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克洛加》及其附录的三部法典
2023-02-05王小波
王小波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在查士丁尼一世皇帝(JustinianusΙ,527—565年在位)执政时期,拜占庭帝国进行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有《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三部重要法律文献问世。此后针对拜占庭社会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查士丁尼皇帝又陆续颁布过很多条谕令加以调整,其中的158条,加上查士丁二世皇帝(JustinianusΙ,565—578年在位)的4条,提比略皇帝(Tiberius,578—582在位)的3条,大区长官的告示3条,共计168条,于提比略皇帝执政时期被编纂在一起,称作《新律》。《新律》与前三部法律文献一起被合称为《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也译作“国法大全”)。至此,罗马法集大成,此后在长达近200年的时间里,拜占庭帝国未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直到伊苏里亚王朝时期,拜占庭帝国法律史上的又一个春天来临,这一时期同样出现了四部有名的法律文献,即著名法典《埃克洛加》及其附录的三部法典《罗得海洋法》《士兵法》和《农业法》。就笔者多年从事罗马拜占庭法律史研究的认知而言,这四部法律文献的价值,实际并不比《民法大全》逊色多少,它们不仅拉开了拜占庭帝国希腊化立法的序幕,在当时的世界广为流传,而且泽被后世,这四部法典所确立的立法原则、立法思想、立法内容及具体制度等被后世法典继承并发扬。这一时期的官方立法和民间法典编纂为何如此兴盛,其法律文献为何又是如此经典?笔者试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立法基础及这四部法典的内容及价值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伊苏里亚王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一)阿拉伯军队对拜占庭帝国领土的侵占
拜占庭帝国从查士丁尼王朝向伊苏里亚王朝过渡期间,除在602—610年短时间处于篡位皇帝福卡斯统治的无王朝状态下之外,约一个世纪的时间处于希拉克略王朝(Heraclian Dynasty,610—711年)统治时期。这一历史阶段,拜占庭帝国受到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多次进攻,国土连连失手。公元632年,阿拉伯帝国出现,采用的是政教合一的君主专制政体,阿拉伯人怀揣建立世界帝国的梦想,以“圣战”名义开展武力扩张,与拜占庭帝国接触后,旋即迷恋上了罗马帝国的神圣角色,对攫取财富充满了向往之情,在地中海地区与拜占庭帝国争夺霸权,后来对东地中海一带岛屿的征服最为持久,并逐渐使伊斯兰教的胜利达到了顶峰。
649年,阿拉伯军队在海上开始了进攻,其目标是夺取东地中海的各岛屿。据菲利普·胡里·希提(Philip Khuri Hitti,1886—1978)考证,“阿卜杜拉以亚历山大港为基地创建了穆斯林第一支海军舰队,穆阿威叶则利用叙利亚地区的原属于拜占庭的阿克船坞创建了叙利亚海军舰队,舰队的成员由希腊血统的叙利亚人担任”。①其中埃及总督阿卜杜拉和叙利亚任总督穆阿威叶联合创建了阿拉伯海军舰队。开始,阿拉伯哈里发欧麦尔因畏惧海洋,不同意从海上进军。欧麦尔曾说:“不要让水把我和你隔开来,不要在我不能骑着骆驼到达的任何地方安营扎寨。”②但后来,阿拉伯人迅速适应了渡海作战,先后于公元649年占领塞浦路斯岛,650年攻克阿尔瓦德岛,654年攻克罗得岛,把海上力量扩展到了爱琴海域,直接威胁到拜占庭帝国的心脏地区。后来在攻陷科斯岛后,于655年春开始远征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虽未攻下首都,但却将拜占庭舰队歼灭了。这一战表明拜占庭帝国的东地中海霸权地位受到了挑战。
(二)拜占庭帝国对地中海垄断地位的消失
十几年后,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再度进攻地中海,阿拉伯哈里发“穆阿威叶进行了充分准备:在地中海沿岸城市修筑防御工事,以巩固边防”,③亚历山大里亚的城墙曾经毁于战火,在穆阿威叶的命令下重新修建,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等沿岸城市也都修筑起了高大宽厚的城墙。但因为阿拉伯人的连续侵扰,“原先居住在叙利亚沿岸城市的很多人与拜占庭舰队同步撤离到了小亚细亚和其它地方,沿岸城市人口大为减少”。④穆阿威叶下令从其他地区强制迁徙居民补充到叙利亚地区,使边防得以加强。做好这些准备后,穆阿威叶进军地中海西部地区,意在争夺地中海霸权,先后夺取西西里岛,用于建造突尼斯海军基地。670年,占领爱琴海中的约斯岛和科斯岛。674年,征服罗得岛和科斯诸岛。这个曾经先后处于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统治下的内湖——地中海,险些易主,差点变成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内湖。在进攻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时,因遭遇拜占庭秘密武器——希腊火,历时几年,首都君士坦丁堡还是没有攻下。678年,交战双方签订了《三十年合约》,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同意向拜占庭皇帝进贡。合约期限执行到近一半时,“692年,阿拉伯哈里发麦立克命令北非总督穆萨(Moussa)在北非建立一个海军基地,并派了1000名科普特船匠去辅助他建造一支海军舰队”。⑤随后,穆萨又建造了100艘军舰,海军实力大大增强。阿拉伯军队不断消灭拜占庭势力,698年占领迦太基,708年洗劫马略尔卡岛,710年占领撒丁岛,711年征服西班牙,714年占领伊比利亚半岛,716年派水陆八万大军再次进攻君士坦丁堡,封锁拜占庭陆上通道,拜占庭首都再次陷入危急时刻。
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对拜占庭帝国和地中海的快速进攻,摧毁了从古代以来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地中海为纽带的地缘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不管是地中海沿岸城市,还是海上的各个岛屿,千百年以来靠地中海上的水路紧密联系在一起,信奉相同的宗教,享有基本相同的社会生活,思想观念和民俗习惯都非常相似,即便经历了北方蛮族的入侵后仍然没有改变固有的这一切。如今,这一切却在阿拉伯哈里发国家数十年的进攻之下垮掉了,累积了几千年的地中海文明几近消失,信奉的基督教被伊斯兰教取代,信守的罗马法被伊斯兰法取代,作为文明载体的语言也发生了变化,拉丁语和希腊语被阿拉伯语替代。而且因为阿拉伯军队的不断进攻,对各个地区之间的联系产生了无法逾越的障碍。原先作为欧洲东部、西部纽带的地中海,变成了欧洲东部、西部的断裂带,导致东部的拜占庭帝国与西部的日耳曼各王国之间的联系也断裂了。在这样的一种连年战乱的局势之下,拜占庭帝国的统治者是无心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这一时期仅能见到的法律文献是4篇,内容多与宗教争端有关。
二、伊苏里亚王朝时期的立法基础
伊苏里亚王朝时期的法律之所以发达,有着深厚基础:1.经济基础:希拉克略王朝初年,帝国经济形势低迷,为振兴国力,希拉克略皇帝从城市经济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土地关系等方面对帝国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到伊苏里亚王朝时期,成效已较为明显,拜占庭帝国的经济贸易逐渐繁荣起来;2.政治基础: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利奥三世对内锐意改革,重新划分军区和行省,极力控制教会事务,重新确立皇权。对外多次击退阿拉伯人的全面进攻,取得决定性顺利,相对稳定的政治局势形成,皇帝利奥三世及其统治阶层非常重视立法,为巩固帝国统治,进行立法改革。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破坏圣像时期才出现了多部重要法典。
(一)社会经济基础
1.拜占庭帝国的社会经济状况
亨利·皮朗认为中世纪早期不存在商业贸易活动往来,他指出:“既然没有买主,向谁去销售呢? 既然没有需要,向什么地方去推销产品呢?”⑥另一位学者杜哈特则坚信商人和贸易形态都是存在的,他认为根据资料显示,“8世纪的欧洲就有贸易形态存在,6世纪在出售奢侈品的城市里,有些商人拥有自己的商店”。⑦布罗代尔也说:“根本不可以将封建社会看成是在自然经济范畴中的一个封闭的、完全自给自足的结构”,⑧他认为封建社会时期的市场随处可见。
公元六七世纪,拜占庭帝国经过希拉克略王朝和伊苏里亚王朝努力调整经济政策,适时改变经济关系 ,拜占庭帝国的社会局面仍然繁荣兴旺。7世纪前后,拜占庭帝国丧失了部分领土,但辩证地看,新边界的划定未必不是件好事,拜占庭帝国的内部更加稳固了,经历了多次战争,君臣之间,军民之间也更加团结了,过去的沉疴让这个曾经的老大帝国吃尽苦头,迫使当政者不得不做出变革,如此一来,国家的发展有了新的更加牢固的基础。包括行政区划、政府架构、财政安排以及军队编制等等在内,一切都焕然一新,重新燃起活力。这一时期的拜占庭帝国,先是从土地关系开始调整经济政策,将土地关系中的现状以法律形式进行认定。后来,拜占庭帝国的统治者又开始调整工商业政策,支持商业贸易,掌控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帝国的商业地位变得突出而无可比拟,基督教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操控在拜占庭帝国手中。据布瓦松纳考证:“拜占庭人还是老练的采矿和冶铁能手,他们开采了小亚细亚和东欧等地的铜、铁、铅等矿藏,他们在帖撒罗尼迦、雅典、底比斯等地的都设有兵工厂,在那里生产弓箭、刀枪和护身甲,同样畅销到各地市场”。⑨为了创造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拜占庭帝国努力使自己的金币成为国际市场上的标准流通货币,以稳定其国际货币地位。君士坦丁堡在众多港口城市中面积为最大,“它的码头停泊有密集如林的船舶,它的市区充满了噪杂的人声”。⑩当时的君士坦丁堡已经成了世界各地商品交换、转运的重要口岸,不同国籍的船舶,操着不同语言的商人纷至沓来,在帝都的各大市场内,来自各国的商品堆积如山,琳琅满目。
2.拜占庭帝国的商人及商业习惯
拜占庭帝国的商人主要来自地中海周边国家和地区,他们大多出身于平民,所以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也会以金钱购买官职身份,改变社会地位。有学者指出:“中世纪商人的伟大和卓著正是在于他们出于自己的需要和视界去创制自己的法律。”商人们协商制定出既能保护自身利益又能定纷止争的新兴法律,不同于以往的宗教法和封建法,大大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当商品交易活动大量发生,成为常态以后,交易规则的缺乏成为掣肘,商业习惯需要概括化、逻辑化、体系化,需要固定下来,商业习惯法的编纂势在必行。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习惯和惯例属于同一个连续统一体,即它们之间的演变难以察觉……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仅仅是惯例的存在,而没有习惯,并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之间的细微差异。”习惯的产生首先是因为重复,即每天重复进行类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重复多了之后就有规律可循,就会把这些重复进行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然后使参与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人去遵循这个规则,服从这个已概括好的条件,这就形成了习惯法。艾伦·沃森说过:“在相当程度上,法律不得不在商人间的贸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的基础上发展。”当习惯行为重复和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把其中的规则再提炼、再升华,就变成了法律。
拜占庭帝国与地中海世界普遍存在商业惯例,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地中海沿岸就布满了若干国家通行的贸易船只,几千年的地中海海上商业往来已经形成了一批连续性的惯例。与陆地上形成的法相比,海商法具有明显不同的属性,陆地上的法与国家政权紧密相关,帝国的朝代更替、盛衰兴亡会直接导致陆地法的变化,前一朝代、前一国家的法律,或延续,或变革,或被完全否定,重新制定,尽管伴随岁月变迁,陆地法总体上还是走向成熟的。海商法则不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自身内容相对单纯,任种族变换、政权更迭、朝代兴替、国家兴亡,海商法基本不受影响,因为海商法是海上共同的法,它不单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种族,海上往来的贸易船只是海商法的家,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海员是它的主人,他们有着共同的海上生活和航行、经商经验,海事法则是他们之间共同遵循的习惯。商人们对规范贸易活动是有客观需要的,商法最初的发展是靠商人自身完成的。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指出:“没有任何领域比商法更能使人清楚地观察到经济事实是如何转化为法律关系的。”勒内·达维德也认为:“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复兴,社会终于承认只有法律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法律与习俗、道德和宗教准则相分离而取得独立。”尽管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说过:“君主的意愿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的条款中也不时的能看出主权者的意志,但是,国王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也有义务服从法律,有学者就认为:“现代国家产生之前,若认为海商法的效力是来自于国家主权,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海商法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的过程,把一些权威人士所确立的、带有一定习惯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固定下来,更为细致地对其中的共同规则加以界定,就变成了习惯法,其中一些习惯法更加成熟之后,蕴含的共同规则会再提炼和升华,成为以国家名义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到11世纪左右,海商法的原理和原则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各地的海商习惯法也越来越发达,各主体国家纷纷将其写入法律、法规,后来商人法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政治基础
伊苏里亚王朝统治初年,拜占庭帝国外有斯拉夫人南下和阿拉伯军队进攻,内有破坏圣像运动和稳定局势的当务之急,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历史背景之下,拜占庭皇帝利奥三世展现出其雄才大略,力挽狂澜:一方面建立反阿拉伯同盟,率军奋勇杀敌;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破坏圣像运动,及时制订帝国新法典以维护统治秩序。
1.东地中海地区的政治局势
拜占庭帝国的国内外形势非常复杂,这个曾经地跨欧亚非三大洲而辉煌一时的老大帝国正处在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的紧要关头。帝国外部,斯拉夫人大量南下,巴尔干等地区逐渐斯拉夫化。与此同时,阿拉伯国家迅速崛起和扩张,在其政教一体的政权攻击之下,拜占庭帝国的亚洲领土大部分被其占领,帝国的东地中海地区,持续遭到阿拉伯帝国军队的不断入侵,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利奥三世不惧强敌,率领拜占庭帝国军队与之激烈交战,并采用“远交近攻”之策,与保加尔人结成同盟,联合对付阿拉伯军队进攻。保加尔军队出兵,联合拜占庭军队,强有力地打击了阿拉伯人。与此同时,利奥三世派人将首都北面金角湾入口处用铁链封锁,使得阿拉伯战舰无法通过此处,终于抵挡住了阿拉伯人的攻势,最后阿拉伯军队全线溃败。拜占庭舰队杀敌17万人、烧毁战舰2500余艘。阿拉伯舰队于718年8月撤退时,几乎全军覆没。持续13个月的拜占庭首都会战结束,利奥三世因英勇指挥抗敌而获得“拜占庭救星”之赞誉。阿拉伯军队再度从东部进攻拜占庭帝国已是726年,结果仍然大败。自此,双方之间的海上大规模战争结束,历时近80年的东地中海战乱首度归复平静,拜占庭帝国所采取的战略防御政策经受住了考验。从公元726年开始,拜占庭帝国得以继续控制东地中海地区,相对安定的政治局面得以形成,有力保障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海上贸易往来继续正常进行,为帝国法律编纂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在东地中海地区讨不到便宜的阿拉伯帝国军队避开拜占庭帝国锋芒,向西推进,意在争夺西地中海地区领土,并于意大利和法国的地中海沿岸地区取得胜利。
2.利奥三世的改革
拜占庭帝国的外部环境变得安定后,利奥三世开始施展拳脚,积极推行改革,巩固统治。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
(1)以巩固帝国统治为目的,进行立法改革。作为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的一位伟大皇帝和改革家,利奥三世“在把混乱了一代的帝国复兴起来的时候,认为须有立法来适应当时变更了的情况”。《埃克洛加》出台时,拜占庭帝国主要领土希腊半岛、小亚细亚等已经希腊化,拉丁语不再是官方语言,取而代之的是希腊语。《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全是用拉丁文写成,当时的拜占庭人已经很难读懂这些法律文献,更不用说理解与运用。查士丁尼《新律》虽然是用希腊文写成,但时过境迁,已不适应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社会实际,满足不了帝国民众对于法律的需求。人们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只能依靠地方习惯,处理结果常常与帝国的管理秩序背道而驰。为巩固帝国统治,加强皇权,使帝国的日常治理有法律可以遵循,编纂一部适合时代需要、查阅和使用方便的希腊文法典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利奥三世将此事正式提上日程。
(2)以没收土地财产为目的,进行教会改革。公元726年,利奥三世皇帝颁布命令,强迫僧侣还俗,严禁供奉偶像,寺院封闭,教会土地没收,由军事贵族占有。这场斗争经过三个阶段,历时较长,史称“破坏圣像运动”,这是与宗教事务相关的社会斗争。通过破坏圣像运动,封建军事贵族的势力更加强大,自由农民农奴化的步伐也更为加速了。
(3)以稳定农村生产关系为目的,进行土地改革。大量斯拉夫人南下,迁徙到拜占庭帝国境内,占领大量土地,加上政府强制移民,社会问题多发,土地纷争频仍,调整相关立法内容也显得非常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利奥三世认为已经到了可以完全取消农奴制的时候,他增加租种农民的数量,以逐渐取代农奴,向租种农民收取什一税。在处理土地纷争问题上,利奥三世采用的政策较为宽松,对稳定帝国农村生产关系,增加国家粮食和税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4)以促进商业发展为目的,进行赋税制度改革。利奥三世将施行效果很差的“城市团体负责征税制”撤销,改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征税权利。同时对旧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利奥三世在西西里和卡拉布里亚增加人头税,以调节和增加帝国财政收支,满足帝国各项事业的需要,其额度增加了三分之一”,这一改革与他所进行的其他改革同样彻底,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因为课税制度尚属公平合理,赋税负担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在利奥三世统治末期,君士坦丁堡城墙因强烈地震而受到破坏,他向帝国所有臣民征收维修君士坦丁堡城墙的税金,该项工程在其任期内完成”。七八世纪,拜占庭帝国的法学教育暂时转入低潮,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的神学教育加强,世俗教育有所削弱。官办法学教育的权力转到了行会手中,但行会作为商业机构治学无方,导致办学水平不高的情况存在。
三、《埃克洛加》
(一)《埃克洛加》的内容及特点
根据《埃克洛加》的前言,之前的帝国律令卷轶浩繁,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卷册中,令法官、律师、法学家和地方官员使用起来颇感不便,所以皇帝命令组建法典编纂委员会,由三位法学家担纲,整理和归纳先前的律令,以筛选出最常用的法律条款,编纂成新的法典。《埃克洛加》采用的是主题编列法,主要涉及订婚、嫁妆、结婚、婚礼、遗嘱、无遗嘱、监护、奴隶、作证、买卖、赠与、租赁等民法上的问题。此外还涉及到士兵财产、军事征伐的战利品如何分配等主题。与《查士丁尼法典》对比,《埃克洛加》毕竟是时代进步的产物,在内容上有了很多变化,特点鲜明,突出表现在:
1.《埃克洛加》更尊重人性,更讲人道
例如,法典中扩大了妇女儿童的权利,妻子可以作为独立个体了,不再居于丈夫名下,而是有了分享家庭权利和财产的现实可能性,地位大大提高。而在这之前,妇女的地位是比较低的,如365年的一条法令规定:“任何自由出身的妇女只要与纺织奴隶结婚就必须成为织工,除非她在结婚前公布了有关其地位的详细情况。”有学者评价说:“《埃克洛加》尤其重视家庭法,妻子和子女的权利得到足够增加,婚姻有了更多的保护。”《埃克洛加》禁止绑架妇女,否则,若凡有此种罪行,“绑架修女或处女者削鼻,将教唆犯流放,……如果绑架者携带凶器,判死刑,教唆犯削鼻;如果未携带凶器,则将绑架者砍手,教唆犯流放,……若奴隶共谋对女主人犯罪,处以火刑”。审判程序方面,依据拜占庭帝国的法律,案件的审理是不公开的,不仅如此,当事人还要缴纳诉讼费,这一规定明显对穷人是不利的,存在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利奥三世对此进行了改革。
《埃克洛加》以世俗立法鼓励结婚并保护婚姻,该法强调,妻子的权利与丈夫同等,母亲的权利与父亲同等;对于子女的婚姻问题,父母有同等的决定权,如果妻子晚于丈夫去世,则妻子有权为子女选择监护人。而且《埃克洛加》还规定,妻子晚于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如果他们婚后生有子女,妻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得到她在婚姻中相应的财产部分及丈夫的全部财产,因为她成为了户主”。相应的财产部分包括自己的嫁妆等物资,《埃克洛加》规定:“女人拥有自己嫁妆的所有权,其配偶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配偶的债权人无权索要嫁妆,配偶也只能在孩子饥寒交迫的情况下才能变卖嫁妆”。《埃克洛加》保护婚生子女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不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该项权利,如法条规定:“女人如果与其奴隶发生性关系,处以死刑,她与奴隶所生的孩子,既不可继承财产,也不可得到任何尊贵地位,而且还要把奴隶烧死”。
2.在婚姻立法方面,《埃克洛加》渗透了基督教观念,对婚姻给予更多保护
从相关法条来看,体现在反对离婚,禁止近亲结婚等方面。基督教教义对离婚是持反对态度的,而按照早期的罗马法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提出,即可解散婚姻。在吸收了基督教观念之后,《埃克洛加》为离婚设置了障碍,只有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1)妻子不忠于婚姻或丈夫无法过夫妻生活;(2)夫妻一方威胁到配偶生命的;(3)夫妻一方为麻风病患者。《埃克洛加》禁止三代以内血亲结婚,并且适用于非血亲关系的亲属之间。
《埃克洛加》规定:“被领养的男子不应娶其养父的母亲、姐妹及其儿子的后嗣;男人强奸一个未婚的女孩,或者一个寡妇,都不能娶她,即使他父亲允许并且宽恕此罪行;一名男子如果以合法途径娶到妻子,而妻子并无财产,并且该男子去世的时候没有子女和其他继承人,则他的妻子可分得超过四分之一份额的财产,因为没有子女,妻子可从丈夫财产中分得总计10磅的黄金;如果寡居期之后,也就是说12个月过去之后,寡妇第二次结婚的,她将控制婚前财产的一半,并且另一半将为前夫的子女保留,如果没有子女在世,她将控制所有的婚前财产。”从内容来看,这主要应该是对基督徒婚姻作出的规定。《埃克洛加》认为,男女结合在一起是上帝的安排,结合以后就不可以分开。不允许丈夫再纳妾,因为女人如同男人身上的血肉,男女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在上帝面前已经是不可分割的一体,所以严禁第三方参与进已存在的正常婚姻中,对违反者严惩。这一规定与基督教会的观点基本一致,而与查士丁尼时期已经大不同,查士丁尼时期不完全否定纳妾行为。
3.在对待性犯罪立法的问题上,《埃克洛加》规定严酷,处罚严厉
相关法条规定,性犯罪的代价是使罪犯躯体致残,以割舌、割鼻、刺眼睛、断手臂等措施为制裁手段,这些措施在之前的罗马法时代极为少见,似受了东方法的影响,但其立法本意却是想以身体刑罚来替代死刑。就此而言,与前任皇帝们的刑罚措施相比,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在这方面要仁慈而且进步,时代特色较强。广义来说,性犯罪是一切违背了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法律法令的反社会的性行为。对性犯罪问题,《埃克洛加》作出了严酷的规定:“已婚者通奸,处以鞭笞刑十二鞭,且不论富有还是贫困,均须支付罚款;未婚者通奸,处以鞭笞刑六鞭;任何人试图与修女发生两性关系,处以劓刑,修女若在现场,应及时逃离,否则要处以相同处分;对可恶的罪行(似指同性恋),处以宫刑”。
(二)《埃克洛加》的历史影响
《埃克洛加》的出台,大大满足了当时拜占庭帝国法律实务界的需求。奥斯特洛格尔斯基指出,该法典“对后世拜占庭法律编纂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拜占庭帝国领土之外的斯拉夫人各国的法律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埃克洛加》的编写体例本身就可作为法律教学模式使用,整部法典更是被法律学校确定为法学教材,用于课堂教学使用,而且先后多次对其修订再版。《私法选编》和《经增订的私法补编》等不同版本就是对《埃克洛加》在不同历史阶段修订的结果。
《埃克洛加》对斯拉夫人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埃克洛加》对古罗斯国家的法律汇编《罗斯法典》影响较大,后者从中借鉴了不少内容,包括关于奴隶、盗窃、纵火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司法措施等。《罗斯法典》的很多法律条款、用语特点都与《埃克洛加》相吻合。例如,关于奴隶盗窃及其处罚措施,详细版《罗斯法典》的第63条关于霍洛普(罗斯社会的奴隶)偷马的规定,与《埃克洛加》的第46条关于奴隶盗窃的规定相似。在罗斯社会,霍洛普(Kholopy)的法律地位接近奴隶,作为一种封建依附者存在。再如《埃克洛加》中规定的“奴隶,哑巴和精神病患者不能作证”,在《罗斯法典》中第66条体现为:“霍洛普不允许作证人证言,如果他还不是自由人的话”。从上述法条对比可见,《罗斯法典》沿袭了《埃克洛加》的思想,只不过结合了罗斯的社会实际,作出了符合本国现实的规定。古罗斯宗教与世俗事务的法律汇编——《主导法典》也从《埃克洛加》中吸取了有益的养分,其第二部分增加了很多补充篇幅,主要来自拜占庭帝国的《埃克洛加》(即《法律选编》)、普罗希隆(即马其顿王朝时期的《法律手册》)等。
有学者分析:“伊苏里亚王朝皇帝颁布的《埃克洛加》,在保加利亚被改写成斯拉夫语使用,并命名为《审判法》。”《审判法》共计32章,其中竟有30章的内容来自《埃克洛加》,是对其刑法内容所作的翻译和改写。这30章当中,有10章内容是直接翻译的《埃克洛加》希腊文原文,有20章内容是根据《埃克洛加》的原文进行的改写。《审判法》中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男女道德问题,宗教信仰,作证,盗窃,放火,主人对所属奴隶做出的行为应负的责任,对牛马等家畜的犯罪,战利品的分配等。不仅是古罗斯和保加利亚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埃克洛加》的影响,东正教国家如塞尔维亚、罗马尼亚等的法律也都能看出《埃克洛加》的烙印。总的来看,伊苏里亚王朝的《埃克洛加》客观而实用,在晚期拜占庭和近代东正教社会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利奥三世因此也就被称为拜占庭精干的立法者,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四、作为《埃克洛加》附录的三部法典
(一)《罗得海商法》
《罗得海商法》(希腊文:ΝóμοçΡοδíωνΝαυτικóç,拉丁文:Lex Rhodia,英文:The Rhodian Sea-Law),是一部产生于拜占庭帝国的成文法典,问世于公元8世纪前后,内容涉及航行与经商、船舶关系与运输关系等的共同准则。《罗得海商法》从口口相传的海商习惯法逐渐被汇编成一部成文法典,名字得益于地中海东南部的罗得岛。《罗得海商法》的形成大致得益于三个因素:一是来自地中海一带的商人们(当时主要是拜占庭人、叙利亚人、阿拉伯人和意大利人)的经商经验、经商规则的总结;二是来自罗马—拜占庭时期历代皇帝授意下的官方立法,尤其与海事海商内容相关的部分;三是来自地中海上的海岛及岸边城市的地方习惯法。船货抵押贷款、海上保险和共同海损分摊等制度,都是《罗得海商法》确立的一些重要原则,被商人们普遍接受,认可其约束力。
关于《罗得海商法》的形成时间,学者们的观点稍有差异,沃特·阿什布尔内(Walter Ashbumer)认为:“《罗得海商法》应该是在公元600年到800年之间,通过私人之手编纂而成的”。认同这一观点的还有威廉·台特雷,和戴维·M.沃克等等。布瓦松纳、詹姆斯·韦斯特夫·汤普森等都认为《罗得海商法》是拜占庭皇帝利奥三世在位期间制订的,同时认为出台该法典是利奥三世进行商业改革的需要,是其改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察各种史料,对比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罗得海商法》形成于公元8世纪左右,在利奥三世执政时期基本固定了下来。但笔者与布瓦松纳和汤普逊的不同认识在于,《罗得海商法》并非是一部官方作品,而是一部民间航海贸易习惯法汇编,这也恰好能解释为什么该法典的具体编纂年代不可考,因为官方法典的颁布时间一般比较明确。
根据阿什布尔内的总结:“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地先后有《罗得海商法》的几十个文本出现,从事拜占庭学研究的人们对其进行归类后,发现这些文本属于10—17世纪,分散保存在希、意、英、法、西、俄、美等国的图书馆或博物馆中。这些文本长短不一,语言不同,载体形式差异较大,有一些较早的文本写在羊皮卷上,也有一些晚近的文本写在纸上。保存的程度也不一样,有的字体已模糊不清,有的已破损或被蛀虫蚕食。”目前已发现的文本数量为50个左右,抄写在羊皮卷上的文本是其中最古老的一个,大约手抄于10世纪。发现的文本越多,越能说明《罗得海商法》流传范围之广,流传年代之久。较早的《罗得海商法》手抄本只有法条,没有序言。晚近的手抄本出现了长短不一的序言,内容都是强调皇帝对《罗得海商法》的认可,声称皇帝的授权赋予了《罗得海商法》以法律效力。《罗得海商法》的正文部分,有66个法条。按照阿什布尔内的权威校勘本,这66个法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前19条,第二部分为后47条。在他之前,法国法学家帕德苏斯对《罗得海商法》法条的划分也是如此。《罗得海商法》的很多制度性规定在中世纪得以广泛应用,以不同的表述形式或是作了一些改进之后,出现在了《阿玛斐法典》《奥列隆法典》《康索拉多海法》《汉萨航运条例》和《威斯比海法》等众多海商法典中。
沃森在书中以牛触人致死这一法律现象为例,考察了公元前19世纪的《埃什嫩那法典》(The Law of Eshnunna)、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以及再隔几百年之后的《出埃及记》(Exodus)。沃森发现这三部典籍中关于牛触人致死的规定,无论实体内容还是制定形式都非常之像,他由此认为,这三部典籍的指定地点虽然在空间上距离遥远,但必定以某些形式进行过接触,法律并非相互孤立、各自发展,“因此我们已经在遥远的古代发现了法律的移植,并且很可能在当时这种移植并不少见”。这种法律移植也可能会出现在民族迁徙的情况下,当一个民族迁徙到新的地域后,在适用法律方面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发现新地域的文明程度相对落后,就继续适用原来的法律;二是该地域的文明程度虽然也相对发达,但是迁徙民族决绝接受新地域的法律,仍然适用本民族的法律;三是迁徙民族自愿接受新地域民族的大部分法律,也可能是强制接受、通过文化渗透逐渐接受、秘密接受、嫁接接受等情况。在前两种情况下,外来民族的法律移植到了迁徙地;第三种情况下,迁徙地的法律移植到了外来民族的文化中。
(二)《农业法》
《农业法》(希腊文:Νóμοç Γεωργικóç,拉丁文:Leges Rusticae,英文:Rural Code或Farmer’s Law)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内容是对帝国民间农业习惯法和官方农业法律规范的汇编。从目前已发现的《埃克洛加》的诸多文本来看,《农业法》这部希腊文法典通常是与《士兵法》《罗得海商法》一起作为《埃克洛加》的附录存在。这三部希腊文法典在行文方式和语言表达上与《埃克洛加》有相似之处,所以经常如影随形地出现在《埃克洛加》的一些手抄本中。就性质而言,《农业法》是一部由法学家个人完成的法律汇编,并非官方立法,目的在于调整农业法律关系,在农业生产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拜占庭帝国的农业发展史上,《农业法》是唯一所见的一部农业专门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农业法》“依据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主的前代帝国皇帝立法,由8世纪伊苏里亚王朝时代的法学家汇编成书”。从沃特 ·阿什布尔内校对、整理并刊发于《希腊研究杂志》上的希-英校勘本《农业法》来看,该法有85条,从这些法律条款中不仅能看到当时拜占庭帝国的农村基层组织有哪些,村社成员如何构成,还能看到农村的土地利用和生产关系状况,所以《农业法》不仅是一部专门法典,其资料价值也很大。《农业法》承认拜占庭帝国土地关系的现状,承认帝国境内现有的村社中,农民的身份是自由的,其对自己名下的份地有使用和继承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公元7—8世纪前后,在拜占庭农业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是小土地经济,村里的主要居民是自由农民,他们拥有小块份地,这一时期,拜占庭帝国的农业经济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农业法》的出现,可谓是应时之需,其法律规定与拜占庭帝国的农村社会生活实际状况高度契合,恰当地调整了农村的土地、人身等法律关系,极大满足了农村的法律需求,所以《农业法》在拜占庭帝国的使用年限较为长久。作为历史材料而言,《农业法》非常生动具体,其法条反映出,国家非常注重对生产工具的保护和对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保护。如《农业法》第14条规定:“如果有人从离开当地的贫困农民那里按对分收益方式租地耕种,但后来改变主意,放弃耕种,他应按合理收益的双倍价值缴付赔偿。”第16条规定:“如果有人与葡萄园或农地的主人达成协议,租种他们的份地,并且已付定金,后违反协议,将土地闲置,他应向农地主人交付该份地的合理收益,并将土地归还主人。”《农业法》的适用范围超越了国界,不仅在拜占庭帝国内部广为接受,而且其周边的国家也都使用该法,如斯拉夫语族南部语支中的保加利亚、塞尔维亚等国,东部语支中的俄罗斯等国,另外还有罗马尼亚、土耳其等国家。这些国家与拜占庭帝国有着共同的文化圈——东正教文化圈,而且这些国家之间的经济社会状况,尤其广大农村地区的状况有着较高的相似性,所以很容易接受来自拜占庭帝国的《农业法。》其中,塞尔维亚皇帝斯特凡·杜尚(Stefan Duan,1346—1355在位)执政期间,几次发动对拜占庭帝国的战争,并占领了原拜占庭领土马其顿、希腊等地,在这一过程中接触到《农业法》等拜占庭法律。杜尚皇帝下令在拜占庭法律的基础上,制订一部比较完整的塞尔维亚法典,并于1349年颁布,即著名的《杜尚法典》(塞尔维亚语:Душанов законик,英文:Dušan's Code),1354年又对该法典作了补充,进一步统一了塞尔维亚帝国之前混乱的法制。《杜尚法典》的第二部分,名为“査士丁尼的法律”,实际上是拜占庭《农业法》的简缩本,涉及村庄内农民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11世纪30年代,古代罗斯国家颁布了《罗斯法典》(俄文:Русскаяправда,英文:Ross Code),由罗斯大公雅罗斯拉夫一世·弗拉基米罗维奇(Ярослав I 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Мудрый,978—1054)主持编纂。这部《罗斯法典》的详细版中有关利息问题的规定来自拜占庭《农业法》的第10条和第67条。详细版《罗斯法典》的第121条有关奴隶盗窃由主人担责的规定来自《农业法》的第45条和第46条。此外,详细版《罗斯法典》中还有大量条款是来自《农业法》,如第33、41—44、71—73、121条等等,兹不再一一对此。此外,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瓦西里耶维奇(Иван III Васильевич,1440—1505)颁布《普斯科夫司法宪章》(Pskovskaia sudnaia gramota),史称《伊凡三世法典》,也称作《1497年律书》,这部法典中规定了对农民的严厉制裁措施,其中仍然能见到《农业法》的影子存在。
目前在世界各地尤其是欧洲国家的博物馆、图书馆中发现了《农业法》的文本上百个,文本使用的语言既有希腊语,也有斯拉夫语族的分支语言,还有土耳其语等,而且这些文本的年代各不相同,分别属于11—17世纪,这本身就是《农业法》适用广泛的一个最好的例证。其传播的地域范围之广,时间跨度之长,都说明了这部法律文献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及其受欢迎程度。
(三)《士兵法》
与拜占庭帝国的其他法典相比,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士兵法》的研究相对较少。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 · 爱德华 · 扎哈利亚 · 冯·林根绍尔最早开始整理《士兵法》的版本,并曾于1865 年和1894年先后发布过两次《士兵法》的不同版本。此外,意大利学者蒙弗拉多斯、英国学者沃特 ·阿什布尔内、罗马尼亚学者考泽恩斯基、意大利学者彼得罗·韦里和法米格里叶提等也都先后进行过《士兵法》不同版本的整理或翻译。作为拜占庭法律史上的一部专门法,《士兵法》以希腊文写成,条款多是摘自《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以及后来的查士丁尼《新律》。纵观《士兵法》全文,对于服军役者的种种违法现象,刑罚还是相当严重的,至少包括6大类25种刑罚,即:生命刑(死刑),包括砍头、处死、绞刑、十一抽杀律;身体刑(肉刑),包括拷打、棍棒刑、鞭刑、双倍处罚、一般处罚;经济刑,包括财产充公、没收部分财产、双倍处罚、以盗窃罪处罚;驱逐与放逐类刑罚,包括驱逐出军队、放逐岛上、解散、责令出征、调换所在部队;降职与降级类刑罚,包括降职、降至最低级别;剥夺权利类刑罚,包括剥夺自由、剥夺士兵特权、剥夺获得荣誉之可能、开除军籍、禁止参军等。上述6大类25种刑罚体现了这一历史时期的治军之严。
除上述刑罚措施外,《士兵法》还禁止士兵做管理人、承包人或者涉及外邦人事务的担保人等。通过考察《士兵法》的相关条款,可以进一步了解拜占庭帝国的军队组织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对拜占庭帝国治军的纪律严明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士兵法》对于中世纪的拜占庭帝国从严整饬军风军纪,提高军队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 释:
①②(美)希提:《阿拉伯通史》,马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24—225、195页。
③⑤ Archibald R.Lewis,Naval Power and Trade in the Mediterranean A.D.500-1100,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1,p.60、p.64。
④ Charanis,The Hellenization of Sicily,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II,1946,pp.80-81。
⑥(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7页。
⑦ Renne Doehaerd, The Early Middle Age in the West:Economic and Society,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85 , p.172。
⑧(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杨起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