称“童生试”,逐级筛选生员,以确保考官充分评阅,选拔优秀生员参加乡试。

县试为士人在户籍所在本县参加童试中的首次考试,由知县主考,以获取府试资格。府试由知府主持,及格者称为“童生”。府试之后,还要参加岁试、科试,也就是院试,由各省的提学官主考,清代改为各省学政主持,故又称“道试”。院试合格者解送参加本省的乡试。童生试也实行了严格的层级淘汰制,逐级淘汰,以减缓乡试压力。

明清科举在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的格局中,实际上包含了县试、府试、岁试、科试(院试)、乡试、乡试复试、会试复试、殿试、朝考、散馆考试十次正规的考试。至此,科举分级考试到清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地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明清科举制度虽然为国家选拔了不少优秀人才,但绝大多数士人都在登科道路上耗费了人生的宝贵时间,大量士人为了追求科举功名,皓首穷经,幸运者尚能落个秀才、举人的名号,更多的人则是一事无成。从国家层面来讲,反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心只求功名,专心与举业有关的“无用”之学,造成了近代士人不关心农业、工商、科技、医疗等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实用之学,掣肘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考试程式的公平演进

隋唐科举制度处于初创阶段,还保留了察举制度的一些旧制,在进士、明经等常科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考官员外郎、礼部侍郎等知贡举主司往往还兼采进士、明经等科举人在科场的时誉,以决定取舍。因此,唐代科场“行卷”风气很盛,举人为了提高声誉,把平日习作装裱成卷,持卷奔竞于权贵和文坛领袖、名公之家,以求得延誉、激扬名声,借此获得贡举主司的赏识。唐代为了限制“行卷”之风过盛,天宝元年(742),礼部侍郎权知贡举韦陟要求进士向礼部贡院交纳旧文即“省卷”[6]290-291。然而,省卷制度并未抑制举子的行卷、请托等行为,据《韩昌黎文集校注》卷3《答崔立之书》载:中唐以后,知贡举者“好恶出于其心”[7]。

中唐科举考试还存在所谓“通榜”和公荐的问题。知贡举主司可接受有名望者的“公荐”,与之“通榜”,采纳所谓的“时誉”来决定人选。最著名的就是贞元八年(792),兵部侍郎陆贽权知贡举,补阙梁肃荐举韩愈、李观、崔群、李绛等八人,这些人后来皆成名人,此榜被后人称为“龙虎榜”[8]82。因此,知贡举主司为了附和时议或搪塞责任,往往采用“时誉”,提前确定人选,致使进士中“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挠主司,每岁策名,无不先定”[9]2174,据《玉泉子》记载,以致权贵“子弟,以文求名者,大半假手”[10]。由此,在中晚唐引发了长庆元年(821)等多次“科场案”[11]。

直到北宋时,宋太祖下诏“禁公荐”,违者将获重罪。宋仁宗在庆历元年(1041)又“罢公卷”,这才为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5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提供了条件[12]。同时,宋代建立了完备的封弥(糊名)、誊录制度,为科举考试匿名评阅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进一步保障科举考试的公平。宋代科举糊名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试,礼部省试大概从景德四年(1007)开始实行封弥制度,后来又推行到乡试,有效防止了依据答卷人姓名徇私舞弊的行为。宋人还发明了誊卷制度,防止通过识别字迹来确定答卷人姓名。宋代誊录制度从景德二年(1005)殿试开始;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4大中祥符八年(1011)载,礼部贡院“始置眷录院,令封弥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诸司供帐,内侍二人监焉。命京官校对,用两京奉使印”[13]。誊卷制后来也实用于诸州府军监解试中。宋代封弥、誊录制度的实行,起到了“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的作用[14]904,并为元明清科举考试所沿用。

(三)考试机构、考官制度的变革与公平取士

唐代知贡举经过从专职到使职化演变,以增加请托的难度,从制度层面改革,以提高防止舞弊的能力。由《封氏闻见记校注》卷3《贡举》可知,唐前期考功员外郎品秩仅为从六品上,职卑不足以临人,难以抵抗权贵请托的压力,甚至进士朋甲“互结朋党”,也“以此荧惑主司视听”[15],严重干扰了考功员外郎公平典举。于是引发了著名的开元二十四年(736)“二李之争”,考功员外郎李昂遭到落第举子李权的恶意诽谤。玄宗以吏部员外郎“位轻务重,名实不伦”为由[9]2099,将典举重任改为礼部侍郎专知,主考官遂由从六品上升为正四品上。礼部侍郎专知贡举,从制度层面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平性。考官品阶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考官抗拒请托的能力。

唐代为了防止礼部侍郎典贡举、专知贡举时舞弊,逐步将知贡举一职使职化,使知贡举出现不确定性,有效防止了权要干扰知贡举。据《登科记考》卷11至26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后,担任过唐五代知贡举的职官共有27种,多临时选派正三品至正四品下之间的“清望官”,“权知贡举”[16],即便是礼部侍郎知贡举,也要带“权知贡举”的职衔,使知贡举一职使职化,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请托。这一传统在后世省试(会试)、殿试中都得到遵循。

唐代在科举考试公平方面的最大创举,就是实行了锁院制度。唐初科举考试在吏部考棚举行,据《通典》卷15《选举典三》载:天宝十一载(752),礼部贡院为了防范举子作弊,规定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17]。此举开启了贡院锁院的前奏。唐代贡院受吏部铨选锁院制度的影响,为了防止知贡举主司与亲朋好友“通榜”,或者受人请托,大概在贞元中实行了锁院,禁止知贡举主司在知贡举期间,出入贡院,与外界交通。礼部贡院锁院制度的确立,在防范举人舞弊、监督考场纪律、保证科举制度公平进行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是科举史上的一大进步。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2)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人受命知贡举后,立即入贡院锁宿,以防请托,“后遂为常制”[18],进而建立一套完整的锁院制度,为后代所沿用。

唐代省试还实行了复核与监督机制。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玄宗明令知贡举主司将拟定的预备放榜举人的答卷,交由中书门下省复核,经复核无误,方由礼部贡院放榜。从此创建了科举考试的复核制度,即所谓的“详复”,对应试举人的帖经、杂文、对策等答卷及口义记录进行复核,从而建立了对礼部知贡举主司进行监督的制度。五代中书门下复核制度日趋严格,屡次因中书门下复核发现失职,从而引发省试覆试,为宋代科举考试皇帝亲自殿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唐代在科举考试的监察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很大成就,包括惩治知贡举者的违纪行为、废除一些科举弊制等。中晚唐五代科举考试在惩治弊制方面最重要的三项措施是废夹带、废呈榜和禁止请托与行卷,虽然这些举措没能彻底解决科举中的弊端,但对后世影响深远。唐代科举考试实行锁院制度后[19],由御史台专门负责执行锁院任务,监察考官、举子的违纪行为,查办相关科场案件和纠纷。五代后唐御史台不但对科举考试进行监督,而且开始受理落第举子诉讼礼部贡院的案件。

宋代殿试制度创建。中晚唐五代科举考试中出现的翰林院频繁复试、中书舍人的复核制度以及御史台的监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礼部贡院的权威性,分割了礼部贡举的权限,以致举子轻视礼部知贡举,频繁诉讼贡院,从而促生了在礼部贡院之上新的一级考试“殿试”的诞生。殿试同时具备复试和复核功能,并以皇帝亲临考场来崇重科举考试的规格,以便震慑考官和举子的舞弊行为,反映了科举考试地位和规格日渐崇重的趋势。虽然殿试制度的完成在宋代,但其各项功能的出现是在中晚唐五代。

宋代省试又形成了三级制度。宋代贡举省试已经设有知贡举、同知贡举、参详官、点检试卷官等考试官,负责省试的命题、试卷考校、去取高下、奏名等事务,省试试卷实行点检官、参详官、知举官三级评定制度。宋仁宗又设覆考官,至此,省试三级考校制度趋于完备,考校制度旨在“参稽互考,必求其当”[3]5359,避免“以一人之见为去取,一场所作定得失”[3]5368,无形中对知贡举评卷起到了复核、监察作用,有效提高了阅卷评判的公正性、科学性,在中国考试阅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明清又在殿试、会试、乡试等层级考试中都设有专门的复试官,复核与监察的功能更是达到了极致。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从多样渐趋统一

隋朝把地方选举权收归中央后,科举考试确立了“以文取士”考试标准,取代了察举制“以德取人”的原则。由于唐代科举考试包括了常举、制举和科目选三大类,科目总数近300种,不同科目考试内容和形式都存在很大差异。随着科举地位的提升,其考试内容的范围不断扩大,考试方式不断增加,难度不断提高,呈现多样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大体常举主要试帖经、杂文、大义和策,制举以试策为主,科目选多为试判,因具体科目的不同,考试内容各异。就常举而言,唐初秀才、明经、进士三科“止试策”,秀才科考方略策,明经科考经义策,进士科考时务策。很快,科场上出现了很多诸如魏徵《时务策》等各类应试策文集,以至于省试典举者很难评判举人的真实水平,于是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在永隆二年(681),奏请明经科加试大义、进士科加试杂文,以提升考试难度,选拔人才。杂文包括了诗、赋、赞、铭、箴、颂、表、奏等各种文体。神龙元年(705),进士考试才形成了先试帖经、再试诗赋、最后试策的逐场定去留的考试制度。开元以后,以诗赋考试取代了试杂文,才形成了进士科考试定制。唐代明经科考试按照举人修习经书的不同,分为修习二经、三经、五经和九经者,分别从“九经”中选择相应的经数①,还须兼习《孝经》《论语》《尔雅》三经,大体包括了“十二经”。此外,唐代道举考《道德经》《列子》《庄子》《文子》四经,再加上明书、明法、明算三科所考的内容,可见唐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十分广泛,充分体现了唐代不拘一格选拔天下英才的观念。

宋代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科举改革,将进士科与明经诸科合并为进士一科之后,考试内容也限定在“五经”②之内,并以王安石的《三经新义》作为考试“必读书”的官方版本。此举的初衷虽然想从制度上提升习经术者的地位,“消弭”科目之间的仕宦差别,但客观上却缩减了考试内容的范围。南宋以后,随着理学的影响不断扩大,朱熹集注的“四书”逐渐也影响到了经义进士考试。

元朝仁宗在皇庆二年(1313)宣布实行科举考试制度,选拔“经明行修之士”,即只设经义进士科,所考试经义、策问等皆从《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即“四书”中设问,用朱熹的章句集注对答。据《元史》卷81《选举志一》载,省试要求答卷“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考评“五经”经义也以程朱集注为主要标准;答策则须“不矜浮藻,惟务直述”[20]。这样,科举考试内容从唐代考儒家“十二经”、道家“四子”和“三史”及时文等众多经典,缩减到“四书”“五经”范围内,还把诗赋等文学基本上排除在科举考试内容之外,几百年的经术文学之争以经术的胜利告一段落。此后明清两代科举沿用元代旧制,也以朱熹所注儒家经典为主要考试内容。

随着元代科举考试只考经义进士,实现了科目的单一化、考试范围的限定和版本的统一,意味着解决了长久以来的经术与文学之争。于是,如何实现科举考试“至公”就成了世人关注的焦点。明代在科举考试公平建设方面的最大举措就是创立八股文考试制度,进一步限定了考试的范围、文体,也导致了考试内容、命题的僵化。当明清八股文年复一年从“四书”中命题时,“五经”也逐渐沦为配角,主考官为避免试题重复,以防举子押题,有时不得不出一些偏题、怪题,而举子为标新立异以吸引考官之注意,就不断从生僻字句中竞炫新奇、展示才艺,以致科举考试越来越偏离最初选拔贤能的初衷,走上了追求无用之学的道路。正如龚自珍所言:“今世科场之文,万喙相因……‘四书’文禄士,五百年矣,士禄于‘四书’文,数万辈矣,既穷既极。”[21]这样造成了大量的士人将宝贵精力花费在“四书”“五经”上,以此干禄,不仅没有促进学术和政事的进步,反而掣肘了近代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发展。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分科取士”从唐代科目众多、内容多样,逐渐到宋代以后形成进士科一科独大的局面;考试内容从考“十二经”“四子”“三史”等众多经典、史籍,到“四书”“五经”;考试文体从考赋、诗、论、策、箴、铭、奏、赞、谟等多种文体,到近乎专攻八股文,兼及策、律诗等。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原因就是追求考试绝对公平,造成了科举考试的内容单一化和文体的僵化,最终为其走向覆灭埋下了祸根。

二、分科取士与人才选拔的变革与教训

中国科举考试经历了唐代众设科目,“分科举人”,不拘一格,以选拔天下各类英才,但不同科目及第者的仕宦逐渐产生了巨大差异;宋代为了“消弭”科目之间的差距,追求科目之间的平衡,将诸科合并为进士一科,此后科目趋单一。以下就科举考试科目设置、公平考试与人才选拔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讨论。

(一)众设科目与人才选拔的多样性

隋朝科举科目只有秀才、进士和明经三科,自唐太宗“拨乱反正,特盛科名,志在牢笼英彦”之后[8]24,开启了众设科目的模式。唐代科举大致分为文举、武举两大类,文举又分为常举、制举和吏部科目选三类,科目总数几近300种,充分体现了科目的多样性特点。唐代仅常举科目,就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明书六个正科,后来又增设童子、道举、三礼、五经、九经、学究等十多个明经类杂科目。唐代皇帝还临时下诏,举行制举考试,“皆标其目,而搜扬之”[9]2094,名目繁多。如《群书考索后集》卷34《士门·唐取士之科》所记“莫不兼取”[22],以待“非常之才”[18]357,旨在网罗天下英才。唐代制举科目可分为德行、文学和才能三类,有贤良方正科等250多个科目,其中有120个科目明确记载有人及第[6]442-459,充分反映了唐代制举科目的多样性、多元性。唐代吏部科目选最主要科目为博学宏词科、书判拔萃科、平判入等科,另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诸科,主要为科举及第者、已获得选官资格的人,以及中低层官中有才华的士人提供了释褐、迁转的机会。唐代在“文举”之外,还为习武之人设置了武举,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唐代在科举初创阶段,科目设置具有多样化、多元性特色,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既有进士等常举科目,又有贤良方正等选拔“非常之才”的制举科目,也有书判拔萃科等吏部科目选解决士人的“选滞”问题。唐代科举众设科目,成功地选拔了天下英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治者“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目的[8]2。以至于开元以后,如《毗陵集》卷11《唐故朝散大夫中书舍人秘书少监顿邱李公墓志》所记载,“搢绅闻达之路,唯文章先”[23],出现了“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的局面[18]358。

(二)考试公平与科目单一化的得失

由于考试科目不同,各科考试内容存在差异,便出现了考试方式的差异,又导致不同科目之间考试难易程度的差异,造成了科目之间的考试不公。宋代在完善科举考试程式公平建设的同时,开始对科目之间的差异进行“公平”改革,通过科目合并的方式简化科目,以平衡科目之间的难易差距,实现制度上的“公平”。

隋唐科举初创之时,常科科目最初仅设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个正科,但随着社会变迁,唐代科目设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多有增减。如秀才科因科目等级最高,取人甚少,遂导致无人敢应考的情况,在高宗永徽元年(650)正式废科,但唐代又增设了五经、九经、三礼等十来个明经类科目。明经科的地位最初高于进士科,但在开元以后,随着诗赋的兴盛,进士科反而取代了明经科的地位。中晚唐进士出身反而成为士人入仕的“第一出身”,乃至卿相的最佳出身,直接导致了科场重“诗赋”、轻“经术”的风气,以至有了“三十老明经,四十少进士”的说法[8]4。

这一转变虽然有利于选拔擅长文学的新兴士族子弟,但有碍于谙熟经术即政事的士族子弟之选拔。宋初延续晚唐五代风气,“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至明经之科,不过为学究之类”[14]939,以致出现“焚香取进士,瞋目待明经”的局面[3]5381。为了改变“讲学久废,士不知经”的状况[13]2422,胡宿上《论增经术取士额状》,奏请通过省试名额进行平衡。为了平衡诸色科目出身在仕进中出现的严重分化,改变整个社会崇重进士而轻明经的现实,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贡举,罢明经等诸科,并入进士科,按照进士科的考试内容,分为经义进士和诗赋进士,录取名额各半,旨在提高以经术及第者的地位。此次改革明确了国家将取士与养士相结合的意图,以为国家选拔济世之才。这一变化不但是为了平衡进士、明经等各科之间的入仕差距,而且为考试公平取人,在程式上、操作中简化了很多冗杂的考务工作。但这种通过简化科目所带来的“公平”,是以牺牲选拔“非常之才”为代价的,考试科目的单一化必然造成人才选拔的单一化,直接导致明算、书学、医学等技术类科目衰亡,严重影响了宋以后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元代恢复科举考试,只设进士一科,明清科举考试也是以进士科为主。清末科举改革虽然试图恢复唐代的算学科,增设经济特科等科目,可惜为时已晚,最终未能挽救科举考试被废除的命运。

(三)科目单一化与人才匮乏的矛盾

隋唐科举制度科目的多样性和多元性,为隋唐两代不拘一格选拔了大量各类人才,最大限度地笼络了士大夫阶层的人心。为破除魏晋以来的贵族官僚政治,建立新的文官官僚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隋唐帝国的繁盛奠定了基础。即便是唐代以诗赋取人的进士科,反而遗漏了李白、杜甫等诗仙、诗圣级别的大才子,故唐代始终未实现“野无遗才”的理想境界,更谈不上尽得天下之才。

宋代以后,科举科目渐趋进士一科,造成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以文取士”,人才单一化,缺乏处理政事的能力。如《玉海》卷115《选举·唐制举·制举科目图》记载,即便是唐代制举考试设立达250多种科目,以最大限度地选拔各类多样化人才,但“继为有声宰相,古今相望,磊落如骑星辰”[24]。究其原因,“文学政事,本自异科”,很难“求备一人”[9]2028。政事就是经术的实践,指中国传统的经学儒术,代表明经等诸科取人;文学就是文章辞赋,指以进士科取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就出现了经术与文学之争,王安石改革贡举,就是针对宋初以诗赋取进士,以帖经、墨义取诸科,难以培养和选拔“通经致用”之才的弊病,才罢诗赋和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进士。若从国家治理和人才选拔来看,苏轼上《议学校贡举状》,认为“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25]。正如清代乾隆三年(1738),舒赫德上疏请废进士科八股文考试的理由,就是“时文徒空言,不适于用”“苟可以取科第”“实不足以得人”[5]3150。当然,固守八股文的大学士鄂尔泰在《鄂文端不废科目》中称“至于人之贤愚能否,有非文字所能决者”[26],更是指出了科举考试与人才选拔的悖论。

鸦片战争之后,面对列国入侵,清政府岌岌可危,八股取士不仅无法选拔戡乱济世的人才,也不能为洋务运动培养实用之才,反而阻碍了新学堂、新科学的发展。此时科举科目单一、考试内容狭窄的弊端已暴露无遗,为了解决科举“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的矛盾,清政府也试图进行科目改革,但为时已晚,最终还是走到“推广学校,必自先停科举始”的地步。

三、统一考试与社会公平兼顾的变革与启示

自隋唐以来,科举考试在坚持中央统一考试的原则下,兼顾了区域公平。在府州、路、省等各级地方行政区域间实行了解额制,中央省(会)试、殿试实行了定额制度。在兼顾区域间平衡的同时,也考虑了民族间差异,从而充分笼络了社会精英参与国家治理,维护了封建中央集权,客观上促进了历朝教育与人才选拔的全面发展。

(一)解额制与区域差异的平衡

唐代科举初创阶段,尚未有明确解额限制,但在盛唐之前中央省试及第人数就出现了府州等区域上的比例失衡问题。其中以京兆解倍受举子瞩目,有“神州等第录”之称[8]13,前十名有“等第”之说法,这导致举子冒籍取解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省试秩序。为了限制举子冒籍取解,玄宗对诸州“乡贡”名额进行了限定,开元二十五年(737)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8]1晚唐诸州的解额又改为按道分配,由诸道节度使、观察使等集中解送。武宗《会昌五年举格节文》对国子监和诸道的解额进行了分配,国子监、京兆府、河南府的解额明显高于其他道,以京兆解最多,为60人。唐代解额制在士人参加省试资格方面,关注区域间的平衡。

唐代解额制度并没有解决府州之间地域性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巨大差异对考试公平的影响,尚未对省试录取名额进行区域平衡。落后地区的举人参加省试,自然很难获第,以致出现了诸如荆州解长年无人及第,被戏称为“天荒解”的现象。为了平衡、弥补区域性差距,笼络天下士子的人心,就必须对省试及第名额进行平衡。

宋元明清的科举各级考试,均实行了逐级解额制度。如洪武三年(1370)规定乡试取中举人名额为:直隶100人,河南、山东等省各40人,广西、广东各25人,总计470名。明清乡试举人解额减少,是因为乡试下还设童生试,县试、府试、岁试、科试逐级实行“解额”,已经淘汰了大多数考生。

(二)最终录取名额与区域差距的平衡

由于隋唐以来,各王朝多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疆域广大,府州、道、路、省等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文化和军事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其在参加中央省(会)试、殿试时,及第人数有很大差距,故历朝均不同程度上进行了平衡。如唐代科举制实行不久,各府州之间解送举人,存在省试应举及第不均问题。一方面,出现了“京兆解”前十名等同及第,有“神州等第录”之称;另一方面,距离京兆府不算远的荆州解,却罕有人及第,被称为“天荒解”。这种区域间及第差距,背后隐藏的是区域间经济、文化、教育、政治等各种资源综合实力的较量,在某种程度上很难克服,于是就造成了乡贡、馆学取解考试中的“冒籍”取解行为。开元以后,玄宗、宣宗等皇帝试图通过调节区域之间的解额来化解矛盾,但终唐一代,始终没有解决区域间及第差距的问题。

区域间及第差距问题,在宋代主要反映在经术和文学之争上,以司马光为代表的经术派主要集中在洛党西北地区,而以苏轼为代表的文学派主要在蜀党等江南地区。两派最终争论的结果是,经义进士不得超过总录取名额的三分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区域间及第名额的首次交锋与平衡[27]。

真正意义上实现区域及第名额的平衡在明代。据《明史》卷137《刘三吾传》记载,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因主考官刘三吾放榜52人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举人的强烈不满,指责刘三吾偏袒南人压抑北人,引起明太祖朱元璋大怒,经朱元璋亲自阅卷,以北人韩克忠为第一,尽取北方人士[28]。此事史称“南北榜”之争,导致南北卷分省定额制的确立。此后,明朝会试实行了南、北、中卷制度,各占百分之五十五、三十五、十。这一制度被清代承袭,康熙五十一年(1711)发展为分省定额,对贵州、云南、广西等边远地区往往给予适当照顾。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也是按省分配录取名额,对老少边穷地区适当照顾,就是借鉴清代科举制度旧制。

(三)及第名额与民族差异的平衡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交融的国家,隋唐两宋的民族差异问题尚能有效控制,但随着辽、金、西夏割据一方建立政权,元、清等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使少数民族政治凸显出来。这些政权在汉化过程中均全面接受了科举制度,用以选拔政府官员,少数民族子弟积极参与其中。但由于各民族在文化上的差异,使少数民族子弟在参加科举考试时往往处于劣势,就需要国家出台倾斜政策。

据《金史》卷32《选举志一》载:金朝太宗天会五年(1127)攻灭北宋,针对“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为南北选”[29]。据《大金国志校证》卷5《太宗文烈皇帝三》载:所谓“南北选”,就是让“辽人应词赋,两河人应经义”[30]。金朝初年,南选指面向新攻占的原属北宋控制的中原地区士人的科举名额,北选则指面向原辽朝所辖地区士人的科举名额。由于北宋的“北人”长于经学,让其考经义进士;反而是辽朝旧地早已崇重诗赋,让其考词赋进士。规定北选词赋进士擢第150人,经义50人;南选经义进士150人。此制虽然是从“抚辑新附”的政治角度出发,但客观上考虑到民族平衡的因素。金世宗还专为女真族创立女真进士科,招收本族子弟,实为平衡民族之间科举竞争,这是中国科举史上第一次专门为少数民族开辟的科考参政的制度化通道,对元代的蒙古进士榜和清代的八旗科举皆有影响。

会试考虑民族间及第名额制度的形成是在元代,由于元朝实行了“四等人制”,给予不同待遇,科举也不例外。元代科举殿试结果分左、右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四等人各25名。然而因为汉人、南人的人口总数要比蒙古、色目人超出许多倍,虽然对蒙古人和色目人有明显偏袒,但仍是一种民族间的利益平衡。

(四)及第人数与社会基层的平衡

隋唐科举考试允许举子“投牒自应”[9]2102,打破了汉魏南北朝以来选人必由乡举里选的观念,举子可以在所在州县投考,使庶族乃至寒素子弟参加科举考试成了现实。唐初对士人应举的限制相对比较严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限制逐渐放宽,充分显示了应举的公平性。据《唐律疏议》卷9《职制律·贡举非其人》载:唐初乡贡举人重视德行,严禁解送“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31],干吏、商贾子弟均不许应举,服孝之人亦不许应举。但中晚唐商贾、干吏、将校子弟应举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到了宋代这一限制更是有名无实,几乎杂色贱业均可以通过变通形式达到应举登第的目的。这些杂色出身的子弟,基本上出自社会底层,属于寒素阶层。这一变化充分显示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和开放性。

其实,科举制允许诸色子弟应举,就是变相地将政权向平民开放,使以往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现象不复存在。科举制度在“以文取士”的原则下,基本上实现了科场上不辨贵贱,人人平等,“一切以程式定去留”,王孙公子与一介贫民并无二样,这就导致了中晚唐五代世家大族的衰落;而草泽寒士则通过举业,“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快速从社会下层步入上流社会,从而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宋代以后“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的真实情况[32],促使人们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人生信条深信不疑。这一变化极大促进了读书便是“随身宝”的观念深入人心,寒素阶层参加科举考试的积极性高涨。据美国学者克拉克的研究,宋代平民在及第进士中已经过半[33]。社会阶层间人数的平衡,主要通过不断完善科举考试公平来实现,以明清最为突出。

四、结语

中国科举考试在制度公平、考试程式、文体标准等建设方面成就卓著,特别是分级考试、锁院、密封、誊卷、解额、省额及左右榜、分省定额等制度的实行,不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取士至公”[33],有效地选拔了社会精英参与各级国家治理环节中,而且推动了社会基层流动,为国家不断输送了新鲜血液,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古代重视教育的传统,从而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科举“取士至公”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一味追究绝对的“公平”是徒劳的,必然招致“惟齐非齐”的结果,所谓“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隋唐创置科举考试,“分科取士”,奉行“多元文化”,不拘一格,既要选拔秀才、明经、进士等常科人才,又要选拔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等“非常之才”,也要在通过博学鸿词等吏部科目选拔奇才之时,尽可能选拔“天下英雄”,选拔多样人才,实现所谓“野无遗才”的目的。宋代在政治上实行了“防弊之政”,一改唐代政治上开放、多元的政策,反映在科举考试上,就是改革科举考试的弊病,追求考试至公,将明经等诸科并入“进士”一科,颁布王安石《三经新义》,开启了中国科举考试科目单一化、考试内容简化的趋势,走上与隋唐科举初衷大相径庭的道路。伴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朱熹集注的“四书”在南宋末开始作为科举考试主要内容,并在元明清进一步发扬光大,较唐代科举考试考“十二经”及“三史”“四子”和时文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大为简化,以致“五经”让位“四书”;明代进而将考试文体也统一为“八股文”。至此,这种意味着追求考试公平、“取人至公”的措施,反而造成了明清科举考试的科目单一化、内容简化、思想僵化、文体固化。明清数百年间科举考试的考官命题陈旧,很难出新,考生答题更是难有创见,造成了只有学业,难有学问,以致明清学术没有出路,只好走上了考据之学,严重脱离了现实。与传统“经世致用”的观念背道而驰,以致多数学子虽皓首穷经,白白耗费了宝贵青春,却难以收获科名。对国家而言,当近代工业革命浪潮袭来之时,清代人却沉浸在科场之中,专心已经僵化的“四书”“五经”和八股文,对科技、医学、农业等自然学科的实用之学鲜有关注,以至于要兴办新学,提倡科学,非“停罢科举”不可的地步。

今天教育改革同样面临公平考试的问题,如何避免科举一味追求“至公”而偏离了“分科取士”初衷的深刻教训,如何充分领悟“惟齐非齐”的辩证思想。教育改革当以国家长治久安、社会需求为根本,以培养和选拔经国治世、科研创新等各类新时代急需的人才为导向,避免教育和人才选拔的单一化、理想化,以致脱离现实需求的盲目发展。

注 释:

①“九经”分《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榖梁》为小经。

②此处“五经”,指《诗》《书》《易》《周礼》《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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