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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解读

2023-02-03文武

中国标准化 2023年19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标准

摘 要:为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提升企业对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的管控能力,2022年底,辽宁省发布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DB21/T 3659—2022)。本文通过对该标准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推广等方面介绍,系统分析了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衔接要点,全面展示了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与实用性,以期在推动地方标准理解应用的同时,为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和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一体化工作格局提供有效的参考指引。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地方标准,权利保护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9.024

Interpretation of Local Standard Management specifi cations for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WEN Wu

(Liaoni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In order to guide enterprises to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cope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nd enhance their ability to control technical and commercial information, at the end of 2022, Liaoning Province issued a local standard DB21/T 3659—2022, Management specifi cations for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main content, implement promotion of the standard, and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key points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elf-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trade secret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scientificity, perspectiveness, and practicality of the standard. With the aim of promoting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ocal standards, the paper provides the effective reference guidance for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enterprise trade secrets and constructing an integrated work pattern for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Keywords: trade secr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ocal standard, protection of rights

0 引 言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通常为企业经过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和市场商誉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信息。这些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与其他知识产权一起构成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将“商业秘密保护工程”列为15个专项工程之首,明确要求“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和“提升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能力”。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列为6大主要任务之首,提出:“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研究制定辽宁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是对国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一系列政策举措的积极回应,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企业创新创业的现实需要。

1 标准研制工作的背景与意义

1.1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法律问题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界定了“混同”“损害他人的商誉或声誉”“误导公众”“诋毁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关于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5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示范条款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或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目前我国基本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保护为核心基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强商业秘密的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再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釋作为重要补充的多重保护体系[1]。但是,由于立法较分散,导致法律之间有关规定不够协调、保护内容不够集中,并不利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纠纷的高效解决[2]。

1.2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现实问题

商业秘密与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比,缺失公示手段和权属证明,这也导致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大幅提高[3]。通过大量司法案例和调研座谈可以发现,绝大多数败诉、撤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秘密性和价值性三大构成要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领导层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忽视了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另一方面是企业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并有效落实的内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造成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与法律保护之间脱节断档。由此,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通过引导企业根据商业秘密的产生、复制、传递、使用等运行轨迹,合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仅可以显著提升企业对泄密风险的管控能力,而且可以有效保障企业自主保护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1 标准的结构框架

辽宁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共分为8章22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术语和定义、机构与职责、管理与保护、检查与改进、救济与维权等方面内容[4]。标准对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构建商业秘密制度体系提出了规范性条款,对商业秘密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对涉密人员、区域、活动等特殊事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从日常监管、应急处置、证据收集和维权途径等方面指导企业科学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2.2 术语和定义

明确的术语和定义,不仅有助于标准使用者充分理解文本内容,也便于标准在商业秘密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实施。在术语和定义中,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 号),结合保护工作实践经验,明确了涉密资料和涉密物品的定义。其中,涉密资料是指含有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电子信息及其载体;涉密物品是指通过观察或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商业秘密的生产设备或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样品等。

2.3 机构与职责

商业秘密具有涵盖内容广、涉及部门多等特点。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架构,高效的跨部门合作与监督机制,明确的岗位职责是确保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5]。在机构与职责中,本标准首先提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层层落实、全员参与”的六大工作方针;其次明确了企业最高管理者、商业秘密保护领导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和保密员应履行的职责;最后通过标准的附录A、附录B给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要素及制度发布流程,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与配套制度。

2.4 管理与保护

商业秘密案件往往呈现出立案率低、胜诉率低的问题[6]。其表面原因是证据不足,深层次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与保护的体系不够完善。作为本标准的核心章节,在管理与保护中,本标准对商业秘密管理的全流程作出明确界定,对包括定密、分级、保密、解密、变更、销毁的全流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此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哪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可以纳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二是指导企业如何根据商业秘密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加密管理;三是提出商业秘密的解密、变更及销毁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方式。此外,在管理与保护中,本标准以涉密资料、涉密物品的全程管理为核心,针对涉密人员、涉密区域、涉密活动这3个实践中的高风险泄密点分别提出具体的保密工作要求,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分别给出竞业禁止协议、入职人员审查表和不侵犯商业秘密承诺函的参考文本,在指导企业提高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水平的同时,帮助企业在行政案件、司法案件中有效破解举证难题。

2.5 检查与改进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遵循PDCA循环法则定期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改进工作。本标准以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7]为依据,明确了企业商业秘密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和结果运用,提出企业开展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的具体要求,以及持续改进、复查、复评工作要点,指导企业针对涉密风险点、涉密人员、具体管控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预警分析和预防性动态管理,确保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战略目标得到充分实现。

2.6 救济与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原告是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为原则,来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以被告是否满足“接触+实质相同,并排除合法来源”为原则,来判定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在救济与维权中,标准规定了应急预案、证据收集和救济途径3个方面内容,指导企业如何制定泄密应急预案,明确了侵权证据收集的5个重点方向和维权救济的5种主要途径,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自主保护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

3 结 语

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内容。《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作为辽宁省内首个商业秘密专项地方标准,其发布实施对于提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水平,规范省内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构建商业秘密三大保护一体化工作格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仍需从以下3个方面开展重点工作。(1)加强标准的宣贯解读,使标准起草单位、归口单位和应用单位充分了解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和编制意义,便于在具体工作中正确应用。(2)组建省内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导站,依托“知识产权宣传周”“商业秘密服务月”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系列活动,指导企业依法、依规、依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3)积极协调行政、司法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评价”等方面的标准研制,通过对企业现有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证据认定,着力解决商业秘密一体化保护难题。

参考文献

[1]杨东起.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4.

[2]徐卓斌.商业秘密权益的客体与侵权判定[J].中国应用法学,2022(5):209-220.

[3]黄武双.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属性演变[J].知识产权,2021(5):3-14.

[4]赵铭.省内首个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标准发布[N].辽宁日报,2022-12-08(002).

[5]徐媛媛.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标准化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198-207.

[6]王艳芳.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制度的缺陷与重构[J].中国法律评论,2023(3):46-56.

[7]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文武,硕士,标准化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标准化理论与应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責任编辑:张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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